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3月3日人民日报 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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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毛主席语录
我们坚决主张,一切国家实行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样大家知道的五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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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社论

祝贺巴黎国际会议圆满结束
在巴黎举行的关于越南问题的国际会议,已于一九七三年三月二日闭幕。由于与会各方的共同努力,会议通过了《关于越南问题的国际会议的决议书》,对维护越南和印度支那的和平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对巴黎国际会议的圆满结束表示热烈的祝贺。
参加会议的十二个政府代表团,在他们共同签署的决议书中表示:确认、赞成、支持和彻底尊重“关于在越南结束战争、恢复和平的协定”和有关的四项议定书,“郑重承认并彻底尊重越南人民的基本民族权利,即越南的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以及越南南方人民的自决权”。越南人民的这一基本民族权利,已经在一月二十七日签订的巴黎协定中得到确认,现在又在巴黎国际会议的决议书中得到了明确的国际保证。这是越南人民为维护祖国的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进行长期英勇斗争取得的成果。它不仅符合越南人民的民族利益,也符合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
巴黎协定的签订,使在越南的战争停了下来。巴黎国际会议达成的协议,为巴黎协定的实施提供了有利的国际条件。但是巴黎协定的彻底实施,首先有赖于签订这个协定的有关各方作出共同的努力。一个多月来,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和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严格遵守和认真履行巴黎协定和有关的各项议定书。值得注意的是,巴黎协定在实施的过程中,却遇到来自签署协定的另外两方,特别是西贡当局的障碍。现在,巴黎国际会议通过的庄严文件强调,巴黎协定和各项议定书“应得到彻底尊重和严格执行”。人们有理由要求西贡当局和美国方面停止违反和破坏巴黎协定的行为,使巴黎协定能得到彻底实施,从而让越南人民能够在没有外来干涉的情况下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
严格履行巴黎国际会议决议书的各项规定,彻底尊重越南人民的基本民族权利,维护越南和平,是签署决议书各方的共同责任。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一贯支持越南人民的正义斗争,一贯尊重越南的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一贯关心越南和印度支那的和平。我国作为参加巴黎国际会议和签署会议决议书的一方,认真承担义务,保证严格履行巴黎国际会议的决议书,决不做任何妨碍和违背巴黎协定的事情。我们希望,签署决议书的其他各方以及其他国家,都能按照巴黎国际会议决议书所要求的那样,彻底尊重越南人民的基本民族权利,即越南的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以及越南南方人民的自决权,并且不采取违背巴黎协定各项条款的任何行动。我们相信,在越南人民的坚决斗争和全世界人民的支持下,越南人民的基本民族权利和民族愿望一定能够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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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关于越南问题的国际会议
隆重举行决议书签字仪式并宣告闭幕
姬鹏飞外长、罗杰斯国务卿、舒曼外长、阮氏萍外长、彼得·亚诺什外长、马利克外长、奥尔绍夫斯基外长、阮维桢外长、霍姆大臣、陈文林外长、葛罗米柯外长和夏普外长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决议书上正式签字 姬鹏飞外长在签字后讲话 瓦尔德海姆秘书长出席签字仪式
新华社巴黎一九七三年三月二日电 关于越南问题的国际会议三月二日举行了隆重的《关于越南问题的国际会议的决议书》正式签字仪式,并宣告闭幕。
签字仪式是在巴黎克莱贝尔大街国际会议中心的会议大厅里举行的。
下午三点十五分(巴黎时间),十二个政府代表团的团长、团员和顾问们陆续走进大厅,并在圆桌前就座。
波兰外交部长斯特凡·奥尔绍夫斯基以当日会议主持人的身份,在下午三点二十五分宣布签字仪式开始。
《关于越南问题的国际会议的决议书》有中文、法文、俄文、越南文和英文五种文本,这五种文本都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姬鹏飞,美利坚合众国国务卿威廉·罗杰斯,法兰西共和国外交部长莫里斯·舒曼,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外交部长阮氏萍,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彼得·亚诺什,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外交部长亚当·马利克,波兰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斯特凡·奥尔绍夫斯基,越南民主共和国外交部长阮维桢,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亚历克·道格拉斯—霍姆,越南共和政府外交部长陈文林,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外交部长安德烈·葛罗米柯和加拿大外交部长米切尔·夏普,分别代表各自政府轮流在五种文本上正式签了字。
正式签字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姬鹏飞发表了讲话
(全文见第二版)。
波兰外交部长斯特凡·奥尔绍夫斯基以当日会议主持人的身份,代表与会的各政府代表团,向东道国——法国政府对会议的安排和协助,表示感谢。
联合国秘书长瓦尔德海姆出席了今天的签字仪式。
签字仪式在下午四点十分结束。至此,关于越南问题的国际会议宣告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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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关于越南问题的国际会议的决议书
新华社巴黎一九七三年三月二日电 此间三月二日正式公布了《关于越南问题的国际会议的决议书》中文文本,全文如下:
关于越南问题的国际
会议的决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
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
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
越南共和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
加拿大政府;
有联合国秘书长在场;
为了确认已签署的各项协议;保证在越南结束战争、维护和平,保证越南人民的基本民族权利和越南南方人民的自决权得到尊重;为促进和保证印度支那的和平;
已商定并承担义务尊重和实施下列条款:
第一条
签署本决议书的各方郑重确认并宣布赞成和支持一九七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在巴黎签署的关于在越南结束战争、恢复和平的巴黎协定和在同日签署的该协定的四个议定书(以下分别称为协定和议定书);
第二条
协定符合越南人民的愿望和基本民族权利,即越南的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以及越南南方人民的自决权,也符合世界所有国家对和平的殷切愿望。协定对和平、自决权、民族独立和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改善是一个重大的贡献。协定和议定书应得到彻底尊重和严格执行。
第三条
签署本决议书的各方郑重确认签署协定和议定书的各方所承担的关于彻底尊重和严格执行协定和议定书的义务。
第四条
签署本决议书的各方郑重承认并彻底尊重越南人民的基本民族权利,即越南的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以及越南南方人民的自决权。签署本决议书的各方将彻底尊重协定和议定书,不采取任何不符合协定和议定书各项条款的行动。
第五条
为了越南的持久和平,签署本决议书的各方呼吁所有国家彻底尊重越南人民的基本民族权利,即越南的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以及越南南方人民的自决权,并彻底尊重协定和议定书,不采取任何不符合协定和议定书各项条款的行动。
第六条
(甲)签署协定的四方或越南南方的两方可以单独或共同将执行协定和议定书的情况通报签署本决议书的其他各方。鉴于国际监察和监督委员会所提出的关于监察和监督协定和议定书中属于委员会任务范围内的各项条款的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意见将送交签署协定的四方或越南南方的两方,因此,这几方有责任单独或共同将这些报告和意见迅速转发签署本决议书的其他各方。
(乙)签署协定的四方或越南南方的两方也将单独或共同将上述通报、报告和意见转发给关于越南问题的国际会议的另一与会者,供其了解。
第七条
(甲)当发生威胁到越南的和平、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或越南南方人民自决权的违反协定和议定书的情况时,签署协定和议定书的各方将单独或共同与签署本决议书的其他各方进行磋商,以便确定必要的补救措施。
(乙)当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协定的各方共同提出要求,或签署本决议书的各方中有六方或六方以上提出要求时,将重新召开关于越南问题的国际会议。
第八条
为促进和保证印度支那的和平,签署本决议书的各方确认签署协定的各方所承担的依照协定规定尊重柬埔寨和老挝的独立、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中立的义务,签署本决议书的各方还同意尊重上述各项,不采取任何与上述各项不符的行动,并呼吁其他国家也这样行事。
第九条
本决议书在所有十二方的全权代表签字后生效,并由所有有关各方彻底执行。签署本决议书不构成对以前未予承认的任何一方的承认。
一九七三年三月二日订于巴黎,共十二份,每份用中文、法文、俄文、越南文和英文写成,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外交部长姬鹏飞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代表
国务卿威廉·罗杰斯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代表
外交部长莫里斯·舒曼
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代表
外交部长阮氏萍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外交部长彼得·亚诺什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代表
外交部长亚当·马利克
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外交部长斯特凡·奥尔绍夫斯基
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代表
外交部长阮维桢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
联合王国政府代表
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
亚历克·道格拉斯—霍姆
越南共和政府代表
外交部长陈文林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代表
外交部长安德烈·安·葛罗米柯
加拿大政府代表
外交部长米切尔·夏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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