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7月10日人民日报 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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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各厂矿企业紧张进行评级工作
本报讯 这几天,北京各厂矿、企业正在紧张进行工资改革的评级工作。全市地方国营各厂矿和交通运输、建筑、市政等系统的评级工作,在本月十五日前可结束。在评级当中,各厂矿企业都根据技术等级标准,进行了考工。北京市印刷一厂在评级后,生产工人的升级面达到43%,北京市木材厂、机械厂等工厂工人的升级面也达到20%以上。
有些企业和厂矿在评级的同时,还进行了调查访问,着手解决工人生活和福利问题。北京市搪瓷厂对于家里人口多、或因家属生病在生活上有困难的职工,分别不同情况,作了长期补助或临时补助。工人在生活上得到合理的照顾以后,生产情绪很高。北京市搪瓷厂在七月初生产出来的一批搪瓷脸盆,花样新颖,质量赶上上海同样条件的搪瓷厂的产品水平。
北京市调整工资办公室拟定的工资标准方案,在最近两三天内,也要下达各企业和厂矿。有的企业和工厂在本月十五日以后,就可以按照新的工资标准补发工资。
全市商业系统的评级的重点试办工作已经结束,现正在全面进行评级;国家机关(包括文教卫生)部门的评级工作,也将在本月中、下旬相继开始。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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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保证工资改革后的物资供应
大批百货运到北京
本报讯 北京市百货公司为了保证工资改革后的物资供应,组织了商品采购队,在六月上旬到天津、上海、南京、西安、广州等地采购日用百货。
这支采购队在一个月的时间内,采购来的有各种服装、皮鞋、毛巾、胶鞋、床单及日用小百货等,价值四百五十多万元。这些商品已经陆续运到北京,直接分配到各门市部销售。据市百货公司初步统计,仅四个门市部在六月份就增添了四千一百多种商品。王府井百货大楼增加的玩具、瓷器、食品和日用手工业品的新品种约有一千种。其中有著名的汕头丝竹手绢和台布、广州的藤枕头、杭州的绢扇等精致的手工艺品。著名的公私合营盛锡福帽店,也专门从上海聘请技师,制造了七十种男、女和儿童草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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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为建筑工人盖新房
新华社7日讯 在北京阜成门外和德胜门外,今天又有两幢四层楼的建筑工人住宅破土兴建。
到今天为止的七个多月中,北京市已经有一千五百多户建筑工人和职员,陆续迁进了新居。油画工赵子珍以前三代同住两间小屋,这次迁进了五间宽敞的房间,里面还有厨房和卫生设备。
最近几天,中央和北京的许多建筑单位,都向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提出了兴建建筑工人住宅的申请。据北京市建筑工程局不完全统计,今年计划为建筑工人兴建一千八百户住宅、一座慢性病院和一座幼儿园。
几年来,北京市已经为建筑工人兴建了121座疗养院、业余休养所、俱乐部、家属招待所、托儿所和浴室等文化福利设施。许多建筑工人住宅区也设有福利设施。如九仙桥的建筑工人住宅区里设有图书馆、灯光球场和小花园。夕照寺、小南庄等七个建筑工人家属居住区,已经制定了兴建托儿站、保健站、文化站和俱乐部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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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北京的科学普及工作
据新华社讯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协会负责人在六日举行的会员大会上说:五年来,这个协会组织了近五千次科学技术知识讲演,听讲的共达一百七十多万人次。
向工人普及生产技术知识是这个协会近两年来组织讲演的重点。有九万六千多个各种工种的工人分别听了高速切削法、机械工人速成看图法、汽车专业、钳工等方面的讲演。最近,这个协会还订出了关于原子能、半导体和无线电技术等很多方面的科学技术新成就的介绍计划。两千多个干部听了北京大学物理系教授褚圣麟、清华大学教授徐亦庄等人讲的原子能及其应用的介绍,都感到很大兴趣。
在北京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关和工厂里,很多教授、研究员和工程师都挤出业余时间,担负科学普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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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一场虚惊
陈一超
六月的一个夜晚,天阴沉沉地,一阵急雨像瀑布一样倾泻下来。
哗啦啦的雨声,惊动了正在鼾睡的板车工人马广生。他忽地翻身坐起,就伸手到炕头边去摸火柴和蜡烛。他向房内东瞧西看,还不放心,又爬起向窗外张望。这一切,他做得既熟练又快。可是,这次,马广生却茫然了:高大的房屋,四周的墙壁泛着白光。窗外的廊沿下停放着板车。外面虽然下着倾盆大雨,而房内却很安静。妻子和女儿睡得那样香甜。
他定神一想,笑起来了。
“啊!原来是我在发梦哩,已搬来幸福村了,下大雨还怕什么呢!”于是他又安安稳稳地入了睡乡。
马广生是那天白天才从安化寺搬进幸福村的,原来在安化寺住的一间小破土屋,墙壁东倒西歪。孩子们在玩耍时如果不小心用力推一下,墙上的土就哗哗地往下落。房梁都已腐朽,房顶向下倾斜。遇着刮风下雨天更是糟糕,坑上、地上到处都摆满了接雨的盆盆罐罐,人都没处呆。就是在平日,晚上睡觉时,也要准备好火柴和蜡烛,一听见雨声,就得马上起来点上蜡烛查看房屋有没有倒塌的危险。这多年养成的习惯,使马广生搬到幸福村头一夜晚白受了一场虚惊。
像马广生过去住的那样破烂的危险房屋,在北京市还有不少,为了保证这部分居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北京市房产管理局今年拨了三百二十间公家房屋给他们住,这次搬进幸福村的三十多户居民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另外市房产管理局还决定在永定门外、广渠门外和朝阳门外九王坟等三处修建一千五百间(三万平方公尺)房屋,供给居民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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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北京街头
上海迁来的理发店
新从上海迁到首都的华新、紫罗兰、云裳、湘铭四家理发店,就要开始营业了。这些都是上海著名的理发店,拥有烫发名手。(瑜)
臭水沟变大马路
沙滩前北京大学红楼东侧的北河沿,过去是一条臭水沟。一到夏天,脏水呈深蓝色,顺沟南流,臭气难闻。现在这条臭水沟改修成地下沟,巨大的压路机正在原来的河床上滚动,不久这里就将出现一条宽阔的大马路。   (甸)
百货大楼将拍成电影
不久,人们就可以看到关于王府井百货大楼的新闻纪录片了。五日晚,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和王府井百货商店联合举行了晚会。六日,拍摄首都百货大楼的工作正式开始了,初步计划七月底完成全部拍摄工作。  (声)
防止中暑的咸汽水
并入北京市食品厂的上海屈臣氏汽水厂,正在生产一种咸汽水。这种汽水除含有一定数量的盐以外,还含有薄荷和糖,喝起来清凉可口。最大的好处是:在高温下工作的人喝了这种汽水,可以防止中暑。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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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我们农场生产这样大的黄瓜
北京市国营西郊农场种植的“山东刺瓜”已经大量上市。这种黄瓜很大,最大的有二尺半长,二斤半重。每亩计划产量七千斤。除了大量供应首都以外,还将供应其他城市。
李晞 柯复摄(北京日报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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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6年7月9日第四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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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1956年7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华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五节制定。
第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是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地方国家机关。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中,各有关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和人员。
第二章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县一级国家权力机关。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依照选举法的规定。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代表连选得连任。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县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国家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
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根据宪法规定的权限,按照自治县的
特点,制定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报请省人民委员会转报国务院提请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四)规划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事业、
优抚工作和救济工作;
(五)依照法律规定的财政权限审查和批准
预算和决算;
(六)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决定组织本自
治县的公安部队;
(七)选举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
(八)选举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听取和审查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和自治
县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
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
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乡(镇)人民委员会
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三)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
障公民权利;
(十四)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召集。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两次;自治县人民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每次会议开始的时候,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主持会议。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由本次会议通过;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设立大会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主席团和自治县人民委员会都可以提出议案。其议案由主席团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或者交付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的人选,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合提名或者单独提名。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负责人、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经大会主席团同意的其他人员可以列席。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向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或者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提出的质问,经过主席团提交受质问的机关。受质问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使用瑶、汉语言文字。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期间,非经主席团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主席团批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期间,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法令和政策,协助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推行各项工作,并且及时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撤换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
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且通知自治县人民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担任代表职务的时候,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并且通知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发给代表当选证书。
第三章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即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县一级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且接受省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长一人,副县长二到四人及委员十四到二十一人组成。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
县长、副县长及委员,均连选得连任。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在自治县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法律、法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检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
(二)主持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四)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五)停止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
(六)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和指示和乡(镇)人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七)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所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八)依照法律规定的财政权限,管理财政,执行预算,预算和决算应提经自治县
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或追认,并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
(九)在国家发展国民经济计划的指导下,适应本地区的特点,发展经济、文化事业;
(十)领导组织林业、农业、手工业的生产和互助合作事业;
(十一)管理市场,管理地方国营工商业,领导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十二)管理税收工作;
(十三)管理交通与公共事业;
(十四)管理文化、教育、卫生、优抚、救济和社会福利工作;
(十五)管理兵役工作;
(十六)保护公共财产、维持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七)组织与管理公安部队;
(十八)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
(十九)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县长主持自治县人民委员会会议和人民委员会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设立秘书室,公安、粮食、税务、农林水利、林业管理等局,民政、财政、工商、卫生、交通、计划统计、人事、文化、教育等科。必要时,可另设其他工作部门。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须报请省人民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 各科、局、室,分别设科长、局长、主任,在必要时,得设副职。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每一个月举行会议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
各项议案须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行政会议,每月举行一次,由县长召集所属各科、局、室等负责人参加,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对于有关全省或全国性的工作,应事前请示,事后报告。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受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统一领导,并且受上级人民委员会的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接受省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关的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进行工作,并且监督他们遵守和执行法律、法令和政策,但是无权干涉他们的业务。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可以使用瑶、汉语言文字。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报请省人民委员会转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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