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12月20日人民日报 第7版

第7版()
专栏:

关于我国现在的商品生产
胡绳
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在我国已经不存在了,因此,在我国也就消灭了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现在在我国存在的是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它是以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各种社会条件,使得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必然要存在和发展;只有在这些社会条件消失了的情形下,商品生产才会自然消亡。以为我国现在不需要商品生产,现在可以消灭商品和货币,是完全错误的。我国现在不但还需要有商品生产,而且还要大大地发展商品生产,当然发展的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而不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
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在实践上和理论上有很多问题值得研究。这里只是就我国现在的商品生产初步地讨论几个问题。
人民公社既有可能也有必要发展商品性生产。今后,在国家和公社、公社和公社间的商品流通会有很大发展。这是人民公社生产发展的结果,又将促进公社生产的发展和社员生活水平的提高
农村的人民公社化,对于我国的商品生产会发生什么影响呢?是不是因为有了人民公社,就可以“废除”商品生产呢?
有人把人民公社看成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或者认为,它应该朝这个方向发展;按照这种看法,既然五亿农民的产品退出了商品交换的范围,当然就使我国商品生产大大缩小,以至可以消灭了。这种看法是和事实不符的。人民公社具有“大”的特点(比原来的农业合作社大得多),它能够进行多种经营,不但农林牧副渔结合,而且要工农业并举;但是决不能设想,人民公社能够生产本社所需要的一切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现在每个人民公社为了进一步发展生产,就会考虑到添置拖拉机、汽车和各种机器,生产越发展,它对这些东西的需要越多,这些东西是不可能由它自己全部生产出来的。随着公社生产的发展,社员们的生活水平也逐渐提高,他们在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上的需要更加复杂起来,这些需要也不是公社自己的生产所能全部满足的。如果公社满足于自己所能制造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就必然妨害生产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如果公社不顾资源条件和技术条件的限制硬要去生产一切自己所需要的东西,结果只会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同时,又不能认为,凡是一个公社自己不需要的东西,它就不去生产。每个公社不但要生产自己所需要的东西,而且要按照可能条件,生产为国家、为别的公社所需要的东西。如果公社只是为自己的需要而生产,那就势必会弄到,它有条件可以生产的东西,不生产;有条件可以多生产的东西,不多生产。这样做,当然也是非常荒谬的。在农村生产力很低的时候,农民为了获得最简单的基本生活资料,几乎用了全部力量,所以有些在本地有条件可以生产而不是自己所需要的东西,只好不生产或少生产。生产力的逐渐提高就能使这种情况改变。所以,农村人民公社,正是因为生产规模扩大了,在一方面,更需要从公社以外(从国家、从别的公社)得到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并且在另一方面,更能够以各种产品(包括粮食、工业原料、手工业产品、工业产品等等)供应国家和其他公社,而不是更加成为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这也就是说,人民公社有可能,也有必要,既发展自给性的生产,生产直接为了自己所需要的产品,又发展商品性的生产,生产为国家和别的公社所需要的产品。
我国农村中商品经济直到现在还是不发达的。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小农经济解除了封建剥削逐步地实现合作化的过程中,党和政府积极地帮助农民提高粮食和各种技术作物的产量,发展多种经营和副业生产,并且大力组织城乡物资交流,因此农副业产品中商品部分逐年都有增大,拿1957年和1952年相比,农副产品的商品额增加了23%。但是在农副业产品的总产值中,商品所占比率,历年来只有三分之一左右。而且在农民所出售的农副业商品中还有不小的部分是在农副业范围内的互相交换,用来交换工业产品的只占这些农副业商品中的一半稍多。这种情形,归根结底,是农村中劳动生产率很低,农民生活还没有摆脱贫穷状况的反映。
在人民公社成立以后,原来的几个手工业社和农业社因为合成了一个人民公社,它们之间需要互相交换的商品就改变为公社内部的直接分配了;公社办了工业,有些工业原料就不再出售而自己利用了。但这只是一个方面的情形。决不能根据这一方面的情形就断定公社的商品生产会大大缩小。更重要的一方面的情形是,人民公社虽然成立不久,但事实已经证明,人民公社的组织形式能够使生产飞跃地向前发展。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生产规模的扩大,公社就能够生产出更多的东西来供应本社扩大再生产的需要和改善社员生活的需要,同时又生产出更多的东西来出售给国家和别的公社,用来更多地换取为自己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过去的情况下,农民以绝大部分劳动用在粮食生产上面,难以大大发展技术作物和其他生产,今后,利用人民公社的优越条件,进行农业耕作制度的改进,并且逐步实现农业机械化,那就可以大大减少用于粮食生产上的劳动,而能够在生产足够多的粮食的同时,又大量生产为国家所需要的工业原料和其他东西。在过去的情况下,各个农业社之间,因为生产物一般地差不多,不需要很多交换,今后在各个公社因地制宜地发展了多种经营和发展了工业以后,各个公社间逐渐发展了生产上的分工,也就增加了相互间商品流通的必要。由此可见,在今后,在国家和公社、公社和公社间,商品流通是会有一个很大的发展的。这种发展是人民公社生产发展的结果,而且又将回过来,更促进公社生产的发展和社员生活水平的提高。
人民公社的性质基本上是集体所有制,因此,公社与国家间、公社与公社间必须采取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来实现产品的交换。要想废除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是不现实的
有人以为,农村人民公社固然不应当成为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但是可以不采取商品交换的形式,而实行和国营企业同样的办法,公社的产品和它所需要的生产资料都由国家调拨。这种想法是由于没有弄清楚现在农村人民公社的性质,也没有认真地分析我国现在的经济状况而产生的。
人民公社的另一个特点是“公”,它的公有化程度比原来的农业合作社更高,并且已经带有若干全民所有制的成分,但是它的所有制基本上仍然是集体所有制,每一个公社的生产资料和产品基本上都是这个公社的集体的财产。既然是公社的财产,当然不能无代价地要公社拿出自己的产品来。国家为要取得公社的某些产品,必须付给货币,而公社又用货币向国家购买各种它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公社和公社间也是同样。这就是说,在公社和国家、公社和公社之间,应该依靠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来实现它们的产品的相互交换。这种交换方式在现在条件下是对发展公社的生产和发展整个国民经济有利的方式,也是农民能够接受的方式。企图在这方面立即废除商品的想法,是和急于把集体所有制过渡为全民所有制的想法相关联的。必须知道,决不能用使农民遭受损失,使集体所有制的公社遭受损失的办法来把集体所有制转变为全民所有制。如果立即宣布把公社的一切产品都由国家调拨,那就是使一切产品无代价地转为全民所有,这样做,只会妨害国家和农民的关系,妨害工农关系,而不利于生产。有这种想法的人,当然并不是企图损害农民的利益。也许他们这样想,在把公社的一切产品都转为全民所有的时候,实际上国家也不可能全部拿去,一定还是把公社在生产和生活中所需要的一部分物资留给公社自行处理,而对于其余的部分在调出去以后也还是要给予公社以同等价值的补偿。但是,如果这样做,那在实际上就是保持集体所有制的现状;既然只能这样做,那就恰好证明在现在条件下,想要“废除”集体所有制是不现实的,因而想要“废除”国家和公社间的商品流通也是不现实的。
当然,在国家和公社之间,并不只是商品交换者的关系。每个人民公社是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一个分子,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发展生产的。国家要给予人民公社以各种经济上的支持,而公社也要把自己收入中的一个部分上缴给国家,作为对国家的一种应尽的义务(这就是目前以农业税和其他税金的形式缴给国家的一个部分)。有了县联社的组织,县联社就可以集中各社的一部分积累,兴办超过公社的集体所有制范围的某些企业和事业。随着人民公社生产的发展和整个国家的生产的发展,在人民公社中的全民所有制成分将逐渐扩大,那样才能逐渐创造条件,使公社的集体所有制逐步地过渡到全民所有制。关于集体所有制如何过渡到全民所有制,是需要另外讨论的问题,这里所要指出的是,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在现在和今后若干年内,是和我国的生产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而在存在着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的时候,在国家和公社、公社和公社之间的商品流通就是不能够避免,也是不应当避免的。
人民公社实行供给制和工资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工资部分将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增长,这就要求发展商品生产;就是供给部分,也应当让人们在供给范围内有适当选择的自由,生产越发展,选择的自由应越大,这也要求发展商品生产
有人以为,实行了供给制以后,就可以由国家或公社把一切生活消费品直接分配给个人,这样也就可以使个人的一切吃的、用的东西都不成为商品了。——这种想法对不对呢?以为现在可以全面实行供给制,以为实行供给制就可以使生活消费品不是商品,这种想法都是不对的。
国营企业所生产的一切个人生活消费品,以及国家经过商品流通从人民公社所取得的一切个人生活消费品,是作为商品而卖给全体居民的。这里面又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对于集体所有制的人民公社的社员。公社把自己的产品卖给国家,因而获得现金,把其中一部分分配给社员,社员用来经过零售网向国家购买各种消费品。这里,实际上还是公社和国家之间的商品流通。至于对国营企业的职工,那就是另外一种情形了。在全民所有制范围内从事生产劳动的人,并不向国家出卖什么东西,他们也没有任何东西可以出卖给国家。他们为社会做了一分劳动,因而取得一分工资,并用购买的形式从社会的全部生产品中取得一分他所可以取得和他所需要的生活消费品。在这里,国家是通过商品流通的形式来进行个人生活消费品的分配的。个人生活消费品作为商品卖给个人,在还没有到达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的时候,是必要的;这对于社会生产的发展和对于个人消费者都没有什么不利。
现在农村人民公社中已经开始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这种分配制度的根本原则仍然是按劳分配的原则。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因为生产力的发展还不够高,就必须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按劳分配的原则才能过渡到按需要分配的原则。因此,我们一方面认为,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制度本身不是凝固不变的,不是不可动摇的,但一方面又承认,按劳分配是现在社会中分配制度的根本原则。实行部分供给制是在某种程度内越出了按劳分配的原则,例如由于对劳动者的子女实行供给就使得人们不至于因为子女的多少而在生活上悬殊;但是,决不能完全取消以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为根据的工资的差别。人民公社在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的期间,还要使工资随着生产的发展而逐步增长。既然有工资,当然,就有许多生活消费品要当做商品出售给消费者。
在实行供给制的部分也并不一定是实物供给。在现阶段内实行的供给制还不是实行共产主义的按需要分配的原则,这是在较低的生产水平下的不能充分满足人们需要的有限度的供给。只要有可能,就应当让人们在可以供给的范围内有适当选择的自由,不仅是同类物品的不同花色品种的选择,而且是同等价值的不同物品的选择。社会生产越发展,所能提供的个人消费品的种类和花色就越多,那么不但供给的标准可以提高,而且人们在供给的标准内进行选择的余地也就更大。不能设想,分配供给的机关可以细致到按照每个人的爱好和需要来进行实物的分配。根据公社的能力和群众的愿望,把一部分供给折成现金,发给每一个人,让人们自行购买他所要的消费品,也是可行的。
供给制在一定意义上是共产主义分配制度的萌芽,但只有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根本前提下,也就是到了马克思所说的“一切公共财富泉源都尽量涌现出来”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时候,供给制才能变成按需分配。在那时候,每一个人从社会取得多少消费品,完全根据他的实际需要,因此,用货币来购买当然也将是完全不必要的了。
近几年来,学术界在讨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商品问题的时候,有人认为,按劳分配的制度是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商品生产的一个原因,但是也有人对这种说法表示怀疑。这种怀疑是有理由的。当然,按劳分配制和商品生产,二者是有密切联系的。但它们并不是互为因果,它们是由同一个原因产生的结果。它们的终极原因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上。因为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可以实行按需要分配的原则,所以才必须采取按劳分配的原则,因而也就有必要经过商品生产来实现消费品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供给制和按劳分配是分配制度上的问题。分配制度不能决定商品的命运。归根结底,决定商品命运的,是生产而不是分配。
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决不会引出资本主义来,只会促进工农间的结合,加强国家和公社间的经济联系,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并能够为过渡到共产主义准备条件
急于消灭商品生产的人以为商品中间总是躲着资本主义的“鬼”,他们害怕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就会引出这个“鬼”来。他们不知道区别资本主义的商品和社会主义的商品。我国现在从事商品生产的既不是资本家,也不是个体小生产者,而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集体生产者(主要是人民公社,目前还有一些手工业合作社)。这种商品生产不是为了追逐利润的目的,而是按照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为了满足人民需要的目的;不是无政府的,而是在国家统一领导和统一计划下进行的。难道这种商品生产会造成资本主义么?显然,这种商品生产并不是什么可怕的东西,而是能够很好地为社会主义服务的东西。
几年来,我们和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做了很大的斗争。我们消除了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并用社会主义商业来代替资本主义商业,所以我们就能够战胜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在1953年以前,在城乡物资交流中,私营商业还有相当大的势力;自1953年下半年实行统购统销后,社会主义商业就迅速地取得了优势地位。农副业产品的商品量逐年增加,并没有发生什么害处,因为那时虽然农村的合作化还没有实现,但是这已经是在社会主义的国营经济领导下的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了。到了农村合作化全部完成,并且实现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在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中间就再没有任何资本主义的成分了。只要按照社会主义经济的客观规律,有计划地发展国家的生产和公社的生产,有计划地组织国家、公社和消费者个人之间的商品流通,那么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就必然是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有利因素。反之,如果违反了客观经济规律,在商品生产还在起积极作用的时候,企图采取某些措施来“废除”商品生产,那就必然得到破坏生产、瓦解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的结果,反而是给资本主义自发势力的生长造成了有利条件。
人民公社在国家的领导下发展商品生产当然不会有什么危险性。那将只会促进我国工农间的结合,加强国家和人民公社间的经济联系,使公社的经济和国家的经济都能顺利地向前发展。公社的商品生产越发达,公社就能够更多地取得各种生产资料,同时也能更多地发给社员以工资,因而更加提高社员的生活水平。由于公社提供的商品的增加,公社的集体和个人的购买力的提高,也就更促进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为了要有更多的生产资料供给人民公社,国家就要发展在生产资料方面的商品生产,为了要有更多的生活资料供给全体居民,国家就要发展生活资料方面的商品生产。按照国家计划发展生活消费品的商品生产,是为了使我国人民有可能获得更多的生活消费品,并且可能从更多种多样的产品中进行选择。我们不害怕丰富多采的商品生产刺激起人民的需要,因为这种需要反过来又将更推动生产的发展。
这里还应该提到,由于还存在着商品和价值法则,我们就可以利用价值法则来促使一切企业都注意经济核算,改进生产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在本文中,没有谈到在全民所有制范围内实行调拨的生产资料是否商品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学术界中是有不同的看法的。产品从一个国营企业调拨到另一个国营企业,虽然不是真正的买卖(不是从一个所有者的手里换到另一个所有者的手里),但是也要计算价值,规定价格,通过付款收款的形式,也具有商品的性质。保持这种商品的性质不是没有意义,而是有利于生产经营的。人民公社同样也应该很好地利用价值法则,学会计算成本,进行经济核算,不但在商品生产的部分应当如此,就是在自给生产的部分也应当如此。
最后,还应当指出,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的发展,是有利于创造条件使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逐步过渡到全民所有制去的,而由社会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最主要的是决定于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和产品的大大增加,所以,我们不仅能够利用商品生产来促进社会主义的发展,而且还能够利用商品生产来为过渡到共产主义准备条件。
(原载“红旗”十四期,插题是本报加的)


第7版()
专栏:

关于“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
张仲实
中共八届六中全会“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里面,将过去习用的译语“各尽所能,按劳取酬”改为“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各尽所能,各取所需”改为“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为什么要作这种修改呢?
“按劳分配”一语,最早是见于斯大林的著作。俄文是:“Каждому по его труду.”(“斯大林全集”第13卷,俄文版第118页)
德文译为:“Jedem nach seiner Leistung.”(“斯大林全集”第13卷,德文版第105页)
英文译为:“To each according to his work.”(“斯大林全集”第13卷,英文版第120页)
此语,我国过去有下列三种译法:“各取所值”,“按劳取酬”,“按劳付酬”。其中“各取所值”的译法显然是错误的,原文并没有这样的意思。如果劳动者把所创造的价值都分掉了,那怎么还能有积累,还能进行扩大再生产呢?“按劳取酬”的译法后来比较流行,但是也不够确切,因为它没有表达出原文中各人是被付给、被分配以一定报酬(而不是各人自己去分取报酬)的意思。
“按需分配”一语,马克思在德文版“哥达纲领批判”中是这样写的:“Jedem nach seiner Bedürfnissen!”(见“哥达纲领批判”1946年德文版第21页)
俄文译为:“Каждому по потребностям!”(见马恩全集俄文版第15卷第275页“哥达纲领批判”)
英文译为:“To each according to his needs!”(见“哥达纲领批判”1954年英文版第27页)
此语的中文译法,根据现有材料,1907年的“新世纪报”(在巴黎出版),1912年7月28日的“新世界”第六期(副题“社会主义杂志”,在广州出版)即译为“各取所需”。1912年10月15日孙中山在一次关于“社会主义之派别与方法”的讲演中亦采用这个译法。以后一直通用这个译法。
“各取所需”的译法的缺点同“按劳取酬”相类似,而且更为严重。这句话按照原文和上引的几种外国语言的译文,意思本来是说“按需要给予”,是以社会为主体来说的,不是以个人为主体来说的。按需要给予,仍然要经过社会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分配;并不是说,各人需要什么,需要多少,就可以不通过任何分配计划,直接到某个仓库里去随便取出什么,取出多少,像“各取所需”这句话所可能暗示的那样。
“按劳分配”是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社会主义阶段的分配原则。它是同社会主义的生产情况相适应的。因为在社会主义阶段上,社会生产力还没有极大地发展,社会产品还没有极大地丰富,城市和乡村、工人和农民、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等之间的本质的差别还没有消灭,人们的共产主义觉悟还没有极大地提高。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主义国家必须采取按劳动分配的原则,一般地说来,也就是按每个工作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的原则。列宁在“无产阶级在我国革命中的任务”一文里边说道:“人类从资本主义只能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即过渡到生产资料的公有和按照每人的工作分配产品。”(“列宁全集”第24卷,俄文版62页)因此,采用“按劳分配”的译法,是符合原意的。
“按需分配”是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分配原则。它是同共产主义的生产情况相适应的。在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上,社会生产力极大地发展了,社会产品极大地丰富了,城乡差别、工农差别、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差别基本上消灭了,人民群众的共产主义觉悟极大地提高了。这时,社会就有可能按每个人的需要进行分配,不需要再根据每个人劳动的多少来规定每个人所得产品的多少了。由此可见,译成“按需分配”也是符合原意的。
“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的译法,从文字上说没有像原文那样同“各尽所能”相对称,但是这是一个比较次要的问题。要找两句不失原意而又同“各尽所能”相对称的话很不容易;而“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两句话也还有本身互相对称、便于比较的好处。为了不致以词害意,引起误解,改用现在的译法是正确的,必要的。


第7版()
专栏:学术动态

推动群众学哲学
山东省成立哲学学会
为了发动群众学习哲学和开展哲学研究工作,山东省哲学学会于12月12日正式成立。
在哲学学会成立的会议上,到会的代表们对当前哲学工作的方针和任务作了充分的讨论。会议认为:一年来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出现了许多新的事物,都需要从理论上去作新的了解和说明。因此,理论工作必须坚决根据毛泽东同志所说的“以研究中国革命实际问题为中心,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则为指导的方针”,去研究我国特别是山东省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遇到的理论问题。
会议还认为,哲学学会是群众性的学术团体,更应该走群众路线,要成为推动群众学哲学的组织。同时要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方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