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年7月19日人民日报 第6版

第6版()
专栏:

不同意用“合二而一”来曲解对立统一规律
  高级党校新疆班学员 哈的尔 约里达西
最近《光明日报》关于一分为二与“合二而一”问题的讨论文章,特别引起了我们学习和研究的兴趣。我们之所以特别有兴趣,是因为杨献珍同志早在四月三日给我们讲“要学会掌握对立统一规律去做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尊重辩证法”一课时,就讲过这个问题。杨献珍同志是这样说的:“任何事物都是‘合二而一’的,因此,观察问题必须一分为二”。他又说:“学习辩证法就是要学会把两个对立的思想联系在一起的本事”。这些思想同艾恒武、林青山二同志的观点显然是一致的。对此我们都很惊讶,有几个同志就认真地阅读和校对了听杨献珍同志讲课时写的笔记,结果说明杨献珍同志确是非常明确地讲到了以上的观点。在我们的笔记里,除了上面的一些话外,还有以下的说法:“什么叫对立的统一?中国有句古话,叫合二而一,这句话的意思是物是合二而一的,同‘一分为二’是一个意思”;“还有句话是‘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这句话也是说明‘合二而一’——矛盾的统一这个意思”。杨献珍同志几次讲了“合二而一”,而且对它的内容作了一些特殊的解释,说这就是对立统一的规律。然而他所作的解释,和我们所知道的对立统一规律的内容却大有出入。我们觉得,他是在用一种同辩证法相反的思想来曲解和代替对立统一规律,这是一个原则问题,因此我们不顾浅陋,要把自己的意见提出来和大家讨论。
首先我们不能同意杨献珍同志把客观事物说成是“合二而一”,因为这就等于说事物是由外在的两个东西凑合而成,这明明不是辩证法的观点。辩证法指出客观事物自身包含着两个互相联系、互相斗争的对立面,这应看做是事物从内部一分为二,而绝不是“合二而一”。列宁在《谈谈辩证法》一文里就说过:“一分为二以及吾人对其矛盾组成部分的认识,是辩证法底本质。”①在这里,列宁用一分为二表达了客观事物的辩证法内容。毛泽东同志教导我们要用一分为二的观点来观察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我们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正是把列宁的辩证法思想应用于我们今天的具体实践,并加以进一步的发挥。今天国内和国际阶级斗争的实践的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和现代修正主义斗争的发展,充分证明了一分为二确实是非常生动、准确、而又鲜明地概括了客观事物的辩证法真理。杨献珍同志在课堂上大讲“任何事物都是‘合二而一’的”,这种说法完全违背了客观事物的辩证法实质,违背了列宁和毛泽东同志的思想。
杨献珍同志把“合二而一”看作是事物的客观规律,因此,他在讲对立统一的规律时,就特别强调对立面的统一,“互相依存”、“不可分性”、“不可分离地联系着的”一面,而很少讲对立面的互相转化和斗争。他着重讲了“辩证法是研究对立面怎样能够同一的”,并且反复讲到必须把两个对立面联系起来,结合起来。谈到党的统一战线政策时,他说:“这就要求研究对立面是怎样能够同一的”,“求同存异”。试问,我们和帝国主义如何“联系起来,结合起来”?马克思列宁主义者和修正主义者如何“联系起来”?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如何“联系起来,结合起来”?难道在这里不是更应该强调针锋相对的斗争吗?试问,统一战线政策就只有一个“求同存异”吗?难道不应该更加强调统一战线中无产阶级的独立自主的政策,不应该更加强调统一战线中也有着不断的斗争吗?
杨献珍同志根据他的“合二而一”的观点,对于学习辩证法的目的作出了一个很令人怀疑的解释,他说:“学习辩证法,就是要学会把两个对立的思想联系在一起的本事”;“善于把两种思想联系起来,这就是辩证法的思想方法的特点”。我们很难理解,两个对立的思想究竟怎样能够联系起来?正确思想和错误思想怎样联系起来?革命思想和反动思想怎样联系起来?马克思主义思想和修正主义思想怎样联系起来?为什么一定要学会把两个对立的思想联系起来?这种联系有可能吗?高谈这种联系,岂不就是唯心主义的幻想吗?
让我们再把毛泽东同志关于对立统一规律的提法和杨献珍同志的讲法对比一下。毛泽东同志说:“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认为,对立统一规律是宇宙的根本规律。这个规律,不论在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们的思想中,都是普遍存在的。矛盾着的对立面又统一,又斗争,由此推动事物的运动和变化。”毛泽东同志还引了列宁的话,说:“对立的统一是有条件的、暂时的、过渡的,因而是相对的,对立面的斗争则是绝对的。”②这些话,正是说明只有一分为二才能作为对立统一规律的正确表述,这里强调了矛盾的普遍性,强调了对立斗争的绝对性。这样的思想,是绝不能用“合二而一”来表达的,是和“合二而一”的命题正相反对的。然而,杨献珍同志又是怎样说的呢?他说:“什么叫对立的统一?中国有句古话,叫‘合二而一’,这句话的意思是物是合二而一的,同‘一分为二’是一个意思。”杨献珍同志把“合二而一”和“一分为二”混同起来,并且着重把对立统一规律说成是“合二而一”。这是要在人们中造成思想混乱,借以宣扬他的错误思想。
关于学习辩证法的目的,毛泽东同志的提法和杨献珍同志的说法也是根本不同的。毛泽东同志说:“辩证法的宇宙观,主要地就是教导人们要善于去观察和分析各种事物的矛盾运动,并根据这种分析,指出解决矛盾的方法。”③这里着重的是要分析矛盾和找到解决矛盾的方法,也是指的一分为二,哪有杨献珍同志所说的那种“学会把两个对立的思想联系在一起的本事”的观点的影子呢?  杨献珍同志的“合二而一”的思想,是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根本相反的。这种思想实质上就是矛盾的调和论。如果把这种思想引伸到社会生活领域里,势必要得出掩盖阶级矛盾、否认阶级斗争、幻想阶级调和的唯心主义结论。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辩证法对于社会生活的观点和这恰恰相反,那就是要按照我们的社会生活的本来面目所表现的那样,肯定阶级矛盾,分析和暴露阶级矛盾,积极开展革命的阶级斗争,以便推动社会向前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者在今天的国际问题上要求具体地分析社会主义阵营和帝国主义阵营的矛盾,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被压迫民族和帝国主义的矛盾,帝国主义国家之间或垄断资本集团之间的矛盾。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问题上,必须暴露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而决不能掩盖这些矛盾,忘记这些矛盾。毛泽东同志教导我们:“任何时候不可忘记阶级斗争,不可忘记无产阶级专政,不可忘记依靠贫农、下中农,不可忘记党的政策,不可忘记党的工作。”这一切,都是要求我们坚持用一分为二的辩证法观点来观察问题。在这样的时候,杨献珍同志却向我们大讲“合二而一”的形而上学的唯心主义观点,号召我们要把两个对立的思想联系起来。这是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背道而驰的,是我们应该坚决反对的。
我们认为:一分为二与“合二而一”的争论,是两种世界观、两种方法论的争论,是要革命的唯物辩证法还是要调和矛盾的形而上学的争论。杨献珍同志讲了“合二而一”的观点,又加上艾恒武、林青山两同志的文章,引起了这场争论,我们应该通过这场争论,进一步学习正确地掌握革命的辩证法,反对资产阶级的形而上学思想。
我们是初学哲学的,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哲学理论懂得很少,对杨献珍同志“合二而一”的思想所提出的意见也是很肤浅的。我们愿意把这个问题和我们的意见提出来,供大家讨论,有不正确的地方,希望同志们指教。
①列宁:《论马克思恩格斯及马克思主义》一九五○年莫斯科版二
七八页。《列宁全集》三十八卷中文本把这句话译为“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分……”是不够确切的,原文是“Раздвоение
 Одного……”应译为“一分为二……”。
②《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单行本第九至十页。
③《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七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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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不能用“合二而一”代替“一分为二”
  姚永抗
我曾在《光明日报》上发表过《要全面理解“一分为二”》的文章。那篇文章写得比较仓促,有些地方的论述是不够严密的,有些提法也是不够确切的,甚至是错误的。更重要的是,在指出项晴同志的缺点以后,对于艾恒武、林青山二同志的文章的错误思想分析批判展开不够,感到有写此第二篇文章的必要。
真理是愈辩愈明的,问题也是愈看愈清楚的。我把参加这次讨论看作是一次很好的学习机会,通过讨论和学习,来提高自己的认识。
这篇文章想着重谈一谈不能用“合二而一”代替“一分为二”来表述对立统一规律的问题。
一、“一分为二”抓住了辩证法最根本的特征
用“一分为二”来表达对立统一规律,本来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已经解决了的问题。现在,既然有人企图用“合二而一”来代替“一分为二”,那就有必要通过分析比较的方法,来看一看,为什么只能用“一分为二”而不能用“合二而一”来表述对立统一规律。
用几个字来通俗形象而又深刻确切地表述一条辩证法的最基本规律,必须要抓住它的最主要最根本的特征。那么,究竟是“一分为二”还是“合二而一”做到了呢?列宁曾说:“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分以及对它的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是辩证法的实质”,并推敲着说“是辩证法的‘本质’之一,是它的主要的特点或特征之一,甚至是它的最主要的特点或特征”。(《列宁全集》第三十八卷,第四○七页)列宁的最后意见表明,“一分为二”作为对立统一规律的表述,是抓住了辩证法的最主要的特点或特征的。
下面还可以看一看,“一分为二”有几种含义:
第一、任何事物都可以一分为二,即任何事物的内部都包含有两个互相排斥、互相对立的方面。
第二、任何事物,都会因内部对立的双方又联系又斗争,在一定条件下走向反面。而事物的发展变化又总是不平衡的,某一种旧的事物转化为新的事物,绝不会在一瞬间同时发生(如资本主义世界转化为社会主义世界,总是一国一国或一部分一部分地发生的),某一种新的事物发生暂时倒退则往往又是局部现象(如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出现修正主义集团),因此,事物在发展过程中,也总是一分为二的。
第三、对于对抗性的社会矛盾来说,“一分为二”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对抗性矛盾的两个对立方面,开始并存于一个统一体中,等到矛盾激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双方采取外部对抗的形式,统一物就分裂为二。毛主席说:“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之间的矛盾,无论在奴隶社会也好,封建社会也好,资本主义社会也好,互相矛盾着的两阶级,长期地并存于一个社会中,它们互相斗争着,但要待两阶级的矛盾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的时候,双方才取外部对抗的形式,发展为革命。”(《矛盾论》)这就是说的对抗性的社会矛盾一分为二的情形。
“一分为二”的这些含义表明它抓住了对立统一规律的根本特征,它既概括了事物的相对静止状态的矛盾情况,也概括了事物运动变化状态的矛盾情况;既概括了非对抗性矛盾的特点,也概括了对抗性矛盾的特点。把这些“一分为二”的含义联系起来展开来说,即可引伸出对立统一规律的全部内容。这一点,我在前一篇文章中说过了,这里不再重复。
“合二而一”能不能表达对立统一规律呢?“合二而一”我曾经是把它当作矛盾的同一性来理解的。矛盾的同一性,只是对立统一规律的某一方面,而不是对立统一规律的全部。《矛盾论》里有过这样的概括:“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和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性相结合,构成了一切事物的矛盾运动”。但部分离开整体是不能独立存在的,更不能用“合二而一”代替“一分为二”来表述对立统一规律。有人认为,既然“合二而一”是矛盾的同一性,那么“一分为二”即是矛盾的斗争性了,“一分为二”与“合二而一”都是片面的,两者结合起来才是对立统一规律的全部。这是绝对不能同意的。一分为二,这个“二”即两个对立面之间的关系,是又统一又斗争的,它既包括同一性也包括斗争性,绝不能容许对它作了片面的理解而又说它是片面的。
艾、林二同志对“合二而一”作了这样的解释:“事物是由对立的两个方面构成的,对立的两个方面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接着就说“‘合二而一’正是表达了辩证法的最基本规律——对立统一规律”。这是对对立统一规律的歪曲。用前面说的一分为二的几种含义和艾、林的“合二而一”来对照一下,可以看出,他们说的“合二而一”只反映了矛盾的静止状态,并没有反映矛盾的运动状态,因为它所强调的只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对立的统一本来是有条件的、暂时的、过渡的,因而是相对的,艾、林则把它绝对化了;而同时又忽略了对立斗争的绝对性。这种错误,对于对抗性的社会矛盾来说特别明显。阶级斗争发展为革命时,采取外部对抗的形式,统一的社会就一分为二,如解放前的中国有国民党统治区和解放区之分。这种情况用“不可分割”的“合二而一”就很难加以说明。把矛盾双方之间的“统一”和“联系”片面夸大、绝对化起来,就会使辩证的同一性变质成为形而上学的同一性。本来,一分为二的辩证法是活生生的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观,用“合二而一”、或两个对立面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构成一个事物来表述,则使矛盾成为绝对的统一,没有质变、没有转化的停滞不前的东西,这种对对立统一规律的歪曲确是根本性质的错误。
我在第一篇文章中曾说:“一分为二”与“合二而一”不是根本对立或针锋相对的,如果有对立,也只是部分与整体的对立,这是想就“一分为二”与“合二为一”的本来意义说的。但艾、林的“合二为一”是当作对立统一的规律提出来的,这种被当作是对立统一规律的“合二而一”,与“一分为二”当然是根本对立的。我的文章中还曾对艾、林提出“合二而一”作了不恰当的估价,说他们提出“合二而一”的思想不能被当作用形而上学代替辩证法,而只是对“一分为二”作了片面的理解,这一认识是很不深刻的。他们抓住片面,以为全面,把对立面的统一绝对化,这是明显的用形而上学代替辩证法。
二、“合二而一”与“合而为一”很难分清
通过对“一分为二”与“合二而一”进行比较,已可肯定“一分为二”是对立统一规律的科学概括。“合二而一”由于强调联系、统一,作为对立统一规律来表述只能把辩证法片面归结为对立面的不可分割的联系,这是与马克思主义关于对立的统一只有相对意义而对立面的斗争则具有绝对性的原理相背离的。这是为什么不能用“合二而一”代替“一分为二”来表述对立统一规律的主要理由。
除此以外,还因为“一分为二”作为对立统一规律,已有确定的含义,经过马克思主义者的长期宣传,特别是近来在党中央和毛主席的领导下在群众中进行广泛的宣传和学习,已是深入人心,为广大干部和群众所喜闻乐道,并用以指导工作和斗争,成为群众手里的锐利武器。而“合二而一”,其含义则是尚未确定的,可以作这样的理解,也可以作那样的理解。方以智的“合二而一”有朴素的辩证法思想,可以理解为矛盾的同一性,理解为对立面共居于一个统一体中,但“合二而一”也可以理解为两个事物简单地等同。前者是辩证的同一性,即具有内在矛盾的同一;后者则是抽象的同一性,A=A。经典作家曾使用过“合而为一”的术语(“合而为一”与“合二而一”或“合二为一”是不大容易分别清楚的),在使用这一术语时一般都是带着批评、否定的意思的。
如《资本论》第三卷第一○六九页,马克思在批判庸俗经济学的阶级根源与认识根源时曾说过这样的话:“如果现象形态和事物的实质是直接合而为一的,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的了。”这里的“合而为一”,我理解就是指等同说的,即如果现象与本质直接等同,那么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了。
同书第一○七九页——第一○八○页里,马克思曾四处使用“合而为一”的术语,我理解其含义都是和上面相同的。
红旗杂志编辑部的《再论陶里亚蒂同志同我们的分歧》在批判陶里亚蒂等企图用阶级合作来代替阶级斗争时也曾使用过“合而为一”的术语。文章说:“陶里亚蒂等同志提出的这些新概念所要表明的意思是,在全世界范围内,各种对抗性的社会矛盾正在消失,各种互相冲突的社会力量正在合而为一。”文章在列举了当前世界的几种基本矛盾以后,又批判说:“……互相冲突的力量,这些都正在合而为一,或者将要合而为一。”(人民出版社一九六三年版第十三——十四页)这里所说的“合而为一”的含义是和马克思所使用的“合而为一”相同的。如果说二者也有某些区别的话,那只是在这里说的是社会力量的对抗性矛盾。《资本论》里几个“合而为一”的例子说的是没有差异的同一,这里则是说的没有对抗的同一,精神都是一致的。“合二为一”即是对立面和解的矛盾调和论,这是毫无疑义的。
由于“合二而一”可以作完全相反的两种解释,含义是如此地不确定,因此,用“合二而一”代替或补充“一分为二”,除了制造混乱以外,很难作别的解释。
至于“合二而一”本身的概念,和每一个其他概念一样,都应该有确定的含义,现在的分歧只是各人的理解不同。我把“合二而一”当作矛盾的同一性,只是根据方以智的《东西均》和侯外庐、杨献珍等同志的解释,没有直接找到经典著作的根据。通过这次讨论,肯定会有明确的结论,对此,我抱学习的态度,如果“合二而一”不能当作矛盾同一性理解,我立即放弃自己的看法。
三、“一分为二”是客观辩证法也是主观辩证法
艾、林的文章把“一分为二”局限在认识方法这个范围内。对于“一分为二”,作为规律,他们企图以“合二而一”来代替;作为方法,他们则企图用“合二而一”来补充,把“一分为二”看作是认识世界的方法,而把“合二而一”说成是改造世界的方法。艾、林在文章里十分强调改造世界的重要性,这本来是对的,但在这里愈强调就愈加抬高了“合二而一”的地位,愈加降低了“一分为二”的地位。
不能容许用“合二而一”代替“一分为二”来表述对立统一规律,也不能容许用“合二而一”来补充“一分为二”而取得改造世界的方法的地位。
关于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的一致性,我在前一篇文章中说了一些,这里再补充一点。艾、林的文章中所说的“客观事物是‘合二而一’的,认识它的时候要‘一分为二’”那句话里,包含着一个非常危险的错误。因为“一分为二”有几重意思,有时就是指“统一物分裂为二”说的。统一物分裂为二,这本来是客观事物内部矛盾又联系又斗争的必然结果,而“合二而一”是不可能包括这种意思的。艾、林的上面那句话,在这里就等于说,客观事物本来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只是我们在认识它的时候才把它人为地分裂为二的,这是极其荒谬的理论。
用“合二而一”的方法去改造世界同样可以引出极其错误的结论来。我在前一篇文章中曾说过,在改造世界的问题上用“合二而一”代替“一分为二”,意味着在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只讲联系、统一,不讲斗争,那是极其危险的。许多同志指出这种危险就是调和矛盾,作为规律和方法提出的“合二而一”就是矛盾调和论,我同意这样的分析。
我这篇文章写得仍很仓促,难免有不当之处,希望进一步听取同志们的批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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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浅评关于“一分为二与合二而一”的讨论
  姚伯茂
  近来,《光明日报》连续发表了不少关于“一分为二与合二而一”的讨论文章。在这些文章中,多数同志都是在矛盾同一性的意义上,使用“合二而一”这个词的。因此,除了其他一些争论的问题以外,究竟如何理解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是争论的焦点之一。在这一问题上,以艾恒武、林青山两位同志为一方,以项晴、沙人两位同志为另一方,展开了针锋相对的争论。我觉得双方都有可取之处,但是各有片面性,尤其是都缺乏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的精神。这里发表点粗浅看法,期望批评指正。
  大家知道,矛盾规律,或者说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规律,无论在自然界、社会和思维领域,都是普遍起作用的,任何事物在任何时候都包含着内部矛盾。所谓矛盾,就是统一物分解为两个既相互依赖、相互联系,又相互排斥、相互斗争的方面或趋势。简言之,矛盾就是既对立又同一。这就是说,同一性与斗争性是任何事物在任何时候都包含着的两个不可缺少的方面。这是矛盾的普遍性。但是,一个具体的统一物,究竟包含着哪两个对立面,这两个对立面怎样相互联系、相互斗争,斗争的结果又怎样向自己的反面转化,则因事物而异,千差万别,各各不同,这又是矛盾的特殊性。所以,我们既要以对立统一规律作为普遍的指导原则,又要注意对具体矛盾进行具体分析,切忌把矛盾的某一种情形,误认为是矛盾的所有情形,因而削足适履,一概而论。
我以为撇开每个矛盾各自的特殊性不谈,按照矛盾双方同一性与斗争性的不同情形,可以将矛盾分为两种类型。为了说明问题,不妨先分析几对矛盾。
第一种类型的矛盾,如: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是既对立又统一的。资产阶级不能离开无产阶级,否则它就失去剥削的对象,当然也就不成其为不劳而获的资产阶级了;反之,无产阶级也不能离开资产阶级,否则它的财产不被剥夺,也就不成其为无产阶级了。但是,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利益是根本对立的,资产阶级为了过那不劳而获、坐享其成的生活,必然要剥削掠夺无产阶级,又为了防止无产阶级起来反抗,就必然要进行残酷的镇压,而无产阶级为了生存,也必然会起来与资产阶级作斗争,两者是针锋相对、水火难容的。解决这个矛盾,不能用“结合起来”、“统一起来”、“合二而一”的方式,必须通过你死我活的斗争。而斗争的结果,是无产阶级消灭或者战胜资产阶级。
同样,马列主义与修正主义也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它们共同存在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之中,两者之间是针锋相对、水火难容的,它们代表着根本相反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决不能和平共处,互不干扰,这种矛盾也必须通过你死我活的斗争,才能得到解决,决不能把它们“结合起来”,“统一起来”,“合二而一”。而斗争的结果,是马列主义战胜或者克服修正主义。
另外,诸如先进与落后的矛盾、正确与错误的矛盾、多快好省与少慢差费的矛盾,高度的革命精神与暮气沉沉、干劲不足的矛盾等等,都是属于这种类型的。
第二种类型的矛盾,如:红与专是对立的统一。红与专是有区别的,红不是专,不能代替专,专也不是红,不能代替红。只红不专,做一个空头政治家是不行的,只专不红,不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甚至做出危害人民利益的事情,当然更是不行的。红与专又是相互促进、相互渗透、相互体现的。精神可以转化为物质,一个人思想觉悟很高,时刻想到党和人民的事业,就会奋发图强、刻苦钻研技术;反之,如果个人主义很重,整天考虑如何吃喝玩乐,自然分散精力,也就“专”不起来了。因此,“红”是统帅,是专的根本前提,但“红”又是通过“专”具体地表现出来的。一个不肯钻研业务、整天空谈为人民服务的人,很难说已经“红”了。白求恩大夫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共产主义精神,首先体现在他全心全意为伤员治病这一点上。因此,红与专是完全统一的,而不是针锋相对、水火难容的,在处理两者关系的时候,不需要通过你死我活的斗争。任何人为地把它们绝对对立起来,认为要“红”就不能“专”,要“专”就不能“红”,或者先专后红,先红后专等观点都是错误的。而应该把两者结合起来、统一起来、联系起来,“合二而一”。所以,毛主席和党中央号召我们,必须做一个又红又专,能文能武的工人阶级知识分子。
同样,高度的革命精神与严格的科学态度也是既对立又统一的。革命精神说的是要有热情,科学态度说的是要冷静。热与冷是对立的,但革命精神与科学态度又是相互促进、相互渗透、相互体现的。科学态度决不是前怕龙、后怕虎,畏缩不前,躺着不干,而是要对客观事物进行科学分析,掌握大量真实可靠的数据,进行煞费苦心的思考。而要做到这样,没有高度的革命精神是不行的。愈发挥革命精神,就能掌握更多的数据,思考的功夫愈周到,就愈能做到科学分析。反之,高度的革命精神,并不是叫大家盲目蛮干,乱碰乱撞,而是要按照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充分发挥自觉的能动作用,促进事物的发展,愈是科学分析,愈能更好地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就愈能促进事物的发展。因此,高度的革命精神与严格的科学态度,不是针锋相对、水火难容的。在处理两者关系的时候,不能人为地把它们绝对对立起来,而应该把高度的革命精神与严格的科学态度结合起来、统一起来、联系起来,“合二而一”。
另外,诸如劳与逸的矛盾,一般号召与个别指导的矛盾,中心工作与一般工作的矛盾,工业与农业的矛盾,多快与好省的矛盾等等,都是属于这一类型的。
在分析了以上的几对矛盾以后,我们就可以给这两种类型的矛盾之间划一条界线了。它们的区别似乎有这样几点:
第一,虽然无论哪种类型的矛盾,对立着的两方面都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但是对立或者排斥的程度却是不尽相同的;第一种类型的矛盾,对立的双方是针锋相对、水火难容、根本相反、全面排斥的。如资产阶级的反面是无产阶级,无产阶级的反面是资产阶级;马列主义的反面是修正主义,修正主义的反面是马列主义;多快好省的反面是少慢差费,少慢差费的反面是多快好省。与此不同,第二种类型的矛盾,对立面双方并不是针锋相对、水火难容、根本相反、全面排斥的,而只是局部排斥的关系。决不能说红的反面是专,专的反面是红;科学分析的反面是革命精神,革命精神的反面是科学分析;多快的反面是好省,好省的反面是多快,如此等等。
第二,虽然无论哪种类型的矛盾,都同时包含着同一性与斗争性,但是同一性与斗争性在它们之中所占的地位却是有所不同的。第一种类型的矛盾,对立面双方以斗争性为主,如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矛盾、马列主义与修正主义的矛盾、先进与落后的矛盾,都必须通过针锋相对、你死我活的斗争才能解决,决不能象现代修正主义所宣扬的“阶级合作”论那样,把两个阶级结合起来,调和阶级矛盾。因此,我们不妨称这类矛盾为以斗争性为主的矛盾。第二种类型的矛盾,则以同一性为主。解决红与专、高度的革命精神与严格的科学态度、劳与逸、中心工作与一般工作、一般号召与个别指导、工业与农业、多快与好省等矛盾,并不需要对立着的两个方面进行针锋相对、你死我活的斗争,而应该把两者结合起来,统一起来、联系起来,“合二而一”。如又红又专,既要多快又要好省,劳逸结合,高度的革命精神与严格的科学态度相结合等等,因此,我们不妨称这类矛盾为以同一性为主的矛盾。
第三,虽然,无论哪种类型的矛盾,对立面斗争的结果都会转向自己的反面,但如何转化却是根本不同的。第一种类型的矛盾,对立面斗争的结果,是一方消灭、战胜、克服另一方,如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斗争的结果,是无产阶级消灭资产阶级;马列主义与修正主义斗争的结果,是马列主义战胜修正主义;先进与落后斗争的结果,是先进克服落后,而不是矛盾双方长期共存、共同提高。第二种类型的矛盾则不然,对立面斗争的结果,并不是一方消灭、战胜、克服另一方,而是相互促进,共同得到发展。多快与好省斗争的结果,并不是多快战胜好省,或者好省战胜多快,而是相互促进、共同得到发展。
看来这几点区别是十分明显的。
如果同意以上分析的话,那么,我们就不难看出,在对待这两种不同类型矛盾的问题上,艾、林与项、沙等同志的观点,都是把矛盾的一种情形,误认为是矛盾的所有情形了,因而犯了以偏概全的毛病。所不同的只是艾、林两同志把以同一性为主的矛盾情形,当作是所有的矛盾情形;相反,项、沙两同志则把以斗争性为主的矛盾情形,当作是所有的矛盾情形。
艾、林两同志认为“在制订路线、方针、政策和办法的时候,要把对立着的两个方面“联系起来、结合起来”、“统一起来”、“合二而一”。这里,他们把“合二而一”当作是改造世界、解决矛盾的普遍方法了。这是由于错误地把以同一性为主的矛盾情形,当作是所有的矛盾情形的结果。他们不了解以同一性为主的矛盾,只是矛盾的一种类型,而不是矛盾的所有类型;误认为把对立的方面结合起来、联系起来、统一起来、“合二而一”,是党制定方针、政策的全部理论依据,不仅把它当作是解决以同一性为主的矛盾的方法,而且也把它当作是解决以斗争性为主的矛盾的方法。这样,必然会导致矛盾调和论或者矛盾融合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项晴与沙人两同志对于艾、林两同志的批评是有道理的。
但是,项、沙两同志在批评艾、林两同志的片面性观点的同时,自己却陷入了另一个片面。他们认为党的方针、政策全部应该建立在针锋相对、你死我活的斗争的基础上,而丝毫不能建立在把对立面结合起来、联系起来、统一起来、“合二而一”的基础上。否则就是矛盾融合论或者矛盾调和论。如沙人同志说:“革命政党的路线、方针,不是把矛盾双方合二而一,而是要促使一分为二,即事物内部矛盾的发展转化,促使新生一方的‘胜利’,加速没落一方的‘死亡’,推动事物的发展。”又说:“解决矛盾,必须依据一分为二的发展规律,促使矛盾的一方‘战胜’矛盾的另一方,推动事物的发展。用‘合二而一’论解决矛盾,则必然要陷入矛盾融合论的泥坑。”(六月二十六日《光明日报》)这里,沙人同志把对立面双方进行你死我活的斗争当作解决矛盾的普遍方法,错误地把以斗争性为主的这一类型的矛盾,当作是矛盾的所有类型。在沙人同志看来,似乎所有的矛盾都象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地主与农民、马列主义与修正主义的矛盾一样,都是新生与没落的关系;而对立面双方进行你死我活斗争的结果,总是一方“战胜”、“消灭”“克服”另一方。这种观点是不能令人同意的。试问:在红与专的矛盾中,究竟是红代表新生的一方、专代表没落的一方呢,还是专代表新生的一方、红代表没落的一方呢?红与专斗争的结果,是红“战胜”、“消灭”、“克服”专呢,还是专“战胜”、“克服”、“消灭”红呢?如果是前者,就成为空头的政治家;如果是后者,就成为不愿为社会主义服务的“专家”。同样,在劳与逸、工业与农业、革命精神与科学态度等矛盾,说哪一方代表新生,哪一方代表没落,双方斗争的结果,哪一方“战胜”、“消灭”、“克服”另一方,都是极其荒谬的。事实上,象红与专、劳与逸、革命精神与科学分析、工业与农业等矛盾,矛盾双方斗争的结果,并不是一方“战胜”、“消灭”、“克服”另一方;而是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双方都是万古长青、永远不会“死亡”的。
项、沙两同志认为,主张用将对立的方面结合起来,“合二而一”的方法,来解决以同一性为主的矛盾也是矛盾调和论或者矛盾融合论,这也是错误的。当项、沙两同志在反驳艾、林两同志的时候,看起来十分有力,其实是驴头不对马嘴。因为艾、林两同志所讲的是以同一性为主的这一类型的矛盾,而项、沙两同志却举出以斗争性为主的矛盾。例如,艾、林两同志说,多快与好省应该结合起来,联系起来,“合二而一”。既要多快,又要好省。如果项、沙两同志认为这样讲就是矛盾调和论,那就应该论证多快与好省是不能结合起来的,而必须通过你死我活的斗争,要多快就不能好省,要好省就不能多快,这样才有说服力。但是,沙人同志却避而不谈多快与好省能否结合起来,“合二而一”的问题,自己另外提出了多快好省与少慢差费不能结合的问题。其实,这是两回事。因为多快与好省的矛盾是属于以同一性为主的这种类型的。对立面的双方可以而且应该结合起来、联系起来、统一起来,“合二而一”,决不应该让两者进行你死我活的斗争,用多快去克服好省,或者用好省去战胜多快;否则,就是重复了“既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的错误论调。至于沙人同志所举多快好省与少慢差费的矛盾,乃是属于以斗争性为主这一类型的,对立面双方不应该结合起来,“合二而一”,不能说既要多快好省,又要少慢差费;解决的方法只能是通过你死我活的斗争,用多快好省去克服少慢差费。在沙人同志看来,似乎只有多快好省与少慢差费才组成一对矛盾,而多快与好省就不是矛盾了。否则,他为什么要避而不谈多快与好省能否“合二而一”的问题呢?其实客观世界是普遍联系的,一个事物可以与许多事物结合成矛盾,多快好省与少慢差费固然是矛盾,但这并不排斥多快与好省也是矛盾;“红”与“不红”是矛盾,但这并不排斥红与专也是矛盾;高度的革命精神与干劲不足、暮气沉沉是矛盾,但这并不排斥高度的革命精神与严格的科学态度也是矛盾;如此等等。如果承认多快与好省、红与专、高度的革命精神与严格的科学态度是矛盾的话,那么就得承认解决这些矛盾的方法,就是要把对立着的两个方面结合起来,联系起来、统一起来,“合二而一”。决不能认为这是矛盾调和论或者矛盾融合论。恩格斯说:“辩证法不知道什么绝对分明的界线,不知道什么无条件的普遍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互相过渡,除了‘非此即彼’,又在适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并且把对立的东西调和起来;……”(《自然辩证法》一七五页)又说,只有形而上学者才思维于“非此即彼”的绝对不能相容的对立之中。
综上所述,矛盾就是既对立又同一,我们必须从同一中把握对立,坚持“一分为二”;又必须从对立中把握同一,学会“合二而一”。片面夸大某一方面,抹煞另一方面都是错误的。我们党全面掌握了对立统一规律,在制定方针政策的时候,根据矛盾的不同类型,有的强调对立面的斗争,有的则强调对立面的统一。我们在执行方针政策,改造世界的时候,也必须依据矛盾的具体情形,采用不同的解决方法;或者采取针锋相对,你死我活的斗争;或者采取把对立面结合起来,“合二而一”的方法。由此看来,分清这两种不同类型的矛盾,是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很值得我们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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