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10月26日人民日报 第7版

第7版()
专栏:

从“定息”的实质说到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矛盾问题
千家驹
最近全国各地某些报刊上展开了关于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矛盾性质的讨论,以及关于定息是否剩余价值的辩论,这些论战是有益处的,因为这可以提高我们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思想水平,同时,也有利于我们对资产阶级分子进行教育改造的工作。自从中国共产党第八次代表大会的文件发表以后,我认为这一论争已经基本上解决了。这里只想提出一些个人的体会,以供大家的参考。
首先我想从定息是否剩余价值的问题谈起。
定息是在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后开始实行的,虽然在全行业合营以前,也已经有个别公私合营企业采取定息的办法,但那只是个别的例子,只有在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后,我们对所有清产定股的合营企业,一律采取“定息”。息率原定为一厘到六厘,后来改为一律年息五厘(个别企业,也可以超过五厘)。当公私合营企业利润分配采取“四马分肥”的时期,“四马分肥”中资本家所分得的“一马”,其为剩余价值的性质是十分明显的。企业的利润多时,资本家就多分,利润少时就少分,没有利润或亏本时便不分。企业的利润是工人阶级所生产的价值,其中分给资本家的部分是资本家不劳而得的剩余价值,这是没有任何疑义的。但当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后,企业是不分工商,不分行业,不分大小,不分地区,也不分盈亏,一律付给年息五厘。于是,问题就发生了:第一、既然全行业合营以后,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只剩下一个取得定息权利的空壳子,资本家和生产资料实际上已脱离了关系,资本家已不复支配企业,生产资料也就不成其为资本了,那怎么还能生产剩余价值呢?其次,有的合营企业可能根本就没有利润或甚至亏本,但国家也一律发给以五厘的股息,如果说定息是剩余价值,那就等于说这种剩余价值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第三、如果说定息是剩余价值,那就一定要假定资本家的生产资料仍然是资本,而劳动力也依然是可以买卖的商品,但实际情况显然不是这样,全行业合营后生产资料已为国家所掌握,它已不能当作资本来剥削工人,而劳动力也不是可以自由买卖的商品,那怎么还能产生剩余价值呢?第四、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个经济范畴,但是,行业合营后生产关系已起了根本的变化,这种合营企业基本上已变为社会主义性质的了,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怎么还能产生资本主义范畴的剩余价值呢?第五、定息是不劳所得,但不劳所得不一定就是剩余价值,例如封建社会的地租也是不劳所得,但不是剩余价值;在我们社会里,政府所发给的救济金,对被救济者说也是不劳所得,但也不是剩余价值;银行存款以及公债的利息也是不劳所得,但它们都不是剩余价值。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资本家对于工人阶级的剥削所得,才能叫作剩余价值。我们付给资本家的定息,是在中国的特殊条件下对资产阶级的一种赎买,这是一种新的东西,是资本主义社会所根本不可能有的东西,我们为什么一定要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所特有的剩余阶值这个经济范畴去硬搬硬套呢!第六、更有的人认为定息根本不是剥削所得,只是工人阶级的国家为了向资产阶级赎买而从国家积累中分出来的一部分东西。如有人说:在合营企业中的生产关系“基本上是工人与工人阶级占领导地位国家的关系,是合作和互助的关系,而不是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资本家的部分股权,和他所分得的股息,并不是由剥削工人阶级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转化而来的利润,而是由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将工人阶级创造的国家积累分出一部分来支付的”。(见经济研究,1955年第二期第十七页杨英杰文)
以上种种是一部分人反对把定息当做剩余价值的主要理由,似乎每一种见解就它本身看来都是“持之有故,言之成理”的。但我们观察问题和分析问题,要抓住最本质的、最根本的东西,而反对把次要的、非本质性的东西作为解决问题的方法。什么是剩余价值呢?剩余价值是工人阶级所创造而被资本家所无偿占有的那部分价值。应该承认,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后,资本家所取得的定息是一种不劳所得,也就是一种剥削收入。这种不劳所得和资本家在企业中的工资收入性质不同,也和我们对资本家的生活照顾有别。严格地说,资本家的工资在目前情况下也不是真正按劳取酬的,很多人的工资是高于合营企业中同级职位的国家干部的工资的,这一部分过高的工资也可以说是一种“赎买”。同时,国家对于某些年老力衰、生活困难的资本家还有些照顾,这两者都是国家对资本家的生活照顾,因而都含有“赎买”的性质。但定息是与此不同的。定息是不问资本家生活的具体情况如何,一律根据合营时私方清产定股的股金付给固定的息率。资本家凭什么资格领取这笔定息呢?凭他在合营企业中所核定的股金,也就是凭他在合营企业中的资本家资格领取定息。尽管有个别的企业在合营后,由于经济改组或生产改组的结果,他的厂或店合并了,搬迁了,甚至机器废弃不用了,但他依然可以凭他的核定股金领取股息。这就说明,资本家和生产资料脱离实际联系,并不等于否定他对资本的所有权,“因为没有完全废除财产所有权,因而资本家在一定时期内仍得到一定的利息”(陈云)。资本对于他是象征性的存在,但决不是虚无缥缈的东西。由这种资本所得到的收入是一种不劳所得,因而也是一种剥削收入。如果不承认这一点,那就等于否认我国社会目前尚有资产阶级的存在,尚有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区别。其结论就必然是认为我国已经最后消灭了剥削阶级,而我国目前一切对民族资产阶级分子的教育改造工作都会变成无的放矢,没有根据的了。这种说法显然是不符合事实的。
其次,既然定息是一种剥削收入,这种剥削收入是从那儿来的呢?十分明显,是工人阶级所创造出来的。既然是工人阶级所创造出来的,那么它的性质是否与由工人所创造出来、通过国家预算、根据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原则而发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相同呢?全然不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是劳动所得,而定息并非劳动所得;另一方面,它也不是从国家的积累部分中分出一部分来支付的。积累是什么?是国家用于扩大再生产方面的资金,这是工人阶级“为社会的劳动”部分,是一种必要劳动;但用于支付定息的是为资本家的劳动,这是一种剩余劳动。有人把定息收入视为“由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将工人阶级创造的国家积累分出一部分来支付”,这种认识不仅不懂得积累和消费的根本区别,而且在客观上还混淆了工人阶级为资本家所做的剩余劳动和工人阶级为社会而做的必要劳动。谁也知道,积累是扩大社会再生产所绝对必需的,难道我们国家的工人阶级不为资本家创造定息就不能扩大社会主义再生产吗?难道定息不是我们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和平改造的一种过渡办法而是我国社会主义生产所永远必需的吗?
其三,定息在实质上也不是国家的预算支出。固然,合营企业中有盈有亏,而定息是一律支付的,但就整个合营企业来说,定息是由合营企业的利润中扣除的,国家是算总账的,羊毛出在羊身上,企业付给资本家的定息是由合营企业利润中缴付的。虽然可能有个别合营企业亏本而资本家仍然得到定息收入,但总的说来,整个合营企业的定息支出是由整个合营企业的利润收入中支付的,国家并没有在预算中拿出一分钱来支付定息。认为亏本企业的剩余价值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的看法显然是站不住的。
反之,如果认为定息不是剩余价值,那么在逻辑上就不可避免地会得到如下的错误结论。定息既然不是剩余价值,那就是说定息不是一种剥削收入,这就会混淆了目前资本家与工人阶级还存在着的阶级区别,就等于说资产阶级在今天已经不存在了。不错,在全行业合营以后,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来说,正处在消灭过程之中,但并没有最后被消灭。资本家在合营企业中是以两重身份参加企业工作的,他一方面是工作人员,但同时又是一个资本家。正因为如此,我们才需要继续进行对资产阶级分子的教育改造工作,使他们最后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否定定息是剥削收入,就等于否定今天还有资产阶级的存在。其次,如果认为定息不是剩余价值,那就等于说公私合营企业与全民所有制的国营企业已经毫无区别,我们也就不需要进一步把公私合营企业转变为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企业了。因为全民所有制的国营企业和国家资本主义最高形式的公私合营企业之本质的区别即在于合营企业中还存在着定息,工人仍需要生产一部分价值为资本家所无偿地占有,除此之外,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生产计划是完全可以按照国营企业办事的。有人说,我们承认定息是剥削收入,但剥削收入不一定就是剩余价值。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固然,并不是所有的剥削收入都是剩余价值,但资本家的剥削收入却一定是剩余价值或剩余价值的转化形态。如果一定要把资本家的不劳所得说成不是剩余价值,或者否定定息是一种剥削收入,除了混淆资本家和劳动者的阶级区别,把正在改造中的资本家说成已经改造成为工人阶级之外,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
定息是剩余价值,但这种剩余价值和资本主义国家的剩余价值是有所不同的。在这里,剩余价值规律已经根本不起作用,因为资本家已经根本不可能在合营企业中追求更大的剩余价值。这种剩余价值已被国家严格定死了的——五厘(个别的超过五厘,也是定死了的)。这可以说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剩余价值,但它依然是剩余价值。正如我们说国家资本主义中的阶级斗争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但它依然是一种阶级斗争一样。
在定息实行以前,我们是自觉地运用剩余价值规律的(也可以说是限制剩余价值规律的作用),即在发挥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积极性时,我们是利用了剩余价值规律的,但不能说在定息以后,剩余价值规律仍发生作用,因为剩余价值规律指的是资本主义利润的产生和增殖的规律。剩余价值规律不发生作用的剩余价值会不会存在呢?会存在,因为客观事实既然存在,我们怎么能够否认客观事实呢!认为既有剩余价值,就必然有剩余价值规律,就必然有劳动力作为商品而买卖,也就必然有资本家利用资本而任意剥削工人阶级,这是一种教条主义的逻辑。我们要实事求是,事实怎么样我们就说它是怎么样。定息是剩余价值,我们就说它是剩余价值,剩余价值规律已不起作用,我们就说它已不起作用,这有什么不可以呢?至于为什么会有剩余价值规律不起作用的剩余价值,这就是我国和平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所形成的结果。理论是反映现实的。在马克思列宁的经典著作中没有这一条,因为马克思列宁时代根本没有全行业公私合营和定息这回事啊!
现在我们再来谈谈关于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性质问题。
既然定息是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资产阶级作为定息收入者来说,还是一个剥削阶级。作为一个剥削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能调和的,这是对抗阶级的矛盾,它同工人、农民作为劳动者和劳动者之间的非对抗性的矛盾性质是根本不同的,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基础的阶级理论。否认这一点,就等于否认马克思主义。
但是由于中国的特殊条件,由于党和政府和平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方针的正确贯彻,由于我们这几年来对民族资产阶级做了一系列的工作,这种对抗性的矛盾已经基本上解决,或在消灭过程之中。因此我认为在目前阶段我们如果仍强调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矛盾是对抗性的矛盾,这是不必要的,对我们的实践是没有指导意义的。为什么呢?
因为中国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矛盾,在全行业合营之后,已起了根本的变化,这种对抗性矛盾不仅大大削弱,而且正在消灭过程之中。如所周知,在全行业公私合营后,企业的生产关系已起了根本的变化,资本家除了取得定息作为剥削阶级的残余以外,他们的脚已经跨进了社会主义的大门。剥削收入(定息)数量是严格被限制的(五厘),时间也不会太长,一旦时机成熟,取消了定息,资产阶级分子就被改造成为名符其实的劳动者,成为工人阶级的一分子了。作为一个阶级来说,资产阶级既然在消灭过程中,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矛盾也已基本上解决,阶级正在消灭,矛盾也正在消灭,为什么我们还要强调它们的对抗性矛盾呢?其次,在合营企业中,是存在有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之间的斗争的。但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但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前有,即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也还会有。人的思想总是落后于实际的,在国营企业中,不是也还有资本主义的经营思想作风有时要冒出来吗?但这种斗争已属于思想斗争的范畴,自然,思想斗争也是阶级斗争的一种反映,但解决思想斗争的方式是思想教育,而不是其他。这种斗争已不能认为是资本主义路线和社会主义路线的斗争,不是“谁战胜谁”“你死我活”的斗争。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条路线的斗争,在全行业合营以后,事实上已经解决。认为在合营企业中还存在着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的斗争,因而就强调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对抗性矛盾,我认为也是不适当的。第三,在合营企业中,资本家已经没有生产资料支配权,企业经营管理权和人事调配权,正如陈云同志所指出:“公私合营企业中资方人员的有职有权,它的内容,已经不是公私合营以前的三权,而是国家给予他们的一种普通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权,这不是资本家的职权,而是公务人员的职权”(9月21日人民日报)。在事实上,我们看目前公私合营企业中,究竟是资本家想利用他在企业中的职权、地位同公方争夺领导权呢,还是私方缩手缩脚,不敢负责,或者公方代表工作上包揽过多,形成代替,私方有职无权,坐冷板凳,因而主动性积极性不够呢?就过去一个时期来说,显然是后一种情况占居多数。因此,我们才一再强调公私共事关系,强调合营企业中生产关系的根本变化,要大家认识私方人员的管理经验和技术知识是国家的财富而不是国家的包袱。由于党和政府的努力,这种情况已开始有所扭转。从合营企业中的公私共事的具体情况看,强调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仍然是对抗性的矛盾又有什么指导意义呢!理论问题之所以重要,在于他能指导我们的实践,不然的话,理论的争论就很容易变成概念式的游戏或学究式的论争。我国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矛盾现在已起了根本性的变化,这是中国共产党第八次代表大会已经做出的结论。解放以来,我们对资产阶级采取了又团结又斗争的方针,斗争也是为了团结,而团结的目的是为了争取他们,教育他们,使他们由剥削者变成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这一政策已取得了具有历史意义的胜利,大多数民族资产阶级分子都欢欣鼓舞地接受社会主义改造,就是事实的明证。作为阶级来说,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阶级利益是不可调和的,和平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绝对不同于阶级调和论。作为个人来说,资产阶级分子是可以改造的。事实上,绝大多数资产阶级分子都接受了改造,而且正在改造过程之中,资产阶级分子的改造过程也就是资产阶级的阶级消灭过程。阶级消灭了,阶级矛盾也就没有了。目前这种矛盾正在消灭的过程中,虽然还没有最后被消灭。要使这一矛盾最后解决,我们还必须做许多工作,还需继续进行对资产阶级分子的教育,在企业改造的同时进行对人的改造,一方面改造他们的思想,一方面使他们学会以社会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经营管理企业。这里面自然也还会有斗争的,也可能有个别的极少数的资产阶级分子对改造进行反抗,但绝大多数是愿意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的,这是问题的主要方面。至于个别的顽固分子的反抗,是绝不可能发展成为爆发,即不可能发展成为外部冲突的形式的。而且只要我们工作做得好,拥护社会主义改造的资产阶级分子会越来越多,而顽固的落后的人会越来越少,以至于消失。这是客观事物发展的规律。在目前阶段,我们要是强调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对抗性矛盾,只会引起资产阶级对我们的顾虑,助长某些工作干部在处理公私关系上的“左”倾情绪,只会对我们改造资产阶级分子工作上带来了不利。
自然,这不是说我们可以放松对资产阶级的警惕,放松对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这种阶级斗争(包括思想斗争)不仅在全行业合营以后存在,甚至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资产阶级消灭之后也还会继续存在。同时在理论认识上我们还必须承认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是利益不可调和的对抗阶级的矛盾,它不同于工人阶级和农民那种劳动人民之间的矛盾。但这一对抗性矛盾正在逐步消灭的过程之中,矛盾不是趋于尖锐化而是趋于消灭,对抗阶级的矛盾而采取非对抗斗争的形式,这正是党和政府采取和平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政策的光辉胜利,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我国创造性的运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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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定息”的性质问题
苏星
最近,学术界对公私合营企业“定息”的性质问题,进行了讨论,提出了若干不同的看法,中心的问题在于:“定息”是不是剩余价值。
这是个很实际的问题,正确地认识这个问题,会帮助我们了解公私合营企业的性质,以及合营以后企业内部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关系。
剩余价值,作为一个政治经济学的范畴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理论上的表现。因此,考察“定息”是不是剩余价值,要看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
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是以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作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在经济上的表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资本家可以全权支配、处理和运用他的生产资料;第二、他可以凭借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占有工人的剩余劳动。
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后,这两个方面显然地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第一种表现,虽然在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前就受到了限制,不过那个时候,资本家还是有经营管理权和人事调配权的,现在,这些权力已经完全转移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手里。资本主义所有制的第二种表现还没有完全废除,但是他们已经不可能用种种方法扩大对工人的剥削,只能拿到固定的“股息”。
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化,根本地改变了工人和资本家在生产当中的地位。从工人方面说,在公私合营企业里已经变成了企业的主人,由于企业生产发展的利益和工人本身的利益的趋于一致,大大地提高了工人的生产积极性和劳动热情。从资本家方面说,由于他们放弃了对生产资料支配、处理和运用的权力,就使自己在企业里取得了两重身分:作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分和资本家的身分。前一种身分表明他们正在变为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后一种身分则表明他们还是一个剥削者。
这样,在公私合营企业里,劳动力已经不再是商品了。因为第一、工人阶级已经基本上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他不必要自己向自己出卖劳动力;第二、工人阶级所得到已经不是劳动力的价值,而是除了“定息”以外的全部劳动产品,或全部新创造的价值。这些劳动产品,一部分用来满足个人的需要,一部分用于社会的需要,都是为了工人阶级本身的劳动,马克思曾经把它们统称之为必要劳动。不过,这是事情的一方面,另一方面,在公私合营企业里,还有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残存部分,工人所做的劳动并不全部都是必要劳动,除了必要劳动以外,还必须做一部分剩余劳动。这一部分劳动作为“定息”会无偿地被资本家所占有。
事情看起来很清楚,“定息”绝不是按劳动,而是按资本进行分配的,它是资本家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占有工人的无给劳动的特殊形式,因此,实质上还是剩余价值。
当然,剩余价值是表现典型的资本主义关系的范畴,未必完全适合于“定息”的情况,但是,从事情的本质来看,“定息”又不能不归结为这样的范畴。
有的人说:在公私合营企业里,“劳动力已经不成为商品,也不表现为价值,剩余价值这一个经济范畴,在这种情况下,就已经不能成立了”。这种说法,我不完全同意。诚然,在公私合营企业里,劳动力已经不再是商品,但是,像前面提到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界限并未消失,在那里,工人的劳动确实有一部分是作为无给劳动被资本家占有了。马克思常常说:剩余价值无非是剩余劳动的资本主义形式,又说:“不论剩余价值后来要在怎样的特殊的姿态(利润、利息或地租)上结晶起来,它在实质上总是无给劳动时间的体化。”(“资本论”,第一卷,第六五六页)我认为这些说法,对我们理解“定息”的性质是有帮助的。固然,说在公私合营企业里劳动力不是商品,又说“定息”是剩余价值,在“逻辑”上似乎有些缺陷。不过,问题在于,公私合营企业是一种过渡性质的关系,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代替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过程,一件事物处在变化当中,特别是在新的质已经扩大,旧的质只剩下一些残余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变异的形态,它本身虽然在合乎逻辑的发展,却往往和原有的“逻辑”发生冲突。
有的人说:现在资本家实际上对生产资料已经没有所有权了,“股息”只是定期支付的赎金,已经不再是剩余价值。这种意见也无法使人同意。其实“定息”恰恰证明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没有完全废除,它还有经济上的表现。我感到这种说法是由于没有很好地了解我们的赎买政策和改造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之间的联系。毫无疑问的,我们把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改变为社会主义所有制,采取的是赎买政策,这个政策不是在全行业合营以后,而是在这以前就开始了的。但是,我们向资本家进行赎买,并不是用“国家的积累”来支付,我们的赎金就是允许资本家在一定时期占有一部分剩余价值。这部分剩余价值采取过10%到30%的合理利润的形式,采取过“四马分肥”的形式,现在则采取“定息”的形式。“定息”虽然和“四马分肥”有了很大的不同,但是它们的来源是一样的,都是工人阶级的剩余劳动。我认为在研究我国过渡时期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的时候,必须把赎买政策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转变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经济过程联系起来,这样,才能全面地了解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特点。
有的人说:“资本家所获得的定息,不因企业利润的增加,也不因企业利润的减少,甚至在企业亏蚀的情况下(当然这种情况极少),也保证资本家获得同样多的利润(因为是“定息”),这些事实明显地说明:资本家无偿占有的这一部分价值(定息),并不仅仅是本企业工人所创造的,而是包括国营企业的工人在内的全体工人阶级所创造的。”因此,定息已经不是剩余价值。这种说法就更站不住脚了。是的,定息一般的是通过专业公司来分配的,但是不论专业公司也好,其他经济机构也好,它们所分配的只能是工人阶级已经创造出来的价值。至于这部分价值是不是本企业的工人所创造的并不重要。姑且不说这部分价值一般的并不包括国营企业工人所创造的部分,即或包括一点点,从阶级的观点上看:资本家阶级总是占有了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剩余劳动。马克思在考察典型的资本主义生产的时候曾经指出:由于利润的平均化,资本家所占有的剩余价值往往和他们的企业所生产的剩余价值并不相等,但是,这种情形丝毫都不会改变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
“定息”是不是剩余价值的问题,不单纯是概念上的争执,而是一个原则性的分歧。大家知道:资本之所以是资本,正是因为它能够带来剩余价值,因此,否定“定息”是剩余价值,就会否认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残余,否认资本家作为剥削者的身分,否认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阶级矛盾,否认公私合营企业的国家资本主义性质。这是不符合事实的。然而,我们肯定了这个问题,并不妨碍我们把公私合营企业看作基本上是社会主义企业,把资方人员当作公职人员,尊重他们应有的职权。同时,会有这样的好处:使我们更全面地了解公私合营企业生产关系的变化,看清楚我们前面的任务:准备在适当时机,把它变为完全的社会主义国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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