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12月23日人民日报 第1版

第1版()
专栏: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适应人民公社化的形势
改进农村财政贸易管理体制的决定
(一九五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内容提要
人民公社的成立,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方面引起一系列的深刻变化。财政贸易管理体制必须适应这一新的形势,根据有利于人民公社的巩固和提高,有利于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合理地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而又简便易行的原则,作必要的改进。
农村财政贸易体制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针,实行机构下放、计划统一、财政包干的办法,也就是实行“两放、三统、一包”的办法。所谓“两放”是下放人员,下放资产;所谓“三统”是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流动资金的管理;所谓“一包”是包财政任务。
农村人民公社化以后,尽管有一部分产品在社内直接分配,但是,整个说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不是缩小而是扩大;尽管生产的调节主要靠政治挂帅,靠计划指导,价值规律的作用已经进一步受到限制,但是商品、价值、价格、货币和信贷的作用并不是很快就要消失,而是要继续发挥它的积极作用。 实行两放、三统、一包的办法,把国家的基层财贸机构下放给人民公社,并不是由全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后退一步,而是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前进一步。 财贸工作的基础在公社。如何帮助公社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信贷制度及其他经营管理制度,如何在保证集体需要的同时,满足人民千差万别的多方面的需要,保持和发扬商品的丰富多采,都是摆在财贸工作面前的重要课题。一、财政贸易管理体制必须适应人民公社成立以后的新形势。自从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以后,在很短的时间内,全国农村已经基本上实现了人民公社化。规模较小的、经营项目单纯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和改变为规模较大的、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人民公社为我国加速社会主义建设和将来过渡到共产主义提供了一种最好的组织形式。它不但在现阶段是我国社会的基层单位,并且将发展成为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基层单位。由农业生产合作社到人民公社,是我国社会又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重大变革。这种变革必然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方面引起一系列的深刻变化。生产关系进一步改变了,农业合作社时期仍然存在的某些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残余在消灭中,生产力得到了进一步的解放。分配制度改变了,过去按劳动工分进行分配的办法,改为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社员的集体福利事业发展了,公共食堂、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都正在大量地建立起来。商品生产是增加的,商品流通是扩大的,但是过去一部分通过买卖交换的产品,现在变为公社内部自产自用,直接在社内分配了。现阶段的人民公社是社会主义的,但是已经有了若干共产主义因素;基本上还是集体所有制,但是已经带着全民所有制的若干成分,而且这种成分正在逐步增长。资产阶级式的法权,在现时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已经成为障碍的部分,正在遭到破除,而那些有用的部分,则还保留着,使之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人们的意识形态和精神面貌也正在进一步改变。特别是政社合一了,人民公社既是基层经济组织,又是基层政权组织。以上这些经济和政治情况的变化,反映在商业工作方面,是采购和供应更加集中,自由市场基本上不存在了,商业部门一方面从事商品流通的任务在继续增大,一方面在公社范围内办理产品直接分配的职能在逐步增加,商业工作更加成为公社本身经济生活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反映在财政工作方面,是以商品流通为征税环节的工商税收制度,基本上不再适用了,税收和利润实行分别征收和提缴的办法不再必要了,国家的乡镇财政工作也必须同公社的财务工作合而为一。反映在银行工作方面,是转账结算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了,现金交易相对地减少了,农村银行机构将要进一步成为公社各种经济活动的结算中心。所有这些新的情况,都要求财政贸易管理体制根据有利于人民公社的巩固和提高,有利于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合理地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而又简便易行的原则,作必要的改进。这对于配合人民公社的发展,加速社会主义建设,并且为将来过渡到共产主义准备条件,具有重要的意义。二、农村财政贸易体制应当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针,实行机构下放、计划统一、财政包干的办法,也就是实行“两放、三统、一包”的办法。
所谓两放,就是下放人员,下放资产。把国家在农村的粮食、商业、财政、银行等部门的基层机构,除了为几个公社或者为更大范围服务的以外,全部下放给人民公社,业务管理权限也交给人民公社,由公社负责管理经营。这些单位的人员,作为人民公社的人员;这些单位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一律转归公社管理使用。下放的农村财贸机构是人民公社的组成部分,受人民公社的统一领导,并且受上级财贸部门的业务领导。
所谓三统,就是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流动资金的管理。人民公社必须服从国家统一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的市场物价政策、统购统销政策以及其他有关的各项政策和规定。人民公社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计划,按照国家计划交售国家统购和收购的产品,按照国家计划向社员配售统销的物资。人民公社必须注意流动资金的管理,保证国家转交公社的流动资金只用于工农业生产的周转和商品流转方面,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其他用途。
所谓一包,就是包财政任务。把国家在农村中的农业税、工商业税、下放企业事业的收入、地方附加和其他收入,统一计算,扣除原来由国家开支的行政费和事业费,如乡干部、学校教职员、技术推广员等人员的工资,农业、林业、教育、卫生等事业的费用(这些事业机构也都要下放),由公社按收支差额包干上缴。包干的办法,可以按照一定的数额包干;也可以按照公社收入的一定比例包干。下放人员的工资可以包括在收支包干的范围以内,由公社统一发放;也可以不包括在收支包干的范围以内,仍然由国家另外发给。在规定上缴数额和比例的时候,既要注意保证国家的收入,又要适当照顾公社的负担能力。这是工农联盟问题,是国家同五亿农民的关系问题。在公社同公社之间,也要照顾各公社的不同经济情况,做到负担的大体平衡。原则上富区比穷区多负担一些,经济作物区比粮食作物区多负担一些,工商副业多的地区比工商副业少的地区多负担一些。包干以后,如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原定任务可以适当调整。
两放、三统、一包的办法,是在目前情况下一个较好的可行的办法。实行这种办法,既可以保证国家各项财政经济政策的全面贯彻,又有利于人民公社在执行政策的条件下机动地处理业务;既可以保证国家统一计划的执行,又有利于人民公社对工农商学兵各方面活动作全面的管理和安排;既可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又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公社发展生产增加积累的积极性。由于人民公社建立不久,还缺乏实际经验,而且各个地区的具体情况也有所不同,因此,实行的时间、步骤和具体方法,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自行规定。三、改进农村财政贸易管理体制中的几个问题。
(一)农村商业机构下放给人民公社,是为了便于人民公社统一领导,便于更好地为公社的生产和社员的消费服务,而不是为了使人民公社增加商业利润方面的收入。国家在计算人民公社财政包干任务的时候,国家商业机构对人民公社批发商品作价的时候,都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办理。人民公社向国家交售农副产品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人民公社销售从国家批发的商品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不得随意抬价或降价。批零差价偏大的,可以由商业部门在适当时候逐步加以缩小。
(二)农村商业机构下放,应当有利于国家市场管理和计划管理的加强,而不能削弱市场管理和计划管理。人民公社对于国家需要的产品,在完成国家统购和收购任务以后所剩余的部分,需要向外出售的时候,凡是国家需要的,应当仍然卖给国家,不得在公社之间自行交易,也不得另行推销。国家商业机构同人民公社之间,必须根据国家计划订立购销合同,负责收购公社需要出售的各种产品,并且供应公社所需用的各种物资。国家商业机构对于不能收购和供应的某些零星产品,应当有计划地积极地组织和领导人民公社直接订立合同,进行物资交流。人民公社从国营商业机构批发的商品,不得向社外转售。
(三)人民公社虽然是一个统一的经济组织,由全社共负盈亏,但这并不能认为,公社所属的各个经济部门和经营单位,可以不必建立自己的财务工作,不必分别进行核算。公社的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运输等经济部门和经营单位,都应当各自计算成本、费用和经营成果。不单独计算盈亏的单位,也要通过价值的形式进行必要的核算。这样才便于更好地贯彻执行勤俭办社的原则。公社的财务部门和信用部门,业务性质不同,前者管收支,后者管存贷,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应当分别管理,不能把信贷资金用作财政开支,以免财务混乱,造成浪费。
(四)人民公社的信用部,同时是人民银行在当地的营业所。人民公社信用部必须执行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公社所属各单位多余的现金,必须按照规定存入信用部,信用部多余的现金,必须按照规定存入上级银行,以保证全国现金的统一调剂和调度。上级人民银行对公社信贷资金的管理,采取差额包干的办法,公社内部农业贷款、工业贷款和商业贷款各用多少,由公社自行掌握使用。信用部的存款放款利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规定。
(五)国家对人民公社实行财政包干的办法,只是把国家的各种财政收入合并计算,包干上缴,这同人民公社县联社向基层公社提取一定比例的积累是两回事。人民公社在完成国家的财政上缴任务以后,县联社还可以根据各个公社的积累情况和当地群众的要求,酌量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全县或者更大范围的生产建设事业、文教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使公社的积累,得到更合理的使用,发挥更大的效能。
(六)逐步推广合同制度,是加强人民公社计划性的重要方法。人民公社是综合性的大型的经济组织,它本身就要求高度的计划性和组织性。全社的劳力和财力,生产和消费,都需要由公社统一安排。列入计划的就有保证,不列入计划的就有落空的危险。今后除了国家规定的统购任务和统销指标以外,公社向国家出售什么,出售多少,要国家供应什么,供应多少,以及产品质量、交货时间等等,都应当尽量用合同的形式规定下来。合同一经订定,双方必须保证共同执行。合同制度是国家对人民公社实行计划领导的一种重要手段,它能够把国家计划同公社计划具体地衔接起来,在今后的长时期中它将是国家同公社之间商业结合的重要形式。人民公社的建立,有利于计划性的加强,有利于合同制的推行。推广这种制度应当成为商业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四、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和政治思想教育,是顺利改进财贸体制、做好农村财贸工作的根本保证。人民公社普遍建立以后,财贸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新的任务。在财贸工作人员当中,产生了一些模糊的观点。对于财贸体制的改革,也可能发生思想落后于实际的保守主义倾向和不顾全局的本位主义倾向。各级党委和各级人民委员会应当在今冬明春对财贸干部进行一次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思想教育,作为整个农村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思想教育运动的一个组成部分。通过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方法,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党的领导,贯彻群众路线,保证做好新形势下的财贸工作。在财贸工作人员当中,若干认识问题必须通过辩论明确起来:农村人民公社化以后,尽管有一部分产品在社内直接分配,但是,整个说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不是缩小而是扩大;尽管生产的调节主要靠政治挂帅,靠计划指导,价值规律的作用已经进一步受到限制,但是商品、价值、价格、货币和信贷的作用并不是很快就要消失,而是要继续发挥它的积极作用。人民公社一方面要大大发展自给性的生产,一方面又要大大发展适合社会需要的商品性生产。在现阶段,利用商品生产、商品交换、货币制度、价值规律等形式,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生产,有利于向社会主义的全面的全民所有制过渡(在现时,还只是在国营工业、运输业及其他国营企业和事业方面存在着全民所有制,所以还不是全面的),有利于为将来向共产主义过渡逐步地准备条件。实行两放、三统、一包的办法,把国家的基层财贸机构下放给人民公社,并不是由全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后退一步,而是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前进一步。下放给人民公社的财贸机构,一方面是人民公社的组成部分,同时又是国家财贸部门的基层单位。这种下放实际上是增加了人民公社的全民所有制成分,加强了国家对于人民公社的领导,更加便于人民公社向全民所有制过渡。人民公社是在党的领导之下的,是以广大农民群众的共产主义觉悟为思想基础的,是以生产力的迅速发展为物质条件的。农村财贸机构下放,把责任交给人民公社,完全可以相信,今后公社的财贸工作一定可以做好,也能够做好,各项政策一定可以贯彻执行,国家的收入一定可以得到保证。基层财贸机构下放以后,县以上财贸部门的责任不是减轻而是加重了。目前,全国各地的公社虽然已经搭起架子,也可以说基本上建立起来了,但是要在思想、组织、生产、分配、生活福利和各项业务上都弄清条理、建立就绪和走上轨道,至少还需要几个月的时间。因此,国家财贸部门对于公社的财贸工作,应当继续在计划管理、业务指导、技术帮助等方面加强领导,特别在公社建立的初期,更应当配合公社的整顿和巩固工作,大力给予帮助。财贸工作的基础在公社。现在,如何帮助公社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信贷制度及其他经营管理制度,如何在保证集体需要的同时,满足人民千差万别的多方面的需要,保持和发扬商品的丰富多采,都是摆在财贸工作面前的重要课题。为了使人民公社的财贸机构集中力量做好本身的工作,目前一般不要让他们兼管公共食堂和其他福利事业。人民公社的建立,把国家的财贸工作提到了一个更高的新的阶段,对财贸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更高的新的要求,许多旧的工作方法需要改变,新的工作方法需要研究和创造。财贸工作人员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放开眼界,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及时地总结工作的新经验,使财贸工作能够配合各方面的工作,加速社会主义建设,逐步向共产主义的伟大目标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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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沿着党所决定的道路前进 准备实现明年的更大跃进
各地学习八届六中全会文件
正确认识当前形势,弄清由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问题,深刻了解人民公社的性质和方针政策
新华社22日讯 江西、青海、河北、江苏、广东、云南、湖南等省迅速采取措施贯彻中共八届六中全会的决议,并正开展一个大规模的学习和宣传八届六中全会决议的运动。
中共江西省委为整顿和巩固人民公社组织的万人检查团的工作人员,在报纸公布了“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后,立即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讨论。各级党组织都迅速根据这一决议的精神,部署了当前的工作。南昌、九江等地委已分别召开电话会议和干部会议,讨论和贯彻六中全会的精神。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已发出进行深入学习的通知。
中共青海省委在16日召开州、县委书记会议,传达和讨论党的八届六中全会各项决议的精神,并且根据决议的精神对全省当前工作作了研究。中共青海省委书记、青海省省长等19日还分别在三十多处地方向十五万西宁市民作了“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的传达报告。
中共河北、江苏、广东、云南省委都分别发出指示,要求所属各级党委认真学习和贯彻八届六中全会的精神。
中共河北省委在中共八届六中全会公报和决议发表后,立即向全省各级党委发出通知,要求组织干部结合当前的生产、生活问题和人民公社化以来出现的问题,对决议进行广泛深入的讨论和研究,正确认识当前形势,弄清实现两个过渡(由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到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的过渡,由社会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的理论问题与应该进行的准备工作,深刻了解有关人民公社的一系列政策问题。在把各种问题弄清楚以后,各公社党委即向广大群众展开宣传,并以这个宣传为中心,掀起一个共产主义思想教育运动的高潮,为大力搞好当前公社的生产和生活问题,巩固人民公社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
中共江苏省委指示全省各级党委从现在起到明年4月,开展一个大规模的学习宣传党的八届六中全会决议和有关文件的运动。省委在指示中指出党的八届六中全会所发布的“公报”和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各级党委应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六中全会的决议和有关文件,并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向人民群众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通过学习和宣传,进一步鼓足干劲,争取明年工农业生产和各项工作更大跃进。
中共广东省委发出通知说,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八届六中全会的决议和精神,对于提高全党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促进全民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觉悟,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和实现明年国民经济的更大的跃进,有着决定性的意义。通知要求首先在党内作好这次会议内容的传达,在公社、工厂、机关、学校的干部和群众中广泛组织关于会辩文件的学习和讨论,展开鸣放辩论,并在学习过程中分别作几次报告,联系当前的实际工作,切实解决思想上存在的问题。
中共云南省委向各级党委发出的通知中指出,坚决贯彻和执行党的八届六中全会“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是全省当前的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全省所有的机关、厂矿、部队和学校,应当立即安排时间,进行学习。农村中(包括边疆各地区)应结合生产和整社工作,运用各种形式组织学习。通过学习,要使广大干部和群众对于由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向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过渡,由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互相联系和互相区别的过程等问题,以及根据目前公社的性质、任务所制定的方针政策,获得正确的理解,并懂得如何正确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和作风。通过学习要使干部、群众澄清思想、统一认识、明确方向,继续鼓足干劲,为人民公社的整顿和巩固工作打下思想基础,为争取明年生产的更大跃进而奋斗。
当湖南省农业战线上的英雄和干部会师在长沙庆祝胜利,争取明年农业更大跃进的时候,中共八届六中全会公报和有关决议发表了,这给大家带来了莫大的鼓舞和力量。参加大会的代表们热烈讨论了这些文件。(附图片)
成都市郊区金牛人民公社搞小麦大面积高产田的社员们利用休息时间加紧学习“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 新华社记者 张齐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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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社论

农村财政贸易管理体制的重大改进
人民公社化已经在全国广大农村实现,这一新的形势给农村财政贸易工作带来了新的任务:要求财政贸易工作根据人民公社化以后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方面引起的变化,相应地改进农村财政贸易工作的管理体制。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今天联合公布的“关于适应人民公社化的形势改进农村财政贸易管理体制的决定”,对于改进农村财贸体制、改进农村财贸工作的原则和办法,做了明确的规定。这是一个非常适时的、具有重大意义的措施。贯彻和执行这个决定,对于进一步加强财贸工作,促进人民公社生产的发展和人民公社的巩固,以及对于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必将日益产生积极的影响。
改进农村财贸体制的根本精神是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针,实行机构下放,计划统一,财政包干。具体地说,也就是实行“两放、三统、一包”的办法。
“两放”就是把国家在农村的商业、粮食、财政、银行等财贸部门的人员和资产全部下放给人民公社,由人民公社负责管理。下放以后,这些机构既是人民公社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又是国家财贸部门的基层单位,它受人民公社的统一领导,并且受上级财贸部门的业务领导。“三统”就是人民公社在政策的执行、计划的制定和流动资金的管理等三个方面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规定。“一包”就是包财政任务,也就是把国家在农村中的各项税收和下放企业利润等收入,统一计算,扣除原来由国家开支的行政费和事业费,由公社按收支差额,包干上缴国家。
实行这个新办法以后,显然和过去财贸体制有了很大不同,它更加符合人民公社化实现以后新情况的要求。首先,财贸机构下放到人民公社以后,它虽然同时也是国家财贸部门的基层单位,但主要是由人民公社负责管理和经营了。这样就更便于当地党委加强对农村财贸工作的领导,也更加便于根据公社本身的需要,因地制宜地发挥管理和经营的积极性,发挥财贸工作对生产的促进作用。其次,基层财贸工作主要由公社领导以后,财贸工作与公社的生产、分配可以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使基层财贸工作的计划能够更加切合实际。第三,实行这个办法以后,国家的财政收入将进一步获得可靠的保证,同时也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公社发展生产、增加积累的积极性,并且简化征收和缴纳的手续。因此,认真地贯彻执行关于改进农村财贸体制的决定,无疑地也将把国家整个财贸工作的水平大大提高一步。
财贸体制的改进,意义是重大的。根据这一段时期各地初步试行的情况来看,虽然大部分人已经从思想上认识了它的重要意义,但是也还有一些干部对这一措施抱有某些怀疑和顾虑。因而统一干部的思想认识,对于迅速而又顺利地贯彻执行这一决定,显然是十分必要的。
例如:有些干部怀疑,财贸机构下放到人民公社,是否“由全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倒退了一步”,他们担心下放以后是否会“搞乱了”;有些干部则担心财贸机构下放以后各级财贸工作的领导部门是否“无事可做”了,因而他们对财贸机构的下放,表现得束手束脚。
把财贸机构下放给人民公社,是不是由全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后退了一步呢?我们认为:由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人民公社,使原有的集体所有制扩大了和提高了,人民公社基本上是集体所有制,但它包含了若干全民所有制的成分;国家财贸机构下放给人民公社,就是增加了人民公社这种全民所有制的成分,加强了国家对人民公社的领导,更加便于人民公社逐步地向全民所有制过渡。这当然不能说是后退。
财贸机构下放到人民公社以后,是否意味着各级财贸领导部门“无事可做”了呢?当然也不是。最近中共中央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中曾经指出:“人民公社无论在工业方面和农业方面,既要发展直接满足本社需要的自给性生产,又必须尽可能广泛地发展商品性生产。各个公社应当根据自己的特点,在国家领导下,同别的公社和国营企业实行必要的生产分工和商品交换。”“在今后一个必要的历史时期内,人民公社的商品生产,以及国家和公社、公社和公社之间的商品交换,必须有一个很大的发展。”
这就不难看出,随着人民公社商品生产的发展和商品交换的扩大,各项财贸工作如购销、财政、信贷等业务也必然要相应地发展和扩大,这就需要各级财贸部门对于人民公社财贸工作进一步在计划管理、业务指导、技术帮助、干部训练、督促检查等方面加强领导。财贸工作的基础在公社。必须帮助公社把工作和有关的制度建立和健全起来,并且经常注意加强业务方面的领导。各级财贸部门不仅不是“无事可做”,相反地,它们的工作责任是大大加重了。认为财贸机构下放以后“无事可做”的想法是没有任何根据的,也是不利于工作的。
应当强调地指出,“两放、三统、一包”,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完整的统一体。我们对它必须全面地正确地加以理解。如果只“统”不“放”,那末财贸工作就不能迅速地适应人民公社化以后的新形势;但是如果只抓住了“放”的一面,忽视了“统”的一面,同样也是不正确的,这样就可能使人民公社的财贸工作脱离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轨道,就可能产生本位主义。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对于人民公社的巩固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是不利的。现在已有个别地方的基层干部,认为财贸机构下放了,这些机构的物资可以随便使用了,钱可以随便花了,因而出现了国家和公社的物资不分,食堂和仓库的物资不分,个人和集体不分等混乱现象。这显然是对“两放三统一包”的办法的片面的理解。我们既要批判不敢下放的保守思想和畏难情绪,又要防止和批判只片面地强调“放”而忽视了“统”的不正确倾向,在当前特别应该注意防止后一种倾向。在实际工作中,对待这一问题的正确态度,应该是既要相信党的领导、相信群众的力量,坚决地把农村财贸机构下放,同时又必须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使他们充分理解统一政策、统一计划和统一流动资金管理的重要性。完全可以肯定,只要各级党委加强对人民公社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端正他们的思想认识,在财贸体制改进以后,公社的财贸工作就会出现新的气象;国家规定的各项财贸任务,也就可以顺利地实现。
各地在农村财贸机构下放到人民公社以后,还必须加强经济核算工作。由于人民公社建立起来的时间还不长,各种制度一时还不完备甚至很不健全,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种情况不应该任其继续下去。应该指出,及时解决这个问题,对于巩固人民公社具有重要的意义。公社愈大,公社生产愈采取社会的规模,财务会计就愈需要搞得清清楚楚。人民公社虽然是一个统一的经济组织,由全社共负盈亏,但这决不能认为公社所属的各个经济部门和单位可以不必建立自己的财务工作,不必分别进行核算了。相反的,经济工作越是发展,公社内部的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运输等经济部门和经营单位,也就越应该精确地各自计算成本、费用和经营成果。一句话,经济工作应该越作越细致。因此,目前应当结合整社工作,立即着手建立一套必要的制度,例如商业、财务、信贷管理等制度,并且认真地执行这些制度。把国家的和公社的、集体的和个人的、这个单位和那个单位的界限严格地划分清楚,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地改善经营管理,财贸工作也才能在促进人民公社的巩固和提高、促进生产发展以及促进国家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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