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5月4日人民日报 第7版

第7版()
专栏:

关于建立僮族自治区问题的一些看法和意见
李维汉
我现在就建立僮族自治区问题提供一些看法和意见。这些看法和意见,是以往在广西省党内外讨论和协商中提到过的,现在加以综合,提供大家进行进一步讨论和协商的参考。
一、从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谈起
为了便于说明问题,先从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几个问题谈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人民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行了中国共产党所主张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现在,正式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已经有两个自治区,三十个自治州,五十个自治县。建立了自治地方的已经有三十一个少数民族,共约二千二百多万人口,占全国有条件建立自治地方的、聚居的少数民族人口的90%左右。人民政府还在继续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使有条件建立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聚居区都建成自治地方。
民族区域自治是少数民族应当享有的权利。这就是说,各少数民族应当有权管理本民族的地方性的事务。历史上,由于民族压迫,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的权利被剥夺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就是要把这种权利交还给少数民族人民。这是我国人民民主革命在国内民族关系上必须完成的历史任务。由于各少数民族的发展情况不同,不可能在一个短时间内都把自治地方建立起来,但是,现在这个伟大的历史任务快要全部完成了。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人民民主制度下民族平等的主要标志。民族压迫制度废除以后,民族平等在政治上的主要内容,就是各少数民族对于本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性的事务实行当家作主。有人认为民族压迫已经废除,各民族已经平等了,就不再需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种看法是不对的。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主要标志之一,它使每一个少数民族愿意同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结成民族大家庭,是各民族自愿联合成为一个统一国家的政治基础。帮助各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便能更加发扬他们的爱国主义精神。
所以我们经常说,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解决这个问题的钥匙。
七年来的经验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受到了各少数民族普遍的和热诚的欢迎。大部分少数民族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先后完成,并且进行了某些建设工作,他们的社会面貌根本改变了,他们的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也多少有一些改善。
(二)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两重性质:一方面,它是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这方面是它的一般性,与普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相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这个方面的性质,是我们大家容易了解和熟习的。但是,还有它的特殊性一方面,它又是一级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的自治权力,与普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不同。对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这后一方面的性质,还有一些汉族干部不大了解,不大熟习;因此容易被忽略,事实上常常有被忽略了的情形。有一些少数民族负责同志批评他们那里的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权利名实不相符,名多实少。确实是有这种情形的,应当切实加以改变。应当使各级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于本自治地方内部的地方性事务,包括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在内,都有权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和人民群众的意愿,在不抵触宪法、不违背国家当前政治方向和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的范围内加以安排。自治地方财政权利的实施还没有适当解决,影响了各项自治权利的实现,这是我们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缺点,这同我们缺乏经验有关。现在有关这项自治权利实施办法的起草正在进行,我们应当尽可能迅速地解决这个问题。对其他方面的自治权利,也需要规定一些实施办法。根据“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条),各级自治地方自治机关除制定自治条例外,还可以制定适合于本地方情况的单行法规;也可以对国家的法律、法令、决议、命令的具体实施制定适合当地民族特点的补充办法以至变通办法。过去,某些民族地区对于婚姻法的实施就是这样做的。但是,宪法颁布以后,各自治州、自治县很少运用这项权利。这需要上级国家机关指导和支持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来实行这项权利。有关的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地方的统一领导,应当充分照顾各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应当充分保障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宪法第七十二条)。如果上级国家机关在实行统一领导的时候,把民族特点和自治权利也“统”掉了,那是不应当的,是错误的。(三)自治地方机关民族化是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本民族当家作主和使自治机关和其他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的重要条件。自治地方机关民族化的内容,除了机关组织形式外,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使用民族语文,一是任用民族干部。
先谈谈干部民族化问题。
七年以来,全国的少数民族干部已经从解放后第一年的一万多人增加到二十万人以上。各民族自治地方在提拔民族干部和实现机关干部民族化方面,已经做出了很大的成绩。今后还要坚持积极培养和适当提拔民族干部的方针。根据几年来的经验,机关干部民族化,必须同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在程度上、速度上和步骤上都要适合于每个自治地方的实际需要和可能,才能解决得好。关于提拔民族干部的速度和步骤,主要应当决定于本民族干部成长的情况。总的说来,方针应当坚定,步骤应当稳重。方针坚定,就是要积极地培养民族干部,从各方面帮助他们成长起来。步骤稳重,就是要有条件地提拔,不要“拔苗助长”。当然,这并不是说应当提拔的干部也不提拔。有些地方在逐步实行干部民族化的过程中,对于比较接近人民群众的机关和一般办公机关,县一级机关和专区一级机关,自治机关和党委机关,先着重前一类机关的安排;在一般干部和领导干部之间,又先着重领导干部的安排。这方面的经验是可以供参考的。至于机关干部民族化的程度,主要应当决定于每个自治地方民族关系的情况,不宜一般地、机械地规定比例。这里的问题是要考虑到境内各民族的人口情况、历史情况和他们的政治权利,在确实保障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能够充分行使自治权利的条件下,要使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干部占有适当的必要的比例。某些自治地方,汉族占境内人口的多数,在这种情况下,机关干部民族化的程度就不宜太高,即不宜比本民族在本区人口总数中所占比例高得太多;太高了,会影响民族团结和整个自治地方的发展。个别情况特殊的自治地方,如果汉族人口特多,政治影响又很大,干部民族化的程度就更要从实际出发,更要注意民族团结和整个自治地方发展的需要,不要偏高。
汉族干部特别汉族干部中的共产党员,对于帮助干部民族化有重大责任。汉族干部应当很好地尊重民族自治权利,很好地帮助民族干部的成长,决不可独断专行,包办代替,强加于人。经验证明,凡是这样作了的地方,那里的民族干部就能够健康地成长起来;反之,民族干部的提拔就不免流于形式主义。
(四)关于使用民族语文的问题。宪法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第七十一条)。必须实行这个规定,自治机关才能够密切接近和联系当地民族的人民群众,便利于很好地为他们服务。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和其他机关工作的汉族干部,一般也应当学会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以便密切同少数民族干部和当地人民群众的联系,为他们服务。对于一些有独立语言而无文字的少数民族说来,创造文字是他们一项很重要的基本建设,在国家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这尤为迫切。一个民族只有语言而无文字,他们的文化发展就要受到很大的不可打破的限制;反之,一旦有了代表本民族语言的文字,就有可能消灭文盲,发展文化,就有可能从兄弟民族方面吸取先进的有益的东西来丰富自己的文化。据一个僮族同志告诉我,僮人群众欢迎僮文比欢迎自治还要热烈,这是可以理解的。
少数民族人民,首先是他们的干部和知识分子,还需要学习汉语汉文。这有两点重要理由。汉族占全国人口的93%以上,使用汉语汉文的人口(包括通用汉语汉文的少数民族在内)占全国人口95%以上,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汉语汉文的使用范围势必继续扩大,而日益成为我国各民族共同使用的工具,学会了它,就更有利于各民族间的交际往来,也有利于少数民族就业、升学以及进行科学研究等等。再则,如同上面说过的,少数民族人民如果掌握了汉语汉文,就更便利于从汉族文化里面吸取一切有益的东西来丰富和发展本民族的文化,更快地提高本民族的文化水平。当然,这决不是说汉语汉文在我国享有什么特权地位,因而可以把学习汉语汉文当作少数民族的义务,可以强迫他们学习。
(五)还有一个问题,需要加以注意和考虑,这就是自治地方的建设计划问题。我以为各个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县在内,可以而且需要根据国家的计划和发展方向,结合本地方本民族的需要和实际可能,制定自己的包括各个方面的远景规划,然后依照远景规划,编造年度计划,逐步加以实现。在国家建设即将进入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大多数少数民族已经基本上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以后,以自治地方为单位制定建设规划的需要和可能,一般已经具备了。少数民族地区的情况比较复杂,存在着许多特殊的问题和特殊的需要,为了便于解决这些问题和适当地满足少数民族的要求,提高少数民族人民参加建设祖国的积极性,由自治地方制定规划是很必要的。领导自治地方的上级党委和政府,已有必要把帮助自治地方制定规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并且尽可能地从各方面给他们以充分支援,使能实行规划,完成计划。但是,却不要去事事干涉和包办。对少数民族的建设事宜,应当指导他们自己去安排,做对了,他们可以学到经验,做错了,他们也可以从中取得教训。采取包办的方式,虽是完全出于帮助少数民族的动机,结果也常常是不好的。
(六)再谈谈批判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问题。大汉族主义是有的,目前主要有三种表现:一是忽视少数民族工作,不关心少数民族的需要;二是无视民族特点和自治权利,要民族地区按照汉族地区的章程办事;三是在同少数民族干部的关系上独断专行,包办代替,或者强加于人、命令行事。地方民族主义也是有的,在不同的民族中,有它的一般性,又有它的特殊性,更需要作具体的分析。目前少数民族中地方民族主义的主要表现是:对消除民族间的隔阂和加强民族间的团结,抱消极态度甚至反对态度;反对进步,保守落后。个别民族地区的地方民族主义特别严重,带有分离主义倾向,上层反动分子利用它作了许多坏事。
大汉族主义是当前主要的危险倾向。
大汉族主义有它的长期的历史根源,很不易消除。汉族在人口比重上和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优势,更易于从本民族内部滋长出大民族沙文主义。大汉族主义常常给地方民族主义以刺激。什么地方存在有某种形式的大汉族主义,往往那里就会存在有同它形影相随的一定形式的地方民族主义。所以,一般地说,我们应当首先和着重地批判大汉族主义。汉族干部应当在反对和纠正大汉族主义方面作出榜样,以影响少数民族干部去反对和纠正他们本民族中的地方民族主义。
但是,无论批判大汉族主义或者批判地方民族主义,都应当经过具体的正确的分析。要区别开是非轻重,不可采取简单否定的办法;还要找出它的原因来(有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等等),指出改正的办法,教育和帮助人们改正,不可只是消极地批评。特别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不可以不分青红皂白,什么都归结为大汉族主义或者地方民族主义,那样,不仅批判不掉它们,反而使大家弄得很糊涂,很紧张,束手束脚,胆怯怕事。例如,对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必须尊重,这是政策,又是法律。但是,可不可以从此得出结论,说我们要帮助少数民族去巩固他们的风俗习惯中那些对本民族有害的成分呢?不可以的。相反,我们还有责任向他们进行适当的宣传工作,帮助他们逐渐地认识到那些有害的成分,自愿地加以改革。某一自治地方,曾经对少数民族的某一种消耗人民财产很大的风习采取行政命令禁止的办法,这当然是不对的,应当批判的。但是,后来进行批判的时候,又采取了简单否定的办法,简单指责为不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自那以后,谁也不敢谈论帮助少数民族改良风俗习惯了。又如,少数民族干部是应当能够代表本民族人民的利益和感情的,如果他们不能充当这种代表,就会失去同本民族人民的联系和在本民族人民中的信任;同时,少数民族干部又应当正确地而不是盲目地代表本民族的利益和感情,要力求不犯地方民族主义错误。要做到这后一点很不容易。这不是讲得出就做得到的事情,需要有经验和学习的时间。有一些少数民族干部表示他们不敢充分自由地反映本民族人民的意见,他们害怕这样做了会被扣上地方民族主义的帽子。我以为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对于民族干部特别是新成长起来的民族干部的要求,应当首先是让他们充分地反映和代表本民族人民的要求、意愿和感情,然后帮助他们进行适当的分析,得出正确的结论。许多汉族干部怕大汉族主义帽子,许多民族干部怕地方民族主义帽子,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具体的分析。若干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在同其他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的关系上,也存在有大民族主义倾向,也要进行具体的分析。
二、建立僮族自治区的两个方案
僮族是我国少数民族中人口最多的一个民族,发展水平也比较高。居住在广西的僮族,约有人口六百五十万。1952年12月,曾经以宜山、百色、邕宁三个专区共四十二个县的地区,建成桂西僮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以后,在1956年改制为自治州。
几年来,这个民族自治地方的工作在许多方面取得了应有的成绩。
但是,从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的情况来看,蒙古、维吾尔族都已经建立自治区,西藏已经建立了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回族也准备建立自治区,僮族必须建立一个省一级的自治地方,才能同他们在祖国大家庭中的地位相适应。僮族对现在的情况不满意,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根据中共中央的倡议,中共广西省委在去年10月开始在党内外酝酿讨论建立僮族自治区的问题。12月下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西省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也把这个问题作为主要议程,进行了讨论。
对于建立僮族自治区,原来设想了好几个方案,其中主要的有两个:一个方案是把广西全省改建为僮族自治区,大家把这称为“合的方案”。另一个方案是把广西划分为两个部分,即保留广西省的建制,管辖现在广西省的东部地区,大体上包括桂林、平乐、容县三个专区和梧州、桂林两个市;另把现在广西省西部僮人为主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划出来建立僮族自治区,管辖的区域大体上包括宜山、百色、邕宁三个专区和南宁、柳州两个市。大家把这后一个方案称为“分的方案”。中共广西省委扩大会议和人民政协广西省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的绝大多数,在经过讨论之后,都赞同合的方案(即把广西全省改建为僮族自治区的方案),并且赞同定名为“广西僮族自治区”。两个方案各有理由,都可以考虑。合的方案涉及的民族关系和阶级关系比较复杂,看起来,比较困难实行;分的方案涉及的关系较为简单,看起来,比较容易实行。如果只是从僮族将来便于行使自治权一点来考虑,可以说分的方案较为简便易行;如果从广西各民族共同向前发展的长远利益来考虑,那就可以看出来,合的方案好处更多,更为适宜。
两个方案都关涉到苗族、瑶族、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都必须认真地征求他们的意见。但是,从两个方案的比较来说,关涉最广最大的却是汉、僮两族,所以在讨论中涉及最多的,是同汉族和僮族有关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现在,我们可以来谈谈已经讨论到的一些比较重要的问题和看法。
(一)汉人比僮人多,是主张分的方案的一个重要理由。广西汉族是比僮族人多(全省总人口一千七百五十九万,其中汉人一千零二十七万,占总人口的58.4%,僮族六百四十九万六千四百,占总人口的36.9%),大约一个半汉人比一个僮人,还不算很多。内蒙古自治区汉人占的比重更大,大约五个汉人比一个蒙古人。我国还有不少的自治州、自治县,那里汉人占的比例要比少数民族大得多。
我国有一部分少数民族人民现在居住在自然条件较差的地区,他们很早以前并不一定是居住在这些地方或者不只是居住在这些地方的,大都是几千年间,其他民族主要是汉族逐渐把他们挤到那种地区里。长期历史造成的这种事实,今天不可能也不应当再恢复原状。但是,我们国家既然成为各民族平等、友好、互助、合作的大家庭,居于优势的汉族就应当尽可能地设法帮助这一部分少数民族人民改变他们所处的孤立的、闭塞的和一时很难有所发展的状态。帮助的方法之一,就是依据当地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参照原来行政区划,适当地划一部分汉族聚居的地区到这一部分少数民族所建立的自治地方,使它成为一个整体,为这些少数民族的发展减少一些限制,增加一些有利条件;同时,尊重汉族人民的民族平等权利,不妨碍他们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发展。建立僮族自治区采取合的方案,虽然和上述这类情况不完全相同,但是各民族间互相帮助共同发展的道理则是一样的。在建立僮族自治区问题采取合的方案,并把它实行好,一定会在全国范围内产生良好的影响。
广西省人口和我国其他各省比较起来就不算多,分为两个单位,两边的人口就更加减少了。如果把人口比例和土地面积结合起来加以考察,就显得合的方案理由更为充分。据初步计算,僮族聚居地区约占全省面积60%,汉族聚居地区约占30%,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约占10%。汉、僮两族聚居地区的面积同他们的人口比例恰成相反的对照。如果把广西分为两个单位,作为广西省的版图,就只占现有面积的30%,就显得特别小。反之,如果把双方的人口和土地面积结合起来,就正是门当户对。广西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一个整体。从水陆交通、经济发展前途等方面看,显然是统一有利,分开不利。
(二)从历史上看,广西自元代建省以来已有六百多年的历史;如果从唐代划岭南道为东西两道的时候算起,就有一千多年的历史。有人考查过,汉人从秦朝开始进入广西,算起来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但是,我们决不可以忘记:汉人是后来进入广西的。决不可以忘记:广西的历史是广西境内汉、僮、苗、瑶、侗等各族人民共同劳动创造出来的,不应当把广西说成只是汉人的历史。更不要忘记:近百年来广西汉、僮和其他民族人民共同奋斗过来的革命历史。太平天国运动是广西汉、僮两族人民发动的,在以后民主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广西汉、僮两族人民和其他少数民族人民都在一起坚持革命斗争。在革命斗争中,汉、僮两族都处于先进地位,互相团结合作,不分彼此。从历史上看,我们可以认为“共同劳动创造,共同革命斗争”,是广西各民族共同的传统。合起来,有利于发扬这个共同的优良传统。合的方案有其悠久的历史基础。
合的方案更符合于民族团结合作的方向。当历史上汉族是统治民族,汉族人民大量移居到少数民族地区的时代,汉族从来没有向僮族提出过建议,让他们分出去实行自治;现在民族关系平等,谁也不统治谁了,正需要汉族帮助僮族实行区域自治的时候,汉族却说要分家,好吗?一位农业合作社主任问得对,他说:“要走社会主义,我们农民都组织合作社,为什么我们广西这个大合作社倒要分家呢?”还有一位侨眷说:“如果分开来,侨居国外的家人一定怀疑国内闹不和。”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了,而社会主义制度正是我国各民族人民进一步结成牢固不可破的团结的基础。我们相信,只要向人民讲明白,他们一定会赞同采取合的方案,在新的基础上保持广西民族大家庭的局面。
(三)从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从广西工业建设的全局着想,分开是不利的。汉族聚居地区,对农业生产说来,是条件较好的地区,但是从工矿业的发展前途说,就会不如僮族地区的条件好。广西的工业资源,据现有资料,主要分布在西部僮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而汉族的人口较多,文化、技术水平较高。这正需要汉族、僮族和其他各民族联合在一个地方行政单位内,各施所长来共同建设社会主义。广西的这种情况,也正是全国的缩影。全国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目前不到四千万,他们居住的土地面积却占全国总面积的五分之三。汉族地区人口众多,少数民族地区地大物博,正好彼此亲密合作,互相帮助,把祖国建成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国家。
有人认为,如果采用合的方案,为了帮助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建设,势必把东部地区的一部分收入用到西部地区,这样,汉人会有意见;如果采用分的方案,就可以由中央直接对西部地区进行财政帮助。据省人民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告诉我,几年来广西西部地区的财政收入逐年有增长,生产潜力又大,今后这种潜力将不断被发掘出来,财政收入会迅速增长,不致造成长期地以东补西的问题。我认为,在一定时期内,从经济和生产比较发达的汉族地区拿出一点物力和财力来帮助少数民族地区,是完全应当的,必须这样做的。而且就广西而论,不论是汉族和僮族,都还有责任和义务在经济上和财力上帮助境内苗、瑶、侗等等兄弟民族。我们切不可忽略了这一点。当然,对于整个僮族自治区的财政权利,中央应当予以适当解决。
目前,全国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收入一般是比较少些。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需要从国家的总收入中(主要是汉族地区的收入)拨出一部分经费,用在少数民族地区。为了各民族都能过渡到社会主义,并且逐步消除各民族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汉族对少数民族提供帮助是必要的。汉族人民应当把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看做自己的光荣的义务。这对汉族来说,还带有向少数民族“还债”的意义,因为汉族在历史上长期处于统治民族的地位,对少数民族是负了债的。当然,这种负债,要由汉族祖先的统治阶级负主要责任。
(四)从汉、僮两族发展水平上看,应当说不是相差很远而是相当接近的。汉、僮两族人民都是劳动勇敢的人民,并且有共同的革命斗争的历史,都有相当程度的社会主义觉悟,现在共同建设着社会主义。由广西各民族中的先进分子建立起来的共产党组织,历来就是统一的,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长期革命斗争过程中,汉、僮民族都锻炼出一批共产主义的骨干,并且都还保留了一些经历过几个革命时期的老干部。僮族只是由于没有自己的文字,就全民族的文化水平说,比汉族的文化水平要低一些,但是,已有许多僮族干部掌握了汉语、汉文。
有人担心如果采用合的方案,汉人文化、教育的发展会受到限制。这是不会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一定要发展自治区内各民族的经济和文化,原来文化水平发展较高的民族还要继续提高,把较高的降低或者停止发展是不对的,而且在事实上也行不通。发展水平较低的民族要向发展水平较高的民族学习,要赶上发展水平较高的民族;发展水平较高的民族要注意帮助和尊重发展水平较低的民族,不可歧视他们。
还有人担心,如果采用合的方案,把广西改建为僮族自治区以后,便会要广西汉族都学习僮族的语言文字,汉人是不会接受的。这是一种过虑。宪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依照这个规定,并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的经验,如果采用合的方案,在自治区内通用的文字应当是僮文和汉文两种,自治区自治机关的正式公文是要使用僮、汉两种文字,自治区自治机关的报纸也用僮、汉两种文字印行。至于汉人地区和专为汉人阅读的印刷品,当然可以单独用汉文印行。专为僮人阅读的印刷品,同样可以单独用僮文印行。汉人学习不学习僮族语言文字,要根据需要和自愿。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有需要学会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以便于密切同当地人民群众的联系。
(五)从以上的比较来看,分的方案也是有理由的,是可以考虑的;但是不如采用合的方案好处更多,道理更充足。因此,我主张采用合的方案。
如果采用合的方案,还有一个名称问题。前面说过,在以往的讨论中,绝大多数人赞同合的方案,并赞同采用“广西僮族自治区”这个名称。但是也有少数人赞成合的方案,却不赞同“广西僮族自治区”这个名称;有的主张叫“广西自治区”,有的主张叫“广西省自治区”,有的主张叫“广西各族自治区”,有的主张叫“南粤自治区”,也有的主张叫“广西僮、汉自治区”的。总起来说,是不同意在自治区的名称上冠上“僮族”二字。我认为,如果关于名称的争论不涉及僮族自治的实质问题,那么,应当承认“广西僮族自治区”是一个名实相符的称呼;反之,如果名称的争论实际上涉及到实质问题,那么,还是回到实质问题来讨论的好。这里所说的实质问题,指的是:第一、僮族要不要成立自治区?第二、全省合起来成立,还是分开来成立?既然是僮族实行区域自治,在名称上就不能不标明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名称。如果僮族不需要成立自治区,当然不发生名称问题;如果采用分的方案也不发生广西僮族自治区的问题。在我们国家内,自治地方的名称,一般是由地区名称、民族名称和行政地位(区、州、县)三个部分组成的。不标明民族名称,就无法知道是那一个民族在实行自治;不标明行政地位,就无法知道是那一级自治地方。不包括地区名称可不可以呢?在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一般是不包括地区名称的。在我国,根据历史和现实的情况,包括了地区名称。一则因为地名是人们叫惯了的,历史很长,当地人民对它有感情,应当照顾。二则我国有许多少数民族分散居住在若干省份内,这种情况也是历史形成的;在大分散、小聚居的情况下,分别在若干不同地区成立的自治地方,如果不加上地名,就不好辨别。所以,根据我国的情况和经验,在以往讨论中所提到的各种名称里面,“广西僮族自治区”是一个通常的、合理的、站得住脚的名称。
有人认为“内蒙古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都是地区的名称而不是民族的名称,并用来作为主张采用“广西省自治区”或者“广西自治区”名称的理由。我认为这个看法是片面的。因为,“内蒙古”和“西藏”是同时代表民族名称和地区名称的。要在名称上援例的话,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名称来辩护“广西僮族自治区”的名称,不是很适合么?
应当承认,在把广西改建为僮族自治区的问题上,广西一千多万汉族人民的民族感情是一个
需要重视的问题。广西的情况和内蒙古不同,内蒙古自治区内汉人虽然多,但是他们居住在那里的时间不及广西汉人居住在广西的时间长,他们在当地的影响也不像广西汉人在广西那样大。各民族都有民族感情,如果不是民族虚无主义者,就不能否认民族感情的存在。所以在我们研究建立僮族自治区问题的时候,主张反复讨论协商,听取各民族各方面的意见和反映,特别强调要注意到广西一千多万汉族人民的意见和反映。这就是为了要适当地照顾民族感情,特别是汉民族的感情。毫无疑义,各民族对于彼此的民族感情,应当互相承认,互相尊重。但是,人们的民族感情不是抽象的,不可能都是一个样子的。民族感情,第一、它因民族不同而互相区别;第二、在有阶级的社会里,在同一民族内部,它带上不同的社会阶级色彩,因阶级不同而有所不同。单纯按民族感情办事是不行的,要把民族感情放在理智指导之下,加以分析并加以适当处理。应当用民族平等合作大家庭的思想,用社会主义的思想,来指导民族感情,使它不致于成为民族主义。汉族,由于人口众多,政治、经济、文化都比较先进,历史上长期占统治地位,今天更应当主动地去了解和照顾少数民族的心理感情。全国如此,在广西也是如此。汉人在谈到僮族自治的时候,不管是实质问题还是名称问题,不仅要看到汉人的民族感情,还要更多地想到僮人的民族感情。
至于僮族的族名问题,有人提出现用的“僮”字读音不确切,意思也不大好,应当改一下。我认为这个意见是值得考虑的。“僮族”在僮语中应当叫什么,可以完全由僮族自己做决定。现在所用的汉文“僮”字,可以适当地改换另一个汉字。曾经有人提出可以把“僮”字换为强壮的“壮”字,这个建议可以供参考。
三、应当妥善处理的几个问题
如果采用合的方案,以下几个问题要作妥善处理。
(一)要使僮族实现名实相符的自治。他们根据宪法应当享有的自治权利必须受到充分的尊重。属于僮族内部的事务,应当由僮族人民根据本民族地区的特点,按照自己的意愿当家作主。在僮族地区和在自治机关工作的汉族干部要认真地帮助僮族人民当家作主,不可以包办代替。
(二)在处理自治区内各民族(包括汉族、僮族、苗族、瑶族、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间的关系方面,要采取“互相尊重、各得其所、互相帮助、共同发展”的方针。各民族应当互不干涉各民族内部事务,互不强加于人。对于僮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都要按照民族平等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作适当安排。应当建立自治地方而还没有建立的,要逐步建立起来。全区性的事务或者涉及到两个以上民族的事务,要由有关方面先行协商,协商好了再作处理和安排。在自治区制定单行法规或者安排全区工作的时候,应当注意当地各民族人民的意见,事前充分协商。
(三)从广西各民族的比例关系来说,自治区的自治机关同时带有联合政府的性质。自治区自治机关,要根据广西民族关系的具体情况,使汉族、僮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干部都占有相当的必要的地位。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可以按照现行选举法的规定,以人口为基础,适当照顾各少数民族。因为各民族人民包括汉族人民的选举权利都应当受到尊重,不这样是不合理的。由于汉人在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大,汉人代表的比重势必也大一些。这样,代表大会在它的工作中就要很好地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来办事,汉族代表要特别注意照顾僮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要求和意见。在处理议案和进行选举的时候,都要预先经过充分协商;属于各民族内部的事务,更要尊重各本民族的意见。
在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的委员中和正职厅、局长以上的职务中,僮族人员应当占到多大的比例,是一个值得慎重处理的问题。根据广西各民族人口的比例、各民族干部的情况以及有关的历史情况,僮族人员在这些职务中所占的比例,可以相当于50%左右;为了更加有利于民族团结,可以考虑稍低于50%。自治机关中其他工作人员的民族成分,以不规定比例为宜,但是必须注意培养和适当安排僮族干部,以及其他少数民族干部。
自治区党委和人民团体的领导机关,也要使僮族人员逐步占有适当的比重。
广西各民族间的人口比例关系,是一个客观存在,而且是长期历史所形成的客观存在,不可能不在广西政治生活上反映出来,并且发生一定的影响。在处理有关的问题上,例如在处理上述各项人事安排的问题上能够适当地顾到这一点,是符合于民族平等原则的,是符合于人民民主原则的,因此是必要的、合理的、有利于民族团结的。
(四)在居住有少数汉族人口的僮族聚居地区,应当注意使汉族人民在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有相当的代表名额,并注意提拔汉族干部参加工作。在居住有少数僮族人口的汉族聚居地区,应当注意使僮族人民在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有相当的代表名额,并注意提拔僮族干部参加工作。在居住有苗、瑶、侗和其他少数民族的汉族和僮族聚居地区,应当特别注意使他们在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有相当的代表,并注意提拔他们的干部。
(五)要在自治区国家机关和其他方面,保持统一战线的现有规模;将来随着各方面事业的发展,还可以适当地扩大统一战线的规模。
(六)对于在自治区工作的汉族干部(包括广西籍和其他省籍的)的作用和成绩要有足够的估计,要继续保持和发扬他们的积极性。对于他们的培养、提拔,要继续按照党和国家的干部政策办事。
(七)可以考虑在将来的自治区自治条例中,就自治区内民族关系的各项重要问题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以便共同遵守。
(八)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建立广西僮族自治区,不仅是全广西人民的一件大事,也是全国人民的一件大事,必须做到既能实现名实相符的僮族自治,又能保证巩固各方面的团结特别是汉、僮民族间的团结。这就需要在各方面进行充分的和反复的协商,在全省人民中进行广泛的宣传,在各民族的干部特别在汉、僮两族的干部中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在领导机关并要做好各种必要的实际准备,不要等到临时赶忙。准备时间可以放长些,自治区可以等到1957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改选的时候成立。争取做到水到渠成,果子熟了再摘,为往后的发展建立良好的开端和基础。
以上,就是我要说的关于建立僮族自治区问题的一些看法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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