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7月3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
专栏: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
1957年7月2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董必武各位代表:
最近发表的毛泽东主席“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演,是一个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丰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光辉文献。它确切地反映了我国当前的政治生活中一系列根本性的问题,并且清楚地指出了我国六亿人民在建设社会主义社会中如何加强国家各项工作的基本方向。我们国家机关正在根据这一伟大指示的精神来检查和改进我们的工作。
现在我向大会作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今春我曾把一九五六年的工作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过报告,这个报告已作为大会文件发给各位代表,我不再重复。这里我着重把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五七年一月至五月的工作和当前全国审判工作方面的情况向大会报告。
(一)
最高人民法院从今年一月至五月底,共受理上诉、复核等案件三百三十四件,其中刑事案件三百一十七件(反革命案件一百零六件,普通刑事案件二百一十一件),民事案件十七件。这期间共结案三百二十三件,其中刑事案件三百零六件,民事案件十七件。从本院受理案件的情况来看,今年一月至五月比去年同时期稍有增加,但反革命案件则已显著减少。
就全国情况来说,一九五六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刑事、民事案件的总数比一九五五年下降约三分之一,其中显著下降的是刑事案件,反革命案件下降达百分之四十以上。一九五七年第一季度比一九五六年第一季度,民事案件略有上升,而刑事案件仍有下降。这说明,在社会的大变动中,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案件的情况,已有显著的变化。犯罪的现象,在我们国家里,所以表现了减少的趋势,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国家胜利地实现了生产资料私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建设获得巨大的发展,使我国的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民群众生活日益改善和政治觉悟日益增强;同时,这也是历年来对反革命和其他犯罪作斗争取得重大成就的结果。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除处理刑事、民事案件外,还受理大量的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就最高人民法院来说,从今年一月至五月底,即受理了来信申诉六千零六十六件,来访申诉一千二百八十四人次。一九五七年头五个月的申诉比去年一年的还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极为繁重的工作。申诉所以这样多,主要原因还不是由于法院办案质量不高,而是由于申诉与上诉不同,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案件,既没有时间上的限制,也没有审级上的限制。从本院今年办结的部分申诉来看,原判正确、申诉没有理由的占绝大多数;原判不恰当、申诉有理由的,只是很少数。申诉中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申诉人对合理的判决,再三再四地缠讼不休,这不仅与判决的要求稳定性不合,而且妨碍生产。所以目前申诉虽多,不能说这是完全正常的现象。现在有些人对申诉不加分析,认为所有申诉都是合理的,指责法院办案“一团糟”,这是根本不合事实的;至于那种利用申诉制造是非,甚至不惜为真正的反革命分子“申冤”的人,当然是别有用意的。最高人民法院对申诉是重视的,认真处理申诉,是对各级法院实行审判监督的一个重要方法。对于申诉的处理,必须遵照“有错必纠”的原则,既要严肃处理申诉人的合理申诉,同时也须照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切正确的判决和裁定的稳定性,制止那种无理取闹的行为。
(二)
刑事案件的下降,标志着我国犯罪现象的减少,特别是标志着我国国内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已经基本结束,反革命势力已经基本上肃清。但是,决不能由此得出结论,反革命残余和破坏社会秩序的坏分子很快就会完全趋于消灭。如果有这样想法,那是很危险的。同一切犯罪现象作斗争,继续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仍是我们人民法院的头等重要任务。
目前关于反革命分子的情况,正如毛泽东主席指出的:“还有反革命,但是不多了”。我们知道,革命和反革命的斗争仍将相当长期存在。一方面,帝国主义和蒋介石集团目前仍在不断派遣特务、间谍进入大陆,进行破坏活动和颠复活动,并且企图利用我们人民内部的某些矛盾来制造骚乱。另一方面,国内少数残余反革命分子、少数漏网的反动会道门头子和其他反动分子还没有死心,他们仍在利用各种机会进行造谣、凶杀,甚至组织暴乱。同时,在原来的剥削阶级分子中,也还有人伺机进行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活动。我们各级人民法院,对此如果有任何放松警惕,麻痹大意,那将是政治上的严重错误!
关于那些偷窃、诈骗、奸淫妇女和流氓集团等犯罪活动,就目前情况来说,在不少城市,特别是一些新建、扩建的工业城市,仍然比较严重。这些犯罪分子中,有些是还没有完全肃清的恶习甚深的旧社会渣滓;还有许多是受剥削阶级思想严重影响的腐化堕落分子。他们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妨害社会主义建设,人民群众对他们非常愤恨,必须予以有效的制裁。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于今年五月发出了“关于城市中当前几类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示”,责成有关法院依据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上述犯罪分子给以法律制裁,继续同这类犯罪作严肃的斗争。
目前在农村中,抢劫、盗窃、奸淫妇女、杀人、放火等犯罪现象,有的地方亦时有发生,严重危害着农村社会治安和群众利益。对于这些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予以严肃的法律制裁。目前农村中较为普遍存在的,是贪污、偷窃、打架、哄闹以及侵犯人权等现象,但是,其中除少数是属于犯罪行为外,绝大多数是情节轻微而不能作为犯罪来看待的。我们必须认识,目前存在着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以及其他矛盾;特别是由于目前农业生产合作社一般是新建的,还不很巩固,社的财务制度和经营管理方面还有不少缺点,而有些农民的落后自私观念也还相当严重存在,所以在合作社内部也存在着不少矛盾。许多问题,主要即是由于这些矛盾的存在而发生,并且一般是属于人民内部的是非问题和错误、缺点的改正问题。因此,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必须采取慎重态度,分别不同情况,除对那些真正构成犯罪行为的,必须予以法律制裁外,一般应该是采取说服教育的办法加以克服,而不应该片面地强调惩罚的办法,即实行惩办主义。
在今年春季一个短时期内,曾有些法院把人民内部问题当作敌我问题来处理,或者在人民内部问题上,又误用惩罚办法来处理有些不构成犯罪的事件。例如,有的对带头要求合作社清算账目而引起的群众哄闹,认定为“聚众骚乱,破坏农业合作社”而论罪科刑;有的把说牢骚话、要求退社的行为,同破坏行为混为一谈;有的对一些轻微殴打吵闹和一般群众性的迷信等行为,以简单的逮捕惩罚的手段来代替应有的艰苦的说服教育工作。这种作法,常常容易造成脱离群众和扩大人民内部矛盾的后果。上述情况,经发现后,我们已唤起各地人民法院注意和纠正。另一方面,也有些法院对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甚至对应该法办的反革命分子,也片面强调教育,而不追究法律责任。这种现象,自然也是应当纠正的。
(三)
由于我国的社会面貌已经有了巨大的改变,因此,在我们人民法院所审理的许多民事案件的性质内容上,也同上述许多刑事案件一样,发生了新的变化。拿民事案件中占多数的婚姻关系的案件来说,如果说过去主要的是属于反抗封建性的婚姻关系问题,那末现在除了还有大量的束缚男女婚姻自由的问题外,同时,草率结婚轻率离婚的婚姻关系问题,在不少地区已逐渐有所增多。在家庭关系问题上,目前在农村中,由于以土地为基础的扶养关系变为以劳动为基础的扶养关系,因而不扶养老人的家庭纠纷也较前增多。再拿一般财产关系的案件来说,如果说过去很多是属于私与私和有些公与私的问题,那末现在由于生产关系的变革,属于公与私和公与公的问题已在增加,而私与私的问题,实际上又有不少是涉及公与私的问题的。在农村中,土地所有权的纠纷已有很大减少,但在合作化以前的土地买卖、出典、抵押、租赁等,由于土地归集体所有而发生的纠纷还不少,其中比较多的是宅地、自留地、伙道等纠纷;合作化以前农民买进生产工具的买价以及农民向银行、信用社所借的贷款,由于入社后而引起的清偿纠纷,也都不少。这些纠纷所要解决的问题,实际上许多不简单是私与私的问题,而是涉及社与社员,或者社与国家的问题。这类问题,在城市中亦是存在的。至于目前城市、农村中的一般合同纠纷,那就更多的是属于公与公的问题。
显然,民事纠纷是人民内部的是非问题,而这些是非问题在法律上就是权利、义务问题。人民法院对这些纠纷的处理,就是要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且用一定的强制手段来保护合法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由于私有制度的逐渐消亡,社会新道德新风气的树立和发展,以及人民群众政治觉悟的日益提高,绝大多数的民事纠纷,甚至引起斗殴伤害而涉及刑事范围的一些纠纷,例如村与村、社与社发生的争夺湖草、柴山、荒地等打闹事件,都不是不可调和的矛盾。因此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案件,应当从加强团结、有利生产的目的出发,遵照政策法律的规定,对可以调解解决的案件,尽可能采取调解的办法来解决;只有对那些必须经过诉讼和审判来解决的,才依法判决。
由此可见,各地基层政权早经设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有的称为人民调处委员会),是处理人民内部一般纠纷的良好的组织形式,它既可以及时地调处很多民事纠纷,减少群众的讼累,加强干部同群众的联系,也可以促进群众相互间的团结。目前,某些地方认为农业合作化以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有可无了,这是完全不对的。加强这一组织和工作的领导,并吸收当地一些富有社会经验的公正的有威望的人参加,都是很必须的。
(四)
各位代表: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届第三次会议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法院审判了百万以上的案件,通过这样大量案件的审判,实现了国家付予它的对敌人实行专政和调整人民内部矛盾的职能,这对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保护、发展社会生产力,保卫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继续建立和巩固等方面,都起了巨大的积极作用。这些成绩的取得,是由于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正确领导和监督,同时也与全体司法工作人员的勤劳努力和思想政治水平、业务能力的不断提高分不开的。
但是,必须指出,我们的工作中还有不少缺点和错误,这主要表现在,对刑事案件的处理,有些法院由于对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划分不清,对某些犯罪行为和一般的是非问题划分不清,因而错判案件和用压服方法的情况,还时有发生;同时,对于有些应该法办的犯罪分子,错误地以为是人民内部矛盾,而不给予惩办的右的倾向,也是存在着的。对民事案件的处理,不少地方也有处理不当的现象。至于办案的粗枝大叶和拖拉不及时的作风,在有些法院和有些审判人员中间,也还没有清除。这些缺点和错误,都是必须彻底纠正的。
自中共中央号召党员整风后,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共党员即开始整风的学习。在这期间,本院的非党同事和院外关心我们司法工作的朋友们,对我党领导的司法工作提出了不少的意见。这些意见中,正确的部分,有些我们立即采纳,已经改进或正在改进我们的工作;有些因牵涉面广,正在考虑采纳后如何实行。意见中也有我们认为不正确的部分,拟再加讨论。现在有些右派分子,骨子里不赞成社会主义,不赞成人民民主专政,不赞成共产党领导,他们在帮助共产党整风的幌子下,实际是向党进攻。他们反对肃反,恶意攻击肃反的方法不好,不承认肃反的成绩。他们这种荒谬的论调,周恩来总理在他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已经给予了明确的批驳,我不再多说了。这里,我要指出,现在有些右派分子,对于我们过去进行的司法改革也是反对的。他们认为司法改革是对旧司法人员“一棍子打死”的办法,而且认为现在司法工作搞得不好,就是由于过去错误地搞了司法改革,因此他们现在要“招魂”,就是要把那些过去的旧司法人员的“魂”招回来,让他们“上台”。人所共知,司法改革的成绩是巨大的,它是我们建国初期,从政治上、组织上和思想上纯洁各级司法机关的重大措施。应当说,正由于过去进行了司法改革,我们的人民司法建设和司法工作,才能取得现在的重大成就。可以设想,没有那样一次司法改革,我们的司法工作要想使它符合于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需要是不可能的。与此同时,有人批评我们,审判员不应该都用党员,他们这样说是有意歪曲事实,为右派分子所谓“党天下”和“清一色”的理论找根据;也还有人故意标榜过去旧司法人员的所谓业务能力,而批评我们审判员不懂业务,他们否定我们审判人员在工作与学习中不断提高自己业务水平的事实。总之,这些论调,是与反对党的领导和所谓“外行不能领导内行”的等等错误言论起共鸣的,我们必须予以彻底的驳斥。
因此,认真学习毛泽东主席“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演,认真开展整风运动和在政治上、思想上反右派的斗争,是当前各级人民法院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只有切实遵照毛主席“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演的精神,通过整风运动,大力纠正缺点、错误,同时彻底驳斥右派分子的反动言论,才能进一步改进法院工作,使它更加适应今后社会主义建设蓬勃发展的需要。
各位代表:在去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部分代表提出的有关法院工作的两个提案,和根据视察结果提出的意见,我们都已分别研究办理。这对改进法院工作给予了很大的帮助。今年各位代表还要继续视察,希望对法院工作更多提出批评,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将表示热烈的欢迎。(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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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1957年6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 彭真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工作。
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闭幕到现在已经一年了。在这个期间,常务委员会共召开了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决议案三十七项,听取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共十九次,通过任免案六百零八起。
在国际事务方面,常务委员会在第四十四次会议上决定了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的全权代表。在第四十五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支持苏联最高苏维埃向各国议会呼吁裁军的决议。在第四十九次会议上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的提请,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文化合作协定。在第五十次会议上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的提请,通过关于批准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的决定;通过关于批准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的决定;通过关于批准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的决定;通过关于批准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的决定。在第五十一次会议上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的提请,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在第五十三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全权代表的决议。在第六十八次会议上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的提请,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保健合作协定。为了增进我国人民同各国人民的友谊,常务委员会同许多国家的议会建立和发展了彼此之间的联系。宋庆龄副委员长应邀于一九五六年八月十三日至八月二十三日访问了印度尼西亚。常务委员会在第四十七次会议上听取了宋庆龄副委员长所做的访问印度尼西亚的报告。常务委员会应邀组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于一九五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到一九五七年二月一日先后访问了苏联、捷克斯洛伐克、罗马尼亚、保加利亚、阿尔巴尼亚、南斯拉夫,并且在第五十四次会议上听取了代表团团长彭真副委员长所做的访问报告。常务委员会先后接待了应邀来我国访问的巴西众议院议员、芬兰议会代表团、印度尼西亚国会沙多诺议长、印度尼西亚国会代表团、比利时国会代表团、印度国会代表团、缅甸国会民族院萧恢塔议长、罗马尼亚大国民议会代表团、阿尔巴尼亚人民议会代表团、巴基斯坦议会代表团、印度尼西亚制宪议会韦洛坡议长等。此外,常务委员会还先后接见了访问我国的日本、英国、荷兰、老挝、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希腊、意大利、叙利亚、尼泊尔、土耳其、捷克斯洛伐克、西班牙、马格里勃、锡兰、比利时、奥大利亚等国的议员和其他外宾。
在制定法令工作方面,常务委员会在第五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宽大处理和安置城市残余反革命分子的决定;通过了关于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决定。在第五十二次会议上制定了一九五七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在第七十六次会议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通过了关于增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自留地的决定。此外,常务委员会法律室、研究室继续进行了起草刑法和民法的准备工作。法律室草拟的刑法草案初稿,已经多次征求中央和地方有关机关的意见反复做了修改,并且已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案委员会审议修改过了。现在发给各位代表征求意见。请各位代表在八月十五日以前将意见连同草案初稿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并且请各位代表考虑,可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和其他各方面所提的意见加以审查修改,作为草案公布试行,并且继续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以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起草民法的准备工作,研究室已经拟出大部分初稿,现在正在继续向中央和地方有关机关征求意见。
在民族工作方面,常务委员会在第四十三次会议上批准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批准了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批准了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批准了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在第四十七次会议上批准了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组织简则。在第七十四次会议上批准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批准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批准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批准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批准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批准了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此外,民族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了历史、经济、语言、考古、艺术等方面的专家和研究人员,对蒙古族、藏族、维吾尔族、僮族、彝族、苗族、瑶族、黎族、景颇族、佧佤族、傈僳族、达呼尔族、索伦族、鄂伦春族的社会历史和其它许多方面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民族委员会先后同来京的十七个少数民族参观团进行了座谈,并且把座谈中提出的问题和意见提交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参考。
在听取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方面,常务委员会在第四十四次会议上听取了内务部谢觉哉部长关于一九五六年的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报告;听取了水利部李葆华副部长关于一九五六年防汛情况的报告。在第四十五次会议上听取了国务院陈毅副总理所做的中央代表团访问西藏的总结报告。在第四十六次会议上听取了国务院周恩来总理关于苏伊士运河问题的报告。在第四十八次会议上听取了高等教育部杨秀峰部长关于一九五六年高等学校招生情况和学生学习情况的报告。在第五十次会议上听取了国务院周恩来总理兼外交部长关于外交问题的报告。在第五十二次会议上听取了国务院副总理兼财政部长李先念关于一九五六年国家预算调整和预计执行情况的报告。在第五十六次会议上听取了高等教育部杨秀峰部长关于高等教育工作的报告。在第五十七次会议上听取了教育部董纯才副部长关于教育工作的报告。在第五十八次会议上听取了水利部傅作义部长关于我国水利建设情况的报告。在第五十九次会议上听取了农业部刘瑞龙副部长关于农业生产工作的报告。在第六十次会议上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张志让副院长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在第六十一次会议上听取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张鼎丞检察长关于一九五六年检察工作情况和一九五七年工作意见的报告。在第六十二次会议上听取了公安部周兴副部长关于一九五六年公安工作总结和一九五七年公安工作的意见的报告。在第六十三次会议上听取了司法部史良部长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报告。常务委员会在第六十四次、六十五次会议上讨论了高等教育部、教育部、水利部、农业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工作报告。在第六十六次会议上听取了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薄一波关于一九五七年度国民经济计划的说明,在第六十七次会议上听取了国务院副总理兼财政部长李先念关于一九五六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一九五七年国家预算安排的说明,并且在第七十一次、七十二次会议上进行了讨论。在第七十三次会议上听取了国务院周恩来总理关于广西省一九五六年因灾饿死人问题给有关失职人员处分的报告。在第七十四次会议上听取了外交部姬鹏飞副部长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给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的报告。
常务委员会在第五十一次会议上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的提请,决定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采购部;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机械工业部。在第六十八次会议上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的提请,批准国务院撤销出国工人管理局。
在任免国家工作人员方面,经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的有十六起,经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免职的有六起,经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有十八起,经常务委员会免职的有一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有五百一十一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免职的有五十六起。
在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方面,常务委员会在第七十四次会议上审议了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请授予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勋章的名单,通过了关于授予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勋章的决议。
常务委员会在第五十五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处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交由常务委员会研究办理或者研究的三个提案的决议。
常务委员会在第五十一次会议上讨论了一九五六年下半年代表视察工作的有关事项,在第五十五次会议上讨论了一九五七年上半年代表视察工作的问题。一九五六年下半年代表视察工作后,常务委员会共收到代表的视察报告一百五十四件,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已经将代表视察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参考。
在过去的一年当中,常务委员会共收到代表来信一百一十三件,其中除报告自己的工作和询问情况的以外,需要由有关部门处理的九十四件,已经有六十八件处理完毕。
在过去的一年当中,常务委员会共收到人民来信一万四千二百一十五件,接见人民来访三千零六十四次。人民来信、来访中检举国家机关干部违法乱纪和官僚主义的有四千四百八十一件,不服法院判决的有一千五百一十三件,对国家建设工作提出建议或者批评的有一千一百八十五件,反映工作情况的有一千四百三十件,要求解答有关法律、法令问题的有五百零三件,要求就业的有三千零四十三件,要求救济和帮助解决就学、治病等问题的有五千一百零四件,检举反革命分子的有二十件。这些来信、来访中的问题大部分是交由中央各主管部门或者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处理的,一部分是由代表在视察工作中经过检查,交由当地有关部门处理的,一部分是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协同有关部门处理的。
以上是常务委员会一年来的主要工作情况,各项决议案和任免案已经印发给各位代表,请予审查。(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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