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年8月22日人民日报 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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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国加纳友好条约
新华社22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纳共和国友好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加纳共和国总统,愿意巩固和进一步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纳共和国之间的深厚友谊;
深信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纳共和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完全符合于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有助于增进两国人民和亚洲、非洲人民的友谊和团结,并且有利于世界和平;
为此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保持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纳共和国之间的和平和友好关系。
第二条
缔约双方决定以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以及1955年万隆亚非会议十项原则,作为两国关系的指导原则。
缔约双方将采取和平协商的办法解决双方之间的一切争端。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本着平等互利和友好合作的精神,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和文化关系。
第四条
本条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阿克拉互换。
本条约在互换批准书以后立即生效,有效期十年。
除非缔约一方在期满前一年用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条约,本条约将无限期地继续有效,但是,任何一方都有权在条约生效十年后终止本条约,只要在一年前用书面将此种意图通知另一方。
本条约于1961年8月18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权代表周恩来
(签字)
加纳共和国全权代表克瓦米·恩克鲁玛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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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国加纳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新华社22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为了促进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纳共和国友好条约,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帮助加纳共和国政府发展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1962年7月1日—1967年6月30日的时期内,给予加纳共和国政府以无息的、不附带任何条件和特权的贷款。贷款金额为700万加纳镑(每一加纳镑的纯金含量为2.48828克)。
在协定有效期内,此项贷款,由加纳共和国政府根据双方商定的经济建设项目和技术援助分期使用。上述贷款加纳共和国政府将自1971年7月1日起至1981年6月30日的十年内,分期以中国同意的加纳出口货或第三国货币偿还,每年偿还上述贷款十分之一,十年还清。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可能和加纳共和国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上述贷款金额内向加纳共和国政府提供下列范围内的技术和物资:(一)派遣技术专家和技术人员,以提供技术援助;(二)提供成套设备、器材和技术以及其它物资;(三)帮助培养加纳共和国的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
第三条
根据本协定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前往加纳共和国的中国专家和技术人员在加纳共和国工作期间的工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负担;中国专家和技术人员在加纳共和国工作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加纳共和国政府负担,其生活标准不超过加纳共和国同等人员的生活水平。加纳共和国政府派遣到中国来学习技术的实习生的生活费用,由贷款中支付。
第四条
有关贷款的动用和偿还的账务记载问题,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加纳银行另行商订技术细则。
第五条
根据本协定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供给加纳共和国政府的经济建设和技术的具体项目和实施办法,将由两国政府指派代表另行商谈确定,并签订议定书。
第六条
本协定的执行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总局;加纳共和国方面是加纳共和国财政部。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1981年8月17日止,共20年。
本协定于1961年8月18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李先念
(签字)
加纳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克罗博·埃杜塞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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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国加纳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
新华社22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为了促进和加强两国间的贸易关系,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两国间的贸易应以进口商品总值和出口商品总值平衡为原则。双方每年各出口四百万加纳镑。
第二条
为了促进和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纳共和国之间的贸易,缔约双方同意在下列各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1.商品的进口、出口或者过境的关税和其他一切捐税;
2.商品的进口、出口或者过境在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定和手续以及一切费用;
3.进口和出口许可证的发给和发给的手续。
但是本条款不适用于:
1.从加纳共和国进口的货物,其原产地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其他国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的货物,其原产地为在加纳共和国不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其他国家;
2.为了便利边境贸易,缔约一方给予邻国的利益;
3.缔约一方由于可能参加或者将要参加关税联盟所得到的利益。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向加纳共和国出口的货物项目和加纳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货物项目分别列入附表“甲”和附表“乙”。
上述附表经缔约双方同意可予修改。
第四条
本协定第三条的规定,并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对外贸易公司和加纳共和国自然人和法人根据两国有效的进口、出口和外汇管理法令和规章,签订上述附表内未列货物的进口或出口合同的权利。
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对另一方关于本条所规定的进口和出口货物交易的询价应在充分合作的精神下,给予考虑。
第五条
本协定第三条和第四条所述的进口和出口货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纳共和国当时有效的进口、出口和外汇管理法令和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对外贸易公司和加纳共和国的自然人和法人所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六条
根据本协定所交货物的价格,缔约双方应尽量按照世界市场价格,即主要世界市场相同货物的价格来确定。
第七条
为了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纳共和国之间的支付,中国人民银行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银行代表加纳共和国政府应该互相设立无息无费的加纳镑清算账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自然人和法人和在加纳共和国境内居住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间对下列商业和非商业性的付款可以通过上述清算账户办理:
1、两国间交换货物的货款;
2、同两国间交换货物有关的费用,如运输、保险和其他从属费用;
3、驻在对方境内的大使馆和领事馆的费用;
4、居留在对方境内的政府、商务、文化和社会团体的代表团的费用;
5、电影片、图书和期刊的费用,在对方境内举行的展览和文艺演出的费用和收益;
6、两国留学生、实习生的费用,侨民汇款和旅行者的费用;
7、两国间关于过境贸易的付款;
8、中国人民银行和加纳银行同意的其他付款。
第八条
如果加纳镑含金量2.48828克纯金有变动,本协定第七条所述账户的余额应该按照变动当日的变动比例作相应的调整。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纳共和国间贸易的合同、发票、付款单据和支付凭证的金额都用加纳镑表示。如果以其他可兑换的货币表示,应该根据付款前一天加纳官方对该货币的买卖中间汇率折合成加纳镑记账。
第十条
为了有效地执行本协定,中国人民银行和加纳银行将制订支付技术细则。
第十一条
每一协定年度终了时,双方银行进行清算,如有差额,负债一方在每一协定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以双方同意的货物或第三国货币偿付。
第十二条
为促进两国间的贸易,缔约双方同意相互在对方国家举办商品展览,在本国法令规章许可下给予对方举办商品展览以各种便利,并免除展品在进入和运出时的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缔约双方任何一方,如果将自对方国家进口的商品转售或再出口给第三国,事先应取得对方有关当局的书面同意,在中国方面为对外贸易部,在加纳方面为贸易部。
第十四条
为保证本协定的顺利进行,双方指定代表组成混合委员会,混合委员会的会议每年在北京或阿克拉轮流举行至少一次,以检查本协定执行情况,协商解决本协定执行中发生的问题,并在必要时调整本协定所附的货单。
第十五条
本协定不能解释为有损于任何一方政府在签订本协定前所缔结的国际条约或者国际协定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
本协定的条款在协定期满后,对期满前双方所签订而未全部执行完毕的合同将继续适用。
第十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1961年8月18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李先念
(签字)
加纳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克罗博·埃杜塞
(签字)
附表“甲”
中华人民共和国向加纳共和国出口的商品
(一)各种机械,包括:
工作母机、锻压机械、建筑和筑路机械、动力机械、起重机械、矿山机械、纺织机械、木工机械、印刷机械、电工设备、电讯设备等
(二)农业机械和农具
(三)仪器和电气用品,包括:
实验仪器、绘图仪器、光学仪器、测量仪器、各种仪表、电影放映机、收音机、自动电话机、无线电另件、电子管等
(四)化工品,包括:
颜料、染料、油漆、轮胎和橡胶制品、氧化锌、硫化碱、烧碱、纯碱、小苏打、硫酸铝等
(五)医药和医疗器械
(六)五金钢材,包括:
建筑钢材、铁丝、铁钉、木螺丝、窗纱、金属工具、小五金等
(七)建筑材料,包括:
水泥、胶合板、石棉板、玻璃、磁砖、卫生洁具、其他建筑材料等
(八)纺织品,包括:
棉布、棉纱、棉毯、呢绒、绸缎和复制品、毛线、毛毯、棉毛针织品、木纱团、渔网等
(九)食品,包括:
食糖、茶叶、纸烟、罐头、饮料、食盐等
(十)日用百货,包括:
自行车、缝纫机、热水瓶、冰瓶、电风扇、手电筒、干电池、胶鞋、搪瓷器皿、各种陶瓷器、室内电气用品、玩具、火柴等
(十一)文教用品,包括:
各种纸张、各种自来水笔、笔尖、墨水、铅笔、圆珠笔、打洞机、钉书机、自动号码机、其他办公用品、各种乐器等
(十二)体育用品
(十三)土特产品和手工艺品,包括:
象牙雕刻、雕漆、刺绣、织锦、抽纱、台布、装饰品、烟草、凉席、草帽、其他草编织品等
(十四)畜产品,包括:
地毯、刷子、皮革制品等
(十五)影片、书、报、杂志
(十六)其他
附表“乙”
加纳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商品
(一)可可豆、可可黄油、可可粉
(二)花生
(三)棕榈仁、棕榈油
(四)椰子油
(五)椰干
(六)棉花
(七)皮张
(八)工业用钻石
(九)烟叶
(十)咖啡
(十一)食糖
(十二)粮谷
(十三)木材
(十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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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社论

中加友谊新的里程碑
中国和加纳友好条约、中国和加纳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贸易和支付协定、文化 合作协定等文件,在今天全文公布了。上述
条约和协定的签订,是加纳共和国总统克瓦米·恩克鲁玛访问我国的巨大成果。特别是中加友好条约的缔结,在中加两国友好合作的关系史上,竖立起了一座新的里程碑。中国人民和加纳人民一道,热烈地欢庆中加友好条约及经济贸易和文化协定的签订。
中加友好条约规定,缔约双方将保持和发展两国之间的和平和友好关系,并且决定以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和万隆会议的十项原则,作为两国关系的指导原则。这就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基础,并且也为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和平共处树立了又一个新的榜样。
大家知道,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它的一些亚洲邻国所共同倡导的。中国政府和人民一贯地主张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和平共处,并且身体力行。我们高兴地看到,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在国际关系上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运用和承认。正是因为这样,尽管帝国主义一直在竭力诋毁这些原则,但是,这些原则却放射出越来越绚烂的光芒。我国政府同缅甸、阿富汗、尼泊尔、柬埔寨、印度尼西亚、也门、几内亚和加纳等国签订了和平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或者友好条约,在这些条约中都明确地写上了这些著名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将继续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同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发展友好合作关系。
中加友好条约还明文规定,双方同意本着平等互利和友好合作的精神,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和文化关系。而与这个条约同时签订的中加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贸易和支付协定及文化合作协定,正是这个条约精神的具体化。根据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向加纳提供七百万加镑,为期二十年无息的、不附带任何条件和特权的贷款;中国并将向加纳提供技术援助和成套机器设备。贸易和支付协定,是根据平等互利和互通有无的原则,根据两国真正的实际需要与对方的实际可能而议定的。文化协定则大大加强了中加两国的文化交流,使两国人民所创造的文化财富能够互相交流和补充,以便两国人民有机会进行互相观摩,互相学习和交流经验。所有这些协定的目的,都是为了进一步促进中加两国人民各自的经济和文化建设事业。
我们十分兴奋地看到,这几年来,中加友好合作关系已经有了令人满意的发展。这次由于恩克鲁玛总统访问中国和中加友好条约,以及两国经济、贸易、文化方面协定的签订,毫无疑问,将使中加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得到更大的发展。显然,中加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不断发展,不仅符合于中加两国人民的切身利益,而且也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中国和非洲人民之间的友谊,有利于促进亚非人民的团结和世界和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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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恩克鲁玛总统电谢我国领导人
新华社21日讯 毛泽东主席今天收到了恩克鲁玛总统发来的一份电报。恩克鲁玛总统在电报中表示,他和毛泽东主席之间所建立的个人接触,将导致中加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的加强。电报的全文如下:北京毛泽东主席:
在离开中国之前,我谨向你表示最诚挚的谢意,感谢得到在杭州会见你的光荣和机会。我感到我们的会谈是很引人思考的和有益的。虽然我的访问是这样短暂,我确信,我们之间所建立的个人接触将导致已经存在于我们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的加强。请接受我最良好的祝愿,祝你身体健康和幸福。中国和加纳之间的友谊万岁!
克瓦米·恩克鲁玛
1961年8月21日
新华社21日讯 刘少奇主席和周恩来总理今天收到了恩克鲁玛总统发来的一份电报。恩克鲁玛总统在电报中就他在中国的访问,向刘少奇主席、周恩来总理和中国政府、中国人民表示诚挚的谢意。电报全文如下:北京刘少奇主席和周恩来总理:
在中国做了十分有益和愉快的逗留后将要离开这里时,我愿向你们、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表达我诚挚的谢意。虽然这次访问是短暂的,我确信,我们之间所建立的个人接触将导致已经存在于我们两国之间关系的加强。请接受我最良好的祝愿,祝你们身体健康和幸福。
中国和加纳之间的友谊万岁!
克瓦米·恩克鲁玛
1961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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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互祝中国巴西友好关系进一步发展
陈毅副总理饯别古拉特副总统
中国巴西签订银行支付和贸易协定
新华社上海21日电 国务院副总理陈毅今晚举行宴会,为古拉特副总统和其他巴西贵宾饯行。出席宴会作陪的,有上海市副市长曹荻秋、刘述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主席南汉宸。
席间,宾主亲切交谈,互祝中国和巴西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中国人民和巴西人民以及拉丁美洲人民的友好团结日益加强。
宴会后,陈毅副总理陪同古拉特副总统及其他巴西贵宾们出席了戏剧晚会。
新华社21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和巴西银行支付和贸易协定今天下午在北京签字。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副行长丁冬放和巴西贸易代表团成员、巴西银行代表普罗恩萨·德古维斯,分别代表双方在协定上签字。
国务院副总理李先念,对外贸易部代理部长雷任民、副部长卢绪章,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副行长乔培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主席冀朝鼎,外交部美澳司司长郑为之等参加了签字仪式。
巴西方面参加签字仪式的,有巴西贸易代表团副团长若奥·卡斯特罗,以及参议员德巴罗斯·卡瓦略和乌依特·罗萨多等贸易代表团其他成员。(附图片)
八月二十一日,周恩来总理接见了古巴起义军埃菲赫尼奥·阿梅黑拉斯·德耳加多少校(中)和米格尔·吉塔尔·鲁塞耳上尉(左),并进行了亲切友好的谈话新华社记者杜修贤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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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范文同总理离昆明回国
云南省和昆明市党政军负责人到机场欢送
新华社昆明21日电 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总理范文同和他的随行人员,结束了在昆明的友好访问后,今天上午乘专机回国。
越南民主共和国驻中国大使陈子平也同机离开昆明。
临行前范文同总理在机场上接受了女青年们的献花,并受到了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方毅以及云南省、昆明市党、政、军负责人的热烈欢送。他们当中有:中共云南省委书记处书记马继孔,省委书记处书记、云南省副省长刘明辉、刘卓甫,驻昆明部队首长陈康中将,政协云南省委员会副主席刘林元、寸树声、张天放、王少岩、刀京版,中共昆明市委第一书记赵增益,昆明市市长潘朔端等。
越南民主共和国驻昆明领事馆副领事吴新,缅甸联邦驻昆明总领事馆副领事吴拉吞,也到机场送行。
范文同总理在昆明期间,曾先后访问了云南民族学院、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云南省农业展览馆,游览了安宁温泉和滇池风景区。
范文同总理在昆明期间,还接见了在昆明的部分越南侨民。
新华社河内21日电 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总理范文同在访问了中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蒙古、苏联、捷克斯洛伐克、波兰等兄弟国家以后,今天上午乘飞机由我国昆明回到河内。
到机场欢迎的有:国会常务委员会主席长征,代理总理范雄,副总理黎清毅、潘继遂,越南劳动党中央政治局委员黎德寿,政府各部部长,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河内各界人民代表。
中国驻越南民主共和国大使何伟以及其他国家驻越南外交使节也到机场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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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周总理接见两位古巴客人
新华社21日讯 周恩来总理今天中午接见了正在我国访问的古巴起义军埃菲赫尼奥·阿梅黑拉斯·德耳加多少校和米格尔·吉塔尔·鲁塞耳上尉,并同他们进行了亲切友好的谈话。
接见时有关方面的负责人汪金祥、周而复在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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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阿尔巴尼亚新任驻华大使拜会周总理
新华社21日讯 阿尔巴尼亚新任驻中国大使雷·马利列今天晚间拜会了周恩来总理。周总理和他进行了亲切友好的谈话。拜会时在座的有外交部苏联东欧司副司长陈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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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国加纳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新华社22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关系,愿意发展和加强两国间的文化交流和合作;为此,两国政府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以及互相尊重民族文化的精神,决定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一、科学教育方面
第一条 缔约双方互派科学、教育、青年和学生方面的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进行友好访问和考察。
第二条 缔约双方互相邀请科学家、学者、教授进行短期讲学和友好访问。
第三条 缔约双方互聘对方教师到本国任教。
第四条 缔约双方互派留学生,并各自设置一定名额的奖学金。双方留学生应尊重接受国的学制。
第五条 缔约双方交换科学、教育方面的出版物。
二、文化艺术方面
第六条 缔约双方互派文化代表团和文化界人士到对方国家进行友好访问和考察。
第七条 缔约双方互派艺术表演家和艺术表演团到对方国家进行访问和演出。
第八条 缔约双方鼓励电影事业方面的合作,并促进电影机构签订影片合同。
第九条 缔约双方在可能条件下,采用下列办法,加强对彼此民族文化的了解:
1.相互举办各种图片、艺术展览会及其他文化展览会;
2.相互举办电影周、讲座和其他文化艺术方面的友好活动;
3.相互推荐、翻译和出版对方优秀的文化、艺术作品;
4.交换幻灯片、唱片、录音带等;
5.交换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方面的出版物;
6.交换图书、艺术品、动植物标本;
7.鼓励和支持本国适当的教育、研究机关研究对方的语言、文学和文化。
三、新闻广播方面
第十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新闻广播机构的合作,互派新闻、广播工作者到对方国家进行友好访问。
四、医药卫生方面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互派医学代表团和医药卫生方面人士到对方国家进行友好访问和交流经验。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交换医药卫生方面的出版物。
五、体育方面
第十三条 缔约双方鼓励双方体育团体之间的合作,派遣体育队或运动家相互访问和进行友谊比赛。
六、协定的实施、生效和期限
第十四条 为实施本协定,缔约双方可在每年年底提出各自对下年度执行计划的建议,并通过外交途径商订。
第十五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财务问题,将在互惠的基础上解决。
第十六条 本协定经双方政府核准并相互通知后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提出废止本协定,本协定的有效期将延长五年。
本协定经双方同意可以修改。
本协定于1961年8月18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张致祥
(签字)
加纳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塔韦亚·阿达玛菲奥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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