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年3月6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合理安排商品流通环节
  潘静远
合理安排商品流通环节,是办好社会主义商业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
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使得国民经济能够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同时,也使得商品流通能够有计划地进行,商品流通环节能够有计划地安排。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安排商品流通环节是一件很简单的、轻而易举的事情。社会主义生产的部门很多,产品的种类很多;人们的需要多种多样,购买要求和消费习惯又有很大不同;而且生产和消费都在不断增长、不断变化。各种商品的流通状况也是千差万别,并且随着生产和消费的增长,商品流通的状况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因此,社会主义的商品流通环节,就不应当也不可能用千篇一律的办法来解决。这种情况,在我们这样一个地区辽阔、人口众多、各地自然条件和资源状况很不相同、而经济发展又不平衡的国度里,尤其比较显著。
社会主义商业的流通环节的设置和安排,既要有利于扩大商品流通,从而有利于发展生产和满足人民需要,又要体现合理经济的要求,以便为市场提供更便宜的商品,为国家提供更多的积累。合理地安排商品流通环节,不仅是一个关系到勤俭办商业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是一件对生产和人民生活有重要关系的、复杂细致的工作。
下面,谈谈合理安排商品流通环节的几个问题。
合理地设置商业经营机构
商业经营的机构,包括收购机构、批发机构和零售机构。商品从生产到消费的流通过程中,经过一定的商业机构,就形成商品流通环节。商业机构设置得当,是使商品流通环节合理的一个重要条件。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商业机构是在盲目竞争、夺取利润的原则下设置的,因此,它的设置是无政府状态的。同一行业、同一地区,批发商、零售商、经纪人互相排挤、倾轧。商业机构林立,使商品环节重复,造成极大的浪费。社会主义制度根本消除了这种商业机构设置的无政府状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商业机构是根据整个社会商品流通需要,有计划地设置的。国家按照商品的主要类别和它们的流通状况,分别设置隶属于各部门的若干专业系统。各个专业商业系统之间和专业系统的内部,按照经营不同商品的要求,实行合理的专业分工。同时,按照各类商品的重要程度和流通范围,有些行业只设立地方性的经营机构,有些设立由省(自治区)一级领导的经营系统,有些则设立由中央一级经过省一级直到地方的经营系统。各级商业行政部门按照具体情况,对各专业系统的各级机构有一定的领导或指导关系,使专业系统自上而下的必要的领导管理同各地区因地制宜的统筹安排恰当地结合起来。
社会主义商业机构的设置,在有利于促进工农业生产、保证商品流通、保证生产者和消费者购销方便的前提下,要避免各个机构不必要的交叉重复,避免批发机构不合理的重叠。
设置商业机构,有一个合理布局问题,这就是说,要把收购机构、批发供应机构和零售机构摆在恰当的地点。商品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的流通过程中,应当采取一条比较最合理最经济的流转路线。商业机构就应当沿着这样一条路线来设置,并且安排在那些比较最能起作用的、枢纽性的、有必要的地点。
零售机构和收购机构、特别是某些农产品收购机构的设置,应当适应消费者和农村生产者比较分散的状况。零售机构和收购机构要便利消费者购买和生产者出售商品,既考虑到人们日常的、就近的购销活动,又考虑到集中的、在市场中心的购销活动;既考虑到一般的购销需要,又考虑到特殊的购销需要。因此,在一定地区当中,要把集中设置的大中型商店,同分散设置的小型商店(或者流动售货、流动收购)结合起来;把普遍设置的一个行业单独的或几个行业联合在一起的综合商店,同重点设置的专业商店(或者有经营特点的商店)结合起来。零售机构和分散产品收构机构不宜过于集中,如果过于集中,虽然商业经营管理比较方便,但是消费者和分散产品的生产者要跑的路程很远,就会感到很不方便,因而也会障碍和缩小商品的流通。但是,也不宜过于分散,如果过于分散,比如说把这些机构一直设置到很偏僻的小村或小巷,虽然消费者和生产者感到方便了,但是这些机构所联系的群众数量过少,每个经营机构就会没有多少经营活动,而它们却都要占用人力、占用设备、占用周转的商品,都要有一定的开支,从市场到偏僻村巷的短途运输也要耗用很多的运输力量,而且还往往容易增加转手环节。因此,商业机构的设置,不但要符合商品的合理经济的流转途径,并且要把商业部门本身经营活动和经济核算的要求,同消费者和生产者便利购销商品的要求,正确地结合起来。
正确地解决商品的管理和分配问题
正确地解决商品的管理和分配问题,对于合理安排商品流通环节有重要的关系。
社会主义商品交换和商品分配,是有计划按比例地进行的。许多较重要的商品都有具体品种分配计划。这就保证了社会上的商品基本上按照国家计划来流通,保证了在商品分配中贯彻执行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方针,保证了国家价格政策的贯彻实施。社会主义商业经营的商品,有一小部分不列具体品种分配计划,只有一定的经营金额计划。这一部分商品在商品总量中所占的比重不大,对国计民生的影响较小,同时它们的品种繁多复杂、数量零星细小,生产、需要和流通都比较分散,因此,国家对这些商品的流通,只有一个大体的金额计划,而不规定每个品种的具体计划,一般让经营单位按照需要情况自行收购和销售。
计划分配的商品,一般都由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的各级机构统一收购和供应,以保证分配计划的实现,保证全面地贯彻执行分配政策和价格政策。在社会主义商业内部,对于不同的商品,要根据它们的具体情况,由不同的批发机构或零售机构来经营。有的时候,有些商品还可以在必要的管理和监督之下,在纳入统一计划和服从价格规定的前提下,让生产部门直接向消费者出售商品。
在我们的商品流通过程中,有许多计划分配的商品是要经过批发机构掌握的,在批发机构掌握的商品当中,又按照商品的重要程度和流通范围,分别由不同的各级批发机构来经营。在工业品当中,中央商业部门分配的商品,是由中央管理的、设在大城市和重要产区的一级批发站收购和供应的;省级分配的产品,是由省管理的、设在中等城市的二级批发站收购和供应的;一个城市里,本市生产、供给本市居民消费的产品,有一部分是由市一级的批发公司收购和供应的。在农产品当中,一个县以内的商品流通是由县一级商业部门组织的,一个省以内各地区之间的商品流通由省级商业部门组织,各省、市之间的流通则由中央一级商业部门组织。各级批发机构对商品的管理和分配体制要处理得当,否则就会障碍商品的流通,或者增加不应有的环节。
在计划分配的商品当中,主要是在当地生产又在当地销售的计划商品当中,有很大一部分可以不必由批发机构经营,而让零售商店直接向生产单位收购,然后出售给消费者。其中特别是花色、式样、规格比较复杂,或者是质量鲜嫩、不耐久存,或者是经营技术性强的商品,尤其要力求让生产单位和销售单位直接联系、直接挂钩,尽可能不通过批发机构。在我们的不少城市里,对占相当比重的蔬菜实行了由郊区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直接送菜到零售店,零售店收购下来随即出售的办法。这样,蔬菜在流通过程中只经过零售商店一个环节,节约了运输和装卸费用,减少了损耗,还利用了生产队的短途运输力量,无疑是一种很好的方式。在不少城市里,对一定比重的鞋帽,实行了工厂和零售商店固定联系,订立合同,工厂生产商品直接调拨到商店出售的办法,或者是实行商店附设作坊自己生产并销售的办法。这些办法,不但精简了流通环节、节省了费用,而且便于工厂和商店及时地按照消费者的多种多样而又经常变化的需要来生产和经营,因而有利于花色、品种、规格、式样的增加,有利于更好地满足群众需要。这里所说的属于工厂、生产队直接同零售商店联系的方式,就是所谓“队店挂钩”或者“厂店挂钩”;属于商店附设作坊的方式,就是所谓“前店后厂”。蔬菜和鞋帽都是计划分配的商品,不少城市实行“厂(队)店挂钩”或“前店后厂”的事实说明,这样的商品中有相当大的部分是可以不必通过批发环节,由生产者和销售商店直接挂钩(“产销见面”)或者由生产者直接出售给消费者(“产消见面”),并不影响分配政策和价格政策的正确贯彻。这里,重要的是作好商品分配计划的安排,按照计划来调拨商品。 
还有一种计划分配的商品,这就是在同一个城市内,一个工厂的成品和副产品,供应另一个工厂作为原料、部件、辅件、零件的商品。例如,某个化工厂生产的合成洗涤剂,供给另一个工厂用来生产洗衣粉;又如,某个塑料厂生产的塑料鞋底,供给另一个鞋厂生产鞋子。这样的商品,只要是两个工厂之间能够固定关系、成批供应的,应当尽可能在统一计划安排下,让工厂和工厂直接联系,不必经过商业环节。这在经济工作中叫做“定点供应”,也是合理安排流通环节的一个重要方式。
在社会主义市场上,有一部分不按照品种实行国家计划分配的次要商品。在工业品当中,就是不纳入国家品种分配计划的许多小商品、小手工业品;在农产品当中,就是国家有计划收购以外的许多小农副土特产品。这许多不纳入国家的具体品种计划的商品,虽然数量只占很小一部分,然而它们的流通方式却是更错综复杂、多种多样的。有一部分小宗商品,中央管理或者省级管理的大批发站可能根据需要适当经营一些,但是,这样比较零星分散的产品,更多的则是通过比较灵活的方式来流通。比如说,由零售商店或批发商店直接向生产者收购,由消费者或使用单位直接向生产者购买,由生产者通过各种形式来直接向各方面销售。这许多小商品有的采取比较固定的购销方式,例如采取批发机构适当选购、“厂店挂钩”、“队店挂钩”、
“定点供应”等方式;同时也有的采取不固定的购销方式,例如工厂自行销售(所谓“自产自销”)的办法。在这方面,只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和计划,只要做好必要的管理工作,这些零星商品的流通环节就可以在统一安排下做到合理经济。而且,正因为这些商品的流通方式比较灵活,还便于生产者同销售者、消费者建立更直接的联系,不但有利于发展零星商品的生产和流通,也有利于流通环节的精简。
商品的管理和分配体制,各种商品的流通渠道和购销形式,当然不会是永久固定不变的。有的时候,随着一个地方某些商品生产增加,商品的销售范围可能扩大,商品的管理和分配办法也可能要有相应的改变;有的时候,原来不纳入计划分配的某些商品,由于出现了一时供不应求的问题,也要纳入计划分配,或者是在本市有计划地分配,或者由省一级甚至中央一级有计划地分配;有的时候,原来批发部门很少经营或不经营的某些次要商品,由于供不应求等原因,也可能有必要由批发部门适当扩大经营以至全部掌握。经验说明,在上述种种情况下,当调整商品的管理和分配办法的时候,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应当有利于工农业生产和商品流通,力求不影响原有的经济联系,不增加非必要的经营环节。在情况改变、不再需要计划分配和统一掌握的时候,就要及时地恢复对这些产品选购自销的办法。至于那些供求可以适应的零星次要商品,一般还是应当继续采取选购自销的办法。
规划合理的商品流转路线
商品从生产到消费之间,是沿着一定的路线流转的。流转路线越是简单直接,所经过的流通环节就越能减少。规划合理的商品流转路线,是安排商品流通环节的一个重要问题。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有条件合理地规划和组织商品运输,因而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节约的要求。因此,各级商业行政部门和专业公司在规划商品运输的时候,都有必要研究商品从生产到消费者的各种途径,研究运输条件,选择最合理最经济的路线。
常常有这样的情况:商品从甲地调运到乙地,有两条或者两条以上的运输路线。在采取同样的运输工具的情况下,当然要采取最近便的直接的路线,而不应当采取途程较远的绕道的运输路线。如果几条路线的运输工具不同,那么就要考虑和研究运输成本的高低和其他方面的条件。
规划商品运输路线,要把商品流转的环节和路线,同商品计划分配的层次和途径区别开来。在我国,中央、省(自治区)、专区、县四级商业行政部门和各级专业公司都制订主要商品的年度、季度分配计划,各个专业公司的经营机构都按照计划调拨主要商品。有些人可能认为,既然国家按照行政系统来制定商品分配计划,那么,商品本身也应当按照行政系统来流转,这样的看法是不对的。大家知道,商品分配计划是通过商业行政系统,按照行政管理的层次和途径制定的,而商品本身则应当从企业到企业按照简捷的路线来流转,两者并不是一回事。举一个例子来说,上海市有中央管理的大批发站,邻近上海的常熟县有县级批发公司。上海分配给常熟的若干主要工业品,从计划分配的层次和方法来说,应当通过中央(管理大批发站的中央有关部门)——江苏省——苏州专区——常熟县几个层次;但是从商品流转的环节和途径来说,则由上海的大批发站直接拨给常熟县批发公司。如果把商品流通环节和计划分配层次当成一回事,商品先由上海的大批发站调到江苏省会南京,又从南京调到专署所在地苏州,再从苏州调到常熟县,那就显然要造成很大的浪费了。对于毗邻地区的商品运输,突破行政区划,通过合理经济的路线直接调运,在商业工作上叫做“跨区供应”或“跨区进货”。实行这种办法,是合理安排商品流转路线和商品流通环节的一个重要方式。在这里,重要的是在分配商品的时候,把跨区供应的分配计划衔接好。
在合理规划运输路线方面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能够实行商品直拨的,应当尽量推行直拨的办法。商业批发单位统一经营的商品,在生产单位生产出来、或者由外埠运到当地的车站、码头,经过验收以后,不是一律都运回批发单位的仓库。凡是零售商店或使用单位当时需要而又数量较大、有条件直接调拨的,都直接拨给商店或使用单位。这样,就可以免去出入仓库的装卸、运输手续和损耗。在一个城市、一个地区内尽量推行这种直拨商品的办法,对于加速当地的商品流转和节省费用,有相当大的作用。
安排商业流通环节是一件内容丰富、关系复杂的事情。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是一件繁重而细致的工作。把这件事情办好,对于发展生产、扩大商品流通、满足人们需要和合理积累资金,都是有利的。为了很好地解决这方面问题,一是要加强调查研究,从各个地区、各个商品的实际情况出发,把不同方面,不同历史条件下的经验相互比较,找出比较合理比较经济的安排办法;一是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发扬整体观念,从全面利益、从整个社会的需要出发,找到既有利于发展生产、保证需要,又能最大限度地节约人力物力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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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经济资料介绍

  水产资源的繁殖和保护
  薛奕明
水产事业是从海水和淡水水域中,取得各种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以供人们利用的生产事业。人们从事渔业生产,总是冀图持久地获得较高渔获量,这是一方面。然而,自然界是否能够持久地提供丰富的资源,则是另一方面。要使这两方面能够很好地统一起来,也就是说,既要持久地满足较高的渔获量,又要使自然水域中的资源保持相当的丰盛程度,这就要求在进行水产生产同时,根据水产资源的不同生活习性、成长规律,进行有效的繁殖保护。
造成水产资源数量变动的原因,主要是两方面,一是渔业生产,另一是客观环境条件的影响。因此,水产资源的繁殖保护应当从这两方面入手。
渔业生产是水产资源数量变动的最主要的因素。然而,捕捞适宜,不仅不会影响资源的繁殖,相反的,在一定程度上还有利于资源的繁殖。比如,有些鱼类到一定时期就不再成长,有的还会消瘦,捕捞一部分成鱼后,就能留较多的饵料供幼体鱼虾类需要,促进新生一代的成长。如果捕捞得不适宜,也就是说,捕捞生产破坏了鱼虾成长繁殖规律,那就会造成资源衰退。
捕捞是否适宜,主要应当从捕捞时机、捕捞强度、捕捞渔具渔法是否适宜等三个方面来考察和衡量。
从捕捞时机看,一般地说,适宜的捕捞时机,应当是鱼虾长为成体的时候,或亲体已经产卵以后。如果在仔鱼、幼鱼迅速成长阶段或亲体产卵阶段进行捕捞,那么,不仅在经济上不合算,而且对鱼虾繁殖成长也是不利的。例如,对虾在五月份幼体阶段,一般体长一至四厘米,而到九月份成体阶段,一般长达十五厘米以上。这就是说,晚捕三、四个月,产量可以增加若干倍。很明显,没有相当数量的亲体和幼体,鱼虾的再生率就会大大受到影响,资源就必然会越捕越少。我国古代荀子在《王制篇》里说过:“圣王之制也,……鼋鼍鱼鳖?鳣孕别之时,网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淮南子》中也说:“鱼不长尺不得取。”这就提醒我们在鱼类怀卵和幼体时捕捞是不适宜的。当然,上述适宜的捕捞时机是指一般而言的,有些鱼虾,像大马哈鱼、对虾等,往往亲体产卵后就自行死亡,那么在产卵前适量的捕捞也是需要的。
捕捞强度问题,实质上就是把鱼一次或几次多量捕起,还是保持适当捕捞限度,让鱼类有休养生息的时机,而使渔业生产能够保持持久的捕捞。如果将鱼虾等水产和其他生物的成体过量捕杀,就会严重影响下一代的繁殖,造成某一品种的极大损害。在我国过去历史上和世界渔业史上,这种例子是很多的,有些品种由于过量摧残几乎绝迹,有些是渔场彻底破坏。这个问题,我们祖先很早就有认识。《吕氏春秋》中说:“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看来,他们是不赞成竭泽而渔的办法的。当然,要在海洋或内陆大江河水域中,精确地确定某一品种的最高可捕量,在当代技术上还有一定困难。但是,水产科学研究部门根据水文、气候、水域饵料、稚鱼成长情况和密度等因素,把一些主要经济鱼虾类品种,研究出某一渔汛的大致可捕量是可能的。这样水产生产部门就可以根据科学研究的结果,来安排渔场和船只的数量进行生产。做到在生产上既是积极的,又是稳妥的。
适宜的渔具渔法应当是既不危害资源,又达到渔获的目的。如一定规格网目的网具,就可以把大鱼捕起,让小鱼漏网而过。钓具主要是捕捞体型较大的鱼类。这些都是在生产中注意到了下一代的繁殖。然而还有一些渔具,比如网目极细密的网具,使幼体的鱼虾也无法漏过。有的用炸药炸鱼,毒药毒鱼,或者用敲板发声,使包围圈内的大小鱼都受声波刺激而被扦捕。这些渔具渔法影响所及往往使水域内的大小鱼类被摧残。这显然是不适宜的。古代孟子对这个问题也发表过意见,他说:“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看来,他也是不赞成用密目网具捕鱼的。当然,由于水域环境的复杂性,和不同品种鱼类的不同特性,确定一些网具和渔具渔法用或不用,是要十分郑重的。除了像炸鱼、毒鱼这些不仅危害鱼虾资源,而且对人和牲畜健康也有危害的作法,要严格禁止外,一般是应该根据具体对象,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为有些损害幼鱼的网具又常常是另一种鱼的良好网具。像毛虾、银鱼、海鯅等,这些鱼体本来就很小,不用密目网生产就很难利用这些资源。在使用这些网具时就要照顾其他鱼虾,将其他幼鱼虾密集区域和成长期,划为禁渔区或禁渔期等。因此,适宜的渔具渔法应根据鱼虾成长繁殖特点出发,在生产上作细致的安排。
捕捞时机、捕捞强度、渔具渔法,这三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如果捕捞强度过大,即使是渔具渔法适当,捕捞时机正好,也会影响水产资源的再生能力,从长远看,是不适当的。同样的,如果捕捞的都是尚未产卵的亲鱼和幼鱼,即使捕的数量不很多,其危害也是严重的。自然界中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的,而是互相有联系的。要很好地开发和利用自然界的水产资源,就需要在生产实践中不断深入了解这一品种和那一品种的联系,这一渔具和那一渔具的联系,只有深刻地认识,才能正确地利用。使各种生产计划符合于外界的规律性,取得预想的效果。
客观环境条件的变化对于水产资源的繁殖也是有直接作用的,对水产生产也是有重大关系的。水域环境条件恶化对水产资源繁殖的影响,有些是属于自然因素的,比如鱼类繁殖时期水文、气温不适宜、风浪过大过多、稚鱼的饵料生物少等,造成资源繁殖不利状况,有些是人们在改造自然中带来的一些不利资源繁殖的因素。举一个例子来说,许多淡水鱼类往往需要在江河干流排卵,排卵后的亲鱼和幼鱼又必须洄游到饵料丰盛的湖泊或河湾中去摄食,一到冬天又要返回河床深水越冬。如果在通江的湖泊上建闸筑坝后,就会阻碍这些鱼类的洄游通道,同时原来流入海中的河水径流量被拦蓄控制,浅海水文情况也就有变化,造成鱼虾繁殖场饵料减少和盐分增高等情况。这些环境条件的变化,对有些鱼类的繁殖,有不利的影响。此外,像有些工厂所排出的污水,由于含有大量对水生生物有害的酸碱等化学物质,也往往恶化水域环境,导致水产资源的衰退。因此,人们在对自然界进行改造时,就应适当地考虑到渔业生产的需要,在建坝工程上建筑能启闭的涵闸,在鱼群集结产卵洄游季节按时开启,使江湖、河海鱼类根据不同生活习性进行交流;或者下泄适量的河水,使鱼类索饵、繁殖环境不致恶化。有的也可以在工程中附设鱼梯鱼道,使原来水系或鱼类洄游通道不致改变。在淡水区,有些也可在坝下地区创立新的鱼类繁殖场所,使鱼类不通过拦河建设,获得新的产卵场所。工业有害污水,也应尽可能做到净化后再排出,以有利水产资源的繁殖。
在水产资源的繁殖保护上,还有一些其他积极的增殖办法,比如采取驯化品种、人工放流,改善鱼类繁殖条件,改变个别水域鱼类区系的种类组成、移殖驯化饵料生物等措施,将一些国内外优良品种加以驯化,使其适合于更广大地区生活和繁殖;有些水域适宜于某种品种生活,可以加以移殖;对有些洄游性、溯河性鱼虾类,可以采取人工放流,即用人工孵化一批幼体放入水中,让其自然成长,长大后在适当地区进行捞捕等。所有这些,当前正在发展成为水产科学研究和水产生产实践上一个很有前途的新的增产方向。
鱼虾类等水产由于不同品种有许多不同生活习性,加以整个生命时期所栖息的地区相当广泛而变化多端,因而在资源的繁殖保护上,应当有一些适当的管理办法。这些办法,一般地说应当是既要有具体的地区性的,也要有整体的、统一性的,成为大家共同遵守的原则。
水产生产和水产资源的繁殖保护是相互联系、互为因果的。如果只有生产没有繁殖保护,生产就会失去基础;如果只强调繁殖保护,妨碍生产,那么繁殖保护也就失去意义。只有全面安排,统筹兼顾,才能既促使水产资源逐渐丰富,同时又保证水产产量不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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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经济资料介绍

  水力发电与火力发电
  徐寿波
  一
近几十年来,世界各国水力发电量虽然有很大的增长(1960年全世界水力发电量达到6,700亿度,比1929年增加5倍多),但是,由于全世界火力发电量的增长更快,因此,水力发电量在世界总发电量中所占的比重有所下降,1960年全世界的水电比重为30%,比1929年的水电比重约降低10%。1938年与1960年,世界几个主要国家水火电比重的变化情况如下表:
  国别 年份 水电比重% 火电比重%
  苏联 1938年 12.9  87.1
     1960年 17.4  82.6
  美国 1938年 34  66
     1960年 17.8  82.2
  英国 1938年 3  97
1960年 3  97
  法国 1938年 53  47
      1960年 49  51
  西德 1938年 22.6  77.4
   1960年 13 8 7
  日本 1929年 87  13
     1960年 54  46
世界各国水力发电与火力发电比例的发展,基本上有三种趋势,第一种趋势是水电比重逐渐下降,火电比重逐渐上升,有这种变化趋势的大都是那些工业比较发达,水能资源利用率较高的国家,如美国、西德、日本等国家,这种变化趋势对近几十年来世界水火电比例的变化趋势起了决定性的影响。第二种趋势是水电比重逐渐上升,火电比重逐渐下降,有这种趋势的大都是那些水能资源利用率较低的国家,例如苏联。第三种趋势是水火电比重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上下变化不大,例如英国、法国等国家。世界各国水火电比例的差别很大,按照水火电比例的大小,基本上也有三种不同的发展趋势:第一种发展趋势是水力发电占优势,水电比重一般在60%—70%以上,如意大利、加拿大、挪威、奥地利等国家。第二种发展趋势是火力发电占优势,火电比重一般在60%—70%以上,如苏联、美国、英国、西德等国家。第三种发展趋势是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几乎有着同样重要的地位,水火电比重一般在50%左右,如法国、日本等国家。
  二
影响水力发电与火力发电比例的主要因素有:第一、动力资源的条件,这是一个影响水火电比例发展最根本的因素。水火电比例的大小不仅和每个国家水电资源和火电资源的绝对储藏量有关,而更重要的是和水电资源与火电资源的相对数量有很密切的关系,世界若干国家的水力发电资源比重和火力发电资源比重(注)的数值如下表:
  国别 水力发电资源比重% 火力发电资源比重%
苏联  21    79
美国  8.1    91.9
英国  1.5    98.5
法国  59      41
西德  4     96
日本  66    34
1960年,许多国家水火电比重的数值和这些国家的水火电资源比重的数值很相接近,例如火电资源比重占优势的国家如苏联、美国、英国、西德等国家,它们的火力发电比重也占着优势;水电资源比重占优势的国家如意大利、挪威、奥地利等国家,它们的水力发电比重也占优势;水火电资源的比重相差不多的国家如法国、日本等国家,它们的水火电比重也相差不大。1938——1960年,各国水火电比重的变化都越来越接近于它们的水火电资源比重的数值,或者是在水火电资源比重数值的周围变化。
第二、水火电资源的利用程度,这是影响水火电比例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水电资源利用程度较高的国家,如美国、日本等国家的水电资源利用率一般都在30%—50%以上,那么为什么这些国家的水电比重往往有下降的趋势呢?这是因为这些国家在经济上最优越的水电资源基本上已被开发的缘故。水电资源利用程度较低的国家,如苏联以及其他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由于它们的水电资源利用率都几乎在10%以下,尚有许多经济上非常优越的水电资源还没有被开发,因此这些国家的水电比重往往随着水力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开发有逐渐上升的趋势。
第三、水火电建设的相对经济性,这是一个很复杂的因素。它一方面和影响水电建设经济性的因素有关,如水电建设的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淹没损失、综合利用效益等;另一方面和影响火电建设经济性的因素有关,如电力系统的发展、大容量高参数机组的采用、露天半露天火电站和燃烧石油、天然气火电站的建设、燃料的供应情况等等。近几十年来,工业发达的国家如美国、日本等国家,一方面由于电力系统的很大发展,火电站机组设备容量和参数的增大以及燃烧天然气和石油火电站比重的增加,所以火电建设的经济性提高很快;另一方面由于离开用电中心较近,开发条件较好,经济性比较高的水电资源大部已被开发,所以进一步开发水电资源的经济性就比较差,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国家就优先地发展火电建设,而水电建设的速度相对地减慢。几个资本主义国家水火电站建设的造价如下表:
  国别  水电站造价美元/瓩  火电站造价美元/瓩
  美国  100—350   80—270
  英国  330—500   110—170
  法国  >400   150—190
  日本  330—500   130—190
由表可知,除美国由于水电资源丰富以及一些水电建设的经济性比较高外,一般说水电建设的造价都要比火电建设的造价贵50%—350%。但是,另一些国家或者由于水力资源丰富,具有许多经济性很高的水电资源还没有被开发;或者由于工业比较落后,电力系统不很发达,火电建设的经济性受一定限制如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因此,这些国家水电建设的相对经济性就比较高,水电建设的速度也比较快。
第四、社会制度对水火电比例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资本主义国家由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度的矛盾以及土地私有制的关系,水能资源的综合利用和水电建设的发展就受到很大的阻碍。社会主义国家为了最合理地开发利用国家的动力资源,开发水电能够使河流得到充分合理的综合利用如防洪灌溉、航运等,能够节约大量燃料,提高电力工业劳动生产率,所以水电建设的发展一直是社会主义动力事业发展的主要方向之一,社会主义国家的水电建设比资本主义国家有着更广阔的发展前途。
最后,每个国家在各个时期水火电比例的发展都可能有所不同,这要根据具体的条件和经济情况进行综合的技术经济研究以后,才能确定。
(注)以每个国家可被开发利用的水电资源数量(折合成火电资源的计算单位:吨标准燃料)和每年可以用作火力发电的燃料资源数量对这二种发电资源总教的比值来表示水火电资源在总发电资源中所占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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