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7月10日人民日报 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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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社论

北方能大量种水稻吗
在许多人的心目中,水稻总归是南方的农作物。近几十年来,北方的少数地区,也开始种植水稻,像天津附近的“小站稻”,便是全国著名的。北方可以种水稻,大家已经这样相信了。但是,北方的水稻种植面积毕竟不大,总产量也还不多,因此,许多人还有怀疑:这些地方所以能种水稻,是不是因为有什么特别优越的条件呢?
本报今天发表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水稻丰产经验”,最有力地回答了这个问题。简直可以这样说,在我国,如果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到处都能种水稻。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农民在1955年种植的水稻,每亩平均产量近五百斤,最高的每亩生产一千三百多斤。这个纪录,和南方的单季稻比较,也不能算是低的。
现在多数地区所以还没有种水稻,主要是因为许多农民,包括某些农村工作干部,认为当地的自然条件不够好,根本不适合种水稻。可是,请看延边地区的自然条件是不是很好的呢?显然不是。这里拔海500公尺以上,常年平均温度为摄氏2—4度,无霜期只有140—160天,最少的地方只有110天,降雨量一般在400—600公厘之间。类似这样的自然条件,在黄河以北的绝大多数地区都有。但是,现在黄河以北的水稻种植面积却只相当于耕地面积的1.65%左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农民能够把水稻种的很好,别的地区为什么就不能这样作呢?
北方地区多数农民不敢种植水稻,主要是因为他们觉得水源太少。北方的水源是不是很少呢?跟南方比较起来,确实是要少一些。但是,北方多数地区的水利条件,不仅不比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坏,反而要比那里的好。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农民为了开发水田,曾经从干枯了的河滩底下挖出水来。这种积极向大自然争取财富的精神,难道不是给全国农民树立了良好榜样吗?
在我国,除了极个别的小范围的地区以外,到处都有各种各样的水源。天上的雨水可以保留起来,地下的泉水可以汲取上来,雪水、河水更可以充分地加以利用。我国的一部农业史,实际上就是开发水利、防止水害的历史。我国农民历来是很重视水利资源的,只要认真地积极地发现和利用各种水源,到处就都可以有水田。看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水稻丰产的经验,北方的农民们应该普遍提高了信心。
延边地区种植水稻也是近几十年的事情。当地农民在试种水稻的过程中,有成功也有失败,有丰收也有歉收。但是,他们一直相信自己的试验,从来没有灰心过。他们不断地钻研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生产技术;他们几次向获得每亩两千八百多斤丰产纪录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水稻劳动模范学习经验;他们建立了许多示范田,试验各种从外地学来的丰产经验,一旦成功就大胆推广。有成功有失败、几经挫折然后成功,这种现象是任何开始种植水稻的地区都会遇到的。但是,只要认真地学习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农民的顽强精神,就必然能够像他们一样地取得最后的胜利。
水稻是有巨大增产潜力的高产作物。根据1955年的统计,水稻的种植面积只占全国粮食作物面积的22.4%,而稻谷产量却已占全国粮食总产量的42.5%,居各种粮食产量的第一位。从这里可以看出,积极提倡种植水稻,对于迅速增加我国粮食产量,改善人民生活,具有多么重大的意义。就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情况来说,在没有种植水稻以前,那里每公顷仅仅生产三千斤左右的杂粮;种植水稻以后,每公顷却能生产七、八千斤稻谷。当地农民过去只能吃并不丰裕的高粱,现在却能吃非常丰裕的大米。
根据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的规定,我国水稻的种植面积,在十二年以内,将要从现有的四亿三千万亩增加到七亿四千万亩(包括由于改单季稻为双季稻而增加的一亿四千万亩种植面积)。这几亿亩水稻种植面积,究竟要在什么地方开辟出来?秦岭、淮河以南地区,早已是我国水稻的主要产区;这些地区可能继续扩大水稻面积,但数量是不会多的。因此,将来大量发展稻田的地区,将不是南方而是北方。因此,出现在北方、适合北方广大地区情况的延边水稻丰产经验,就应该而且必然要引起人们的充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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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
批准四个民族自治区自治县的组织条例
新华社9日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九日下午举行第四十三次会议。
会议在听了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刘春的说明后,审议并批准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制定的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决议
关于批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1956年7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6年7月9日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批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关于批准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1956年7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6年7月9日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批准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制定的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关于批准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1956年7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6年7月9日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批准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关于批准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1956年7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6年7月9日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批准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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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阿根廷法律工作者代表团举行酒会
庆祝阿根廷独立纪念日
新华社9日讯 中国社会各界著名人士同阿根廷的友人们今天在北京共同庆祝阿根廷国庆日——1816年独立纪念日。
酒会的主人——阿根廷法律工作者代表团团长弗·姆·皮塔向来宾致词说,阿根廷法律工作者代表团对于今天有机会同中国、巴西和智利的朋友们一起庆祝阿根廷正式宣布独立的这个节日,感到极大的愉快。他举杯祝中国人民和拉丁美洲人民的幸福,祝中阿两国的经济、文化关系的发展,并且希望中阿两国早日建立正常的外交关系。
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副会长钱端升接着致词。他指出阿根廷人民在1816年摆脱了西班牙的殖民统治以来的一百四十年中,为了独立和自由,为了美好幸福的生活进行了不懈的斗争。钱端升请代表团回国后向阿根廷人民转达中国人民的友好感情,并且祝阿根廷人民繁荣和幸福。
智利的弗里亚斯,代表巴西和智利两国的法律工作者代表团,向阿根廷友人们致贺。
参加今天酒会的,还有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副会长张志让、吴德峰,中国人民对外文化协会会长楚图南,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书记处书记曹孟君,以及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各界著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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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尼泊尔文化代表团到达广州
新华社广州9日电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邀请来中国作友好访问的尼泊尔文化代表团一行二十一人,由团长、尼泊尔王国教育和卫生大臣巴·夏尔马率领,在今天下午四时到达广州。到车站欢迎的有广东省副省长陈汝棠、广州市副市长郭翘然等人。文化部代表王子成和杨风竹曾专程到深圳迎接。
夏尔马团长在广州向新华社记者说:尼泊尔和中国原来有很古老的友好关系,但是在有一段时期,这个关系不是直接的。这次代表团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希望把过去存在过的关系重新建立起来。他说:尼泊尔和中国是紧密的邻邦,两国的友好关系应该一天天增长,这不仅是代表团全体人员的愿望,而且也是尼泊尔政府、尼泊尔人民以及尼泊尔国王本人的愿望。他说,代表团这一次还带有尼泊尔国王、首相和尼泊尔人民致毛泽东主席、周恩来总理和中国人民的致敬书信。
广东省副省长陈汝棠和广州市副市长郭翘然在今晚七时接见了代表团全体团员,并且设宴欢迎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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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6年7月9日第四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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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国务院举行第三十四次全体会议
新华社9日讯 国务院第三十四次全体会议,在九日下午举行。
会议在听了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薄一波的说明后,经过讨论,原则通过了1956年暑假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计划和国务院关于1956年暑期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统筹分配工作的指示。
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撤销福建省水吉、周宁、柘荣、宁洋等四个县并将三元、明溪两县合并改称为三明县的决定,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撤销焦作矿区成立焦作市的决定。
最后,会议通过了任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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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湘潭专区农业社进行夏收预支分配
提高了社员生产热情
部分社没有执行少扣多分的原则要注意改正
本报讯 湖南省湘潭专区一万七千多个农业合作社,已有80%以上的社将春夏收作物和经营副业赚来的现金收入进行了一次至二次预支分配。已预支的社大多数贯彻执行了少扣多分的原则。根据岳阳、浏阳、平江、湘阴、茶陵、望城、长沙等七个县4,655个社的统计,按社员所得工分多少并适当照顾到社员实际需要进行预支的有2,348个社。这些社的预支分配进一步推动了生产和多种经营的开展。如茶陵县云阳乡业心社共收入2,450元现金,即抽出2,150元按工分预支给全社108户社员,同时,经过全体社员同意,又抽出九十二元有重点地照顾困难户。这样社员都很满意。全社每天出工由八十人增加到一百五十人。
但是在预支工作中,也有相当一部分合作社没有贯彻执行按劳取酬的原则,而是单纯地实行重点预支,即只支给困难社员或者按人口、按户平均分配。长沙、浏阳等七个县4,655个已预支的社中,实行重点预支的2,128个社,按户或按人口平均预支的179个社。如浏阳永安一社提出的预支原则是:有钱有米不支,有钱无米拿钱向社买麦子,有米(统销米未买回)无钱支钱买米,无米无钱支钱支麦子。袁纲五社提出的原则是缺多多支,缺少少支,不缺不支。
有些社忽视了少扣多分的原则,只强调解决社的资金困难,因而收入多预支少,结果只能实行重点预支。浏阳1,642个社共收入356万元现金,但只预支了一百四十四万五千元给社员,结果都采用重点预支的办法。
这些社由于没有正确执行按劳取酬、少扣多分的原则,已使社员的劳动积极性和中农间的团结受到影响。许多中农社员因为没有预支,对按劳取酬的原则发生了怀疑,出工不积极。平江观圹乡胜利社214户社员,有七十五户中农社员没有预支到东西,很不满意,生产情绪低落。他们说:出工天天喊,支钱没一点,还出工干什么。个别社因预支不合理,有的社员对社的财产采取抓一把的办法,如浏阳甫潭社社员曹瑞前,社交四十元给他买猪,他不买猪,也不把钱交出来。
(向仲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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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1956年7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五节制定。
第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行政区域划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自治区、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五节的规定。
第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自治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都是地方国家机关。
第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中,各有关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和人员。
第二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七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依照选举法规定。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市、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区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法律、法令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根据宪法规定的权限,依照自治区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四)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
(五)规划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事业、优抚工作和救济工作;
(六)依照法律规定的自治区财政权限,审查和批准预算和决算;
(七)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决定组织自治区的公安部队;
(八)选举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九)选举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十)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一)听取和审查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各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下一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四)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第十条 市、县、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
(四)规划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事业、优抚工作和救济工作;
(五)审查和批准预算和决算;
(六)选举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七)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下一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二)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第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
(四)批准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的生产计划,决定互助合作事业和其他经济工作的具体计划;
(五)规划公共事业;
(六)决定文化、教育、卫生、优抚和救济工作的实施计划;
(七)审查财政收支;
(八)选举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九)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二)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可以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
第十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委员会召集。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市、县、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两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三个月或者四个月举行一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委员会如果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五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由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六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七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和主席团,本级人民委员会,都可以提出议案。
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或者交付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
第十八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合提名或者单独提名。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采用举手方式。
第二十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使用维吾尔、汉语言文字,并且为其他民族代表准备必要的翻译。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
第二十一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本级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及主席团同意的其他人员可以列席。
第二十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向本级人民委员会或者本级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提出的质问,经过主席团提交受质问的机关。受质问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
第二十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期间,非经主席团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主席团批准。
第二十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期间,国家根据需要给以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
第二十五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法令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委员会推行工作,并且向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协助本级人民委员会推行工作。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撤换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原选区选民大会以出席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担任代表职务的时候,由原选举单位或者由原选区选民补选。
第三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委员会,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二十九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委员会都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委员会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三十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委员会分别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各一人,副主席、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副乡长、副镇长各若干人和委员各若干人组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一)自治区三十五人至四十五人;
(二)市九人至二十五人;
(三)县九人至二十一人,人口和乡、镇较多的县至多不超过三十一人;
(四)市辖区九人至十七人;
(五)乡、民族乡、镇五人至十三人。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市、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在自治区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法律、法令、国务院的决议和命令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
(二)主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四)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五)停止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
(六)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和指示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七)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有关行政区划事项;
(八)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九)执行经济计划;
(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财政,执行预算;
(十一)管理自治区所属地方国营工矿企业和商业,管理市场,领导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十二)领导农业、畜牧业、林业、手工业生产和互助合作事业;
(十三)领导牧区的建设工作;
(十四)管理水利事业;
(十五)管理与发展自治区的交通和公共事业;
(十六)管理税收工作;
(十七)管理与发展自治区的文化、教育和卫生工作;
(十八)管理优抚、救济和社会福利工作;
(十九)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管理公安部队;
(二十)管理兵役工作;
(二十一)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二十二)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帮助自治区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或者建立民族乡,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二十三)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法律、法令、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
(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四)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五)停止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
(六)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和指示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七)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八)执行经济计划;
(九)执行预算;
(十)管理地方国营工矿企业和商业,管理市场,领导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十一)领导农业、畜牧业、林业、手工业生产和互助合作事业;
(十二)领导牧区的建设工作;
(十三)管理水利工作;
(十四)管理交通和公共事业;
(十五)管理税收工作;
(十六)管理文化、教育和卫生工作;
(十七)管理优抚、救济和社会福利工作;
(十八)管理兵役工作;
(十九)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二十)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二十一)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法律、法令、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发布决议和命令;
(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四)管理财政;
(五)领导农业、畜牧业、林业、手工业生产,领导互助合作事业和其他经济工作;
(六)管理公共事业;
(七)管理文化、教育、卫生、优抚和救济工作;
(八)管理兵役工作;
(九)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
(十一)办理上级人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
项。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人民委员会会议每月举行一次,乡、民族乡、镇人民委员会会议每半月举行一次,在必要的时候都可以临时举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委员会会议如通过有关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民族的特殊问题的决议,须事先与有关民族的委员充分协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县级以上的人民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第三十六条 主席、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分别主持各级人民委员会会议和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副主席、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副乡长、副镇长分别协助主席、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工作。
主席、市长、县长、区长为处理日常工作,可以召开行政会议。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委员会设立民政厅、公安厅、司法厅、监察厅、计划委员会、财政厅、粮食厅、工业厅、商业厅、交通厅、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厅、水力厅、教育厅、卫生厅、体育运动委员会、民族语言文字研究指导委员会、统计局、建筑工程局、手工业管理局、对外贸易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局、劳动局、气象局、荒地勘测设计局、人事局、宗教事务处、外事处,并且设立办公厅、参事室。
第三十八条 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可以设立民政、公安、司法、监察、计划、财政、粮食、税务、工业、商业、劳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运动、市政建设和公用事业等局、处或者委员会,并且可以设立办公室。
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可以设立民政、公安、财政、粮食、税务、工商、建设、劳动、文化、教育、卫生等科或者局,并且可以设立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可以设立民政、公安、计划统计、财政、粮食、税务、工商、农林、畜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卫生等科或者局,并且可以设立办公室。
第四十条 市辖区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可以设立民政、生产合作、工商管理、建设、劳动、文化、教育、卫生等科或者股,并且可以设立办公室。
市人民委员会的公安、税务等局可以在辖区内设立派出机关。
第四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可以设立民政、治安、武装、生产合作、财粮、文化教育、卫生、调解等工作委员会,吸收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其他适当的人员参加。
乡、民族乡、镇人民委员会,可以设文书一人。
人口和工商业较多的镇的人民委员会,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设立工作部门。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的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人民委员会报请国务院批准。
市、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委员会的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人民委员会报请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三条 各厅、局、处、委员会、科、股分别设厅长、局长、处长、委员会主任、科长、股长,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职。
办公厅、办公室、参事室设主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主任。
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办公机构,协助主席、市长分别掌管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并且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领导。
市、县、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的各工作部门受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并且受上级人民委员会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的各工作部门在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内,根据法律和法令,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主管部门的命令和指示,人民委员会的决议和命令,可以向下级人民委员会主管部门发布命令和指示。
第四十七条 自治区、市、县、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进行工作,并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法令和政策,但是无权干涉它们的业务。
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专员公署,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县人民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经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第四十九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委员会和各工作部门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维吾尔,汉语言文字。
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对自治区内其他民族自治地方执行职务的时候,应该同时使用该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
民族乡的人民委员会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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