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1月10日人民日报 第4版

第4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一九五八年一月九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2.假报户口的;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第二十一条 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登记工作中,如果发现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第二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的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单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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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 罗瑞卿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各位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草案,是根据几年来户口登记工作的经验,经过长期的准备,征求了各省、自治区、市公安机关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起草出来的。这个条例草案,已经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在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对于这个条例草案,我有以下几点说明:
一、为什么要制定户口登记条例?
几年来,我国的户口登记工作,特别是城市的户口登记工作,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基础。这一工作,对于社会主义建设,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持社会秩序,起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我们的国家建立才八年,现行的户口登记制度还是很不完备的,它的主要缺陷是:
第一、制度不够统一,不仅城市和农村应该统一的没有统一,就是这个城市和那个城市也不完全统一。
第二、有些应当规定的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得不够妥善。例如:公共户口管理不健全,没有规定制止农村人口盲目流入城市和控制迁往边防地区的户口,以及没有适当限制那些依法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的户口变动,等等。
第三、还有一些制度,适合过去的情况,今天情况变了,需要适当地加以修改或者废除。如像住医院病人的登记报告,旅店来客的每日报告,等等,都没有适时地加以修改或者废除。
为了加强和健全户口登记工作,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迅速发展的需要,满足人民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日益增长的要求,进一步维护社会秩序,制定一个比较完备的全国统一的户口登记条例,已经成为当前的迫切需要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草案,就是从上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二项“保护国家利益,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精神制定的。这个条例的实行,对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所起的作用,我们以为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准确地及时地掌握全国人口的分布、增减和变动情况,为我国有计划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编制国民经济计划,正确地贯彻统购统销,统筹安排劳动就业和劳动力调配,以及节制生育等等重要政策措施,提供人口资料。
第二、证明公民的身份,以保护人民群众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例如:保护人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护人民正当的居住和迁徙自由,为人民的劳动就业和受教育、购买粮布等出具证明,帮助人民查询亲友地址,等等。
第三、堵塞治安管理中的某些空隙,限制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破坏活动,保卫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安全。
从这些作用中可以看到,户口登记条例是我们国家在行政管理上的一项重要措施。它是服务于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并和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相关联的。
二、对于条例草案的具体内容,有几点需要解释:
第一、户口登记条例草案的各项制度,都是遵循着适应国家建设,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原则制定的。这些制度概括起来,就是: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和变更更正等七项登记。其中,常住人口登记,主要是掌握固定居住人口的基本状况,而其他六项登记,则是掌握人口的增减和变动情况。这些项目是一个统一的整体,缺少了任何一项,都不能掌握人口的全貌,都不能满足国家和人民的要求。因此,这些制度都是必需的,无论城市和农村,原则上都是适用的。
但是,为了照顾农村目前交通不便,户口工作基础较差等情况,在第四、第八、第十三、第十五等四条中,都特别作了一些规定。对农村户口登记的要求,比城市要低一些,手续更简便一些。如像:农村目前只实行常住人口登记和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项变动登记,不实行暂住人口登记;迁入申报的时限,城市定为三天以内,而农村则定为十天以内;死亡申报的时限,城市是在葬前,农村是在一个月以内;城市以户为单位设户口簿,而农村则以合作社为单位设户口簿。
对于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登记,也根据实际情况,在第三条中作了专门的规定,要求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这样办好处很多:一是职工、社员登记户口方便;二是各单位的人事、行政工作可以随时了解人口变动情况;三是便于合作社制定计划、组织生产或者进行收益分配;四是便于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管理。
从条例草案的内容和手续上都可以说明,既满足国家建设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又照顾到便利群众,这是我们户口登记制度的一个特点。
第二、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流入城市的问题。
在第十条第二款中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为什么要这样办呢?就当前情况来说,因为近几年来,农村人口盲目流入城市的现象比较严重,而有些机关、企业单位,也没有认真执行紧缩城市人口的方针,甚至私自招工,随便写信向农村索要户口证明;有些单位对于从农村盲目流入城市没有户口的人员,不仅不积极协助政府动员还乡,反而利用机关、企业的某些便利,让其长期居住。这样就更加助长了这种混乱情形的严重性,给城市的各项建设计划和正常的生活秩序带来了许多困难,使得有些城市的交通、住房、供应、就业、上学等等问题,都出现了一定的紧张局面。同时,由于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外流,也影响农业生产建设的开展,对于发展农业生产不利,也就对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不利。
从长远情况看,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方针,是在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基础上,发展工业和发展农业同时并举。无论工业生产和农业生产,都必需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划和计划进行。因此,城市和农村的劳动力,都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进行统一的有计划的安排,既不能让城市劳动力盲目增加,也不能让农村劳动力盲目外流。而且,我国当前情况是城市劳动力已经过多,农村生产则有很大潜力,可以容纳大量劳动力。因此政府正在动员干部和大、中、小学毕业学生下乡上山,这就更不难了解要制止农业人口盲目外流的必要。
此外,盲目流入城市的农村人口,因为找不到职业,生活就会发生困难,有些人就会流浪街头,少数人甚至会被坏分子所勾引,进行偷窃、诈骗等犯罪活动,破坏城市社会秩序。
由此可见,适当地解决农村人口盲目流入城市的问题,不仅是国家的需要,也是广大人民的要求。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最近针对这种情况,发出了“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指示中要求“进行严格户口管理”,以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因此,在户口登记条例中对于这个问题作相应的规定,是完全必要的。当然,要制止农村人口盲目流入城市,主要还是要依靠党和政府的各项工作,特别是要做好群众工作,依靠多数人来劝说少数人,才能完全达到目的。但是,健全的户口登记工作,也是一个必要的条件。
第三、适当控制迁往边防地区的户口问题。在第十条第三款中规定:“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这是因为,我国很长一部分边防地区是我们国防的门户,为了维持这些地区的社会治安,保卫国防前哨的安全,对于迁入的人口经过一定的批准手续,是必要的。
第四、公民因私事外出、暂住的问题。在第十六条中规定:“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这个规定,对于广大人民正常的外出、暂住是没有任何约束的。因为从实际情况来看,公民因探亲、访友、治病、旅行等外出、暂住所需要的时间,一般的说三个月是足够的。如果需要延长外出、暂住时间,只要向户口登记机关讲明理由,就可以延长;合乎迁移条件愿意迁移的,也可以办理迁移手续。路途遥远的,旅途中的时间还可以不计算在三个月以内。这个规定对于少数不务正业,游手好闲,利用外出、暂住长期流浪在外,不事生产,扰乱社会秩序的分子来说,确是一种约束。但是对于这种人加以约束,是完全应该的,因为这样做,才能使他们在生产岗位定居下来,这对于保证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以及改造他们本人,都是完全必要的。
第五、第十四条规定:“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他们中间的一些人,利用户口迁移,逃避监督改造,或者从事犯罪活动。这样做,不仅对社会治安有利,就是对这些人的改造也有好处。
三、条例草案中某些带有约束性的规定,同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是否有抵触呢?
应该说是没有抵触的。
我在前面已经说过,我们的户口登记制度,就其具体作用来说,不仅是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而且也是直接保护广大人民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就其根本目的来说,它就是为我国人民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创造一个幸福的美好的前途而服务的。因此,它不但不会同广大人民的自由有抵触,而且是保护广大人民的自由的。
大家都知道,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统筹兼顾,适当安排,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方针。无论是发展国民经济,或者是改善人民的生活,都是按照国家统一的计划进行的,都必须从全国人民的利益出发。毛主席指示我们说:“我们作计划、办事、想问题,都要从我国有六亿人口这一点出发,千万不要忘记这一点”。户口登记条例草案正是根据这一方针,来考虑加强和健全户口管理工作的。条例草案中某些带有约束性的规定,比如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控制迁往边防地区的户口,以及公民外出、暂住时间的规定等,也都是根据国家的统筹安排的方针,为六亿人口着想,对六亿人口负责,来保护广大人民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的。因此,它同广大人民的民主自由是没有抵触的,而且是保护广大人民的民主自由的;它同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是没有抵触的,而且是保护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的。
当然,我们户口登记条例草案中某些带有约束性的规定,对于少数人的只顾自己、不顾国家和集体利益的盲目流动迁徙行为,是有抵触的。但是这种抵触,并不是限制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这是因为宪法所规定的自由,是有领导的自由,不是无政府状态;是广大人民的自由,不是少数人的个人绝对自由。如果允许少数人有个人绝对自由,允许少数人有只顾自己、不顾国家和集体利益的盲目流动迁徙自由,那么,就必然会使得国家统筹安排的方针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计划不能顺利执行,必然会使得广大人民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正常秩序受到损害,其结果必然是妨碍广大人民的自由,也当然会妨碍公民的居住和迁徙的自由。因此,限制少数人这种不合理的盲目流动迁徙“自由”,正是为了保护多数人正当的居住和迁徙自由。而且还应该看到,对于这些少数人来说,也仅仅是限制他们这种盲目流动迁徙的不合理行为,对于他们正当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我们是丝毫也不加以限制的。比如居住农村的公民,只要他们持有城市劳动部门或学校发给的录用、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准予迁入的证明,完全可以迁往城市,不会受到任何限制。同时,对于这些少数人来说,限制他们这种盲目流动迁徙的不合理行为,正是对他们自己有利的。如果纵容他们脱离国家统筹安排,违反广大人民的集体利益,盲目流动迁徙,那就对国家、人民不利,对他们自己也不利。因为只有国家发展了,他们自己才能发展;大家过好日子了,他们自己才能过好日子。试想,一个人如果脱离了国家的安排,违反了集体的利益,自己个人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怎么能够得到真正的保障呢?
由此可见,条例草案中某些带有约束性的规定,同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是完全一致的。我们相信,广大人民根据自己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切身体验,是懂得这个道理的,因而也是会拥护这些措施的。
四、怎样执行这个条例?
户口登记条例同每个人都有密切关系,必须依靠大家的自觉,才能贯彻执行。现在广大群众的觉悟程度和组织程度,已经空前提高,大多数群众已经养成了遵守户口制度的习惯。但是还有少数人,没有遵守或者没有很好遵守这个制度,其中有的是由于不了解这个制度的内容和意义,有的是由于自私自利和懒惰。另外,也还有一些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故意破坏这个制度。因此,在贯彻执行这个条例的时候,必须采取依靠多数、督促少数、防范坏人的方针。应当在人民群众中充分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户口登记工作的意义和各种制度,家喻户晓,人人明白。户口登记机关和户口登记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联系群众,依靠群众,便利群众,并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勤勤恳恳地为群众服务。对于违反户口制度的人的处理,主要还是采取说服教育的办法,只是对于那些构成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才给以适当的处罚,而处罚的目的,也还是为了教育。对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破坏户口制度,进行犯罪活动,必须依法惩办。我们相信,只要坚决地依靠群众,取得广大群众的支持,这个新的户口登记条例,一定能够很好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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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社论

让户口登记工作更进一步为人民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今天公布了。这个条例的公布,对于建设社会主义,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
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的建设,是有计划地进行的。为了使各项计划制订得切合实际,就必须占有全国人口的分布、增减、变动等情况资料。有了人口资料,计划部门才好编制工、农业生产计划,劳动部门才好调配劳动力和安排劳动就业,粮食部门才好贯彻统购统销政策和调拨供给粮食,商业部门才好供应商品和生活资料,文教、卫生部门才好有计划地发展文教、卫生事业,等等。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和健全户口登记工作,把人口资料掌握得更及时、更全面、更准确。户口登记条例的公布正是为了改进这一工作,从而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
户口登记条例也是直接为广大人民服务的。广大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有很多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需要户口登记机关给予证明,予以保护。例如选举、就业、居住、迁徙、求学、结婚、购粮、买布、到外地探亲访友以及查找亲友住址等等,都需要户口登记机关证明身份,办理手续,予以协助,给以保障。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和健全户口登记工作,才能使广大人民的这些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此外,户口登记条例对于进一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也是具有重要作用的。大家知道,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进行破坏活动的特点之一,就是采取各种手段改名换姓,冒名顶替,伪造证件,假报户口,伪装起来。户口登记工作的健全,可以进一步限制和揭露反革命和其他坏分子的伪装活动,更好地保护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安全。
我国户口登记制度的这些作用,充分地反映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它同我国历代反动政权和帝国主义国家的户口制度,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我国历代反动政权的户口制度,都是为地主、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的,都是限制和压迫广大劳动人民的一种工具。他们通过户口制度对人民进行抽丁、纳税、拉夫、派款,镇压人民的爱国运动和革命运动,以维护其反动统治。帝国主义国家的户口制度,不管采取这种形式或者那种形式,也都是为了巩固反动统治,为剥削阶级服务的。而我们的户口制度,则是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一项重要措施。
我国的户口登记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户口登记条例中某些带约束性的规定,也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大家知道,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远大目的,是要建设一个幸福的美满的共产主义社会。但是要想实现这一伟大理想,有关国计民生的许多事情,都必须由国家来统筹安排。户口登记条例就是根据国家“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制定的。条例中某些带约束性的规定,比如制止农村人口盲目流入城市,控制迁往边防地区的户口,以及公民外出、暂住时间的规定等,也都是为了从户口登记制度方面来保证全国人口的变动情况更好地适应国家统筹安排的要求,以使社会主义建设能够按照计划顺利进行,广大人民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因为对那些违背国家统筹安排、妨碍集体利益的少数人的盲目流动迁徙行为如果不加约束,势必使广大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约束这些不合理行为,并不等于限制了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这是因为我们国家的自由,是有纪律的自由,并不是个人绝对自由,并不是无政府状态。而少数人只顾自己、不顾国家和集体利益的盲目流动迁徙行为,正是一种个人绝对自由、不守纪律的表现。如果容许少数人这种个人绝对自由、不守纪律的行为,就必然会打乱国家的统筹安排,侵犯广大人民的集体利益,必然会妨碍了大多数人的自由,也妨碍了大多数人的居住和迁徙自由。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对于这些少数人的约束,也仅仅是约束他们的不合理行为,对于他们正当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我们是丝毫也不加以限制的;而且也只有对他们脱离国家统筹安排、损害广大人民集体利益的不合理行为加以约束,才能使他们正当的居住和迁徙自由得到保障。
应当指出,也还有少数人,由于对户口登记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内容认识不足,或者是由于自私和怠惰,没有遵守或者没有很好地遵守这个制度。特别在国家机关、团体、学校、企业和事业单位中有极少数职工,他们自视特殊,以为户口登记制度只是为一般居民规定的,自己可以例外。这些都给户口登记工作带来了若干困难,使国家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的正常生活受到了一些不良的影响。这些现象,都必须加以纠正。
我们相信,只要全体人民充分认识户口登记条例的内容和意义,自觉地遵守和维护这个条例,只要户口登记机关和户口工作人员密切联系和依靠群众,加强和健全户口登记工作,我们的户口登记条例一定能够很好地贯彻下去,让户口登记工作更进一步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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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广东严厉打击了走私贩
根据群众检举七年多查获案件四万多宗
新华社广州8日电 广州市和附近地区有七十多万人参观了在广州市举办的反走私展览会后,受到了反走私斗争的教育。
在去年11月这个展览会开始展出以来,据有关部门统计,仅广州市居民检举的走私活动即达一千四百多件,还有三百多个有走私贩私行为的人向人民政府坦白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受到宽大处理。
这个展览会是广州、九龙、拱北三个海关联合举办的,已在5日闭幕。
展览会展出的实物、图表等表明,走私行为对我们国家的危害是严重的。在解放以前近百年间,它一直是帝国主义对我国实行经济侵略的一种手段,1948年仅广州一地,纱布、橡胶、纸烟、火柴、电池、五金等行业户,主要因洋货走私和倾销被迫倒闭的就占80%。解放以后,走私活动使国家受到很大损失。据广州、九龙、拱北三个海关1950年到1956年查获的案件统计,走私套汇使国家损失外汇价值港币十六亿元(合人民币六亿八千多万元)。
更严重的是,走私活动被国民党反动派和帝国主义利用作为向我们进行政治破坏的手段。展览会展出了一本国民党特务机关在港澳发行的名叫“还乡返港须知”的刊物,它的内容全是煽动走私、教唆走私方法的。另从展出的实物和揭露的案件中,也可以看到走私活动同国民党反动派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里陈列有走私分子运进的炸药、枪支、密写粉、鸦片、反动书刊、电台,以及企图运出的某些机关内部刊物、电话号码簿等等。
展览会揭露,从事走私活动的人,以反革命分子、地主恶霸、资产阶级不法分子等为最多。一张图表记载:解放后破获的二百四十三个走私集团的四千一百六十二个成员中,反革命分子、地主恶霸、资产阶级不法分子和流氓地痞等占66%以上。展览会展出了几百件走私分子偷运的私货和专门藏匿私货的工具,其中有藏手表和锋钢的罐头、热水瓶、电池、皮鞋,藏钻石的耳环,以生胶原料特制的背心,伪装成缝纫机皮带的导火线,伪装成软糖的炸药,卷藏密写粉的香烟等等,还有伪制的药材、药品和其他冒牌商品。走私分子甚至利用肉体暗藏、吞服等办法偷运。展览会还揭露,也有一些归国华侨和港澳回乡的人因为贪图厚利而违法走私。
展览会以丰富的材料说明,展开反走私斗争已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从1950年到1957年9月底,广东省各地人民群众向政府检举走私的信件达十二万三千五百多件,经人民群众检举而查获的案件共四万一千一百多宗。许多工人、农民、渔民、干部、居民、家庭妇女都因为向走私贩私行为作斗争而获得政府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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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广州破获盗卖文物的走私集团
十七名走私分子和不法商人被依法逮捕
本报特约新华社广州9日电一个盗运我国古代文物的走私集团,最近被广州市公安机关破获,十七名走私分子和不法商人已依法逮捕。
这个走私集团是由香港和广州的一批不法投机商人组成的。他们来往于香港、广州之间,从香港携带钻石、犀角和其他货物进口,通过和广州的不法古玩商人和投机分子进行秘密交易,收购我国古代文物偷运出境。被他们盗卖的文物,仅从海关两年来查获和这些不法商人供认的材料,就有新石器时代的彩陶器,汉、唐时代的铜镜,商代的甲骨文字片,和各朝代的陶、瓷器等。
这些走私分子是十分狡猾的,他们把一些珍贵的文物充作普通器具,或在里面放上咸鱼、烂菜,或者将一些文物放在乱七八糟的杂物行李中,企图混过检查人员。但是,在公安人员和海关人员的严密检查下,这批背叛祖国人民利益的投机分子终于逃不出人民的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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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动员剩余劳动力支援农村
上海市人代会讨论控制人口增长办法
新华社上海电 在5、6日举行的上海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讨论了许建国副市长关于“动员城市剩余劳动力支援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的报告。
代表们根据目前上海劳动力剩余的情况,认为这个措施是完全正确的,有利于上海这个沿海工业基地的充分利用、合理发展;也有利于人民生活的改善。代表们认为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让上海市常住人口逐步控制在七百万左右是完全必要的。代表们在讨论中提出各种控制人口增长的办法,如国家工作人员和广大职工带头动员可以回乡的家属、亲友回乡生产,里弄中推广家务服务小组减少雇用保姆和大力提倡节育、提倡晚婚等等。有些代表还批评至今仍有不少企业不遵守国务院规定,任意到农村去招收工人的违法行为,他们要求有关部门迅速订出具体的有效措施,杜绝这个大漏洞。
到会的六百多个代表还一致通过依法撤销资产阶级右派分子沈志远、钱端升、杨逸棠、江丰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决议,和依法罢免资产阶级右派分子沈志远的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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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黑龙江一万多城市人口返乡生产
本报讯 黑龙江省许多城镇的赋闲人口纷纷报名回乡生产。到12月24日,仅据双城、克山、肇东、龙江、宁安、铁骊、哈尔滨、牡丹江、齐齐哈尔等部分县市的统计,已有一万一千多人。
这些回乡生产和要求下乡参加农业生产的人,有职工家属、干部家属、盲目流入城市的农民和城镇中没有固定职业的赋闲居民。哈尔滨市有十多名市民到省人民委员会人民接待室提出下乡的申请。齐齐哈尔市有些中、小学毕业生要求到农村去参加建设,长期安家立业。牡丹江市爱民办事处北小街民街三十八号居民王宝琳和吕仁凤联名给市长写信,要求下乡参加农业生产。牡丹江市七星办事处积善街居民刘清斌,是复员军人,去年春天从市郊区青梅乡青梅农业社退社搬进城来找工作,一年来只作了二、三个月临时工。这次听到政府号召回乡生产,他觉悟到过去走错了路,马上回乡找了房子。
下乡生产的城镇居民都已得到了妥善安置。肇东县农民为下去的居民想办法找住处,做到人口少的一家住一铺炕,人口多的住一间半房。海山乡中心社不仅借给每户苞米和新打的谷子,还送给每户一车苞米秸子。下乡的城镇居民非常满意,都愉快地参加了生产,有的已经挣了一百多分。
(张维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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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美犯唐奈等会见他们的家属
新华社9日讯 在押的美国犯人唐奈、费克图和雷德蒙今天分别会见了他们的从美国来的亲属。
美犯唐奈的母亲玛丽·唐奈和他的弟弟威廉·唐奈以及美犯费克图的母亲杰茜·费克图今天分别在北京一个监狱里会见了他们。这两名美国犯人的亲属是昨天从广州到达北京的。
美犯雷德蒙的母亲露思·雷德蒙今天在上海一个监狱里会见了他。她是昨天从广州到达上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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