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年5月29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学术研究

论“清官”
星宇
“清官”是我国古代历史上很复杂的一种政治现象,它在漫长的阶级社会中一再重复地出现,并被各个不同的阶级所重视。统治阶级的“圣训”、“谕旨”和官修“正史”里,往往表扬一批“循吏”、“良吏”,作为官场的楷模;民间的文艺作品中也塑造了一些圣洁无疵的清官形象,历千百年而传诵不绝。被对立的阶级所共同称赞的“清官”,既不纯粹出自统治者欺骗性的虚构,也不完全是人民群众虚幻理想的产物,而是多少被美化了的实际政治现象。这种政治现象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出现,成为封建社会直接暴力统治的一个补充,在政治斗争中发挥实际的影响。
目前,学术界对“清官”的评价很不一致。有的同志强调“清官”所作所为有利于人民,称“清官”是“人民的救星”,“代表着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在封建社会里是人民的最高理想,等等;也有的同志认为,“清官”的作用“只是为了消除和缓和人民的革命斗争,……这种人在历史上起的作用是反动的,没有什么值得赞扬”。这两种截然相反的评价,究竟有多少根据?本文试图就“清官”的特点、产生条件和历史作用,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法定权利”和“习惯权利”
什么是“清官”?我们从许多历史和文艺作品的描写中,大体上可以归纳出“清官”的若干特点,如“自奉廉洁”、“爱民如子”、“赈贫扶弱”、“断狱如神”、“压抑豪强”、“执法公平”等等。“清官”和一般官吏有所不同,他们比较俭朴,不接受贿赂,不投靠权门;他们赈济灾民,减免赋税,兴修水利,奖励扶植农业生产,给老百姓做了一点好事。而且,不少“清官”还和豪强权贵进行了一定的斗争。例如,西汉的郅都“行法不避贵戚,列侯宗室,见都侧目而视,号曰苍鹰”(《史记》卷一二二,《酷吏列传》)。北宋的包拯“立朝刚严,闻者皆惮之,……贵戚宦官,为之敛手”(朱熹:《五朝名臣言行录》)。元朝的耶律伯坚有一个信条:“宁得罪于上,不可得罪于下”(《元史》卷一九二,《良吏传》)。明朝的海瑞说:“弱不为扶,强不为抑,安在其为民父母哉!”(《海瑞集》上册,第七四页)他们具有刚强不阿的性格,所作所为使豪强地主们不能不有所畏忌。我们要问一下:在整个封建官场的滔滔浊流中,何以出现了少数“清官”的“美德嘉行”?这种“美德嘉行”具有什么性质?“清官”,作为封建统治机构中的一员,何以要把斗争的锋芒指向豪强权贵?这种斗争具有什么意义?
为了理解“清官”的思想、性格和行为,就不能不把这一政治现象和当时的整个阶级斗争以及封建政治统治的形式联系起来作考察。
任何统治阶级为要维持一定的统治秩序,都要制定一套法律规范的体系。一定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一定生产关系的反映,是保障统治阶级利益和特权的工具,是依靠国家政权力量而强制实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是,我们这样说并不是指统治阶级剥削劳动人民的全部贪欲随时随意地都表现为法律的形式。统治阶级的贪欲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转变成法律条文,这并非取决于统治者(也就是立法者)的主观愿望。在任何时候,统治阶级总是希望从劳动人民身上榨取掠夺尽可能多的贡物,总是希望法律赋予自己尽可能大的剥削特权;而实际上,统治者的贪欲却总是要碰到一定的界限,这个界限是由一定社会生产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反抗斗争所造成的。如果剥削程度超过了这个界限,那便会使得一定集团的统治趋于崩溃而出现新旧王朝的更替。一般说来,法律所反映、所维护的就是不过分超越这个界限的统治权利。马克思说:“在这里,和在到处一样,社会的统治阶级的利害关系,总是要使现状,当作法律,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并且要把它的由习惯和传统而固定化的各种限制,当作法律的限制固定下来。”(《资本论》第三卷,第一○三五页)法定的剥削权利所以需要某些限制,恰恰是为了能够经常持久地保障这种权利,这完全符合于统治阶级的长远需要。
在封建社会里,农民群众是封建剥削特权和封建法律体系的坚决的反对者。封建法律是束缚农民群众的锁链,使农民处在完全无保障的地位,长年过着奴隶牛马一样的生活。所有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都以否定现存的法律体系为前提。封建的法律体系和农民的利益是根本对立的。
封建的法律不但经常遭到来自农民方面的挑战,而且也不时被地主阶级自己内部某些集团和某些个人所突破。这些集团和个人不满足于享受法定权利,他们千方百计地越过法律界限,进行不法活动,追求集团的和个人的特殊权利。只要有可能任意违反法律,统治阶级总是不会放过这种机会的。地主阶级贪婪的本性撕裂了法律尊严的假面具,暴露了封建法律的本质。法律权利不过是被神圣化了的不法活动,而不法活动又是法律权利形影相随的伴侣。
像所有事物都一分为二那样,封建剥削权利也分裂为法定的权利和法外的权利(或习惯权利),两者互相依存而又互相对立。马克思这样写道:
“在封建制度下也是这样,……当特权者不满足于法定权利而又呼吁自己的习惯权利时,则他们所要求的不是法的人类内容,而是法的动物形式,这种形式现在已丧失其现实性,并已变成纯粹野蛮的假面具。
“贵族的习惯权利按其内容来说是反对普遍法律的形式的。它们不能具有法律的形式,因为它们是已固定的不法行为。这些习惯权利按其内容来说和法律的形式——普遍性和必然性——相矛盾,这也就说明它们是习惯的不法行为。因此,决不能维护这些习惯权利而对抗法律,相反地,应该把它们当做和法律对立的东西废除,而对利用这些习惯权利的人也应给以某种惩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一四三页)
封建统治阶级的“法定权利”和“习惯权利”同样都生根在封建社会的土壤上,它们是地主阶级对农民两种不同形式的剥削。“法定权利”体现了地主阶级长远的、整体的利益。这个剥削之神是用普遍法律形式的圣洁光轮装饰起来的,它仿佛凌驾于一切贫富贵贱之上,显示了不可侵犯的凛凛尊严。而“习惯权利”则体现了地主阶级特殊的、眼前的利益,它像一头显露出狰狞本相的恶兽,一心要吞噬〔shì是〕掉所能看得见的一切。“习惯权利”在封建法律界限之外,追求无限制的剥削;而“法定权利”为要维持本身的长期生存,就不能不限制“习惯权利”的活动范围。这一对矛盾在整个封建社会里贯彻始终,影响到封建社会的各个方面,使得当时的政治斗争和思想斗争呈现更加错综复杂的色彩。只有在这一矛盾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够理解“清官”这一政治现象的本质,才能够说明“清官”们压抑豪强地主以及其它种种行为的实际意义。“压抑豪强”、“执法公平”和“爱民如子”
“清官”,按其本质来说,就是地主阶级中维护法定权利的代表之一。尽管“清官”们对豪强权贵的暴行进行过斗争,对人民群众的苦难流露过同情,以及在思想、性格、才能和作风上具有各不相同的个人特征,但维护封建的法定权利,这是“清官”们所共有的本质特点之一。
“清官”反对豪强地主的斗争,就是封建的法定权利和习惯权利相冲突的一种表现形式。豪强地主追求无限制的剥削,而“清官”的所作所为不过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这种非法剥削。这种斗争不但是封建制度所许可的,而且还是维护封建法定权利所必需的。
有名的“清官”海瑞迫使江南地主退还占夺的土地,这是一则脍炙人口的“压抑豪强”的佳话。当时江南的一些豪强地主,用巧取豪夺的手段,大量兼并土地。封建经济的发展必然引起土地兼并,而大规模的土地兼并迫使人民破产死亡或起而反抗,又严重威胁到地主阶级的整个统治。封建统治陷在这种不可克服的矛盾之中,它必须进行某种自我调节,才能够延续自己的存在。海瑞和其他“清官”一样,都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充当着封建统治进行自我调节的工具。海瑞的退田斗争,无非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非法的兼并之风,以利于封建统治的稳定。他在《复李石麓阁老》的信中说得很清楚:“存翁(指江南大地主徐阶——引者)近为群小所苦太甚,产业之多,令人骇异,亦自取也。若不退之过半,民风刁险可得而止之耶!为富不仁,有损无益,……区区欲存翁退产过半,为此公百年后得安静计也”(《海瑞集》下册,第四三一页)。退田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民风刁险”,退田斗争也只能以“退之过半”为限度,“清官”的阶级性格决定了他们的步伐只能跨出这么远。当然,这种斗争也会使一部分农民的生活得到改善,但是,这种“改善”充其量只是从做不稳奴隶“改善”到做得稳奴隶而已。我们指出这一点不是要苛求“清官”去做他们无法做到的事情,而仅仅是为了指出所谓“压抑豪强”的斗争并没有超出封建统治所许可的范围之外。有的同志把这种斗争描写成仿佛是站在人民立场上的反封建斗争,这是完全不正确的。
“清官”们反对不法的习惯权利,正是为了保障法定的剥削权利。如果法定权利被豪强权贵所突破,“清官”们固然会起而反对;而如果法定权利遭到起义农民的破坏,他们也会毫不犹豫地凭借军事力量把革命农民纳入于血泊之中。在农民起义的时候,尽管起义军对“清官”常常表现了宽容和礼遇,而“清官”却总是顽抗到底,死而不悔。对于他们来说,反对豪强的斗争和反对起义农民的斗争有着一致性,其目的都是为了封建统治的永世长存。像包拯这样一个家喻户晓的“清官”,当小规模的农民起义发生时,就主张严厉镇压。他说:“无谓邾小,蜂虿〔chài〕有毒。……虽乌合啸聚,莫能久长,而生灵涂炭矣,则国家将何道而猝安之?况今国用窘急,民心危惧,凡盗贼若不即时诛灭,万一无赖之辈相应而起,胡可止焉!……应有盗贼,不以多少远近,并须捕捉净尽,免成后害。或少涉弛慢,并乞重行朝典。”(《包拯集》第五八页)这种态度距离“人民的立场”、“人民的利益”、“人民的救星”是何等遥远!
“清官”们不能不在两条战线上作斗争。他们既要反对豪强暴行,又要反对农民起义,而反对豪强暴行的目的又是为了消解农民起义。他们始终站在维护封建法定权利的基地上,严肃认真地把法律付诸实现。人们往往称赞他们“执法公平”、“铁面无私”。的确,在“清官”手里也曾平反过一些冤狱,解除了豪强权贵加在人民头上的一些灾难;但如果夸大了这一点,把“清官”当作公正的仲裁者,出民于水火的救世主,甚至说“凡农民与乡绅财主发生讼案,总是乡绅财主吃亏的时候多”,那是根本错误的。“清官”的职务是贯彻实施封建国家的法律、制度、政策。在这一方面,他们也许可以做到丝毫不苟,但他们所执行的封建法制,是早已被地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所决定的。即使他们抱着对受难人民的同情和对豪强权贵的愤慨,但他们的良心并不能改变或影响封建法制的本质。作为狱讼判决的依据并不是他们的良心,而只能是吃人的封建法律。如果判决的依据是地主阶级的法律,那末,公正判决也就是意味着贯彻地主阶级的意志。马克思说得好:“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末大公无私的判决还能有什么意义呢?法官只能够丝毫不苟地表达法律的自私自利,只能够无条件地执行它。在这种情形下,公正是判决的形式,但不是它的内容。内容早被法律所规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一七八页)当然,在“清官”的判决下,疯狂地追求习惯权利的恶霸豪绅也可能个别地受到制裁。但是,我们应当记得:第一、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清官”本来是很少的,而受到“清官”严厉制裁的豪强权贵更是极少数;第二、统治阶级完全可能牺牲其个别成员的利益来维持法律的公正外貌,因为法律的公正外貌对整个阶级长治久安至为必要。放弃一些次要的、特殊的东西,往往是为了牢牢地保持住主要的、普遍的东西。把这种情形认为是“乡绅财主吃亏的时候多”,这岂不正好受了历史假象的欺骗!
“清官”是封建统治机构的成员,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从根本上说,他们和人民群众站在对立的立场上。但是,这一点并不妨碍他们在主观思想形式方面对人民群众表现一定的同情、怜悯和关心。明朝东林党的领袖顾宪成说:“官封疆,念头不在百姓上,……即有他美,君子不齿也。”(转引《明儒学案》卷五八)海瑞则把做官的目的说成是为贫苦人民打抱不平,他说:“举凡天下之人,见天下之有饥寒疾苦者必哀之;见天下之有冤抑沉郁不得其平者,必为忿之。哀之忿之,情不能已,仕之所由来也。”(《海瑞集》上册,第三七页)“清官”们在讲这种话的时候,主观上可能完全是真诚的。我们一点也不想否认促使“清官”行动起来的这种观念冲动力,但是问题在于不应该停止在这种观念冲动力的前面,而应该进一步探究这种观念冲动力怎么可能发生,隐藏在这些冲动力量后面的是什么,以便确定这种观念冲动力的实质。地主阶级剥削和压迫农民,它的存在是以农民的存在为前提的。较有远见的封建政治家和封建思想家完全能理解这一点。有名的“好皇帝”唐太宗说:“水所以比黎庶,水能载舟,亦能复舟。”地主阶级之所以重视农民,正因为只有农民,才能够载负起或者颠复掉封建统治的巨舟。历代“圣君”、“贤相”、“清官”、“名儒”都以“民为邦本”、“爱民如子”、“关心民瘼”作为信条,事实上,这些冠冕堂皇的信条,只是包裹着地主阶级狭隘利益的观念形态的外衣而已。对于“清官”来说,他们对掩盖在自己观点、感情背后的阶级利益可以并无觉察,因为这种观点、感情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通过非常曲折的途径早已形成。马克思说:“通过传统和教育承受了这些情感和观点的个人,会以为这些情感和观点就是他的行为的真实动机和出发点。”(《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八卷,第一四九页)任何一个“清官”决不会因为信奉“爱民如子”的信条而主张终止本阶级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剥削,因为“爱民如子”的信条是和“小人耕而以有余养君子”之类的信条密不可分地联结在一起的。如果说“清官”的所作所为是出于对人民的同情、怜悯和爱护,那末这种同情、怜悯和爱护无非是反映了地主阶级对劳动人手的需要和对残酷剥削的伪装。毛主席说:“爱是观念的东西,是客观实践的产物。我们根本上不是从观念出发,而是从客观实践出发。……世上决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二版第八七二页)如果“爱民如子”之类的思想感情不符合地主阶级的需要,那就成了“无根之木、无源之水”,根本就不会在执行镇压职能的封建国家机构中发生影响,更不会被历代统治者奉为神圣的“信条”。
“清官”和“党争”
维护封建的法定剥削权利,这是“清官”的共性。但是,仅仅指出这一点,还不足以说明他们在不同历史条件下的不同特性。一般说,“清官”处在封建官僚机构的中层和下层,只是封建王朝整套统治机器上的一些机件。因此,必须结合封建王朝的升沉隆替和各个时期阶级斗争的具体形势来进行考察,才能够理解“清官”在漫长历史发展过程中所表现的各种不同形态和所发挥的不同作用。
当大规模的农民战争过去之后,新的封建王朝刚刚兴起,地主阶级的势力受到了重大打击,它的习惯剥削权利受到较大限制。这时候,接受了农民起义教训的所谓“圣君贤相”不得不减轻对人民的压迫,采取一些有利于恢复和发展生产的措施,其中也包括奖励清廉、惩治贪污的措施。明太祖告诫各地的地方官说:“天下初定,百姓财力俱困,譬犹初飞之鸟,不可拔其羽,新植之木,不可摇其根,要在安养生息之。惟廉者能约己而利人……,尔等当深戒之。”(《明洪武实录》卷二五,第十八页)他对贪官的惩处也特别严厉,不惜施用重典,甚至要剥下贪官的皮,陈列在官员的公座旁边,以示警戒。在这个政治上比较安定的时期,会出现一批“清官”。这类“清官”是社会矛盾相对缓和的产物,是“圣君贤相”执行其“安养生息”政策的得力助手。在他们面前没有什么重大的阻力,没有什么需要大干一番的轰轰烈烈的事业。他们的名字也不大被后代人们所注意。“清静宽简”是他们居官的准则。他们的无所作为意味着少去扰乱人民的正常生产,这就是他们最好的作为。他们的历史作用就在于他们是“好皇帝”的助手和工具。一个“好皇帝”如果没有忠实的助手和得心应手的工具,自然就无法推行自己的政策,无法完成历史所赋予的使命。
随着封建经济的恢复、发展,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剥削逐步加紧。统治者的贪欲无休止地增长扩大,农民群众的生活一天一天地更加不好过。开国初期奖廉惩贪的律令渐成具文,最高统治的宝座上换了一批奢侈昏愦的庸才,官场中则充斥着贪赃枉法的惯家。在这种黑暗的局面下,官僚中的少数人觉察和忧虑腐朽风气将会给整个封建统治带来极其不利的后果。他们力图用自己有限的权力去约束习惯权利的横行,希望扭转统治阶级日益腐败的趋势。这一类“清官”是社会矛盾逐步尖锐化的产物。他们一反前一阶段“清官”清静宽简、平流顺进的特点,显示出倔强不阿的性格和雷厉风行的作风。他们虽然仍是封建专制制度的附属物,离开专制君主所赋予的权力,便没有什么影响社会的有效手段,但是由于君主权威的衰落,整个统治机器的运转失灵,“清官”们便不得不比较独立地担负起支撑统治局面的责任,在历史上或者在人民的心目中占据一个比较显著的地位。他们在局部地区和局部范围内,改革弊政,平反冤狱,减轻赋税,赈济灾荒,约束豪强权贵的不法行为,这一切无非是为了抑制决堤而出的习惯权利的逆流狂澜,以缓和人民的反抗,延续王朝统治的生存寿命。“清官”们所要执行的任务,和他们所拥有的权力是很不相称的。由于权力的不足,他们只得以“刚直”、“严厉”、敢于任事和敢于任怨等等个人特点来弥补。人所共知的“清官”包拯、海瑞,都是属于这种类型的。包拯和海瑞活动的时代,一在北宋仁宗年间,一在明朝嘉靖、隆庆和万历初年,正当宋王朝和明王朝由盛转衰的时期。特定的时代需要有特定的人物来执行特定的使命。包拯、海瑞之流的“清官”,实际上是封建制度在矛盾尖锐化过程中的一种自我调节器。
一个大一统封建王朝各种矛盾的积累和尖锐化,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需要几十年以至一二百年才会达到总爆发的程度。在矛盾逐步尖锐化的长过程中,引起农民起义的各种因素日积月累,小规模的起义不时地发生,但还没有来得及汇合成冲击王朝统治的巨大洪流。因此,“清官”们所面对的不是一个大规模农民战争已经展开的局面,而是一个表面上繁荣升平、实际上习惯权利横行无忌、反抗激流潜滋暗长的局面。“清官”们的注意力集中在遏制豪强权贵的不法行为上面,因而还能够暂时地局部地减轻农民群众的负担。统治阶级中的“清官”在人民中传颂不绝的根据就在于此。
当然“清官”们的行动是徒劳无功的。统治阶级一天一天腐烂下去,这是无可挽回的必然趋势。海瑞曾经说:“本县初意直欲以圣贤之所已言者,据守行之,自谓效可还至。迄今四载,中夜返思:日日催征,小民卖子鬻产,未有完事之日;时时听讼,小民斗狠趋利,未有息讼之期。感孚之道薄而民不化,烛奸之智浅而弊犹存。徒有其心,未行其事;徒有其事,未见其功。”(《海瑞集》上册,第四九至五○页)这是一个“清官”沉痛而真实的自白。后代人们在戏曲舞台上看到的顶天立地、叱咤风云、诛权贵如屠猪狗的喜剧式的“清官”,在历史上却是一些抑郁不伸、赉志以殁的悲剧式人物。
有的同志不分析各个时期的“清官”,笼统地一概否定,甚至以为“清官”比豪强权贵还要坏一些。这些同志的逻辑是这样的:豪强权贵的残暴行为引起人民的反抗,“清官”反对豪强权贵的暴行只是为了消除和缓和人民的革命斗争;如果消除斗争、灭绝斗争,历史就不会取得任何进步;因此,“清官”的所作所为应该完全否定。这些同志几乎把任何暴行都当作了进步的源泉。
剥削阶级的暴行有两种。一种暴行是打通历史前进道路的手段,如原始积累时期资产者的暴行。无产阶级当然也谴责这种暴行,但如果因为反对这种暴行而去抗拒历史发展的趋势,那就是反动的。剥削阶级的另一种暴行则是阻碍历史前进的,我国封建社会中豪强权贵的暴行即属于这一类。“清官”的反暴行斗争当然极其软弱,他们所能干预的只是千万桩暴行中的一桩和两桩,不可能改变人民水深火热的处境。但是,如果以为残酷的剥削和压迫根本就不应该反对,那就等于说:贩奴者的鞭笞可以引起奴隶反抗,因此就不应该反对这种鞭笞。
“清官”的所作所为会不会消除斗争和灭绝斗争?的确,“清官”在主观上确实抱有这种反动的目的,指出这一点是必要的。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清官”所起的实际作用却并不完全一样。当统治阶级正在腐烂,而人民斗争尚未展开的时候,“清官”的反豪强斗争却往往起了揭露封建制度的作用。这种斗争进行得越猛烈,豪强的不法行为就暴露得越彻底,人民群众对于在“太平盛世”幌子下的王朝统治的真实内容也就看得越清楚。豪强权贵粗暴地践踏“清官”的信条和设施,使“清官”标榜的理想归于澌灭,这也正好向人民群众证明了“清官”想要挽救的东西是无可挽救的。在各种复杂因素的交叉作用下,“清官”的行动产生了和预期恰好相反的结果。他们的失败引起了人民对封建统治者幻想的破灭,这种幻想的破灭是掀起大规模农民起义不可缺少的条件。海瑞死后,地主分子何良俊说:“海刚峰爱民,只是养得刁恶之人。”(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一三)另一个地主分子沈德符说:“海忠介所颁条约云:‘但知国法,不知有阁老尚书’,于是刁民蜂起,江南鼎沸,延及吾浙。”(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地主阶级异口同声地发出的这种咒骂,是不无道理的。笼统地认为清官的行为后果都会达到他们自己预期的消除斗争和灭绝斗争,这是对复杂历史过程过分简单化的看法。
个别“清官”挽救没落王朝的企图失败了,他们退出了历史舞台。但是,统治阶级的内部斗争还在继续下去,并且愈演愈烈。大规模的党争开始出现了,如东汉的党锢,唐朝的牛李之争,宋朝的元祐党人,明朝的东林党人,清朝的前后清流。这些党争是统治阶级内部各种矛盾的集中爆发。造成党争的因素十分复杂,每次党争都有各不相同的背景和意义,但党争中不当权的一方总是以“清官”的姿态出现(而实际上党争的双方都有许多贪赃枉法者参加在内),并在反暴政反贪赃的旗号下攻击对方。法定权利和习惯权利的矛盾达到了最尖锐的程度,采取了集团之间公开对抗的形式。大规模党争显示封建王朝最后阶段的分崩离析,它往往就是农民革命风暴来临的征兆。没落王朝的当权集团总是无比地顽固和无比地愚蠢的,它失去了任何调整改革的能力。在前一阶段,它还能对“清官”表示一定的宽容;而当人民革命阴影日益迫近的时候,它就不择一切手段地匆忙结束党争。党争的结果免不了一场恐怖的屠杀,统治阶级用相互残杀的行动向人民群众再一次证明了自己的顽固不化和野蛮残酷。腐朽的当权集团埋葬掉内部反对派,也就为外部反对派准备好了埋葬自己的条件。
伟大的农民战争像一阵疾风暴雨,把这个积满了污秽的腥臭世界大加荡涤。革命的农民既反对习惯的剥削权利,又反对法定的剥削权利。统治阶级的各个集团面临毁灭的威胁,不得不抛弃旧怨,携手起来,共同对付革命的农民。在你死我活的阶级搏战中,统治阶级所需要的不是那种可以装饰门面的“清官”,而是能够瓦解起义军的骗子以及残杀起义军的屠夫。这时候以“清官”作标榜的人,包括以前在“党争”中孑遗的党人,往往就来充当这种极其反动的角色。
农民不能够推翻旧制度、创立新制度,农民战争最后仍不免于失败。但它打乱了封建统治秩序,清理了几百年积累起来的各种矛盾、冲突,扫除了旧王朝的恶风邪气,用血和火在一片荆榛中开辟出了历史前进的道路。伟大的农民战争是推进历史发展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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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我们结合各个时期的形势对各种类型的“清官”作了一个概略的描述。当然,这种描述是极其粗糙的,需要作更进一步的剖析。我们的主要目的是想说明这一政治现象阶级的和历史的性质。“清官”是封建统治阶级中维护法定剥削权利的一种势力。从根本立场上说,他们是和人民对立的,不可能代表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忽略这一点是不应当的。这种维护法定权利的势力在不同历史条件下表现为几种各不相同的“清官”类型,有的是“圣君贤相”的得力助手,有的是封建制度自我调节的工具,有的是对付农民起义的骗子和屠夫。他们的特点和作用不完全一样,因此,笼统地肯定和笼统地否定都是不对的。只有用马克思主义观点,结合各个时期阶级斗争的形势进行具体分析,才能够给这一历史现象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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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资本论》的主要版本介绍
马今之
马克思的《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版是在一八六七年九月出版的。一八七二年开始付印第二修订版,在马克思逝世后,于一八八三年和一八九○年由恩格斯先后出版了第三和第四修订版。《资本论》第二、三卷是在一八八五年和一八九四年也是由恩格斯出版的。第二卷在一八九三年又付印了第二版。以上三卷各版都在汉堡出版,并统称为迈斯纳版。
《资本论》最早的译本是俄文译本第一卷(一八七二年三月在彼得堡出版),其次是法文译本(从一八七二年八月至一八七五年五月先后以分册在巴黎出版)。
恩格斯逝世以前,《资本论》还出版了阿姆斯特丹版荷兰文译本第一卷(一八八一年);米兰版意大利文译本第一册(一八八○年)和都灵版第二册(一八八六年);容涅克版英文译本第一、二册(一八八六年伦敦版),第一、二、三册(一八八七年伦敦版、一八八九年伦敦版和一八八九年纽约版)和布劳德豪斯版第一卷前九章(一八九三年);哥本哈根版丹麦文译本(一八八七年)。
恩格斯逝世以后,据不完全统计,《资本论》至少有一百四十种版本。现将主要版本介绍于后。德文版:
迈斯纳版,第一卷,从一九○三年至一九二二年出版了第五版至第十版;第二卷,从一九○三年至一九二二年出版了第三版至第七版;第三卷,从一九○四年至一九二二年出版了第二版至第六版。
考茨基版,第一卷,一九一四年出版;第二卷一九二六年出版;第三卷,一九二九年出版。
苏联马列主义研究院版,第一卷,一九三二年出版;第二卷,一九三三年出版;第三卷,一九三三年至一九三四年出版。
迪茨版,一九四七年和一九六二年出版了第一卷,一九四八年和一九六三年出版了第二卷,一九四九年和一九六四年出版了第三卷。法文版:
纪阿尔版,一九○○年至一九○二年出版了第二、三卷。
科斯特版,一九二三年至一九三○年出版了第一、二、三卷。
社会出版社版,一九四八年至一九六○年出版了第一、二、三卷。英文版:
克尔版,一九○六年至一九一九年出版了第一、二、三卷各两版。
容涅克版,一九○六年出版了第一卷。
保罗版,一九三八年出版了第一卷,一九三二年出版了第一卷第一、二册。
苏联马列主义研究院莫斯科版,一九五四年至一九五九年出版了第一、二、三卷。俄文版:
在革命前,自一八九八年至一九○九年间,先后有柳比莫夫版、丹尼尔逊版、司徒卢威版(第一至三版)和波格丹诺夫版。在革命后,自一九一九年至一九六二年间,先后有斯捷潘诺夫版(第一至八版)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版等。
其他外文译本还有:保加利亚文版(一九○五年),西班牙文版(一九一八年),日文版(一九一九年),捷克文版(一九二一年),拉丁文版(一九二四年),波兰文版(一九二六至一九三三年),挪威文版(一九三○年),瑞典文版(一九三○至一九三一年),塞尔维尔文版(一九三三至一九三四年)。
目前《资本论》在世界上流行的版本,第一卷以德文一八九○年第四版为基础,第二卷以德文一八九三年第二版为基础,第三卷以德文一八九四年第一版为基础。
关于《资本论》在中国的传播,是在俄国伟大的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以后。在这以前,只有朱执信在一九○六年《民报》第二号上,提到过《资本论》这一书名。到了一九一九年,李大钊在《我的马克思主义观》一文中,才谈到了《资本论》的基本思想。直到一九三○年三月,上海昆仑书店才出版了陈启修译的《资本论》第一卷的第一分册(第一篇)。一九三二年八月至一九三三年一月,北平东亚书局出版了潘冬舟译的第一卷第二分册(第二、三篇)和第三分册(第四篇)。一九三二年九月至一九三六年六月,出版了王慎明、侯外庐译的第一卷,上册由国际学社出版,中、下册由世界名著译社出版。这个译本的一九三六年的版本,译者改名为玉枢、右铭。一九三四年五月,商务印书馆出版了吴半农的第一卷第一、二篇译文。
《资本论》全书三卷是由郭大力、王亚南翻译的,并由读书生活出版社在一九二八年出版。一九四七年在上海重印了一次,自一九四八至一九四九年又在哈尔滨第二次重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三联书店在一九五○年第三次重印《资本论》。以后,这个译本由郭大力、王亚南作了校订,于一九五三年由人民出版社出版。自一九五三年三月至一九六三年十二月,第一、二卷重印了九次,第三卷重印了七次,每卷均发行十五万九千五百册。为了更好地表达原著意思,郭大力、王亚南再次对译文作了校订。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人民出版社又出版了新校订的《资本论》第一卷。


第5版()
专栏:学术动态

中国商业的起源和性质的讨论
黑龙江商学院就《中国商业史》修改稿在前些时召开讨论会,讨论中涉及如下问题。
一、中国商业的起源问题。第一种看法是:人类社会第一次大分工之后,在各部落间已产生物物交换。这种交换就是商业的起源。
第二种看法是:人类社会第二次大分工之后,出现了最早的商品交换,并且产生了对货币的需要。这种从事商品交换的活动就是商业。
第三种看法是:只有出现了专门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商人阶层之后,即人类社会第三次大分工之后,才有了商业。因此,他们主张在奴隶社会才开始有商业。
二、中国封建社会的商业是不是贩运贸易的问题。第一种意见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商业(包括国内外商业)基本上属于贩运贸易。主要根据如下:(一)商人没有参加生产过程,商业不同产业发生直接联系,不依赖于产业而独立存在。(二)进行贸易的商品主要是各地的土特产品,基本上是奢侈品。在封建社会,由于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手工业同农业牢固地结合着,所以没有贩运生活必需品的太大必要。同时,贩运奢侈品可以得到比贩运其它商品更多的利润。(三)中国封建社会的商业对封建社会虽有瓦解作用,但主要是起维护作用。
第二种意见是:中国封建社会虽然存在着贩运贸易,但中国封建社会的商业并不完全是贩运贸易。主要根据如下:(一)商业不可能离开社会生产而独立存在,它在任何时期都离不开生产。(二)商业是联系生产和消费的纽带,因此它必然对封建社会发生作用。商业活动对封建社会不仅起着维护和巩固的作用,同时也起分解的作用。
(郑奇、韩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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