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8月8日人民日报 第7版

第7版()
专栏:

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国民收入问题在苏联的讨论
孙耀君
关于社会主义社会中国民收入的本质、国民收入的创造以及其它有关问题,苏联经济学界早在卫国战争以前就有不同的意见;近几年来,尤其是莫·保尔在苏联“经济问题”杂志1954年第十期发表了“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国民收入的几个问题”一文以后,苏联经济学界又就这些问题展开了讨论。现在把这个讨论中所接触到的对于我国学术界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一些问题作一简单的介绍。
第一,社会主义社会的国民收入的本质是什么?社会主义社会的国民收入是不是新创造的价值?
关于这个问题,莫·保尔认为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社会产品才按照价值分为转移的价值和新创造的价值(国民收入),社会主义社会的国民收入则不是新创造的价值,而是本年内社会必要劳动所新创造的那一部分产品。可是,由于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还存在着公有制的两种形式,所以国民收入必须采取货币形态和价值形态来计划和计算。他说:“在我们的经济书刊中,往往说苏联的国民收入是新创造的价值。可不可以像对待资本主义社会的国民收入那样确定社会主义社会的国民收入是新创造的价值呢?我们认为是不可以的。说国民收入是新创造的价值,这仅仅反映了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特点。……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资料实际上没有价值,因而它不能把价值转移到所创造的产品中去。某些经济学家在分析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总产品和国民收入时,使用着恰恰是反映资本主义生产特点的“价值”、“转移的价值”和“新创造的价值”等概念(范畴)。……但是,即使社会主义社会的国民收入不是新创造的价值,在社会主义阶段,在国民经济中尚有两个主要生产部门的条件下,国民收入的生产和利用只能借助于货币形态和价值形态来进行计划和计算。至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民收入到底是什么,他认为是“本年内社会必要劳动所新创造的那一部分产品”(“经济问题”,1954年第10期)。
伏·贝尔金批评了上述意见,认为价值不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所特有的范畴,它也是社会主义生产的范畴之一。而价值则是由转移的价值和新创造的价值所构成的。他指出:“大家知道,价值不仅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范畴,并且一般是所有商品生产的范畴。只要在苏联还有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就发生作用。因此,价值是社会主义生产的范畴之一。为什么在这种情形下价值的组成部分——自生产资料转移的价值和新创造的价值——会是反映资本主义生产的特点呢?只要有价值,它就是由转移的价值和新创造的价值所构成的,这难道不明白吗?……所以,国民收入是代表新创造的价值的那部分社会总产品这一定义,对于社会主义社会也是完全正确的。”(“经济问题”,1956年第5期)此外,德·阿拉赫维尔江也认为,“以价值表现的国民收入,这就是社会新创造出来的价值总额。”(“经济问题”,1954年第2期)
由于在这个基本问题上看法不同,和基本问题直接联系的其他一些问题也就有了不同的意见。例如:莫·保尔认为,在社会生产过程中,一部分产品和收入要损失掉,这就必须在“创造的国民收入”这一指标之外提出“使用的国民收入”这一指标,他指出:“在编制国民收入的利用和分配计划时所掌握的国民收入总额(或所谓使用的国民收入)少于实际创造的国民收入额,这就是说在社会生产过程中要损失一部分产品和收入。因此,为了进一步检查所创造的国民收入额计算的正确性(因为分配的多少决定于创造的多少)并使产品平衡表和收入平衡表相协调,为了确定苏联劳动人民福利增进情况的主要指标,计算‘使用的国民收入’是具有特殊意义的。”(“经济问题”,1954年第10期)伏·贝尔金批评了这种意见,认为这是从社会主义社会的国民收入不是新创造的价值这一错误前提得出的错误论点。他认为只要承认国民收入是新创造的价值,那么,就会知道在国民收入的创造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必要的损耗(如稻谷吹干后分量减轻等)并不会减少国民收入。所以他认为分成两种不同的国民收入指标——创造的国民收入和使用的国民收入是“没有根据的”(“经济问题”,1956年第5期)。
再如:莫·保尔指出,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有的国民收入不是该部门本身创造的,而是其它部门所创造的国民收入通过该部门的产品实现的。所以他认为,“现在不仅有必要为各部门制定已实现的国民收入的计算方法,而且要判定实际创造的国民收入的计算方法。”(“经济问题”,1954年第10期)伏·贝尔金对这一问题则指出,只有从国民收入是新创造的价值、各部门中产品的价格和价值的背离出发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第二,影响社会主义社会的国民收入增长的有哪些因素?社会主义社会的国民收入的增长是不是要按价值和实物量来计算?
在这个问题上,莫·保尔由于根本否认社会主义社会的国民收入是新创造的价值,所以他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国民收入的增长不能按价值和实物量来分别计算,并且反对这样来分析社会主义社会国民收入增长的因素。他指出:“直到现在,许多书刊中还在争论按价值和实物量计算的国民收入增长的因素问题。这种争论的根源就在于非常流行的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国民收入是新创造的价值的概念。只有从这个不正确的概念出发,才可以说什么数字演算不单纯是数字游戏,而是一件有益的事。某些统计学教程就是根据这种演算断定说,影响国民收入‘价值’增长的有两个因素——所用工作时间的增加和物资消耗的节约,影响国民收入实物量增长的有三个因素——所用工作时间的增加、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物资消耗的节约。”至于影响社会主义社会国民收入增长的到底是些什么,他认为有两个因素:“第一,是社会生产的增长,而社会生产的增长是受许多因素影响的,例如物质生产部门工作人员的增加,干部熟练程度的提高,在新技术基础上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社会主义竞赛的扩展和天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等;第二、生产性物资消耗的相对降低。”(“经济问题”,1954年第10期)
伏·贝尔金反对这种看法,他指出,可以而且应该分析按价值和实物量计算的国民收入增长的因素。他并指出莫·保尔提出的影响国民收入增长的因素不妥当,如把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原因只归结为新技术的采用等。伏·贝尔金又提出了他自己的见解,认为影响国民收入价值量和实物量增长的因素:“国民收入价值量完全只决定于一个因素(而不是两个?)——决定于所用社会劳动的数量(同时要注意到劳动的熟练程度,因为复杂的、熟练的劳动在同一时间内比简单的、不熟练的劳动创造更多的价值)。……国民收入实物量的增长有两个因素: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物质生产工作人员的大量增加。”(“经济问题”,1956年第5期)
第三,社会主义社会的国民收入是由哪些经济部门创造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部门和非生产部门怎样划分?
在这个问题上,大家都同意工业、农业、建筑业等是生产部门,是创造国民收入的。发生争论的地方主要在交通运输业和商业这两个部门上。
莫·保尔认为整个交通运输业都属于生产部门,都是创造国民收入的。他说:“有一些经济学家(伏·索保利、阿·彼得罗夫、阿·巴里采夫)认为,不能把全部交通运输业列入生产领域,而要求只把为生产服务的那一部分交通运输业列入物质生产领域,即把客运和所谓非生产性的交通业除外。我们认为这样解决问题是根本不对的。……个人消费用的工业品和旅客运输业、邮电业产品之间的唯一差别,就在于第一种产品在生产过程完了之后应具有实物形态,而第二种产品却不能与生产过程分开,这种产品就是人的旅行过程本身或邮电业的劳务本身。……在交通运输工业中,消费是和生产本身同时发生的,但这并不能说利用运输工具载运旅客就不是物质生产过程了。”(“经济问题”,1954年第10期)
这种意见受到别人的反对,例如伏·贝尔金引述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和列宁在“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中的话来说明不能把旅客运输业列入物质生产领域。他指出:“只有那些运送货物的运输业才和其他物质生产部门相同。旅客运输业只提供劳务,因而属于管理和服务的领域。……把旅客运输业和非生产性的交通业列入物质生产领域就会消除社会产品的生产和劳务的提供之间的界限,并使得物质生产领域和管理与服务领域之间不可能作某种明显的划分。”(“经济问题”1956年第5期)
关于商业是否属于物质生产领域的问题,莫·保尔认为:“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流通领域的本质以及流通费的本质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但这是不是说,苏维埃商业就成了一个物质生产部门呢?当然不是。商品流通领域内的劳动,在苏联也是非生产性的。在苏联,无论是非生产性劳动的必要性或是这种劳动的组织特点,都不能使这种劳动成为生产性的劳动。”(“经济问题”,1954年第10期)
伏·贝尔金则认为纯粹流通费用在苏维埃商业中所占的比重不大,因而不能把社会主义商业部门完全列入非生产部门。他说:“苏联商业的流通费用主要是由对商品所做工作的费用构成的。在苏维埃商业中没有大吹大擂的广告、投机行为、故意的商品毁损以及由于销售不出而形成的特别储存的损耗。马克思把纯粹流通费用规定为由单纯的价值形态变化所产生的费用。在苏联,这种费用的份额是相对地不高的。相应的,和单纯价值形态变化有关的劳动只构成商业中所支付劳动的比较不大的部分。所以,把苏维埃商业完全列入非生产领域是没有任何根据的。”(“经济问题”1956年第五期)
第四,社会主义的国民收入,除了原始分配以外,有没有再分配?
关于这个问题,莫·保尔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国民收入没有再分配,因为“再分配”这一概念反映的是阶级对抗社会、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关系的特点。他说:“从社会主义社会的国民收入分配过程看,毫无必要对已经分配的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但是,直到现在,我们的经济著作在说明国民收入的形成、利用和运动时,还使用着‘再分配’这个概念(范畴)。这里指的是通过财政系统(预算、储蓄银行、国家保险)分配国民收入;这与有对抗性矛盾的阶级社会的‘再分配’这一概念的内容有原则性的区别。我们认为,使用这个术语就歪曲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真正的经济关系。”(“经济问题”,1954年第10期)
德·阿拉赫维尔江主张社会主义社会的国民收入有再分配,他指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再分配就是“已经分配的一部分国民收入的第二次分配,进行这次分配的结果变更了收入的所有者”(“经济问题”,1954年第2期)。同意这种意见的有伏·贝尔金。他批评莫·保尔道:“保尔同志认为国民收入再分配只是对劳动人民剥削的补充手段并且只限于财政系统的再分配机构,这就人为地歪曲了再分配这个概念。……在物质生产领域之外还有管理和服务领域这一点,就决定了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必要性。……此外还有社会主义生产两个部分——国家的和合作社集体农庄的——之间的再分配。……应该指出,苏联的国民收入不仅通过莫·保尔指出的财政系统来进行再分配。国民收入再分配还通过买卖劳务和价格机构来实现。”(“经济问题”,1956年第5期)
同这个问题相联系,产生了社会主义社会中是不是有税收的问题。莫·保尔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中居民向国家缴纳的款项并不是无偿的,不属于“再分配”的范畴,所以不能叫做税收。他说:“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居民向国家缴纳款项是不是就意味着居民把自己的一部分收入无偿地交出去了呢?(交给谁呢?)义务缴款,这是表示社会主义社会的每个成员都负担了一部分全国性的费用,如文化和科学事业费、国家管理费和国防费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这些费用和用于个人需要的费用一样,对劳动人民同样是不可缺少的。……‘周转税’这个不合理的术语是要废除的,但并不是因为周转税不改变所有者,而是因为这笔款项不是税,即不是无偿地征用的一部分收入,不属于‘再分配’的范畴。根据同一理由,我们认为‘居民税’、‘所得税’和‘地方税’这些术语也需要废除。在社会主义经济中,没有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关系,这也就表示没有像在资本主义经济条件下的捐税那样的再分配工具。我们认为这些术语应该改称为各种缴款(“周转缴款”、“农业缴款”、“所得缴款”等等)。”(“经济问题”,1954年第10期)
伏·贝尔金反对这种否认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有任何税收的说法。他认为“周转税”固然从实质上讲不是税,可是“居民税”、“所得税”等却的确是税,因为它们并不偿还给纳税者本人,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工具。他说:“是的,苏联劳动人民用可以获得物质财富的货币资财形式(年金、津贴等),从国家获得到原始收入再分配中相当大的部分。可是得到这些资财的人,难道正是缴纳这些资财的个人和居民集团吗?……试以对独身者和少子女者所征的税为例。难道这种税正是还给缴纳这种税的那些居民吗?说它在某种程度上被利用来付给其它一些居民——多子女者和独身母亲不是更正确些吗?顺便提到,关于莫·保尔所说的再分配的阶级性质,应该指出,虽然通过这种税再分配了一部分国民收入,却并不具有任何阶级倾向性。”(“经济问题”,195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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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广西山洞中的人类化石
裴文中
最近在广西山洞里发见了丰富而重要的人类化石,这是同中国人民把“龙骨”当作一种药材长期地使用分不开的。
“龙骨”就是古代脊椎动物骨胳的化石。大约从二千年以前的汉代起,中国医药学家就使用“龙骨”作内科、妇科、小儿科的止血剂和镇定剂。因为当时人类对于古生物学知识还很贫乏,又因为当时的中国封建统治阶级为了愚弄被统治的人民,而臆造了一种神话化的动物“龙”,所以当时就把这一种药材叫做“龙骨”,动物牙齿的化石叫做“龙齿”。
在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里,历代的科学家受了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只在根本不存在的“龙”字上进行讨论,而不能从古生物的分类上研究“龙骨”,当然他们对“龙骨”在医疗上的性质和作用以及它的产地和生成的原因等,都有了科学的分析。
从另一方面看,由于中药医疗中长期使用“龙骨”,中国广大的人民群众因而认识了“龙骨”,又因而引起了许多的重要的发现。
世界知名的中国猿人的发现,是由于周口店烧石灰的工人发现山洞中有“龙骨”而引起的。
从1949年中国大陆解放以后,中央人民政府对于祖国地下发现的古代文物一再通令全国注意保护,人民群众也受了爱国主义教育,对于祖国地下发现的文物更十分重视,纷纷向政府报告或者把发现的东西交给政府。
关于人类化石方面,首先于1951年的时候,在四川资阳县发现了真人的化石头骨,其次是于1954年在山西襄汾县丁村发现了旧石器时代的人类三枚牙齿的化石和大量的旧石器时代的粗制的石器。前者的发现,是因为工人挖掘成渝铁路的桥基而发现“龙骨”,在“龙骨”中发现了人的化石,工人们交给了文化部门的。后者的发现,也是因为工人们在挖砂时发现了“龙骨”去正式发掘发现的。
近几年以来,广西省人民群众,纷纷向人民政府写信报告在许多地区的山洞中出产“龙骨”,并且经常把标本寄交文化机关或者中国科学院。在这以前,曾经有一个荷兰人孔尼华在我国药店中购买的“龙齿”中发现了几枚“巨猿”的牙齿(后来又有人认为“巨猿”可能是“巨人”)。我国科学家们根据广大人民的来信,认为很可能“巨猿”是广西的山洞中出产的。因此,中国科学院在今年初派遣了一个工作队,到广西去调查和研究山洞中的堆积和其中的“龙骨”化石。
由于广西省供销合作社联社的大力协助,把各地合作社历年所收购的“龙骨”集中在南宁,由工作队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工作队除了发现许多种有价值的哺乳动物化石以外,还发现了九枚“巨猿”的和一种似人的牙齿。
以后,在广州的出口公司的大量的“龙骨”中,又发现了二十多个“巨猿”的牙齿。
中国科学院的工作队同广西省文化事业管理局合作,在当地人民向导下,从今年一月到三月间,在广西来宾、上林、柳江、武鸣、大新、扶绥、崇左等七个县境内,调查了二百多个山洞,并且在个别的山洞中,进行了比较详细的研究和小规模的发掘。
这个野外工作的结果,除了发现许多种的哺乳动物化石以外,还发现了关于人和近于人类的化石。在大新县的一个山洞中,发现了一枚“巨猿”的牙齿。这是第一次知道的“巨猿”出产的地点、山洞和地层。它是在山洞里坚硬的土石堆积中发现的,它同熊猫、褐猿以及江南山洞中常见的哺乳动物化石共生。进一步的研究,可能澄清究竟是“巨猿”或者“巨人”的问题,同时可以知道这种高等的灵长类动物生活的自然环境以及为什么向这样巨大的方向发展的原因。
另外,这个工作队在来宾县合隆村的一个山洞里,在坚硬的堆积中,还发现了一种旧石器时代的人类化石,计有头骨后部下面一部分,上颌骨和几个磨蚀很深的牙齿,还有一个单独的上臼齿。现在这些标本还正在修理中。
在许多的山洞中,还发现了似人又似猿的零星的、相当巨大的牙齿化石,现在正由人类学家进行研究。
在广西的山洞中,还找到了真人的化石和新石器时代的大批文化遗物和当时的动物骨胳。
在广西的这个初步的工作和发现完全说明:在广西的广大区域中,有石灰岩生成的山洞;山洞里都有含化石的堆积,其中蕴藏着丰富的人类发展各阶段的化石。这也可以说明,当第四纪的时期,广西这个地区有优良的自然环境,人类的祖先生长和繁殖在这里,生活在石灰岩的山洞中,同自然界进行艰苦的斗争,战胜了困难,成了世界上的主人。
继续和更深入地对于广西山洞中的人类化石进行研究,没有疑问将对人类发展的历史,有更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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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科学仪器等供应工作太坏
上海科学工作者进行调查
据新华社上海5日电 目前市场上科学仪器和实验动物的供应不足,已影响了科学研究和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进行。
上海部分科学工作者和教授们最近组成专门小组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并要求政府帮助他们改善这方面的工作条件。
上海一向是国内仪器生产的一个基地,但自从今年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以后,研究机关、高等学校和一些工厂、独立劳动者原有的协作关系中断了。有些生产仪器质量较高的工厂,现在改为生产别的工业品,各专业公司对研究机关和高等学校所需要的数量少、品种多、规格又特殊的器材和材料,往往不予供应或推迟供应。一般常用的实验用具和仪器,市面上常常脱销。仪器坏了,也找不到地方修理。中国科学院上海办事处今年第一季度的采购项目,只完成了58%,第二季度只完成了46%。这种情况影响科学研究工作的进行。
上海每年都需要很多供实验用的动物。目前只有老城隍庙几家动物商店供应少量动物,不仅数量不能满足,而且大多品种不纯,不能作实验用。各单位自己派人到外地农村去采购,运送和饲养都成问题。这种情况造成了生物学、医学、药学等方面科学研究的困难。
科学家们建议成立专门的仪器设备生产和供应部门,搜集和翻印国外仪器的资料,加强科学仪器的制造和进口工作;同时建立相当规模的实验动物饲养场,统一供给纯品种的实验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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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国儿童剧院将演出名剧“玛申卡”
本报讯 中国儿童剧院于七月底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礼堂,为驻京郊部队和来自祖国各地参加第一届全国音乐周的代表,少年排球赛代表演出了四场童话剧“马兰花”,并将从本月九日起在总后勤部礼堂为京郊部队、机关、学校演出三幕七场苏联名剧“玛申卡”。这个戏由白珊导演,苏联戏剧专家鲍·格·库里涅夫亲自指导了这个戏的排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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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山东十七县新建广播站
本报讯 从今年上半年以来,山东省又建成了莱西、潍县、桓台、广饶等十七个县的广播站,现在已经开始播音。连同去年建成的二十个县和中小城市的广播站,全省已经有广播站三十七处。另外,还有济南、青岛、禹城、高密等四十七个市和县的广播站正在筹建,预计到年底可以建成。那时,全省广播站的喇叭,将从现有的3,600多只增加到25,000只左右。(山东广播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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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西医团结制成“虎挣散”方剂
据新华社沈阳6日电 由三个西医一个中医组成的旅大市骨结核、关节结核研究小组研究了以中药“虎挣散”方剂治骨结核。一年多来,经过他们连续治疗三、四个月以上的二百个病例分析,疗效率达到82%。此外,还有一些病例证明:“虎挣散”方剂对风湿症也有着相当显著的治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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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动态

北京政法学院进行科学讨论
北京政法学院国家与法的理论和历史教研室于七月十四日举行讨论会,讨论了社会主义国家是否可以采用与资产阶级国家相同的国家形式、社会主义国家能否继承剥削者国家的法的某些因素、我们能不能在马克思主义以前的法学中吸收一些东西等问题。
在讨论到社会主义国家是否可以采用与资产阶级国家相同的国家形式问题时,有人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可以采用与资产阶级国家相同的国家形式,因为决定的东西不是形式而是内容,利用旧形式是可以的。有人则认为社会主义国家不能采用与资产阶级国家相同的形式,因为这两种类型国家的阶级本质根本对立。
关于法的继承性问题发生了较多的争论:有人认为不同类型的法有继承性,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继承社会主义以前的法的某些因素。当然这种继承的性质和资产阶级国家继承封建国家或奴隶制国家的法是完全不同的。有人认为不同类型的法的继承性问题只适合于各种剥削者国家的法;社会主义国家不能继承过去的法的因素,只是利用了其中的某些因素。有人认为社会主义国家虽然可以继承旧法中的某些因素,但是我国的历史条件决定我们并没有继承国民党反动政权的法律制度。不过这并不排斥我们在起草法典时可以吸收一些旧政权的立法经验。
关于能不能在马克思主义以前的法学中吸收一些东西的问题,会上没有否定的意见。
以上没有得出一致的看法问题,准备以后继续研究解决。
(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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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美国进步学者批判杜威
1955年美国纽约出版的“哲学丛书”中有一本书是克劳塞写的“杜威的虚无主义”。这是继哈利·威尔斯著“实用主义、帝国主义的哲学”(1954年)之后,轰动美国哲学界的一部著作。这本书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以“代替科学”为题,批判了杜威的工具论。第二部分以“代替艺术”为题,批判了杜威在“艺术即经验”一书中发挥的艺术观点。克劳塞揭发了杜威学说的一般哲学前提和他的艺术观念之间的密切联系。作者论证了:杜威的艺术观点以及他关于经验的学说,都是非理性主义和主观主义的,其目的是要消灭艺术的。这本书的第三部分批判了杜威在“经验和教育”一书中叙述的教育理论。杜威的教育学说在美国影响很大。克劳塞着重揭发了杜威教育学说中主张的教育的生物化过程。他对杜威教育学说的批判,在今天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克劳塞这本书可贵之处在于以批判实用主义关于经验的学说作为批判的中心。再就是这本书在写作上的特点是,作者不采用拿自己的观点和杜威的观点对立起来的批判方式,而是用研讨、分析的方式,层层剥露,撕下了杜威一向自诩高深的假面具。采用这种方式有它的好处。因为杜威生前在回答别人对他的批判时,一向诬蔑人家理解不了他的思想,并说他的思想被人歪曲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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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广州出版印度尼西亚科学家的一本著作
印度尼西亚著名农业科学家迪克曼著的“三叶橡胶研究三十年”一书,由华南热带作物科学研究所工作人员集体译成中文,近日已在广州出版发行。这是我国华南地区翻译出版的第一本印度尼西亚农业科学著作。
迪克曼教授研究三叶橡胶已有三十年的历史,这本书是他的研究工作的心血结晶,出版于1951年。华南热带作物科学研究所在去年就开始翻译这本书,历时半年多才完成。该所所长彭光钦在中译本的序言中指出,这本书的原著,是一本水平很高的科学著作,中译本的出版,将对我国发展橡胶事业有很大帮助。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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