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年3月31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
专栏:

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条例
(一九六三年三月三十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西藏自治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 二 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都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 三 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自治区境内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
凡不具备实行普选条件的乡、镇、县,可以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由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方面协商产生。
第 四 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依照现行的行政区划进行选举。
第 五 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兼有农村、牧区的,农村、牧区应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第 六 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第 七 条 凡居住在自治区境内的年满十八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 八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叛乱分子;
(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
(三)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精神病患者。
第 九 条 每一个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 十 条 驻在自治区境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按人民武装部队代表选举办法单独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自治区选举委员会统一编制预算,报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转请国务院批准后,领取支付。
第二章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一)人口不满五百的,选代表十一人至十五人;
(二)人口在五百以上、不满一千的,选代表十五人至二十三人;
(三)人口在一千以上的,选代表二十三人至三十五人。
第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一)人口不满五百的乡、镇,选代表一人至三人;
(二)人口在五百以上、不满一千的乡、镇,选代表二人至五人;
(三)人口在一千以上的乡、镇,选代表三人至七人。
人口和乡数特少的县,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不得少于三十人。人口和乡数特多的县,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人。
第十四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至多不得多于一百人。市区以内,每五百人至一千人选代表一人。兼有农村、牧区的,农村、牧区应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根据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一)市辖区选代表不得超过五十人;
(二)人口不满二万的县,选代表十人至十五人;
(三)人口在二万以上的县,选代表十五人至二十人。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一)设区的市选代表不得超过四十六人;
(二)人口不满一万的县,选代表三人至四人;
(三)人口在一万以上、不满二万的县,选代表四人至五人;
(四)人口在二万以上的县,选代表五人至六人;
(五)不设区的市选代表不得超过九人;
(六)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代表十八人。
第十七条 驻在自治区境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设区的市、县、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选举委员会
第十八条 在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下成立各级选举委员会,办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事宜。各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任命。
第十九条 自治区各级选举委员会的组织:
(一)自治区选举委员会: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二)设区的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至二人,委员六人至十二人;
(三)乡、镇选举委员会: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委员五人至九人。
第二十条 自治区选举委员会应当包括中国共产党、各人民团体的代表和爱国人士,并且应当有妇女参加。
设区的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前款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县选举委员会的任务:
(一)在各该所属区域内,监督本条例的确切执行;
(二)指导下级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三)受理各该所属区域内对于选举中的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并且作出处理的决定;
(四)登记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当选代表,公布代表名单,并且发给当选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选举委员会的任务:
(一)在各该所属区域内,监督本条例的确切执行;
(二)登记、审查和公布选民名单;
(三)受理各该所属区域内对于选民名单的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且作出处理的决定;
(四)登记和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按照选民居住情况划定选区;
(六)规定选举日期和选举方法,召开并且主持选举大会;
(七)分发选民证;
(八)计算票数,确定当选代表,公布代表名单,并且发给当选证书。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还有指导所属乡、镇选举委员会工作的任务。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选举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并且设立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
设区的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可以设立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
各级选举委员会的工作人员由各该选举委员会任命。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选举委员会可以在各专区设立自治区选举委员会的办事处,作为自治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指导本专区所属各县的选举工作。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选举委员会成立后,应将其组织分工、工作计划和有关重要事项,向上一级选举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在选举工作结束后,各级选举委员会应当将关于选举的全部文件送交本级人民政府保存,并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选举委员会作选举总结报告。
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全部完成后,选举委员会即行撤销。
第四章 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
第二十七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必须在进行选民登记以前划定选区。
第二十八条 选区应当根据当地人口、居住的自然条件和生产组织情况划分。
僧尼较多的寺院,可以单独划分选区。
第二十九条 每一个选区的人口数,应当和当地每一个代表所应当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适应。
第三十条 有其他民族居住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可以按当地民族关系和居住情况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
第三十一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按选区设立选民登记站,办理选民登记。
在选民登记过程中,须根据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进行选民资格的审查,对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发给选民证。
第三十二条 每一个选民只能进行一次登记。
第三十三条 选民在居住地点的选区进行登记。生产、工作、学习的地点和居住地点不在一个选区的,经向原登记选区声明后,得凭选民证列入其生产、工作、学习所在选区的选民名单。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随住家属和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到所在选区选民登记站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以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处理的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向人民法庭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庭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即为最后决定。
第三十七条 选民在选举期间变更住址的,在取得原地选举委员会的转移证明后,应即列入新居住地点的选民名单。
第三十八条 从选民登记截止到进行选举前,选民因故未登记的,补行登记,并且由选举委员会公布名单。
第五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都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出。
自治区、设区的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由中国共产党、各人民团体、爱国人士和其他的选民或者代表,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联合或者单独提出。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一般可以由选举委员会邀请中国共产党和各人民团体的代表协商提出,也可以由选民联合或者单独提出。
第四十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须在选举大会以前,交给各选民小组充分讨论。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小组讨论的结果,汇总研究,按照最多数选民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的正式名单。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同一级代表候选人,只能在一个选举单位或者一个选区内应选。
第四十二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选区的选民。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时候,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四十三条 代表候选人的正式名单,应当先期公布。
第四十四条 选举人可以按代表候选人名单投票,也可以另选自己愿意选举的其他任何选民或者代表。
第六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五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定期举行。
第四十六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分别进行。
第四十七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的选举大会,须有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选举大会的主席团由三人组成,选举委员会的代表是主席团的当然主席,其余二人由大会推选。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时候,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四十八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或者多数选民认为适当的其他方法。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
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的时候,选举人如果是文盲或者因为残疾而不能写票的,可以请他信任的其他选举人或者大会推选的写票人按照他本人的意见代写。
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的出席,才能开会进行选举。
选举大会须有选民过半数的出席,才能开会进行选举。如果出席选民不足过半数,应当由选举委员会定期召集第二次大会进行选举,如果第二次仍然不足过半数,可以进行选举。
第五十条 投票结束后,由大会推选的计票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且由大会主席签字。
第五十一条 每次选举所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举的人数多于规定人数的作废,少于规定人数的有效。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获得出席选民或者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选票的时候,才能当选。代表候选人所得票数不足出席选民或者全体代表过半数的时候,应当另行选举。
第五十三条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主席团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是否有效,并且宣布。
第七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四条 凡用暴力、威胁、欺诈、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阻碍选民自由行使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都是违法行为,应当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给以二年以下的刑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选举委员会的人员,犯有伪造选举文件或者虚报票数、隐瞒蒙混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给以三年以下的刑事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于选举中的违法行为,任何人都有向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法庭检举、控告的权利;任何机关或者个人都不得有压制、报复行为,违反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给以三年以下的刑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通过,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行。其解释权属于自治区选举委员会。(附图片)
上左:拉萨市各选区设置流动票箱,供年老和有病的选民投票。图为居民阿达(右)带着流动票箱到九十三岁的老人朗吉顿珠家,让他投票选举自己的代表     新华社记者 马竟秋摄
上:拉萨市郊旦巴乡的选民江扎村次仁夫妇,过去是农奴和佣人。现在是新社会的主人。这是他们带着自己的双生子在投票    新华社记者 袁  苓摄
左:西藏乃东县昌珠乡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苏俊慧摄(新华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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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嫁接桑树增产桑叶
桑树嫁接是繁殖桑树的一种方法,也是改良桑树的一种技术。
桑树实行嫁接,能保持品种的优良特性,促使发育旺盛,减少花果,增加桑叶产量,提高质量。据中国农业科学院蚕桑研究所调查,江苏省镇江丘陵地区以同样栽培条件栽植嫁接过的白条桑(湖桑的一种),栽植当年比实生桑增产秋叶百分之二十五到三十,第二年全年增产百分之二十二到二十四,第三年全年增产百分之三十二。浙江德清蚕种场在同样栽培条件下,嫁接桑每亩平均年产桑叶三千零九十斤,实生桑只产一千三百二十斤,嫁接比不嫁接的增产百分之一百三十四。
嫁接还能使衰老的桑树复壮。四川省合川县小河乡同心八社二百多株四十多年的老桑树,所产桑叶原来每年只能喂蚕一点二五张,经过嫁接,喂了三张春蚕种还余叶六百多斤,增产百分之二百四十二。
嫁接桑树的叶片质量也较好,据试验:用嫁接的荷叶白(湖桑的一种)养蚕比用实生的草桑,收茧量增产百分之二十四,茧层率增加百分之十二,蚕体重增加百分之十九。
嫁接后的桑树为什么能增产呢?桑树嫁接是用人工方法使两株性状不同的桑树,结合成为生理上统一的个体,实质上是一种杂交,学术上叫无性杂交或营养杂交。无性杂交与有性杂交一样,两个亲缘较远或生长条件相差较大的个体进行杂交而产生的后代,生活力特别强,比亲本具有更广泛适应外界环境的能力,表现了亲本双方的优良性状——杂交优势。嫁接的桑树产量、质量都比未嫁接的实生桑高得多,就是这个道理。
桑树嫁接一般采取当地优良品种(如江、浙地区的湖桑)的枝或芽为接穗,接在实生桑或衰老桑的枝干或根部,使之愈合。嫁接的方法大体上分枝接、芽接、根接三种。浙江、江苏、四川等地常用袋接法和腹接法,山东、河北等地常用管接法、芽接法,也用袋接法。有些地区还有用根接法的。袋接法要在树液开始流动时进行,腹接法在“清明”前后,芽接和管接除了冬季桑树休眠时期外,其它季节都可进行。
竺士俊(附图片)
桑树片状芽接图
?接穗条
?取下的接芽片
?接芽片嵌在砧木上
?扎缚
?芽接用的双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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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农业知识

淡水苗汛
我国普遍饲养的青鱼、草鱼、鲢鱼、鳙鱼等,是半洄游性鱼类。它们的亲鱼每年春夏之交在长江、珠江、湘江、松花江等大江河里产卵繁殖。孵出的鱼苗顺流而下,绝大部分游入通江河的湖泊,索食生长;成熟后,每当春季江水上涨时,又成群离开湖泊,溯河游向大江上游生殖。亲鱼产卵的地方,一般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水底为砾石沙滩,上游两岸山岳绵延,江面狭仄,江水可以在一日内猛涨一、二米,形成水色浑黄的漩涡急流。这些鱼类的卵粒,是一种没有粘力的沉性卵。水流的冲激,一方面对亲鱼生殖起着刺激作用,一方面卵粒被冲激以后,半浮悬于河水中层,有利于卵粒的受精和孵化。
青、草、鲢、鳙是我国养鱼业中的优良品种。因为它们不能在池塘、湖泊等静水中大量自然繁殖,所以需要在它们产卵季节,在江边设网捞捕鱼苗,这就是一年一度的“苗汛”。
各地苗汛季节随着春暖迟早而有先后。珠江流域一般是四——八月,湘江是四月中旬到六月底,长江在四月中旬到七月初,松花江等北方地区,因气候较冷,鱼类在六月底七月初才开始产卵。各个江河苗汛的迟早又跟当地当年的气候有关,春暖则“发江”早,春寒则“发江”迟。
在整个苗汛中,鱼类分批产卵四、五次,第一次叫“头江”或“头水”,第二次叫“二江”或“二水”……“末江”表示苗汛即将结束。每“江”的时间约八、九天。
长江一带渔民习惯按鱼苗出产的时节,分别称为“菜花仔”、“立夏仔”、“小满仔”、“芒种仔”和“霉花仔”(又叫“夏至仔”)。“菜花仔”是在谷雨前后,菜花开时因而得名,此时气温较低,鱼类尚未大批产卵,苗的数量较少,其中夹杂野杂鱼类较多;但“头江”苗体质健壮,便于运输,鱼苗的成活率较高,成长也快。“立夏仔”和“小满仔”期间,气候较正常,鱼类产卵最为集中,鱼苗体壮量多,青、草、鲢、鳙鱼苗所占比例也大,一般认为是最好的“江水”。夏至前后,南方正是霉雨季节。这时鱼苗孵化得快,但体质孱弱,运输中容易死亡。
鱼类产卵繁殖与气候、水文等自然条件有密切关系。每年“苗汛”生产成绩的好坏,往往随气候等情况不同而变化。气候较正常时,苗产就较好,反之则差。
许多地方每年千里迢迢地从长江、西江等地运输鱼苗,不但要花费许多人力、物力、财力,而且鱼苗死亡很多,极不经济。近年来有的地区采用人工创造鱼类产卵繁殖所需要的条件,使它们在池塘里产卵孵化。这是淡水养殖业的一项重大革新。        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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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农业知识

成材最快的树种——泡桐
泡桐别名桐、荣桐和白桐,在植物分类上属玄参科泡桐属,是我国生长最迅速、成材最快的树种之一。据广西临桂雁山调查,二年生的幼树高达五点九米,胸高直径五点三厘米;六年生的泡桐高十二点八米,胸径二十四点六厘米。它一年平均能长一米多高,加粗二厘米,是一般速生树种如杉木、马尾松、桉树、杨树等不能相比的。泡桐栽种八至十年就可以采伐利用。
泡桐木材叫桐木,材质很轻,比重只有零点二左右,是国产最轻木材之一。但是它的材性优良,可供作许多特殊用途。
桐木传声性强,用它做的乐器音色很美。桐木的绝缘性能好,蕴热,耐火,农民喜欢用它制锅盖、风箱等。桐木还是收缩变形最小的木材,它的体积干缩率只有百分之零点二左右(杨木为百分之零点三至百分之零点五,柞木百分之零点六以上)。农民说它水湿后不弯,暴晒不裂不翘,因此,桐木制的水桶、粪桶和文具图板,质量很好。桐木不怕虫蛀,木纹美丽,有光泽,又是制造书箱、衣柜等家具的好材料。日本有姑娘出嫁必备桐木家具陪嫁习俗。
泡桐分布很广,北自辽宁,南至广东,都有泡桐生长。山西、河南等省所产的泡桐最为有名。泡桐适宜种在排水良好、湿润而肥沃土地上,稍干旱的黄土地或低湿地和微盐碱化土地也能生长。种泡桐的方法很多,既可以用种子育成的实生苗造林,也可以实行分根造林或分蘖造林或用压条和插条的办法繁殖。
泡桐树形美观,也很适宜绿化“四旁”和城市。
邹美道(附图片)
泡桐的花枝(图1)、花(图2)、果实(图3)和种子(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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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农谚解

担沙面土 改良土壤
沙压粘,好收田。黑土压沙土,一亩顶二亩。沙压碱,赛金坂。
在粘土、黑土、碱土田中担沙面土,加厚土层,能够改良土壤,提高地力,增加产量。
粘土、黑土,多为淤积土层,养分较多。但是粘土一遇干旱,地表板结,容易发生龟裂;雨水稍大,又满地泥泞。“天晴一把刀,落雨一团糟”,“干时赛过炕,湿时赛过酱”是对它的恰当描绘。黑土遇旱,土质紧密、板结;雨水稍大,又较软粘。给粘土、黑土田里增加沙土,就能改变这两种土壤的物理性状,使土质疏松,通气保水。
碱性土含有多种可溶性盐,盐分能使土壤溶液浓度增高,使作物吸水困难。一部分盐分对作物的根系有毒害腐蚀作用。给碱性土压上河沙,碱土地下水分的上升和蒸发就减弱,土壤盐分在地面的积聚就相应减少,作物易于发苗。
担沙面土,以河沙或淤积的水沙为宜,因为这些沙土一般没有盐分。沙土含有机质少,沙层厚了,对作物生长不利,所以压沙层不宜太厚。          左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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