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年4月25日人民日报 第4版

第4版()
专栏:

华侨拥护政府迅速平定西藏叛乱
何香凝代表谈我国的侨务工作和侨务政策主席、各位代表、各位同志:
我完全拥护周恩来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李富春副总理的“关于一九五九年国民经济计划草案的报告”,李先念副总理的“关于一九五八年国家决算和一九五九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
祖国锦绣河山出现一派欣欣向荣景象
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到现在,四年来,国际国内形势有了巨大的发展和变化。国际形势是东风进一步压倒西风,社会主义的力量、民族革命的力量和其他爱好和平的力量迅速增长,帝国主义阵营矛盾重重、四分五裂。他们的战争政策和侵略政策一再受到严重打击,一次又一次地遭到失败。正如毛主席所说:敌人在一天天烂下去,我们在一天天好起来。
国内正处在“一天等于二十年”的飞速跃进的伟大时代。在党中央、毛主席和中央人民政府的英明领导下,我们伟大祖国的九百万平方公里的锦绣山河,出现了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随着第一个五年计划的胜利超额完成,我国已经奠定了工业化的初步基础。在农村,合作化之后又实现了人民公社化,这就永远结束了农村的贫困的历史。去年以来,全国人民在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的光辉照耀下,实现了工农业生产的大跃进,工农业生产的主要项目——钢、煤、粮、棉的产量成倍的增长,这种速度使世界上任何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都望尘莫及。现在全国人民正在继续大跃进。我们充满着信心,国家所规定的国民经济计划指标一定能够胜利地、超额地完成。
侨眷归侨热烈拥护人民公社;国家对他们的劳动、物资供应等作了妥善安排
在这一有利的形势下,由于党中央、毛主席和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四年来国外华侨工作和国内侨务工作都获得了很大的成绩。
几年来,党和政府坚决领导归侨、侨眷和全国人民一道,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同时也根据他们的特点和从六亿人民的利益出发,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原则,作了适当照顾。
政府曾经公布和执行了一系列的有关保护华侨特殊利益的政策法令,诸如贯彻保护侨汇政策的命令、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优待办法、海关对归侨携带行李物品优待办法、华侨出入国境优待条例、归侨工商业家企业在社会主义改造中照顾处理办法等等。此外,对归侨、归国华侨学生的就业、就学等方面,也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
政府“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政策,调动了侨眷归侨的积极因素,发挥了他们建设社会主义祖国的力量。四年来,有十一万多归侨参加了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二万一千多归国华侨学生入学和升学,从事深造,以便他们为祖国建设贡献更大的力量。广东、福建、上海、云南、广西、山东和浙江温州等地的华侨投资公司积极兴办有利于祖国建设和人民生活的企业、农场,到目前为止,他们举办的企业已有八十八个,华侨投资兴办的农场已有二十五个。不仅如此,华侨还在各地捐资兴办了一千多所小学、几百所中学和许多医院及其它福利事业。
一九五八年全国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更使侨眷、归侨面目一新,国内侨务工作走上了一个新的阶段。人民公社完全符合侨眷、归侨的根本利益,广大侨眷、归侨热烈拥护人民公社。农村中百分之百的侨户积极参加了人民公社,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侨眷、归侨参加了公社的各项建设事业,并且在劳动生产中涌现了不少红旗手和模范人物。去年十二月全国侨联会议上就表扬和奖励了五十三个集体先进单位,三百零一位模范人物。他们是广大归侨、侨眷和归国华侨学生的光荣榜样。他们当中有农业丰产的能手,热带作物的专家,钢铁战线上的英雄,守卫海防前哨的英勇民兵,创造发明达到国际水平的科学工作者和工程师,打破世界纪录的运动员。
尽管侨眷、归侨的爱国热情和政治觉悟日益提高,在人民公社化过程当中和实现了人民公社化以后,国家还是根据侨眷、归侨、归国华侨学生的特点,贯彻了“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政策:侨眷、归侨社员个人所有的生活资料永远归私人所有,侨汇、存款完全由个人支 配,用于生活、储蓄、投资生产或举办福利事业一律听便。侨眷、归侨可以依靠侨汇维持全部生活,公社不应当加以干涉。即使侨眷、归侨社员有侨汇收入,公社在分配的时候,无论供给部分或工资部分,都必须象别的社员一样照给。
华侨投资仍按国务院颁布的办法处理。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股金,即使到社会主义建成后,也还是归投资人所有,所得股息只要不超过本年股息的百分之五十,经过外汇主管机关批准后可以汇往国外。投资人如果要求工作,可以根据公司有关企业的需要和投资人的具体情况,优先录用。今年仅广东华侨投资公司,支付的股息就达二百多万元。
对侨眷、归侨的劳动、物资供应和对归国升学的华侨学生的就学、就业等问题,公社和国家也都作了妥善的安排。对于一部分还不大习惯劳动的侨眷、归侨,在安排他们劳动的时候,最好要注意逐步由简到繁,由轻到重。在目前来说,我认为最好是在国家统一规划之下,鼓励他们种植热带、亚热带经济作物,或者鼓励他们参加食品工业、日用品工业、副业、轻工业、手工业的生产。这样既可以提供更多的原料、更多的产品,供应城乡市场的需要,又可以使侨眷、归侨都能得到更妥善的安排,发挥建设祖国的积极性。
上述种种措施不仅将使侨眷、归侨生活得更加美好,而且也必将更好地调动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能和全国人民一道继续大跃进,和全国人民一道,巩固与建设人民公社,开展技术革命和文化革命,提高劳动生产率,完成和超额完成以钢、粮、煤、棉为中心的一九五九年国民经济计划,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
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引导他们警惕帝国主义的阴谋,正确处理他们和所在国家和人民的关系
国外华侨工作一方面要尽力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另一方面又要经常注意引导他们随时警惕帝国主义的阴谋,正确地处理他们同所在国家和人民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和它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伟大成就,使得华侨的地位、处境发生了变化,从而他们同所在国家和人民的关系也就和过去有所不同。我们需要根据这种新的情况进行一系列的工作。
多少年来,华侨在国外受尽了帝国主义的欺凌和压迫。清朝和国民党反动政府,不但无力保护华侨,而且还迫害华侨,以致使华侨成为“海外孤儿”。
新中国的成立和它取得的伟大成就,结束了海外华侨的屈辱的历史,这使华侨无限兴奋。他们以有这样可爱的、强大的社会主义祖国而欢欣鼓舞,他们以祖国国际地位日益提高而感到自豪。但是,华侨倾向祖国、热爱祖国,使帝国主义首先是美帝国主义万分恐惧和仇恨。杜勒斯一方面不得不在事实面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华侨中“享有极高的威信,华侨在非常大的程度上期待得到它的领导”;另一方面,又制造所谓华侨进行“颠复、推翻当地政府”的谰言,企图挑拨东南亚国家与我国的友好关系。事实胜于雄辩。在印度尼西亚、缅甸、柬埔寨等国家进行颠复活动的,绝不是热爱祖国的华侨,而恰恰是美帝国主义自己。
我国政府一向劝告国外华侨不参加当地的政治活动,尊重当地的法令和风俗习惯。这一点,我们海外的侨胞履行得非常好。这个事实,是被他们所在国的当局和人民所公认的。
帝国主义借口华侨双重国籍问题,进行挑拨离间,说华侨是第五纵队,但是中、印(尼)关于解决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早就粉碎了这一阴谋。华侨双重国籍问题,是过去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一个问题。我们主张让具有双重国籍的华侨根据自愿的原则选择国籍。我们对具有双重国籍的华侨选择国籍的态度是:华侨如果自愿参加侨居国国籍,很好,我们表示谅解,并且赞助并鼓励他们为所在国的独立和繁荣富强而努力;华侨自愿保留中国国籍,同样好,我们则教育他们遵守侨居国法律,帮助侨居国发展经济建设,主动搞好和当地人民的友好关系。华侨如果愿意回国,也好,我们要引导他们和国内人民一道,参加祖国社会主义建设。
美帝国主义者还进行挑拨诽谤,说“华侨操纵和垄断着当地的国民经济”。事实完全不是这样。垄断东南亚民族主义国家经济的是帝国主义,而华侨经济对当地经济的发展却是有贡献的;华侨经济和当地民族经济,都同样遭受帝国主义经济的压迫和摧毁。
美帝国主义经常制造所谓华侨经济“危害当地经济”的谰言,这只不过是为了掩饰美帝国主义经济侵略而已。
为了支持民族主义国家民族经济的发展,我们鼓励华侨,在可能条件下,将商业资本逐步转营工业,以协助当地发展民族工业,摆脱殖民主义者的羁绊。这样做,对当地人民和华侨都是有利的。
为了离间东南亚国家同华侨以及同中国的关系,美帝国主义的阴谋诡计是无所不用其极的,有些东南亚国家竟没有认识到这一点,采取了错误的排斥华侨的政策,这完全是中了美帝国主义挑拨离间的奸计。我们希望这种状况能够得以改变。
祖国对华侨的处境,寄予很大的关怀,并且尽力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我们热切希望华侨能更好地团结合作,本着“爱国一家”、“爱国不分先后”、“和为贵”的精神,争取、团结一切可以争取、团结的人。共同办好华侨福利、文化事业,并巩固与发展和当地人民的亲切友谊。
希望台澎金马的国民党军政人员不要再仰人鼻息,丧失主权,自陷于绝路
正当我国建设方兴未艾,光芒万丈,全国人民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建设我们美好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时候,我们不能不想到,台、澎、金、马的同胞,还在遭受着美帝国主义欺凌和压迫。
美帝国主义霸占我国领土台湾,阴谋制造“两个中国”,威胁远东和世界和平,使华侨的处境更加复杂和困难,这是我国人民和国外华侨绝对不能容许的。
去年,我国在台、澎、金、马问题上对美斗争的伟大胜利,使国外华侨兴奋异常,一小部分被美帝国主义和蒋介石集团蒙蔽、欺骗的华侨,逐步认识了美帝国主义的纸老虎的真面目,幡然悔悟。我希望国外华侨进一步地团结起来,坚决反对美帝国主义制造“两个中国”的阴谋,支持祖国解放台、澎、金、马,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斗争。
我希望台湾的国民党军政人员,以国家利益为贵,以民族大义为重,认清美帝国主义是我们的共同敌人。任何幻想“第三次世界大战”就会到来,依靠美帝国主义“反攻大陆”,都只不过是聊以自慰罢了。美帝国主义者不是公开说,台湾不过是一个“事实上存在的政治单位”吗?在美帝国主义者心目中,蒋介石集团只不过是侵略中国的工具而已!现在你们也不得不承认美帝国主义不可靠了。我希望你们不要屈服于美帝国主义的压力,仰人鼻息,丧失主权,自陷于绝路,永受后世唾骂!
台、澎、金、马的国民党军政人员应当觉悟过来。一切爱国者都有出路。祖国的大门还是向你们开着的。台、澎、金、马一定要回到祖国的怀抱!
西藏叛乱集团的算盘完全打错了
国外华侨对前西藏地方政府和上层反动集团,勾结帝国主义、蒋介石匪帮和外国反动派,进行武装叛乱,感到极大愤怒。他们这种背叛祖国的行为,遭受了全中国各族人民的坚决反对。西藏叛乱集团把中央仁至义尽的态度看作软弱可欺,认为帝国主义和印度扩张主义分子在他们发动叛乱的时候,是会“援助”他们。但是,他们的算盘完全打错了,帝国主义侵略中国、奴役中国人民的时代,早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任何帝国主义者和外国反动派企图破坏我国团结的阴谋都必然遭到失败。西藏是中国的领土,帝国主义者、印度扩张主义分子,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阴谋遭到了中国人民的最坚决的反对和谴责。平定西藏叛乱,完全是中国的内政。
国外华侨拥护政府迅速平定西藏叛乱的一切政策和措施。西藏叛乱的平定,使我国各民族更加团结,使我国的统一更加巩固。在祖国的大家庭中,西藏历史展开了新的一页,为西藏广大僧俗人民开辟了民主、新生的大道!


第4版()
专栏:

西藏反动集团的武装叛乱是明目张胆破坏国家宪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张鼎丞检察长的发言各位代表:
我完全同意周恩来总理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和彭真副委员长、李富春、李先念副总理的报告。
现在,我就检察工作的主要情况,发表一点意见。
对敌人实行专政,对人民实行民主,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原则。四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一直是根据这个原则进行工作的
四年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取得辉煌成就,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战线上的斗争,也取得了巨大的胜利。国内反革命残余势力已经基本肃清,违法犯罪的现象越来越少,人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社会秩序空前安定。从我们国家现在的政治、经济情况来看,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正如周恩来总理在他的报告中指出的,“比以前任何时期都更加巩固了。”
对敌人实行专政,对人民实行民主,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原则。四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一直是根据这个原则来进行工作的。
检察机关始终把惩办反革命的现行破坏活动,当成自己的主要任务。在一九五五年肃清一切反革命分子的斗争中,在一九五七年打击不法地主、富农和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的破坏活动的斗争中,以及在一九五八年保卫生产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都把斗争的锋芒,指向进行现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四年以来,在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决定起诉的案件里面,这种现行破坏的案件占百分之七十点八,其余百分之二十九点二,则是罪恶很大、民愤很大,又到处流窜隐藏、心怀破坏阴谋的历史反革命分子。事实告诉我们,如果不及时惩办敌人的现行破坏活动,不把那些怀有破坏阴谋的重大反革命分子清查出来,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就要受到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
对于反革命分子,我们历来是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的。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节节胜利,人民的政治觉悟和组织程度越来越高,残余的反革命分子更加孤立,而且处于进一步分化瓦解的过程中。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对于反革命分子的处理,除了少数罪恶严重的坚决分子以外,进一步实行了宽大政策。这一点,在各级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和决定起诉的工作中,已经明显地反映出来。据统计,一九五五年和一九五六年,批准逮捕和决定起诉的反革命罪犯,大约占需要处理的反革命分子的百分之六十左右,即只处理了其中情节严重的分子,其余百分之四十左右情节轻微的分子,则放在社会上,依靠群众监督改造;而一九五七年和一九五八年,批准逮捕和决定起诉的反革命罪犯,大约占需要处理的反革命分子的百分之三十左右,即只处理了其中情节最严重的分子,其余百分之七十左右情节轻微或情节不是最严重的分子,也都不予逮捕,把他们交给群众监督改造,以观后效。
这种宽大政策的精神,不仅表现在对反革命分子的处理上,而且也表现在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工作上。四年来,我国公安机关,根据惩罚管制和教育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和政治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有效地组织了对罪犯的改造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把大批罪犯改造成为新人,既使他们的反动思想有所改变,又使他们获得了劳动生产的技能,如果他们能够老老实实继续改造下去,他们就完全有可能使自己变成一个自食其力的善良劳动者。检察机关在劳动改造工作中,对反革命罪犯是否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的情况,实行了检察。对于真诚悔罪和有立功表现的反革命罪犯,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提前释放;对于抗拒改造、重新犯罪的反革命罪犯,则起诉惩办。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革命人道主义精神的崇高表现,今后我们应当继续加强这一工作。
我们面前,还有帝国主义和蒋匪帮派遣进来的特务间谍,还有少数残余反革命分子没有完全肃清,我们必须继续提高警惕,加强人民民主专政
我们对反革命分子进一步实行宽大政策,并不等于对少数罪恶严重、进行现行破坏的坚决反革命分子,可以容忍他们的破坏,不加惩办了。党的八届六中全会的决议指出:“复杂的阶级斗争,不但在国外,在资本主义世界,严重地存在着;就是在国内,也还是存在着。要教育群众提高革命警惕性,严防敌人的破坏活动”。我们的面前,还有帝国主义和蒋介石匪帮派遣进来的特务间谍,还有少数进行现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还有少数的残余反革命分子没有完全肃清,就是那些已经放下武器的反革命分子和已经被推翻的反动阶级的分子,要把他们彻底改造过来,还是一个长期的艰苦的斗争过程。因此,我们还必须继续提高警惕,加强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
原西藏地方政府的反动集团发动的武装叛乱,是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叛国行为,是国法所绝对不能容许的
最近,原西藏地方政府的上层反动集团,勾结帝国主义、蒋介石匪帮和外国反动派,发动了武装叛乱。这是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叛国行为,是国法所绝对不能容许的。我们的国家,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依照宪法的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这是任何反动派都否认不了的。原西藏地方政府上层反动集团叫喊什么“西藏独立”,进行武装叛乱,这不仅暴露了他们勾结帝国主义侵略者和外国干涉者破坏中国统一的阴谋,而且是明目张胆地破坏国家的宪法,背叛了祖国。现在,西藏上层反动集团所发动的叛乱,已经被粉碎了。人民解放军同西藏广大爱国僧俗人民一起,正在继续彻底肃清残余叛匪,这是完全必要的。我们对于被欺骗裹胁参加叛乱的分子,只要他们放下武器,回到人民方面来,将一律不咎既往;对于在叛乱中某些一时犯有罪行的分子,只要他们能够真诚悔悟,不再进行破坏,也可以实行宽大政策,不加惩办。但是,对于坚持叛乱、死不悔改的分子,一定依法严惩。
为了准确地打击敌人,防止伤害好人,严格地区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检察工作要走群众路线
各位代表:
对敌人实行专政,同保护人民民主是完全一致的,对敌人专政越有威力,人民民主生活就越有保障。同时,在对敌人实行专政中,又必须防止偏差,才能够保护人民民主权利。
为了准确地打击敌人,防止伤害好人,我们在工作中,历来是严格区分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既防止混敌为我,又防止混我为敌。在毛主席“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伟大著作发表后,我们又组织干部普遍地、认真地学习了这个著作,进一步掌握了区分两类矛盾的原则,并且不断地总结实际工作的经验,提高干部的政策水平。同时,各级检察机关在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了群众路线。特别是经过整风运动以后,克服了“三风、五气”,检察工作的群众路线,有了进一步发展。很多地方采取了“携卷下乡办案”、“巡回办案”、“就地办案”等方式,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和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一边生产,一边办案,这样不仅锻炼了干部,教育了群众,而且对于分清案件的是非轻重,保证正确地办理案件,起了重要的作用。我们在工作中,还严格执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度,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发挥了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作用。应当说明,我们国家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是模范地遵守法律的,对于案件的侦查和审判是极其严肃、谨慎的。各级检察机关对于逮捕、起诉的案件,根据调查研究,实事求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都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对于被告人和被告人亲属的申诉,也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处理,注意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对已经判处的案件,也有计划地进行复查,如发现个别错案,及时建议法院予以纠正。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不仅在巩固专政方面发挥了强大的威力,而且,对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政治觉悟,发扬人民群众的革命积极性,保障人民的民主生活,促进人民内部的团结,也起了积极的作用。
经过全民整风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以后,人民群众遵守法律已成为普遍的社会风气
在我们社会主义的国家里,人民是法律的主人。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由于经过了长期的革命锻炼和革命教育,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和组织性、纪律性,因此,守法的自觉性是很高的。特别是经过全民整风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以后,人民群众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风气。但是由于剥削阶级的影响还存在,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坏思想、坏习气,还时时刻刻地对新社会起着腐蚀作用,因此,在人民内部也还有少数不能够自觉遵守法律的人。根据这种情况,我们在人民群众中不断地进行了法制宣传工作,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通过大鸣、大放、大字报的方式,开展了关于法制问题的辩论,进一步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在全民整风和社会主义法制辩论的基础上,人民群众自觉地订立并推行了社会主义爱国公约,建立了有利于解决人民内部问题的调处委员会,这就进一步改变了社会风尚,不仅人民之间的某些纠纷大大减少,而且进一步树立了热爱集体、热爱劳动、尊老扶幼、团结邻里、和睦家庭的新风气,加强了人民内部的团结,促进了生产。实践证明,爱国公约是人民群众直接掌握社会主义法制,是人民群众通过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方法,来消灭剥削阶级思想残余的影响,提高共产主义觉悟的一个有力工具。
在处理人民群众中某些不遵守法律的现象的时候,我们始终坚持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为这些都是属于人民内部的问题,同敌我矛盾是根本不同的。至于对人民群众在生产中和工作中发生的某些缺点错误,只能采取团结——批评——团结的方式,加以教育纠正。如果把这些缺点错误当作犯罪行为,采取惩办手段,那就不仅会伤害广大群众的积极性,而且也是一种混淆两类矛盾,把对待敌人的办法用以对待人民群众的严重错误。当然,对人民内部个别触犯了刑律的人,必须依法制裁,但是,就整个来说,这种惩罚只是作为说服教育的一种辅助手段,同对敌人实行专政,是有原则区别的。实践证明,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巩固人民内部的团结,保障广大人民的民主生活。
依靠人民群众,制裁一切进行破坏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加强对过去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的改造工作
总之,四年以来,检察机关在自己的工作中,始终坚持了社会主义法制的人民民主专政方向,把对敌人的专政和保护人民的民主,正确地统一起来,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并不是没有斗争的。在这个方面,我们主要的是同资产阶级法律观点进行了坚决的斗争。这种资产阶级法律观点,把法律看作是超阶级的、超政治的,是代表包括反动阶级在内的一切阶级的利益的,其实质是反对党的领导,反对人民民主专政,把法制的矛头,不是对准敌人,而是对准人民内部,其结果是放纵了敌人,伤害了人民。这种资产阶级法律观点,曾经一度成为主要的错误倾向,经过整风和反右派斗争,已经基本上被克服了。但是,今后我们还要继续同这种倾向作斗争。当然,我们对于那种忽视遵守法律、忽视公民权利的错误倾向,历来也是注意防止和进行了斗争的,因为这种倾向同样是不利于打击敌人,不利于保护人民民主权利的。
现在,我们的国家已经进入了一个人民公社化的新的历史时期,我们的国家更加巩固了,人民群众的觉悟程度和组织程度更加提高了,反革命更少、更弱了,因而专政的范围在逐步缩小,人民民主生活在进一步扩大。但是,社会主义法制对敌人的专政作用,仍然不能放松,必须用国家的法律去制裁一切进行破坏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并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加强对过去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的改造工作。我们相信,全国检察机关,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同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一起,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斗争中,一定能够胜利地完成它的光荣任务。


第4版()
专栏:

西藏反动集团的叛国罪行为国法所不容
最高人民法院高克林副院长的发言主席、各位代表:
我完全同意周恩来总理的报告,完全同意李富春副总理、李先念副总理和彭真副委员长的报告。现在我把一九五五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情况,作个简要的发言。
几年以来,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数量有显著下降,证明我们国家更加巩固,社会秩序更加安定,人民生活更加改善,人民内部更加团结
最高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审判刑事和民事案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从一九五五年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除了个别时候,这一年度比之上一年度稍有增加以外,总的看来是下降的趋势。在一九五八年,由于工农业生产大跃进,特别是九月以后,由于在全国农村中实现了人民公社化,收案数量下降的趋势更加显著。显然,这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取得伟大胜利的一种反映。它说明了我们的国家已经更加巩固,社会秩序更加安定;也说明了人民群众物质生活的日益改善,政治觉悟程度的日益提高,人民内部的团结日益增强。
处理当事人的申诉,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四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诉,总的也是下降的趋势。从我们处理申诉的结果来看:原判正确、申诉没有理由的占绝大多数,原判不当、申诉有理由的是极少数。尽管这样,我们仍然认为当事人的申诉,可以帮助我们和地方人民法院,来考察和改进审判工作;同时,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处理申诉,来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实行监督。因此,我们今后仍然要认真严肃地做好这项工作。
在这个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在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方面,还做了许多工作,其中主要的有:
贯彻了人民法院的组织法
一、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以后,我们立即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在全国司法干部中,认真地进行了遵守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教育;同时,指导各地人民法院,遵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各项原则,积极而又有步骤地实行了各项审判制度。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贯彻执行,不仅使司法机关的组织制度更加健全了,也使广大司法干部进一步提高了思想水平,加强了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改进了审判作风。
指导了肃清反革命斗争的审判工作
二、指导肃清反革命斗争的审判工作。一九五五年,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革命高潮到来的前夜,美帝国主义和蒋介石匪帮,加紧了间谍特务活动。国内的残余反革命分子同那些间谍特务分子狼狈为奸,互相呼应,从许多方面进行破坏,企图阻挠我们的事业前进。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很多代表的发言和提案,都要求严厉地惩治反革命分子。在那次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决议”中,也指出必须“肃清一切公开的和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粉碎国内国外敌人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破坏活动”。根据这个决议的精神,我们立即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会同检察、公安机关,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依靠群众,展开了肃清反革命的斗争。在这次斗争中,由检察机关起诉的反革命和其他重大刑事案件,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都本着正确、合法、及时的要求,进行了审理和判决,严厉地惩治了反革命罪犯和其他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罪犯。
一九五六年春天,我国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革命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党和国家适时地提出了在坚决肃清反革命残余势力的前提下,进一步实行宽大政策的方针。为了贯彻这个方针,我们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九五五年肃清反革命斗争的审判工作经验,作了比较系统的总结,提出了处理反革命和其他重大刑事罪犯的政策界限的意见;在一九五六年第三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通过了这个总结,并报请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实践证明,这个总结是基本上符合当时形势和工作需要的。
复查了肃反中的案件
三、为了巩固这次肃清反革命斗争的成绩,正确地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在一九五六年夏季,我们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责成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就一九五五年肃清反革命斗争中处理的案件,进行了复查。这次复查工作历时半年以上,做得相当普遍和细致。复查的结果证明,这次斗争,由于坚决、正确地执行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充分发动了群众,认真进行了调查研究工作,成绩是巨大的,经验是丰富的。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这次斗争中判决的案件,绝大部分是正确的,判决有偏差的案件,即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的案件,只是极少数。对这种有偏差的案件,有关的法院都及时地依法作了纠正。
总结了审判工作的经验
四、在这个时期,我们除总结了肃清反革命斗争的审判工作的经验以外,还总结了刑事、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经验。为了正确地贯彻执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在一九五五年到一九五六年,我们对北京、天津、上海等十四个大、中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案件程序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并在这个总结的基础上,完成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总结。这个总结,在报请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以后,曾发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参酌试行。一九五八年以来,审判工作的群众路线有了新的发展。对此,我们将继续指导各地人民法院进行研究、整理,以便把原来所做的刑事、民事案件审理程序总结加以修改、充实和提高,使它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
在上述各项工作过程中,是存在着两条道路的斗争的。一些混入司法界的资产阶级右派分子和坚持资产阶级法律观点的人,站在反动的立场上,竭力反对人民法院为人民民主专政的任务服务;竭力反对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竭力反对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竭力反对党和国家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原则,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所作的从实际出发,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证据还必须经过查对,反对逼供信等指示。司法战线上的这场斗争,从建国以来一直没有间断过。经过一九五七年整风和反右派斗争,我们终于取得了这场斗争的决定性的胜利。这个胜利,不仅解决了司法战线上长期争论的那些根本性的问题,而且在政治上和思想上,深刻地教育了司法干部,为司法工作坚持党和国家规定的正确方向,奠定了更加可靠的基础。
人民法院应该大走群众路线,实行司法工作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吸收群众参加审判活动,既能提高办案的效率和质量,又能充分对群众进行社会主义的法制教育
一九五八年,在全民大跃进的推动下,司法工作同样出现了一个适合自己情况和任务的跃进的局面。各地人民法院在跃进中,大走群众路线,实行司法工作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更加积极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各地人民法院主要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根据受理案件的情况,深入到工农业生产中去,同工人农民生活在一起,一面参加生产劳动,一面依靠群众就地审理案件,或者就地指导调处委员会的工作。在审判方法上,认真执行了群众路线和实事求是相结合的原则。对某些不涉及国家机密或当事人隐私的案件,在审理的时候,有准备地吸收群众参加座谈、辩论。这种做法,可以使人民群众更广泛地参与审判活动,便于查清案情,防止差错,使案件办得又好又快,也可以更充分地向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的法制教育。这种做法,使人民法院能够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使司法干部能够进一步密切同工农群众的联系,彻底扫除“三风”“五气”。这种做法,还使司法干部能够丰富社会知识和获得生产知识,有利于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逐步结合。
当前国内外的形势很好。我们对反革命和其他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罪犯,在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的时候,在继续保持警惕的情况下,应注意依法从宽的一面。但是,依法从宽,不是宽大无边,对那些继续进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仍应给以应有的惩处。
最近,原西藏地方政府和上层反动集团所发动的背叛祖国、残害西藏人民的武装叛乱,已经遭到了可耻的失败。西藏是我们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民族是我国各民族大家庭的一员。西藏的叛国集团勾结帝国主义、外国反动派和蒋介石匪帮,发动武装叛乱,企图把西藏从祖国分裂出去,是一种严重的叛国罪行,实为国法所不容。对于叛国集团的首恶分子及其他被欺骗被胁从的分子,我们将本着党和国家既定的“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的政策,按其情况,分别处理。
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案件,应以调解为主;凡属民事纠纷和轻微的违法行为的案件,应尽可能通过调处委员会依靠群众就地解决
处理民事纠纷和一般的违法行为的案件,仍然是人民法院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这种案件,绝大多数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问题。凡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案件,在处理时,应该以调解为主,进行充分的说服教育,以便达到分清是非、维护法纪、有利生产、增强人民内部团结和发扬共产主义道德风气的目的。
现在,各地的调处委员会或治安调处委员会已经普遍地建立起来,人民群众用以教育自己、约束自己的爱国公约,也已经普遍制定了,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我们认为,各地人民法院,主要是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检察、公安机关,加强同调处委员会或治安调处委员会的联系,帮助和指导调处委员会或治安调处委员会开展工作,认真地发挥爱国公约的作用,使一些民事纠纷和属于轻微的违法行为的案件,尽可能地依靠群众就地解决。
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对不断提高审判工作人员的政策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改进审判作风,提高案件审判的质量,都有重要的作用。我们和各地人民法院,一定要把总结审判经验的工作,当成一项经常的重要任务,切实把它做好。
即将在这次会议上讨论通过的一九五九年的国民经济计划,是一个振奋人心的宏伟计划。我们将和全国司法干部一起,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继续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坚定不移地贯彻群众路线和司法工作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从司法工作方面,来保障一九五九年工农业生产更大更好更全面的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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