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11月6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
专栏:

“离于众庶,则无英雄”
——李大钊同志是怎样看待个人和群众的关系的
朱乔森 姚维斗 黄 真
李大钊同志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是中国共产主义运动的先驱者,也是我国现代革命史上第一次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五四新文化运动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当我们深入开展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进行又一次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的时候,学习李大钊,有着深刻的意义。
大钊同志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很多。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他正确看待个人和群众的关系,始终尊重人民,忠于人民,为人民说话办事,相信人民群众,和人民群众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是大钊同志的革命思想和实践中一个始终一贯的特点。
拥护人民民主 反对封建专制
早在一九一三年,大钊同志刚刚投入辛亥革命后的政治生活不久,就认为民主共和应当是给人民带来幸福,而不应当只是把皇帝换成大小的专制军阀。那时,他就对人民的苦难作了深刻的描绘,对人民的命运表现了衷心的关切,并愤怒地指出:“共和自共和,幸福何有于吾民也!”(《李大钊选集》第1页)
一九一四年到一九一六年,在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企图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和袁世凯复辟称帝的斗争中,大钊同志痛斥了那种诬蔑中国人民“无参政之能力”,“不能晏然于共和之下”,因而需要恢复帝制的谬论。他高度评价了中国人民的自主能力和革命精神,指出:“纵悬厉禁以阏之,民亦将进索政权而不顾,乃谓其不习于代表政治……此实逆乎国情之论也。”(同上,第5页)特别难得的是,大钊同志没有停留在反对帝制、主张共和这一点上。一九一六年,在《民彝与政治》(注)这篇文章中,他系统地提出了反对迷信个人的英雄史观,反对一切封建专制主义,要求实行真正的人民民主这个在当时十分卓越的见解。
在这篇文章中,大钊同志总结了袁世凯篡权复辟在思想方面的经验教训,着重分析了几千年封建专制所造成的这样一种思想危害:总是把希望寄托于出现一个圣明的统治者来替大家造福;这种思想,只能麻痹民众的意志,使得民众不能自己解放自己、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文章指出:辛亥革命以来,人们感于任务的艰巨,遭遇的困苦,于是,一些急于求成的人就大惊小怪地奔走呼号,“祷祀以求非常之人物出而任非常之事业。从而歌哭之,崇拜之”。他们就这样看上了袁世凯,把袁世凯吹捧成为“吾国之拿破仑”,“吾国之华盛顿”,“尧、舜、汤、武之再世”,“吾民宜举国权而托诸其人也”。而袁世凯这个窃国大盗,也就借此“蒙马虎皮”,欺骗民众,并通过手下的顽懦利禄之徒,大造舆论,千方百计地把自己打扮成“‘神武’之人”,“以迎秽纳垢,府聚群恶”,作威作福。结果,“‘神武’之势成,而生民之祸烈矣”!文章说:这固然是遇到了坏人,造成了如此的祸端,但也是“一般国民依赖英雄,蔑却自我之心理有以成之”啊;“此崇赖‘神武’人物之心理,长此不改,恐一桀虽放,一桀复来;一纣虽诛,一纣又起。”(同上,第46、47页)
大钊同志认为,要彻底打倒当时还在作垂死挣扎的袁世凯,并防止这类野心家篡权窃国的事件重演,就必须从根本上反对那种迷信英雄的心理,使广大人民敢于起来争取民主,实行民主。因此,他着重指明:“离于众庶,则无英雄。离于众意总积,则英雄无势力焉。”他尖锐地批判了那种“英雄者,人神也”的谬论。认为这种谬论,只能使人民“失却独立自主之人格,堕于奴隶服从之地位”。(同上,第48、49页)
大钊同志说,民主与专制的区别:“一则置重众庶,一则侧重一人”。他郑重宣告:“今犹有敢播专制之余烬,起君主之篝火者……一律认为国家之叛逆、国民之公敌而诛其人,火其书,殄灭其丑类,摧拉其根株,无所姑息,不稍优容,永绝其萌,勿使滋蔓,而后再造神州之大任始有可图,中华维新之运命始有成功之望也”!(同上,第49、56页)
大钊同志这些论述,我们在六十多年后的今天读起来,仍然感到十分亲切;对于我们批判封建专制主义思想,对于我们分清社会主义民主同资产阶级民主的界限,仍然是很有帮助的。
正因为大钊同志在他还是一个革命民主主义者的时候,就确立了“离于众庶,则无英雄”的正确见解,较好地解决了个人和群众的关系问题,十月革命爆发后,他才能毫不犹豫地接受无产阶级革命的思想,欢欣鼓舞地迎接人民革命“新纪元的曙光”。当着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许多人都在讴歌协约帝国主义的胜利的时候,他却挺身而出,在我国唱出了第一曲十月革命的赞歌,热情颂扬了“世界劳工阶级的胜利”、“庶民的胜利”和“布尔什维主义的胜利”!并满怀信心地预言:“试看将来的环球,必是赤旗的世界!”
他这时已进一步把民主与社会主义正确地联系起来,指出:民主应是“一步一步地向世界大同进行的一个全路程”;我们不应当满足于有一个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要改变人类整个旧的社会制度,“直到世界大同,才算贯彻了民主的真义。”(《跋〈国体与青年〉》)
宣传唯物史观 批判英雄史观
在接受马克思主义后,大钊同志更把尊重人民,相信人民,反对迷信个人,迷信英雄,提到唯物史观的高度来认识;并把传播唯物史观,批判英雄史观,作为革命宣传的一项突出内容,贯彻始终。
这一时期,他在北京大学、师范大学所开设的十多门课程中,就有六、七门课讲到这方面的内容;他在这时所写的大量文章,在北京、天津、上海、武汉等地所发表的演说,以及和同志们的谈话中,也着重讲了这方面的问题。这不是偶然的。当时,革命知识分子接受马克思主义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发动民众。首先是到工人中去,启发工人的觉悟,搞工人运动。这样,才促进了马列主义与工人运动的结合和中国共产党的成立。党成立后,进一步发动了轰轰烈烈的工、农、学生运动,向着帝国主义和军阀展开了坚决的斗争。大钊同志不仅参加了而且领导了这些工作和斗争。他之所以特别重视宣传唯物史观,批判英雄史观,也正是自觉地为革命需要服务,为发动民众的工作进行理论上、思想上的准备。
大钊同志用很大力量反复宣传了社会发展的历史,首先是生产发展的历史,是生产方式新陈代谢的历史这一唯物史观的根本原理。他指出,根据这个原理,必然得出社会历史是从事物质生产的劳动群众的历史、是人民群众的历史的结论,必然得出“‘劳工神圣’的新伦理”。因此,“社会生活的动因,不在‘赫赫’‘皇矣’的天神,不在‘天亶’‘天纵’的圣哲”。一切历史,“不是那个伟人圣人给我们造的”,而是由人民群众“共同造出来的”。由于马克思的这一重要发现,历史观才进于“科学之列”,“造成学术界一大伟业”。(《李大钊选集》第507、340、288页)
大钊同志指出,英雄史观认为历史是少数英雄、伟人、圣人创造的,从这里必然走向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的历史唯心论。“故凡伟人的历史观、圣贤的历史观、王者的历史观、英雄的历史观……均与神权的历史观、天命的历史观,有密接相依的关系”,(同上,第288页)都是反科学的,反进步的。
大钊同志看到了封建思想在我国影响很深,仍然是人民群众起来掌握自己的命运的主要思想障碍。因此,他继续揭露了英雄史观对我国人民的毒害,指出正是这种几千年来统治着社会的思想,“使一般人民对于所遭的丧乱,所受的艰难,是暴虐,是篡窃,是焚杀,是淫掠,不但不能反抗,抑且不敢怨恨,‘臣罪当诛,天王明圣’,无论其所受的痛苦,惨酷到如何地步,亦只能感恩,只能颂德,只能发出‘昊天不吊’的哀诉,‘我生不辰’的悲吟而已。”这种历史观把千百万人民的革命性、创造性全都“消泯于麻木不仁的状态中,只有老老实实的听人宰割”。(同上,第506至507页)
大钊同志强调,“无论何人,应该认识民众势力的伟大”。他深信,当人们看到历史的进步,就是象他自己一样的普通人民所创造的,就必然“给了很多的希望与勇气在他的身上”。他就能自觉认识“自己在社会上的位置,而取一种新态度”,“愿意把他的肩头放在生活轮前,推之挽之使之直前进动”。(同上,第330、338页)因此,他认为,在群众中普及唯物史观的宣传,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对当时大批投入群众运动的知识分子,大钊同志谆谆告诫他们:少数先进个人或领袖人物,必须注意正确解决同群众的关系问题:“一个个人,除去他与全体人民的关系以外,全不重要,就是此时,亦是全体人民是要紧的,他不过是附随的。”(同上,第338页)从这种认识出发,大钊同志早在一九一九年初,就对革命知识分子提出了“把知识阶级与劳工阶级打成一气”的口号。他号召知识阶级到最苦痛、最悲惨的劳动人民中去,尤其要到农民中去。他说,中国是一个农国,农民若是不解放,就是我们国民全体不解放。
在当时那样复杂而又急剧变化的形势下,大钊同志所以能紧紧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而且始终站在斗争的前列,用唯物史观武装头脑,正确地解决了个人和群众的关系问题,不能不是一个重要原因。
言行一致 身体力行
大钊同志是言行一致的模范。因为他严格按照历史唯物主义来看待个人和群众的关系,所以在行动上也就一贯地尊重群众,密切地联系群众,与群众在斗争中同呼吸,共命运,同生死,共患难。他在北京大学工作的时候,热爱青年,热爱学生,是出了名的。他常常穿一件洗褪了色的布袍子,天天从家里步行到学校。他每月一百二十元的工资,用了一多半帮助贫寒的青年学生,后来又用三分之二作为共产主义小组的活动经费。校长蔡元培见他完全不顾自己,只好特地关照会计,发薪时先把他家庭必要的生活费扣下来,以免李夫人难为无米之炊。在担任党的北方区委领导职务后,他更经常深入到工农群众中去,了解情况,生活上完全和他们打成一片。一九二五年冬,他赴张家口领导内蒙古工农兵大同盟的成立,冯玉祥当时曾派人去找他,发现他在工人宿舍里,和许多工人一同睡在只铺了一层干草的地上。“三·一八”惨案那一天,他不仅亲自率领群众游行队伍,走在最前面,而且在自己头部和双手都负伤后,仍然坚定地指挥和掩护群众退却,直到枪声响过半小时后,才随着最后一批群众撤出广场。他经常教导同志们不要脱离群众,只有深入群众才能领导群众。而他自己,正是处处这样实践的。
大钊同志一贯地和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他谦逊朴实,作风民主,光明磊落,肝胆照人。对各种不同经历、不同年龄、不同性格和持有不同意见的革命同志,他都一样地热情爱护,诚恳相待;对他们的缺点错误,都一样地积极帮助,耐心教育。对于他这种善于团结广大同志一道工作的高尚风格,当年在大钊同志领导下工作过的陈毅同志曾有过中肯的评价:“自学浑不倦,诲人何其勤。没有宗派气,内外从如云。”(《陈毅诗词选集》第195页)大钊同志还处处以一个普通战士的身份出现,从不因为自己的地位和声望而自认特殊,盛气凌人。他的同志和战友莫不称道他平易近人,和蔼可亲。鲁迅说他“诚实、谦和”,这决不仅是外表,正是他思想意识上深刻修养的体现。
在个人和群众的关系问题上,我们是既有宝贵深刻的经验,也有沉痛的教训的。民主革命时期,我们党在这个问题上采取了许多正确措施,曾经使大批干部和知识分子迅速地革命化。建国以后,党的七届四中全会前后,我们党反对了那种“贪天之功以为己功”、夸大个人作用的骄傲情绪。但是,在巨大的胜利面前,我们开始不谨慎了。我们某些时期的错误,曾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特别是林彪、“四人帮”和那个“理论权威”大搞个人迷信,把领袖神化,党的民主集中制被践踏,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被破坏,造成了严重后果。华国锋同志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说:“应该承认,我国封建主义的历史很长,经济文化比较落后,加上我们过去对民主的正确宣传和正确实行不够,制度上也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专制主义、官僚主义、特权思想、家长作风以及无政府主义很容易滋长。正是由于这种情况,我们的国家才被林彪、‘四人帮’一类阴谋家钻了空子。”因此,继续深入地宣传唯物史观,反对夸大个人作用的英雄史观,清除其对干部、群众的毒害,仍然十分必要。大钊同志在这方面的思想和实践,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光辉的榜样。
〔注〕彝:即彝器。古代宗庙常用的礼器的总名。古代的彝器,象征着帝王贵族的统治;大钊同志则以“民主”、“自由”的精神阐明“民彝”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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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量刑中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唐琮瑶 孙铣
一个人犯了罪,就要受到应有的处罚。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就是量刑。量刑中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是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一个重要方面。从轻处罚,是指在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以内,判处较轻的刑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免除处罚,是指认定有犯罪行为应给予处罚而不予处罚。例如,针对某种犯罪行为,刑法有关条款规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轻处罚时,可以判处五年、四年、三年等有期徒刑,但最少不得低于三年。减轻处罚时,则可以判处六个月以上不满三年的有期徒刑,或者判处拘役、管制等更轻的刑罚。免除处罚时,则对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刑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犯罪分子具有哪些情节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认真执行这些规定,有利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
例如,自首是犯罪分子认罪悔过的重要表现。一般地说,这种人危险性较小,易于改造。因此,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分子被抓获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或者除真诚坦白自己的罪行外,还检举共同犯罪人,或提供侦查线索,协助司法机关破案,虽然不是自首,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些规定,对于鼓励犯罪分子自首和立功,更有效地分化犯罪分子,减少侦查机关破案的困难,有很大的作用。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危害的,刑法规定“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正当防卫给非法进行侵害的人所造成的损害,或者紧急避险给第三者所造成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是不负刑事责任的。但是,这种损害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则应当负一定的刑事责任。所谓必要的限度,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是指给侵害人的危害,与侵害人的侵害行为相适应;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给第三者的危害,不得超出所保护的利益。因为超出必要限度的损害是在保卫正当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发生的,所以法律规定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犯罪条件,但尚未造成直接危害后果的犯罪分子,是预备犯。预备犯虽然接近犯罪后果的发生,但其预备犯罪的行为本身,尚未对被侵害者造成损害,和已经实现犯罪目的的既遂犯,是有重大区别的。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即由于犯罪分子主观以外的原因而未达到犯罪目的的犯罪分子,根据罪罚相当原则,刑法也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犯,刑法也规定了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此外,聋哑人、盲人犯罪,青少年犯罪以及从犯,刑法也规定可以免除、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国刑法第五十九条还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中实事求是、罪罚相当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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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刑不上大夫”解
张晋藩
最近,常见报刊文章用“刑不上大夫”来说明中国古代法律的阶级性,这无疑是正确的;但由此引伸为中国古代既无适用于贵族的法律,也没有贵族遭受刑罚制裁之事,便与历史的事实不相符合了。
自从奴隶制的周朝建立时起,统治者便制定了“礼”与“刑”,用来维护奴隶制社会秩序,确认等级特权制度,镇压奴隶和劳动人民的反抗。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也就是说对大夫讲礼,治理庶人用刑。礼的作用在于调整贵族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所谓以礼“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礼记·曲礼》)刑的作用在于对被统治者实行暴力镇压,即所谓“刑以防其奸”。(《礼记·乐记》)
“刑不上大夫”,究竟包括什么含义呢?
按照孔颖达《礼记》疏的解释,“刑不上大夫”即“制五刑三千之科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也”。班固在《白虎通·德论》中也指出:“刑不上大夫者,据礼无大夫刑”,从而表明五刑不是为大夫而设的,一般不用于惩治大夫犯罪。
中国古代的五刑,除大辟(杀头)以外,都是损毁肢体的肉刑,如墨刑在脸上刺字,劓刑截鼻,刖刑割足,宫刑毁坏生殖器官。这些刑罚都是用来治民的,即所谓“折民唯刑”。(《尚书·吕刑》)贵族如有受此刑者,则被视为奇耻大辱。例如,商鞅变法时,太子傅公子虔受劓刑,愧于见人,八年杜门不出。正如贾谊所说:“廉耻节礼以治君子,……是以黥劓之罪不及大夫”。(《汉书·贾谊传》)
但是,贵族们犯了罪,如篡位、弑君、弑父、自相争夺等事,危及了国家统治基础和贵族整体利益时,也是要受刑罚制裁的,只是方式方法不同而已。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贵族显宦确实享有充分的法定特权和各种法律外的特权,从奴隶制的“刑不上大夫”到封建制的“八议”,是一脉相承的。不过贵族官僚们的法定特权也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如果他们触犯了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或触犯了国王或皇帝的意志,也要被判刑罚,直至处死。在奴隶制、封建制社会里,贵族们犯了法,尚且不能免于刑罚的制裁,那么,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没有法定特权者的国度里,就更不允许任何人可以超越于法律之上,更不允许危害人民和国家利益的行为逍遥法外。澄清“刑不上大夫”的含义的现实意义,也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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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民主与法制》第三期出版
本报讯 《民主与法制》第三期已经出版。这期发表了王凌青《谈执法必严》、朱华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结构》与许丽生《谈谈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等文。
针对一个假冒副总参谋长儿子的骗子事件,在“大家议论”专栏里选发了《骗子有没有罪?》等来稿。
“法律顾问”专栏受到读者普遍欢迎。这一期回答的问题有:《共产党员给作为被告的姐姐辩护,是否包庇罪犯?》、《儿子有无代偿父亲生前所欠债务的义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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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要正确使用免予起诉
陈一云
根据《刑法》规定,免予起诉只适用于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被告人:一、被告人确实犯了罪,是负有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的这种犯罪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是指犯罪情节轻微的人。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况,刑法规定得比较多,如被告人是预备犯、从犯或者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是盲人犯罪的;因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危害的;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的;犯罪较轻而在犯罪以后自首的;犯罪较重而在犯罪以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等等。
为什么法律要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免予起诉呢?这是因为,被告人虽然犯了罪,但又有刑法规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即使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也将是作出被告人有罪而又免除刑罚的判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这样的被告人决定免予起诉。这不仅可以使刑法的规定得到正确执行,而且可以迅速结束案件,减少人民法院不必要的工作负担,避免人力和物力的浪费。
免予起诉和不起诉,都是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所作出的决定,但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性质也不同,不能混同使用。免予起诉的被告人,必须是犯了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又有刑法规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的情节。它体现的是区别对待,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从宽一面。不起诉只适用于被告人的行为没有构成犯罪,或者虽然犯了罪,但法律已规定不应对他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免除刑罚的等)。对这种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已经追究的,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则是属于贯彻“有错必纠”的方针。所以,对于应当免予起诉的,不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应当不起诉的被告人,也不能用免予起诉来处理。
为了充分发挥免予起诉的积极作用,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免予起诉决定公开宣布。免予起诉决定书应送交被告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在押的被告人应当立即释放。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还应当将决定书送交被害人。如果被告人认为自己无罪,被害人认为对被告人的处理过轻,对免予起诉的决定不服,都可以在收到免予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复查,并将复查后的决定告知被告人或者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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