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9月2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
专栏:

建立和改进企业基金提成制度
吴敬琏 周淑莲 汪海波
《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三十条”)明确规定,国营工业企业在全面完成国家计划后,可以按比例从利润中提取企业基金。这是一项完全正确、十分英明的决策,对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具有重大意义。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是迅速确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基金的办法,恢复被林彪、“四人帮”破坏多年的对企业的考核制度和奖励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探索改进的途径,使党中央的决策得到落实。
在我国工业中,原来是有一套对企业进行考核和奖励的制度的。在推行经济核算制的初期,实行的是完成基本的计划——财务指标后从计划利润和超计划利润中分别提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奖励金的制度。后来改为企业完成基本指标后,按工资总额依一定比例从利润中提取基金。从利润中提取的企业基金,可以用来增进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奖励先进工作者,以及加强劳动保护和改进生产技术。实践证明,设立企业基金,对企业劳动者集体进行物质奖励,对于调动企业和全体职工的积极性,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林彪、“四人帮”反党集团把从利润中提取企业基金污蔑为“资本主义的利润挂帅”和“修正主义的物质刺激”,使人们对利润和奖金谈虎色变,望而却步,完全破坏了对企业经营成果的考核和奖罚制度,造成了企业“干和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局面。目前我国工业中普遍存在着企业管理落后、技术进步慢、劳动生产率低、产品质量差、生产成本高、资金运用存在很大浪费的情况,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经济核算制遭到了破坏。
为了拨乱反正,搞好企业经济核算,加强对企业的考核和奖惩,首先要把林彪、“四人帮”强加在社会主义利润考核和利润提成上的污蔑不实之词统统推倒。这样,才能打碎林彪、“四人帮”制造的、至今仍然束缚着人们思想的精神枷锁,为建立和完善企业基金的提成制度开辟道路。
设立企业基金,用以奖励工作得好的企业是“修正主义的物质刺激”吗?当然不是。林彪、“四人帮”把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污蔑为“修正主义的物质刺激”的谬论早已被批驳得体无完肤了。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经济规律。贯彻这个原则,社会生产力就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就巩固;违反这个原则,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就受到阻碍,社会主义公有制就遭到损害甚至破坏。这是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反复证明了的客观必然性。坚持实行按劳分配,坚持社会主义的物质利益原则,决不是什么“修正主义”,而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根据企业经营的好坏对企业劳动者集体进行物质上的奖惩,正是按劳分配的原则的要求。
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要求根据劳动者提供给社会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消费品,就是说,劳动者的收入应当取决于他们的工作。这里说的工作质量,不仅包括个人的工作质量,而且包括企业集体的工作质量。在社会化的大生产中,分工很细,每个人只分担某一工序或某一方面的工作,因而对于相互配合和科学管理的要求很高,就是说,集体的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只有整个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才能使每个职工的劳动效能得到发挥,做到低成本、高质量、高效率。这就决定了在社会主义竞赛中,不仅应当把对劳动者个人的物质鼓励和精神鼓励结合起来,而且要把对企业劳动者集体的物质鼓励和精神鼓励结合起来。
要彻底克服个人消费品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光靠实行以计时工资为主、计件工资为辅、计时加奖励的制度,使个人劳动报酬制度完善起来是不够的,还必须建立对企业的物质奖励制度,做到有奖有罚,奖罚分明。如果不管所属企业经营得好还是经营得不好,职工都拿同样多的工资和奖金,就不能促使所有的企业都积极改善经营管理,精打细算,力争上游,发挥整个企业的效能。多年来,在我国工业企业管理方面存在很大的弱点。林彪、“四人帮”为了篡党夺权,极力扩大我们在这方面的缺点,直到最后完全破坏了对企业的考核和奖罚制度。这不是蓄意毁灭社会主义经济又是什么?
通过企业基金对经营得好的企业进行物质奖励,体现了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原则。实行这种办法,企业劳动者集体的工作优异,对国家的贡献大,企业基金和个人收入也就得到增加。这样,就把企业的集体利益、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和他们对国家的贡献紧密地结合起来了。这里首先是多劳,然后才是多得;而且首先是国家更多地得到了利益,然后才是企业集体和劳动者个人也得到了利益。这明明是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的社会主义精神的体现,怎么能说是“修正主义”呢?
把按照企业盈利的多少提取企业基金说成是“资本主义的利润挂帅”,同样是十分荒谬的。林彪、“四人帮”的这种谬论,故意把社会主义的利润和资本主义的利润这两个根本不同的经济范畴混为一谈。资本主义的利润是雇佣工人创造的为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的转化形态。社会主义的利润却属于全体劳动者所有。二者泾渭分明,岂容混淆。所谓“资本主义的利润挂帅”,是指利润作为资本主义的生产目的,决定着资本主义生产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一切主要过程。资本家为了攫取最大限度的利润,是不择手段的。社会主义的利润指标是在社会主义经济中进行社会主义竞赛和经济核算时用以考核企业经营状况的指标,它只是达到满足劳动者的需要这个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手段。企业利润数量和它的生产成果成正比,和它的消耗成反比。因此,在按计划生产、按规定价格销售和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下,企业的利润水平,或者说利润计划的完成情况,是企业经营好坏的综合反映。在上述前提下,企业取得的利润越多,表明企业经营得越好,对整个社会也越有利。这和“资本主义的利润挂帅”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回事,林彪、“四人帮”把两件不相干的事情混在一起,用心险恶地要把我们的企业都变成坐吃社会主义的官僚衙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
当然,肯定利润考核和提成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实行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并不等于说它们已经尽善尽美,无需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过去实行的利润考核制度和利润提成制度的确存在缺点,但这是具体的做法问题,而不是根本的原则问题。它们的主要缺点,并不在于利用利润指标来考核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通过企业基金对企业职工进行物质奖励,而在于:第一,这种考核还不够严密,利润指标完成情况往往不能准确反映企业经营的好坏,因而造成企业之间苦乐不均;第二,企业基金提取和使用办法不够完善,基金数量太少,使用范围过于狭窄,因而减弱了职工从物质利益上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关心。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的工作方向应当是:改进工业企业的计划领导和经济核算的指标体系,充分运用价格、税收、利息等经济杠杆,使利润指标更正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适当增加企业基金的数量,提高职工收入中来自企业基金的比例,使全体职工的收入水平同整个企业的经营状况的联系更密切。
为了克服头两个五年计划中我国经济核算制和企业奖励制度的缺点,中央在一九六一年公布试行的《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七十条”)曾经提出:国家对企业实行“五定”,就是:定产品方案和生产规模,定人员和机构,定主要原材料消耗定额,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定协作关系。企业对国家实行“五保”,就是:保证产品的品种、质量、数量,保证不超过工资总额,保证完成成本计划,保证完成上缴利润,保证主要设备的使用期限。“企业在‘五定’范围以内,超额完成‘五保’任务的,根据多产多得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比例,在上缴利润中提取奖励基金,完不成‘五保’任务的不能提奖”;“企业在保证完成‘五保’任务的条件下,精简定员以内的人员,可以用工资总额的节余部分,按照国家的规定增加职工的奖金,改善职工生活福利。”这种办法虽然还需要通过试行不断改进和完善,但总的方向是正确的。林彪、“四人帮”把工业“七十条”污蔑为“复辟资本主义的反动纲领”,根据“七十条”进行的企业经济核算和企业奖惩制度所作的试验也遭到扼杀。我们要根据所有这些历史上的经验教训,进一步探索使企业的利润考核制度和企业基金提成使用制度完善化的途径。
为了使企业基金的提成和使用制度完善化,看来需要打破两种不正确的观念。
有一种传统观念,认为在全民所有制经济中,不管所属企业的经营状况如何,各企业职工在工资收入和生活福利上都应该享受同样的待遇,否则就不符合全民所有制的本性。我们的看法恰恰相反。全民所有制经济中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要求是什么呢?各人的报酬要按完成工作标准的情况来规定,它不仅要体现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劳动差别,而且要体现企业集体之间的劳动差别。所以,使职工的收入不仅和个人的劳动情况相适应,而且和所属企业对国家的贡献相适应,正是适合于、而不是违反全民所有制经济中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要求。列宁明确肯定:“工资和奖励应当密切联系并取决于生产计划的完成程度”。(《列宁选集》第4卷第423页)对于这一点,我们过去是贯彻得不够的。看来很有必要使职工的收入比过去有更大的部分依赖于企业完成计划的情况和盈利的状况。
还有一种传统观念,认为对普通职工可以实行物质奖励,而对领导干部则不应实行物质奖励,因为干部应有更高的觉悟。对领导干部较之对群众有更高的政治上的要求,这当然是对的。然而以此作为对干部无需实行物质奖惩的根据,却是似是而非的。其实对这个问题,列宁早有论述。他指出:奖金“应当用来奖励那些表现了英勇精神的、认真负责的、有才干的和忠心耿耿的经济工作者”。(《列宁选集》第4卷第415页)“政治局坚决要求实行奖励制,尽可能广泛地奖励办事迅速、提高产量和扩大国内外贸易额的负责人员”。(《列宁全集》第33卷第167页)根据这个精神,我们应当考虑对企业和管理机关领导干部的工资制度进行适当的改革,使他们收入的相当一部分依自己所领导单位的工作状况为转移。这样做,将大大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学习技术,学习管理,兢兢业业地完成党和人民委托给他们的任务,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步伐作出贡献。
经济管理制度的任何改革,都涉及多方面的复杂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系统的研究和广泛的讨论,才能找到最好的方案,使改革得到完满的成功。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付出艰苦的努力,甚至还不可避免地遇到各种困难和挫折。但是,只要我们不因噎废食,勇于实践,勇于探索,善于学习,就一定能使我们的企业考核制度和奖励制度趋于完善,开辟社会主义经济管理的新局面,促进国民经济的高速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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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好行小惠”辨
靳建
全国各地正在按照党中央的指示,大张旗鼓地进行落实农村经济政策的工作。落实农村经济政策的中心问题,是保护和增进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以便充分调动他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于是在一些同志的思想上,产生了一个问题:这样做,会不会被指摘为“言不及义,好行小惠”?他们对落实政策心存顾虑,徘徊观望,对贯彻党中央的指示很不得力。因此,很有必要作一点分辨是非的工作。
大家知道,“言不及义,好行小惠”的批评,是毛主席在五十年代初期针对农村工作中的一种错误倾向提出来的。当时,有些同志面对个体经济的汪洋大海,不是积极地发展互助合作运动,而是想靠给私有者农民某些细小的经济利益来解决农业问题。毛主席针对这种情况指出:搞农贷,发救济,执行农业税收政策,兴修水利,推广新式农具等等,都是好事。但是如果不靠社会主义,只在小农经济基础上搞这一套,就是“行小惠”。靠在小农经济基础上行小惠,是不能解决农业问题的。事情很清楚,毛主席批评某些同志“群居终日,言不及义,好行小惠,难矣哉”,并不是因为他们为农民办了好事,而是因为他们离开了社会主义道路,只从小农经济作文章,损害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现在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上落实党的政策,是和那些同志的错误作法根本不能相提并论的。毛主席在批评他们的错误时已经指出,如果“这些好事跟总路线、社会主义联系起来,那就不同了,就不是小惠了”。既然我们落实农村经济政策的措施都是和社会主义相联系,是为了把社会主义农业迅速搞上去而采取的,怎么能说是“言不及义,好行小惠”呢?
我们还应当进一步看到,在当前的形势下,落实农村经济政策,给农民以看得见的物质利益,不仅不是什么“行小惠”,而且是一件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农业具有决定意义的大事。林彪、“四人帮”横行之时,猖狂推行假左真右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割私有尾巴”,“用专政办法办农业”,弄得一些集体生产单位增产不增收(也有减产减收的),社员多劳不多得,分配不兑现,严重损害了社员群众的利益,挫伤了他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为了拨乱反正,落实党的政策就成了当务之急。
当前落实农村经济政策,有多项内容。它们都服务于一个目标:调动广大社员群众的积极性,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劳动群众集体,是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主人,承认他们的所有权,就必须尊重他们在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上的自主权。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满足劳动者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这是公有制本质的表现。只有坚决克服“上下左右向生产队伸手”的现象,减轻农民负担,使集体经济增产能增收、分配能兑现,才符合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要求。搞好“定额管理、评工记分”,实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同样直接关系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巩固和发展。农村集市贸易和社员家庭副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庸和必要补充,它们的状况也对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产生影响。如果条件不具备,用行政命令强行取缔集市贸易和家庭副业,必然造成社员生活的极大不便,也就会损害他们参加集体劳动的积极性。落实党对农村集市贸易和家庭副业的政策,能够活跃农村经济,增加社员收入,丰富市场供应,调动社员的积极性,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总之,广大农民正当经济利益得到了保证,他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才会得到发扬,集体农业才能迅速前进。“政策兑了现,群众来了劲”。今年以来,许多地方由于坚决贯彻中央的方针政策,广大群众热情高涨,大干特干,终于在大旱之年夺得了夏季大丰收,就是一个鲜明的例证。
有些同志以为,只有干百年大计的“大工程”、“大事业”,才算是干社会主义,落实农村经济政策,保护群众经济利益,只能算是“行小惠”。这种认识是很不正确的。我们落实农村经济政策,是为了劳动群众的利益;大搞农田基本建设,同样是为了劳动群众的利益。二者是相辅相成的,经济政策落实了,群众有干劲,那些“大工程”、“大事业”才能搞得更好。同时,搞农田基本建设和其他事业,也要实行“一要大搞,二要注意政策”的方针,决不能借口“大工程”、“大事业”是整体的长远的利益,就可以不执行党的政策,侵犯群众的切身利益。
从所谓“行小惠”问题的讨论可以看到,林彪、“四人帮”在物质利益的问题上散布的极“左”思潮的流毒仍然严重存在,需要大力清除。他们把无产阶级政治挂帅和关心群众的利益截然对立起来,谁要一提关心群众的物质利益,就说谁搞“经济主义”或者“修正主义物质刺激”。这使一些同志至今担心积极增进群众的经济利益,会被看作“好行小惠”,“否定无产阶级政治挂帅”。我们知道,共产党人坚持斗争,搞社会主义,正是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使群众认识自己的利益,并且团结起来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党的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实行无产阶级政治挂帅,就得落实党的无产阶级政策,正确处理劳动人民中各种经济利益问题,使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得到兼顾。如果离开了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这个基本点,那就不是无产阶级的政治,无产阶级政治挂帅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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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经济研究》编辑部召开座谈会
讨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经济研究》编辑部邀请北京地区部分经济理论工作者和经济工作者举行座谈会,讨论实践是检验经济理论和经济政策的标准,如何认识、掌握和运用社会主义客观经济规律的问题。
与会同志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最近一个时期,在这个问题上发生了不同意见的争论。这个争论不仅涉及到哲学,也涉及到经济、教育、文艺等方面。争论的实质是怎样对待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态度问题,这是关系到如何完整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毛泽东思想的重大问题,也是关系到是否真正高举毛泽东的旗帜的重大问题。大家一致认为,“四人帮”被粉碎了,但对其流毒决不能低估,我们必须认真地从思想上、理论上分清是非,这是一项迫不及待的重要任务。
毛主席《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在社会主义建设上,我们还有很大的盲目性。社会主义经济,对于我们来说,还有许多未被认识的必然王国。……社会主义建设,从我们全党来说,知识都非常不够。我们应当在今后一段时间内,积累经验,努力学习,在实践中间逐步地加深对它的认识,弄清楚它的规律。”毛主席的这个指示非常重要,它对于坚持实践是检验经济理论和经济政策的标准,认真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弄清客观规律性,减少盲目性,顺利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是极为重要的。我国的民主革命经过二十四年,两次胜利,两次失败,才认识了中国民主革命的规律。现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已经进行了二十八年,当前面临着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艰巨任务,如果我们不从新的历史条件出发,来制定我们经济建设的具体路线和具体方针政策,不根据实践来检验经济理论和经济政策,坚持正确的东西,修正错误的东西,那末就还会走弯路。
还有的同志就当前落实农村经济政策问题,进一步说明必须以实践作为检验经济理论、经济政策正确与否的标准。有的同志回顾了我国解放以来农业生产发展的历史,认为,在农村中实行定额管理、评工记分,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保留自留地和社员家庭副业,允许集市贸易的政策,坚持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制度等等,是符合当前我国农村大多数地区的实际情况的。实践证明,从大多数地区来说,只要坚持贯彻上述政策,就能调动广大社员的劳动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建国以来农业生产的发展情况,充分说明实践是检验经济理论和经济政策的标准。
在会上,大家还谈到了如何学习先进单位的经验问题,认为先进单位的好经验是应当学习的,特别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根本性经验应当认真学习。但对他们的某些具体作法,就不能不顾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生搬硬套。只有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去领导和组织农业生产,才能避免瞎指挥,才能使社员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有效地发挥出来。同志们还指出,人民群众是实践的主体,要认真总结经验,必须深入群众作调查研究,倾听群众的意见,为此就必须发扬民主,“要真正把问题敞开,让群众讲话”。经济理论工作者和经济工作者,要敢于冲破“四人帮”设置的“禁区”,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不能停留在马克思、列宁、毛主席的现有结论上,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出新的理论,发展马克思主义。只有这样,才能使经济理论不断发展,经济政策不断完善,生产力得到迅速发展。
大家还指出,在开展这个问题的讨论中,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著作,特别要学习毛主席《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这篇历史文献。这是我们实现新时期总任务的强大思想武器。
林彪、“四人帮”反党集团,为了颠覆我国无产阶级专政,根本颠倒理论和实践的关系,在思想上、理论上造成了极大的混乱,必须彻底肃清其流毒和影响。但是,在理论讨论中,对我们自己同志的错误思想和观点,要贯彻“双百”方针和“三不主义”,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深入地进行讨论,以求得问题的正确解决。
(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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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历史研究”第八期出版
本报讯 《历史研究》一九七八年第八期现已出版。
本期发表了戴逸的文章:《实事求是 勇于创新》。作者指出,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寻章摘句,片言立论,脱离具体的条件而高喊什么“句句照办”,这是林彪、“四人帮”歪曲和篡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惯用的卑劣手法。作者强调在打好揭批“四人帮”的第三战役中,一定要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原则和党的优良传统;一定要反对那种躺在马克思主义书本上,理论脱离实际的不良作风,努力树立实事求是、勇于创新的学风和文风。
刘泽华的《砸碎枷锁 解放史学》,批驳了“四人帮”歪曲和篡改“史学革命”的口号,荒谬地把史学革命的基本任务说成是“夺权”,在史学界设置了许多“禁区”和“禁条”,大搞法西斯文化专制主义的罪行。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现代史组和人民解放军铁道兵政治学院政治教研室合写的《贺龙同志在湘鄂西和湘鄂川黔的革命斗争》一文,以丰富的史料,记述了贺龙同志在大革命失败后,高举革命大旗,反对“左”、右倾机会主义路线,忠实执行毛主席的革命路线,与国民党反动派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开辟了湘鄂西和湘鄂川黔根据地的光辉事迹。
本期还刊载了陈权平、薛汉伟的《巴黎公社原则与按劳分配》、庞朴的《孔子思想再评价》、何汝泉的《关于武则天的几个问题》、黎虎的《刘知几为武则天“制造舆论”吗?》和朱靖华的《论苏轼的政治思想的发展》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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