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年4月20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
专栏:

陕西农村竞学“徐杨”中共陕西省委认为徐杨
公社是全省农村人民公社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面红旗,要求全省学习他们的经验,进一步巩固集体经济,争取今年粮棉油等全面丰收
本报讯 近两个月来,在陕西省的许多农村中,掀起了一个学习“徐杨”的热潮。“徐杨”是陕西省临潼县的一个公社。去年以来,这个公社的党委,大抓思想政治工作,用毛泽东思想武装干部和群众,坚持总路线精神,不断进行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从而使全公社获得了棉粮双丰收。
在西北地区农业稳产高产经验交流座谈会上,介绍了这个公社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三月五日的陕西日报,显著地刊登了这个经验,同时发表了中共中央西北局农村工作部的按语,和中共陕西省委关于推广徐杨公社思想政治工作经验的决定。接着,陕西日报又连续发表了三篇社论,评述向徐杨公社学习的问题。中共中央西北局农村工作部在按语中说,徐杨公社去年所以能够取得粮棉双丰收,并且多卖棉花给国家,最主要的就是他们在各个时期,在生产各个环节上,针对干部和社员的思想动向,进行了深入细致、生动活泼的思想政治工作,用毛泽东思想武装了干部和社员。徐杨公社思想政治工作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密切联系群众思想,紧密结合生产实际,始终抓紧形势教育、阶级教育、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的教育,及时提出鲜明响亮的口号,激发广大群众的革命干劲,引导干部和社员把干劲鼓到调查研究上,鼓到科学实验上,鼓到扎扎实实的生产工作上。按语指出,西北地区农村人民公社应当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学习徐杨公社思想政治工作经验,促进干部和社员的革命化,掀起农业生产新高潮。
中共陕西省委认为徐杨公社是全省农村人民公社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面红旗,要求全省农村人民公社和社员立即行动起来,学习徐杨的经验,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为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争取一九六四年以粮棉油为中心的农业全面丰收而奋斗。
陕西日报社论围绕着“向徐杨公社学习什么”的问题,深入论述了“以革命的态度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从总结经验中长革命志气”、“千条万条思想工作第一条”等论点。
现在,许多县和公社、生产大队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学习运用徐杨公社的经验,已取得了初步成效。
今天本报五版详细介绍了徐杨公社的经验。


第2版()
专栏:

满足广大读者学习解放军的需要
上海出版《解放军政治工作丛书》
据新华社上海十九日电 为了满足广大读者学习解放军的需要,上海人民出版社从四月十七日起开始分批出版《解放军政治工作丛书》。
这套丛书内容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坚持“四个第一”、发扬“三八”作风、开展四好连队运动、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等方面的经验,以及英雄人物和四好连队的模范事迹。最近第一批出版的有《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的尖兵——廖初江》和《郭兴福教学方法》两册。


第2版()
专栏:

帮助农村知识青年学习生产技术
广东省创办《农业科学知识》月刊
据新华社广州电 专为帮助农村知识青年学习农业生产技术而创办的《农业科学知识》(月刊)创刊号,本月十日起在广东各地农村发行。
《农业科学知识》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创办的。刊物的内容紧密地结合农事季节,介绍经过试验行之有效的、适合普遍推广的先进经验和农业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普及农业科学基本知识。同时,也帮助读者解答农村科学试验活动中的疑难问题。创刊号上,有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和华南农学院的专家、教授写的文章,也有老农的经验谈。这本刊物的文章都很简短,文字通俗易懂,还有较多的说明示意图,具有高小以上文化水平的人都能阅读。


第2版()
专栏:

在工人群众中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赵学田教授编成第三套通俗读物
据新华社武汉电 华中工学院机械制图教研室主任赵学田教授,最近为机械技术工人编写成功第三套通俗读物《机械制图自学读物》。
赵学田教授长期致力于在工人群众中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一九五四年以来,他已先后为机械工人成功地编写了《机械工人速成看图》和《机械工人速成画图》两本通俗读物。几年来,这两本书已经陆续出版了几百万册,受到广大工人的欢迎。但这两套读物文化水平低的工人学习起来还是比较困难。赵学田教授为此带领几位青年教师,组成编写小组,在去年暑假冒着炎热的三伏天,到襄樊等地的人民公社的社办工厂和县里的木工厂去进行调查研究,编写了这第三套通俗的自学读物。


第2版()
专栏:

国务院命令
公布施行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
新华社十九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命令,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命令
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已经一九六四年二月十二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一百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同年三月十三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一十四次会议批准,现在公布施行。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
一九六四年四月十三日


第2版()
专栏:

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
新华社十九日讯 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
一九六四年三月十三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一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外国人入、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和在中国居留、旅行,都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本条例的规定也适用于无国籍人。
第二 条外国人在中国,应当遵守中国的法令。
第三条 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应当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的许可。
第四条 中国政府在国外受理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申请的机关是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
中国政府在国内受理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是有关地区的公安局。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的外交官、领事官、公务人员的申请,由外交部、有关地区的外事处受理;其他持有外交、公务护照的外国人的申请,由外交部、有关地区的外事处或者公安局受理。
第五条 受理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有权拒发签证、证件;对已经发出的签证、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第六条 中国的国防军事要地和禁区,禁止外国人居留和旅行。
第二章 入境、出境、过境
第七条 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应当申请办理签证。
第八条 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应当在签证内注明的有效期限内,按照指定的入境出境口岸、交通工具和路线通行。入境的外国人只许前往签证内注明的目的地。入境、出境、过境中途,非经许可,不得停留。
第九条 在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证的互免签订协议范围内的外国人,应当从中国政府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入境后应当向国境检查站说明目的地,并且按照国境检查站指定的路线、交通工具前往。入境、出境、过境中途,非经许可,不得停留。
第三章 居 留
第十条 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居留登记。
第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应当遵守户口管理制度,依照规定申报户口。
留宿外国人的机关、学校、企业、团体、旅店和居民,应当依照户口管理制度的规定申报户口。
第十二条 居留在中国的外国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公安机关缴验证件。
第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变更居留地点,应当申请办理迁移证件。
第四章 旅 行
第十四条 外国人前往所在市、县人民委员会划定的旅行区域以外的地区旅行,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旅行证件。
第十五条 外国人旅行,应当在旅行证件内注明的有效期限内,按照批准的旅行地点、交通工具和经过路线通行,不得自行变更;旅行中途,非经许可,不得停留。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必要的通行地点设立外国人检查站,或者派出民警,检查外国人遵守本条例规定的情况。外国人应当接受检查。
第五章 处 罚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外国人,当地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拘留、限令出境、驱逐出境等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享有外交豁免的外国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件,通过外交途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外国侨民出入及居留暂行规则”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一九五四年八月十日公安部公布的“外国侨民居留登记及居留证签发暂行办法”、“外国侨民旅行暂行办法”、“外国侨民出境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