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3月14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
专栏:

发挥审判、检察制度上的优良特点
黄绍竑的发言
我先谈一下人民公安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我们去年上半年视察上海、浙江司法报告中所提的问题和意见已获得了满意的处理和答复。某些错误案件得到合法的改正,因案被开除的工人和学生恢复了工作和学籍。我们所提的合理建议被采纳了,不能采纳的也有很好的解释。这就证明了司法工作正以很快的速度改进,也证明了我国人民民主制度的优越性,这是值得我们鼓舞的。我去年下半年视察了广西、广东的检察、审判、公安部分的工作,并且参加了驻京全国人民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视察工作政法组的座谈会,看到了、听到了好的方面一些情况和缺点方面的一些情况。
加强公开审判和辩护制度
我认为要改进这些缺点,最基本的工作是如何发挥我们审判、检察制度上的优良特点。我们有良好的制度,但是有些司法干部还未能彻底地认识和执行,同时也影响了人民方面的认识和不能运用制度上所应有的权利。先就审判方面来说吧,公开审判是法律所规定的,但某些地方某些应公开审判的案件尚没有公开,如有的代表、委员反映广东高要县民事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海南区二十六件错案有二十五件是不公开审理的。这就说明不公开审理是错案发生主要原因之一,对违反法律规定不公开审判的干部,应加教育纠正。另一方面,我还没有听见过被告或人民群众对不公开审判提出抗议或意见。辩护是法律上给予被告的权利,某些干部也尚未很好的认识和执行。我看到过一些公安机关的审讯记录,对被告的抗辩后加了“不坦白认罪”“态度抗拒”“狡辩”的按语;也看到过有些检察员的起诉书里也有 “抗拒”“狡辩”“不坦白认罪”的字样。有些法院对判长期徒刑的案件没有指定辩护律师,这些情况表示了某些干部对辩护制度没有认识、没有执行。广州法律顾问处律师们提出:被告辩护权在什么时候开始行使的问题,在公开审判才能行使呢?在预审庭中或公安、检察机关的审讯庭中是否可以行使呢?是很值得研究的。我认为首先要教育干部不要把被告的抗辩误认为“抗拒”“狡辩”,不要片面地强调“抗拒从严”“坦白从宽”而把辩护制度忽视了。同时也要教育人民实行法律所付与的辩护权利,不要怕辩护就成为“抗拒”而被加重的判刑。律师制度的普遍推行是执行辩护制度的主要环节,并且是司法的分工,可以减少案件,可以使审判更加正确,应该加紧推广。上诉制度的执行比较好,但有些地方尚有缺点,有的代表、委员反映广州市法院对上诉权利的保护不够重视,有变相限制当事人上诉的现象。照我的了解,当事人对上诉的认识也不够,或者是信赖政府处理是完全得当的,即或不得当上级也会纠正的,或者是不信任法律给予的上诉权利的用意,即使上诉也无法伸冤,或者恐上诉成为“抗拒”而被加刑。在这样的情形之下错案是容易发生的。
广西、广东省人民法院对于过去错案的检查是认真的,据说全国各地都由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组织联合办公室进行检查。我认为这个措施是十分好、十分必要的,我举一个例子来证明高级法院的认真检查和前面所说的制度问题。去年7月间我接到一个被告家属来信说她的爱人1955年因肃反问题被押在河北龙关县一年多没有审判,我答复她已将信件转送人大常委会处理。11月她来见我,把人大常委会人民接待室、河北省人民政府、张家口专区、龙关县连我的五封回信给我看,大意都是说:“你的来信收到了,已转某机关处理”,而龙关县的复信说是请示上级处理。她很不满意这种兜圈子的复信,要我想办法,我说可以向人大常委会人民接待室催请快些审理。过了个把月又来信哭诉说:“可能是因为催请,被告被判处八年徒刑,被告明知判词所写的罪行与事实不符,但怕上诉会触怒当地法院而招不测,甘愿在劳改中争取减刑或免刑,同时在长期扣押中受了痛苦,劳改服刑可以解除,因此就不上诉了。”不久又来信说,河北省人民法院撤销龙关县法院原判改为教育释放,她的爱人回来了,她非常感激党和政府。这个例子生动地说明了上级法院的认真监督,也说明了下级法院与上级法院的判决差得很大——从八年徒刑改为教育释放,同时更说明辩护和上诉制度在边远的县里尚有问题,当事人怕辩护、怕上诉,尚不敢运用法律上的权利。如果不是遇到认真实行监督的高级法院的话,就会得不到国家宽大处理,或者是冤沉海底了。
充实干部力量,加强全国检察机构
再谈一谈检察制度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第四两条所付与的职权是非常广泛非常重大的,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关,是人民的耳目。它的编制小,干部弱。广西八百七十五个干部中大学文化程度的二十一人,学过法律的六、七个人。尚不能肩负所有的任务,尤其是对一般监督工作,广西、广东检察长们一致认为干部水平低,对政策措施上的认识不够,还没有很好的成绩。但在这种情形之下有些事件仍然做得很出色,获得人民的信仰和各级政府的重视。如广东人民检察院发现好些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没有依据法律规定开会,向省人民委员会提出了抗议,省人民委员会随即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批准的约百分之五十多一点点,可见审核的认真,大大减少了错捕的现象,同时也看出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工作做得粗糙一些。广西人民检察院抗议的二十六件案子,只有一件能维持原判的,省法院承认抗议的质量很高。桂林市检察院纠正了水电公司未经市政府核准的苛刻罚则——第一次罚十倍,第二次罚二十倍,第三次罚六十倍。全国类似的事件可能还不在少数,是值得注意的。这些事实说明了如果人民检察院的一般监督工作做得好,就能保证法律政策的实施,防止干部的强迫命令、违法乱纪,它的利益是或大或小的面,否则它为害也是或大或小的面。如果刑事犯罪的监督工作做得好,就可制约公安机关和法院,不致发生或少发生错捕错判,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法律上所付予它的职权和工作,都是最基本的居冲要地位的。因此,我希望在目前精简机构人员的运动下,仍然要注意加强全国的检察机构,充实它的干部。我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命一些政治水平更高的人(如同级的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充当检察员,负责一般监督工作。
加强法制的宣传教育,颁布刑法典
我认为要根本上消除错案:一、必须加强法制的宣传教育,我们的报纸和广播电台对这工作做得不够,我建议在报纸上开辟一个法制专栏,广播电台设一个法制节目,作定期的宣传教育。二、错案的看法难有统一的标准,往往有同一案情各地的判决不同,下级法院上级法院的判决不同,各个审判员的判决也有不同。最主要的原因是尚未有完整的刑法。因此,刑法典的颁布就成为各方面的共同要求。
我在南宁、桂林、广州看到相当好的劳改监狱,但在座谈会中有的代表、委员反映某些地方劳改工作做得不好,有虐待和刑满强留不放,或过度劳动的情事,人民来信反映英德劳改农场也有同样的情况。南宁、桂林的拘留所情况远不如劳改监狱好。南宁拘留所几十犯人中就我问过的,就有好几个拘留一年以上没有起诉送法院审判的。有一个反映他的问题基本上早已清楚了,只有一点小问题要向湖南调查,久不答复因而拖了一年多尚未解决。更可以想见县尤其边远的县情形更坏,这些情况必须改进。我并建议应该利用犯人的劳动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监所的基本建设。
在小组座谈会上有的代表、委员反映某些违法乱纪干部仅是批评、检讨了事。有的反映在肃反中某些人受到生产教养处分,没有按照法律手续是违法的;有的解释这是一种行政处分并不违法。我觉得这些不同的看法,都是由于没有刑法和行政方面的惩戒法的原故。因此,除希望刑法早日颁布外,并从速制定行政方面的惩戒法。(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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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及时设法解决他们的出路问题
刘王立明就高小毕业生的升学和青少年的出路问题提出建议
在听了各位首长和委员们的报告、发言以后,我要就“统筹兼顾、适当安排”有关高小毕业生的升学和青少年的出路问题提供一些意见。据说今年暑假以后,因为学校的名额有限,全国将有许多高小、初中和高中毕业生没有地方升学。这个问题曾在部分委员中引起了不同的看法。有的说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有的认为这算不了什么。我个人的看法是:这个问题的确算不得什么,但是我们今天走的是社会主义的道路,而这班行将失学的儿童和没有出路的青少年正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接班人,如果我们不及时设法把问题解决,这个原认为算不了什么的问题,也就会变成严重了。
这个问题如不设法解决,我认为会引起三个不好的后果:
第一,解放以来,由于社会制度变迁的影响,在党的教育下,我国儿童和青少年都是朝气勃勃,热望着将来能参加祖国的建设。他们中间除了少数的思想和行为有比较的严重缺点外,极大多数是用功念书,力求上进的,因此,一旦他们知道了不能升学和没有出路,在心情上,他们将一定会沦于消极、苦闷和不满。
第二,现在还是初春,就有许多家长在为他们的孩子们的升学问题焦虑,如果暑假后他们的孩子们真的不能升学和没有出路,那他们的焦虑将要达到怎么样的程度呢?我想他们不仅会感到失望,而更感痛苦的将是他们掮不起孩子们长期生活的负担。家庭生活受到了影响,父母们的工作效率就会降低,使国家蒙受重大的损失。
第三,社会上游手好闲的人多了,就必然会影响社会的安宁和秩序。就目前来说,公安机关就已发现不少儿童和青少年有偷窃、行骗行为和流氓组织,如果在暑假后大批的儿童和青少年不能好好地安排,那时的情景就可以想像而知了。
为了防止这些不良后果的产生,我们必须很好来解决高小毕业生的升学和青少年的出路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我以为应该分别来处理。初中毕业生,除非他们的家长能另想办法安排者外,不论在城市或乡村,应一律由政府分配到厂、矿、其他企业、手工业合作社、服务性等行业去当学徒和参加农业生产。工作时间要较成年人的缩短,其余的时间,则上业余学校去学习技术理论、政治、时事等教育,而这些业余学校应由有关单位和党、政、工、团共同负责办理。
关于高小毕业生的升学和高中毕业生的出路,我认为这两个问题可以同时解决。解决的办法就是发动不能升学的高中毕业青年,来作高小毕业儿童的老师,同时发动县镇以上的群众,大力地来开办初中程度的文化补习学校。此外,还可以聘请社会里尚未就业的知识分子,来担任学校行政管理工作或补充老师的不足。
这样的安排,有没有困难呢?我的回答是“有”。能不能克服呢?我的回答是“能”。
首先让我们看一看群众能不能发动。下面的例子就可以回答这个问题。抗日期间,我国妇女已开始日多一日地由家庭转向社会谋生。那时为适应这些妇女和她们的孩子们的需要,一些热心的妇女团体和个人,便开始创办了托儿所。解放后,由于党和政府对妇女政策的正确,成千上万的城市妇女和更大数目的农村妇女,都走上了工作岗位。在这个时期,托儿所的需要,也就比以前更大了。为协助妇女获得彻底解放及参加祖国社会主义建设和给予儿童适当的教养,全国妇联发出了号召,透过各级妇联的推动,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个民办托儿所的浪潮,发挥了妇女群众巨大的力量。
据我所知,在成都就有八十多个民办托儿所,重庆一百多个,上海一千多个,全国统计起来,总数总在万数以上。还有许多地区,已做出了计划,在今年年底以前,要把原有的数字增加一倍。这些托儿所带给社会的好处,不仅是妇女能安心工作,幼小儿童得到了适当的教养,大街小巷较为清静及交通方面少出事故,它们还协助政府解决了部分妇女的劳动就业问题。比如说,上海有一千个托儿所,平均一个托儿所雇用三个行政和保教人员,这就解决了三千个妇女的劳动就业问题。各位知道,过去中国妇女没有什么经济力量,解放后,虽有许多妇女走上了工作岗位,但是她们的收入,绝大多数只能维持自己和家人的生活。如果向来财力薄弱的妇女,能够发挥这样大的力量,难道在我们的国家里,就没有别的群众,有同样的热情和服务精神吗?关键就在政府的有关部门能不能发出一个有力的号召,能不能把社会现有的力量,如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热心人士,联合起来,共同推进,能不能使群众认识到办学,是协助政府,培养新生的一代,是一个光荣的政治任务。
师资缺乏是另一个问题,我认为这不应该是一个困难。社会知识分子,跟全国人民一样,有着高度的爱国热情,只要有关部门发出有力的号召,我相信他们一定会热烈地响应,而且在参加教育儿童工作的同时,还能解决本身失业的苦闷。至于青年,那更不应当成为问题。近几年来他们受到祖国无微不至的培养与照顾,这正是他们为祖国效劳的时候,而报国不一定要在战场。他们中间还有许多是党团员,这些党团员应当起带头作用。况且当儿童的老师,是青年们锻炼自己的绝好机会,在温故而知新和对儿童负责的情况下,可以为未来的升学或就业打下一个牢固的基础。
关于如何利用空着的房屋,老师们是否应当给予短期师范训练及怎样来筹办一个文化补习学校这些问题,待将来有机会时再做补充。如果我们要把这个工作担任起来,我们就必须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勤俭办学,解决问题。
最后,我要说我提供这些意见,是满怀着信心和相信群众的力量。解放七年多来,由于毛主席、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我们创造了许多奇迹。在抗美援朝中,我们战败了武器优越的敌人;在交通方面,我们能穿越高山,达到遥远的边疆,把灾害的江河,变成人民的水利;在国际方面,一个号称“东亚病夫”的古国,一跃而成为世界上第一等大国。这些辉煌的成就说明只要大家重视这个问题,只要能动员一切与这有关的力量,慢说这些高小儿童的升学和初中、高中毕业生的出路问题能够胜利获得解决,就是更大的困难,我们也能克服。(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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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俞作柏指出台湾国民党军政人员的新生之路是:
争取迅速为和平解放台湾立功
我这次被邀列席全国政协会议,感到非常光荣,无限的愉快和兴奋。听了毛主席在最高国务会议上的讲话,和周总理、李副总理、陈副主席的报告,使我得到很大的教育和鼓舞,谨表示衷心的拥护。
我自从大陆解放后就逃居香港,因为不愿去台湾过那仰美帝鼻息被侮辱的生活,但同时又由于我过去参加国民党几十年,曾做过不少对人民不起的事,又恐怕不为人民所宽谅,所以几年来都寄居香港,以行医过活。近年来由于祖国在共产党和毛主席的领导下,已建设为一个繁荣富强的新中国,人民过着自由幸福生活的事实所感动,同时又受到周总理屡次对台湾国民党人的伟大号召所感召,乃摒弃顾虑于去年8月毅然决心回到祖国怀抱,和家人团聚,享受天伦之乐。回来后不仅得到人民的宽大,不咎既往,而且还得到党政首长的亲切关怀,让我参加政府机关工作,现在又给我政治上更大的信任,参加这次全国政治协商会议,真使我衷心感激。今后更要尽我余生的一些力量,以报答党和人民,为祖国社会主义事业而努力。
现在请让我在这里谈一谈我个人对于解放台湾问题的一些感想和体会。当全国人民团结一致,满怀信心地进行伟大的社会主义建设,祖国人民都过着自由幸福的生活的时候,而我们的神圣领土台湾还在美帝国主义者的霸占下,台湾八百万同胞还处在水深火热之中,过着被奴役的贫困生活,这是我们所不能忘怀和容忍的。因此,解放台湾不仅是全国人民的神圣任务,而且也是急不容缓的事了。周总理去年在本会第二次会议上已经明确指出:台湾是中国的神圣领土,台湾同胞是中国人民的一部分,解放台湾是我国的内政问题,任何第三者都不能干涉。我们在积极准备用战争方式解放台湾的同时,仍努力争取用和平方式解放台湾。并号召在台湾的国民党军政人员认清大势,主动摆脱美帝国主义者的束缚,归还祖国。同时周总理又郑重宣布对待在台湾国民党军政人员的宽大政策,只要愿走和平解放道路,不管任何人,也不管过去犯过多大罪过,中国人民都将宽大对待,不咎既往。一年来周总理屡经苦口婆心地一再号召在爱国主义旗帜下,团结起来共同解决这个属于我国内政的事务。只要国民党人能够以国家民族利益为重,摆脱美帝的羁绊,国民党和共产党的第三次合作是一定能够实现的。在这次会议上周总理又再次号召说:台湾是中国的领土,台湾的居民,包括一切国民党军政人员在内,都是中国人,解放台湾是中国内政,是中国人自己能够解决的问题。自从我们号召争取和平解放台湾以来,台湾国民党军政人员中愿意促进和平解放的人越来越多,和平解放台湾的可能性越来越大了。但是美国政府最近又策动一批标榜所谓自由中国的分子和所谓台湾独立分子,进行推翻台湾当局的活动,企图把台湾变成檀香山一样的美国属地,其实美国政府这种手段,只能使一切爱国的中国人更加认清美国政府企图奴役中国的真面目。一切有血性的中国人,都应本着爱国一家的精神,团结起来,一致对外,粉碎美帝的阴谋。这是多么伟大,多么恳切的号召。我想稍有良心血性的人,都会深受感动的。
现在美帝又在台湾进行一个“拥美反蒋”运动,扶植一批毫无知耻的亲美分子,提出毁弃国民党的主张来削弱国民党当权派的势力,以加深对台湾的奴役和控制。在这种情势之前,我相信在台湾的国民党军政人员,绝不会熟视无睹的。他们决不甘心忍受美帝的侮辱和摆布的。目前处在美帝策动的“反蒋”政治攻势下,当觉悟到依赖外力维持残局,俯仰由人,被人牺牲的危机就在目前。他们这时又听到周总理又再一次的恳切号召,自当更加痛觉前非,更应了解大势所趋,和美帝国主义者对国民党人的阴险毒辣的手段了。为着实现祖国的统一,为着反抗美帝对台湾的残酷侵略,为着自己的生存和子孙后代的幸福,希望所有在台湾的国民党军政人员迅速采取行动,和全体台湾同胞一起,响应祖国和平解放台湾的号召,争取为和平解放台湾立功,这是他们唯一光明新生的道路。我更热望在台湾过去曾和我共过患难或同过主张的旧朋友们旧同事们,应立即觉悟,当机立断,共策摆脱美帝的羁绊,投靠祖国怀抱,时机已急,莫再迟疑了。
最后,我除表示竭诚拥护周总理和平解放台湾的号召外,更愿在解放台湾的斗争中,贡献出自己的力量,为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而奋斗。(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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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早婚会给青年男女带来什么不好影响?
王宝楹的发言
早婚现象极为普遍
随着全国经济建设的胜利,人民从贫困中解放了出来;在提高了物质文化生活要求的同时,对婚姻恋爱问题一般也要求早些解决。过去有些人由于经济困难不能结婚的,现在只要找到了爱人,结婚就不成问题了。但是最近两三年来在干部与工人群众中,早婚的现象相当普遍,尤其在青年工人多的工厂企业中和妇女干部比较多的医疗卫生机构中更为普遍。据我所熟悉的一个医院内青年妇女干部八十多人中未婚的只占5%,该院自办的护士学校1953年有二十二人毕业,毕业就结婚的有十余人之多。因此在院内造成了一种风气,早结了婚,对象是科长的,便早成了“科长夫人”,对象是支部书记的,便早成为“书记夫人”,认为这是无上的光荣;甚而在她们同学中引以为自豪。所以其余的人大部分也接着在两三年内结了婚,到1956年止二十二人中只有一人尚未结婚,她们多数在十八、九岁结婚,有些要求很急,找到爱人虽未满十八岁,即已经完成了夫妇关系。等一到十八岁立即奉“子女”之命迅速结婚。
1956年农民都加入了合作社,他们增产有了保证,经济状况有了空前的改善,农村青年也急急于早婚。一方面由于老年农民希望儿子早结婚,可以早抱孙子;另一方面早结了婚多一个劳动力。有些合作社的领导人对社员的其他事情不肯贷款,对结婚的就很愿意贷款,因为这样可以充实合作社的工作力量,未满十八足岁的,也勉强的按照旧式计算法凑了十八岁就结婚。从以上这些情况看,在干部、工人、农民中早婚的现象是比较普遍的,国家规定满十八岁才可以结婚,这是结婚的最低年龄,不是不欢迎年龄大些再结婚。
早婚的害处
早婚对各方面有不良影响,据我们所看到的有下列几种情况:
1、早婚对于学习和工作的影响:早结婚,就会早生育;生育早,也就比较生育的多。我们已经针对生育过剩,提倡避孕。生育过剩与早婚有连带关系。生育过早对工作、对学习影响更大。很多青年妇女未结婚前学习劲头很大,定下了学习计划,如何进高中,何时考大学等等。结了婚再生了孩子,就不谈学习了,甚而在本单位的业务学习也不参加了。对工作方面,怀孕七个月即每天工作七小时,分娩时又有将近两个月的产假,产前产后还不作夜班,产后在六个月之内每天给一定的喂奶时间。这一切虽然都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但对工作不能说没有一定的影响。
2、早婚对身体精神发育的影响:身体未发育好的女子结婚后内分泌机能有变动,身体的发育受到阻碍。有许多身体瘦小的妇女,停止了发育,身体长不大;甚而影响到她自己生的孩子,也发育不好。如果代代早婚,可能进一步对种族的发育也起一定的影响。年纪很轻的母亲,她自己还是一个大孩子,缺乏教养孩子的经验和知识,只会“生”不会“养”。因此她们的孩子不论在健康方面,或是教育方面,质量不会高的。
早婚的女子有些未到二十二、三岁已经是三、四个孩子的母亲了。她本人智慧的发育自然因为缺乏学习机会而受阻碍,在思想发育方面也不可能健康。她的精力除了用在工作上以外,不得不拿出大部分来去教养孩子。一个正在青春的少女因此也提早“母性”化了,有些妇女情绪转变为忧郁,也提前衰老了,一个花苞尚未盛开就结了果子,这不是正常生理的发展。
3、早婚可能招致一些社会问题:青年的夫妇经济方面尚不十分充裕,生了孩子增加经济上负担,因此引起许多社会问题是可以想到的。此外由于早婚的妇女容易衰老,可能引起许多男子搞出一些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来,这也是常见的社会问题。
比较适当的结婚年龄
总起来说,过早结婚对各方面有一定的不良影响。但是什么年龄结婚比较适当呢?
世界各国除了印度及一些在热带的国家外,因为他们的青年早熟;在温寒地带的多数国家规定十八、九岁以上才准许结婚,但事实上西洋国家在二十岁以内结婚的极少。他们的习惯男子能独立生活了才结婚。所以一般情况男子在二十八岁以上,女子在二十五岁以上才结婚。我个人的意见按我国的地理气候关系,及我国人民的发育情况,如男女确已发育很好,按宪法规定十八岁结婚是合理的;但一般来看男子在二十五、六岁,女子二十二、三岁结婚比较适当。这当然是片面的看法。其他因素例如经济情况、对学习的影响以及其他社会背景等等,自然也应该考虑在内。我国古来就主张男子三十而婚,女子二十而嫁,也值得我们参考。(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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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华南水上居民需要特别加以照顾
陈序经的发言
福建、广西、广东三省一百五十万水上居民。在封建社会里,他们遭受严重的歧视和虐待;解放以后,生活虽有很多改善,但是经济上文化上仍极为落后。
我想谈谈关于华南的水上居民的一点意见。
我在这里所说的水上居民,是以往所称的“蛋民”或“蛋家”。“蛋”又作“蜒”或作“疍”。他们自己并不喜欣这个名称。他们说:他们原来是叫做“大家”。可是这个名词并没有见于志书。我以为现在若用“旦”字去代替“蛋”字,较为合适。否则,就用“大家”这个名称,似也不见得不妥当。
这种水上居民与钱塘江的九姓渔户,或其他的水上居民,是不同的。现在只在福建、广西、广东才有这种水上居民。他们分布于这三省的河流或沿海各处。其所聚集的地方,多为都市或陆地人烟比较稠密的地方。广州在抗战前,他们的人数达十余万,现在还有约七万。估计这三省至少有一百五十万,尤以广东为最多。由于他们是水居,而且有很多分布于沿海一带,他们是我们的国防的前哨。
从历史上看起来,这种水上居民,在唐以前,并不见得是水居。他们和其他的陆地居民一样的住在陆上。据晋常璩的华阳国志记载,在三国与晋的时代,他们多分布于四川各处以及在贵州一些地方。南北朝时,陆腾要用很大的力量始把他们压制,在唐代,他们是李德裕与高骈的劲敌。
到了宋代,他们才被称为水上居民。为什么他们从陆居而变为水居,还找不出正确的解释。可能是受了汉族的压迫而迁居水上。
关于这种的水上居民的记载较早而较为详细的,是宋代周去非的岭外代答。在这本书里,有一段是叙述这种水上居民的。他说:“以舟为室,视水如陆,浮生江海者,蜒也。”他又说:“凡蜒极贫,衣皆鹑结。得掬米,妻子共之。夫妇居篷下,生子乃猥多,一舟不下十子。儿能自孩,其母以软帛束之背上,荡桨自如。儿能匍匐,则以长绳系其腰,于绳末系短木焉。儿忽堕水,以缘绳汲出之。儿学行,往来篷脊,殊不惊也。能行则已能浮没。蜒舟泊岸,群儿戏沙中,冬夏身无一缕。”
从宋代到解放以前,虽然经过约有千年之久,但这种水上居民的贫苦生活,并没有什么显著的改变,周去非所描写的一切情况与习俗,到今还多少保留着。
在封建社会的时代,他们曾受了重重的压迫。他们受了苛捐杂税以及各色各样特别严重的歧视和虐待。譬如科举考试,不许他们参加。他们结婚时,不准穿着红裙。此外,又如阻止他们上岸居住,这件事连了封建统治者雍正,也为了他们抱不平,因而下令反对。男的被一些人称为“蛋家贼”,女的被一些叫做“咸水妹”——后一名词,无疑的是帝国主义者入侵以后才出现的。
解放以后,党与人民政府对于他们十分关怀,数次派专人去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在土改时期,他们之中,也有的分得土地。同时,在其他方面,作了很多改善他们生活的工作。他们以舟为室,萍踪匪定,难得受教育的机会,乃设立水上学校,或在陆上专为他们开办学校,鼓励他们读书。水上文化船,水上医疗船,主要的都是为着他们而设置的。又介绍他们找职业,生活太困难者,给以救济。同时,又帮助他们建筑房舍、移居陆地。
此外,民族事务委员会还开过会议,讨论他们是否应当为少数民族来看待。根据一些人的意见,他们所聚居的地方,既然往往也是陆地人烟比较稠密的地方,两者长期密切往来,错居杂处,不像其他的好多少数民族,有了集中居住的固定范围,因而不易分为一个自治区域,所以直到现在,他们并不当为少数民族来看待。应该指出,在我们祖国里,好多少数民族中也有一些散居各处,不能按地区去分为自治区域的。
我个人以为从历史上看起来,这种水上居民,没有问题的是一种少数民族。现在他们虽然与陆上居民有了密切的关系,可是事实上,水居与陆居就是一种很显著的基本差别。因此,我觉得若当他们为一种少数民族来看待,似也没有可以非议的理由。
然而更重要的,是从经济与文化的生活来看,他们一千年来,以舟为生,经济极为困难。周去非所说:“凡蜒极贫”这句话,还有很大的现实性。因为贫苦而没有机会去受教育,加以一叶扁舟,今日在这个地方,明日可能在别的地方,或是很远的地方,就是有能力去供给其子女入校的,也有好多困难。贫苦而没有教育,贫苦的情况,是不易改善的。怪不得当党与人民政府号召扫除文盲的时候,广州有些这种水上居民,误会以为凡是文盲者,都要被淘汰了。听了人们说要向他们宣传扫盲时,他们有的骇怕起来,避而不见。直等到工作同志把这个道理说清楚后,他们还是觉得学习文化,对他们自己来说,是存在着极大的困难。
解放以后,他们的生活虽然有了很多的改善,可是从整个来看,还是较为贫穷的人民。而且,从个别的情形来看,有的生活更加困难。比方,自广州过江的轮渡公司成立之后,过江多有电船,过去成千成万靠着载客渡江为活者,大受影响。以往一家五口,每天入息有一元以上者,现在,很多只能得一二角。虽然人民政府尽量设法去救济,可是救济并不是治本的办法。而且,他们是劳动人民,惯于劳动生活,不只不愿坐待照顾,而且觉得这样做法,是可耻的。
我的意见是,当他们为少数民族来处理,应该没有问题。但也应该指出,是否这样去做,还是次要的问题,主要的问题是:因为他们在经济上,在文化上,都极为落后,需要特别加以照顾。如果我们不当他们为少数民族来看待,那么在他们全部或绝大部分尚未迁居陆地而同时他们的经济与文化生活还没有显著的改善之前,为着照顾他们这种特殊情况,应该设立一种机构,专为处理或解决他们的问题,使他们的经济与文化的生活,能得到全面与特殊的照顾,逐渐消灭其落后的现象,更快的能与全国各族人民,一齐走向社会主义的光明大道。
至于具体的机构如何设立和问题如何解决,我觉得应由民族事务委员会与有关方面,加以详细的考虑,然后决定。以上的意见,是否有当,请各委员指正。(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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