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年4月3日人民日报 第7版

第7版()
专栏:

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从分离必然走向结合
李达
随着阶级的分裂和对立,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萌芽状态的分离也对立起来
劳动是劳动力的使用,是劳动力作用于自然的状态,劳动力即是劳动能力,是存在于人类肉体中的种种物理的精神的能力的总和,当人们改造自然物为有用物的时候,就使用这种劳动力。
在人类的初期时代,原始人利用简单粗糙的工具猎取或采集自然界的动植物为生,因为当时的生产力非常幼稚,没有剩余产物,那种脱离体力劳动而专做脑力劳动的事情是不能发生的。往后,生产力稍见发展,开始有了剩余产物,同时一个母氏族分化为许多子氏族,于是氏族中许多公共事务就需要有人去做,如对外防御他族袭击的武装组织,对内掌管疏水灌溉、生产和分配、排难解纷、宗教祭祀、魔术、治病等一系列的事情,需要有人去做,做这类事的人是由氏族全体人员共同推选的,并且他们也只是暂时担任这类工作,还不是完全脱离体力劳动的。随着生产力向前发展,剩余产物多起来了,同时氏族又分化为许多家族,父家长制代替了母家长制,各家族有了一些私有财产。由于感到劳动力的不足,就把战争所得的俘虏分配给各家族,于是形成了家内奴隶制,开始有了奴隶与主人的差别。在另一方面,随着畜牧业与农业的分工,又发生了农业和手工业的分工。于是又有商业这一门行业出现了。交换最初是在氏族与氏族之间进行的,后来也在氏族内部实行了。商业腐蚀了氏族社会,增加私有财产成为人们追逐的目标,从前定期分配给各家族使用的土地,后来也变成各家族的私产了,从前由氏族推举担任公职的一群人,后来变成世袭了。这类担任公职的人,就利用特殊势力来扩大自己的私产。从此,氏族内部各家族的私产发生了很大的分歧。由于土地抵押和利息借贷的流行,穷人负债不能偿还,就沦为富人的奴隶。于是社会分为主人与奴隶两大阶级,人类的历史进到了奴隶制社会的时代,同时,随着阶级的分裂和对立,从前那种只是萌芽状态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离,就转变为两者的对立了,从此,脑力劳动成为剥削阶级的特权,而体力劳动就专由被剥削阶级负担了。阶级社会全部的历史是脑力劳动
和体力劳动对立的历史
在奴隶制社会中,奴隶主这一阶级,一般地参与统治奴隶阶级的公共事务,特别地产生了属于这个阶级的知识分子。“知识是必要的闲暇。”这类知识分子专靠奴隶养活,成了有闲阶级,他们有充分的时间,去从事哲学、科学、文学、艺术等的研究,因而创造出古代的灿烂的文化(这完全是奴隶的血汗灌溉出来的)。至于奴隶们,则被当作是只能说话的工具,终年在主人们鞭挞之下干着笨重的体力劳动,永远也没有增进智力的机会。这种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简直是剥削者与被剥削者的对立。
在封建社会中,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对立,表现为“劳心者”与“劳力者”的对立。“‘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人者食于人,治于人者食人”,这充分说明了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的关系是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的关系。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中国历来只是地主有文化,农民没有文化。可是地主的文化是由农民造成的,因为造成地主文化的东西,不是别的,正是从农民身上掠取的血汗。”(见“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
到了资本主义社会,随着阶级矛盾的加深,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达到空前的高度。资产阶级知识分子所有关于哲学、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的研究,都成为资产阶级加强对于无产阶级的统治和剥削的工具。无产阶级则成为机器的附件,单调地、机械地重复同一的操作。这样的体力劳动,成为工人们的苦役,他们不能也不愿发挥任何创造性。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实际上成了工人阶级的敌人。正如斯大林所指出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对待厂长、经理、工程师及其他技术人员,就好像对待自己的敌人一样。在几千年的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及其知识分子,为了巩固自己阶级的统治,有意把体力劳动说成是下贱的,把脑力劳动说成是高贵的。此外,他们还说脑力劳动者是精神的化身,体力劳动者是物质的化身,精神高于物质,先于物质(这是剥削阶级唯心论产生的根源之一)。因此,轻视和贱视体力劳动,就成了一切剥削阶级传统的恶习惯。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结合
是社会发展的规律
社会主义社会,是劳动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推翻了一切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后建立起来的新社会,劳动人民当家做主,要用自己的劳动建成社会主义,并过渡到共产主义,劳动变成了光荣豪迈的事情。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厂矿的工人们发挥了劳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他们根据自己的经验,提出了无数合理化建议;他们学习了苏联先进经验,进行技术革新,还创造了新的机器,制造了我国从前所没有的许多产品,并且出现了许多工程师、技师和模范。这表明着工人们所以能够发挥这样的创造性劳动,是他们把发展了的智力和体力相结合的结果。其次,农民们在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以后,劳动热情空前高涨,他们苦干实干巧干,创造了许多奇迹,出现了许多专家和模范。他们在水、肥、土、种、密、保、工、管八字宪法指导下,创造了新的农业生产技术,因而获得了1958年的空前大丰收。这也表明着农民们所以能够发挥出这样的创造性的劳动,是他们把发展了的智力和体力相结合的结果。近年以来,广大的工农群众,普遍地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学哲学,写诗歌、写文章,他们的智力必将逐步提高,他们的劳动生产率也将不断提高。这标志着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将在高度的水准上结合起来。目前,我国农村已经人民公社化,各个人民公社都将普遍设立各级学校,劳动人民的子弟都要在半工半读中从小学到中学,直到大学毕业,人人都是脑力劳动者兼体力劳动者,人人都可以做哲学家、科学家、文学家、艺术家,到了那个时候,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就在高度水准上结合起来了,社会也就将进到共产主义时代了。
由此可见,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结合,是社会发展的规律。
我国逐步消灭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别的具体途径
在现阶段,我国还有一些资产阶级分子(包括它的知识分子)和一些知识青年,他们的脑力劳动还没有和体力劳动结合起来。还有工作干部(包括原有的革命干部),他们或者未曾参加过生产劳动,或者脱离生产劳动已久,他们也必须参加体力劳动,以便和他们的脑力劳动结合起来。为此,党中央发布了干部轮流下放参加劳动的决定,在学校教育方面,党也提出了“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的劳动者”这一培养目标;并制定了“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结合”这一教育方针。这些方针、决定和培养目标,就是采取一定的措施,使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逐步缩小距离以至于使两者结合起来。可是当着党中央的方针、决定发出的时候,资产阶级分子和一些知识青年,狃于过去轻视和贱视劳动的旧时代的恶习,抱有抵触情绪,特别是一些知识青年,曾经发出了许多议论,例如说:“大学毕业后还要做普通劳动者,何必读书,然后劳动,”又如说:“农民无知识,下乡劳动,学不到什么。”又如说:“共产主义时代,还需要有人攻尖端科学,发明创造,可见那时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还是分离的。”又如说:“共产主义时代,体力劳动不存在,只有脑力劳动存在。”这些奇谈与怪论,无非是厌恶劳动和回避劳动的借口。
大家知道,我们要建成社会主义并向共产主义过渡,就必须高速度地发展生产力,实现高度工业化和农业电气化、机械化。这就要求很多具有相当高度的文化的人去从事这方面的劳动,才能胜任。那种不读书而无文化的人是不能胜任的。
其次,那种嫌恶农民没有知识,下乡劳动学不到什么的思想,毛主席早已批评过了。他说:“有许多知识分子,他们自以为很有知识,大摆其知识架子,而不知道这种架子是不好的,是有害的,是阻碍他们前进的。他们应该知道一个真理,就是许多所谓知识分子,其实是比较地最无知识的,工农分子的知识有时倒比他们多一点。”(见“整顿党的作风”)工农分子的知识有时的确比知识分子多一点,凡是曾经下厂下乡劳动锻炼过的知识分子都可以作证。
再次,共产主义时代的新人,都是在半工半读条件下培养出来的“一专多能”的人,既有高度的科学文化水平,又通晓整个生产的过程,既能从事体力劳动,也能从事脑力劳动。至于什么人去攻尖端科学,去发明创造,则是由计划机关按照各人的特长去调配的,并且被决定做这类工作的人也不是完全脱离体力劳动的。有人设想:那时各尽所能,人人都要选择脑力劳动,谁去从事体力劳动呢?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共产主义社会虽然没有国家(在资本主义的包围还存在的时候,国家的对外职能还存在),而社会的组织和计划机关的系统却是很严密的,社会全体成员的劳动力是由组织统筹分配,全面安排的。具有高度共产主义道德品质的社会成员是完全服从组织的调配的。在这种社会中,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是在高度的水准上结合着,那种专搞脑力劳动而不搞体力劳动的现象是不可能有的。
最后要说的是:在共产主义时代,体力劳动还是存在的,所谓“体力劳动不存在,只有脑力劳动存在”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体力劳动是脑力劳动所以发达的基础,如果没有创造性的体力劳动,人们的体力和智力就不能和谐地发展,就不能获得关于客观世界的各种科学的知识,因而也就谈不上什么科学技术方面的发明和创造。在那个时代,体力劳动还是存在的,所不同的地方是:它已摆脱了笨重的性质,并与高度的脑力劳动结合着,恩格斯说得好,在共产主义时代,“生产劳动供给每人以全面发展并运用自己一切体力智力的可能,它不再是奴役人们的手段,而是解放人们的手段,因此,生产劳动从一种繁重负担变成一种快乐。”(“反杜林论”)
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由分离而趋向结合,这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关系已不是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两者的对立已经消失,但它们仍然是有距离的。党中央和毛主席关于干部和学生参加生产劳动的措施,正是要逐步缩短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距离,并使两者趋向于结合。现在,全国各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都规定了学生每年参加两个月到四个月的生产劳动,有的学校还实行了半工半读。从这种趋势看,将来各级学校的毕业生都将成为有文化的劳动者。在另一方面,广大的工人和农民群众,由于文化的普及和提高,也都将成为有文化的劳动者。全国有文化的劳动者从事生产劳动,就可以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就可以促速国家高度工业化和农业电气化、机械化,因而就可以加快建成社会主义并向共产主义过渡的过程,这是没有疑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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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动态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等系
讨论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问题
3月20、21日,中国人民大学,在该校科学研究处的主持下,以经济、贸易、计划等系为主,召开了一次小型的科学讨论会,讨论了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的问题。参加这次讨论会的有校内外人士二百余人。与会者围绕着在会上提出的七篇论文,展开了热烈的争论,在会上发言的约有二十人。现将争论的问题和不同意见,综述于下。
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
的商品生产问题
大家一致同意,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是根本不同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或简单商品生产的特种商品生产。它不反映生产资料私有者之间的关系。
大部分同志认为,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主要存在三种交换关系:(1)国家和公社、公社和公社之间的交换关系;(2)国营企业之间的交换关系;(3)国营企业和国家机关、企业职工之间的交换关系。个别同志认为还有第四种关系:人民公社内部的交换关系。在联系到商品的涵义、存在原因等问题和具体分析这几种交换关系的性质时,意见有很大的分歧。
商品的涵义
在讨论中,多数同志认为,在讨论商品生产问题时,首先应该正确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商品概念的涵义。他们认为,关于商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解应该是:商品是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统一体,它通过等价交换转移所有权。因此,商品不是物,而是不同所有者之间的互换等量劳动的社会关系的体现。但在他们之间也存在不小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正确理解商品的涵义不仅应从商品的产生、发展和消亡的整个历史过程去理解,还得从存在商品生产的社会制度的具体经济条件去理解。所以社会主义的商品应该有其具体的定义。一种意见认为,商品有其共同的本质属性,所以不论在何种社会制度中,商品定义应该是共同的。
与上述观点根本对立的意见认为,不必首先确定商品概念的涵义,因为任何定义总是相对的,有条件的。从确定定义出发,无助于问题的深入。个别同志还认为,根本不应该用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的关于商品的定义来分析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因为他们所研究的只是私有制下的商品生产。
商品生产的范围
大家一致认为,在社会主义经济中两种公有制之间和集体所有制之间交换的商品,是真正意义上的商品。分歧点主要是在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的交换关系是不是商品关系的问题上。
关于国营企业之间交换的生产资料的性质有三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它们是形式上的商品。所持理由是:(1)它根本不反映生产资料不同所有者之间的等量劳动的互换关系;(2)它在国家统一计划调拨下,实现生产资料的直接分配;(3)交换结果并没有转移产品所有权,并没有影响全民所有制经济财富的增减及职工的收入;(4)商品生产固然一定要求等量劳动的交换,但等量劳动交换并不就是商品交换。如人民公社内部自给性生产,同样可以等价交换形式在其所属企业与生产单位间,进行核算与分配。因此,这种交换实质上只是国家有计划的分配关系。第二种意见认为,它是不完全的商品。因为它已丧失了生产资料不同所有者之间劳动交换这一商品最本质的特性;但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的经济条件,又决定了国营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还要通过等价交换原则来实现,从而还带有商品的一部分特性。因此,这是一种接近消亡的商品,是由商品交换逐步过渡到直接产品分配的一种过渡形式。第三种意见反对上述两种看法。他们说,国营企业间交换的生产资料也是完全的社会主义商品。因为,国营企业之间的交换,并不都是直接计划调拨,有相当部分是由国营商业机构根据市场需要,向工厂加工订货,或是由国营企业间经过合同来决定产销的;其次,国营企业之间等价交换不单只是核算,价格高低、赢利多寡、利润提成等对企业生产的积极性也有很大影响;第三,对企业来说,无论将产品出售给公社或其他国营企业,商品流转计划、银行信贷计划等并不因而有所区别。
关于国营企业卖给全国职工的消费品的性质,有四种不同看法。第一种看法是:职工是全民所有制的主人,劳动力不是商品,不存在生产资料不同所有者之间劳动交换关系,因此,这只是形式上的商品。他们说,这种交换关系的实质是直接的劳动交换,是按劳分配的关系。不论国营企业生产的产品个别价值高于或低于社会价值,并不影响职工收入;职工实际收入如因消费品价格的上下而发生增减,实质上只是积累与消费的再分配问题。这和公社社员到国营企业购买商品所体现的关系及后果都不同。第二种看法是:虽然这部分消费品已不反映不同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的交换关系,不再是商品,可是因为还必须通过等价交换来出售,所以还保存一部分商品的特性。可说是不完全的商品。第三种看法是:尽管这部分消费品已不反映不同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的交换关系,但它同国营企业间交换的生产资料不同;因为,存在着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在交换中要贯彻等价原则,转移产品所有权,所以,这仍是一种实质商品(虽然是极不完全的)。第四种看法是:这种消费品仍然是商品。因为在交换中不仅要求等价原则,而且转移所有权。他们反对把消费品区分成完全的商品与不完全的商品。认为这种区分在实践上无法辨别,而这样区分的结果会掩盖国家与个人间的人民内部矛盾关系,使实际经济工作者不注意正确地规定价格去调整这种关系。
商品生产存在的原因
大家一致认为,公有制的两种形式同时并存,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与公社、公社与公社间商品交换的根本原因,并且也是全民所有制内部交换的产品采取商品形式的重要原因。但是对于全民所有制内部交换关系为何采取商品形式的内在原因,意见却很分歧。特别是按劳分配与消费品个人所有制,是不是这种商品形式的存在原因问题,争论较多。会上着重讨论了全民所有制内部交换的消费品采取商品形式的原因。主要的不同意见可以归结为这四种:
第一种意见基本上是从按劳分配的存在来解释的。这种意见认为,既然社会主义下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这就要求等量劳动交换,而劳动的差别存在,也必须用价值来计算,使产品成为商品。
第二种意见基本上是从消费品个人所有制来解释的。有的同志认为,消费品是属于个人所有,从而国家与个人之间还有“你我”的性质,这就要求等价交换,使全民所有制内部交换的消费品采取商品形式和成为商品。有的同志认为,这是由于社会分工与全民所有制和个人所有制的并存。有的同志认为仅仅是因为消费品个人所有制的存在。有的同志认为由于社会主义生产力水平还不高,因此要利用交换来实现分配关系,同时,又由于消费品个人所有制的存在,交换的两端是不同的所有者,因此,产品分配就变成商品交换。
第三种意见是从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社会主义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来解释的。这种意见认为,公有制要求充分而全面地满足社会成员多种不同需要,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低下又要求限制并督监消费量。按劳分配是这个矛盾的解决方法,它决定个别成员的消费量。但是在定量范围内个别成员取得什么与如何取得,却不是按劳分配所能决定,也不是它所要决定的。
第四种意见认为,这只是形式上的商品,它的存在是由于尚未找到用直接劳动时间来计算产品劳动量的方法的缘故。
对于国营企业之间生产资料的交换利用商品形式或成为商品的原因,也有三种看法。一种意见认为是由于社会主义阶段全民所有制还没有发展到足以抛弃等价补偿原则的水平;一种意见认为是由于消费品作为商品,决定了国营企业间生产资料也必须计算价值;另一种意见认为是由于还没有找到用直接劳动时间计算的方法。
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
价值规律的作用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讨论中一致的意见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商品生产的存在,价值规律也就存在并发生作用。主要分歧在于下面两点:
第一,在社会主义经济中价值规律有无调节作用。第一种意见认为,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对生产起调节作用的,只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与有计划按比例规律。价值规律在两种所有制经济的生产中,都不起调节作用,只有刺激作用;在社会主义的流通中,绝大部分消费品是由计划规律来直接平衡供求(如定量供应等)。只有在一部分商品(如高级消费品)的流通中,价值规律才起一定的调节作用。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那种从个别公社、个别产品受价格影响而发生产量增减的现象,往往是违背了客观经济规律的结果,因此,这是个别,不是一般。他们反对把国民经济计划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上的观点,他们说,计划工作首先考虑的绝不是价值规律。
与此相反,多数同志认为,价值规律在我国现阶段公社的生产中,还起一定的调节作用,对那些商品性强的产品(如蔬菜等),更是如此。原因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自负盈亏的生产单位,企业的积累规模和社员的消费水平取决于企业本身的收入。因此价格高低,会影响公社与社员的经济利益,从而也会影响种植作物的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分配。持这种意见的同志认为,个别公社与个别作物受价格影响而导致生产多寡的问题,是客观价值规律起作用的反映。并说,承认这点,有利于国家经济工作的越做越细致,也便于克服价值规律自发作用的破坏性。
第二,关于研究价值规律作用的方法问题。第一种意见认为,价值规律是通过价格、货币等表现其作用的,因此研究它的作用应该具体研究经济核算、投资效果、价格制定以及财政等方面的问题。第二种意见认为,价值规律本身与价值形式
(价格、货币等)是不同的,研究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的作用,应该着重从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价值量出发来进行。因此,投资效果的计算法、财政信贷计划的制定等等,是不能单用价值规律来说明的。 (吴树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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