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年9月2日人民日报 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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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报刊文摘

充分发扬党内民主
在我们党的生活中,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列宁主义的党的建设学说的一个极端重要的问题。而各级党组织定期召开代表大会,并且充分发挥它的作用,正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党内民主生活的一项重要制度。党内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发扬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党员对于党的事业的责任心,发动全党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在党章规定的范围内尽量发表意见,积极参加党对于人民事业的领导工作。只有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才能巩固党内的自觉的纪律和统一,才能使领导机关的领导工作臻于正确。毛泽东同志早在1938年10月党的六届六中全会的报告中就曾指出:“处在伟大斗争面前的中国共产党,要求整个党的领导机关,全党的党员和干部,高度地发挥其积极性,才能取得胜利。所谓发挥积极性,必须具体地表现在领导机关、干部和党员的创造能力,负责精神,工作的活跃,敢于和善于提出问题、发表意见、批评缺点,以及对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从爱护观点出发的监督作用。没有这些,所谓积极性就是空的。而这些积极性的发挥,有赖于党内生活的民主化。”
根据列宁主义建党学说的这个基本原理和毛泽东同志的一贯思想,我们党即是过去处在被敌人分割包围的战争环境和战争年代里,也十分注意放手地扩大党内民主,并在实践中使党内的民主生活有了很大的发展。1956年9月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根据我们党已经是全国执政的党的新情况和“七大”以来党的工作的经验,在“总纲”以及各章的具体条文中,又增加了许多关于保障和扩大党内民主生活的新规定。这个新党章已经成为全党思想行动的准则,它对于巩固与加强党,密切党与广大群众的联系,把党的民主生活提高到更高的水平,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但是,这并不是说,在我们所有党的组织中,党内民主的原则都能够贯彻执行了,党员的民主权利都得到切实保障了。近两三年来,我们在党的总路线的照耀下,实现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在这样的情况下,某些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开始滋长了骄傲自满情绪和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的作风,这种违反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思想作风,反映在党内就产生了民主生活不足的现象,甚至使党内民主的原则和党员的民主权利遭到了损害。譬如,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的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必须严格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一切重大问题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但是,我们有些地方和单位的党委制很不健全,一些应当由党委会议正式讨论的问题,却常常由少数人甚至某个人擅自决定。再如,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研究下边的实际情况和经验,然后再作出适当的决定。但是,我们有些党委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往往不认真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不喜欢下边反映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的甚至对于那些如实向上级或在党的会议上反映情况,提出不同意见的同志,给以不适当的批评和处理。所有这些现象,都妨害了党的正确领导,使工作中的一些缺点和错误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我们必须努力清除一切党内民主生活不足的现象,保持与发扬那种在党的生活中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发扬党内民主的中心一环,在于启发党员和干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尤其是自下而上的批评。在这里,党组织的负责人有无充分的诚恳的自我批评的精神和民主作风,具有特别重大的影响。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在基层单位是基层代表大会或者党员大会)是各级党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毫无疑问,党的各级委员会及其负责人应当在这样的代表大会上报告工作,在报告中既要正确地估计当前的情况和工作中的成绩,也要坦率地检讨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并诚心诚意地要党员代表提出意见和批评;同时应当看到,由于领导上存在着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许多下级组织和党员干部在工作中所发生的缺点和错误,并不能由下级组织和党员干部自己负责。只有领导机关的负责人,首先进行充分的自我批评,并且表示决心纠正缺点错误的诚意,才能使党内民主顺利发扬,同时启发到会同志实事求是地检查自身的工作,增强党的团结;才能使会议开得生气勃勃,人人畅所欲言,把会议变成教育、提高全体党员干部的学校。其实不仅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应当如此,各级党委召开的其它会议也应当如此。由此可见,对于发扬党内民主,各级党委的领导干部负有非常重大的责任。
为了在全党造成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各级党委领导机关,首先是在它的领导核心——各级委员会内,必须具有充分的民主生活,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党委的集体领导,是建立在所有成员广泛联系群众、深入实际并且充分发挥其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的基础之上的。这就是说,在党的会议上,对于尚未作出决议的问题,必须鼓励所有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引导他们进行切实、自由的讨论;当会议经过认真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以后,除了无条件地执行以外,也允许少数人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在党委会所有成员之间,还应当经常地交换意见,酝酿问题,开诚布公地开展原则性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只要各级党委会有了健全的会议制度和正常的民主生活,党委的所有成员首先是它的负责人具有高度的民主作风,就可以大大推动全党民主生活的发扬。
切实尊重与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是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的重要条件。党章赋予党员的权利有: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在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理论和实际问题的自由的、切实的讨论;对于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创造性;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在党组织对自己作出处分或者鉴定性的决议的时候,要求亲自参加等。这些都是不容许侵犯的。我们各级党组织,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切实尊重和保障党章给予党员的这些权利;每个党员也应当为维护和实现自己的民主权利而斗争。这样,就可以有效地及时清除党内的一切缺点,发扬党的一切优良作风,并且使党的各种工作建立在健全、正确的基础上。
按照党章规定民主选举党的各级领导机关,是发扬党内民主的重要方面,也是选拔和教育党的干部的有效形式。我们有些同志,往往片面理解党的集中制与民主制的相互关系,他们错误地认为,好像自己的领导地位无须取得党员和下级组织的信任或者经过大家的选举,而只是由上级委任,甚至是可以自封的;他们的指导方针与决议,也只要听上边的,“按章办事”就行了,而无须再和下级商量,从群众中来,并经过群众去决定,甚至是可以自作主张,独断专行。这样,他们就使自己的领导脱离了党内民主,脱离了党员群众的监督,把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对立起来。民主选举党的各级委员会,就可以在一个重要方面使党的领导机关置于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下面,推动干部树立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相一致的观念,增长新生力量,发扬优良作风,保证党的领导的正确。
我们相信,在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的正确领导下,不断加强党的建设,改进党的工作,我们就一定能够在全党团结一致的基础上,团结广大人民,克服任何困难,取得新的伟大的胜利。
(摘自《河南日报》8月26日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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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从一幅画的署名说起
王澈
记得有一次在一个刊物上看到了一幅画,画本身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但那署名却给我留下了印象。原来那幅画下面署的是:××美术学院集体创作。
这幅画内容并不复杂,画面上只有三四个人,线条粗放,着色也简单,又没有什么背景衬托。总之,并非什么煌煌巨制。于是我就想:“集体创作”,怎样创作法呢?一个美术学院有几百人,他们都参加了这幅画的创作吗?其实,一个人是完全能够画好这样一幅画的,顶多也不过是几个人的作品吧。无论如何,署上“××美术学院集体创作”是不适宜的。
那么,为什么不写上作者的名字呢?
这并不是个别现象。许多艺术作品是如此,许多学校里产生的理论文章也是如此。我曾看到某一个大学的一期学报,那上面登的文章,几乎全部是署集体之名,不是某系某班,就是某某写作组。大概,这是为了发扬集体主义精神,避免个人突出吧。
可是,这样了解集体主义,怕是有问题的。有些工作,是非集体从事不可的(例如百科全书或大辞典的编纂);有些工作,是可以集体从事也可以个人从事的(例如写一本剧本或者大部头的学术著作);还有些工作,是适宜于个人从事而不适宜于集体从事的(例如写一首诗,画一幅速写)。究竟怎么做合适,要看具体情况,不一定非要集体合作不可。一个人能够做好的事,一定要多拉几个人来从事,勉强署上一个集体单位的名字,这是对集体主义作形式的了解。艺术创作和理论文章,究竟要以个人的独立劳动为主(当然不是可以脱离集体)。我不否认集体合作在一定条件下有它的必要性和优点,但个人的创作和研究也决不能加以排斥。一个画家有一个画家的风格,一个作者有一个作者的见解,如果不顾条件而硬凑在一起,往往是效果不好的。固然,苏联的著名漫画家库克雷尼克赛是集体的名字,但他们也只有三个人。如果是三十个人,那风格的统一就未必很容易办到。个人署名,有表示个人负责的意思。如果明明是一个人或几个人的作品,而署上一个“大集体”的名字,在这个“大集体”中的别人,不见得都会感到舒服的。如果这个作品或文章得到了好的反映,他会觉得这里面并没有自己的劳动;反过来,如果这个作品或文章引起了不好的反响,他又会觉得这里面并没有自己的责任。那么,还是让各人的作品署各人的名字吧。当然,如果不愿署真名,署笔名也可以的。
“个人突出”“出名成家”这些字眼,常常用来作为批评的语句,其实,这里也应该作些分析。我们应该反对的只是那种个人英雄主义的作风,那种以个人名誉地位为生活目标的资产阶级思想。但是,批评“个人突出”,不应该了解为不要拔尖的人才。在反对个人英雄主义的时候,不可以把个人的正当的积极性和雄心壮志也反掉;在批判资产阶级的“出名成家”和“向上爬”的思想时,不可以把青年的合理的当专家,为祖国做出贡献的愿望也批判掉。试问,出社会主义劳动英雄之名,成建设社会主义的专家,这又有什么不好呢?
集体主义如果同个人的发展截然对立起来,那就不是集体主义,而是平均主义。平均主义是不承认个性和才能的差别的,集体主义则是承认个性和才能的差别,并要在有利于集体的条件下充分发展每个人的个性和才能的。“各尽所能”就是承认能力的不平等。
列宁在《党的组织和党的文学》一文里,一方面强调说明文学事业应当是无产阶级总的事业的一部分,一方面也指出:“无可争论,文学事业最不能作机械的平均、划一、少数服从多数。无可争论,在这个事业中,绝对必须保证有个人创造性和个人爱好的广阔天地,有思想和幻想、形式和内容的广阔天地。”文学创作是如此,若干其他精神劳动也是如此。
如果我到一家商店去买一支牙膏,我只要看牙膏的牌子就够了。同样牌子的牙膏,质量总是有一定的规格的,这是整齐划一的产品。我不必问这支牙膏是经过哪几位工人造出来的,因为这是真正集体的产品,而不同的工人完全可以制造出规格相同的牙膏来。但是如果我要到书店里去选购一本小说,或一本学术著作,我就要看看作者的名字;到电影院去看电影,我就要看导演和演员的名字。不同的作者,不同的演员,有不同的风格、特色和水平,假如都没有名字,或者只写上“某某单位集体创作”“某某制片厂出品”,那是很难使观众和读者来挑选的。
“名”是有它的社会功能的。固然有人为名所害,但不能因此就完全不要名。有人用过“废名”的笔名,有一个黄色作家用过“无名氏”的笔名,但“废名”也还是不能废“废名”,“无名氏”也还是有“无名氏”之名。“名”和“利”常常连起来,看来,名誉也和金钱一样吧。主张废名的人,也和认为“金钱万恶”而主张废除货币的人一样,只看到了现象。无论如何,生活在现代社会里,作为一个社会的人,拒绝用钱是不可能的,问题在对物质利益抱什么态度。同样,作为一个社会的人,也总有名誉问题。“追求名誉”固然为人所鄙视,但“爱惜名誉”又何尝不能起好的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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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动态

广东教育学会举行会议
讨论教学原则的问题
广东教育学会最近连续举行教学原则问题的学术讨论会,探讨教学原则有没有阶级性,什么是我国社会主义的教学原则等问题。
关于教学原则有没有阶级性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教学原则反映教育方针、政策和培养目标的一面,是有阶级性的;但它反映教学过程规律性的一面,则没有阶级性。例如,由于认识规律和儿童发展规律是没有阶级性的,教学原则所反映这一方面,当然就不具有阶级性了。他们认为:如果不承认教学原则具有非阶级性的一面,对文化遗产的批判与继承就没有标准了。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教学原则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从它受教育目的、要求所制约这一方面来说,当然具有阶级性;即使从它反映教学过程规律性这方面来说,也是具有明显的阶级性的。他们认为,不同阶级的人对客观世界的反映、认识是不同的。例如,儿童身心发展的一般规律本身没有阶级性,但是作为人们对这些规律的反映而制定出来的量力性原则,就有阶级性了,我们所理解的量力性原则与资产阶级的量力性原则有着本质的不同。因此,绝不能把客观规律本身与反映客观规律的教学原则混为一谈。至于教学原则中文化遗产的批判与继承的标准问题,并不在于是否承认教学原则具有非阶级性的一面,而应该看它是否具有科学性、革命性、民主性,去其糟粕,取其精华。
关于我国社会主义的教学原则应该具有哪些内容的问题,有些同志提出:社会主义的教学原则起码有八条,即共产主义方向性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原则,精讲多练原则,直观性原则,学生自觉性积极性原则,科学性系统性原则,巩固性原则,因材施教原则。另一些同志认为:共产主义方向性原则的提法,还欠具体明确,可以考虑改为“共产主义思想性政治性原则”,或者“知识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原则”。精讲多练原则主要是教学方法上的问题,不必提为教学原则。有人还主张在教学原则中补充一条“教师的主导作用原则”,或“教师的主导作用与学生的自觉性积极性相结合原则”。
最后,与会者还讨论了社会主义的教学原则中是否有量力性原则的问题。有人认为:我国社会主义的教学原则应该包括量力性原则,不必把它改为因材施教原则,因为我们所理解的量力性原则与资产阶级的量力性原则根本不同。有人认为:虽然量力性原则还是需要的,但它的精神实质已包含在理论联系实际原则中,不必另提为一个原则,因为理论联系实际必然要照顾到儿童的身心发展水平。也有人主张以“注意学生年龄特征及个别特点原则”来代替量力性原则,认为这一提法既能区别于资产阶级的量力性原则,又能明确地反映教学过程的儿童发展的客观规律性。
(梁渭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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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动态

关于“同一性”概念的讨论
《新建设》八月号刊登了赵凤岐的《关于“同一性”概念的理解和运用问题的几点意见》一文。文章对六月四日人民日报发表的王若水的《关于同一性概念的理解和运用》一文,提出了一些不同意见。
作者认为,王若水文章中关于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阐述和分析,关于在应用哲学概念时应注意对具体事物进行具体分析的原则等意见都是正确的。但是,在有些问题上,还值得商榷。例如关于具体的同一性问题、关于普遍和特殊的关系以及把同一性概念应用于某些问题的分析等问题。
作者不同意王若水的说法:“一切错误思想之所以为错误思想,就是因为它不符合客观实际,在这个特定的、比较狭窄的意义上,可以说它和客观存在之间没有同一性。但超出这个范围,从更广泛的、一般的意义上看,它和客观存在仍有同一性。”作者认为,就认识论上说,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除了反映者和被反映者的关系,即除了“符合”或“不符合”这个特定的意义之外,就没有什么更广泛,更一般的关系了。作者认为,不应该“一方面反对否认错误思维和存在有同一性的观点,同时又在‘不符合’的意义上具体否定错误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
关于什么是具体的同一性问题,作者不同意这样的说法,即:同一性这个概念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运用它,在不同的场合下它有不同的具体内容。从这个角度看没有同一性,从另一个角度看又有同一性。文章说:“王若水同志把对‘矛盾特殊性’的分析,把研究对立怎样同一、怎样成为同一的问题,归结到‘从不同角度’运用同一性概念,这是不科学的。把对立同一的多样性表现说成是不同角度同一性之有无问题,也是不正确的。事实上,所谓同一性的有无问题,首先是矛盾的有无问题……如果所说的是现实的具体的矛盾,那么当然就不是同一性之有无问题,而是对立怎样同一、怎样成为同一的问题。”
最后,作者认为他与王若水的分歧还在于什么叫“广义的同一性”?“广义的同一性”包不包含“互相依存和互相转化”这两种意义?赵凤岐说,离开对立面在一定条件下相互依存和相互转化这“两种意义”的同一性是不存在的;如果离开这“两种意义”就不叫同一性,就不是唯物辩证法所说的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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