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年5月7日人民日报 第7版

第7版()
专栏:

  谈“交底”
  程精业
向群众“交底”是党的优良传统,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关键
  要完成任务,首先将任务、理由、方法向群众“交底”,并在群众中进行充分的辩论,这是我们党的优良的民主传统。在我们党的历史上,不仅进行社会改革工作是这样做的,就是军事工作也是这样做的,正如大家所熟悉的,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有政治民主、军事民主和经济民主,部队在每次战斗以前,都召开“想办法会”“诸葛亮会”,把战斗任务向指战员“交底”,组织指战员充分讨论完成战斗任务的办法。毫无疑问,在当前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也完全可以而且应该这样做,事实上,不论是农业战线或是工业战线,都有大量的事例说明:凡是注意把国家方针、任务和各项计划指标向群众“交底”,并充分地吸取了群众的智慧和经验的,右倾保守思想就比较易于克服,计划任务就比较切合实际,措施就订得比较具体,干部和群众的干劲就更足,信心也就更大,从而任务的完成也就更有保证。凡是计划、任务只是依靠几个人议论议论就布置执行,既不向群众“交底”,又不去组织群众辩论的地方,就冷冷清清,计划任务能否完成,就没有可靠的保证。
向群众“交底”的问题,实质上是对群众信任与否的问题,是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问题。我们共产党人,无论进行何项工作,都必须采用群众路线的、科学的领导方法。所谓群众路线的、科学的领导方法,就是党中央在中国革命的长期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著名的科学公式:“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也是毛泽东同志在“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中所指出的:“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就是说,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如此无限循环,一次比一次地更正确、更生动、更丰富。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向群众“交底”,就是为了把国家的方针、任务、各项计划指标,首先告诉群众,把为什么要这样办,怎样办,向群众讲清楚,发动和组织群众充分讨论,然后把群众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分析研究,补充、修正各项任务和各项计划指标,这样不仅使各项任务和各项计划指标的确定既不保守,又有充分可靠的依据,尽可能地接近实际,或符合实际,而且会使群众进一步感到你是把心交给了他们,和他们呼吸相通,从而也就更加鼓舞了他们加速社会主义建设的自觉性,使一切工作决定、计划,变成了群众的自觉行动。
不愿向群众“交底”,就是没有群众观点,就是忘掉了群众是我们社会主义建设的主人
目前,对于向群众“交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已经深刻理解的。有的人说:“现在党的威信很高,群众觉悟也很高,党一声号召,群众坚决保证完成,因此,不必再强调‘交底’。”也有的人说:“没有什么困难,不必‘交底’。有困难,
‘交底’反而会造成思想混乱。”在工矿企业中还有人说:“工业和农业不同,搞工业和搞社会改革也不同,工业生产建设需要高度的集中,需要统一指挥,‘交底’后,议论纷纷,究竟听谁的好,搞不好反而会造成思想混乱。”总之,有这么一些人,他们是不大赞成,或者根本不赞成向群众“交底”的,他们习惯于简单化的工作方法,片面地强调运用行政命令办事。把“交底”视为“多此一举”,他们也许口头上拥护民主集中制,赞成群众路线,可是实际上却是脱离群众,一意孤行。显然,这是一种极其有害的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的倾向,必须加以克服。
不重视向群众“交底”,或者不愿向群众“交底”的人,主要是由于他们缺乏依靠群众,相信群众的群众观点。他们不懂得或者没有真正懂得我们的事业是人民群众的事业,群众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主人,要取得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和胜利,就一刻也不能离开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和自觉行动。任何英雄好汉如果脱离群众,他就一事无成。刘少奇同志在“论党”中说群众“是历史的真正创造者,真正的历史是人民群众的历史”。确实,历史的事实告诉我们,在阶级斗争中,组成革命基本动力的,不断推动社会进步的固然是人民群众,在社会生产上,组成生产大军的,创造物质、精神财富的也是人民群众,而不是那些自命“英雄豪杰”的人,谁如果不相信这一点,不妨请他看一看工农业战线惊天动地的跃进局面,一个高潮接着一个高潮,一个胜利接着一个胜利,指标不断突破,奇迹不断涌现,试想不是党的正确领导,不是群众的自觉自愿行动,谁有这样大的本领造成这样伟大的局面,所以,一个真正革命者,他不但热爱群众,而且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相信群众“劳动者自己解放自己”(马克思),有事和群众商量,善于听取和采纳群众的正确意见,并且依靠群众去完成一切任务。
在困难的时候,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在胜利的时候,同样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
真正的革命工作者,不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是坚定不移地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在困难的时候,固然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在胜利的时候,同样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群众的觉悟越高,主人翁责任感越强,越要求我们办事和他们商量,也越有利于我们和他们商量办事。只有我们在胜利面前不骄不躁,继续依靠群众,才可以使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从胜利引向更大的胜利。
党的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政治路线,也是我们党的根本的组织路线。因此不论在什么时候,都应该无例外地贯彻这一路线,可是,有些人在开始走上建设岗位的时候,或者在生产建设中碰到比较多的困难的时候,往往还是兢兢业业,联系群众,有事和群众商量,虚心请教群众,当他们熟悉了情况,或者取得一些成绩的时候,就骄傲自满起来,不再是站在群众之中,而是站在群众之上,发号施令。这些人不懂得,任何人不论在什么情况下,不管已经取得多大的胜利,一旦脱离群众,总是免不了要犯严重的错误。胜利越大,党在群众中威信越高,就越要注意密切联系群众,走群众路线,警惕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的滋长。正如党经常告诫我们的:在过去的整个革命斗争过程中,党、政府、军队与人民群众每天生活在一起,吃的什么,穿的什么,做的什么,群众知道我们,我们也知道群众,彼此了解,互相信任,因此,克服了很多的艰巨的困难,终于打败了敌人,获得了胜利。但在胜利的形势下,我们有一些同志就骄傲了,不谨慎了,滋长了脱离群众的倾向,这是要严加注意的。革命愈是胜利,越要防止骄傲自满和脱离群众,越发要真诚地谦逊地同群众商量办事,密切联系群众。
群众利益和国家利益是一致的,对群众负责就是对党、对国家负责,“交底”,既是对群众负责,也是对党和国家负责
工业生产建设需要高度的集中和统一的指挥,这是对的。但是,丝毫也没有理由因此可以不要向群众“交底”,不走群众路线。我们知道,社会主义的企业管理原则与资本主义相反,必须是把高度集中的管理,建立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因为只有高度的民主,才能把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扬起来,才能在集思广益和充分发扬群众积极性的基础上,达到高度的集中。但是,有些人只看到现代化工业企业是一个高度严密的生产组织,只强调必须实行高度集中管理这一方面,而忽视在企业管理上,同样重要的民主化的另一方面,他们把民主和集中完全对立起来,似乎既要民主就无法集中,而不懂得社会主义企业的管理制度,就是把高度的民主和高度的集中正确地结合起来的一种制度,也就是我们党的民主集中制(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原则的具体运用。我们说,社会主义的企业,不但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一切成果,认真推行切合实际的各种管理制度,而且必须很重视职工群众从生产实践中所提出来的改进生产技术和劳动组织的一切有益倡议。那种重视科学技术和合理管理制度,重视正常生产和加强经营管理是正确的,但是由此发展到不愿向群众“交底”,不去倾听群众的意见,甚至不去采纳群众的正确倡议,就不对了,正如毛主席去年巡视大江南北后对新华社记者所说的:“有一些地方,有一些企业,对于发动群众的工作还没有做好,没有开群众大会,没有将任务、理由和方法,向群众讲得清清楚楚,并在群众中展开辩论。到现在,我们还有一些同志不愿意在工业方面搞大规模的群众运动,他们把在工业战线上搞群众运动,说成是‘不正规’,贬之为‘农村作风’、‘游击习气’,这显然是不对的。”
不愿或者不敢向群众“交底”的人,往往把对国家负责和对群众负责对立起来,他们认为向群众“交底”,群众可能接受不了,反而会引起思想混乱,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这些人也许是出之“好心肠”,可是得出的并不是好结果。他们不懂得:群众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因此,对群众负责,也就是对党、对国家负责,对党对国家负责也就是对群众负责,当然,在一定的情况下,职工群众的个人的、眼前的利益,可能和国家的、长远的利益有矛盾,应该懂得这种矛盾,是在根本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只要经过耐心的说服教育,是完全可以统一起来的。事实上,广大群众在大跃进中,不计报酬,废寝忘食地辛勤劳动,不正是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的具体表现吗?因此,把所有群众的觉悟都估计得一样的很高,而不去做具体的思想工作,特别关心中间分子和个别落后分子的思想情况,一律以积极分子的水平要求所有的人,是不实际的。但是,如果看不到群众觉悟普遍在不断提高,不相信群众能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利益的关系,也是不对的。正确的做法就是,以高度的原则精神与严肃认真的态度执行党和国家所规定的各项政策与任务,如果这些规定、任务与少数群众的暂时利益发生矛盾,或者确实由于群众一时还不理解任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应该耐心地说服教育,提高群众的觉悟,鼓励群众的勇气,增加群众的信心,使群众自觉地服从国家利益,并为完成国家所交予的任务而努力。如果发现上级的决定不合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或者自己的计划偏于保守或缺乏科学分析,就应当坚持对党和对群众负责的精神,给上级提出建议,请求改正,或者接受群众批评,修改自己的计划。否则,既没有对群众负责,也没有对党和国家负责。
向群众“交底”是个细致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要认真交底,不能敷衍了事
向群众“交底”问题,不只是一个群众观点问题,而且也是一个十分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既要交底,就要认真地交,反复地交,不能马马虎虎地交,粗枝大叶地交,一交了事。不仅要交在实现计划中所存在的关键问题,而且要交攻克关键,完成计划的主要措施;不仅要交工作中的有利条件,而且要交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向群众“交底”以后,就要认真发动和组织群众进行深入细致的讨论,以便充分地吸取群众的智慧和经验,真正达到目标明确,关键有数,措施具体,干部和群众心中落实。要达到这些要求,根据“交底”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单位的经验,一般应在“交底”过程中,抓住四个环节:第一,先摸底后交底。即在“交底”前,先大体摸清潜力的底、思想情况的底、先进与落后差异的底,这样就可以在“交底”时心中大体有数,有的放矢,同时使领导的安排大体接近实际或者符合实际。第二,“交底”和教育结合。实现跃进计划,意味着促进生产的发展,因此就要有先进的不断革命的思想基础。所以,把“交底”的过程,化为向群众进行实际生动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教育的过程,使群众了解完成国家计划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完成个人计划和整个国家的关系,以提高群众的觉悟。第三,“交底”和对比结合。没有经过对比订出来的计划和措施,很难设想是先进、可靠的计划和措施。“交底”时,为了启发群众比先进、学先进、赶先进、超先进,一定要把先进和落后的对立面摆出来,并且启发群众找出先进和落后的原因。这样,实际上也就是把“交底”的工作和发动、组织群众开展比先进、学先进、赶先进、超先进的社会主义竞赛,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样,就能使计划和措施,订得又先进、又可靠,就能使职工群众发挥更大的干劲,你追我赶,后进赶先进,先进更先进。第四,“交底”和辩论结合。“交底”后,一定要在群众中进行充分辩论。实践证明:不仅思想问题应展开群众性辩论,科学技术问题也应该组织群众辩论。真理越辩越明,办法越辩越多,通过辩论不仅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和更大程度上听取群众意见,集中群众智慧,使计划措施更加先进、落实,而且可以使群众的认识更加清楚,使任务、计划的完成,真正建筑在广泛的、群众自觉的基础上。
目前,社会主义建设大跃进的新高潮正在形成,广大群众鼓起了比1958年更足的革命干劲,热情奋发地誓为完成和超额完成今年国家计划而奋斗。我们应该发扬党的民主传统,所有方针、任务和计划指标的确定和执行,一定要和群众商量,尊重群众的意见,并取得他们的同意,只要认真向群众“交底”,认真发动和组织群众进行辩论,并且畅所欲言,多面交锋,对立面就能树立,矛盾就能揭露,真理就能找到,运动就能展开,任务就能胜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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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动态

  广州学术界
深入讨论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问题
中国科学院广州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广东经济学会、“理论与实践”编辑部最近在广东科学馆先后联合举行四次座谈会,讨论有关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问题。到会的有财经机关负责干部和职工、工业企业管理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高等院校和干部学校的政治理论教师、广东经济学会会员等四百多人次。争论的焦点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存在的原因,我国全民所有制内部互相调拨的生产资料是不是商品,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的作用等问题。会上发言的同志对于上述问题的看法都有分歧,现将各种不同的意见综述如下:
一、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存在的原因
关于这个问题,发言的同志有如下几种不同的看法:有些同志认为,商品生产的存在是一定的生产力条件下社会生产关系的反映。我国现阶段商品生产存在的原因,是由适合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特点所决定,即:1.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两种形式存在,使得商品生产与商品流通成为我国现阶段经济联系的必要形式,这是我国商品生产存在的主要原因。2.我国国营企业和人民公社都实行按劳分配制度,为了更好地实现按劳分配原则,就必须利用商品交换和货币工资的形式以利于刺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这个因素在将来全民所有制全面实现以后,将突出起来成为商品生产继续存在的重要因素。
有的同志认为,商品这一经济范畴,反映不同的所有者之间的生产关系,离开了这一主要特征,真正的商品生产就不存在。因此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存在的根据是:(1)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两种形式;(2)对外贸易关系;(3)按劳分配制度;(4)社会主义企业的经济核算制。
有些同志不同意上述两种意见,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存在的根本原因,完全是因为工农业生产力水平不够高。理由是:(1)集体所有制的存在,是生产力不高的表现。如果认为所有制的两种形式存在,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存在的原因,那么等到集体所有制都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以后,商品生产就不再存在了,这显然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2)按劳分配制度的存在,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社会产品的数量所决定,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才利用按劳分配原则和商品货币关系来调节生产和消费之间的矛盾。如果说按劳分配决定商品生产的存在,那是本末倒置。(3)社会主义企业实行经济核算制,也是与生产力发展水平有直接关系的,由于我国目前各种不同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不同,有机械化、有半机械化、也有手工操作,因而不能直接用时间来计算劳动耗费,而只能运用价值形式迂回曲折地去计算产品劳动的耗费。在全面实现机械化、电气化以后,各个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一致,就可以直接用时间去计算劳动的耗费,可见实行经济核算制,也不是商品生产存在的原因。有人还从保留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人民公社生产的发展和有利于解决生产与人民消费之间的矛盾,来反证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是我国商品生产存在的原因。
部分同志认为,应该同时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去探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存在的原因。理由是:(1)由于公有制两种形式的存在,使得国家不能无代价的直接调拨人民公社的商品,而必须通过商品交换,由于目前农村生产力水平还很低,国家不能马上把人民公社的生产和消费统一包起来,必须通过商品交换来进行分配。(2)由于现有的生产力水平还很低,不能实行按需分配;也由于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必须通过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来更好地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
有些同志认为: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就必然存在。因为(1)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要求,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的每个基层经济单位,都要实行经济核算;(2)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决定了它的产品分配的形式是按劳分配;也决定了它的产品交换的形式是商品交换。只要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还没有改变,它的分配方式和交换方式就不能单独改变。
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全民所有制内部调拨的生产资料是否商品
关于这个问题,在讨论中基本上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在全民所有制内部各个企业之间调拨的生产资料,不是真正意义的商品,而只是具有商品的形式或外壳,理由是:这些生产资料和这些企业本身都为全民所有,这种调拨,只反映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生产联系,并不反映不同所有者之间的生产关系。
许多同志不同意上述意见,他们认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互相调拨的生产资料不论形式上实质上都是商品。理由是:(1)一切国营企业所生产的生产资料,都不是为了自己的需要而生产,而是为了供应社会和其他经济单位的需要而生产;(2)这些生产资料虽然根据国家计划在各个企业之间进行调拨,但是都要计算价值,要通过货币来清算,并且一般要遵守等价交换原则;(3)生产资料最终是用来生产消费品的,其价值最终要转移到消费品中去。那么生产资料也应该承认它是商品。有个别同志甚至认为:不仅国营企业之间调拨的生产资料是商品,连在企业内部各个车间互相调用的生产资料,只要还计算价值,进行货币结算,也同样是商品。
三、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的作用
  关于这个问题,在讨论中争论比较集中于这样一些问题上:价值规律究竟有哪些作用?它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主要的作用是什么?它对社会主义的生产能否起调节作用?讨论中意见很不一致,概括起来有如下五种:
第一种意见认为:价值规律的作用有一般的主要的作用和特殊作用之分。价值规律的一般的主要的作用有二:(1)在商品生产中起刺激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促进生产发展的作用;(2)在商品流通中起价值调节价格的作用。价值规律这种一般的主要的作用,在任何商品经济条件下都存在,只是在不同的经济条件下,作用的特点和后果不同而已。价值规律在不同的条件下还有不同的特殊作用。在私有制条件下,价值规律的特殊作用,一是充当生产调节者;二是引起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和发展。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的特殊作用较显著的有两种:一是作为计划经济的工具;二是作为经济核算工具。此外,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当我们计划不够周详,或者某些产品没有纳入计划的时候,价值规律还会起生产调节者的作用,并认为在这情况下,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并无坏处,它可以补计划经济之不足,作为一个反面教员来促使我们改进计划工作。
第二种意见中的一部分同志认为,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对于生产的作用,可以分为“调节”作用和“影响”作用二种。对于国营企业的生产价值规律一般不起调节作用,因为这些企业的生产按照国家计划进行。但价值规律还影响国营企业的生产。表现于这些企业利用价值规律进行经济核算,来改进生产,降低成本,以获得赢利。对于集体所有制的人民公社的生产,价值规律的作用也有两种情况,即:对纳入国家计划的主要农副产品的生产,价值规律基本上不起调节作用,而对于没有纳入国家计划或计划不周的产品,则价值规律起一定的调节作用。此外也有个别同志认为:在三大改造胜利后,人民公社化以前,价值规律在个别情况下还起调节生产的作用。而在完全的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实现后,价值规律对生产的调节作用就根本消失了。
第三种意见认为:不能把价值规律调节商品生产与流通,同价值规律的全部作用等同起来,也不能把它看作是价值规律的主要作用。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作用的主要特征不在于调节生产和流通的作用,而在于其他方面,即:(1)在国营经济中起计算作用,包括国家计划经济中财政预算,决算,基本建设投资,企业之间的协作,企业内部的核算和赢利等等;(2)在国家和公社的交换关系中起等价作用;(3)在统购统销以外的个人消费品流通中,起一定的调节作用。
第四种意见认为:在任何商品生产的条件下价值规律的最根本的作用就是“调节者”的作用,不同的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起“自发性的调节作用”,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受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约制,价值规律起“自觉性的调节作用”。因此他们认为价值规律,不论对全民所有制的或集体所有制的商品生产,都起调节作用,只是程度大小不一样。
第五种意见是个别同志引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的个别词句,认为价值规律在任何社会条件下,都根本不起生产调节者作用,即使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生产调节者也不是价值规律,而是剩余价值规律,并且还强调说,如果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起调节作用,就必然否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作用。许多同志都不同意这种意见。
(中国科学院广州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通讯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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