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6月5日人民日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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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一九五八年六月三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并有利于巩固农业合作化制度,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业税的征收实行比例税制。
第三条 下列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交纳农业税:
(一)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兼营农业的其他合作社;
(二)有自留地的合作社社员;
(三)个体农民和有农业收入的其他公民;
(四)国营农场、地方国营农场和公私合营农场;
(五)有农业收入的企业、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和寺庙。
第四条 下列的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
(一)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
(二)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
(三)园艺作物的收入;
(四)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
第五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兼营农业的其他合作社,以社为单位交纳农业税;其他纳税人,按照他们的经营单位交纳农业税。
第二章 农业收入的计算
第六条 农业收入的计算标准如下:
(一)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二)种植薯类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三)种植棉花、麻类、烟叶、油料和糖料作物的收入,参照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四)园艺作物的收入、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和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计算标准。
本条第一款(一)、(二)、(三)项所列各种农业收入,一律折合当地的主要粮食,以市斤为单位计算;折合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
第七条 常年产量应当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的一般经营情况,按照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对于因积极采取增产措施和采用先进经验而使产量提高特别显著的,评定常年产量不宜过高。
第八条 在评定常年产量的时候,对于纳税人兴修农田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土地,受益未满三年的,应当参照受益前的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常年产量。
第九条 常年产量评定以后,在五年以内,因勤劳耕作、改善经营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提高;因怠于耕作而降低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降低。
第三章 税率
第十条 全国的平均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的15.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率,由国务院根据全国平均税率,结合各地区的不同经济情况,分别加以规定。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平均税率,结合所属各地区的经济情况,分别规定所属自治州的平均税率和所属县、自治县、市的税率;自治州所属县、自治县、市的税率,由自治州人民委员会根据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所规定的平均税率,结合所属各地区的经济情况,分别加以规定。
如果县、自治县、市所属各地区的经济情况悬殊,不宜按照一个税率征收的,县、自治县、市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所规定的平均税率,分别规定所属各地区的税率,报请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对所属地区规定的税率,最高不得超过常年产量的25%。
第十三条 个体农民应当交纳的农业税,除了与所在地区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同一税率计算以外,根据不同的经济情况,另行加征税额的一成到五成。对缺乏劳动力、生活困难的个体农民,不予加征。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为了办理地方性公益事业的需要,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可以随同农业税征收地方附加。
地方附加一般不得超过纳税人应纳农业税税额的15%;在种植经济作物、园艺作物比较集中而获利又超过种植粮食作物较多的地区,地方附加的比例,可以高于15%,但最高不得超过30%。
第四章 优待和减免
第十五条 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或者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一年到三年。
移民开垦荒地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三年到五年。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山地上新垦植或者新垦复的桑园、茶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三年到七年。
第十七条 纳税人从下列土地上所得到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
(一)农业科学研究机关和农业学校进行农业试验的土地;
(二)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
第十八条 纳税人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或者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按照歉收程度,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减征和免征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 下列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决定,可以减征农业税:
(一)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还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
(二)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
(三)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和农民生活困难的贫瘠山区。
第二十条 革命烈士家属、在乡的革命残废军人及其他纳税人,因缺乏劳动力或者其他原因而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自治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
第二十一条 除本章各条的规定以外,其他需要给予优待和减免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
第五章 征收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委员会据实报告土地亩数、农业收入和其他有关情况。乡、民族乡、镇人民委员会对纳税人的报告,经过调查和评议以后,造册报送县、自治县、市人民委员会审查核定。县、自治县、市人民委员会审查核定后,依照税率计算税额,向纳税人发出纳税通知书,作为纳税的凭证。
第二十三条 农业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夏收较少的地区,可以不进行夏征,在秋季一并征收。征收的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对于交纳粮食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改征其他农产品或者现款。
纳税人交纳的粮食,必须晒干扬净。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应交纳的粮食或者其他农产品和现款,送交指定的机关;征收机关收到以后,应当发给收据。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有运送他们应交纳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的义务。义务运送的里程,一般以当日能够往返为原则,具体里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超过义务运送里程的,其超过的里程,应当按照当地的一般运价发给运费。
在规定纳税人的义务运送里程的时候,对交通不便的山区,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如果发现在征收农业税的工作中有调查不实、评议不公、错算和错征的情况,可以向乡、民族乡、镇人民委员会请求复查和复议。如果纳税人对于复查、复议的结果仍不同意,还可以向上级人民委员会请求复查。各级人民委员会对纳税人提出的请求,应当迅速加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如果少报土地亩数、农业收入或者用其他方法逃避纳税的,经查明后,应当追交其逃避的税额;情节严重的,并且送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收农业税的工作中,如果有违法失职或者营私舞弊致使国家、人民遭受损失的,应当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者送人民法院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民族特点,制定本自治区的农业税征收办法,报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或者自治县人民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根据本条例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民族特点,制定本自治州、自治县的农业税征收办法,报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农业税条例和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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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副部长 吴波
全国农业合作化基本完成以后,农村的生产关系起了根本的变化。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在1952年以后,虽然根据土地制度的改革、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互助合作运动的开展等情况,作了一些修改,但这个条例仍然是以个体经济为基础的,和农业合作化以后新的生产关系已经不相适应了。同样的,各个老解放区的农业税征收办法,一般也是在1952年以前制定的,现在也已经不适用了。从1956年起,我们就开始起草新的农业税条例。两年来曾先后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征求了意见,多次召开专业会议进行了讨论和修改,并且经过国务院第七十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在把这个条例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新的农业税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呢?实行这个条例以后农民负担的情况怎样呢?调整常年产量和调整税率的工作如何进行呢?现在,就这些问题作如下说明。
新农业税条例的主要内容
首先说新的农业税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新的农业税条例(草案)是本着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巩固,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原则,并且根据统一领导同因地制宜相结合的方针,和尽量简化征税制度的精神来拟定的。我们一方面从农业合作化以后的农村经济情况出发,对原来的农业税收制度作了若干重要的改变;另一方面总结了过去的经验,把原来征收办法中行之有效而且今后仍然适用的一些规定都保留下来。
新的农业税条例(草案)同现行的农业税征收办法相比较,有以下的重要改变:
关于纳税单位问题。在农业合作化以前,实行以农户为单位交纳农业税的办法,这是适合于个体经济的情况的。农业合作化以后,农民的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已经转变为集体所有,生产由合作社统一经营,收入也由合作社统一分配了,再采用以农户为单位交纳农业税的办法,就不能和这种新的生产关系相适应了。事实上,现在所有的高级社都已经以社为单位交纳农业税了。初级社中也大部分已经以社为单位纳税,只有一小部分仍然以农户为单位纳税。但是,这些社的生产和分配也是以社为单位进行的,以农户为单位纳税的办法已经没有意义,徒然增加事务上的麻烦,并且也不利于加强社员的集体观念。因此,草案第五条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一律以社为单位交纳农业税。原来以农户为单位纳税的初级社,改为以社为单位纳税以后,应当根据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十九条的规定,相应地减少土地报酬。
关于统一实行比例税制问题。目前的情况是:解放较晚的地区实行累进税制,解放较早的地区实行比例税制。草案第二条规定,全国一律实行比例税制。这是一个重大的改革。在农业合作化以前,晚解放区采用累进税制,这不仅能够体现合理负担政策,而且也有利于限制富农经济的发展和调节农村各阶层居民的收入。但是目前富农经济已经消灭,个体的农业经济已经基本上转变为集体的农业经济。在这种情况下,已经没有必要继续实行累进税制了。在老解放区,过去虽然都实行比例税制,但有的地区还按各户的人口扣除一定数量的免税额,有的地区则不扣除免税额。扣除免税额的办法,使土地多、收入多、人口少的农户负担多、土地少、收入少、人口多的农户负担少,它对农村各阶层居民收入起着一定的调节作用。在农业合作化以后,这种办法也没有继续实行的必要了。因此,草案第二条规定,全国一律实行比例税制,并且取消了按人口扣除免税额的规定。农业税制的这种改变,可以适应农业合作化以后的经济情况,可以进一步鼓励农民发展生产,并且可以把目前比较复杂的税制加以简化。
关于个体农民如何纳税问题。草案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农民应当交纳的农业税,除了与所在地区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同一税率计算以外,根据不同的经济情况,另行加征税额的一成到五成。这是因为:(1)目前已经为数不多的个体农民,大部分是富裕中农。在原来实行累进税制的地区,由于这些富裕中农每人平均占有土地的数量比较多,因而税率也比较高。改行比例税制以后,如果和当地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同一税率计征,他们的负担一般都会比以前减轻,有的会减轻很多。因此,对个体农民应纳的农业税采取加征的办法,使他们的负担不至于比过去减轻,这对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巩固和个体农民的改造都是有利的。(2)个体农民和农业生产合作社收入的分配情况也有所不同。农业生产合作社除了向国家交纳农业税以外,还要从总收入中扣除公积金、公益金和社务管理费等项支出。公积金是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公益金是用来实行“五保”和办理农村其它社会福利事业的。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从总收入中扣除的公益金,是一个不小的数字。以1957年为例,大约相当于同年全国农业税征收额(正税和附加)的10%左右。个体农民为了扩大再生产虽然也需要有一定的积累,但是,他们却不负担为办理“五保”和其它社会福利事业而支出的公益金。因此,在农业税方面对个体农民加征一部分,是合理的,必要的。当然,对于个体农民当中某些缺乏劳动力、生活上有困难的户,应当不予加征。这一点在条例草案中已经规定了。在个体农户的纳税问题上,也有的同志主张对个体农民仍然采用累进税制。我们认为,目前个体农民为数很少,为了简化税制,不必另订一套累进税率。采取加征的办法,不但同样可以达到限制农村资本主义自发势力和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目的,而且由地方人民委员会规定加征的具体成数,比统一规定累进税率的办法更为灵活,更能切合各地的实际情况。
关于农业税税率的统一和因地制宜问题。原来各地区的农业税税率,是由前政务院规定或者由大区行政委员会规定报经前政务院批准的。过去曾一度强调过统一农业税税率。实践证明,由于我国幅员广大,情况复杂,各地的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历史上的负担基础也有差别,要想在全国实行统一的税率是行不通的。因此,几年来执行的结果,有的几个省共同实行一种税率,有的一个省实行一种税率,还有的一个省实行几种税率。现在全国综合起来共有税率三十多种,但是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各地区不同的经济情况。为了进一步贯彻统一领导同因地制宜相结合的方针,在条例草案中规定了全国的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常年产量即计税产量,在一次评定以后,一定时间内不变。这种产量低于实际产量,所以,农民实际负担比例要低于农业税的税率。后面再作说明)。各个地区的税率,有的低于这个平均税率,有的高于这个平均税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常年产量的25%。在这个范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率,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的税率,则由省级、县级或者自治州人民委员会根据上级规定的平均税率,按照所属各地区不同的经济情况,分别加以规定。这样做法比过去更灵活了,可以使税率更加切合实际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率,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而不在条例上分别规定,这是因为根据过去的经验,税率确定以后,在执行过程中,还要根据生产发展的情况,在总的负担水平不变的原则下,在地区之间作一些必要的调整。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率,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比规定在条例上要灵活一些。至于最高税率,在过去实行累进税制的地区,规定为30%,主要是为了限制富农经济的发展。农业合作化以后,富农经济已被消灭,对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已经没有必要保留那么高的税率了。但是再低于25%也不合适,因为在某些富庶地区,农民的收入较多,原来的平均税率就高,他们在纳税以后,生活仍然比较富裕,如果将这些地区的税率降低过多,就要使富庶地区的负担减少,影响农业税征收任务的完成,或者就要转而加重其他地区的负担,这是不恰当的。
关于经济作物 地区的农业税问题。过去规定,对于经济作物都是按照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来计征的;经济作物和粮食作物的税率是相同的,附加比例也是相同的。但是由于种植经济作物的收入大于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因此,实际上经济作物的农业税负担比例(正税和附加合计占实际产量的百分比),低于粮食作物的负担比例。从全国平均估算,1952年粮食作物的负担比例为14.2%,经济作物的负担比例为8.3%;1957年粮食作物的负担比例为12.2%,经济作物的负担比例仅为6.4%。这对于鼓励农民积极发展经济作物的生产、保证轻工业原料的供应,起了良好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作物生产的迅速发展,经济作物和粮食作物之间,负担不平衡的现象日益扩大,使粮食作物地区的农民感到农业税负担不够合理。因此,草案第六条规定:“种植棉花、麻类、烟叶、油料和糖料作物的收入,参照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不再硬性规定按照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这样,地方上就可以参照各种经济作物获利的大小,分别评定它们的常年产量。对于获利较大的经济作物,可以比粮田的常年产量定得稍高一些。这样提高以后,仍然要低于经济作物本身的实际产量。草案第四十条还规定,在种植经济作物、园艺作物比较集中而获利又超过种植粮食作物较多的地区,地方附加比例,可以高于正税的15%,但最高不得超过30%。这些规定,将使经济作物和粮食作物之间的负担得到比较合理的调整。当然,各地在调整经济作物和粮食作物之间的负担比例的时候,还必须注意到国家对于发展各种经济作物的要求。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要求各种经济作物比第一个五年有更多更快的发展,因此,必须做到在调整以后,经济作物负担比例仍然低于粮食作物,获利仍然大于粮食作物,以便继续鼓励农民增产经济作物的积极性。至于对零星种植经济作物的地区,对种植经济作物虽然也比较集中但获利不超过粮田或者超过粮田很少的地区,以及对刚开始发展经济作物的地区,常年产量仍然应当比照同等粮田来评定,也不提高附加比例。此外,草案第十六条还规定了“纳税人在山地上新垦植或者新垦复的桑园、茶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三年到七年”。这就可以更好地鼓励农民去发展山区的生产建设。
以上是农业税条例的几点重要变更。此外,许多原来的行之有效的规定,特别是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的各项规定,在新的农业税条例中都保留下来了。比如农业收入仍然按常年产量计算,不按实际产量计算。这样作,不但可以鼓励农民积极增加生产,而且比较简便易行,可以避免年年评定产量的麻烦。在评定常年产量的时候,对于兴修农田水利工程或者水土保持工程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土地,草案第八条规定:受益未满三年的,应当参照受益前的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常年产量。草案第九条还规定:“常年产量评定以后,在五年以内,因勤劳耕作、改善经营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提高;因怠于耕作而降低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降低”。这些规定在多年的实践中已经深入人心,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很显然,今后对于促进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的实现将要继续发生良好作用。比如原来征税办法中关于奖励开垦荒地、奖励经济林木上山、奖励农业科学试验等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的各项优待,比如原来对于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根据地和贫瘠山区的照顾,以及对于因遭受自然灾害、缺乏劳动力或者其他原因而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的减免等等,都全部保留下来了。这些规定对于发展农业生产、加强民族团结和帮助贫苦农民解决生产和生活上的困难,是有重要作用的。
实行新农业税条例以后农民负担的情况
下面讲一讲新的农业税条例实施以后农民负担的问题。
农民负担多少是农业税的根本问题,也是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的分配关系问题。这个问题处理的正确与否,关系到社会主义建设的速度和工农联盟的巩固。
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我们不但在头三年贯彻执行了中共中央提出的将农业税征收指标稳定在1952年征收的水平上三年不变的方针;而且实际执行结果,以后的两年,农民负担基本上也是稳定的。这就是说,从1953年开始,农民负担已经基本上稳定了五年。1953年到1956年各年的农业税征收额(包括正税和地方附加),都没有超过1952年实际征收额三百八十八亿斤细粮的水平(细粮是指的大米、小米、小麦和高粱米。农业税征收的各种粮食和经济作物都折合细粮计算,计征农业税的常年产量,也是把各种粮食和经济作物都折合细粮计算)。1957年农业税负担比1952年增加了六亿斤左右,但是增加了的是地方附加,这个增加的部分主要是用来举办当地的生产建设和公益事业。而农业税征收额占农业实际产量的比例,则由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已经由1952年的13.2%,逐渐下降到1957年的11.3%。也就是说,尽管农业税的税率不变,农民的实际负担比例是逐渐减轻的。这就大大鼓励了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使农民的生活逐渐得到了改善,对巩固工农联盟起了良好的作用。实践证明,中共中央关于稳定农民负担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
在中共中央和毛主席提出的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和十五年或者在更短的时间内赶上和超过英国的口号的鼓舞下,从去年冬季以来,在农业战线上出现了大跃进的形势,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我国农业生产将有高速度的发展。为了发挥五亿多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前实现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在农民负担方面,根据中共中央和毛主席的指示,我们打算在负担稍有增加并且在地区间进行某些合理调整之后,仍然采取增产不增税的方针。现在提出的农业税条例(草案),就是按照这个方针拟定的。
根据上述方针,我们计划1958年征收正税三百六十二亿斤,加上地方附加共为四百一十二亿斤。这个数字比1957年征收额三百九十四亿斤,增加十八亿斤,即增加4.6%。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各年的农业税征收额,即基本上稳定在1958年征收额的水平上,不予提高。根据目前农业生产大跃进的形势,按照最低的估计,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的农业生产,如果每年平均递增10%,那么,到1962年将比1957年增长60%以上。而由于农业税征收额基本不变,农业税占实际产量的比例将由1957年的11.3%,逐渐下降到1962年的7%左右。此外,农民除了交纳农业税,还要交纳一小部分其他税款;农民的收入除了农业收入,还有副业收入。如果在农民负担方面加上他们所交纳的其他税款计算,在农民收入方面加上副业产值计算,那么,农民负担总额占农业和副业总产值的比例,也将由1957年的6.1%,逐渐下降到1962年的4%左右。在农业生产大跃进的形势下,为什么继续采取稳定农民负担的方针,而不多征收一点农业税呢?这样会不会影响国家建设资金的积累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速度呢?我们的回答是不会的。而且恰恰相反,这正是为了加速社会主义建设的速度。因为,农业税负担稳定以后,农业增产部分,将有很大一部分是用来增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公共积累,以便依靠合作社自己的财力和物力,在党的领导和国家的支援之下,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进行农村社会主义建设,以便依靠全国农民无穷无尽的力量和智慧,苦战三年,加速改变农村的面貌。只有这样,才能很好地贯彻在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条件下工业和农业同时并举、中央工业和地方工业同时并举、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同时并举的方针,从而尽快地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工业、现代农业和现代科学文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
当然,农业税负担的稳定,这是就全国范围来说的。在新的农业税条例实施后,如果继续发现地区之间的负担有显著不合理的现象,还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整。而且由于今后有的年度可能丰收,有的年度可能歉收,在年度之间也还需要进行必要的调节。
调整常年产量和税率问题
这里再讲一讲调整常年产量和调整税率问题。
目前的常年产量一般是在1952年以前评定的,随着生产的发展,常年产量越来越低于实际产量,国家规定的农业税税率同农民实际负担比例之间的距离,也就越来越大。例如1957年农业税正税的税率全国平均为16.5%,而农民的实际负担比例,按正税部分计算,只有10%(加上附加部分也不过11.3%)。同时,由于几年以来各地生产发展的不平衡,继续按原定的常年产量征税,也出现若干不合理的现象。为了适当缩小税率同农民实际负担比例之间的距离,而且改变地区间若干不合理的情况,这次采取的作法是:一方面把原定的常年产量适当提高一些,并且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调整;一方面在提高常年产量的基础上,把税率降低一些。这样作,对于平衡地区之间的负担和保证农业税征收任务的完成,都是有好处的。条例草案规定的全国平均税率就是根据这个办法设计的。
目前全国常年产量折合细粮计算为二千四百亿斤,而1957年的农业实际产量折合细粮计算为三千四百八十一亿斤(其中:各种粮食三千七百亿斤,折合细粮二千七百五十八亿斤;大豆一百九十九亿斤,折合细粮二百零二亿斤;各种经济作物共折合细粮五百二十一亿斤),常年产量只相当于1957年农业实际产量的69%。经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打算把常年产量提高到二千七百亿斤左右,即提高12%左右。提高后的常年产量,也只相当于1957年实际产量的78%左右。当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常年产量提高的比例是应当有所不同的。同时,在一省之内对所属地区之间某些原定常年产量不合理的现象,也需要加以必要的调整。个别地区原定的常年产量过高的,必须适当降低。原定的常年产量过低的,提高的幅度可以大一些。这次调整常年产量的工作量,是不是很大呢?我们认为是不大的。因为:(1)可以利用过去评定的常年产量作基础来进行调整,用不着像过去那样重新来一次查田定产。(2)在农业合作化以后,土地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农业税由合作社统一交纳,常年产量的调整也可以采取以乡或者以社为单位按比例提高的方法,不需要像过去那样逐丘逐块地评定了。(3)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实际产量有了帐簿的记载,不需要像过去那样花费很多的时间去进行调查评议。这些都是进行这个工作的有利条件。各级人民委员会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有利的条件,采取简单而有效的方法来进行。比如县人民委员会可以指定一部分干部,结合农村其他工作做好有关常年产量的调查研究,经过试算,提出调整方案,然后,召集乡、社干部会议,讨论通过。像这样的做法,花费的力量和时间是不会很多的。
既然提高后的常年产量只相当于1957年实际产量的78%左右,能不能再多提高一些常年产量,从而多降低一点税率呢?经过同各地同志反复研究,大家认为这是不适宜的。因为:(1)对于兴修农田水利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需要给予优待,不能提高到实际产量的水平。对于先进的生产单位和地区,为了鼓励增产,常年产量也不能提高过多。(2)经济作物的常年产量,并不是按照经济作物的产量来评定的,而是参照粮食作物的产量来评定的。虽然对获利较大的经济作物可以比粮田常年产量订得稍高一些,但比经济作物本身的实际产量还是低得很多。(3)在农业实际产量内,包括着一部分免税的产量(如新垦荒地的产量等),这部分产量是不能计入征税的常年产量的。(4)按照目前的情况,原来的常年产量同实际产量距离较大的,主要是在比较贫瘠的地区,而原来税率较高的,主要是在比较富庶的地区。如果过多地提高常年产量和降低税率,就会加重贫瘠地区的负担,减轻富庶地区的负担。
条例草案规定全国平均税率15.5%,同1957年全国平均税率16.5%比较,降低了1%左右。这个降低的比例,是一个平均数字,具体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不一致了。国务院拟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率,有的降低较多,有的没有降低,少数地区还稍有提高。这是因为目前各地一般仍是沿用1952年以前规定的税率,各个地区之间的农民负担原来就存在着某些不够合理的现象,再加上几年来各地生产发展的不平衡,又产生了一些新的不合理现象。因此,我们这次拟定税率的时候,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率进行了适当的调整,这是必要的。
由于各地区每个农民的平均土地数量有多有少,单位面积产量有高有低,因此,各地区的平均税率经过调整以后,仍然是有的高、有的低。但是,如果从征收农业税以后每个农民的余粮来看,则是比较合理的。如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的平均税率虽然比全国平均税率高2.5%—3.5%,而交纳农业税以后的余粮,以1957年为例,每人平均高达七百三十斤——一千五百斤,超过全国平均五百八十斤左右的水平。这种情况说明,这三个省的平均税率稍高一些是适当的。各地区的平均税率经过这一次调整以后,农民负担将比过去进一步平衡和合理。但是,这种平衡和合理,只能是相对的、暂时的,在农业生产大跃进之后,全国各地又将出现新的不平衡,这种新的不平衡,经过一个时期,需要继续加以调整。
最后,我还要说明一下,这个草案在统一的方针、政策下充分体现了因地制宜的灵活性。一方面,对于必须统一的重大政策问题,在草案中都作了统一的规定。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幅员广大,情况复杂,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也完全有必要给予地方人民委员会以较大的机动权力,以便在中央统一领导之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农业税条例的实施能够更好地适应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因此,这个草案中有许多条文,都作了灵活的规定。例如各个地方的农业税的税率、对个体农民加征的具体成数、地方附加的比例、某些农业收入的计算标准、有关奖励生产的优待办法和照顾灾区的减税和免税办法等,都授权地方人民委员会在条例草案规定的范围以内加以具体规定。属于临时性、地区性的问题和执行方面的问题,则全部授权地方规定。所有这些规定,都是必要的,也是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的。
以上是关于新的农业税条例(草案)的说明,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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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曾经多次指出,工人阶级的战斗口号应当是“不断革命”。及时地提出新的革命任务,使人民群众的革命斗争不致在中途发生停顿,使人民群众的革命热情不致因为革命的间断而冷却,使党和国家的工作人员不致因为满足于既得的成就而生长起骄气和暮气。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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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一个运动接着一个运动 一个任务接着一个任务
陕西提出结合夏种大搞翻地运动
云南已经深翻稻田一千多万亩
本报讯 陕西省各地正召开现场会议,将结合夏收夏种开展大搞铁锨翻地运动。今年春,全省原预计用铁锨深翻地三百万亩,经过各地研究之后,最近提出要深翻五百多万亩。按每亩以增产30%以上计算,仅此一项明年全省就可增产小麦约五亿多斤。
现在关中各县农民正进行现场观摩,研究铁锨翻地的好处,学习和交流经验。去年关中各县用铁锨深翻耕地约有一百多万亩,其中有将近一半的地种植小麦,今年这些麦子都长得特别好,观摩中给群众起了很大的教育作用。如蓝田县五爱、旭光、快乐三个农业社,去年用铁锨翻过的地,麦子长得比用旧式犁耕种麦子每亩平均产量高出30%至一倍。长安县少陵农业社,1955年用铁锨翻过的二亩地,至今地力很壮。今年这块地里的麦子,每亩产小麦六百斤左右,附近用老犁耕过的这块地,每亩产小麦二百六十斤。农民们亲眼看到这许多生动具体的对比事实,对铁锨翻地发生了很大的兴趣。
目前,各县农民正在准备工具,安排劳力。蓝田县提出“一个劳力一亩半”的翻地任务,现已组织好八万个劳力,在夏收后的十天内,要用铁锨翻地十二万亩。鄠县群众最近就“铁锨翻地是否合算”的问题展开了一次大辩论,经过辩论后,全县农民提出在夏种期间,要用铁锨翻地十万亩,保证明年全年粮食实现五百斤的跃进指标。临潼、渭南、大荔等县制定计划,确定每县深翻地二十万亩左右,争取三五年内把全县所有耕地用铁锨深翻一次。
陕西省大部地区属于黄土高原,土层较厚,适于深耕,特别是关中地区每年约有两千万多亩夏秋休闲地,有一百多万劳力。当地群众用铁锨翻地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这种翻地的方法,一般深到八寸至一尺二寸。既疏松了土壤,又能保墒蓄水,还可消灭杂草和虫害等。根据以往的经验,夏翻地必须在前茬作物收割后立即进行,争取入伏以前完成。但这时期也正是农事活动紧张的时候,为了解决农活和劳力之间的矛盾,各地农业社目前已根据深翻地任务制定了劳力规划,把全社在这一时期的农活按照轻、重、缓、急分类排队,成立各种专业队(组),抽出全社的妇女劳力负责棉田管理,部分男劳力和半劳力负责送粪犁地,其余强壮的男劳力组成铁锨翻地队,突击翻地。
(王永)
本报讯 云南省今年一千四百多万亩土地大翻身。深翻土地,是云南省内地农民世代相传的水稻增产经验。中共云南省委曾要求各地把深挖深耕作为今年的主要措施之一。由于许多地区的农民亲眼见到或亲身体验到深翻田地的好处,不少乡社也有自己的挖田经验,这一措施很易为各族农民接受。在春耕生产中,全省各地虽然普遍感到劳动力紧张,但各级党委和各族群众深翻土地的决心,仍然没有动摇。4、5月份,全省就有数以百万计的劳动大军,背着行李、粮食和锅灶,用吃在田间、住在田间的坚决行动,日夜大闹土地翻身。许多地区提出了“不超过一尺不栽秧”、“消灭六百斤以下的低产田”的口号,并对翻挖的深度和质量进行了严格的检查。姚安县二十六个农业社苦战七昼夜就深翻了三万二千多亩板田。据县委普查,这一措施至少可使每亩田平均增产一百斤。澄江、峨山等县的稻田普遍挖到一尺以上;楚雄彝族自治州和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等不少地方还在田里垒成几尺高的垡子堆,进行曝晒。到5月中旬,全省已有一千四百多万亩稻田,实行了大翻身,土层一般比往年加深了一寸至四寸。红薯和甘蔗地达到了一尺以上,水稻达到一尺左右。
由于采取了深翻、增施肥料和改进栽培技术等一系列措施,云南省今年虽遇到了几年来没有过的干旱现象,经过大规模的抗旱斗争,大部地区今年的早稻,仍然生长得空前旺盛。一般在插秧以后三至五天,就开始返青,曲溪、建水、澄江等不少县的水稻,有效分蘖都比往年增多。目前,不少地区早稻已经分蘖完毕,开始圆秆。各族农民对今年水稻的增产,充满着无限的信心。各地经验证明,深挖可以使田地晒得透,使土层加厚、土壤疏松、增加土壤的温度和有效养分;可以促进水稻根系的发达、营养面扩大,并使土壤具有适宜水稻生长的温度。同时,深翻晒透可以大量消灭杂草和越冬虫。据各地党委和农业科学人员的调查对比,证明土质较粘的田地,深挖一至二寸,一般每亩可以平均增产稻谷五十到一百五十斤。禄丰县经过深挖以后,稻谷就比没有挖过的高五寸左右;去年全省水稻平均亩产四百多斤,而实行深挖的地区,有十多县成为了平均亩产六百斤以上的高产县。
(张廷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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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去年受灾严重的山东汶上县今年获得小麦大丰收。这是华兴农业社麦地里的一片繁忙、丰收景象。
新华社记者 孙静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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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编后

不断革命的理论的具体运用
领导者的任务,就在于他比群众看得更远,想得更周到。当陕西麦产区的群众还在考虑如何把今年丰产了的麦子收到仓里的时候,陕西省的领导部门就向群众提出了新的要求——结合夏收夏种,深翻土地五百多万亩,争取秋季和明年的更大丰收。这个要求提得十分及时,十分正确!这将使群众在紧张地完成了夏收任务之后,随即投入紧张的翻地和夏种运动之中;这将使群众在得到夏季丰收的喜悦之后,又有可能连续得到秋季……的更大丰收的喜悦。总之,只要领导者能够根据新的情况,不断地、及时地提出新的任务,就能使工作不致停顿,使群众的革命热情不致冷却。这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不断革命的理论在领导农业生产工作中的具体运用。
但是,领导者怎样才能不断提出新的任务、新的要求呢?这个领导的预见性是从哪里产生的呢?当然,这不是根据领导者的个人愿望和喜爱提出的,更不是关在办公室里胡思乱想出来的。决定性的关键在于领导者到群众中去,到生产中去,只有认识和掌握了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才能比群众看得更远,想得更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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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实现了利用风力的愿望
  ——王盛贵创造风力水车和风磨的故事
  本报记者 邵永力
王盛贵打算创造一种新工具来减轻提水浇地的劳苦,是由来已久的念头了。他生长在常年风多雨少的山西省大同川里,这里牲畜少,农民年年要从深井里用秤杆柳斗一下下提水浇地,但功效很小,人很劳累。因此王盛贵总想制造一个效率高、又省力的提水工具。
有一天,他出去打柴,回来碰上迎面大风,吹得他几乎迈不开步。很早以前他就想过利用风力,这时他的旧念头重新浮起。他背着柴回头走,呼啸的大风刮着他飞跑,他卸下背上的柴,风就吹不动他了。而且当他再转身顶风走时,也不像刚才背着柴走那样困难。这个试验忽然使他想起,如果能在水车上安上许多大块迎风扇面,水车不就可以转了吗?
初次试制
他一口气跑回家,马上做了一个卧式风车模型,模型迎风呼呼转动,越转越快,他十分高兴,到处试着给别人看。几年的梦想,今天看到了实现的苗头了。
这是1952年春天发生的事情。王盛贵把头一年收入的三石三斗粮食卖了三石,买了一些木料和铁皮,请求政府贷给了一部小五轮水车,正式着手制造风力水车。
这一来,王盛贵想做风力水车的事就在村里传开了。大伙都说他空想,不少人叫他疯子,妻子阻止不住,跟他离了婚。
这些对王盛贵是重大的打击。“不搞了吗?不能!一定要把风力水车造成给大伙看看,让他们打开脑筋!”他就这样激发自己更加埋头创造。
但是一个个新的困难又落到王盛贵的头上。他不会做木工和铁匠活儿,请遍全村的木匠和铁匠,没有一个人愿意帮他,都说他瞎胡闹。他说尽了好话,最后用高价请到一个手艺最差的木匠。经过十天的工夫,一架风车算是做成了。
车出水来就是成功
要试验的那一天,邻里们都想看看他这个疯人究竟搞出个什么名堂来,老老少少来了一百多人。风车一安到水车上,就旋转起来,车出的水滚滚向田里流去。这时候王盛贵心里的高兴劲就不用提了,就在几分钟以前还说他是疯子的人,也都想夸奖他几句。可是没过一袋烟的工夫,风车架子就叫大风吹垮了。这下子人们又看笑话了,有的人甚至说,兔子能驾辕还要毛驴做什么!
王盛贵和大家相反,他对这次试验很满意。他想风车架子散了不是失败,车出水来就是成功了。于是他一次又一次的修改,一次又一次的试验,经过一年多时间的修改试验,终于基本上获得了成功。当他创造的风力水车一天能浇五亩地时,心里好像一块石头落了地。
王盛贵从小就看到妇女们三天两头推碾子很辛苦,所以他在风力水车创造成功之后,又想到利用风力推磨。
他在冬天里把自己的房顶打通了天,买了一盘磨,把风车架在屋顶上,试验利用风力带动磨转。因为有了创造风力水车的经验,试做风磨虽然也经过反复研究,但比较快的获得了基本成功,每小时能磨米七、八斤。
要依靠党和集体
1955年秋季,农业合作化高潮把王盛贵卷进了社会主义洪流。在合作社里他看到自己的远大前途,也更清楚的知道风力水车和风力磨在合作社里用途广大,同时他觉悟到过去自己所以遇到那样多的困难和周折,是因为自己孤立的干,没有得到党和集体的帮助与支持,因此,就写信给中共大仁县委请求帮助。果然,县委不久就派了干部和技术人员去帮助他;后来雁北专署又去了一位水利工程师,和他共同研究改进了风力水车和风力磨上的许多零件,把原来很笨重的木架风扇改成了竹扇,加快了转数;又把风车上的固定铁盘改用了铁丝,减少了风车的阻力,提高了磨的效率。
有了党和政府的支持,有了技术人员的帮助指导,王盛贵终于实现了让风替人出力的理想。
现在有三级风力,他创造的风磨每小时就能磨面十六斤,比人工推磨提高效率七倍;风力水车每天能浇七、八亩地,还能节省两个人工。
王盛贵创造的成功,到底打开了农民的脑筋,人们不再讽刺他、讥笑他了,他成了村里最受大家爱戴的人物之一;妇女更是感激他,因为他创造的风磨把妇女从围磨台转中解放出来了。
王盛贵所在的合作社,因为可以用风力水车车水,从原来的八十眼井增加到二百眼,大大增加了水浇地。
去冬各地掀起了生产大跃进的高潮以后,县委书记亲自考察了他的风力水车和风磨,认为在经常有风的大仁县里推广,可以节省一大批劳动力。于是王盛贵创造风力水车和风力磨的故事,像风一样的传遍了全县。
在全国农具展览会上,记者访问了他。他在叙述了自己以前的创造过程后,指着身边放着的一个风力运输车的模型说,我还想让风力在运输上替人出力:春天里用风力运输车送粪,秋天让它拉庄稼,夏天把风车安在水车上抽水浇地,冬季把风车安在磨上磨面,一个风车四季都可以使用,能够节省不少的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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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长江和淮河流域进入汛期
点线面结合全力迎战洪水
新华社4日讯 长江和淮河流域已经进入汛期,各地都在积极组织防汛工作。中央防汛总指挥部在5月中旬已正式办公。
今年长江的汛期提早到来,湖南、江西、安徽等地已经投入防汛斗争。今年和往年不同的地方是,不仅江河湖滨堤段的点线要防汛,而且去冬今春各地兴修的大量塘坝、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大多没有经过洪水考验,都要全面进行防汛。为了保证农业大丰收,避免可能发生的灾害,必须在汛前加强一切防汛准备工作,及时大力加强防汛领导。
5月以来,河北、河南、山东、湖北、江苏等省都陆续召开了防汛会议,着手建立了防汛机构。河南省大部分县都建立了防汛指挥部,部分乡社也建立防汛机构,并积极准备防汛器材和训练防汛技术人员。河北省要求农业社建立雨量站、乡乡建观测站、沿河建水位、水文站,做到社社有点,乡乡有站,现在已派人到各地协助建站工作。
今年黄河的防汛工作抓得紧,动手早。在4月中到5月初,水利电力部和地方有关部门就组织了检查团,对河南、山东境内黄河重要堤段做了检查。沿河防汛机构都要提前恢复办公,并对沿河堤防进行复查。黄河水利委员会和治淮委员会最近还分别召开了黄河、淮河流域防汛会议。会议反复强调要从思想上、组织上做好进一步动员和准备。治淮委员会特别提醒沿河各省要注意小型水库的防护工作,抓紧结尾工程,汛前不能完工的水库要先开好溢洪道,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补救。
松花江的堤防整修工程从去秋到现在几乎没有间断。为了接受以往教训,黑龙江省从去冬到现在准备了大批的防汛用的草袋,做到有备无患。
入夏以来,南方地区不断降雨。湖南、江西等省雨量较大,超出了历年同期雨量。5月份湖南省湘、资、沅、澧四水相继出现了洪峰。由于发挥了共产主义协作精神和通力合作,全省人民连续战胜了七次较大洪水。现在每个重点地段、工程都有人负责防护。江西省沿江人民也组织了防汛抢险队伍,对圩堤险段进行了加高、加固和加强防守,同时加强了对水利灌溉工程的养护管理,适当的挖深了溢洪道以利洪水的宣泄。
根据气象部门预报,6月份长江流域仍然多雨,湖北等省已召开了紧急会议,对防汛做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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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鲜味甜的双季栗子
河北省迁西县,有一种每年挂两次果实的双季栗子。这种栗子,第一次挂果的时间是:“夏至”开花,“白露”成熟;第二次挂果的时间是:“白露”开花,“霜降”成熟。第二次挂果的时间比第一次短。双季栗子皮红、味甜、耐贮藏,很得当地农民的喜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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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都江堰防洪工程准备就绪
沿渠民工防洪大队开始巡逻防守
本报成都4日电 洪水期来临,著名的都江堰灌区的防洪工程已准备就绪。内、外两个水系的主要排洪干道——青白江和岷江沿岸的重点防洪工段,已准备好防护堤岸用的竹笼、卵石、篾席等;有些紧急时使用竹料较多的地区,当地管理养护单位和附近农业社,订出供应竹料的合同,以备必要时砍伐使用。
目前,从四川省水利厅都江堰管理处以下,直到灌区的每个乡,都建立了专门机构,负责指挥防洪工作。各主要干渠沿岸都以乡为单位组织了民工防洪大队,分工在巡逻、检查、防守、通信等四个方面的民工,从6月1日开始走上防洪岗位。为了充分作好防洪工作,以确保今年川西平原农业生产大跃进的顺利进行,有关部门即将在全区展开防洪的人力组织和物资准备工作的大检查。
都江堰系以岷江江水作为水源,每年夏季上游洪水较大。解放前,由于渠道紊乱,养护工程极差,因而年年洪水成灾,冲坏农田。解放后,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岁修和养护工程都有了很大改善,因而受灾农田面积大为减少。以洪水较大的1951年为例,虽然洪水位与解放前1949年相同,但受灾农田仅为1949年受灾面积十四万亩的四十六分之一。
(孙跃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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