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7月11日人民日报 第4版

第4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6年7月9日第四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6年7月9日


第4版()
专栏: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1956年7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五节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孟村回族自治县(简称本自治县,以下各条同)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
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是本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 本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中,各有关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和人员。
第二章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条 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五条 凡本自治县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有精神病的人和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
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规定为八十五人至九十七人;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八条 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依照本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四)审查和批准预算和决算;
(五)规划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事业、优抚工作和救济工作;
(六)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决定组织本自治县的公安部队;
(七)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听取和审查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乡、镇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三)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四)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
第九条 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召集。
第十条 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两次。
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如果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一条 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由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二条 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三条 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和主席团,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都可以提出议案。
向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或者交付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
第十四条 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的人选,由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合提名或者单独提名。
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六条 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第十七条 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向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或者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提出的质问,经过主席团提交受质问的机关。受质问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
第十八条 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期间,非经主席团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主席团批准。
第十九条 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期间,国家根据需要给以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
第二十条 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法令和政策,协助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推行工作,并且向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有权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撤换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担任代表职务的时候,由原选举单位补选。
第三章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即本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第二十四条 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对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河北省人民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
第二十五条 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由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长一人,副县长若干人和委员共十三人至十七人组成。
第二十六条 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
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第二十七条 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法律、法令、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
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
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
(二)主持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
会提出议案;
(四)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五)停止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
(六)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和指示和乡、
镇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七)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八)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自治县的财政,编造和执行
预算;
(九)执行经济计划;
(十)管理市场,管理地方国营工商业,领导资本主义工商业的
社会主义改造;
(十一)领导农业、手工业生产和互助合作事业;
(十二)管理税收工作;
(十三)管理交通和公共事业;
(十四)管理文化、教育、卫生、优抚、救济和社会福利工作;
(十五)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管理本自治县的公安部队;
(十六)管理兵役工作;
(十七)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八)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
(十九)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临时举行。
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本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第二十九条 县长主持人民委员会会议和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县长为处理日常工作,可以召开行政会议。
第三十条 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设立民政、公安、财政、粮食、税务、工商、农林、水利、计划统计、文化教育、卫生等科或者局,并且设立办公室。
各局、科分别设局长、科长,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职。
办公室设主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主任。
第三十一条 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报请河北省人民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各个工作部门受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并且受上级人民委员会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三十三条 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设立在本自治县境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进行工作,并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法令和政策,但是无权干涉它们的业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经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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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6年7月9日第四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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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1956年7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五节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厂回族自治县(简称本自治县,以下各条同)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
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是本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 本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人员会中,各有关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和人员。
第二章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条 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五条 凡本自治县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有精神病的人和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
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规定为八十五人至九十七人;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八条 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依照本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四)审查和批准预算和决算;
(五)规划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事业、优抚工作和救济工作;
(六)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决定组织本自治县的公安部队;
(七)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听取和审查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
令;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乡、
镇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三)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四)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
第九条 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召集。
第十条 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两次。
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如果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一条 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由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二条 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三条 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和主席团,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都可以提出议案。
向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或者交付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
第十四条 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的人选,由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合提名或者单独提名。
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六条 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第十七条 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向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或者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提出的质问,经过主席团提交受质问的机关。受质问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
第十八条 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期间,非经主席团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主席团批准。
第十九条 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期间,国家根据需要给以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
第二十条 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法令和政策,协助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推行工作,并且向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有权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撤换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担任代表职务的时候,由原选举单位补选。
第三章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即本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第二十四条 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对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河北省人民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
第二十五条 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由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长一人,副县长若干人和委员共十三人至十七人组成。
第二十六条 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
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第二十七条 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法律、法令、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
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
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
(二)主持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
会提出议案;
(四)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五)停止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
(六)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和指示和乡、
镇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七)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八)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自治县的财政,编造和执行预
算;
(九)执行经济计划;
(十)管理市场,管理地方国营工商业,领导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
会主义改造;
(十一)领导农业、手工业生产和互助合作事业;
(十二)管理税收工作;
(十三)管理交通和公共事业;
(十四)管理文化、教育、卫生、优抚、救济和社会福利工作;
(十五)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管理本自治县的公安部队;
(十六)管理兵役工作;
(十七)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八)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
(十九)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临时举行。
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本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查院检查长可以列席。
第二十九条 县长主持人民委员会会议和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县长为处理日常工作,可以召开行政会议。
第三十条 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设立民政、公安、财政、粮食、税务、工、农林、水利、计划统计、文化教育、卫生等科或者局,并且设立办公室。
各局、科分别设局长、科长,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职。
办公室设主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主任。
第三十一条 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报请河北省人民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各个工作部门受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并且受上级人民委员会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三十三条 本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设立在本自治县境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进行工作,并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法令和政策,但是无权干涉它们的业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经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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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湖南举行党代表大会
据新华社长沙7日电 中国共产党湖南省第一次代表大会六月二十六日到七月六日,在长沙举行。由全省二十八万二千多个共产党员选举出来的569名代表出席了这次大会。
中共湖南省委员会书记周小舟代表省委向大会作了工作报告。
报告叙述了湖南省农业合作化高潮以后在农业生产上取得的巨大成绩,今年全省农业生产总产值预计将比1955年增长19.5%。
报告指出,当前湖南省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是要继续努力搞好以稻谷为主的粮食生产,和因地制宜继续开展多种经营,争取90%的社增产、90%的社员增加收入,为秋后实现高级化创造更好的条件。
报告中指出,党在领导农业生产上,过分强调社的集体利益,对社员个人利益注意不够。强调了稻谷增产,而没有同时注意加强对其他农作物和副业生产的具体领导。为了推广双季稻,甚至把有些地上就要收割的作物犁掉、挖掉。产生这些缺点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思想方法上还存在片面性,不善于从实际出发,全面考虑问题。作风上还存在官僚主义。这些思想作风是我们前进中的重大障碍。因此,必须对干部认真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教育;加强在实际工作中的学习;教育党员和干部虚心向群众学习,经常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调查研究。
代表们对这个报告一致表示同意。并且根据这个报告和代表们的讨论意见最后作出了决议。
大会还讨论和通过了1956年到1967年湖南农业发展规划纲要(草案)。这个纲要(草案)是作为向全省人民提出的建议,在征求各方面人士的意见,特别是农村干部和农民的意见后将再作进一步修改和补充。
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中共湖南省委委员三十七人,候补委员十二人和出席中共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三十一人,候补代表三人。


第4版()
专栏:

我军轰毁蒋军一炮兵阵地
据新华社福建前线10日电 九日早晨五时零七分开始,金门岛上的蒋军炮兵向角屿等地轰击,中国人民解放军炮兵进行了猛烈的还击。轰毁了蒋军官沃炮兵阵地。
又中国人民解放军防空军驻福建省东冲地区的高射炮兵部队,六日下午三时许击伤蒋军喷气式战斗机一架。


第4版()
专栏:

美军对蒋军控制加强
新华社9日讯 国民党报纸“香港时报”七月一日发表台北专电说,美国驻台湾军事援助顾问团人员在过去一年中“数量大增”,这些美国军人已经深入到蒋军“基层的战斗单位”。美国驻台湾军事援助顾问团团长史密斯也经常到蒋军各基地和训练中心视察,督促其部下认真训练蒋军。在过去一年中,史密斯最少有四个月的时间花在视察金门、马祖和台湾各军事基地上面。
消息还说,一年来,美国又把数量相当庞大的武器交给蒋军。美国军人负责训练蒋介石军队使用这些武器。


第4版()
专栏:

前国民党军政人员举行座谈
愿为和平解放台湾贡献力量
本报讯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委员会,十日下午邀集部分政协委员和前国民党军政人员座谈解放台湾问题。
前国民党立法院立法委员陈久敬(女)说:“每一个人看了周总理关于和平解放台湾问题的发言都是非常兴奋的。依照常情,台湾的同胞同样也是高兴的。我要尽我的力量,给台湾的老朋友写信,要他们消除疑虑,欢迎他们到北京来作客,希望他们为和平解放台湾立功!”曾任国民党军长、前蒋军大同军事指挥官、第七集团军副总司令的于镇河说:“现在是在台湾的国民党军政人员最好的立功机会,为自己的前途着想,应该从速悔悟”。他又说:“解放以来,我亲身感受到政府的宽大,也亲眼见到许多国民党军政人员都得到了妥善的安置。今后我当尽一切力量为和平解放台湾而努力。”
在座谈会上发言的还有前蒋军长春防守司令陈家珍、前蒋军九十二军军长黄翔、前国民党陆军大学少将教官王理斋等人。
新华社福州8日电 愿为和平解放台湾贡献自己的力量,这是福建省的前国民党军政人员在一次集会上所一致表示的态度。
前国民党军政人员共一百一十多人,七日在福州市参加了由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福建省委员会主持的集会,座谈了和平解放台湾问题。
前任国民党监察院监察委员、福建省教育厅厅长,现任政协福建省委员会委员李黎洲说:“在历史上台湾隶属过福建省,台湾同胞也大部分祖籍福建,所以我们福建省更加关心台湾的解放。我相信不仅台湾同胞爱祖国,绝大多数台湾军政人员也是爱祖国的,我们有责任帮助他们消除顾虑,一起为争取和平解放台湾贡献自己的力量。”
前国民党海军部次长、第二舰队司令李世甲在会上追述了1949年大陆解放时他彷徨不定的心情后说,事实证明当时解放区所宣称的保障国民党军政人员生命财产,是完全实现了,而且我还看到祖国在突飞猛进。李世甲现任政协福建省委员会委员,在日本投降后他曾任国民党台澎要港司令、在台北参加过日本受降典礼、在左营亲自接受日本舰队。他表示要把他自己的经历和所见到的情况告诉在台湾的老同事、特别是海军人员,告诉他们:只要以国家民族利益为重,爱国不分先后。
前国民党甘肃省秘书长,七十九岁的翁醉亭说:“中国共产党一向是以国家民族利益为重的,台湾当局只要回溯一下当年西安‘双十二’事变,就可以认识到共产党的诚意。”他希望台湾当局响应“爱国一家”的号召,进行协商、完成祖国的统一。
在会上发言的,还有前中华学艺社理事、国立编译馆自然科学部部长郑贞文,前国民党海军第二舰队司令部主任参谋林舜藩等多人,他们一致希望他们在台湾的老朋友、老同事响应“爱国一家”的号召,回到祖国怀抱,重新欢聚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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