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9月5日人民日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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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社论

整顿和加强社会治安工作
第三次全国治安工作会议,是全国人民都关心的重要会议。它对于打击敌人,保卫人民,维护城乡治安,建立更好的社会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粉碎“四人帮”将近两年来,在华主席抓纲治国战略决策指引下,全国各条战线形势一派大好,人们的精神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公安机关依靠人民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敌斗争和治安管理,打击了那些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广泛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宣传教育,无产阶级正气上升,资产阶级邪气下降;加强了对火灾、车祸等治安灾害事故的斗争,保障了国家建设和人民群众的安全。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当前社会治安存在严重的问题。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期间,他们为了搞乱全国,乱中夺权,在公安政法战线大搞“两个否定”、“一个砸烂”,残酷迫害公安干警,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和治安管理工作;他们支持怂恿一小撮反革命分子、打砸抢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为非作恶,残害人民;他们煽动无政府主义,破坏安全生产,火灾、车祸等治安灾害事故不断发生,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损失。林彪、“四人帮”破坏社会治安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至今远远没有消除,他们培植的一小撮反革命残余势力还没有受到应有的打击,有的还在兴风作浪,疯狂反扑,危害着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我们要加强社会治安,整顿好社会秩序,必须以揭批“四人帮”为纲,从各方面作艰苦的努力。
社会秩序能不能在短时间内进一步整顿好?这是全国人民瞩目关心的问题。广大干部和群众对此是满怀信心的。打倒了“四人帮”,为大治天下扫除了最大障碍,也为社会治安拔掉了一大祸根。我们有华主席为首的党中央的英明领导,有经过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锻炼的、具有高度政治觉悟的八亿多人民,有强大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机器,有二十八年治安管理工作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尽快整顿好社会秩序,是完全办得到的。河北省保定、浙江省温州那样一些被林彪、
“四人帮”搞得很乱的地区,很快从大乱走向大治就是证明。问题的关键在于党委加强领导,充分发动群众,彻底改变心有余悸的思想状况,重视社会治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回避矛盾,认真负责地分析矛盾解决矛盾,这样,各地的治安秩序一定会在短期内进一步整顿好。
党委领导,群众路线,是毛主席为公安工作制定的根本路线,也是做好治安工作的根本保证。治安工作,既要行使专政手段对付敌人,又要管理大量人民内部的事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特别强调党的领导作用,并在实际上受党委直接领导。各级党委要把加强治安管理,整顿社会秩序,作为揭批“四人帮”、抓纲治国的一项重要内容,摆到自己的议事日程上,切实抓紧抓好。在深揭狠批林彪、“四人帮”颠倒敌我关系,倒转专政矛头,践踏社会主义法制,破坏社会治安的罪行和谬论的斗争中,要进一步分清路线是非,拨乱反正,针对当地的社会治安问题,实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动员人民群众,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加以解决。
人民公安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在加强社会治安方面负有特别重大的责任。必须依靠党委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在积极预防犯罪的同时,大力加强侦察破案,及时有力地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并选择典型案件,大张旗鼓地公判处理,以震慑敌人,伸张正气。这是维护社会治安,巩固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的需要,也是彻底摧毁“四人帮”反革命社会基础的重要措施。必须认真执行党的政策和各项治安管理法规,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人民内部的纠纷和一般违法行为,坚持说服教育,动之以理,而不示之以威;对少数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人,应当给予必要的法律制裁,不予惩治,就是违反群众的意愿。办案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按照法律规定,捕人、拘留、搜查,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必须进一步整顿建设好公安队伍,恢复和发扬人民公安机关的好传统好作风,密切警民关系,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国民党旧警察作风,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治安工作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同国家建设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搞好社会治安,不只是公安机关的事,经济、文教、政法各部门和工、青、妇等群众组织都有责任。应当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去做。要广泛深入地进行社会主义法制的宣传教育,特别要重视培养青少年的社会主义道德品质,自觉遵守革命纪律,维护公共秩序,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促进社会风气革命化。各厂矿、企业、机关、学校和人民公社,要对干部和群众加强安全生产的教育,认真执行治安管理规章制度,严密各项防范措施,针对安全生产上的突出问题,一年大抓几次,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要大力加强城市交通管理,迅速扭转秩序乱、事故多的状况,保障安全畅通。
维护社会治安是每一个公民的光荣义务。我国人民有对敌斗争、维护治安的丰富经验。过去我们在镇反、肃反运动和日常工作中,由于在党委领导下,发动和依靠群众,深挖敌人,查破案件,监督改造地富反坏分子,开展安全防范工作,使公安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充分发挥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强大威力。实践证明:群众工作做好了,可以减少反革命案件,减少刑事犯罪案件。毛主席亲自倡导建立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是公安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多年来,治保会团结、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协助公安机关,打击和改造敌人,维护社会秩序,同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做出了重要贡献。浙江诸暨县枫桥区依靠群众就地监督改造地富反坏分子,把他们当中绝大多数改造成为守法的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他们的成功经验,受到毛主席的称赞,被誉为公安战线上的一面红旗。江苏宿迁县运用枫桥经验,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安排好他们的劳动和生活,使许多人改邪归正,取得了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良好效果。认真地学习和推广这些先进经验,恢复和加强被林彪、“四人帮”破坏了的治安管理的群众工作,真正把治安工作落实到基层。坚决支持和保护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干部和群众,是摆在各级公安机关面前的重要工作,决不可等闲视之。对于那些利用职权,压制和打击人民群众揭发问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肃处理;对进行阶级报复的反坏分子,一定要严厉惩办。
加强社会治安,建立起一个为从事革命、生产、工作、学习所必需的安定团结的环境和更加良好的社会秩序,这是实现新时期总任务的重要保证,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和强烈要求,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艰巨而光荣的任务。我们相信,在华主席为首的党中央领导下,只要各级党委重视,人民群众充分发动起来,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全面整顿、恢复和加强社会治安工作,我们伟大祖国的社会主义秩序,一定会出现一个崭新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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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对于一篇文章的意见
付佐
八月二十九日《人民日报》转载的《不能把客观真理和客观现实混为一谈》一文,作者本意是要论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批判与此有关的一些错误观点。但是,这篇文章使用的概念有混乱,理论上也是有错误的。
首先,这篇文章的题目就是有问题的。所谓“客观现实”,当然包括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我们怎么能将客观现实和客观真理截然划分开来呢?我们通常说客观真理是人们的认识对于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但是,它之所以被称为客观真理,就是因为它是以不依赖于主体的客观现实为内容,和客观现实相一致的。因此,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有些著作中就直接称客观现实为客观真理。例如:列宁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一书中讲过:“认识只有在它反映不以人为转移的客观真理时,才能成为对人类有机体有用的认识”(《列宁选集》第2卷第139页),“理论反映客观真理”(同上书第138页)。列宁在这里讲的“客观真理”,是被反映者,不就是客观现实吗?列宁又说:“任何思想体系都是受历史条件制约的,可是,任何科学的思想体系(例如不同于宗教的思想体系)和客观真理、绝对自然相符合,这是无条件的”(同上书第135页)。列宁在这里把客观真理和绝对自然(当然也是客观现实)等同起来了。难道是列宁错了,把客观真理和客观现实混为一谈了吗?当然不是。比如,地球是绕着太阳运转的,这是一个客观真理;在人们还没有认识它以前,它就是客观存在的现实;一旦我们认识了它,就是“认识了客观真理”、
“发现了客观真理”,在这里,“客观真理”和客观现实怎么截然划分呢?
当前关于理论和实践关系问题的争论,和这篇文章开始提出来的“怎样看待客观真理与客观现实的关系问题”有什么联系呢?怎么能说“许多糊涂认识,则正是由此发端”的呢?
其次,这篇文章本来是要讲清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关系问题,但是,作者却把这个问题归结为“客观真理本身与客观现实的关系问题”,而且作了这样的概括:“如上所述,客观真理就是主观符合于客观,思想与现实一致。那末,这种‘符合’和‘一致’究竟意味着什么呢?这里,也有两种对立的看法:一种看法认为所谓符合就是主观和客观完全相符,所谓一致就是思想完全把握了现实。另一种看法认为主观与客观的符合是不完全的,思想和现实的一致只是近似的。换句话说,任何真理都只是近似地反映着客观现实,都不可能完全把握客观现实。前一种看法是形而上学的,包括了向唯心主义的转化,后一种看法才是彻底唯物主义的。”按照这种说法,主观和客观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能完全一致和符合的,如果认为可以完全符合,就是形而上学,就会向唯心主义转化。这种说法是有问题的。
所谓客观现实,既可以指某一客观事实,也可以指某一客观过程,也可以指客观世界的不断发展过程。当然,从客观世界的不断发展过程说,主观和客观是永远不能完全一致和符合的;但是,就某一具体的客观事实或过程说,主观和客观的完全一致和符合,并不是完全不可能的。例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提出的“拿破仑死于一八二一年五月五日”,列宁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中也肯定这是永恒的,绝对的真理。(《列宁选集》第2卷第131页)认识了这个事实,主观和客观不就是完全一致了吗?又如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书中说:人可以从煤焦油中提炼出茜素,而不必从茜草根中取得,这就使“自在之物”变成“为我之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22页)对于这样一个客观事实,实践不是已经证明我们完全掌握了吗?就某一具体的客观过程来说,只要它是有始有终,已经完结了的,我们就可能完全认识它。毛主席在《实践论》中说,经过多次实践——认识反复以后,达到主观和客观过程的规律性相符合,能够变主观的东西为客观的东西,即在实践中得到预想的结果。“到了这种时候,人们对于在某一发展阶段内的某一客观过程的认识运动,算是完成了”。在民主革命时期,毛主席领导我们在斗争中逐步认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规律性,终于取得了革命的胜利。实践不是已经证明毛主席关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理论完全把握了现实了吗?如果否认了这一点,就是否认真理的绝对性,就有陷入相对主义的危险。
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要求主观和客观之间怎么样“符合”和“一致”呢?客观事物的确总是很复杂的,有本质和现象(其中还有假象),还有各种联系和过程。如果要把所有这一切都全部无遗地反映出来,既无可能,更无必要。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要求的是“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从而认识事物的本质,也就是事物的内部矛盾及其规律性。这样得来的认识,列宁和毛主席都认为是“更深刻、更正确、更完全地反映客观事物的东西”。理论的重要性就在于此。如果抛开辩证唯物论认识论的这个根本原理,而去抽象地谈论主观和客观的“完全”一致和符合,是要误入迷途的。
辩证唯物主义的反映论和形而上学的反映论之间的根本分歧,在于后者认为认识是可以一次完成的,而前者却认为认识是一个反复的过程,只有经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人们才能掌握客观真理,才能认识客观事物的规律性。在当前这场关于实践和理论的关系问题的讨论中,有些同志认为马克思主义理论既然是实践检验过的真理,因而就可以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毋需再受实践的检验。他们的错误,就是认为认识可以一次完成的形而上学的错误。
这篇文章最后部分从“把客观真理看成是和客观现实完全一致”推论出必然要导致的三个结果,更是成问题的。把客观真理看成是和客观现实完全一致,怎么会“必然就要把正确的理论当成教条,搞‘本本主义’”呢?怎么会必然“否认真理和错误之间的转化,因而导致人们的思想僵化”呢?怎么会“发展下去,就会用主观代替客观,把思想当成存在”呢?读者有权要求作者正确地阐述自己的理由,而不要随便扣大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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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制止“野蛮”装卸 提高货运质量
济南铁路局党委发动群众,揭露矛盾,认真整顿企业,迅速扭转了货运工作落后面貌
编者按 产品到了包装、储运阶段,不知经过了多少人的辛勤劳动,眼看就可以使用了。但是,近几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货运质量严重下降,大量货物在装卸、运输过程中损坏了,甚至报废了。群众把这叫作“野蛮”装卸,表达了他们深恶痛绝的心情。这种现象再也不能容忍了。济南铁路局发动群众,揭露矛盾,认真进行企业整顿,迅速扭转了货运工作的落后面貌。可见这个问题并不难解决。所有从事包装、储运工作的同志,都应该树立高度主人翁责任感,十分爱护国家财产,迅速把货运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本报讯 济南铁路局党委广泛发动群众,揭批“四人帮”破坏铁路运输、搞乱装卸作业方面规章制度的罪行。通过摆表现,论危害,抓整顿,激发了广大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提高了装卸质量。
过去,装卸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扔”,即装卸水果、西药、闹钟、日用瓷器等物品,不是接传堆码,轻拿轻放,而是用力扔;“踏”,装卸食糖、化肥、水泥时,不用高凳,不搭跳板,用货物当脚垫,来回踏踩;“钩”,装卸货物乱钩乱拉,扯破包装,损坏商品;“顶”,堆码不整齐,就用铲车顶、撞、推,不顾商品安全;“撕”,装卸货物发生数量不符时,就撕货签,乱顶数。
诸如此类,群众称之为“野蛮”的装卸方式,使国家财产受到极大的损失,严重损害了人民铁路的声誉。济南铁路局各级党委对此非常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顿。首先,建立和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装卸作业操作规程。济南车站干部跟班劳动,狠抓制度落实,还与广大职工一道制定了爱货“十条”,增强了爱货观念。第二,实行定时检查和自检、巡检制度。烟台装卸作业所规定:班组在作业过程中和作业完毕时,要自检;值班员要随时巡检;站长、货运主任每天进行两次定时检查。第三,坚持分析评比。每月召开一次货运质量分析会,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树标兵,选典型,表扬先进,交流经验。
经过初步整顿,一些单位迅速扭转了货运工作的落后面貌。烟台车站发动群众整顿货场,清理货区、货位,清出垃圾几百吨。过去,这个站卸大缸的破损率最高达百分之七十,使烟台杂品部门不敢再经营这项商品。现在装卸质量显著提高,六月份一次连续三天卸大缸六车,只坏一个,受到收货单位表扬。博山车站过去装耐火砖用铲车翻盘作业,破损率达百分之三十。经过整顿,改进了操作方法,破损率下降到百分之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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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记者来信

房管工作究竟为谁服务?编辑部:
最近,我们根据群众来访中提供的情况,到呼和浩特市旧城的居民住宅区作了一些调查,看到房管部门的一些负责人,依仗自己的权势,非法动用上级拨给的救灾款和民房维修费,为自己和亲友兴建住宅,广大群众对此很有意见,纷纷质问:房管部门究竟为谁服务?
我们来到第三房管所支部副书记李月清的家。这个院子座落在一个居民大院中间,是一色青砖到顶的三间正房,三间凉房(相当于储藏室),还有一个菜窖。据群众反映,李月清原住在同一条街的另一个居民大院里,全家四口人,住三间房子,但她嫌这个院子人多太乱,便不顾党纪国法,也不顾群众的强烈反对,动用一九七六年因暴雨袭击、国家拨给受灾居民抢修住房的救灾款,强行在这个居民大院中盖起了这套新房。据记者目睹,这座新房的房基,比周围民房的房基高出二尺多。由于这座房子座落在居民大院中间,房基又高,使这个原来较为宽敞、光线也较好的院落,变得非常狭窄,给住在这个院子里的八九户居民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不便。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这个院子的居民曾去市委告状,但未获结果。
李月清所在的第三房管所,从一九七六年以来,每年都上报五百多户民房的修缮计划,但上级发下来的维修费,却不完全用于维修居民住的危险住房,而是用来修建新房,进行不正当的交易。呼和浩特市向阳区革委会副主任谢希贤的高门大院,就是通过房管所的某些负责人,动用救灾款和民房维修费建成的。这所新宅有三间北房和凉房,还盖了院门洞,院墙上还拉上了铁丝网。
群众反映,呼和浩特市房产局在住房分配上,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今年五月,这个房产局给无房户和因房屋危险需要搬迁的居民修建了一批住宅。但在分配时,这个房产局的一些干部,却争先恐后地安排自己的亲属和朋友。这样,有一些新房就被他们送了人情。而一些急需要住房的居民,却直到现在还没有分到住房。
新华社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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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落实党的民族政策 注意选拔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泾源县回族干部队伍不断发展壮大
新华社银川九月四日电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的回族干部队伍不断发展壮大。
泾源县地处六盘山区。在全县六万多人口中,回族人口占百分之九十七。解放以后,在党的关怀下,一批回族干部逐步成长起来,到一九六六年回族干部已占全县干部总数的四分之一。但是,后来由于林彪、“四人帮”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的干扰破坏,回族干部队伍的建设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到一九七一年,全县回族干部在干部总数中的比例反而下降到百分之二十。一九七二年,在毛主席、周总理的亲切关怀下,华国锋同志亲自主持召开了宁夏固原地区工作座谈会,传达了党中央对回族人民的关怀,指出在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中,要注意选拔和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会议以后,培养回族干部的工作有了很大加强。粉碎“四人帮”以后,广大回族人民在揭批“四人帮”假左真右、打击迫害干部的罪行中,进一步扫除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障碍。到去年年底,全县回族干部人数比一九七一年增加了一点五倍,回族干部占了全县干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六。在县和公社两级党委成员中,回族干部所占的比例由一九七一年的百分之五十增长到百分之七十七。县委、县革委会六名正副书记、主任中,就有四名是回族干部。
泾源县委坚持把三大革命运动中涌现出来的回族优秀分子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县委和各级党委的新干部一般都要在生产队、公社等基层单位工作一段时间,使他们在斗争第一线边学边干边提高。
泾源县委采取在职学习和定期轮训相结合的办法,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让回族干部到自治区、地区和县办的党校,学习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提高觉悟,增长才干。对少数民族技术干部,则为他们积极创造条件,送他们到外地进修、培训,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泾源县人民医院的回族医护人员就有一半已经外出学习和进修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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