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年2月4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
专栏:

用马克思主义占领法律阵地
北京大学法律系工农兵学员 方克刚 杨国峰 杜德培 刘润亭
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告诉我们:法律是上层建筑领域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政治上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产生并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列宁指出:“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之后,象任何阶级一样,要通过改变所有制和实行新宪法来掌握和保持政权,巩固政权。”(《列宁全集》第三十卷第433页)毛主席指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法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这些上层建筑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和社会主义劳动组织的建立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二十年前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我国第一个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推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二十年来,我们的国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取得了许多新胜利和新经验。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为了总结新经验,巩固新胜利,反映我国人民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共同愿望,通过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请大会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公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们一定要认真地执行和勇敢地捍卫这个根本大法,把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进行到底。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以前,在刘少奇反革命的修正主义教育路线的统治下,大学文科的法律教学和研究,浸透了孔孟之道的污泥浊水,弥漫着修正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毒素。有些人不是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而是为资产阶级的法律作辩护。有的在教学中宣扬孔老二的吃人的“仁”,对孟轲的“仁政”也备加吹捧。有的在教学中对法家进行攻击,否定法家在历史上的进步作用,歪曲历史上儒法两条路线斗争的实质。至于在法学的教学中大肆宣扬资产阶级的法学观点,鼓吹议会“民主”,兜售现代修正主义的法学观点,鼓吹“阶级斗争熄灭论”,那更是屡见不鲜的。
经过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上层建筑的各个领域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教育战线出现了生气勃勃的革命景象,大学文科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两个阶级、两条道路、两条路线的斗争,在教育战线上还是长期存在的,在法律学科这个领域里的斗争也还是尖锐的。在批林批孔运动中,才开始比较认真地用马克思主义对孔孟之道及其反动的法学观点进行了批判,对法家在历史上的进步作用和他们的法学思想进行了研究,并且坚持了古为今用的原则。应当看到,这方面的批判和研究还很不够。封建的、资产阶级的和修正主义的法学的影响还存在,必须深入、持久地进行揭露和批判。这些腐朽反动的意识形态正在土崩瓦解,但是,彻底清除这些思想垃圾,还需要我们作出很大的努力。随着批林批孔运动普及、深入、持久地开展,我们要更加认真地学习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斗争、关于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基本理论,进一步用马克思主义占领法律阵地。
马克思主义理论是在斗争中产生和发展的。要用马克思主义占领法律学科这个上层建筑领域,就要用马克思主义批判修正主义的法学思想,批判资产阶级和一切反动没落阶级的法学思想,特别是要批判林彪恶毒攻击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的谬论和罪行;还要认真地研究法律领域的历史和现状,研究儒法两家两条路线在法律领域斗争的历史,从理论上正确地阐明和解决法律领域两条路线斗争中提出的问题,科学地总结历史的和现实的斗争经验。为此,要在斗争中建立和壮大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队伍。这一切,都要为反修防修服务,为巩固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服务。
要把认真看书学习和参加三大革命运动的实践结合起来。我们大学文科的学员,只有把整个社会作为自己的“工厂”,同广大工农兵相结合,为巩固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而战斗不息,在斗争中学习,才能不断提高阶级斗争、路线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觉悟,提高识别真假马克思主义的能力。也只有这样,才能对封、资、修的反动的意识形态进行深刻的科学的批判,夺取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上层建筑领域里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更大胜利。


第2版()
专栏:

列宁语录
无产阶级专政同其他阶级专政相似的地方,在于它同任何专政一样,必须用暴力镇压那个失去政治统治权的阶级的反抗。无产阶级专政同其他阶级专政(中世纪的地主专政,一切文明的资本主义国家中的资产阶级专政)根本不同的地方,在于地主和资产阶级专政是用暴力镇压大多数劳动人民的反抗。相反地,无产阶级专政是用暴力镇压少数地主资本家剥削者的反抗。


第2版()
专栏:

法律、专政和所有制
——评慎到的法学思想的阶级实质
吴 琼
用马克思主义占领哲学、历史、教育、文学、艺术、法律等在内的整个上层建筑领域,是普及、深入、持久地开展批林批孔运动的长期的战斗任务。研究先秦法家的法学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对于进行这场战斗是有益的。
在我国奴隶制社会最后崩溃、封建制社会正在兴起的时期,法家为建立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学作了很大的努力,同代表没落奴隶主阶级的儒家进行了长期的斗争。其中慎到的法学思想是值得注意的。
慎到是赵国人,早于韩非,韩非对他是很称道的。慎到实际上提出了关于建立中央集权的地主阶级专政的主张。慎到的学说,后来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批判地吸取。秦始皇实行了法家路线,初步统一了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慎到的法学,实际上已经包括了“法”(法制)、“术”(统治方法)、“势”(统治权力)三个方面的内容。但慎到特别强调“势”。他一再强调“民一于君,事断于法”,强调大权集中统一于新兴地主阶级的君主手中的重要性,也就是加强新兴地主阶级专政的重要性。
慎到反复强调这一点,是适合当时阶级斗争形势的需要的。在封建制取代奴隶制的社会变革时期,奴隶主阶级仍然存在,奴隶制旧社会的习惯势力还很强大,没落奴隶主贵族那一套等级特权制度还有很深的影响。这就容易使奴隶主贵族钻进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权机构;也容易使新兴地主阶级的某些人掌握较多的特权,成为新式奴隶主,忘掉新兴封建国家的整体利益。在这两种情况下,都会破坏统一法令的实施,破坏政治改革,甚至导致奴隶制的复辟。因此,慎到特别强调集中权力、统一法令,使政治改革卓有成效;反对乱法分权,导致分裂倒退,使政治改革化为泡影。
我们从后来秦王朝兴亡的历史经验中可以看到,慎到这种“一于君”“断于法”的政治理论,在当时是具有进步意义的。秦始皇集国家大权于一身,坚决推行新兴地主阶级的统一法令,这样做,不仅有力地铲除了吕不韦等奴隶主复辟集团,而且统一了中国,使得地主阶级的统一国家强盛兴旺。赵高篡权,胡亥昏庸懦弱,法令滋乱,复辟倒退,使得秦始皇的法家路线中断,秦朝灭亡。如果不是陈胜、吴广发动的农民大起义推翻赵高篡夺了的政权,奴隶制就很可能复辟。由此可见,在当时社会制度大变革的历史条件下,凭借中央集权的新兴地主阶级专政,去推行有利于社会改革的统一法令,是多么重要!
恩格斯指出:“迄今所发生的一切革命,都是为了保护一种所有制以反对另一种所有制的革命。”①先秦时期法家对儒家的斗争,本质上,是为了建立和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所有制,反对奴隶主阶级的所有制;是为了把原先为奴隶主阶级占有的土地转移到新兴地主阶级手里。
慎到打了一个比喻:一只兔子在街上跑,成百的人去追捕它,追捕的人都是出于贪得,但人们都不责备他们,这是因为那只兔子的所有权还没有确定。市场上摆满了兔子,人们走过连看也不看,这并不是因为他们不想要这些兔子,而是因为所有权已经确定了。——当时,法家积极地为封建制的土地私有制的巩固和发展制造舆论。对于还没有确定私有权的土地,鼓励人们去争着开辟;对于确定了私有权的,则主张用法律加以保护。这是对奴隶主所有制的“公田”的否定,对封建制的土地私有制的肯定。
马克思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②恩格斯又指出:“经济关系反映为法原则,也同样必然使这种关系倒置过来。”“而这种颠倒——它在被认清以前是构成我们称之为思想观点的东西的——又对经济基础发生反作用,并且能在某种限度内改变它,我以为这是不言而喻的。”③一定阶级的法律,是一定阶级的所有制在本阶级思想观念上的反映;而这种法权观念,又转过来为维护本阶级的所有制服务。
慎到的法学,就是为维护地主阶级的所有制服务的。他说:“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就是说:法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地下冒出来的,而是从人类社会中产生的,合乎人们的心愿就行了。他说的“合乎人心”,就是合乎新兴地主阶级的心愿。他提出“定赏分财必由法”。当时的“赏”,就是奖赏对新兴地主阶级有功的人,通过这种办法来扶植和发展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经济力量。“分财”,指的就是在封建制取代奴隶制的过程中财产的再分配,以及新兴封建社会的财产分配。这些都要用法律来保障,按法律来进行。
慎到赤裸裸地宣称:“人莫不自为也”,把自私自利看作“人”的“共同本性”,这是新兴地主阶级把剥削阶级的自私性故意扩大为“人性”的一种表现。但在当时,他是以此来反对奴隶主的虚伪的“礼治”的。他戳穿了孔孟的“仁者爱人”的说教,揭示了在阶级社会里人与人的关系不过是利害关系而已。他以此作为“法治”的根据。奴隶制的井田制把奴隶主土地所有制披上了“公田”的外衣;慎到的学说直截了当地为扩大和维护封建制的土地私有制提供论据。他甚至主张,没有一定的私有财产(当时主要是土地)的人就不能当官。这是他为新兴地主阶级统治者提出的用人的阶级标准。
奴隶主及其代言人儒家把奴隶制的所有制说成是“天”所赐予的,百姓是由“圣人”(奴隶主贵族头子)养活的。慎到痛快淋漓地揭穿了这些谎话。他指出:天,地,“圣人”,都是不会关心和解决人们的困难的。天并不忧虑人们屋子里的黑暗,而是人们自己开了窗户就得到光明;地并不忧虑人们的贫困,而是人们自己开垦了荒地就得到富裕;是百姓养活了“圣人”,而不是“圣人”养活了百姓。——这就为新兴地主阶级发展开垦土地的事业、扩大土地私有制和取消奴隶主贵族的特权,提供了理论根据,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基本要求。
新兴地主阶级怎样使他们的法律发生效力呢?还得通过强有力的权力机构。
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带有政治形式。”④列宁更明确地指出:“如果没有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⑤维护一定阶级的所有制和财产的根本工具,是统治阶级对其他阶级实行专政的国家机器。法律是反映着所有制和财产关系的,又能够维护它借以形成的所有制和财产;但是,本阶级不紧紧掌握住国家大权,还是不行。本阶级的法律,只有通过国家权力,才能迫使其他阶级服从。所谓法律,不过是给本阶级的所有制和统治地位,盖上“社会普遍承认”的印章。——这就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其中包括政治、法律,等等)之间的辩证关系;而在上层建筑中,在一定路线指导下的政权是重要的一环。——慎到强调“势”,强调加强中央集权,实际上是总结了在他之前新兴地主阶级同没落奴隶主阶级争夺政权和财权的成功的和失败的经验。
其实,大叫“礼治”的奴隶主阶级并不是不要法律的。孔丘拚命维护的周礼,本质上正是奴隶主的法律。周礼本来就是奴隶制的各种典章制度,它不仅是奴隶主贵族用来“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的规定所有制的大法,而且是“民不迁、农不移、工贾不变”的等级戒律。它正是奴隶主贵族“守其国、行其政令、无失其民”的法律。而所谓“礼治”,也正是靠奴隶主政权维护的奴隶主阶级的法律之实施。“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其实就是规定奴隶主的政治特权和对奴隶实行专政的一条重要法律。“礼治”维护的是奴隶主贵族的所有制和财产,维护的是奴隶主阶级的绝对的政治经济特权。这种特权,从根本上讲来,正是靠奴隶主国家的血淋淋的暴力才得以实现的。不过由于没落奴隶主阶级的虚弱,儒家极其虚伪地把这个真相加以掩饰罢了。维护没落的奴隶制的反动思想家孔丘、孟轲顽固地执守“礼治”,提倡什么“法先王”、搞“分封”、复“井田”等等,必然到处碰壁。正如马克思所说,“旧法律是从这些旧社会关系中产生出来的,它们也必然同旧社会关系一起消亡。”⑥
林彪尊儒反法,大骂秦始皇,狂叫“复礼”,妄图推翻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所有制,建立林家法西斯王朝,恢复资本主义的所有制。他企图把中国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创造的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拱手转送给已经被人民推翻了的地主、资产阶级,以及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重建剥削阶级的“天堂”,用法西斯的手段夺取和维护他们一小撮的政治经济特权。
然而,在以毛主席为首的党中央的英明领导下,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的滚滚怒涛,粉碎了代表没落的剥削阶级的林彪反党集团的反革命政变。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妄图“克己复礼”的地主资产阶级及其政治代表是不会死心的。我们一定要抓紧批林批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反修防修,为巩固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而进行长期的斗争。
注: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110—111页
②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六卷291—292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484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69页
⑤《列宁选集》第三卷第256页


第2版()
专栏:资料

慎到以“势”为核心的法治思想
战国时期赵国人慎到的著述,被编为《慎子》一书。《汉书·艺文志》载:“《慎子》四十二篇。”流传下来的《慎子》,只有五篇。从这些残篇中,仍然可以看到慎到的法学思想的概貌。
慎到说:“民一于君,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也”。(人民都统一于君主,政事都决断于法制,这就是治国的大道理。)靠什么使人们统一于君主呢?慎到认为,主要靠统一的法令。他强调一切依法办事:“为人君者不多听;据法倚数,以观得失。无法之言,不听于耳;无法之劳,不图于功;无劳之亲,不任于官。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这显然是对儒家维护奴隶主贵族利益的那一套“礼治”的批判,是对“非礼勿视,勿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有礼则安,无礼则危”,以及任人唯亲的分封、世袭制的否定。
慎到指出,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君主所立的“法”,必须“立公”“弃私”。——当然,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根本就没有“立公弃私”的法律。任何法律都是有阶级性的。所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过是欺人之谈。慎到之所以强调法治要“立公弃私”,其矛头所指,首先是那些奴隶主贵族特权阶层,是奴隶主贵族那一套世袭的等级制度。他是为整个新兴地主阶级的“天下”和“国”考虑立法的,因此,也反对君主和各级官吏只顾一己之私而不顾整个地主阶级之“公”,使“法”不“公正”,得不到“公信”,以至有损于法令的统一。当然,他所说的“法”之公正与否、公信与否,都是以新兴地主阶级的利害关系为尺度的。
慎到不但强调法令统一,而且强调权力集中。
慎到提倡“势”,也就是要求新兴地主阶级的君主集中掌握大权。慎到是把政治改革和国家富强的希望寄托在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君主身上的。他认为:贤人之所以屈于不肖者之下,是由于贤人的权轻;不肖者之所以反而驾御贤人,是由于不肖者的位尊。“由此观之,贤不足以服不肖,而势位足以屈贤矣。”在这里,慎到实际上揭露了反动统治阶级的一个“秘密”:那些奴隶主贵族之所以能够欺压新兴地主阶级,是由于掌握着国家大权,并不是由于什么“天命”、“德行”。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君主要想改革政治并使国家富强,首先要夺取在分封制下由没落奴隶主贵族们用世袭的办法掌握着的权势。
慎到认为,在新兴地主阶级的君主掌握大权之后,还要力求避免权力的分散和削弱。他说:“立天子者,不使诸侯疑焉……疑则动,两则争,杂则相伤,害在有与不在独也。”(立天子,不使诸侯与天子相匹拟……两者相匹拟就不会平静,两者相对等就要相争夺,思想不一致的人杂处在一起,就会相伤害。国家之患在于有人争权而不在于君主独裁。)他说的“天子”,实际上是指新兴地主阶级的君主,“诸侯”,指奴隶制分封制的残余势力或新的割据势力。
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慎到认为,新兴地主阶级的君主还需要把众臣的能力集于自身。慎到认为,只要有一方面的能力为加强新兴地主阶级的专政服务的人,君主全可任用;尽量地兼收并蓄,不拘一格地使用人材,也就等于增加了君主自身的本领和威势,“太上”(君主)之所以为“太上”,是由于“包而蓄”了很多“下者”(众臣)的“能”。总之,慎到认为,有统一的法令,有集中的权力,又有努力执行这样的法令、维护这样的权力的有各种能力的人组成的法家领导集团,新兴地主阶级专政就强而有力了。
(李 青)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