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7月2日人民日报 第4版

第4版()
专栏:

关于一九五六年以来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1957年7月1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鼎丞各位代表:
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报告一九五六年以来检察工作的情况,请予审查。
一九五六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主要是:继续深入地进行了肃清反革命分子和惩治其他犯罪分子的斗争,对于一九五五年以来的肃反案件进行了检查,完成了对在押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的侦查起诉工作,并且改进和发展了检察业务。现在分别报告如下:
一、一年多来的肃反斗争情况
在一九五五年底和一九五六年初,由于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国内政治形势发生了根本变化,由于一九五五年肃反斗争的巨大胜利,反革命分子内部愈益明显地表现出分化和瓦解的趋势。根据这一情况,中共中央在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中规定了宽大处理农村中残余反革命分子的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了关于宽大处理和安置城市残余反革命分子的决定。由此,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地开展了政治攻势,号召一切反革命分子投案自首,并且对于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子、刑满释放的分子和被管制的分子,进行了规划入社和安置就业的工作。
一年多来各级检察机关和司法各部门贯彻执行党和政府上述方针政策,取得了肃反斗争新的胜利。
首先,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深入地开展政治攻势的结果,全国有十九万余名反革命分子投案自首,其中有罪恶严重、民愤很大的历史反革命分子,有解放后多次进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并且有不少长期潜伏下来和从国外派遣进来的特务间谍分子。在机关内部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中,也有很多是在宽大政策感召下坦白交代的,其中有些是隐藏在高级机关和要害部门中的反革命分子。目前反革命分子这种分化瓦解的情况,还在继续发展。
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对残余反革命开展政治攻势中,执行了对于投案自首分子的宽大政策,对于罪行轻微、或者仅有一般历史罪恶没有现行破坏活动的投案自首的分子,一般不予追究;对于按其罪行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但系真诚坦白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免予刑罚的分子,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对于坦白自首但罪恶严重仍需判刑的,也在起诉时建议法院从宽判刑。根据二十一个省、市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统计,在一九五六年,经检察机关作出免予起诉决定的共一万八千四百余人。
其次,一年多来对于反革命分子以及地主富农分子的改造工作,收到了更大的成效。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对于在城市和农村中原来的反革命分子以及地主富农分子分别规划加入合作社或安置就业,有些并依法改变了他们的反革命身份或地主富农成份。据统计,在老解放区,原来的反革命分子、地主富农分子成为正式社员的一般占百分之五十左右,候补社员占百分之四十左右,监督生产的占百分之十左右。在后解放区成为正式社员的占百分之二十左右,候补社员占百分之六十左右,监督生产的占百分之二十左右。在城市中,对于宽大处理和安置残余反革命分子也做了许多工作。据辽宁、河南、江苏等地区的统计,共宽大处理了在城市中的残余反革命分子一万八千一百六十六人,其中安置就业的一万三千八百四十二人,占百分之七十六。在对犯人的劳动改造工作方面,由于监狱和劳改机关进一步加强了政治教育和人道主义待遇的感化,也收到了更好的效果。一九五六年有相当一批服刑期满和在劳改中表现良好的分子,从监狱和劳改场所释放出来,得到了正当的社会职业。这样,就把一大批原来对社会起消极作用的人,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同时,各级人民检察院本着“有反必肃”的方针,继续逮捕起诉了一批过去有罪恶和民愤而拒不投案的反革命分子,进行现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和敌人派遣进来的特务间谍分子,以及经过处理后仍不悔改、又继续进行破坏活动的分子。例如,国民党“中委会第二组”派遣进来的特务分子刘立,曾多次刺探我军事情报,报告给蒋帮的特务机关,并于一九五六年五月一日晚,用定时炸弹破坏了广州深圳车站以北的一段铁路。这个罪大恶极的特务分子,在案件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即被我公安机关逮捕归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已判处了该犯死刑。一九五七年六月一日夜,山东省馆陶县三区发生了一件重大的反革命凶杀案:主犯申孟春是一个当过汉奸、有血债、逃亡十余年的反革命分子,一九五七年二月潜回本地,于六月一日夜伙同其他几个反革命分子将我馆陶县三区浮渡乡乡长、中共乡总支委员申林台一家九口人,杀死七口,杀伤一口,行凶后并散发反动布告。这伙穷凶极恶的反革命杀人犯,也没有能够逃脱人民的法网,在案件发生后的七十二小时内就被破获。十分明显,对于这样一些反革命分子给予严厉镇压是十分必要的。
一九五六年,在肃清暗藏在机关内部反革命分子的斗争方面,也取得了重大胜利,继续查出了一批隐藏较深、罪恶很大的重要历史反革命分子和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的特务分子。例如,甘肃省查出了混入兰州市工人电影院的反革命分子芦秉林,他原是盛世才统治新疆时的伪监狱官,亲手杀害了中共党员陈潭秋、毛泽民、林基路等同志。江西省余干县航运站查出的反革命分子章光亮,是一个有四十六条人命血债的外逃反革命分子,解放后曾五次改名换姓逃避我公安机关的追捕,在这次肃反运动中,才被群众查出。广州铁路机务段查出了特务分子江赛荣,他于一九五○年即参加了蒋帮特务组织,曾先后发展四人当特务,并向特务机关报告我军运情况十余次。从这些事例不难看出,肃清暗藏在机关内部的反革命分子,对于纯洁革命组织、巩固人民政权、保卫社会主义事业,是有多么重要的意义。
一九五六年的内部肃反斗争,由于领导机关和群众有了更多的经验,由于专门机关和群众运动有了更加密切的配合,因而肃反斗争进行得更加健康,错误越少了。
一年多来的肃反斗争证明,在社会主义革命基本胜利和反革命分子的主要力量已经肃清的情况下,对残余反革命分子进一步实行宽大政策是正确的。但是应该认识,今天的政策只适合于今天的情况,如果以今天的政策去衡量过去的问题,认为我们过去对反革命分子采取的镇压措施是错了,或者说在过去就应当实行像现在这样更为宽大的政策,从而否定过去肃反斗争的成绩和方针政策的正确性,这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在过去一个时期内,党和国家的任务是解放生产力和建立新的生产关系,必须发动群众直接行动来完成革命的任务。当时,残余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十分猖狂,党和国家采取坚决镇压的措施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就是在当时,党和国家的肃反政策也是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在一九五六年以后,国内的政治形势发生了根本变化,我们国家的根本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在新的生产关系下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党和国家的政策当然有必要相应地加以改变。由此可见,党和国家对反革命分子的政策是根据不同时期的斗争形势和任务以及反革命活动的情况来决定的,过去的政策适合于过去的情况,今天的政策适合于今天的情况。
现在,虽然反革命分子的主要力量已经肃清,残余反革命分子的数量更加减少了,但是,国内阶级斗争还没有结束,还有少数更加坚决和狡猾的反革命分子在作垂死的挣扎,美帝国主义和蒋介石集团还在不断地派遣特务间谍进行破坏活动,而且今后还可能出现一些新的反革命分子。因此敌我矛盾虽已降到次要地位,但是敌我矛盾还是长期存在的,我们决不能放松警惕和懈怠斗志。
二、对一九五五年以来的肃反案件的检查工作
一九五六年二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指示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一九五五年肃反斗争所逮捕和起诉的案件进行认真复查。一九五六年七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会同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公安部、中央司法部召开了全国各省(市)公安厅(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联席会议,决定对一九五五年以来的肃反案件进行一次普遍检查。会后各地检察机关均协同有关部门组织了专门力量进行检查工作,中央和各省市的司法机关,都组织了工作组深入县、市进行指导。检查的结果有力地证明了在一九五五年社会主义革命高潮的尖锐阶级斗争中,开展大规模的肃反斗争是完全必要的,指导肃反斗争的方针政策是正确的,司法各部门在执行国家的法律和肃反的方针政策上是严肃认真的,肃反运动基本上是健康的,所取得的成绩是巨大的。
一九五五年以来肃反斗争中所逮捕和判处的反革命分子,绝大多数是拒不登记坦白、有罪恶、有民愤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和进行现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对于这些反革命分子给予应得的惩罚乃是完全必要的,而且绝大多数案件是办理得正确的。
在这里,我举两个地方的例子来说明。
例如,北京市自一九五五年一月至一九五六年上半年逮捕的反革命犯,经过逐案检查证明,其中百分之九十五点九七是捕得正确的;错捕的占百分之一点二九,有罪恶但按政策可以不捕的占百分之二点七四。在捕得正确的反革命犯中:历史上有人命血债的反革命分子占百分之二十三点零七,解放前有搜集情报、镇压学生运动、瓦解革命组织等各种罪行罪该逮捕的反革命分子占百分之八点五五,有抓捕、拷打革命工作人员和抢劫、勒索财物、奸淫妇女等罪恶的反革命分子占百分之二十八点四九,组织反革命武装、进行反攻倒算和利用反动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占百分之二十点一,特务间谍及进行各种现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占百分之十九点七九。
再以河北省通县为例。经过该县司法各部门前后六次进行复查,证明该县从一九五五年一月至一九五六年六月逮捕的反革命分子中,有百分之九十五点七一是捕得正确的,错捕的占百分之一点四八,有罪恶但按照政策可以免予追究的占百分之二点八一。在应当逮捕的反革命分子中:历史上有人命血债的反革命分子占百分之四十点一四,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反动道首占百分之二十三点二四,实行反攻倒算的不法地主分子占百分之九点八六,抗拒登记并进行潜伏活动的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占百分之十二点六七,有建立反革命组织、进行反革命造谣破坏等现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占百分之八点四五,犯有其他罪行的反革命分子占百分之五点六四。这些反革命分子中有些所犯的罪行是极为严重的,他们在解放前共杀害了我干部、群众八十三名,抓捕群众一百五十人,倒算和抢劫农民的粮食十八万二千余斤,并且其中有些坚决与人民为敌的反革命分子在解放后继续进行各种反革命活动。
仅从上述两个地方的情况即可表明,在一九五五年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的时期,开展肃反斗争严厉镇压反革命的破坏活动,是完全必要的。
在几年来肃反运动胜利的基础上,经过一九五五年肃反斗争又一次给予敌人以沉重的打击,反革命的残余势力已经基本上肃清了。一九五六年反革命案件较一九五五年下降了百分之四十二点七,其他刑事案件下降了百分之五十二点八,社会秩序更加安定了。肃反斗争的胜利,有力地保证了我国社会主义革命事业的顺利发展。
但是,在肃反斗争中也发生过一些缺点和错误。一方面是发生了一些错捕、错判的案件,捕了一些虽有一定的罪恶但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不必再加以追究的人,也错捕、错判了个别无辜的好人。另一方面,在肃反斗争中还漏掉了一些反革命分子,发生了一些该捕不捕、该判不判和重罪轻判的现象。在一九五六年实行更为宽大的政策精神以后,有些地方片面强调从宽,对于一些罪恶严重、应当逮捕法办的反革命分子也不予追究或判刑过轻。在机关内部肃反斗争中,也有比较严重的漏掉反革命分子和处理偏轻的现象。例如,云南省临沧专区在肃反运动结束后,又复查出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二十二名。黑龙江省绥化县在复查中查出了该县食品公司经理是一个日本特务,并有七条人命血债。福建省莆田县查出一个叛变分子赖金繁,曾将我特委书记等四个同志骗至家中,报告敌人捕去杀害,而对这样一个罪恶严重的反革命分子,却只判了二年管制。在检查肃反工作中,一般的是较多地注意了查错,而较少地注意查漏,这是一种右的偏向,是应当加以纠正的。
发生上述两方面缺点错误的原因,除了由于在某些司法工作人员中存在着官僚主义、主观主义的作风,对于情况掌握不够准确,调查研究工作做得不够,政策界限交代不够清楚外,主要的是由于在少数地方和某些单位未能认真正确地贯彻执行群众肃反的路线,没有充分地把群众发动起来,因而就不能够彻底地孤立和揭露反革命分子,造成运动的夹生现象,漏掉了一些应当依法惩处的反革命分子。也有少数地方和单位在群众发动起来之后,未能及时加强对运动的领导,将群众性的清查、检举同专门机关的工作很好地结合起来,以致在斗争中发生了一些粗糙现象,搞错了一些好人。对于这些应当避免和可以避免而没有完全避免的缺点和错误,是应当引为教训的。但是,另一方面,这些缺点和错误的发生也有一定的客观方面的原因。因为肃反斗争是解决敌我矛盾的尖锐的复杂的阶级斗争,反革命分子又是阴险狡猾的,有些反革命分子在确凿的罪证面前仍拒不坦白,因而激起了群众的义愤,发生了一些过火的现象。
此外,在检查中还发现了某些案件的处理上有拖延和积压的现象,影响了对犯罪分子的及时追究和惩罚,其中有个别被错捕的也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在肃反斗争的紧张时期,个别地方也发生了某些不注意遵守法律程序的缺点和错误。
以上所说的缺点和错误,是在肃反运动中所发生的一些个别的、局部的现象,它和肃反斗争的伟大成绩比较起来,虽然是很次要的,但都是必须认真纠正的。对于这些缺点和错误,我们本着“有错必纠”的方针,凡是一经发现,就严肃认真地进行纠正。有的在后来的检查中,陆续地作了纠正和处理,或者正在纠正和处理。我们的处理原则是:凡是被错斗、错捕、错判的好人,原来在什么范围内弄错的,就在什么范围内宣布平反、恢复名誉,并进行妥善安置。对于那些曾经加入过反革命组织,同反革命组织有过关系,同反革命分子有过政治关系或者平素有反革命言论的人,经过审查也给他们作出公正的结论。应当指出,在运动中对这些人进行清查或者斗争,都是有一定的根据的。另一方面,对于漏掉了的反革命分子,则仍必须继续追查究办;重罪轻判的和轻罪重判的,依照法律程序予以改判。 
在检查肃反工作中,注意了防止和克服对缺点错误认识不足和夸大缺点错误这两种片面性的态度,坚持从团结和教育干部出发的精神,启发干部自觉地检查和认识工作中的缺点错误,而不对干部和积极分子泼冷水。因而这次检查工作是进行得健康的,既纠正了缺点错误,又保护了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并且提高了干部的政策水平和法制观念,改进了工作制度和作风。但并不是说,经过这次检查所有问题都已经解决了,肃反斗争中的错、漏案件以及其他的缺点和错误,还可能有未被发现的,或者虽然已经发现纠正,但处理得还不够好的,因此今后继续深入进行检查仍是必要的。
三、关于惩治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
由于我们国家实行了一系列的社会改革的结果,由于国家为全体人民实行统筹安排的政策,由于人民群众的政治觉悟和道德水平的提高,加以结合着历次的肃反斗争打击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刑事惯犯,社会上的刑事案件已经逐渐下降,一九五六年刑事案件下降的情况更为显著。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惯偷、惯盗、流氓等刑事惯犯还未完全肃清,由于资产阶级堕落腐化思想的影响,同时,由于我们在过去这一时期中对刑事犯罪分子有打击不力的右的偏向,因而目前的刑事犯罪案件还有一定的数量,而且在某些地方某些时候仍然是比较严重的。目前刑事案件数量较大的是盗窃案件,其中有很多是属于轻微的盗窃案件,重大盗窃案件只是少数,但它的危害是严重的。在某些大中城市中尤其是某些新建和扩建的城市中,有少数未受到惩处和经过处理仍不悔改的流氓分子不事生产,为非作歹,招摇撞骗,污辱奸淫妇女,并唆使、引诱少年儿童犯罪,扰乱社会秩序,引起了群众的愤懑。在资本主义工商业公私合营完成以后,不法资本家经济犯罪案件大大减少了,但是仍有少数不法私方人员利用各种机会和合营企业管理制度上一时尚不完备的空隙,进行盗窃企业财产的活动;一九五六年下半年,在国家开放了一部分自由市场以后,少数不法资本家投机倒把的活动又有所滋长。如青岛市在一九五六年发生不法资本家经济犯罪案件四十件,其中在第四季度发生的就有十七件,一九五七年第一季度又发生了三十三件。此外,由于某些工作人员沾染了资产阶级的享乐腐化思想,由于企业和合作社组织中还存在着某些组织不纯的现象,因而在企业和合作社中的贪污现象也时有发现,但其中比较大的贪污案件是极少数的,大多数还是属于轻微的贪污行为。
根据上述情况,各级人民检察院除对残余反革命分子进行斗争外,还协同有关部门加强了同其他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依法惩治了盗窃、诈骗、强奸、凶杀等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例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从一九五六年至一九五七年第一季度批准逮捕的各种刑事犯罪分子中,盗窃犯占百分之五十九点六九,强奸犯占百分之九点四七,诈骗犯占百分之八点零七,凶杀、纵火、放毒犯占百分之三点三九,其他刑事犯占百分之十九点三八。同时,各级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对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和侵犯人权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根据一九五六年的不完全统计,检察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中贪污公共财产的案件占百分之四十一,妨害社会经济秩序的案件占百分之十点八,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占百分之三十七点六,其他案件占百分之十点六。
司法机关惩治刑事犯罪的斗争,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对于巩固社会治安,保护国家和公共财产,保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起了积极的作用。例如,包头市由于基本建设的迅速发展,在城市中混入了一些敌对阶级分子和流氓分子,因而该市的刑事犯罪活动曾经一度比较严重。有些流氓分子甚至在白天就闯进职工宿舍强奸职工家属,引起一些工人极大不满。该市在一九五七年一月惩治了一批刑事犯罪分子,并广泛地进行了遵守法律和共产主义道德的宣传教育后,二月份发生的刑事案件较一月降低了百分之四十二,社会秩序大为改善,广大群众表示满意,群众防范犯罪的积极性和共产主义道德风气,普遍有所提高。福建省晋江县人民检察院侦查处理了该县池店乡光明高级农业合作社出纳李文宜贪污社款三百余元一案。在处理该案之前,社员生产情绪低落,有四十五户社员闹退社,社员不愿向合作社投资;处理了这个案件之后,社员生产情绪提高了,把合作社当作大家庭,在十六天中社员向社投资四千八百元,原来闹退社的社员不退了,出工率也显著提高。湖南省各地人民检察院在一九五七年一、二两个月内,经侦查属实逮捕了投机倒把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五十九人。其中长沙市不法资本家徐兆魁、肖桂福一贯不服从国家市场管理,一九五六年九月自由市场开放以后,该二犯又纠合其他不法分子八人跨行跨业进行黑市投机买卖,乘国家统一掌握的建筑材料铁钉、铅丝供应紧张之际,分赴该省的醴陵、衡阳、益阳和广西省的桂林、全县,及江西省的萍乡、宜春等二十三个县、市,冒充合作社和国营基建单位的工作人员大量套购铁钉、铅丝等物,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管理。这个案件经过检察机关起诉和法院公开审判后,不少有违法行为的商人向政府坦白了自己的违法行为,长沙市工商局进一步加强了对市场的管理,建立了市场管理委员会,并对各个行业进行了全面的检查。
各级检察机关在惩治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中,贯彻执行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于盗窃、流氓犯罪活动,着重打击那些作恶多端的惯偷、惯盗,恶习甚深的流氓犯罪分子,以及教唆和组织犯罪活动的分子;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行为,主要是由治安部门给以适当的行政处罚,或者给以批评教育,以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对于少数因沾染了不良习气而犯了某些罪行的青少年,除了某些犯罪情节严重的以外,主要是通过家庭和学校加以管教,一般地不采取司法惩罚的方法去处理。对于企业,尤其是农业合作社中的贪污现象,着重是处理那些贪污数量较大、情节恶劣的分子,对于偶尔的小量贪污行为,主要是由本单位、本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讨,退出赃款,并根据情况给以必要的纪律处分。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中,着重是惩处那些投机倒把、大量套购物资、扰乱市场的不法分子,对于小商小贩和某些落后农民的一般商业投机行为,也主要是由有关部门通过说服教育和加强市场管理的方法加以解决。事实证明,采取这样的处理方针是正确的。
但是,由于有些地方对于刑事惯犯斗争不力,处分过轻,以致未能在劳改期间真正加以改造,因此在刑事惯犯的犯罪案件中,经过惩罚后又重新犯罪的刑事惯犯占了不少的数目。例如,北京、天津两市在一九五六年一月至十一月捕获的一百五十五名刑事惯犯中,释放后又重新犯罪的一百二十七名,占百分之八十二。上海市一九五六年第三季度捕获的七十二名刑事惯犯中,有三十四名是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的惯犯。由此可见,对于惯窃惯盗犯、诈骗犯等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必须给予严厉的惩处,实行较长期的劳动改造,否则,就不能达到彻底改造和逐步肃清这些犯罪分子的目的。
四、检察机关的业务有了很大的改进和发展
随着各级检察机构的逐步普遍建立,到一九五六年,各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全部担负起审查批准逮捕人犯工作和审查起诉工作。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一般的都做到了逐案地认真审查核对材料,鉴别证据,有的还进行了实地调查,然后依照法律政策,分别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的质量较前有所提高。在审判监督工作方面,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出庭支持公诉的工作,比过去有了进展,但是整个说来,这一工作还远远落后于实际的需要。在过去,由于大部分地区的检察机构尚不健全,只能选择一些有教育意义或案情重大的案件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还有相当多的案件没有派员出庭。一九五六年以来,随着检察机构的加强,我们已有计划地加强了出庭支持公诉的工作。目前不少地区(如北京、天津、上海、安徽、湖南等)出庭的案件数已达到交付审判案件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并且有不少县、市已做到全部出庭。各地人民检察院在一九五六年通过审查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和处理不服法院判决的申诉,发现法院判决不当的案件,按照上诉程序和监督程序提出抗议的共有二千七百件,在法院已处理的一千四百件中,决定改判或撤销原判发还更审的一千一百五十九件。在监督刑事判决的执行方面,除对于死刑案件的执行,一般都已派员亲临刑场进行监督外,不少地方还检查了缓期执行、管制、假释等案件的执行情况,并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同时,对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和决定不起诉有错误的案件,有不少经过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和控告后得到了纠正。如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在一九五七年一至四月审查下级公安机关控告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有错误的案件六十三件,其中有二十一件撤销了不批准逮捕的错误决定。一九五六年,法院在审理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中,有百分之七点七二的案件认为起诉不当,裁定不交付审判。这样就发挥了相互制约和法定的监督作用,提高了办案的质量。
在监所劳改监督工作方面,各级人民检察院结合对肃反工作的检查,协同有关部门对全国各地监所、劳改机关进行了普遍检查,有的地方已经建立了定期检查的制度。检查的结果证明,各级监所劳改机关基本上贯彻执行了“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在各种困难情况下,进行了繁重的工作,在改造罪犯成为新人和组织犯人进行劳动生产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由于有些监所、劳改单位对于国家关于狱政和劳改工作的方针政策缺乏完整的了解,曾一度发生偏重于劳动生产、忽视对犯人进行教育改造的偏向。少数劳改单位还曾发生过打骂犯人、压制犯人申诉和逾期不放等违法现象。针对上述缺点和错误,在检查工作中,着重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首先严格纠正了在管理犯人上的违法措施和非人道待遇现象,改善了管理制度,改善了犯人的生活条件和劳动条件,加强对犯人的政治教育和文化教育,增加了医疗设备,改进了环境卫生。其次,审查处理了犯人申诉的案件,平反了一些错案,并纠正了一些不应释放而释放犯人的现象。有些地方并协同监所、劳改管理机关研究改进了处理犯人不服判决的申诉工作,防止积压犯人申诉的现象。再次,会同公安机关和法院对于一些改造较好或已失去活动能力的老、弱、病、残犯,采取提前释放和保外执行的方法进行了清理。据吉林、广东、甘肃、上海等四个省、市的统计,清理了一万零二百零一名犯人,其中提前释放八百九十七名,保释一百九十七名,假释一千八百六十名,保外就医四千零二十七名,保外执行三千二百二十名。同时在检查中,也发现和处理了一些在押犯人重新犯罪的案件,惩治了在押犯人的不法活动。
在经过普遍地深入地检查监所、劳改工作之后,推动监所劳改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对犯人的政治教育和贯彻执行了惩罚管制与革命人道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在改造犯人和组织犯人生产上都收到了更好的效果,监所、劳改的工作有了显著的进步。例如云南省沾益县看守所经过检查并改善了管理制度后,有十三名犯人坦白了过去没有讲过的罪行,经查证有十二名犯人的坦白属实。天津市玛钢劳改工厂的犯人,在该市召开了犯人积极分子代表会议后,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可以采纳的有五十五件,为国家节约了不少资金。这种事例是很多的。但是在检查后,在有些地方又发生了片面地理解人道主义待遇,放松对犯人的管理,不适当地提高犯人生活的另一种偏向,并且在有些地方释放了一些不应该释放的犯人,他们在释放后仍然为非作歹,危害社会治安。这些现象虽然已经作了纠正,但却是值得今后继续注意的。
此外,各级人民检察院在一般法律监督和处理人民申诉方面都做了不少的工作。
上述检察工作的情况表明,各级检察机关的业务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已经能够基本上担负起国家赋予它的职能了。同时还表明,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司法各部门之间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制度已经建立起来了,司法干部遵守革命法制依法办事的作风加强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不仅在革命实践中起了巩固专政和保护人民民主的巨大作用,而且从实践中证明了它较之任何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制具有无比的优越性。
五、关于处理在押日本战争犯罪分子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中共中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于一九五六年全部完成了对在押日本战争犯罪分子侦查起诉和免予起诉的工作。根据侦查的结果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对一千零六十二名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分别作出了起诉和免予起诉的决定,其中起诉审判的四十五名,决定免予起诉而宽大释放的一千零十七名。
对于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的侦查工作,是做得比较充分和细致的,取得了确凿的罪证。同时,对在押战争犯罪分子进行了反对战争、维护和平的教育,实施了革命人道主义待遇。在侦查结束后,还组织他们到我国大中城市参观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成就。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和人道主义待遇的感化之下,所有在押战争犯罪分子都供认了自己的罪行,被判刑的战争犯罪分子在法庭审判中和判决后都表示了悔罪,愿意在服刑期间努力改造自己,重新做人,被宽大释放的战争犯罪分子纷纷表示了反对侵略战争、争取和平的愿望和决心。在回到日本后,他们中间许多人积极参加了和平运动,通过各种集会和报刊揭发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罪行,忏悔自己的罪恶,感谢我国人民的人道待遇和宽大处理,称赞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住在东京的从我国释放回日本的战争犯罪分子曾经参加了禁止原子弹、氢弹的世界大会,并以“战犯小组”的名义向大会发出了反对使用原子武器和氢武器的电报,受到大会的热烈欢迎。我们也收到了许多战争犯罪分子和战争犯罪分子家属的来信,在信中表示感谢我国的人道主义待遇和宽大处理。以上这些情况充分说明,我国处理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的政策是完全正确的。
一年多来,检察工作能够取得上述的成绩,是由于党中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正确领导,由于有关部门的配合和群众的支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政协委员在视察工作中给予我们许多有益的批评和帮助,推动了各地检察工作的改进。但是,在我们的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少的缺点和错误,这主要是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和主观主义的作风。
现在,国内大规模的群众性的阶级斗争已经基本结束,人民内部矛盾开始上升到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要地位,但是阶级斗争并未完全结束,同反革命分子的斗争,同一切反抗社会主义改造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的斗争,同各种违法犯罪分子的斗争,仍然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因此,今后各级检察机关必须继续贯彻“有反必肃”的方针和镇压同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彻底肃清一切反革命分子,并且更有成效地改造一切可能改造的反革命分子,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实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惩治侵犯国家和人民的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保护国家财产和公共财产,保护人民的利益,安定社会秩序。同时,加强与一切违反国家法制的行为作斗争,支持人民群众对于侵犯人民权利的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申诉,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提高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
为了更好地完成检察机关的任务,我们已在检察机关内部开展整风运动,学习毛泽东主席“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指示,检查和克服存在于人民检察机关工作中的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和主观主义作风,学会正确地区别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学会正确地运用法律调节人民内部的矛盾。批判和克服检察业务建设中的教条主义思想和旧法观点,总结几年来检察工作的经验,健全我国的检察制度。
毛主席在今年二月二十七日召开的最高国务会议扩大会议上指示,在中央由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常委会主持,在地方由省、市人民委员会和政协委员会主持,对肃反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总结经验,发扬正气,打击歪风。我们热烈地拥护这一指示,并且已经责成各级检察机关本着“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精神,对这次检察工作采取积极负责的态度,完成这一重要任务。
各位代表,人民检察机关的工作中是有缺点和错误的,而且这些缺点和错误又往往是与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上的缺点有关的。因此,我们诚恳地希望各位代表从各方面批评我们的工作,监督我们的工作,以便我们更好地在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正确领导下,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做好检察工作,完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付托给我们的任务。(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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