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年6月10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学术研究

怎样正确规定各类产品的价格
余霖
价格的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国家各种产品的价格,同样也应当是各该产品的价值
(社会必要劳动)的货币形态。价格是许多种因素互相作用的结果,但其中基本的因素是价值,价格应当以价值为基础。供求关系等可以影响价格,但不是决定价格的基本因素。所以为着正确规定各类产品的价格,首先必须正确计算这些产品的价值。谁都知道,价值是由三个部分组成的,即生产中消耗的物化劳动(C)、劳动报酬(V)、赢利(M)。劳动报酬和赢利都是生产中消耗的活劳动所新创造的价值,其中,劳动报酬代表活劳动中为自己劳动的部分(或称“必要劳动”),赢利代表着为社会劳动的部分(或称“剩余劳动”)。
生产中消耗的物化劳动,是别的生产部门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经过生产过程转移到本部门的产品中来。这种物化劳动包括一次转移的物化劳动(原料、材料、燃料等)和逐步转移的物化劳动(机器、设备、房屋等的损耗),后者用折旧的形式来表现。
劳动报酬在国营企业内的具体表现就是工资(包括福利在内)。工资体现着活劳动中为自己劳动的部分,而不是活劳动所创造的全部价值。活劳动所创造的全部价值,包括工资和赢利两个部分。
物化劳动和劳动报酬都是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开支,在经济核算中称为生产成本。产品的价格不但必须保证企业收回生产成本,而且必须保证企业取得一定的赢利。赢利是国家积累的主要来源,赢利的多少,通常又是衡量企业的经济效果的重要标志之一,国家还往往根据赢利的多少来给企业一定数量的奖金。因此,它仍是国家和企业的全体职工很关心的事情。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正确计算各类产品的赢利,这样才可能为这些产品规定正确的,即大体上符合于它们的价值的价格,从而保证我们的经济核算有高度的正确性,使国家有可能利用这样的经济核算来达到节约劳动消耗的目的。
赢利是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扣除工资后的剩余部分,也就是活劳动中为社会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如果我们知道了活劳动所创造的全部价值,那就可以很容易地计算出企业所应当得到的赢利。但是,在实践中,计算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因为:
第一,各个生产者劳动的强度不同、熟练程度不同、复杂程度不同,因而同样一小时的劳动,它的成果也就多少不同。为着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对具体的劳动进行折算,如把复杂劳动折算为简单劳动,这在技术上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简单办法,是利用工资来推算活劳动所创造的全部价值。社会主义国家的工资是根据按劳付酬的原则来规定的,工资不但决定于劳动的时间和强度,而且决定于劳动的熟练程度和复杂程度。如果我们的工资正确地体现着按劳付酬的原则,那末工资数额同活劳动所创造的全部价值,应该是成正比例的。如果这样,我们就可以根据各类产品所消耗的工资数额,按同样的比例(即同样的工资赢利率)来推算它们所应得的赢利。
第二,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在不同企业之间是多少不同的。产品的价值不决定于每个企业所消耗的个别劳动,而决定于生产这类产品的全行业的社会必要劳动。各企业的技术装备和其他条件不同,因此劳动生产率也高低不同,有些先进企业一小时的劳动创造了两小时的价值,而落后企业则有可能两小时的劳动创造了一小时的价值。从各个企业来说,工资同赢利的比例是高低不同的。所以我们不能根据任何一个企业的个别劳动消耗,而必须根据全行业的平均劳动消耗(社会必要劳动)来规定产品的价格。
第三,生产同类产品的各个企业技术装备高低不同,所以劳动生产率也高低不同,这是大家公认的事情。但是,生产不同产品的不同生产部门和不同行业的技术装备(资金有机构成)也高低不同(例如我国目前农业的技术装备很低,重工业的技术装备较高),那末这些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的劳动生产率是否也就高低不同呢?对这问题还有不同的意见。如果承认各部门、各行业的劳动生产率也高低不同,那末它们的赢利率就也应当高低不同,机械化程度较低的农业的赢利率(赢利同劳动报酬之间的比例)就应当低一点,机械化程度较高的重工业的赢利率就应当高一点。
由于上述原因,计算各类产品的价值中所包含的赢利数额,不但在技术上是一件相当复杂的工作,而且在理论上还有争论,因而是我们在为各类产品规定价格时最难解决的问题。如果我们不从理论上来解决这个问题,而利用一些缺乏科学根据的方法来计算赢利,并据此为各类产品规定价格,以致我们所规定的价格在很大的程度上背离它的价值,这样不但会影响我们经济核算的正确程度,而且会在一定程度上为国民经济的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究竟如何计算赢利数额,许多同志提出了各种不同的意见。有些同志主张按同等的工资赢利率来规定各类产品的价格。有些同志认为,在生产中不但消耗了活劳动,而且消耗了物化劳动;为着鼓励各行业节约物化劳动的消耗,应当根据包括生产中消耗的物化劳动在内的成本赢利率来规定各类产品的价格。还有许多同志认为,各行业除在生产中消耗的物化劳动以外,还以固定资产的形式占用了更大数量的物化劳动,为着鼓励各行业节约这一部分物化劳动,国家对占用生产资金(包括全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特别多的行业,要求它们提供比较多的赢利,因而应当按资金赢利率来规定各类产品的价格。究竟应当把哪一种赢利率作为规定产品价格的主要根据,虽然经过了长期的讨论,但还没有得出一个能够令人满意的结论。在这篇文章里,准备专门讨论赢利的问题。
能不能按同等的工资赢利率来规定价格
有些同志认为,如果我们承认价值决定价格,那末对各类产品,就应当按大体上相等的工资赢利率来规定价格,这在理论上是无可怀疑的。因为任何一个马克思主义者都承认,只有活劳动才能够创造新的价值,为国家提供“剩余产品”(赢利),物化劳动只能把其它生产部门所创造的价值,按照原来的数量转移到这个生产部门,而不能使价值有所增加。我们认为,如果各生产部门或各行业的工资是能够正确反映活劳动的消耗的,而且它们所消耗的劳动的经济效果(即劳动生产率)也是大体相同的,等量的劳动时间创造等量的价值,那末按平均工资赢利率来规定各类产品的价格是基本上合理的。但是,如果我们承认各生产部门的劳动效果高低不同,同样一小时的劳动能够创造多少不同的价值,那末用平均工资赢利率来规定各类产品的价格就不一定合理了。
有些同志认为,各不同行业所生产的产品(使用价值)性质不同,它们的劳动生产率的高低无法比较,因此在理论上只能承认,不同行业的劳动生产率常常相等,同样多的劳动时间总是创造出同样多的价值。因此按平均成本和同等的工资赢利率来规定各类产品的价格,是完全合理的。我们认为,在理论上固然可以做这样的假定,但如果完全根据这样的原则来规定价格,那就问题很多。在实际生活中,各行业由于技术水平高低不同,劳动效果也高低不同。如把我国的农业同工业比较,由于农业在目前主要还是手工劳动,劳动的经济效果还很低,因此农业的劳动报酬还显著地低于工业,按劳动报酬计算的赢利率也显著地低于工业。解放前,我国农产品的价格确实偏低,工业品同农产品的价格之间存在着剪刀差。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把农产品的价格逐步提高,而工业品的价格则大体上保持原来的水平。现在农民出卖同样数量的农产品换回的工业品,可以比一九五○年多百分之五十上下。应当说,目前工业品同农产品的比价,已经基本合理。如果根据等量劳动时间创造等量价值的原则,把农业的劳动报酬和按劳动报酬的赢利率都提高到同工业相等,那末农产品的价格还需要显著提高。如果工业品的价格不相应的提高,则国家的积累将要大大减少,国家将不但没有足够的力量来建设工业,而且没有足够的力量来支援农业,对农业进行技术改造。这样的价格政策,是不合理的,实际上是行不通的。
按照上述原则来规定价格,也不利于国民经济的技术改造。因为,如果我们对某一个原来比较落后的行业增加大量的投资,提高技术水平,使它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一倍(按劳动所创造的使用价值计算),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按上述原则规定价格,则每件产品的价格就将降低一半,它为国家提供的赢利也将减少一半(如果产品增加一倍,则赢利总数不变)。如果所有的行业都是这样,国家就不可能增加积累,来继续扩大建设规模,迅速的完成国民经济的技术改造。如果我们说的不是国营工业,而是集体所有制的农业,那末这样规定价格就问题更大,将使农民认为农业的机械化对自己是没有好处的事情。
有些同志认为,提高技术水平可以多创造使用价值,但并不能多创造价值。国家要增加积累,可以变更劳动报酬同赢利之间的比例,例如劳动报酬从百分之五十降为百分之四十,赢利从百分之五十升为百分之六十,从而工资赢利率就从百分之一百提高为百分之一百五十。这样,前面所说的问题,就可以得到解决。但在这里就承认了一个事实,即在技术水平提高的时候,工资赢利率可以跟着提高。既然我们承认生产同类产品的各个企业,如果技术水平高低不同,它们的工资赢利率就必然高低不同;既然我们又承认同一个行业如果提高了技术水平,工资赢利率也可以提高,那就似乎没有理由仅仅由于无法计算的原故,而强使各行业的工资赢利率完全相等,不承认生产不同产品的各个行业,如果技术水平确实高低不同,我们也应当为它们规定高低不同的工资赢利率。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遇着这样的情况,就必须区别对待。对技术水平显然高低不同的行业(例如工业同农业)规定同等的工资赢利率,事实上是对经济发展不利的。
现在我国的工业和农业还分属于两种不同的所有制,所以工业品同农产品的价格还不尽可比,国家为着取得一定数量的积累,可能还有必要让农产品的价格稍稍低于价值。但即使如此,我们仍然很难否定现在我国农业劳动的经济效果,确实同工业劳动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别。
能不能按同等的成本赢利率来规定价格
有些同志不同意按平均工资赢利率来规定各类产品的价格,而主张按平均成本赢利率来规定各类产品的价格。他们认为,前一种方法只能鼓励大家节约活劳动,不能鼓励大家节约物化劳动;只有后一种方法才能达到既节约活劳动,又节约物化劳动的目的。我们认为,用成本赢利率来检查企业的经济效果,可能比用工资赢利率来检查更加全面一点。但这里所要研究的不是如何检查企业的经济效果,而是如何规定各类产品的价格。按平均成本赢利率来规定各类产品的价格,在理论上是没有充分根据的。因为谁都承认,物化劳动并不能为国家提供“剩余产品”(赢利),所以按物化劳动的多少来分配赢利是不适当的。举例来说,某金属加工厂为国家制造金、银、铜三种奖章,它们每一枚的成本和按相等的工资赢利率(假定是100%)计算的价格如下:
物化劳动 工资 赢利 价格
金奖章  10.0元  0.5元 0.5元  11.0元
银奖章  1.0元  0.5元 0.5元  2.0元
铜奖章  0.1元  0.5元 0.5元  1.1元
如果改按相等的成本赢利率(假定是百分之二十)来规定价格,那末金奖章每枚的赢利应当是二点一元,银奖章是零点三元,铜奖章只有零点一二元。既然制造三种奖章所花费的劳动相等(都是零点五元的工资),而金银在这里又不能提供赢利,那末赢利的这样大的差别显然是没有理由的,不符合于马克思的价值学说的。如果采取这样的作价办法,那就只会鼓励企业浪费物化劳动(采用贵重原料),而决不能够达到节约物化劳动的目的。
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比例,在各行业是高低不同的,例如采掘工业中活劳动所占的比例比较大,粮食加工工业中活劳动所占比例很小。这不是由于采掘工业的机械化程度低于粮食加工工业,而是由于这两个行业的工艺过程大不相同。试看下例:
物化劳动工资赢利价格
一吨原煤 8元 4元 4元 16元
一担白米 11元 1元 1元 13元
如果改按成本计算赢利,并假定赢利率都是百分之二十,那末一吨原煤和一担白米的赢利,应当都是二点四元,而它们消耗的活劳动,前者为后者的四倍。如果因此而说,碾米工人的劳动生产率等于采煤工人的四倍,那是不符合于实际情况的。如果按这样的赢利来分配企业的奖金,那末每一个碾米工人所得到的奖金,将要等于四个煤矿工人。这样的价格政策,对煤矿工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有许多种产品要经过几次加工,才能落到消费者的手里。例如从棉花变成棉纱、棉布、花布、衣服,每一个环节的产品都可以转移到另一个工厂去加工,国家都有必要为它制订一个价格。如果每一个环节的产品都按平均成本赢利率来计算赢利,那末种植棉花的农民的劳动,除为自己提供赢利外,还能经过纺纱、织布、印染、缝纫,为国家四次提供赢利,因为在棉纱、棉布、花布、衣服这几种产品的成本中,都包含着棉花的价值。如果纺纱、织布、印染都在一个工厂中间进行,国家只为最终产品(花布)制订价格,那末比分级制订的价格,就会缩小很多。同样的事情,在重工业部门也是存在着的,如从煤炭和铁矿石到生铁、钢锭、钢坯、钢材、零件、机器,也要经过几个加工环节,每一个环节的产品都要制订价格。如果每一个环节的产品都按平均成本赢利率来订价,那末采矿工人的劳动也将为国家提供七次赢利。这些事实说明,按平均成本赢利率来规定各类产品的价格是不合理的。
能不能按同等的资金赢利率来规定价格
有些同志不赞成按大体上相等的工资或成本赢利率来规定产品的价格,而主张按大体上相等的资金赢利率来规定产品的价格。谁都知道,资本主义社会由于自由竞争,存在着“利润平均化”的倾向,各类产品的价格不决定于它们的价值,而决定于生产价格,即生产成本加按资本计算的平均利润。在社会主义社会,我们的投资是按国家计划分配的,因而不可能产生赢利平均化的倾向,在客观上并不存在生产价格。那末,为什么有些同志主张按生产价格来规定各类产品的价格呢?
一种理由是,为着生产各类产品,国家不但必须投入一定数量的活劳动,而且必须投入更大数量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固定资产在投入这个生产部门以后,将在相当长的时间不能收回。因此,国家要求占用固定资产比较多的行业提供比较多的赢利。
上述按平均资金赢利率来规定各类产品的价格的主张,同样是缺乏充分理论根据的。国家向各行业投入的固定资产,它在生产中的消耗,已经以折旧的形式列入各类产品的成本(如果折旧太少,就应当提高折旧率,不需要采取其它办法)。除此以外,它不能创造什么新的价值,因而也不可能向国家提供更加多的赢利。如果国家要求各行业按占用资金的比例来提供赢利,那末资金有机构成比较高的行业,它的产品的价格就要高于它的价值,而资金有机构成比较低的行业的产品的价格则低于它的价值。这种背离价值的价格政策,对于经济核算是不利的。
提出上述主张的同志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各类商品的价格不应当以价值为基础,而应当以生产价格为基础。只有按资金多少来分配赢利,才能够使国家对资金有机构成特别高的行业所垫支的大量资金,能够得到必要的补偿;否则,资金有机构成特别高的行业,按资金计算的赢利率会特别低,国家将要认为对这样的行业增加投资在经济上是不合算的,因而妨碍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按比例发展。我们认为,这样的忧虑是不必要的。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国营企业的赢利不论多少,都要交给国家,国家完全可以用这一个行业所提供的积累(赢利)去投入另一个行业;如果必要的话,也完全可以对按资金计算的赢利率比校低的行业增加投资,而对赢利率比较高的行业则减少投资。规定价格是一件事情(这决定于价格是否符合价值),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分配投资是另外一件事情(这决定于是否能够保证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按比例发展),不应混为一谈。
提出上述主张的同志还认为,按平均资金赢利率来规定各类产品的价格,有利于鼓励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节约固定资产,加速流动资金的周转,从而达到提高投资效果的目的。究竟这样的作价办法能不能达到这样的目的呢?事实并不如此。如果某一行业占用了大量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没有充分利用,而国家仍按平均资金赢利率来规定价格,那末这个行业所得到的赢利就会特别多,按这样的价格计算出来的劳动生产率反将高于占用资金比较少的行业。假使这个行业改进经营管理,占用同样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产品的产量增加一倍,每件产品的生产成本和劳动消耗没有变化,我们仍按同样的资金赢利率来规定价格,就会使每件产品平均所得到的赢利减少一半。这种办法不但不能鼓励各行业节约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相反的有可能造成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很大的浪费。
提出上述主张的同志还认为,按平均资金赢利率来规定各类产品的价格,便于计算投资的经济效果,有利于进行全面的经济核算。这个理由也是站不住的。因为同样,如果各行业都按平均资金赢利率来规定价格,那末它们的投资效果就会是相等的,无法进行比较。只有按各类产品的价值来规定价格,各行业的资金赢利率高低不同,才能判断投资的经济效果。至于用这办法来进行全面的经济核算,更难令人理解。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核算需要利用许多指标,而不能单单依靠一个指标。用生产价格一个指标来进行经济核算,是同用利润一个指标来指导国民经济的有计划、按比例发展一样,是企图依靠一个指标来调节复杂的经济关系,这样的想法显然是不切实际的。
主张按平均资金赢利率来规定价格的另一种理由是,占用资金比较多的行业,也就是资金有机构成比较高的行业,它的劳动生产率比较高,同样时间的劳动能够创造更加多的价值,同样多的工资能为国家提供更加多的“剩余产品”(赢利)。因此赢利不应当同工资保持一定的比例,而应当同资金保持一定的比例。他们以生产同类产品的几个企业为例,并把同一部门不同企业的平均劳动消耗称之为部门“价值”,他们把这一原则引用到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认为各部门、各行业由于技术装备高低不同,劳动生产率也是高低不同的,同样一小时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实际上有多有少,因而在“部门价值”以上,还存在着一个“社会价值”。必须设法计算出这个“社会价值”,才能为各类产品规定最合理的价格。
究竟采取什么办法来计算不同生产部门所生产的不同产品的“社会价值”呢?这些同志认为,不同生产部门的生产劳动所提供的“剩余产品”(赢利),同这部门所占用的生产资金大体上成正比例,因此这个生产部门所生产的每一件产品的平均成本,加上按平均资金赢利率计算的赢利,就成为这类产品的
“社会价值”。显然,这样的“社会价值”,实际上就是前面所说的“生产价格”。
这些同志还认为,从“部门价值”转化成为“社会价值”(生产价格),不是由于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是由于出现了机械化大工业,生产中所消耗的物化劳动愈来愈多,这些物化劳动要求在价格中得到补偿。他们还说,价值形态有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在手工劳动时代,价值主要决定于生产中消耗的活劳动,这时决定价值的是按生产中消耗的活劳动来平均分配赢利的“成本价格”;到了机械化大工业时代,由于物化劳动所占的比例远超过活劳动,这时决定价值的就应当是按生产资金来平均分配赢利的“生产价格”。所以成本价格是价值的“原始形态”,而生产价格则是价值的“更发展的形态”。虽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消灭了,只要还存在着机械化的大工业,从“成本价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规律仍然要起作用。
我们认为,国民经济各部门的资金有机构成高低不同,因此劳动生产率也高低不同,这一点是有相当理由的。但是不是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比例来分配“剩余产品”,就可以使产品的价格符合于它的价值,也就是说,各类产品的社会价值是不是恰恰等于生产价格,这一点却没有得到证明。马克思曾经说过,生产价格是价值的转化形态,生产价格使大多数商品的价格必须同它的价值相背离。如果采取这个办法使各类产品的价格经常地背离它们的价值,对经济核算和节约劳动消耗都将是不利的。
资金有机构成的高低同劳动生产率的高低不一定成正比例。同样在工业部门,各种行业由于工艺过程不同,资金有机构成也有可能不大相同。试举造船工业同缝衣工业为例:造船工业的生产设备比较复杂、生产周期很长,因而占用资金很多;反之,缝衣工业的生产设备比较简单,生产周期很短,因而占用资金很少。假定两类工业每一工人平均占用资金、全年平均工资和全年平均所创造的赢利如下:
占用资金 全年工资 全年赢利
造船工业 10000元 600元   900元
缝衣工业 1000元  500元  600元
根据上列数字,按工资赢利率计算,造船工业是百分之一百五十,缝纫工业是百分之一百二十,前者已经大于后者;按资金赢利率计算,则造船工业只有百分之九,而缝纫工业则有百分之六十,后者比前者大好几倍。如果都调整为百分之十五,则每个造船工业职工每年所提供的赢利要从九百元增加到一千五百元,而每个缝衣工业职工的赢利要从六百元减少到一百五十元。可以看出,这两个行业的占用资金所以大不相同,主要由于工艺过程不同所造成的。造船工业的机械化程度和劳动生产率,不一定比缝衣工业高多少倍。如果说一个造船职工所创造的积累应当等于十个缝衣职工,这样的论断显然是很难令人信服的。
如果我们根据上面假定的赢利数字(造船职工九百元,缝衣职工六百元)来制定价格,因而造船工业的资金赢利率显著地低于缝衣工业,国家会不会像资本主义社会那样,因此就多建设缝衣厂,少建设造船厂,使它们的资金赢利率逐步地平均化呢?当然不会这样。社会主义国家制订各类产品价格的主要标准,是使价格尽可能接近于它的价值,而不是保证资金赢利率的平均化。
一些不成熟的意见
根据以上各种主张的介绍和分析,似乎哪一种主张都不能使我们完全满意。用三种方法计算出来的赢利率,它的高低大不相同,从而有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为着说明这个问题,假定农业、轻工业、重工业部门每一个劳动者平均占用的资金、全年平均消耗的物化劳动、全年平均所得的劳动报酬和全年平均所创造的赢利如下:
平均占用资金 物化劳动 劳动报酬 全年赢利
农 业 600元 200元 300元 150元
轻工业 3000元 2000元 500元 600元
重工业 6000元 3000元 600元 900元
根据上列数字,计算出各种赢利率如下:
工资赢利率 成本赢利率 资金赢利率
农 业 50% 30% 25%
轻工业 120% 24% 20%
重工业 150% 25% 15%
上列数字告诉我们,用三种方法计算的赢利率是高低不同的。如果按同等的工资赢利率来调整价格,农产品的价格应当显著提高,重工业品的价格应当显著降低。如果按同等的资金赢利率来调整价格,则与前面所说相反,农产品的价格应当适当降低,重工业产品的价格应该适当提高。我们很难说,这样的调整,会使各类产品的价格更加接近于它们的价值。因为这三个生产部门的情况所以如此显著不同,不但由于它们的技术装备高低不同,而且由于它们的生产过程不同。重工业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可能高于农业部门,但究竟相差多少,目前还无法正确计算。如果按平均资金赢利率百分之二十计算,农业劳动者全年所创造的赢利就要从一百五十元降为一百二十元,工资赢利率为百分之四十;重工业劳动者全年所创造的赢利就要从九百元提高到一千二百元(等于十个农业劳动者),工资赢利率为百分之二百。这是值得怀疑的。
根据价值决定价格的原则,按同等工资赢利率来规定价格,对于技术水平高低大体相等的各行业,可能比较适当;但对技术水平高低悬殊的行业(例如目前我国的工业同农业),看来是不恰当的。在前面的例子中,每一个农业劳动者所提供的积累,比重工业工人小得多。如果我们要求每一个农业劳动者同重工业工人提供同样多的积累,这可能是不合理的。前面说过各行业的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同固定资产的多少有一定的关系。因此,为着补救上述缺点,计算各行业资金赢利率的高低,对于检查各类产品的价格的高低,仍是很有用处的。从理论方面来讲,我们似乎应当以各类产品不同的工资赢利率为基础,再参考不同的资金赢利率,从这中间找出一个适当的标准,根据它来调整各类产品的价格。
在实际工作中,成本赢利率的高低,对于调整各类产品的价格,也有参考价值。因为在一般的情况下,成本赢利率的高低,常常是介于工资赢利率同资金赢利率之间,接近于这两种赢利率的中间数。目前我们常用成本赢利率来检查各类产品价格的高低,是从实践中得出的比较简单的办法。当然必须指出,这样的检查在理论上是缺乏科学根据的,因此我们决不能仅仅 根据成本赢利率的高低来调整各类产品的价格。例如,目前我国的农业生产主要还靠手工劳动,所以生产成本中物化劳动占的比例很小,按成本计算的赢利率就较高。我们能否因此就降低农产品的价格呢?当然不能。前面所说的采煤工业和碾米工业的例子,同样也说明用相等的成本赢利率来为各类产品制订价格,显然是不适当的。
在这篇文章里,我们没有能为如何计算价值制订一个固定的公式,原因是我们对这问题研究得不够,目前我们还没有找到能够正确计算各类产品的价值的完全科学的方法。我们只能计算出接近于价值的数值,而且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也只要求价格接近于它的价值,不可能,也不必要完全符合于它的价值。
在实践中,价格符合于价值,只能是相对的。这不但由于价值的计算不可能绝对正确,而且也由于我们在制订价格的时候,不但要考虑经济核算所提出的要求,使价格尽可能符合于它的价值;同时还必须考虑其它各方面的要求,例如产品的供求平衡,和保证国民收入在工人、农民和国家积累之间的合理分配等问题。国家从其它方面考虑,往往需要使某些产品的价格在一定程度上背离它的价值;例如,对烟酒等消耗品和某些奢侈品,往往采取高价政策,以限制它们的销售数量,对于某些教育用品则往往采取薄利多销的政策。在这样的情况下,前一类产品的赢利就会很多,后一类产品则赢利较少。国家为着使各类企业都能够按同样的条件进行经济核算,为各类产品规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在赢利中除去税金,就是企业利润。国家尽可能使各类产品除去税金以后,利润率仍大体相等。国家为着增加积累,有时还通过价格政策和税收政策,使某些产品的价格同价值保持一定的差距。例如,使某些农产品的价格稍稍低于价值(它的赢利率就降低),使某些轻工业品的价格稍稍高于价值(它的赢利率就提高),价格同价值之间的差距,就成为国家的积累。如果采取这样的办法,则各类产品的一部分的赢利,就会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间互相转移,在国家积累、职工收入和农民收入之间互相转移。
最后还应当指出,社会主义国家各类产品的生产,因受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影响,不可能完全处于正常状态,各行业之间总还有先进和落后的区别,有些行业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消耗还存在着一定的浪费。即使工作做得很好,各种新产品的生产,总有一段时间是不正常的;在技术改造过程中,也会不断出现某些生产条件暂时使用不合理的现象。在生产不正常的情况下,各类产品不但不可能得到正常的赢利,而且不能完全根据实际成本来定价,而应当根据正常生产情况下的合理成本来定价。这样它们的赢利率就会很低,甚至有可能暂时亏本。所以,对各类产品规定同等的赢利率,在理论上可以存在,但事实上往往是不可能的。我们只能努力保证各类产品都得到大体上合理的赢利,而不能保证任何行业、任何产品的赢利率都完全相等。如果对参差不齐的各行业、各产品完全同样看待,机械地要求用一个平均赢利率来规定各类产品的价格,这样就抹煞了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如果采取这样的作价办法,那末,不但不能指导各行业节约活劳动和物化劳动,而且有可能引起浪费。
在资本主义社会,虽然存在着利润平均化的客观规律,但各行业由于主观客观条件不同,它们的利润率事实上是不相等的。利润率平均化的倾向,同利润率的事实上不相等,常常同时存在。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为着使各类产品的价格更加接近它们的价值,在各行业的赢利相差过大的时候,常常对价格进行适当的调整。即使如此,由于各行业因主观客观条件不同,它们的赢利率也总是不相等的,要求赢利率的绝对平均化是不符合于实际情况的。
(原载《经济研究》一九六四年第五期,本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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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动态

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是不是转化为生产价格
过去,一般都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转化为平均社会价值(即主张按产品成本计算赢利率)。去年,有些同志提出,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不是转化为平均社会价值,而是转化为生产价格。他们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化大生产的经济条件下,如果采用成本赢利率,就反映不出单位产品资金占用量的大小,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部门资金有机构成不同,资金周转时间的长短不一,它们占用的资金量也不同,因此,对各企业生产成果的考核,只能从投入和产出的对比上进行考察,这就需要确定统一的资金赢利率,也就是说需要采用生产价格。有的同志还进一步论证了利用生产价格的优点:(一)有利于扩大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二)生产价格能够把生产单位的经济效果同社会的经济效果结合起来,从而有助于人们合理地选择生产和投资方案,提高经济效果。(三)有利于促进企业、部门和整个国民经济采用新技术,从而有利于技术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四)由于生产价格排除了各部门资金有机构成和周转速度上的差别对赢利率的影响,保证同额资金获得同额利润,就提供了评比不同部门、不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一个综合性指标——资金赢利率,从而有利于正确处理不同部门和不同企业之间的关系。(五)按生产价格计价,以资金赢利率为衡量各部门与企业经济活动效果和经营管理水平的综合指标,有利于促进各部门、各企业努力节约活劳动和物化劳动,节约占用的生产资金。
在讨论中,也有同志认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产品出厂价格形成的直接基础是“计划生产价格”,它与生产价格很相似,但由于受着计划规律的制约,又不完全是生产价格,因为:
(一)在调整工业品价格时,并不根据工资赢利率来分配利润,而是直接使用成本赢利率,并参考资金赢利率。(二)重工业部门成本赢利率差距很大,而采用资金赢利率则较为接近。(三)各工业部门的资金赢利率较接近,却又保持一个稳定的差距,所以赢利并没有绝对的平均化。
最近有些同志对于上述意见提出商榷。他们认为,首先,生产价格是与资本主义的私有制相联系的。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竞争,存在着“利润平均化”的倾向,各类产品的价格不决定于它们的价值,而决定于生产价格。在社会主义社会,投资是有计划分配的,不可能产生赢利平均化的倾向,因此,在客观上并不存在生产价格。其次,生产价格与大机器生产的物质条件没有必然的联系,在大机器生产的物质条件下,表现商品社会劳动消耗的客观范畴,依然是社会价值,而不是生产价格。最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利用生产价格范畴对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实践,并不如主张生产价格的同志所说那样会起到积极作用。
(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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