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12月2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
专栏:

关于奖金的若干理论问题
苏绍智 李定中
奖金的本质
要认真地贯彻执行按劳分配原则,需要有一种能够灵敏地、充分地反映投入的劳动(包括质和量)和劳动成果的实际变化情况的劳动报酬形式。在这种劳动报酬形式下,每一个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如一个月,所取得的报酬,不应该是固定不变的,而应该是随着他在这一定时间内投入的劳动和所取得的劳动成果的变化而变化的。
在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中,比较普遍地实行计时工资,主要是月工资,只要劳动做满若干天,每月取得的工资是固定的。同等等级拿同样的工资,不管实际投入的劳动的质和量,不管劳动成果。这种计时工资距离按劳分配原则的要求相去很远,这就很有必要用奖金来补充。奖金和计时工资相比有很大的灵活性,它可以和劳动者的劳动成果直接联系。例如,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可以得奖金,没有超额就不能得奖金;超额多的可以多得奖金,超额少的只能少得奖金。节约原材料、提高产品质量无异于创造更多的产品、超额完成定额,也可以得奖金。所以,奖金可以更好地成为贯彻执行按劳分配原则的补充形式,是计时工资的必要补充。我们讲要实行“计时工资加奖励”,这里的奖励从物质上讲就是奖金。
计件工资虽然能够比计时工资更好地适应按劳分配原则,有时也需要奖金,如为了提高产品质量,节约原材料。
总之,生产的产品数量多了,质量好了,原材料节约了,才能得到奖金,而做到这几点,不能不多付出一些劳动。如果说计时工资是正常劳动的报酬,那么奖金便是超额劳动的报酬。超额劳动越多,奖金就应该越多。超额劳动在价值上表现为超额利润,一个企业的超额利润越多,该企业的劳动者所应得到的奖金就应该越多。
奖金应该同企业利润相联系
奖金的本质要求奖金应该同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企业利润联系起来,劳动成果好,企业利润多,奖金就应该相应地增多,反之,奖金就应该减少甚至没有。奖金不应该有一个事先硬性规定的固定不变的量,例如,预先规定固定不变的奖金总额,或事先硬性规定与工资基金相联系的比率,如规定奖金不得超过工资基金的百分之几。这种种对奖金的限额是不妥当的。
首先,这样的规定是同奖金的本质相矛盾的,它不能充分发挥奖金的作用,不利于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要求,不利于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限制奖金总额,无异于限制劳动者多劳多得的积极性。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力不再是商品,劳动者的报酬(包括工资加奖金)不再体现为劳动力的价值。因此,劳动者的工资加奖金不应该是一个固定的量,它应该随着劳动成果的增长而相应地增长。在工资部分比较固定的情况下,奖金部分就更应该是有弹性的。
其次,把奖金同工资基金联系起来,不利于精简机构,提高劳动生产率。因为,规定奖金为工资基金的百分之几,那么,工厂里尽管人浮于事,但由于工人多,工资基金就多,奖金也相应地多。如要精简机构,提高劳动生产率,则奖金就要随着职工人数与工资基金的减少而相应地减少。这样,精简机构,提高劳动生产率,就同职工个人的物质利益缺乏必要的或足够的联系,难以收到应有的成效。
所以,奖金不应该同工资基金联系在一起,而应该同劳动生产的成果密切联系起来。就一个企业说,最能反映职工劳动成果的,是在全面完成国家计划前提下的企业利润。企业完成了计划利润,职工固然可以按规定得到一定的奖金,但更重要的是奖金应该同超额利润联系起来,水涨船高,超额利润越多,奖金也应该随之增多,在此前提下,再由企业根据按劳分配原则,根据各个劳动者贡献大小,确定奖金如何分配到人。不要不分有无贡献及贡献大小,事先规定“奖金面”。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才能使劳动者个人收入随着生产的发展而及时地相应地增长,才能充分发挥奖金促进生产和改进企业经营管理的作用。
奖金与综合平衡
有的同志担心,奖金如果随利润的增长而增长,工资加奖金就会成为一个有弹性的量,就有可能突破计划的工资基金总额,使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受到破坏。这种顾虑具体表现在两个问题上:第一,怕减少国家财政收入,破坏财政收支平衡;第二,怕造成个人消费品的供不应求,破坏市场供应的平衡。
计划制定后,在执行中是不可能完全不变的。事物的发展,不平衡是绝对的,平衡是相对的。我们要在不平衡中求得相对的平衡。问题是要组织积极的平衡,不要搞消极平衡。
第一,就财政收支的平衡来看,奖金与企业利润联系起来,奖金的增多,是以企业利润的增多为基础的,从而也是以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为基础的。
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企业盈利。企业盈利的一部分以税金的形式上缴国家,它与奖金没有直接的联系,另一部分则采取上缴利润的形式变成国家财政收入,它与奖金有直接的联系。如果孤立地看问题,从这部分企业利润中按一定的比例抽作奖金发给劳动者而不上缴国家,似乎财政收入会相应地减少。但是从辩证的观点看问题,事情很清楚,奖金越多,意味着劳动者增产节约的成果越大,意味着企业利润已有了相应的增加,从中按一定的(通常是很小的)比例提取奖金发给劳动者,则奖金越多就同时意味着企业上缴的利润越多,搞得好,不但财政收入会相应增加,而且增加的速度还会快于奖金增长的速度。半年来一些企业试行奖金制度的结果,企业扭亏增盈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以鞍钢为例,今年上半年实行了五项单项奖,就节约价值达六百六十万元(还不包括增产在内),而奖金只用了五万五千元,只占节约的百分之零点八三。这样的奖金难道不是越多越好吗!从我国二十多年的经验可以看出,每一次调整工资,最后“发财”的还是财政部。应该说,同企业利润相联系的奖金,它的增加,比一般调整工资,比计时工资的增加,能够更有把握地达到最后财政部“发财”的目的。
第二,就个人消费品的供求关系看,这个问题虽然比较复杂,但认为奖金的增加会破坏市场供应的平衡也是没有根据的。
首先,要看到,在增产节约和增加利润的基础上增加奖金,不仅适用于第一部类的企业,而且也适用于第二部类的企业。因此,奖金的增长也是以个人消费品生产的增长为前提的,而且个人消费品的增长比第二部类企业奖金的增长要大得多,不会造成仅仅因奖金的增加而出现个人消费品供不应求的矛盾。
其次,有些服务性行业,比如理发业,它的营业额增加了,利润增加了,相应地奖金增加了,理发员所多得的奖金收入,是理发的人的购买力的转移,并没有使整个社会对个人消费品的购买力相应地增加。
解决个人消费品供不应求的矛盾,根本问题是国家对两大部类生产发展的计划安排要搞好。我们只要切实贯彻党的十一大路线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特别是正确处理农轻重的关系,使农业轻工业有较快的发展,在此条件下去优先发展重工业,这样,全盘棋就活了。个人消费品首先是农副产品的供应逐步增长了,个人消费品供不应求的矛盾就会逐步解决。
总之,在奖金增加同综合平衡的关系上,要破除消极平衡思想,组织好积极的综合平衡,这是完全可以作到的。在这个问题上,忧心忡忡是没有必要的。
* * *
在我国现行经济体制下,这种变革确有一定的困难。例如,我国的计划价格往往背离价值,并按成本利润率定价。因此,某些企业由于国家投资多或自然条件优越而得到的超额利润,并不是劳动者超额劳动的结果。这样,在不同的企业间就会出现奖金不合理的状况。所以,要进行价格制度和税收制度的改革,如改用资金利润率定价;把由于国家投资多或自然条件优越所产生的级差收入通过税收形式转归国家所有。
以上的问题可能是当前难以把奖金和超额利润联系起来的原因之一。因此,改革奖金制度应该是改革经济体制和管理体制的一环。不是消极地见难而退,而是积极地促进上层建筑和生产关系某些方面的改革,才符合我们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要求。


第3版()
专栏:

定额记工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好形式
郭修生 高献松
实行按劳分配,必须有一个计算劳动消耗和报酬的标准。在农民集体所有制经济中,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工分制。工分是衡量社员参加集体生产付出了多少劳动的尺度,又是社员参加分配的依据。如何才能使社员所得的工分和他所付出的劳动尽可能一致呢?这就取决于合理的计酬形式。
我国农村目前实行的计酬形式有四种:死分死记,底分活评,大寨式记工,定额记工。
死分死记,不顾社员每天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显然不能反映按劳分配的要求。底分活评,在实践中,执行起来有困难,因为“评”的时候难于排除主观因素,“活”起来也缺乏科学依据,有时为了评工分,搞的社员不团结,结果只好仍按底分记工,实际上又变成了死分死记。大寨式记工,如果主客观条件不具备,也难于推行。
定额记工,包括小段包工、季节性包工、常年性包工和按件计工。这是一种以定额管理为前提的计酬形式。生产队在分组作业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农活的要求制定出相应的定额,把农活分配给各作业组或个人去完成,并根据他们完成各项定额的情况,给予相应的工分。一般以作业组定额为主,但也有实行定额到人的,即使定额到组,也要考查个人完成定额的情况,这实际上是一种计件性质(集体和个人计件)的计酬形式。它较之上述三种记工形式更能反映按劳分配的要求,把劳动者的“劳”和“酬”直接联系起来,因而更能调动社员参加集体生产的积极性。劳动定额的制定是很复杂的,如果干部力量不强或执行不认真,也可能影响到农活的质量,但这并不是这种记工形式本身的缺点。
定额记工在初级社和高级社时期就出现了,一九五八年时被刮掉;一九六二年贯彻《农业六十条》时部分地恢复了,一九六六年至一九六七年,林彪、陈伯达把它当作“工分挂帅”来批;一九七一年北方农业会议又提倡定额管理,实行小段包工,一九七四年至一九七六年,“四人帮”又把它当作资产阶级权利来批判,胡说实行定额记工,会强化资产阶级权利,会产生新的资产阶级。这就是说,长期以来,这种记工形式一直遭到林彪、陈伯达、“四人帮”的扼杀,不断受到批判和禁止。尽管如此,但始终没有禁绝,在多数生产队中,一遇大忙季节,农活进度和质量要求高,为了不误农时,几乎每年都要“偷偷地”实行一阵子定额记工。
上述情况告诉我们,定额记工是一种有生命力的计酬形式,要不然,为什么一再被批判和禁止,都禁不绝、批不垮呢?
定额记工有哪些优越性?
第一,实行定额记工,克服了好坏不分、赏罚不明的平均主义现象,使社员政治上感到劳动光荣,经济上得到与劳动消耗相适应的报酬,大大调动了社
员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的积极性。“大呼隆”干活,一般上工拖拖拉拉,出勤不出力,窝工浪费很严重。实行定额记工,只要任务一分配,不用队长催,大家就自动干起来了,不会造成窝工浪费。群众反映说:“过去出工人等人,人不到齐不出工,青年人坐在田头打扑克,老年人抽黄烟,妇女附带做针线;现在是干起活来人催人,组与组之间互相竞赛,人与人之间互相督促,真是大家一条心,人人为集体。”许多典型调查的资料证明,实行定额记工,劳动工效可以提高一倍到几倍。
第二,有利于实现男女同工同酬。过去妇女底分比男劳力低,不管死分死记还是底分活评都很难做到男女同工同酬。现在实行定额记工,只要妇女能完成同男劳力一样的定额,就可得到同等工分。这就使男女社员的工分报酬更加合理。
第三,实行定额记工,社员在完成自己定额任务后的多余时间可以早休息或自行支配,用来处理一些家务,或种自留地,或经营正当的家庭副业。就这一点来说,定额记工又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社员“公”和“私”的矛盾,有利于正确处理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第四,有利于加强干部对生产的领导。实行定额管理、定额记工,该干什么作业组长自己会安排,每天出工不用队长喊,社员就自觉下田去了。队干部可以集中精力多考虑生产和经营管理问题,加强对生产的领导,并且能够腾出更多的时间参加劳动。
目前,有些同志对定额记工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模糊认识。现就这些问题谈谈我们的看法。
第一,有人怀疑定额记工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原则。长期以来,林彪、“四人帮”把定额记工污蔑为“工分挂帅”,搞乱了在按劳分配问题上的理论是非和思想是非,破坏了党的政策,以致在一些基层干部中不敢搞定额记工,不敢谈多劳动多得工分,怕被戴上“工分挂帅”的大帽子。
必须指出,“工分挂帅”这个概念本身就是含混不清的,如果说生产队实行定额记工,多劳动多记工分,就是“工分挂帅”,这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工分是衡量社员劳动的尺度和参加分配的依据,所以抓工分是应该的,用定额记工多劳多得的办法,鼓励社员的积极性也是应该的。
“工分挂帅”是“四人帮”挥舞的一根大棒,它煽动平均主义、无政府主义,造成了好坏不分、奖惩不明的恶劣后果。今天,我们要理直气壮地抓好社会主义的定额记工。第二,有人担心实行定额记工会扩大贫富差别,产生两极分化。其实,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实行定额记工,只是计酬形式的改进,决不改变所有制性质。同时劳动者在体力与技能上的差别是有限的,单身汉再强收入也不过只高出二至三倍。这样一点劳动收入上的差别,怎会造成两极分化呢?
第三,有人担心,实行定额记工会助长“私”字,产生个人主义倾向。其实,“大呼隆”记工,平均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现象严重,不仅尖头滑脑的人乘机混工分,就是一般社员也可能产生混工分的思想。实行定额记工,混工分的思想受到了限制,尖的钻不进,滑的溜不掉,老实人卡不到。从这个意义上说,定额记工确实限制了一些人少劳多得、投机取巧的个人主义思想。
有人还认为在定额记工条件下,社员在完成集体生产劳动的定额后,有剩余时间去经营自留地和家庭副业,会助长资本主义倾向。这显然是不正确的,因为社员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正当的家庭副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是党的政策所允许的,怎么是资本主义倾向呢?
第四,有人担心实行定额记工会出现只求数量忽视质量的现象。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定额记工是以定额管理为前提,定额的制定不但要定数量,定时间,而且还要定质量,在完成“三定”的基础上,还要检查验收,才能最后定工分。这就是说,定额记工本身就包含有对农活质量的要求。只要坚持严格的检查验收制度,就能克服只图数量、忽视质量的倾向。实践证明,定额记工,不仅不会降低农活质量,而且会有利于提高质量。


第3版()
专栏:

物质鼓励和物质刺激能划清界限吗?
李文
一年多来,我国经济学界对“四人帮”在按劳分配问题上散布的谬论,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批判。“四人帮”制造的混乱,已经逐步得到澄清。但是,与按劳分配相联系的物质刺激问题,还是比较混乱的。不少文章仍然力图要在按劳分配与物质刺激之间划清界限。他们划了哪些界限呢?归纳起来,大致有这样几条:一、“按劳分配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内容”,而“物质刺激则是修正主义思潮,是经济主义在社会主义分配领域中的表现”;二、按劳分配“体现着国家、集体、个人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相互关系”,而“物质刺激则反映着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关系,是腐蚀劳动人民思想、榨取劳动人民血汗的手段”;三、“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能够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是无产阶级战胜资产阶级的一个重要条件;物质刺激是刺激资本主义的发展,是复辟资本主义的手段”。但是,他们又都赞成物质鼓励。这就发生一个问题:“鼓励”与“刺激”之别,就成为划分马克思主义与修正主义、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界限了吗?这个问题应该得到澄清。
其实,“鼓励”这个词在德文、英文、俄文中,意思都是推动、促进人和事物前进的意思,同德文、英文、俄文中“刺激”的意思是相通的。如在德文中,物质刺激和物质鼓励,有时都用同一个词,不加区分。在德文、英文、俄文词典中,往往有用“刺激”与“鼓励”这两个词彼此解释的情况。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也没有严格区分“鼓励”和“刺激”。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只要分配为纯粹经济的考虑所支配,它就将由生产的利益来调节,而最能促进生产的是能使一切社会成员尽可能地全面发展、保持和运用自己能力的那种分配方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240页)这里的“促进”,德文原文为“鼓励”,在俄译本中则译为“刺激”。
列宁在谈到实行粮食税时曾指出:“实行商品交换可以刺激农民扩大播种面积和改进耕作技术。”(《列宁全集》第32卷424页)又指出:“这种周转对于农民是一种刺激、鼓励和推动。”(同上,第215页)这里,“刺激”和“鼓励”显然是同一意思。
斯大林在谈到奖励熟练工人时指出:“而提升他们和提高他们的工资水平是什么意思呢?这对非熟练工人会有什么影响呢?除了其他一切以外,这就是给非熟练工人开辟前途,刺激他们上进,刺激他们成为熟练工人。”(《斯大林全集》第13卷55页)这里的“刺激”也同于鼓励的意思。
由此可见,“鼓励”和“刺激”这两个词,无论从德文、英文或俄文的原义来看,或者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的使用情况来看,两者的意思是相通的,没有根本区别,更没有褒贬之分。
在社会主义阶段,生产力的发展和人们的觉悟程度还达不到可以实行按需分配的水平,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不得食。从物质上鼓励或刺激人们为社会主义更好地劳动,这就是按劳分配的实质。试图用按劳分配和物质刺激来划分马克思主义或修正主义和社会主义或资本主义,那是划不清的。至于在我们的生活中,习惯于用物质鼓励而不用物质刺激,那是可以的,但不必一定要说物质鼓励是社会主义,物质刺激则是资本主义或修正主义。


第3版()
专栏:

全国人口理论科学讨论会在京召开
本报讯 最近,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人口理论科学讨论会。参加会议的有各省、市、自治区有关高等院校、党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所)、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公安部、城市规划局以及有关新闻、出版单位的同志共一百七十一人。陈慕华同志曾到会听取了部分发言,并向全体与会同志讲了话。
这次会议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就人口理论问题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讨论。关于人口规律与经济规律的关系,总的认为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有的认为人口规律是经济规律的一个侧面,有的认为人口规律不仅仅是经济规律的一个侧面,还有同志主张人口规律是独立存在的规律,人口理论是一门综合的科学。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人口规律问题,大家认识不尽一致,但都强调了有计划地调节人口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人口规律的基本特征和本质要求。大家还着重讨论了我国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同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关系,认为这个问题十分重要。从我国的现实条件出发,要保证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高速度发展,必须相应地贯彻执行中央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进一步降低人口增长速度。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既逐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又可以积累更多的资金,为高速度扩大再生产奠定物质基础;才能够保证更快更好地用先进技术装备劳动者,加快提高劳动生产率;才能够更快更好地办好各类学校,加快普及和提高青少年和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才能够进一步解放妇女,保护儿童,更好地发挥妇女“半边天”的作用。不少同志介绍了各地的典型经验,论述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也提出了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央的方针,在口粮分配等经济政策和宣传工作、组织工作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会上还批判了马尔萨斯的人口论,指出我们的计划生育,在内容、目的、手段等方面都同它有本质的区别,应该理直气壮地贯彻执行中央的计划生育方针。同时,对当代国外各种人口理论,也作了批判的分析。
这次讨论会为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提出了许多进一步研究的课题,对今后人口理论问题的研究是一个很大的推动。会议建议各级党委要更加重视人口问题,加强领导,并建议成立人口学会,加强各地研究机构的分工合作,使人口理论的研究工作进一步开展起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