1979年3月20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
专栏:

实践标准和科学预见
邵华泽
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讨论中,有的同志提出这样的责难,说坚持实践标准会忽视、否定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作用;也有一些同志发生这样一个疑问:既然任何认识、理论,都要经过实践的检验,才能最后证明其是不是真理,那么,科学预见又有什么意义?回答和说明这些问题,对于把这场端正思想路线的讨论深入下去,把理论工作进一步活跃起来,都是很必要的。
必须重视科学预见的作用
正象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马克思主义的ABC一样,理论、科学预见对实践具有指导作用,也是马克思主义的ABC。马克思主义者非常重视科学预见在社会实践中的作用。而且,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在社会历史领域,只有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诞生以后,才谈得上有真正的科学预见。通过对客观事物的研究,分析它的历史和现状,找出规律性的东西,从而对它将来的发展趋势作出科学的判断,这就是科学的预见。这种科学预见,正是人们在认识世界、改造世界过程中所发挥出来的主观能动性的重要表现。
科学预见在推动自然科学发展中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例如,在发明化学元素周期律之前,人们寻找新的元素的工作带有较大的盲目性。后来,门捷列夫在总结前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探索了元素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发现元素的性质与原子量之间的周期性变化,于一八六九年提出了化学元素周期律。以周期律为根据,他科学地预见到一些尚未发现的元素的存在和它们的性质,譬如他的元素周期表上在钙与钛之间留下了一个空格,预言占据这个空格的元素的性质应与硼相似,他把这元素称为“类硼”。果然,到了一八八○年尼尔逊发现了钪——类硼,门捷列夫的预言得到了证实。海王星的发现也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开始,人们发现天王星(行星)的观测位置同理论计算位置之间相差几十角秒,而根据当时的实践证明,理论计算本身并没有错,那么,很大的可能是在天王星轨道之外还有一个未知的行星,正是由于这个未知行星同天王星之间的万有引力,故天王星老是被它拉向理论计算的位置之外。经过反复的理论计算,基本上确定了未知行星的各种数据,预测到未知行星的位置。到一八四六年九月二十三日,德国柏林天文台终于用望远镜观测发现了这个未知行星——海王星,预言也被证实了。
在社会历史领域,情况要复杂得多,但也不是没有规律可找,没有端倪可察。对革命的指导者来说,正因为情况错综复杂,变化无穷,更需要及时地提出自己的科学预见,来指导斗争的发展。无数的事实证明,没有科学预见,革命的人们就只能在黑暗中摸索、徘徊,行动就带上盲目性,象在茫茫大海中行船,没有明确的航向,不清楚达到自己目标的航道,难免有一天会触上暗礁。
战争,可以说是最复杂、变化最快、最难以捉摸的了。但是,高明的指挥员仍然能够基于客观情况,审时度势,作出科学的判断,拟订战略的、战役的、战斗的计划和方针,用以指导部队的行动。在抗日战争初期,国内外议论纷纭,战争的进展会怎么样?中国会不会亡?许多问题提到我们党的面前。毛泽东同志运用唯物辩证法这个锐利的武器,全面地透彻地分析了国际国内的情况,分析了敌我友在军事、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状况及其发展的趋势,对整个抗日战争作出了科学的预见:第一,抗日战争的最后胜利是属于中国的;第二,抗日战争是持久战;第三,抗日战争要经过战略防御、战略相持、战略反攻三个阶段。毛泽东同志的这些论断,坚决地驳斥了“亡国论”、“速胜论”这样一些错误的论调,有力地动员和鼓舞了全中国人民把抗战进行到底的信心和决心,指引着抗日战争一步一步地发展直至取得最后的胜利。抗日战争这台有声有色威武雄壮的活剧,使每一个身临其境和后来对它进行研究的人,都大开眼界,由此看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能够而且必须走在实际斗争的前头,看到了伟大的科学预见对于历史的进程能够发挥出多么惊人的推动作用!
概括起来,科学预见在革命斗争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它明确地指出了运动发展的前途、道路,可以减少曲折,避免走大的弯路,这是一种指引方向、指明航程的作用;它使人们知道自己的奋斗目标,高瞻远瞩,树立起坚强的信念和胜利的信心,这是一种动员群众、组织群众的作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有力指导,无产阶级政党的坚强领导,常常要通过科学预见展示在人们的面前。这也就是我们高度重视科学预见的道理。
坚持实践标准同重视理论、科学
预见的作用并不矛盾
那些指责坚持实践标准就是削弱理论作用的同志,对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不是联系起来而是割裂开来看的。他们的逻辑是:要么你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大讲实践对认识的作用,那你就是在贬低、否定理论的作用,否定科学预见;要么你承认理论的指导作用,承认科学的预见的必要性,那你就不能强调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按照这种逻辑,近一年来这一场两条思想路线的讨论,不就成了一个“重视理论”、一个“重视实践”的讨论了吗?有些同志也就是在这一点上受到了迷惑,感到似乎强调实践,那科学预见就不怎么重要了。事情恰恰相反。正是坚持实践标准,才把理论和理论的指导作用奠定在科学的基础上;而否定实践标准,把理论视为空中楼阁,理论的指导作用也只能是一句空话。坚持实践标准同发挥理论、科学预见的指导作用,二者是相互联系的,绝不是互不相干、互相割裂的两码事。
首先,科学预见不是一种主观臆测,也不是任何人的良好的愿望。“预见”之所以冠以“科学”二字,就因为它是从实践中来的,是建立在实际经验的基础上的。科学预见,从形式上看,它走到了实践的前头,从实质看,它正是前一段实践的总结和认识。一个科学预见的提出,既不能靠书本上的现成结论进行抽象的推断,也不能仅靠客观现象材料的收集和罗列,而是靠用科学的方法对客观事物进行具体深入的分析,既分析矛盾的普遍性,又分析矛盾的特殊性,既分析事物内部的矛盾,又分析一事物同周围事物的联系,这样,才能认清事物的现状、特点和发展趋势,所有这些,怎么能离开实践呢?一个阶级,一个人,都要估计自己行动的后果,也可以说都有自己的预见,都想达到自己预期的目的。但是,最后能不能达到,那就要看这种预见是否符合客观实际。世界上没有一个科学预见是哪一个天才人物头脑里所固有的。恩格斯在谈到马克思发现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时称马克思是一位科学巨匠,同时,他又强调指出:“马克思首先是一个革命家。以某种方式参加推翻资本主义社会及其所建立的国家制度的事业,参加赖有他才第一次意识到本身地位和要求,意识到本身解放条件的现代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这实际上就是他毕生的使命。斗争是他得心应手的事情。而他进行斗争的热烈、顽强和卓有成效,是很少见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75页)这也就是说,没有工人运动的实际经验,没有马克思直接的斗争实践,就没有马克思主义,当然也就没有对共产主义的科学预见可言。毛泽东同志对中国革命的伟大预言,也是在他对中国社会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之后,在他参加并领导了工人运动、农民运动之后。他在一九六二年说:“如果有人说,有那一位同志,比如说中央的任何同志,比如说我自己,对于中国革命的规律,在一开始的时候就完全认识了,那是吹牛,你们切记不要信,没有那回事。过去,特别是开始时期,我们只是一股劲儿要革命,至于怎么革法,革些什么,那些先革,那些后革,那些要到下一阶段才革,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都没有弄清楚,或者说没有完全弄清楚。”
(《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所以,是实践出科学,出理论。实践经验越是丰富,对事物的本质认识得越深刻,对事物未来发展的判断就越有把握,据以作出的预见就愈具有科学性。
其次,理论也好,科学预见也好,都不能不受实践条件的制约。一个人只能在一定的时代条件下进行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活动,他的认识总要受历史条件的局限。事物的本质有个暴露过程,人的认识能力也有个发展过程。因此,科学预见总是反映着一定的实践水平,绝不可能脱离这个水平。譬如,根据不同的情况,有的只能对未来的发展指出一个大体的方向,而达到这个方向的具体道路、步骤则还看不清楚;有的只能对事物的发展提出两种可能性,两种前途,哪一种可能性更大一些,还觉得没有把握;有的则能够比较明确地确定前进的目标和制定具体的方针、措施。斯大林在谈到为什么是列宁而不是马克思、恩格斯发现了社会主义可能在一个国家内胜利的真理时说:“无论恩格斯或马克思是多么有天才的思想家,绝不能要求他们在垄断前的资本主义时期预见到五十多年以后,即在发达的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无产阶级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革命中的一切可能性”。(《斯大林全集》第8卷第272页)认识到这一点非常重要,它可以使我们不致对前人提出不切实际的苛求,也可以使我们对任何正确的理论和科学预见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不要把它看作是一成不变的东西,束缚自己的手脚。马克思主义者不是算命先生,事情的具体演变总是比原来的设想复杂得多,新奇得多,“一般地说来,不论在变革自然或变革社会的实践中,人们原定的思想、理论、计划、方案,毫无改变地实现出来的事,是很少的”。(《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270页)随着实践的发展,人们的认识深化了,具体化了。因此,要对原来的理论和预见进行修改和补充,是理所当然的。
最后,预见是不是真正科学的,要由实践来检验,看实践的结果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只有这样一个标准,没有第二个标准。能不能因为仅仅是伟大人物提出的设想,就是科学的预见呢?不能。因为伟大人物也可能有失误的时候。能不能因为提出的设想是根据于某一个原理、原则的,就是科学预见呢?不能。因为即使正确的原理、原则,也可能由于没有结合具体的情况灵活运用而得出违反实际的结论,何况任何一个一般的原则在应用到实际的时候,都会有其个别例外的情形。
毛泽东同志在《论持久战》一文中,在分析了抗日战争将要经历三个阶段之后,说过这样一段话:“三个阶段的具体情况不能预断,但依目前条件来看,战争趋势中的某些大端是可以指出的。客观现实的行程将是异常丰富和曲折变化的,谁也不能造出一本中日战争的‘流年’来;然而给战争趋势描画一个轮廓,却为战略指导所必需。所以,尽管描画的东西不能尽合将来的事实,而将为事实所校正,但是为着坚定地有目的地进行持久战的战略指导起见,描画轮廓的事仍然是需要的。”(《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430页)这一段精辟的论述,用实践的观点讲了科学预见的必要性,讲了科学预见的可能性,也讲了科学预见的局限性,这是对科学预见同实践之间的辩证关系的最好说明。
为着指导四个现代化的发展,理
论工作要努力走在实际工作的前头
在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一开头,许多文章就非常明确地指出,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正是为了真正发挥革命理论的指导作用,请看事实吧:
《光明日报》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一日的特约评论员文章《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指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之所以有力量,正是由于它是经过实践检验了的客观真理,正是由于它高度概括了实践经验,使之上升为理论,并用来指导实践。正因为这样,我们要非常重视革命理论。”
《解放军报》一九七八年六月二十四日的特约评论员文章《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也指出:“愈是强调理论对于实践的依赖关系,并使理论不断地接受实践的检验,理论就会愈正确、愈彻底,就愈能掌握群众,愈易变成物质力量,也就愈能对实践起伟大的指导作用。”
将近一年来的实践效果也说明这一点。从这场讨论中,一方面,广大干部和群众认识到从实际出发的重要性,坚持实践标准,敢于解放思想,拨乱反正;另一方面,看到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不再是空洞的抽象的条文,而是同实际斗争结合起来,真正能为解决实际问题开路了,因而大家对理论也越来越感兴趣,学习和探讨理论的空气也越来越浓了。
当然这还只是一个好的开端。在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之后,我们宣传工作的根本任务,就是要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普遍真理同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伟大实践密切地结合起来,研究新问题,解决新问题,尽可能使思想理论工作走在实际工作的前头,使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指导我们夺取新的胜利。要完成这一任务,理论工作就要有创造性。
本来,党的理论工作就是一项创造性的工作。它要探索新的真理,而不是对前人著作作简单的抄录摘引,一般地讲解注释。毛泽东同志说:“我们所要的理论家是什么样的人呢?是要这样的理论家,他们能够依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正确地解释历史中和革命中所发生的实际问题,能够在中国的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种种问题上给予科学的解释,给予理论的说明。”(《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772页)这个“科学的解释”、“理论的说明”,都要付出大量的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做到。实践在不断发展,新问题不断产生,新事物层出不穷,如果只知背诵马克思主义书本上的已有结论,对实际生活中的各种问题一概无兴趣,那理论又如何能走到实际工作的前头?现在,实现四个现代化已成为全国人民日夜关心的头等大事。这是一项崭新的事业,谁也没有给我们准备好了一个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具体的现成的方案。如果我们还是墨守成规,什么东西都要书本上讲过的才算数,不敢从实际出发提出新的见解,那理论又如何能指导四个现代化的发展?
粉碎“四人帮”两年多来,我们的理论战线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党和人民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但是,也还存在着一个很大的矛盾:一方面,客观实际向理论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迫切要求我们给予马克思主义的回答和说明;另一方面,林彪、“四人帮”对理论工作的破坏所造成的严重恶果还没有完全消除,其中影响最大的问题之一,是相当多的人被他们搞怕了,搞懒了,思想搞僵了,至今还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解决这个矛盾,不光是理论工作者的事,也是全党的事。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关心思想理论工作,而且自己应该带头打掉“怕”字,提高为真理而斗争的勇气。大家都来解放思想,开动机器,发扬创造精神,那么,我们的理论工作就会更加生气勃勃,我们的实际工作就会少走许多弯路,我们伟大祖国的四个现代化就大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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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法学研究》创刊号即将出版
本报讯 为了适应我国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适应我国加强立法工作的新情况,《法学研究》定于一九七九年四月正式创刊。这是我国法学界乃至整个社会科学界的一件喜事。《法学研究》是面向我国政法工作者、政法院系师生和法学研究工作者的学术理论刊物。这个刊物的出版,必将有助于我国法学研究工作的繁荣发展和我国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的精神,创刊号将围绕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问题,配合当前的国家立法工作,刊登十余篇反映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刑法、诉讼法和法制史等方面的研究成果的论文。
王叔文同志在《论选举》一文中,根据我国近三十年来政权建设方面的经验教训,论述了实行民主选举的必要性,阐述了周总理在一九五七年提出的“逐步在县以上的各级也实行直接选举”的重要思想,提出了改进我国选举制度的积极建议。赵震江同志在《论五四精神与法学研究》一文中,着重论述了法学界如何继承和发扬五四运动的光荣传统,破除封建迷信和解放思想的问题。林榕年同志在《略论法律的继承性》一文中,论证了无产阶级国家的法律与剥削阶级国家的法律之间,存在着批判继承的关系。张晋藩同志结合自己的研究心得,写了《清律初探》一文,多方面论述和评介入关前和入关后清律的一些重要特点。其余的几篇文章,在史料使用上,在联系政法工作实际分析问题方面,都下了一定的功夫,对于我们研究法学理论,做好政法工作,都是有所裨益的。
《法学研究》是双月刊,每逢双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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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人民检察院要独立行使检察权
陈一云
一九五四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这就是说,无论过去还是现在,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独立行使检察权,都是于法有据,极为必要的。
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实行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它的任务,就是运用我国宪法赋予的检察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同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准确地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进行法律监督,处理案件时,要能够根据法律作出判断和决定,不受任何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就必须独立行使检察权。如果检察机关没有这种独立性,在它进行法律监督和处理案件时,其他机关、团体可以任意插手干预,个人也可以凭借某种地位和权势,任意施加影响,那么,作为执法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就不可能作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但是,在文化大革命前和文化大革命中,有人却把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当成错误的东西进行批判,并给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的检察干部扣上种种罪名。为了维护检察机关应有的独立性,扫清依法办事的思想障碍,很有必要对这些问题分辨清楚。
一曰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是“以法抗党”。这种说法是没有任何道理的。在我们的国家里,法律、法令是在党中央领导下,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是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进行监督,就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是具体地保证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如果维护法律的尊严,反而成了“以法抗党”,那我们党还有什么必要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呢?对执法机关有法必依,大问“以法抗党”之罪,难道有法不依,破坏法制,才是服从党的领导?实际上,反对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也就是反对检察机关依法办事,主张听命于直接领导者,用领导人的话代替法律。所谓“以法抗党”云云,虽然喊的是维护党的领导,实际上却是在鼓吹以“长官意志”抗法,也就是以“长官意志”抗党。
二曰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就是“向党闹独立性”。这种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检察机关行使职权,需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是对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来讲的,不是说它可以独立于党的领导之外。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要贯彻党为检察工作制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国家的法律,这些都体现了服从党的领导。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就是维护党的领导,维护党的统一,怎么能说是“向党闹独立性”呢?我们岂不是更有理由说,那些按“长官意志”办事,恣意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才是真正的“向党闹独立性”吗?
三曰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监督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是“以监督者自居”,是特权思想的表现。这种说法也是毫无道理的。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宪法和法律的保卫者。对于一般公民违法,构成犯罪的,它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时,它同样有权进行检察,使之得到纠正,并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人,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对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进行监督,是行使法定的职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独立行使检察权,同样是履行国家宪法赋予自己的神圣职责,这怎么就成了“以监督者自居”呢?检察干部忠于职守,又不是滥用职权,怎么能说是特权思想的表现呢?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并不是说它自己就不受监督,处于特权地位了。检察机关必须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接受群众和有关单位的监督。根据新宪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负责答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质询。同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要实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也就包含了互相监督的关系。比如,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认为需要起诉的,应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由其决定是否起诉。如果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而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时,可以提出意见,要求复议。这实际上也是对检察机关实行监督。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如果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退回补充侦查;发现有违法情况时,要通知人民检察院纠正。这同样是对检察机关实行监督。所以,检察机关依照法律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活动进行监督,既不存在“以监督者自居”的问题,也不是什么“特权思想”的表现。在检察机关系统内,下级人民检察院还要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依法办事,在内外关系上,都要受到监督,这就为它正确地行使职权,提供了重要的保证和条件。
要坚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必须正确地解决地方各级党委对检察机关如何实行领导的问题。根据我国检察工作的经验,地方各级党委对检察机关的领导,主要应当是监督其是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依法办事;教育检察干部提高政策水平和法制观念,无私无畏,执法不阿,忠诚自己的职守。至于检察机关职权范围以内的具体检察事务,应由其自行依法处理。只有这样,人民检察院才能真正独立行使职权,检察干部才会有高度的责任感,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才能充分地发挥出来。所以,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使各级党委对检察机关实行正确的领导,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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