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6月16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
专栏:

法家代表人物介绍
北京大学 谷滋
少正卯
少正卯(?——公元前四九八年)春秋末期的鲁国人。他公开宣传革新主张,说服力很强,号召力很大,“聚徒成群”,形成一种不可忽视的进步社会势力。孔老二诬蔑他是“小人之桀雄”,正好说明他是反对奴隶主贵族的新兴封建势力的代表。少正卯和孔丘在鲁国同时教授学生,由于他讲的是和孔老二宣传的反动思想相对立的进步思想,以致有几次除颜回之外,孔老二的学生多数都跑到少正卯那里听讲去了。这对以孔丘为代表的奴隶制复辟派威胁极大。公元前四九八年,孔丘当了鲁国司寇并代行宰相职务不久,就血腥地杀害了少正卯。孔丘强加给少正卯五条罪状,叫做:“心达而险”(通达古今之变,了解事物变化,敢于造反);“行辟而坚”(不依奴隶制的正道行事,固执地走革新之路);“言伪而辩”(把他的革新道理说得头头是道);“记醜而博”(对奴隶制统治中所产生一些腐朽不稳的现象,知道得非常之多);“顺非而泽”(把反奴隶制的道理说得义正辞严)。从复辟派的这种诋毁中,恰恰证明了在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等重要问题上,少正卯与孔老二的斗争是当时两个对立的阶级和两条对立的路线之间的斗争。孔丘杀少正卯,实际上正是当时阶级斗争的表现。
现在留存的关于少正卯的记载虽然很少,但从荀子和王充的简短记载中,仍然可以看出少正卯是先秦法家的先驱者,是当时反对孔老二儒家的重要代表。
李悝
李悝(音亏)(约公元前四五五年——前三九五年),战国初年著名的政治家,也是战国早期法家重要代表人物之一。著有《法经》一书。
公元前五世纪中期,晋国的大夫魏、赵、韩三家瓜分了由没落奴隶主贵族统治的晋国,建立了魏、赵、韩三个国家,新兴地主阶级取得了统治地位。当时的魏国,奴隶制的残余还十分严重,没落奴隶主贵族还有相当大的势力,不断进行破坏活动,复辟和反复辟的斗争十分尖锐。为了巩固新兴地主阶级的统治,打击奴隶主贵族的复辟势力,魏国的国君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国,进行了政治、经济方面的改革。李悝的改革措施主要有:
一、废除奴隶主的“世卿世禄”制度,按功劳和能力选拔官吏。李悝认为:“治国的方法是,把俸禄给予那些对封建国家有功劳的人,任用有能力的人治理国家。有功必赏,有过必罚。”主张“剥夺那些腐朽的奴隶主贵族的俸禄,用来报酬愿为魏国效力的四方人士。”进一步削弱奴隶主贵族的政治特权,建立封建官僚制度。
二、推行“尽地力”和“善平籴(音狄)”等经济政策。李悝鼓励农民耕作,“尽地力之教”,增加产量。他还说:“谷贵伤民(城市居民),谷贱伤农。民伤就到处逃亡,农伤就国家贫困。”为了保持谷价的稳定,于是推行“平籴”政策。就是丰年时,由官府平价收购农民多余的粮食,作为储备,又可不使粮价暴跌;荒年时,由官府平价出售粮食,稳定粮价。以此制止奴隶主贵族和大商人投机牟利,发展封建经济,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封建统治。
三、制定《法经》,镇压没落奴隶主贵族的复辟活动,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法经》分为《盗》、《贼》、《网》、《捕》、《杂》、《具》六律。前五篇主要是关于封建国家和地主阶级的政治、经济利益不得侵犯的规定,后一篇是关于惩罚的执行办法。《法经》的执行沉重地打击了“刑不上大夫”等贵族特权。这对于防止奴隶主贵族进行复辟活动起了很大的作用。
李悝的改革,进一步削弱了魏国的奴隶主残余势力,促进了封建政治、经济的发展,使魏国很快地富强起来,成为战国初期强大的国家之一。李悝制定的这些政策和编著的《法经》,对后来的法家有很大影响。
吴起
吴起(?——公元前三八一年),卫国人,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之一,又是著名的军事家。
吴起曾先后在鲁、魏、楚等国做过官,尤其是在楚国辅助楚悼王期间,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推行政治、经济等方面的改革,收到了显著的成效。
改革前的楚国,大权主要掌握在奴隶主贵族手中。他们把楚国弄得政治腐败,经济衰弱,民不聊生。吴起从新兴地主阶级利益出发,敢于冲破反动腐朽的奴隶主势力的阻挠,坚持政治改革。他认为楚国的奴隶主贵族势力太大,“大臣太重,封君太众”,他们“上偪(逼)主而下虐民”,这是楚国所以“贫国弱兵”的根本原因。他指出要改变这种现象,就必须“明法审令”,依法办事,严格地推行法治。他在楚国的改革措施主要是:
一、废除奴隶主的“世卿世禄”制度,凡奴隶主贵族三代以后的爵禄,一律由国家收回。
二、进一步削弱奴隶主贵族的力量,强迫那些民愤较大的奴隶主贵族离开盘踞的世袭领地,迁到边远荒凉地区垦荒。
三、为地主阶级进一步掌握政权而整顿政治机构,裁减不必要的官吏,代之以比较精干的封建官僚。
经过吴起的变法,楚国在政治上有很大的进步,社会经济也有所发展,成为战国前期的第二个强国。
但是,没落的奴隶主阶级是不甘心他们的失败的。他们仇视一切革新的力量,等待时机,将复辟的希望变为复辟的行动。楚悼王刚死,他们就发动反革命的暴动,用乱箭射死吴起,扼杀了吴起的变法。此后,楚国日益衰落。著名的法家韩非曾说:“楚不用吴起而削乱”,对吴起变法的失败十分惋惜。
商鞅
商鞅(约公元前三九○年——前三三八年),战国中期卫国人。本来称为卫鞅或公孙鞅,后来在秦国变法有功,被封为“商君”,历史上称他为商鞅。他“少好刑名之学”,其政治主张见于后人辑录的《商君书》。
公元前三六一年,秦孝公下令求贤。商鞅携带李悝的《法经》,到了秦国。他得到秦孝公的信任,被任命为“左庶长”,主持变法。商鞅变法是秦国封建制取代奴隶制的历史转折点。韩非曾说:“秦行商君法而富强。”商鞅是新兴地主阶级的改革家,法家思想的主要奠基者。
商鞅在秦国实行变法,其主要措施是:
一、废除奴隶制的“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可以自由买卖,“为田开阡陌封疆”(把作为“井田制”标记的田间的道路和分界的土堆都开拓为可耕种的田地),奖励垦荒,发展地主经济。
二、废除奴隶主贵族的“世卿世禄”制度,建立地主阶级等级制,奖励军功,重订军功爵二十级。平民有功于耕战的,可以受赏。
三、在变法中,还特别奖励耕织,规定凡是努力生产,给国家缴纳粮食布帛多的人,可以免除其本身的徭役。
四、反对奴隶制的分封制,普遍推行县制,在秦国建立三十一个县,使之成为直属于国君的地方组织,以加强中央集权。
五、统一度量衡制度。
在商鞅变法的过程中,始终贯穿着两个阶级、两条路线的激烈斗争。当秦孝公初步决定采取商鞅变法的措施时,立即遭到奴隶主贵族的政治代表甘龙、杜挚之流的激烈反对。于是在宫廷里展开了一场大论战。甘、杜之流竭力维护奴隶制的“礼治”,大肆叫嚣:效法古代是不会有过失的,遵循旧礼也没有什么不好,为什么要变法?商鞅以“治世不一道(治理国家没有一成不变的办法);便国不法古(为国家谋利益不一定效法古代)”等革新理论粉碎了他们的陈词滥调,从思想上理论上为变法扫清了道路。
变法刚一开始,一伙奴隶主贵族蓄意反对变革,唆使太子驷犯法。商鞅把太子的两个老师作为教唆犯处了刑:公子虔判处劓(音亿,割鼻)刑;公孙贾判处黥(音晴,在面上刺字)刑。这是法家不畏权贵,勇于改革的革命行动。
商鞅变法“行之十年,秦民大说(悦)”,“乡邑大治”,连不认字的妇孺都能“言商君之法”。而奴隶主贵族却对商鞅变法恨之入骨。但商鞅毫不手软,他运用地主阶级的政权,大力铲除残余的旧贵族势力,把那些反对变法的“乱化之民”迫迁到边远地区去垦荒。商鞅还坚决打击那些“以古非今”的反动儒生,“燔(音凡,焚烧)《诗》、《书》而明法令。”商鞅认为:儒家所鼓吹的“礼乐、诗书、修善、孝悌、诚信、贞廉、仁义、非兵、羞战”,是导致国家贫弱的思想根源。他在国都咸阳附近渭水边上镇压了七百多个阴谋复辟的旧贵族以及依附于他们的反动儒生,加强和巩固了新兴地主阶级政权。
商鞅主张以革命的暴力来反对反革命暴力,强调“以战去战”,“以刑去刑”。他在秦国执政十八年间,不但变法取得很大成功,军事上也取得重大胜利,东伐魏国,俘虏魏将公子卬(音昂)。因此更引起奴隶主贵族的刻骨仇恨。有个叫赵良的反动儒生,引经据典地狂吠什么“恃德者昌,恃力者亡”,假惺惺地关心商鞅的个人安危,实际上是威胁商鞅下台。但商鞅毫不动摇。
奴隶主贵族不甘心失败,等到秦孝公一死,旧贵族如公子虔之流,便猖狂反攻倒算。他们诬告商鞅谋反,秦惠文王(即太子驷)下令逮捕商鞅。商鞅面对复辟势力的迫害,毅然决然地举兵反抗。公元前三三八年,商鞅不幸被捕,被“车裂”示众,全家也被杀害。血淋淋的历史事实说明:儒法斗争从来不是什么学术之争,而是你死我活的阶级大搏斗。
商鞅虽然被杀害,但是“秦法未败”,秦国在商鞅变法的基础上强盛起来,为秦始皇统一全中国奠定了基础。这说明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是符合当时历史发展的趋势的,因此必定要取得胜利。
荀况
荀况(约公元前三一三年——前二三八年),战国末期赵国人。当时人称他为荀卿或孙卿。荀况是新兴地主阶级杰出的唯物主义思想家,先秦法家的杰出代表。他曾在齐国的文化中心稷下(齐国都城临菑西门)讲学,影响很大。著名的法家韩非、李斯都是他的学生。现存的《荀子》三十二篇是经过后人重新编排的,保存了荀况的富有战斗性的许多政论文章。
荀况对商鞅变法以后的秦国赞扬备至。他认为,秦国自从商鞅变法以来,在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改革都比较彻底,获得了显著的成就,并且希望秦国能够“令行于天下”。他从理论上充分肯定“法治”的优越性,认为它是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的。他主张“才行反时者死无赦!”要求对那些吹嘘自己有才能、有德行,而大开历史倒车、搞复辟活动的人,实行地主阶级专政。
荀况在他的政论文章中,虽然也讲到“礼”,但对“礼”做出新的解释,给予封建等级制的内容。他说:“礼者,法之大分(总纲),类之纲纪也。”他认为“礼”的作用是“断长续短,损(减少)有余,益(增补)不足。”意思是主张按照地主阶级的利益,剥夺奴隶主贵族的财产和权力,进行再分配,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再分配的原则是“无功不赏,无罪不罚”,“虽王公士大夫之子孙”如果不符合这项原则,“则归之庶人(平民)”,以保证新兴地主阶级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利益。荀况的法家理论,对建立和巩固封建地主阶级专政,对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起了积极的作用。
荀况对孔孟之道进行了深刻批判。他针对孟轲“法先王”的反动口号,提出了“法后王”的主张。他骂反动儒生是“呼先王以欺愚者而求衣食”的政客和骗子。他的“法后王”就是要效法当今,主张革新,反对倒退,也就是实行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
荀况站在唯物主义立场上,猛烈地抨击了孔孟的“天命论”,指出“天”就是自然界,并没有意志,要把天与人、自然与社会区别开来。他说:“天行有常(规律),不为尧存,不为桀亡。”日月星辰的运行,寒暑风雨的现象都是自然的变化,有它的客观规律,不以帝王的更替、政治的好坏为转移。但是,人类对于自然界不是无能为力的。人类可以用主观努力去改造自然,使之为人类服务。他强调指出:“从天而颂之,孰与制天命而用之?”(顺从“天命”去颂扬它,怎及得掌握自然的变化规律而利用它?)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生气勃勃的进取精神,是对儒家“死生有命,富贵在天”的谬论的有力批判。
荀况进一步批判了孔孟“生而知之”的先验论,他在《劝学》等篇中列举了许多生动的事例,说明知识是后天积累的,仿佛积土而为山,积水而为海,根本否认奴隶主是什么天生的“圣贤君子”。他还认为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圣人(“涂(道路上)之人可以为禹”),有力地驳斥了“唯上智与下愚不移”的反动观点,从理论上为新兴地主阶级争取政治和经济地位。
荀况还针对孟轲的“性善论”,提出了“性恶论”,指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人为)也。”这虽然也是抽象的人性论,是错误的,但其目的是为了反对孟轲的天赋道德论,为新兴地主阶级实行“法治”提供理论根据,所以在当时是有进步意义的。
韩非
韩非(约公元前二八○年——前二三三年),战国末期韩国人,与李斯同是荀况的学生。他总结和发展了前期法家的思想,系统地建立了法家的思想体系,是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的学说为新兴地主阶级创立统一的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国家,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根据。他的著作收集在《韩非子》一书中,共计五十五篇。具有代表性的作品是《五蠹(音杜)》、《孤愤》、《显学》、《说难》、《定法》、《有度》、《用人》等篇。
韩非曾向韩王安献策,要求他在政治、经济上进行改革,但未被采纳。韩非于是退而著述,评论当时各国政治的得失;分析当时的形势和国内外矛盾;并且尖锐地批判了反动的儒家学派,指出只有“法治”才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
韩非痛斥了儒家的“法先王”思想,主张变革,反对复古。他发展了法家的进步的历史观,列举了“上古”、“中古”、“近古”直到“当今”的社会变迁,指出历史是发展的,进化的,强调政治制度必须顺应社会的发展而改变,“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办法)变”,不能遵循古道,墨守常规。他指出:“今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就象守株待兔一样愚蠢可笑。
韩非根据当时是“争于气力”的时代的特点,总结了新兴地主阶级在变革过程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提出了一系列巩固和加强新兴地主阶级专政的理论、政策和措施。他总结了商鞅等人的法治思想和实践,提出一套完整的“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所谓“势”就是政权、权势;他主张“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强调要加强中央集权,反对分封割据。“法”就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法令制度;他主张“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漏掉)匹夫。”“术”就是任免、考核、赏罚各级官吏的方法手段;他很重视因能授官、量功授爵的法家政策,强调“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地方官),猛将必发(选拔)于卒伍。”选拔、提升、考核官吏,都必须通过实际工作的考验。这样才能防止奴隶主贵族通过私人关系篡夺国家大权,才能巩固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他认为“抱(坚持)法处势
(掌握政权)则治,背法去势则乱。”无术就不能“知奸”、“去奸”。“法、术、势”三者“不可一无”。只有国君依靠国家政权来推行法令,防止各级官吏的奸私,防止和镇压奴隶主贵族阴谋复辟的反革命活动,才能巩固和加强新兴地主阶级的专政。这就为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国家奠定了理论基础。
韩非非常重视奖励耕战,认为这是富国强兵之道。他把不从事耕战的儒生、高谈阔论的纵横家、游侠刺客、害怕服兵役的人、投机营利的工商业者,统称为“五蠹(五种蛀虫)”。他认为只有奖励耕战,发展封建地主经济、加强军事力量,才能通过革命战争,统一天下,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的国家。
韩非还主张对奴隶主贵族的复辟活动进行坚决镇压,在意识形态领域里实行专政。他提出要杜绝“先王之语”,“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对那些胆敢颂古非今,“以文乱法”的反动儒生,要予以严厉制裁。韩非这些主张为秦始皇“焚书坑儒”,打击复辟势力,提供了理论根据,是巩固新兴地主阶级专政的需要。
韩非的著作传到秦国,秦始皇读了以后,十分赞赏地说:“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后来,虽然韩非到秦国之后不久就死了,但他的法治思想为秦始皇所采用,对于巩固封建的生产关系,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地主阶级专政的国家,起了巨大的作用。
(原载六月十五日《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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