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2月11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命令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普通工和勤杂工的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在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十六日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五次会议作为草案原则批准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组织职工进行了讨论,参加讨论的有三百一十余万人。根据各地职工讨论的意见作了研究修改,又经过一九五八年二月六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七十次会议通过,现在公布施行。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 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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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
(1957年11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五次会议原则批准)
(1958年2月6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七十次会议修改通过)
第一条 为了妥善地安置年老的和身体衰弱、因工残废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职员,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企业、机关)的工人、职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工人、职员年满六十周岁,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下同)满二十年的;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员年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十五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损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职员,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其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又符合本条(一)项条件的;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工人、职员,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十五年,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或者医生证明不能继续工作的;
(四)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二十五年的工人、职员,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或者医生证明不能继续工作的;
(五)专职从事革命工作满二十年的工作人员,因身体衰弱不能继续工作而自愿退休的。
第三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一)、(二)两项条件的工人、职员,如果因为工作需要,企业、机关可以继续留用。在本规定发布以后留用的这种工人、职员,都不加发在职养老补助费。
在本规定发布前留用的这种工人、职员,如果今后仍然需要继续留用,其原来领取的在职养老补助费可以照旧发给。
第四条 工人、职员退休以后,按月发给退休费,直至本人去世的时候为止。退休费的标准如下:
(一)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一)、(二)两项条件的工人、职员,连续工龄在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50%;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为本人工资的60%;十五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70%;
(二)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三)、(四)两项条件的工人、职员,连续工龄在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40%;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为本人工资的50%;十五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60%;
(三)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五)项条件的工作人员,为本人工资的70%;
(四)对于社会有特殊贡献的工人、职员的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条(一)、(二)、(三)三项的标准,但是提高的幅度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工资的15%,并且必须经过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五条 工人、职员因工残废,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或者医生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应该退休。退休后的待遇,在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单位,仍然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没有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机关,其退休费,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75%,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60%,直至本人去世的时候为止,其中对于社会有特殊贡献的,同样享受本规定第四条(四)项的待遇。
如果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职员符合本规定第二条
(一)、(二)、(五)项条件,并且其应该领取的退休费的标准高于本条前款规定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60%的时候,其退休费应该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发给。
第六条 工人、职员退休的时候,本人和他们的供养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用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本单位现行的行政经费开支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退休人员本人,可以享受与他所居住的地方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医药费按照企业、机关现行的办法报销。
第八条 退休人员去世以后,一次发给五十元至一百元的丧葬补助费;并且根据他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的多少,一次发给相当于本人六至九个月的退休费总额的亲属抚恤费。
第九条 本规定所说的连续工龄的计算办法:企业的工人、职员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计算本企业工龄的规定办理;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所说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人、职员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计时工资标准。凡在本规定发布以前已经具备本规定第二条所列退休条件的工人、职员,在当时并未退休而只调任轻便工作并且降低工资的,按照调动工作前最后一个月的计时工资标准计算;如果在具备退休条件以后的期间内调动工作不止一次的,按照第一次调动工作前最后一个月的计时工资标准计算。
第十一条 工人、职员退休,由企业、机关行政决定,取得同级工会同意以后执行。如果是领导人员退休,还必须报送任免机关批准。
有关退休的工龄计算,退休待遇标准的确定,填发退休人员证明书等工作,由企业、机关的人事部门会同同级工会办理。
第十二条 规定发给的各项费用,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单位,退休费、丧葬补助费和亲属抚恤费,由劳动保险基金中支付,如果本单位的劳动保险基金不敷开支,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本产业系统内进行调剂,仍然不足的时候,差额部分由本单位行政支付。在没有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单位,上述各项费用,全部由企业行政支付;在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全部由退休人员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三条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学校的教员、职员、工人,供销合作社的工人、职员和在军队中工作的无军籍的工人、职员;但是,不适用于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和未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的人员。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前政务院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但是,过去已经退休现在继续领取退休费的人员,仍然按照原来的标准享受待遇。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分别由劳动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制定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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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国务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
普通工和勤杂工的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
(1957年11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五次会议原则批准)
(1958年2月6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七十次会议修改通过)
目前各部门、各地区的普通工和勤杂工的工资待遇,一般都有些偏高。由于普通工和勤杂工只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并且一般都是就地招收的,同农民的关系比较密切,他们的工资待遇比农民的收入高出过多,就会引起农民的不满,并且容易吸引农民大量流入城市,既有碍于农业生产,也给城市中劳动就业的安排和居民的生活供应等方面增加了困难。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现在确定将普通工(指建筑业中正式的和临时的普通工人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的临时的普通工人)和勤杂工(指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的勤务员、服务员和一般通讯员,不包括机要通讯员)的工资待遇的标准,责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以下原则,按照各地具体情况,规定执行。
一、今后新录用的建筑业中正式的和临时的普通工(一级至三级)的工资既不可超过当地一般农民的收入过多,又要照顾城乡生活水平的差别,因此,他们的工资标准,应该以相当于当地普通工主要来源地区的一般中等农业社中劳动力较强的农民的收入加上城乡生活费用的差额为原则予以规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今后新录用的临时普通工的工资标准,应该大体相当于或者略低于当地建筑业普通工的工资标准。具体标准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并且报送劳动部备案。
在本规定发布以前已经录用的正式普通工和合同期未满的临时普通工的现行工资标准,都不予变动。但是,他们在今后升级的时候,都应该按照当地新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
二、今后新录用的勤杂工的工资标准,应该以最高不超过现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一)第二十八级的工资标准为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具体规定,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并且报送劳动部备案。
在本规定发布以前已经录用的勤杂工的现行工资标准,不予变动。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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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
(1957年11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五次会议原则批准)
(1958年2月6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七十次会议修改通过)
解放以来,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各企业和事业单位曾经采用短期的师傅带徒弟和技工训练班的办法,训练了大批的技术工人。这从解决当时技术工人严重不足的困难来看,是必要的。但是由于学习期限太短,学徒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大都技术水平较低,缺乏独立的作业能力。同时,学习期间的生活待遇过高,学习期满后又升级太快,这不仅不能鼓励青年徒工刻苦钻研技术,而且影响到新老工人的团结和师徒之间的合作,甚至使许多手工业者、服务性行业以及个体的体力或脑力劳动者不愿意招收和培养学徒。这种情况,对于国家建设事业和青年就业都是不利的。为了鼓励手工业者、服务性行业和个体的体力或脑力劳动者积极地招收和培养学徒,使广大青年有更多的就业机会,为了使学徒能够有充分的时间学会多种技术和业务,学习必要的政治和文化知识,锻炼好强健的体格,全面地提高我国后备工人、职员的质量,我们必须改变目前培养学徒的办法。我们应该从我国人口多、经济落后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统筹兼顾、勤俭建国的方针,适当地吸取我国过去学徒制度中的长处,合理地规定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待遇。
为此,现在对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包括练习生)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规定如下:
一、学徒的年龄,一般应该在十六周岁以上,某些特殊行业可以少于十六周岁。学徒的学习期限应该为三年。技术比较简单的工种的学习期限可以适当缩短,但是不得少于二年。技术特殊复杂的工种的学习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各行业学徒学习的具体期限,和学习技术、业务的具体要求,中央国营和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由中央各主管部门按照实际情况分别规定,经劳动部审查平衡后发布执行;地方国营和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参照中央国营和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的规定执行。
未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手工业合作社和个体的体力或脑力劳动者所培养的学徒,其学习期限一般也应该为三年。
二、学徒在学习期限内,由所在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的标准,按照当地或者本行业一般低级职工的伙食费另加少数零用钱计算规定。零用钱可以根据城乡的不同消费水平,规定为第一年每月二元至三元,第二年每月三元至五元,第三年每月五元至八元。这种生活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铁道、航运系统各由其中央主管部门制定,在本部门范围内执行,都报送劳动部备案。
未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手工业合作社和个体的体力或脑力劳动者所培养的学徒的生活补贴,一般可以采用上述规定中的较低标准。
三、各单位适用于工人、职员的工资制度(包括计件工资制),都不适用于学徒;奖励制度和津贴办法,除了某些一次性奖励和属于劳动保护性质的待遇可以适当享受以外,其余都不适用于学徒。学徒可以按照有关的规定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四、学徒经过一个时期的学习,具备了一定的技术或者业务能力以后,为了加强他们的实际锻炼或者由于生产和工作的需要,行政方面可以分配他们从事某些正式工作。但是,在学习期限未满以前,一律不得提前转为正式工人、职员。在学习期满以后,经过考试合格,才能够转为正式工人、职员。学徒转为正式工人、职员后第一年的工资,按照所在单位生产工人和职员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工作满一年以后,再根据生产或者工作的需要、本人的技术、业务水平和平日的工作成绩,正式评定他们的技术等级和工资等级。
未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手工业合作社和个体的体力或脑力劳动者所培养的学徒,学习期满以后,一般应该留用一年或者二年,给予稍高于学徒生活补贴的工资待遇。期满以后,留用或者离职,双方自便。
五、学徒学习期满以后,如果对于应该学会的技术或者业务未能达到预定的要求,应该酌量延长他们的学习期限。在延长学习期间的生活补贴,按照原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年的标准发给。
六、在学徒学习期限内,师徒之间应该发扬尊师爱徒和互助合作的精神。师傅应该认真地教导学徒学习技术、业务,学徒应该尊重师傅的教导,并且遵守各种工作制度。同时,企业、事业单位和师傅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和具体需要,分配学徒担负一部分技术、业务以外的杂务工作或者其他体力劳动,学徒不得拒绝。
七、企业、事业单位同学徒或者师傅同学徒之间,都应该订立合同。合同上写明学习的期限、学习的内容、学习期间的生活待遇以及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如果任何一方故意破坏合同规定的时候,另一方有权辞退或者停学。
八、各单位在本规定发布以前招收的学徒的学习期限仍然按照国务院原来的有关规定执行,生活补贴标准(即有些单位所称的“学徒工资标准”),也仍然按照原来的标准执行。
九、凡是非技术性的简单的体力劳动工作,可以不实行学徒制度。
十、本规定发布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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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
(1957年11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五次会议原则批准)
(1958年2月6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七十次会议修改通过)
第一条 为了适当地解决远离家乡同家属分居两地的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问题,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回家探亲,只是指工人、职员回家探望父亲、母亲和配偶。在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工人、职员,同父亲、母亲、配偶都不住在一起而又不能够利用公共休假日回家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的待遇。
第三条 凡是在本人工作地点已经有父亲或者母亲或者配偶住在一起的工人、职员,或者离家较近能够利用公共休假日与父亲、母亲、配偶团聚的工人、职员,或者每年享有其他领取工资的连续两个星期以上的假期的工人、职员,都不享受本规定的待遇。
夫妇双方都是工人、职员,分别在两地工作而又不能够利用公共休假日团聚的,即使双方在工作地点都已经有父亲、母亲同住,可以允许一方享受本规定的待遇。工人、职员与父亲或者母亲同在一地工作而配偶在外地又不能够利用公共休假日团聚的,也允许享受本规定的待遇。
第四条 工人、职员回家探亲,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根据路程的远近,规定为两个星期至三个星期(包括公共休假日在内,下同)。如果因为工作需要,行政方面对于某些工人、职员当年不能够给予假期,应该取得工会基层组织的同意,在下一个年度合并给假四个星期至五个星期。某些工人、职员的工作地点离家太远,旅途往返所需用的时间在十日以上的,可以每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五个星期至六个星期。除了上述假期以外,不另给路程假。
第五条 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按照本人的计时工资标准发给工资。
第六条 工人、职员回家探亲所需用的往返车船费,原则上由本人自理,如果本人自理确有困难的时候,由工人、职员所在单位的行政方面酌予补助,补助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
第七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行政方面应该会同工会基层组织,合理地安排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务求不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铁道、航运系统的实施细则各由其中央主管部门制定,在本部门范围内执行,都报送劳动部备案。
第九条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供销合作社,但是不适用于学校、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和未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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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社论

我国劳动工资工作中的一件大事
国务院关于职工退休处理、普通工和勤杂工的工资待遇、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职工回家探亲等四项暂行规定,经过几百万职工两个多月的广泛讨论,经过政府劳动部门的反复研究和修改,经过国务院全体会议通过和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在今天公布施行了。这是我国劳动工资工作中的一件大事。
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同广大人民的生活密切相关,也是社会主义的生产和分配原则的具体体现。正确地处理了这个问题,就可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加速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前进。但是,人民对于生活有各种不同的要求,生产和分配也可以有不同的比例,究竟根据什么标准来解决这些问题呢?必须要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从六亿人口出发、统筹兼顾、适当安排,这就是我们解决这些问题所采取的基本方针。正如毛主席告诉我们的:“我们作计划、办事、想问题,都要从我国有六亿人口这一点出发”,“我们的方针是统筹兼顾,适当安排”。四项规定的所有措施,正是根据这些指示制定的。它的基本精神是,在处理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的时候,既要照顾国家的利益,也要照顾个人的利益;既要使工农生活水平不要有太大的悬殊,也要照顾城市和工人生活的特殊条件;既要照顾新老工人的团结,也不能漠视他们之间的技术差别,等等。去年11月,国务院决定将四项规定草案提交广大群众讨论的时候,本报曾经对这些问题作过广泛的说明。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看到,经过几个月的讨论,广大职工的认识水平有了普遍的提高,对于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问题有了全面的认识。从六亿人口出发,考虑问题,解决问题,这个思想已经是深入人心了。
各地职工讨论的情况和群众来信表明,广大职工群众是热烈拥护四项规定的,并且在讨论中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例如:草案中规定职工劳动十年可以享受退休养老的待遇,职工们在讨论中认为:退休养老必须对社会有相当贡献才能享受,劳动十年显得太宽了,应该适当提高。草案中对学徒享受奖励津贴和劳保待遇问题没有规定,职工们认为:享受奖励和劳保待遇,对发挥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积极意义,应该考虑补充。草案中规定回家探亲的车船费超过本人工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的可以补助,职工们认为:目前国家经济还很困难,探亲期间,工资照发,已经是优待了,如果不问经济上是否困难,一律补助是不合理的。所有这些意见,充分表现了职工们的主人翁的责任感和大公无私的精神。正是这种精神,带动了许多人以正确的态度来处理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带动了各个劳动战线上出现蓬蓬勃勃的新局面。
四项规定的起草、讨论、修改,直至公布施行,充分地贯彻了群众路线。这是我国劳动工资工作的重大革新,也是广大职工特别表示满意的一种办法。在短短的两个多月中,群众提出了十六万八千多条意见,这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我们认为,规章制度是属于上层建筑的东西,它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为了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和变化,规章制度也必须经常修改和补充。在过去几年中,为了使各项工作走上正轨,各个部门曾经制定了不少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有许多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起了积极作用,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规章制度,由于过去经验的局限性和几年来情况的变化,现在已经显露出若干缺点和毛病,不利于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和提高群众的觉悟和积极性。要修改这些规章制度,固然需要由上而下的检查,但是更重要的,则是发动群众鸣放辩论。正如劳动部长马文瑞同志的说明中所说的:对于这些规章制度,“必须采取由下而上地发动群众讨论和由上而下地系统地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这次讨论的成功,再一次证明了党所指出的群众路线的正确。
应当指出,在这次讨论中,还有少数人斤斤计较个人利益,缺乏主人翁的态度。有的人认为儿媳和父母分居两地,也应该规定探望假期。有的人要求学徒开始就由国家管吃管穿,挣钱养家,等等。这些要求,从个人角度来看,似乎是合理的,然而,这是同集体利益不符的。扩大了探亲的享受待遇,国家就要付出巨大的假期工资,同时,还要准备庞大的预备工队伍。至于把学徒的生活全部由公家“包下来”的要求,也是不合理的。任何问题都有一个是非标准,没有标准就没有是非。我们从国务院修正四项暂行规定和过去的草案比较,可以清楚地看到,是非标准就是:从六亿人口出发,从加强工农联盟出发,有利于发展生产。根据这些标准来衡量各种意见,就可以得到正确的处理。国务院的四项规定,正是按照上述原则加以修正的。劳动部长马文瑞的说明,清楚地反映了凡是属于正确的意见都被采纳了,凡是错误的意见和过高的要求,都没有采纳。
现在国务院颁布的四项暂行规定就要在全国各地贯彻执行了。在贯彻执行的时候,还要按具体的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在这中间,还会碰到许多具体问题和思想问题,如退休人员的妥善安置,探亲期间的劳动安排,学徒工的学习规划等等,都要作许多具体的组织工作和思想工作。要作好这些工作,同样地应当采取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结合整风运动,发动群众,大鸣、大放,大争、大辩,使各项问题都得到切合实际的解决。事实证明:坚持相信群众大多数,一定可以把事情办好,使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成为群众的思想和行动。


第3版()
专栏:

苏联驻我国大使尤金院士举行酒会
欢宴访苏回国的四个科学代表团
新华社10日讯 苏联驻我国大使尤金院士10日晚举行酒会,招待最近从苏联回北京的中国访苏科学技术代表团和中国科学院、高等教育部、中国农业科学院的访苏科学代表团。应邀出席酒会的还有我国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北京的著名科学家以及帮助我国工作的苏联科学家、专家等。
国务院副总理陈毅、副总理兼科学规划委员会主任聂荣臻也应邀出席了酒会。
尤金大使因病未能出席酒会,酒会由苏联驻华大使馆参赞苏达利柯夫主持。苏达利柯夫在酒会上说:苏中两国政府关于共同进行以及苏联帮助中国进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议定书和其他三个代表团同苏联有关部门的科学合作协议的签订,又一次表示了两国牢不可破的友谊和科学合作的发展;完成议定书和合作协议中的任务,是苏联科学技术界光荣的国际主义任务。苏达利柯夫代表苏联科学技术界提出保证:苏联科学技术界一定不遗余力地实现议定书和合作协议提出的任务。
中国访苏科学技术代表团团长郭沫若接着讲话。他宣读了周恩来总理写给苏联部长会议主席布尔加宁的感谢信。信中说:中国访苏科学技术代表团在苏共中央、苏联政府和苏联科学家、专家们的帮助下,胜利地完成了任务;苏联的这些援助对于中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将起重大作用。周总理代表中国政府在信中向苏联政府表示深切谢意;并请布尔加宁主席向参加这些工作的苏联科学家和专家们转达中国政府的谢意。郭沫若说,周总理的这封信,代表了中国科学技术界的意见,也代表了中国六亿人民的意见。
酒会后放映了科学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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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北京市若干商店和公共场所采取措施
大力消除顾客排队现象
新华社10日讯 北京市与人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副食品商店、影剧院、火车站和电车、公共汽车公司等单位,已经或正在积极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消灭排队候购、候乘的现象。
过去每天早晨常有几百甚至近千个候购顾客的北蜂窝副食品商店,在近一两个月内已经基本上消灭了排队的现象。他们的办法是:一、按照便利顾客的精神,调整工作时间;二、调整劳动组织,做到忙闲互济。卖百货、水果的店员在早晨也参加卖肉、卖菜、卖油盐酱醋的工作,原来只有两个店员卖肉,现在忙时就有十几个人同时卖肉;三、闲时做好卖货的准备工作,如肉类就按顾客常买的数量在事前切好包好,使顾客随付钱随取货;四、流动售货车由四辆增为八辆,按时把货物送到顾客的门上。他们这种社会主义的经营作风,受到了顾客的极大赞扬。
市属的城区四十三个影剧院的售票处,今天已经没有排队候购的现象。这些影剧院的职工,看到了天桥百货商场、米市大街副食品商店职工们的关于促进商业工作大跃进的倡议以后,当天晚上就普遍地进行了讨论,决定立即打破陈规采取增添售票窗口、多设售票点、延长售票时间、预先售票等措施,来消灭观众买票排队的现象。中和剧院职工在讨论中还提出,每个人要学会“全面工作”,经理、会计都可以去售票,并且规定从早晨到晚间十一时为售票时间,观众随到随买,同时恢复电话订票和送票的办法。
北京各火车站及其售票单位,已经采取了增设售票窗口的办法来消灭排队的现象。北京车站售票所和车站的职工组织了突击队,轮班在休息时间流动帮助售票。北京铁路管理局的干部也组织了帮助售票的突击队,准备在售票情况紧张时立即出动。有的售票单位因旅客问话太多影响售票速度,已增加临时服务处来解答旅客的问讯。北京市长途运输公司有的售票单位,从11日起把售票时间较前延长一倍。北京市公共汽车公司将通过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征集分散在各单位的大型汽车,以便在乘客较多时参加运送工作。在春节期间,从16日到20日,将首先增加七十辆到一百多辆汽车,并且在通往东郊、西郊、南郊等郊区的五条线路上增开夜班公共汽车。北京市电车公司也准备在春节期间,建立行车总指挥部和指挥站,随时调度或增加车辆,以便利乘客。
现在,继这些先进单位之后,更多的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单位,都在积极研究消灭群众排队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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