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年9月14日人民日报 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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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发展中几友好合作 增强亚非人民团结 反对帝国主义 维护世界和平
中国几内亚发表联合公报和缔结友好条约
两国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贸易和支付协定同时签订
新华社13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几内亚共和国总统联合公报”今天在北京签字。同时还缔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几内亚共和国友好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
上述联合公报、友好条约和协定的签订和发表,标志着中国和几内亚两国友好关系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刘少奇主席和塞古·杜尔总统在联合公报中说,在会谈中,双方就当前国际局势、亚非地区形势和进一步发展中几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等问题进行了友好诚挚的会谈,并且满意地取得了一致的意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几内亚共和国友好条约中,双方深信,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几内亚共和国之间的友好合作符合于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助于增强中国、几内亚两国人民和亚洲、非洲人民的友谊和团结,并且有利于世界和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规定,为了帮助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发展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在1960年9月13日—1963年6月30日的时期内,给予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以无息的、不附带任何条件和特权的贷款。贷款金额为一亿卢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有效期为五年,两国间的贸易应以进口商品总值和出口商品总值平衡为原则,双方每年各出口十二亿左右几内亚法郎。
上述联合公报、友好条约和协定的签字仪式今天上午十一时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刘少奇主席和塞古·杜尔总统首先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几内亚共和国总统联合公报”上签字,接着,周恩来总理和塞古·杜尔总统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几内亚共和国友好条约”上签字。分别在贸易和支付协定、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上签字的,中国方面是对外贸易部长叶季壮,几内亚方面是国民经济部长路易·兰萨纳·贝阿沃吉和计划部长凯塔·恩法马拉。
签字以后,双方热烈握手,并且进香槟酒表示祝贺。
中国方面参加签字仪式的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朱德,副委员长沈钧儒、郭沫若、黄炎培、彭真、陈叔通、赛福鼎、林枫,国务院副总理陈毅、李先念、薄一波、谭震林,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李四光、包尔汉,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张治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谢觉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外交部副部长章汉夫,对外贸易部副部长卢绪章,中国驻几内亚大使柯华,外交部西亚非洲司司长何英、礼宾司司长俞沛文。
几内亚方面参加签字仪式的有:几内亚国民议会议长迪阿洛·塞福拉耶,几内亚民主党科纳克里二区区委政治书记迪阿洛·穆克塔,外交部礼宾司长安德烈·萨松等。
新华社13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同几内亚共和国总统塞古·杜尔在今天继续举行了会谈。
会谈在友好的气氛中进行。
几内亚方面参加会谈的有:几内亚国民议会议长迪阿洛·塞福拉耶,国民经济部长路易·兰萨纳·贝阿沃吉,计划部长凯塔·恩法马拉。
中国方面参加会谈的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朱德,外交部副部长章汉夫,中国驻几内亚大使柯华,外交部西亚非洲司司长何英。(附图片)
刘少奇主席和塞古·杜尔总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几内亚共和国总统联合公报”上签字。本报记者 吕相友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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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几内亚共和国总统联合公报
新华社13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几内亚共和国总统联合公报
几内亚共和国总统塞古·杜尔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的邀请,率领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代表团自1960年9月10日至9月15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友好访问。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团员有:国民议会议长迪阿洛·塞福拉耶阁下、国民经济部长路易·兰萨纳·贝阿沃吉阁下、计划部长凯塔·恩法马拉阁下。
在访问期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毛泽东阁下会见了几内亚共和国总统塞古·杜尔阁下、国民议会议长迪阿洛·塞福拉耶阁下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其他团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阁下和国务院总理周恩来阁下同几内亚共和国总统塞古·杜尔阁下、国民议会议长迪阿洛·塞福拉耶阁下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其他团员进行了亲切、友好的会谈。中国方面参加会谈的有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陈毅阁下、国务院副总理兼财政部长李先念阁下、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薄一波阁下、对外贸易部长叶季壮阁下、外交部副部长章汉夫阁下、中国驻几内亚大使柯华阁下、外交部西亚非洲司司长何英阁下。几内亚方面参加会谈的有国民经济部长路易·兰萨纳·贝阿沃吉阁下、计划部长凯塔·恩法马拉阁下。
双方就当前国际局势、亚非地区形势和进一步发展中几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等问题进行了友好诚挚的会谈,并且满意地取得了一致的意见。
双方认为,必须巩固世界和平,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必须实现和平共处,和平必须是建立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面的。目前世界和平的一切威胁和障碍都来自帝国主义方面。因此要实现真正的、正义的和平,帝国主义的侵略和殖民主义的统治必须结束,殖民地半殖民地的被压迫民族必须当家作主和行使自己的国家主权。只要殖民主义继续存在,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继续遭受压迫,世界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和平。世界和平的取得,主要依靠各国人民对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的坚决斗争。当前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民族解放运动是维护世界和平的不可缺少的极为重要的力量。双方认为,目前国际局势的发展越来越有利于世界各国人民争取和平的斗争,并且坚信,只要一切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团结起来,坚持斗争,就一定能够击败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保卫住世界和平。双方表示毫无保留地支持一切有利于普遍裁军和禁止核武器的行动,普遍裁军和禁止核武器是同殖民地与附属国人民解放斗争分不开的。双方重申,中几两国政府和人民将继续为维护亚洲、非洲和世界和平而进行坚持不懈的努力。
双方满意地看到,殖民主义体系已在土崩瓦解,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民族民主运动正在更加深入、广泛地向前发展。双方热烈祝贺一系列非洲国家赢得了独立,并且为完全摆脱帝国主义的政治和经济控制而继续奋斗,热烈祝贺非洲各国人民的友谊和非洲各国的团结正在加强,并且预祝还在殖民统治下的人民早日实现民族独立的愿望。中国方面认为,几内亚政府和人民在支持非洲人民反对殖民主义及其代理人、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以及促进亚非团结的事业中,作出了杰出的贡献。双方庄严地宣布,坚决支持阿尔及利亚人民、刚果人民、南非人民和其他各国人民民族解放的正义斗争。双方谴责帝国主义干涉刚果内政和侵害该国领土完整的阴谋。双方认为刚果中央政府是唯一合法的政府,完全有权管理刚果的事务,不容许帝国主义以任何名义和任何方式进行干涉。双方确信,胜利必将属于反对贫困、剥削和压迫,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争取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各国人民。
在会谈中,几内亚方面表明,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将继续奉行和平和积极中立的外交政策,并且表示完全支持中国人民争取正当和合法权益的斗争。中国方面表示充分尊重几内亚共和国的和平中立政策,并且完全支持几内亚共和国维护民族独立和争取经济发展的正义斗争。
双方极为高兴地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几内亚共和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获得了顺利的发展。在杜尔总统访问中国期间,中几两国缔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几内亚共和国友好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这些条约和协定的签订标志着中几两国友好关系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双方一致表示,将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中几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双方认为,中几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巩固和发展,不仅符合两国人民的切身利益,而且有助于加强亚非各国的团结合作和维护世界的和平。
1960年9月13日于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几内亚共和国总统塞古·杜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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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国几内亚友好条约
新华社13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几内亚共和国友好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几内亚共和国总统,愿意巩固和进一步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几内亚共和国之间的深厚友谊;
深信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几内亚共和国之间的友好合作符合于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助于增强中国、几内亚两国人民和亚洲、非洲人民的友谊和团结,并且有利于世界和平;
为此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
第 一 条
缔约双方将保持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几内亚共和国之间和平和友好关系。
第 二 条
缔约双方决定以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作为两国关系的指导原则。
缔约双方将采取和平协商的办法解决双方之间的一切争端。
第 三 条
缔约双方同意本着平等互利和友好合作的精神,发展两国间的经济和文化关系。
第 四 条
本条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科纳克里互换。
本条约在互换批准书以后立即生效,有效期十年。
除非缔约一方在期满前一年用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条约,本条约将无限期有效,但是,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本条约,只要一年前用书面将此种意图通知另一方。
1960年9月13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权代表 周恩来 几内亚共和国全权代表 塞古·杜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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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国几内亚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新华社13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为了促进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几内亚共和国友好条约,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 一 条
为了帮助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发展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愿在1960年9月13日—1963年6月30日的时期内,给予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以无息的,不附带任何条件和特权的贷款。贷款金额为一亿卢布。
在协定有效期内,此项贷款,由几内亚共和国政府根据双方商定的经济建设项目分期使用。上述贷款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将自1970年起至1979年的十年内,分期以中国同意的几内亚出口货或第三国货币偿还,每年偿还上述贷款十分之一,十年还清。
第 二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可能和几内亚共和国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上述贷款金额内向几内亚共和国政府提供下列范围内的技术和物资:
(一)派遣技术专家、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以提供技术援助;
(二)提供成套设备、器材和技术以及其它物资;
(三)帮助培养几内亚共和国的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
第 三 条
根据本协定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前往几内亚共和国的中国专家、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的往返旅费和在几内亚共和国工作期间的工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负担;中国专家、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在几内亚共和国工作期间的生活费用,由贷款中支付,其生活标准不超过几内亚共和国同等人员的生活水平。几内亚共和国政府派遣到中国来学习技术的实习生的生活费用,由贷款中支付。
第 四 条
有关贷款的动用和偿还的账务记载问题,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几内亚共和国银行另行商订技术细则。
第 五 条
根据本协定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供给几内亚共和国政府的经济建设和技术的具体项目和实施办法,将由两国政府指派代表另行商谈确定,并签订议定书。
第 六 条
本协定的执行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几内亚共和国方面是几内亚共和国计划部。
第 七 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十年。
本协定于1960年9月13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叶季壮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凯塔·恩法马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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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几内亚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
新华社13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间的友谊和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根据平等互利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缔约双方应该尽最大努力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促进和扩大两国之间的贸易。
第 二 条
两国间的贸易应以进口商品总值和出口商品总值平衡为原则。双方每年各出口十二亿左右几内亚法郎。
第 三 条
缔约双方同意,对有关进口、出口或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它一切捐税与商品在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上的有关海关规定、手续和一切费用,以及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但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下列各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经给予或者将来可能给予其邻国的一切特别优惠。
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已经给予或者将来可能给予其邻国的一切特别优惠。
第 四 条
缔约双方同意,两国所拟交换的商品品种分列在“甲”、“乙”两附表内,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双方政府应该按照两国现行有效法令,对于“甲”、“乙”两附表内所列的商品给予必须的进出口许可证。对本协定“甲”、“乙”两附表内未列入的商品并无限制之意。
第 五 条
本协定规定的进出口贸易将由双方国营贸易机构或本国其它进出口商签订合同,具体执行。
第 六 条
为了办理两国间贸易和非贸易的付款,中国人民银行和几内亚共和国银行应相互以对方名义开立无息无费的账户,以几内亚法郎为记账货币。每一几内亚法郎按含金量以0.0036公分纯金计算,如几内亚法郎含金量增加或降低2%以上时,上述账户的差额将按变动比例加以调整。
第 七 条
凡本协定内的商品交换的付款及其从属费用,双方国家有关外交、商务、文化、社会团体、代表团等费用以及经双方国家银行同意的其它付款,均通过上述账户办理。
第 八 条
每一协定年度终了时双方银行进行清算,如有差额,负债一方在每一协定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以双方同意的货物或第三国货币偿付。
有关实施本协定支付事项的技术细则,由上述两国银行协商制定。
第 九 条
为保证本协定的顺利执行,双方指定代表组成混合委员会,混合委员会的会议每年在北京或科纳克里轮流举行一次,以检查本协定执行情况,协商解决本协定执行中发生的问题,并在必要时调整本协定所附的货单。
第 十 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本协定于1960年9月13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叶季壮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路易·兰萨纳·贝阿沃吉附表“甲”
中国向几内亚出口的商品:大米 各种纺织品 建筑器材 农业机器及农具 化工原料 丝绸 茶叶 文教用具 日用百货 食品 麻袋 药品 其他附表“乙”
几内亚向中国出口的商品:咖啡 工业用钻石 椰干花生 棕榈籽及油 腰果 芝麻 橡胶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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