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11月7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
专栏:

国家和法律是互相依存的
肖蔚云
关于加强法制的问题,许多年没有人讲了,人们头脑中没有法的观念,甚至连普通的法律常识都没有。在一九二七年毛主席亲自主持的中央农民运动讲习所里,只有三、四个月的学习时间,还设有《法律常识》这门课。在那样急风暴雨的群众运动中,对从事农民运动的干部还需要开设这样的课,现在建国已经二十九年,我们的各级学校不但没有这样的课,甚至在一些人的头脑中,似乎连法律也可以不要了。有国家就要有法,这本来是一般的常识,现在却也成为问题了。
自有阶级社会以来,有国家就要有法,古今中外,没有例外。怎能设想在有国家存在的情况下可以不要法律呢?!那种认为有国家可以没有法律的观点,不但违背历史唯物论的基本原理,也不符合历史事实。
无产阶级的法律是广大劳动人民对少数剥削者实行统治的工具,无产阶级又怎能不要法律,不重视法律呢?!但是,长期以来,那种不重视法律的观点俨然是百分之百的马克思主义。他们说:“法律就是政治,哪有什么法律,哪有这个法、那个法?”谁要讲法律,就说是资产阶级的或者修正主义的观点,就犯了弥天大罪。于是大学法律系的法律课几乎没有了,谁也不敢讲什么法律、研究什么法学了。法学界万马齐喑,“双百”方针在这里似乎根本不适用。难道我们国家现在真的可以不要法律了吗?不,我们不但要法律,而且要十分重视法律。虽然我们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是广大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同剥削阶级的国家相比,国家的性质变了,但是作为阶级压迫的工具,作为国家的一般特征,并没有改变。在我们国家还存在阶级和阶级斗争,被推翻的反动阶级还千方百计企图复辟,国际上社会帝国主义和帝国主义还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专政工具不但不能削弱,专政机关和法律不但不能削弱,而且必须加强。否认我国法律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实际上就是否认阶级、阶级斗争的存在,就会给野心家、阴谋家颠覆无产阶级专政以可乘之机。林彪、“四人帮”就是诬蔑我国的法律是“旧法律”,是“从资本主义国家搬来的”,完全否定它,肆意践踏它,随便抄家,随便抓人,随便关人,随便打死人,使用种种骇人听闻的法西斯刑罚,使广大干部和群众遭受巨大的灾难,这样严重的历史教训,难道我们还不应当认真记取吗?
我们国家需要法律,不但因为要镇压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而且对人民内部,也不能没有法律。我国的法律告诉广大人民什么是应当作的,什么是不应当作的,规定了行动的准则。我国绝大多数的人民群众,是能够自觉遵守法律的;但也有少数人受剥削阶级思想影响,不能自觉遵守法律,甚至违反法律。为了维护革命秩序和人民的利益,对这些人也需要实行法律的约束和制裁。当然这和对敌专政有着原则的区别。
我们国家十分需要法律,还在于我们的国家有一项极其重要的职能是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教育。我们要保卫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对于那些破坏公有制、盗窃国家资财的犯罪分子就必须进行坚决打击。我们要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地发展国民经济,也必须有完备的法律,特别是关于经济方面的立法和司法,来促进四个现代化的实现,对一切违反这些法律的人和企业进行严肃的法律处理。没有这样的法律的促进和保障,我们的四个现代化是很难实现的。
有人认为我们国家有党的领导,处理法律案件和问题,有党委领导同志说了就行了,似乎法律是无关紧要,可有可无的。谁要强调法律,谁就是忽视党的领导,削弱党的领导。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我们的国家是党领导的,法律是党通过国家来制定、修改或废除的。因此,遵守和执行法律,正是为了保证和加强党的领导。我们党的干部大多数是好的和比较好的,是忠于党、忠于人民的。但是党委的某个领导同志的谈话和批示,是不是就可以代替法律呢?现在一些司法机关,常常只凭党委某个主管政法工作同志的一句话或一个批示来审批案件,量刑判刑,这既不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也不利于党的领导。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指以党的路线、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来领导,重大的问题要经过党委集体讨论,不能一个人说了算。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而领导同志的个人谈话,有时符合法律,有时并不符合法律、甚至是违反法律的,因此不能作为量刑、判刑的标准,不能作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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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政法战线也要冲破禁区
王桂五
目前报刊上“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讨论,正以磅礴的气势,冲破一些禁区,为思想理论界以至社会生活带来一派新的生机。同整个思想理论战线比较起来,政法战线还显得比较沉闷。这是不是政法战线没有禁区,不需要冲破呢?当然不是!例如,长期以来,在政法战线上讳言“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讳言“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讳言法律对于处理两类社会矛盾的作用(只能讲处理敌我矛盾,不能讲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从讳言“一般监督”到讳言“反对违法乱纪”;讳言“律师制度”;讳言“革命人道主义”;甚至于一般地讳言“正规法制”、“法制不完备”、“无法可依”等等。仅就这几个例子就可以说明,政法战线上的禁区的确不少。
政法战线不仅有禁区,而且这种禁区由来已久。早在五十年代就已经发其端,而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时,又被他们加以恶性发展,制造了许多冤案、假案和错案。
政法战线的禁区,还有一个非常奇特的现象,就是把法律上的明文规定,变成了禁区。例如,“对于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是法律上的明文规定,可是从某个时候以来,就变成了禁区,言者有错,甚至有罪,认为这种提法“没有阶级观点”,是“让反革命和革命一律平等”。这纯属误解或歪曲。这一条法律的真实意义,在于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地位,不使任何人处于法律之外,或者高踞于法律之上;无论何人,只要触犯刑律,都要依法判罪。再如关于“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它的本来意义在于排除外界非法的影响和干扰,保持审判工作的独立性,严格执行法律,依法办事。可是,有人却望文生义,认为既然是只服从法律,就意味着不服从党的领导,向党闹独立性。他们不肯认真分析一下:我们国家的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那么,只服从法律,怎么会变成反党呢?难道党会领导人们制定出反对自己的法律吗?党领导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正是要教育司法人员对国家法律负责,不屈服于权势的压力,不徇亲友的私情,不受物质的引诱,执法不阿,大公无私,保证法律的完全执行。而且,法院的审判工作只服从法律,也就是只服从无产阶级的意志,以人民利益为归宿,这又有什么不好呢?怎么会成为反对党的领导呢?把这一条法律规定曲解为反对党的领导,实在是奇怪的逻辑!然而,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正是按照这种奇怪的逻辑来判别是非,评定功过,奖惩干部的。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对于保障人民民主权利负有重大责任的政法战线来说,它本身又是多么需要民主的生活、讨论问题的风气和科学的态度啊!
由于有的人早就在政法战线上设置了禁区,而这些禁区,又是那样适合林彪、“四人帮”的政治需要,于是他们就把这些禁区“接管”过来,加以利用和发展,有的甚至原封不动,作为砸烂公检法的理由和根据。例如:过去我们有的同志曾经把批捕(批准逮捕)、起诉工作指责为“找岔子”、“束缚专政手脚”,“四人帮”及其余党就把批捕、起诉工作说成是“干扰对敌斗争”;过去,我们有的同志把反对违法乱纪指责为“矛头对内”,“四人帮”及其余党一字未改,同样指责为“矛头对内”;过去我们有的同志把对犯人实行革命人道主义指责为“替犯人说话”,“四人帮”及其余党则把劳改监督歪曲为“阶级投降”。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过去政法工作上的那些禁区,究竟对谁有利,那些棍子究竟是打在资产阶级身上,还是打在无产阶级身上,不是很清楚了吗?
尽管经过实践的检验,是非已经分明,但有的同志仍然对禁区望而生畏,不敢越雷池一步。我们必须遵照华国锋同志关于“思想再解放一点,胆子再大一点,办法再多一点,步子再快一点”的指示,下定决心,鼓起勇气,敢于解放思想,冲破禁区。只有这样,政法战线才能打开一个新的局面,不断夺取新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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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有了政策还必须有法
谷春德
长期以来,在我们法学研究和政法工作实践中,流行着一种错误观点,认为政策就是法,政策就等于法。有了党的政策就行了,法可以不要。我国法制长期处于不完备的状况,和这种观点的影响颇有关系。
党的政策和法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党的政策是法的灵魂,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有力工具。无论是制定法律,还是实施法律,都必须以党的政策为指导。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党的某些相应的政策,实际上可以起到法的作用。但这是不是说,党的政策就等于法了呢?显然不是。我们既不应当把党的政策和法对立起来,否认它们的联系,也不应当把它们等同起来,否认它们的区别。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正如列宁指出的:“意志如果是国家的,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列宁全集》第25卷第75页)而党的政策则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法的这些特征。党的政策是由党组织提出和制定的,带有号召性、指导性,贯彻执行时主要靠说服教育,而不是靠国家的强制力。不是所有党的政策都要制定为法律,都要人人执行。
正因为党的政策和法有以上的不同特征,所以我们说,党的政策不等于法。把党的政策和法等同起来,会导致法律虚无主义。既然党的政策等于法,那么还制定法律干什么呢?已经制定的法律也可以弃之一旁,不用遵守和执行了。
多年来,这种“等同论”给国家政治生活,给法学理论研究造成了许多混乱,产生了有害的后果。它成了某些人轻视法的挡箭牌,成了法学理论研究的“禁区”。谁要说党的政策不等于法,谁就要受到批判,被打棍子,戴帽子,什么“宣扬法律至上”、“鼓吹法律万能”、“反对党的领导”等等大帽子一顶接一顶扣将过来。因此就出现了大学法律系不研究、不讲授刑法、民法,只讲“刑事政策”、“民事政策”,讲法律理论也只能讲“党的领导”、“群众路线”、“为中心工作服务”等等。学生学了四年法律,连什么是法都搞不清。法学研究实际上被这根大棒扼杀和窒息了。在文化大革命中,由于林彪、“四人帮”对社会主义法制的粗暴践踏,我们国家的政治生活极不正常。只有某些领导人说的话才算数。领导人说的话就是法,就是政策,不管正确与不正确都得执行,不执行就是违法。林彪、“四人帮”鼓吹的那一套“句句是真理”、“句句照办”,影响极为恶劣。一个时期,“语录”也成了法。法院判案子可以不依据法律,而根据“语录”,判决书上也要写上“语录”。这完全是对毛泽东思想的糟蹋。有的人中林彪、“四人帮”的毒很深,满脑子封建专制主义和封建特权思想,毫无法制观念,为所欲为,恣意专横,把自己的意志凌驾于国家法制之上,竟然说:“什么党纪国法,我说的就是党纪,就是国法”。他们打着执行政策的旗号,干着违法乱纪的勾当。必须指出,政策和法是全国人民的意志,不是那一个人的意志,也不能由那一个人来制定。任何“长官意志”都不能代替国家的法律。个人说了算,就是以个人的意志取代人民的意志,就是把自己凌驾于党和国家之上。这是党纪国法绝对不允许的。
再从我们多年的司法实践来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必须制定法,遵守法。如果认为某一条法律已经过时,可以通过正常的程序进行修改。但在修改之前,不能任意违背法律。我们党制定的一系列刑事政策,起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并不能完全解决诸如论罪、量刑、刑罚等一系列较具体的问题。一个时期以来,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罪名不统一,判刑畸轻畸重,该打击的放纵了,该保护的反而打击了。这同没有比较完整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可依,同政策就是法的观点的影响,是有很大关系的。多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只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而没有法是不行的。有了法以后,谁也不能借口执行党的政策,任意违背法律。如果还那样做,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所不能容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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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思想评论

法和言
梅鉴
近来读史,有些感想,要说一说。
《资治通鉴》第一百九十二卷·《唐纪》八和《旧唐书》的戴胄传里,写着这样一则历史故事:唐太宗曾经认为绞刑、断趾等刑罚太惨,让法官们把律令改一下,法官们遵命改订了一种“流役”,太宗下诏颁行。当时唐朝盛行选举,常发生假造资历、诈骗舞弊的事,唐太宗又下令:干这种事而不自首的,要判死罪。不久,真发现了这样的案件。戴胄当时是大理寺少卿,也就是司法官。于是,在处理这一案件时,戴胄和唐太宗之间发生了一场争论。《旧唐书》戴胄传这样写道:“胄据法断流以奏之。帝曰:‘朕下敕不首者死,今断从流,是示天下以不信。卿欲卖狱乎?’胄曰:‘陛下当即杀之,非臣所及。既付所司,臣不敢亏法。’帝曰:‘卿自守法,而令我失信邪?’胄曰:‘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陛下发一朝之愤而许杀之,既知不可而置之于法,此乃忍小愤而存大信也。若顺愤违信,臣窃为陛下惜之。’帝曰:‘法有所失,公能正之,朕何忧也。’”《旧唐书》的作者为此称赞道:“胄前后犯颜执法多此类。所论刑狱,皆事无冤滥,随方指擿,言如泉涌。”
读这则史料,特别是对于那场争论,感到颇有味道。只要不是历史的虚无主义者,只要不为“四人帮”那套一笔抹掉几千年历史的假左真右货色所惑,便不难看出,即使是封建统治阶级的人物,其某些言行,也不乏足资借鉴之处。你看那戴胄对法和言的分析,不是很有一点道理吗?“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论罪量刑,是拿当权者因其喜怒哀乐所影响而讲的话作根据呢,还是按国家规定的法律为标准呢?这是戴胄和唐太宗争论的中心问题。法是代表整个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的。就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来说,就是代表了一方面要制裁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反动分子、一方面要保护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民主权利的无产阶级意志的。这种法,是经过国家审慎研究、反复试行、郑重颁布的,是谓布于天下的“大信”。而言和法,可以是一致的,也可以是不一致的。戴胄极力主张据法论断,反对依言照办。他为此谏得好!争得好!而那个唐太宗,终于收回了“杀头”的话,执行了“流放”的法。这也收得好!行得好!
粉碎“四人帮”两年多了。但是社会主义法制和民主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象旬邑县少数干部那样强迫命令、违法乱纪;象运城地委那样对写信表示不同意见的人打击报复;象沈阳市个别交通民警那样打骂了群众还认为“是一种皮肉教育”;以及象《人民日报》今年八月份刊登的一封读者来信所讲那样:北京市公安局某些人,对于因悼念周总理而被抓起来的革命同志,好不容易释放了他们,也还要千方百计给人家留个尾巴……。这一切,固然同林彪、“四人帮”散布的流毒有关,但是,总不能老是把工作中的问题推给“四人帮”的流毒吧。象上面列举的那些情况,撇开其它原因不谈,难道其中就没有一个言与法的问题?尽管我们国家的法律还不完善,但是,宪法这个根本大法总是在的嘛!保障人民民主权利总是载入了宪法的嘛!宪法里头哪一条叫你强迫命令、打骂群众、打击报复来?哪一条叫你把悼念周总理的人抓起来,而且抓了不放、放了还要留尾巴来?打开天窗说亮话,干出这等事来,还不是当官的说一句话算数!掌权的说一句话算数!至少是顶头上司说一句话算数嘛!
对待一个人,处理一件事,以至断案、量刑,究竟是按照领导人说的话去办,还是根据国家法制去办?至今仍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过去和现在都有这么一种情况:没有法,领导人说的话就是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违法、犯法。这种情况,当然不行,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但是,有法不依,而是光凭领导人说的话处理问题,行不行呢?也不行,也不容再继续下去了。因为任何领导人说的话,都有说得对的,说得不对的。究竟按什么办呢?若是按那说得不对的话办,譬如什么“九·一三事件以前反对林彪也是反革命”之类,当然一定不肯给那些早就反“四人帮”的人平反了。就是按那说得对的话去办,那对的话,也有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条件的问题。而且,对的话中间,也有不完全的地方。你若只按这些话去处理问题,也会有不尽妥当之处。就拿量刑来说吧,按言而量,同样一件事,可以判得重,也可以判得轻。按法而量,就丁是丁,卯是卯,不致畸轻畸重了。
依法,不依言。这也可以算得是一条原则,处理敌我矛盾应该如此,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也应该如此。现在我们还有许多法律没有正式制定或颁布。华国锋同志指出,实现天下大治,必须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而且明确提出,要逐步制定和完善各项社会主义法律。这实在是抓纲治国的一件大事,需得紧紧地抓,抓好。
依法,不依言。这条原则,各级干部都应该注意遵守。象现在有些事情,明明党纪国法都摆在那里,处理标准原是有的,有的人就是不照着去办。非要等到哪位领导同志“批示”下来,这才赶忙开会、宣传、检查、处理、……。请问,若是没有这样的“批示”给你,你是不是打算一辈子都不去处理某些事情了呢?这至少是对革命事业不负责任的一种表现吧!至于身为领导干部的同志,那就更加要注意遵守这条原则了。因为,那种容易被一般干部当作“法”去办事的“言”,大抵出于领导干部之口。你张开嘴巴,随便说句把话,即使没有“一言九鼎”之重,也有“一锤定音”之效。正因如此,当你那锤子锤出去时,岂不是很要慎重一点么?正锤到点子上,倒还罢了,如若不然,而人们又依了去定音、定调,怎么得了?如果是军国大事,那就一定贻误军机,大事不好了!
我们绝大多数的干部,作为共产党员,作为无产阶级通过他们来管理国家的代表,总不能连封建统治阶级的人物都不如吧,总应该比他们高明一些吧。那末,无论什么单位,无论什么干部,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象毛泽东同志在十六年前所说的那种情况——第一书记或第一把手一个人说了就算数——总不应该再继续下去了吧。应该发扬民主,同时要立法,执法,守法。
二十三年前,当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到来的时候,毛泽东同志曾经教导大家:“一个新的社会制度的诞生,总是要伴随一场大喊大叫的,这就是宣传新制度的优越性,批判旧制度的落后性。”
立法、执法、守法,这不是一个新的社会制度的诞生,而是一种好的革命风尚的树立。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危害之烈,由于上层建筑中封建意识形态的残余之深,看来,在今后二十三年新的长征路上前进的时候,为了这种好的革命风尚的树立,也需要伴随一场大喊大叫。那就是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和民主的优越性,批判一人称霸和按“长官意志”办事的落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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