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5月23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
专栏:

实施新宪法是人民法院的光荣职责
江华
五届人大通过的新宪法,向我们提出了极其庄严和光荣的任务。新宪法高举毛主席的伟大旗帜,完整地准确地体现毛主席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充分地反映了全国人民衷心拥护党中央提出的抓纲治国,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强烈愿望。新宪法胜利地记载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伟大战果,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大治国家的总章程,是实现新时期总任务的保证。新宪法从原则精神到具体条文规定,都要保证全部实施。我们必须大张旗鼓地宣传新宪法,学习新宪法,提高干部和群众对实施新宪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意义的认识。人民法院是执法机关,直接担负着实施新宪法和法律的光荣职责,对于新宪法有关人民法院的各项规定,一定要认真贯彻实行。
行使审判权,打击敌人,保护人民
新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它的根本任务是通过审判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稳、准、狠以准为重点地打击阶级敌人,保护人民权利,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搞好审判工作,首先要分清敌我,明确应当对谁专政。新宪法规定:“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惩办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新宪法根据我国阶级斗争的实际,增写了惩办新生资产阶级分子的条文。对那些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危害社会主义建设,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公有制,侵吞社会财富,触犯刑律的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必须坚决打击,依法制裁。这是保卫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需要,是实现新时期总任务的需要。人民法院要依照宪法和法律,把专政矛头始终对准反动阶级、反动派和反革命分子。对那些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打砸抢者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坏分子,也必须实行专政。专政的制度不适用于人民内部,人民法院绝不许把专政的矛头指向人民内部,更不许指向党内。
处理人民内部纠纷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毛主席指出:“我们的国家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机关。拿法庭来说,它是对付反革命的,但也不完全是对付反革命的,要处理很多人民内部闹纠纷的问题。”人民内部闹纠纷的问题是大量的,是长期存在的。它是两个阶级、两条道路、两种思想斗争的反映。处理好人民内部闹纠纷的问题,对于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秩序,调动人民群众大干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对于教育人民群众爱国守法,抵制资本主义自发倾向,增强人民内部团结,加强对敌斗争,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民法院一定要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切实处理好人民内部闹纠纷的问题。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群众路线
新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法院是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它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必须特别强调党的领导作用,并受党委直接领导。司法工作面对尖锐复杂的阶级斗争,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党委肩负着掌握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把握本地区当前阶级斗争的全局,明了形势发展趋势的重任。党委的正确领导,是做好审判工作的根本保证。建国以来,我国司法工作始终是在毛主席、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直接领导下进行的,所以才取得了很大成绩。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也是司法工作的根本路线。认真实行群众路线,就会做到稳、准、狠以准为重点地打击一小撮阶级敌人,使我们不犯错误或者少犯错误。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往往隐藏在群众当中进行犯罪活动,不可能完全逃避人民群众的耳目。他们危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而为群众所痛恨,因此,十分惧怕广大人民群众检举揭发他们的罪行。只要我们充分依靠群众,就能够查清他们的犯罪事实,定准案件性质,正确地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司法工作实行群众路线,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对敌斗争,可以使群众受到教育和锻炼,提高阶级斗争觉悟和识别阶级敌人的能力,自觉地同阶级敌人作斗争,同各种坏人坏事作斗争,从而预防、减少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发生。
司法工作实行群众路线,要求我们树立牢固的群众观点。审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都必须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核实证据,搞清事实。“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的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的制度。对于重大的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提出处理意见。”新宪法的这一规定,体现了人民有权参加管理国家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要坚决贯彻执行。应当根据阶级斗争形势的需要,选择典型案例,召开群众大会宣判处理,以震慑、瓦解敌人,教育、鼓舞群众。
认真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
毛主席教导我们:“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一个革命政党的任何行动都是实行政策。不是实行正确的政策,就是实行错误的政策”。人民法院审判每一件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过程,都是执行党的政策的过程。正确执行党的政策,是做好审判工作的关键。
国家的法律是党的政策的具体体现。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执行党的政策是一致的。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集中表现,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必将日趋完善。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必须依照法律;不依照法律,也就违反了党的政策。
人民法院不论是处理敌我矛盾还是人民内部矛盾,都要认真执行党的政策,按照法律办事。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于两类矛盾交织在一起,一时难以分清性质的,可先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以后搞清楚是什么矛盾就按什么矛盾处理。要认真执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社会镇反“少捉少杀”、内部肃反“一个不杀,大部不捉”和“给出路”的政策。坚持“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冤案必须昭雪,错案一定要纠正。冤案不平反,错案不纠正,就是继续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行为,这是党纪国法所不能容许的。人民法院要遵照毛主席关于“必须重视人民的通信,要给人民来信以恰当的处理”的教导,认真负责处理好人民来信、来访。对于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和问题,特别是那些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犯罪问题,要及时报告党政领导机关处理。
处理民事案件,一定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一定要从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强人民内部团结,有利于调动人们的革命积极性,有利于培养共产主义的道德观念出发。在党委领导下,实行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坚持“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原则,采用民主的即说服教育的方法。处理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要坚决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同时也要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案件,必须坚持婚姻自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利益、尊老爱幼的基本原则,巩固和改善婚姻家庭关系。处理继承纠纷的案件,要保护法定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注意保护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继承权利。
必须执行法律规定的审判制度和程序
执行法律规定的审判制度和程序,是遵守宪法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原则问题。新宪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主要的审判制度。建国以来,我国还依照宪法制定了其他一些涉及审判工作制度和程序的法律、法令,特别是毛主席在一九五四年亲自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这部重要的法律,总结了民主革命时期和建国以来司法工作的实践经验,继承了各革命根据地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符合我国司法工作的实际情况。由于阶级斗争形势的发展,人民法院组织法需要作某些修改。审判制度和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法律规定的审判制度和程序是在阶级斗争中产生,又为阶级斗争服务的。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执行法律规定的审判制度和程序,对于人民法院正确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积极开展审判活动,保证办案质量,有力地打击敌人,保护人民,起着重要的作用。取消和搞乱了审判制度和程序,无章可守和有法不循,就容易把案件搞错,冤枉好人,放纵敌人。
当前,恢复和发扬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整顿和健全审判制度和程序,是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方面。新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公开审判、辩护、回避、陪审、合议、上诉、复核、审判监督、重大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发动群众讨论和提出处理意见等项审判制度和程序,体现了党的方针、政策,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优越性,我们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
实事求是,调查研究,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是无产阶级的党性原则。坚持这个原则,对做好司法工作十分重要。毛主席早在抗日战争时期就明确指出:“对任何犯人,应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在文化大革命中,毛主席又指出:对反革命分子和犯错误的人,“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在文化大革命中,毛主席曾经严厉痛斥林彪、“四人帮”一伙用逼、供、信残酷迫害革命干部的罪行。敬爱的周总理对司法工作十分关怀,指示我们:审判案件不能单凭口供,要有证据,有物证、人证、旁证,不能用逼供信的办法,也不能指供诱供,这样都会犯错误,冤枉人。根据毛主席、党中央的指示,总结我国长期司法工作的经验教训,我们已经形成了一套必须严格遵循的审判工作原则和工作方法,即:从实际出发,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证据、口供必须经过查对,反对逼、供、信。
判刑定案的证据必须可靠。可靠的证据是弄清案件事实的客观依据。要取得证据并判断其是否真实可靠,就必须扎扎实实地做好调查研究工作。这就要求我们既要有高度的革命精神和鲜明的阶级观点,又要有严格的科学态度。调查研究,要深入细致,不能草率从事。调查所得的材料,应当根据时间、地点、条件,注意研究事物内部的矛盾性及其互相联系和互相影响,然后客观地、全面地进行分析判断。切忌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偏听偏信。口供,对核实案情是有用的。但口供一定要查对核实,不可轻信。只有在掌握可靠证据的基础上,才能弄清事实,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从而正确执行党的政策和适用国家的法律,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
我们是唯物主义者。我们的工作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在我们面前没有打不倒的敌人,没有弄不清的事实,根本不需要采用剥削阶级对付劳动人民的那套野蛮办法。逼、供、信是完全违反党的政策的,是违反宪法、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行为。它会造成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颠倒黑白,混淆是非,铸成冤案错案等严重恶果。它会使我们严重脱离群众,给党和政府造成极坏的影响,不利于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只有利于阶级敌人。我们一定要在审判工作中坚持唯物论,反对唯心论,坚持辩证法,反对形而上学,严格按照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办事,坚决同一切搞逼、供、信的恶劣行为作斗争。
学习、遵守、执行新宪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宣传工作
最近,华主席为首的党中央发出了宣传新宪法的重要指示,要求在全国范围内从上到下,从城市到农村,迅速掀起新宪法的大学习、大宣传的热潮,大张旗鼓地进行一次普遍的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政治觉悟,增强当家作主的自觉性,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依靠全党全民的力量,保证新宪法的全部实行。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坚决执行中央的指示,在党委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积极地投入新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司法干警认真学习毛主席一九五四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华主席在五届人大上的政府工作报告、新宪法和叶副主席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结合当前揭批“四人帮”的第三个战役,深入批判“四人帮”凌驾于党和人民之上,横行于党纪国法之外,反对和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煽动无政府主义和极端民主化,煽动停工停产,大搞打砸抢,妄图搞乱无产阶级天下,实行乱中夺权的反革命罪行,彻底肃清其流毒和影响,提高广大司法干警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学习和批判,在人民法院造成严格依法办事的浓厚空气,使广大司法干警成为带头遵守宪法、实行宪法的模范。要表彰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好人好事。各级人民法院都要积极参加党委组织的宣讲新宪法的活动,使新宪法家喻户晓,人人明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勇敢地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要紧密配合“双打”运动,在适当时机,选择一批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侵犯人民权利的典型案件,依法制裁那些严重违法乱纪的犯罪分子,用以打击邪气,伸张正气。
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是人民法院一项经常的重要工作。搞好经常的社会主义法制宣传,对教育干部群众自觉守法,震慑敌人,预防、减少犯罪和纠纷的发生,促进安定团结,实现天下大治,都有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积极协同工、青、妇、文教、公安等有关部门,采取各种形式,向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阶级斗争、遵守宪法和法律、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宣传教育。
在党的十一大路线指引下,全国各条战线热烈响应五届人大的号召,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总任务而大干快上,司法战线也必须大干快上。我们要紧密地团结在英明领袖华主席为首的党中央周围,在各级党委领导下,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做好司法工作,为实施新宪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伟大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出应有的贡献。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