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11月27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
专栏:

民主和法制
——谢觉哉同志日记摘抄
编者按:谢觉哉同志从一九三五年以来长期担任政法部门领导工作,历任中央苏维埃内务部长、司法部长,陕甘宁边区政府秘书长、参议会副议长,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长兼政法大学校长。全国解放后,任内务部部长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谢老在这些部门任职期间,一贯重视民主和法制的建设,并有很多重要论述。现将他在日记里有关民主和法制的论述,选择一部分发表。
一九四二年 十月十八日 晴
凌晨,睡在床上,想到整政文件上几点关于认识的问题:
一、参议会是否带有应付的性质?我以为不是的。新民主主义——包括各抗日阶级,民主内容比旧民主主义更充实、更广泛,这和无产阶级利益一致,即今天无产阶级的立场。这是走到社会主义必由之路。这里没有一点虚伪。这是一。民主革命阶段将要过去。革命发展虽不平衡,但要求民主和实现民主,在先进地区和落后地区则是一样的。这是二。三三制实施中,已没落阶级想重新把持政权,利用某区域党员的弱或个别党员的弱,活动起来,这是有的。但党应加强自己的质量与之争,调整现有质量与之争。有斗争而后有进步,而绝不能因此就把民主范围缩小些。这是三。
二、民主集中制与个人或小集团的集中,不是一样的。所谓集中,是有统一的纪律,统一的制度,统一的领导。决定的事,一致遵守。而不是把无限权力,集中在某机关或某个人手里。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是有权力的,他代表人民,但他并不就是人民。所以,资本主义国家有解散议会、重新选举、征求民意的法律规定。我们也规定选民有随时撤换其代表的权。我们的集中是民主的集中,固然不应有妨害集中的民主,但也不应有妨害基本民主的集中。
一九四二年 十月二十四日 晴
三天来,都参加了会。
要使人民信任政府,必须政府说话有信,令出必行。一次失信,挽回非易。小信服从大信,是必要;然最好小信也能顾到。
一九四二年 十月二十七日 晴
领导人员应具有:一、思想正确;二、学识丰富;三、品德优美;四、方法尽善。
一九四二年 十二月二十三日 晴
昨今两日,写了一篇社论:《提高政权工作的效能》。下午,高干会讨论,许多同志的发言都很具体。
根据客观出发,是第一步。是否片面的或全面的客观,是第二步。事情是全面了,要看是否现象抑或本质,是第三步。
一九四三年 二月八日 晴
偶阅审判委员会判决书,觉得:
告状的状词,判案的案词,都是说明道理,要使人一看就懂,而且心折。
状词,还要有要挟官厅不得不信的作用。前清禁讼师,有官司赢了却要究办讼师的事,即是说官被讼师所挟持,不能不听讼师之理,理输了,想泄忿。有一本记载许多有名状词的书,书名忘记了。有一个因祖坟被掘告状的,被告有势力,告了三次,官不敢准,讼师为作状词云:“为屡控不准,不准莫准事,民祖坟被某掘三次,民三控,三不准。民不控,民归,亦掘伊祖坟三次,伊必控,准不准?”
这就使得官厅没有法子了。前清状词有格式,不得过三百字,所以状词文字另有风格,非专学习不能为。“主语”很要紧,主语得力,下文就易办。一个同志被国特捉去暗害了,前年我代其妻作了个状词,全文忘记了。其主语为:“生要见人,死要见尸;死则请宣布罪状,生则请明令释放事。”我想,接了这张状子的人,一定“啼笑皆非”。不过,现在有些“官厅”,比过去的官厅脸厚,他的回答是:“不理!”
讼师,是保护人的。人之恶讼师,在于挑唆讼师从中渔利。现代的律师要钱比过去讼师凶,而技术常比过去的讼师劣。社会还不能没有词讼,为要使词讼速结,冤屈得伸,对于做状词是应该研究的,特别是做律师的人。
判词,要剖析阭微,合情合理,使败诉者不能不心服。上控案子,总是原判失当,或者判得虽对而说得不清,遂致两造都受上诉的累。从前有才的官,喜用四六判词。乔太守乱点鸳鸯谱的判词说:“夺人妇人亦夺其妇,两家恩怨,总息风波。‘独乐乐不如众乐乐’,三对夫妻,各偕鱼水。”上联说理,下联说情,不服的也自然服了。现在当然不要这样掉文了,但呆板地引用“第几百几十条”,老百姓是不愿意听的。我意断案应根据条文,做判词则应很通俗地说明道理。状词上提到的应给以回答,没有提到的也应替他想到。务要判词出来,人人拍手!这同时也就是一种实际的社会教育。
还有,“批词”也很有用。告状的每每架虚。常常一个批词,使控者心怯,很易就在下面调解了,双方免得讼累,造福不浅。若法院只能写出“候传案集讯……”等批语,不仅表现司法者无能,且要使人民多受些“讼累”的苦痛。
一九四三年 四月十七日 晴
上午,开司法小组会。
……应该从目下边区人民的需要出发,也即是从全国人民的需要出发,建设我们新民主主义司法的理论与实际。
合情合理,即是好法。
要在判案的许多实际经验中,了解民情;要在人民对于司法的赞否中,证明司法工作的对与否;要在实际中创造新的办法和改正旧的办法;要在实际执行中锻炼司法干部。
司法是统治权的一部分。在新民主主义政治中,司法和行政的关系尤要密切。
司法要兼做立法工作。从经验中创建法律。
战争时诉讼少,安定时诉讼多。因此司法工作急要搞好。
一九四三年 八月二十五日 微晴
上午参加审判委员会,审查死刑案十件,平反及再查的占一半。我讲了几点意见:
一、审判委员会,不能作为审案的最好机关,审判重点要在加强第一审或第二审。第一二审接近诉讼当事人,易于明了案情内容。审判委员会只能就已明了的事实,加以检讨,它无法再进行侦察。而且,如第一二审级加强,到终审的案件也就少了。
二、审判委员会,应着重对于第一二审政策的领导和审判方法的指示。象行政机关一样,善于检讨与总结司法上的经验,而不以自己能判决几个案子为能。高等法院对于分庭,分庭对于司法处,都应这样。各级互不相通,不交换知识和技术,不相互批评,便不可能创造出新的成绩。
一九四三年 九月一日 晴
上午座谈检查司法工作。我整理出审判委员会几个民事案卷的材料,觉得有几点:
一、不注意调查诉讼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二、不够尊重区、乡政府及其他党政负责人的意见;
三、不是从实际出发,而是从条文出发;
四、缺乏真实替人民解决问题的心思;
五、侦讯技术差。一般讲来,三审比二审差,一审亦差。
一九四三年 十二月四日 晴
司法工作的内容,是为人民大众——工农兵服务呢,还是和人民大众有多少隔离甚至对立?即是说和群众结合或者否?因而表现在形式上,是共产党型的,还是国民党型的?是新民主主义的,还是非新民主主义的?必须把这些根本思想弄清,才可言司法建设,才可解决其他司法问题。
从各方面听取群众对司法的意见,听取当事人对审判的意见,因而检查自己的工作,那些需要改进。我们现在没有这样做,过去也没有这样做。关在法庭上写判决,“官无毁判”,“不服,你上诉好了。”不仅不搜集政府、团体和群众的意见,甚至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也不互相知道和交换经验。
司法是保证政策实施的一个方面。党的政策由群众中来,又向群众中去考验。我们要了解政策的内含,应用于具体审判,同时又由各种不同情状的案件中,发现政策的不足或不适,因而提出意见,求得改正。我们现在没有这样做,过去也没有这样做。
这是新民主主义司法和旧司法区别的基点,也就是说,一是立于群众之外来统治群众的;一是群众自己的工具——由群众中来,又向群众中去。
妨碍向这方面发展的,一是我们的思想没有弄通,二是教条与经验的作祟。和群众结合的司法,条文不是第一,第一是群众的实际;经验不是第一,第一是到实际中去获得新经验;形式(组织、手续法等)不是第一,第一是能解决问题。……然而,我们有的是,不是第一而是第二的东西。
新的司法甚至还没有开始,至多只能说正在开始。必须在思想上来一个彻底转变,司法工作才可能逐渐建立起来。目前搞的,还难上算。司法上的思想转变,比其他工作要困难,因为它要照顾各部门工作和全社会的诸要求,因为它要实际解决问题。但是,只要做,收效也可计日而得。
一九四四年 四月二十八日 晴
晚在交际处饯林老去重庆之行。
昨日同李、柳、贺、霍、罗至枣园看花,在毛主席处吃饭。
毛主席说:“司法也该大家动手,不要只靠专问案子的推事、裁判员。一条党的工作规律:任何事情都要通过群众,造成群众运动,才能搞好。……”
一九四四年 五月十一日 晴
代拟指示信。各高等分庭庭长、各县司法处处长:
向你们提示下列各事:……
(二)关于审判
审判,是强人服从;调解,是自愿服从。审判得好,赢的输的都不能不服从。审判与调解,是一件事的两面。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是与调解结合的。这是一个大原则,是为了群众又依靠群众的大原则。除此以外,审判上还有很多问题,我们还要很好的研究和创造。比如证据、口供,是判案的依据,但常有不搜集证据,或搜集了又不研究证据的事;还有的不要口供,或有口供又不研究口供,就轻率断案的;有的主观上先肯定,而后逼供的;有的忽视群众意见,不加研究的;有的仅注意被告不利方面,不注意其有利于被告方面的;有的对判案不负责任,只说“你不服,上诉好了”;有的审讯照定式问话,不去找寻案中症结的;有的忽视人权,搞刑讯逼供,随便拘押的;……为要纠正缺点,发扬优点,不是指出就够,而是要从深入实际的审判中,总结出经验与教训。……
一九四四年 十一月二十八日 大雪
拟参议会发言提纲:常驻会工作;明年改选;修改选举条例。
……陕甘宁边区抗日根据地之所以发展,依靠于政治上的民主、经济上的民主与文化上的民主,团结了各阶层各党派的人民成为一条心。经济上的民主——减租减息、交租交息、公私兼顾、公私合作的合作运动;文化上的民主——为工农兵大众服务、民办公助;还有军事上的民主,及其他正在发展中的民主。……政治民主要以经济、文化等民主做内容,而后政治民主才为广大民众所宝贵。同时,经济、文化等民主,又必须运用政治上的民主才有保障,才能更积极地推进。
其次,运用民主到人民大众的各个生活部分里去,不只是说政府是为人民大众的生活服务,而是人民大众有权实行管理自己的生活,创造自己的生活。怎样创造呢?怎样管理呢?那就是毛主席说的:“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这是领导的方法,也是人民大众管理政权的方法。几年来边区政府的工作,如工农生产运动,合作运动,文教运动,军民团结工作,……举行过很多次会议,都是这样做的。试想:拿人民大众的力量与才能,来实行自己的权利,来管理与创造自己的生活,自然不是少数人所能及的,而且要为少数人所意想不到的。这就是新民主主义选举制度的实际内容,它比旧民主主义要丰富百倍。……
自然,新民主主义还在开始做,才摸到门径,做得很不充分,很不普遍,缺点很多。只就民主制度实施中的缺点说吧:各级民意机关、政权机关,没有按期改选,群众中新涌现出的人才,没能及时地选到民意机关和政权机关中来。各级参议会,很多没有如期开会。某些政权机关中的民主作风,还很不够。
这就是说,我们政治上的民主,经济上的民主,文化上的民主,及其他方面的民主,尚未能活泼地连系、融合,大众的活力,未能通过政治的民主,更加发扬。……
把人民大众切身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民主生活,以及保卫这些民主生活的事业,与选举连系起来,使都明了选举出的人,即是这些事业的执行者。
必须把人民大众中涌现出的经济、文化、政治、军事各种事业中的英雄和模范工作者中有信仰有能力的人物,选到民意机关或政权机关中来。……
这将使人民大众管理政权,走向自觉的积极的方面;这将使人民大众更能发挥其管理能力;这将使现还存在在政权中的某些缺点,很快消除。……
一九四五年 二月五日 晴
国民党的理论家,不讲民主,只讲民权,他的所谓民权,即政权。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美其名曰“直接民权”,也是不可能实现的权。而政治上一切大权,则握于所谓治者手里。
我们有些同志,却只讲民主,或者连民主也不讲,更不讲民权,以为只要替人民做事,且做得好,就算民主,至于人民怎样行使权力,不大去想,更说不上去培养他们怎样行使民主权力。民主即民权。人民有了权,又知道行使权,才能算民主,才不会又被野心家篡窃,才能发展到无限。
一九四五年 七月二十三日 雨
座谈会的发言准备:
……一切要问人民。有的是说服人民,有的要被人民说服。被人民说服很难,自以为是,不听人说,盛气凌人,人不敢说。为人民服务,反而成了人民的负担。
问人民,是民主作风,尤其是民主制度。……
建立法制,遵守法制:
方针,施政纲领有了;具体实施的法制,搞得颇少。
新的法制:根据纲领,根据实际,参考历史(中外已有的);不易搞,不是不能搞。租佃条例,地权条例,调解条例,经过研究的尚属可用,有些太粗糙。司法搞了八年,没制出一个东西。表明我们有经验,欠总结;找着了一些规律,欠明确。因此,不能成熟地写出一些永久的或临时的条文。
有了法制禁令,就得遵守。……执行法令的政府系统,先得有守法的观念。执法者不能违法。法是强制的,不许不执行。虽也有曲折,如姑念无知、初犯、事出有因等,但这回饶了,下回不行。如执法机关自己也动摇,那就危险。
民主作风与民主制度:
一揽子会、座谈会、做群众的学生、群众观点、集思广益……属于民主作风;人民有权利管理政权、选举和罢免任何公务人员……是民主制度。我们的民主作风,要建立在民主制度上。有许多人民不欢迎的作风,如强迫命令、摊派、贪污、欺负人、耍私情,等等,如果乡村里人民做了主,直接民权真正建立了,且运用熟练了,这些违法行为,和不良作风,应当及早被纠正。
一九四五年 九月十三日 晴
巩固国内团结。实现民主。改善民生。
实现真正民主政治,防止把持包办、专制独裁的发生。
改进司法:从速修订民刑法规,实行陪审制度,废除肉刑,断案重证据,力除拖延积压,改善监狱管理,实施感化教育。
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门、部队、团体和个人,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或处罚;而人民则有用无论何种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的非法行为之权。
允许在校学生,以民主自治之权利。
培养科学人才与技术人才,奖励学术著作和科学发明,发展文化出版事业。
尊重为人民服务的学校教职员、科学家、工程师、医生、新闻记者、作家、艺术家、各种专门人才和各种文化工作者,发挥其特长,提高其社会地位,改善其生活。……
一九四六年 七月八日 晴
上午党组开会,讨论作风问题,我和刘景范同志发了言。
民主作风最要紧。缺此,不能团结干部,不能集思广益。但仅仅有民主作风,没有强力的核心作用,便不能够综合与洗炼大家的意见,那必不免一团糟。
一九四六年 十一月二十五日 晴
西北局会议,讨论土地问题。
司马光说:“生平所为皆可对人言”。不过自己说说而已,谁知道他心里有没有说不得的事?反省是自己内心的事,人家不知道的,不是反出来给人看,而是反出来改正自己。如给人看的话,那是帮助自己改正,给自己一个誓言的证盟。这与指出一件事实要“招供”不同,那是承认,不是反省。
因此,强迫人反省,强迫人作普遍的反省,是不适当的。他有不可告人的事,如无关大局,何必多管?有了长期的锻炼学习,从“自疚”转到“盖愆”,而不是要他“丢丑”。
一九四六年 十一月二十八日 晴
下午,听恩来同志报告。
抓一顶教条大帽子,压在人的头上,使人不敢说话;也压在自己头上,不再去想。这个害,不少同志还没感觉到。
我们应该勇于怀疑,要弄得很清楚,才能当真的信。要倾听怀疑的话,从那里发现东西。
一九四七年 二月九日 晴
……弱点表现最多最坏的是命令主义。命令主义的来源,则为官僚主义。命令主义是官僚主义必然产生的现象。
一九四七年 二月二十八日 阴
法制组小组会,发言颇热烈。
法律应为进步的新民主主义法律,于是不是继承旧的法律,而是对旧法律的革命;不是对旧法的修改,而是形式和内容要全部改造。比如民法,旧的只保护私有财产,新的应是保护人民权利。……因而公法与私法的范畴,将有所改变。由法律革命,到革命法律。不冲破旧的法律概念及其形式,便不能有革命的法律出来。新民主主义无前例的,新民主主义法律,自然也无前例。法源在人民新的秩序,新的要求,这些秩序与要求,已经是现实,制法已成为必需和可能。中外各法系,都可作参考,但不可呆搬。
一九四七年 五月十九日 久旱
……治法,没有绝对的善;善的法,是有阶级需要的,是有条件的,即一定社会阶级的统治,需要有适合它发展的法制。总统制、国会制、三权分立制,为资产阶级国家所需要。民主集中制,则为绝对大多数人民当政的国家所需要。
运用法制,要人才,这是当然的,但主要决定于一定的阶级。民主集中制,资产阶级是难运用的,不是民主得使人讨嫌,就是集中得使人怨愤。然而,真正人民大众当政,就必能运用裕如。
一九四七年 五月二十六日 晴
“政治要放在民间。过去做事情,是上头向下灌,现在做事情,是要从下往上掏。”一个工作团从乡下回来,带来农民的话。
一九四八年 三月二十日 晴
……农村民主问题。物质的封建扫除了,精神的封建尚存在,不只存在于农民的脑子里,而且存在于干部身上。干部成份虽好,而在不民主的作风中,可以变为坏干部,新恶霸。
一九四八年 十月五日 晴
……准备全国胜利。发扬党内民主,训练干部,提高理论水平。各级党委指派的干部,要照党章办事。召开各级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不要以干部会代替人民代表会议与人民代表大会。官僚主义与个人包办作风还存在,不敢讲话的人不少,敢讲话的人很少。
一九四九年 三月二日 晴
参加联合办公。东北司法部来人,谈东北司法工作情形,颇感到司法部与法院分开,工作要很好去做。
正如郭老沫若诗云:
多少人民血,换来此尊荣。
思之泪欲坠,欢笑不成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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