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联播 文字版 1955-07-31

1955-07-31新闻联播 文字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授权常务委员会制定单行法规的决议 (一九五五年七月三十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2版()<br/>专栏:<br/><br/>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授权常务委员会制定单行法规的决议<br/> (一九五五年七月三十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br/>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进展,国家急需制定各项法律,以适应国家建设和国家工作的要求。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些部分性质的法律,不可避免地急需常务委员会通过施行。为此,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九项的规定,授权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的精神、根据实际的需要,适时地制定部分性质的法律,即单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撤销热河省西康省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决议

第2版()<br/>专栏:<br/><br/>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撤销热河省西康省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决议<br/> (一九五五年七月三十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br/>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撤销热河省、西康省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建议。兹决定:<br/> 一、撤销热河省,将热河省所属行政区域,按国务院建议分别划归河北省、辽宁省和内蒙古自治区。<br/> 二、撤销西康省,将西康省所属行政区域划归四川省。<br/> 三、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为:省、直辖市二十五人至五十五人,人口特多的省,必须超过五十五人的时候,须经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撤销燃料工业部设立煤炭工业部电力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农产品采购部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条文的决议

第2版()<br/>专栏:<br/><br/>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撤销燃料工业部设立煤炭工业部电力工业部石油工业部 农产品采购部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条文的决议<br/> (一九五五年七月三十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br/>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br/>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料工业部;<br/> 二、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采购部。<br/>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条文内删去燃料工业部,增加煤炭工业部、电力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农产品采购部以及第三机械工业部。

毛泽东主席任命一批国家工作人员

第2版()<br/>专栏:<br/><br/> 毛泽东主席任命一批国家工作人员<br/>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根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在七月三十日任命陈郁为煤炭工业部部长,刘澜波为电力工业部部长,李聚奎为石油工业部部长,杨一辰为农产品采购部部长。<br/>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并任命张经武为主席办公厅主任,田家英为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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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版()<br/>专栏:<br/><br/>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期间毛主席同代表们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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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版()<br/>专栏:<br/><br/> 刘少奇委员长同代表们在亲切地交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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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版()<br/>专栏:<br/><br/> 周恩来总理同少数民族代表握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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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版()<br/>专栏:<br/><br/> 朱德副主席同代表们在一起。<br/> 以上照片均为 吕厚民摄(新华社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专区、县公安部队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的命令

第2版()<br/>专栏:<br/><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专区、县公安部队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的命令<br/> 为了建设我国人民警察制度,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与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需要,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与公安部议定,将专区、县公安部队改编为人民警察,特决定:<br/> (一)专区、县公安部队自一九五五年八月一日起一律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属各级公安机关建制。其原来担负的逮捕反革命、看守押解人犯、机关警卫、搜捕零星小股土匪、维持地方社会治安、看管专区、县两级劳改人犯等任务,应于同时移交给人民武装警察担任。为统一指挥、统一管理,切实完成任务,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及省人民委员会的公安厅内专设管理人民武装警察的机构,领导这一工作。<br/> (二)专区、县公安部队改编为人民警察后的待遇,自改编日起按前政务院(53)政财邓字一三三号通知关于部队转业人员工资级别办法评定,一律实行薪金制。所有专区、县公安部队一九五五年度一切费用亦应自接交日起由国防部后勤部门按原预算拨交国家财政部门办理。<br/> (三)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部队应于八月一日前接交完毕。<br/> 此令<br/> 总理周恩来<br/> 一九五五年七月三十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举行会议 决定组成人民代表团参加各国议会联盟

第2版()<br/>专栏:<br/><br/>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举行会议<br/> 决定组成人民代表团参加各国议会联盟<br/> 出席正在北京举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一千零九十名代表,三十日上午举行会议。会议研究了各国议会联盟章程,决定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各国议会联盟的人民代表团”加入各国议会联盟。<br/> 到会的全体代表一致选出由宋庆龄、董必武、林伯渠、彭真、林枫、李济深、程潜、沈钧儒、章伯钧、黄炎培、李烛尘、马寅初、陈嘉庚、赛福鼎、廖承志等十五人组成会议的主席团。<br/> 林伯渠代表向会议介绍了各国议会联盟的组织和工作情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各国议会联盟的人民代表团”筹备成立的经过。<br/> 会议通过了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各国议会联盟的人民代表团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各国议会联盟的人民代表团章程。<br/> 会议选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各国议会联盟的人民代表团执行委员会。选举的结果是:彭真为人民代表团主席,程潜、林枫、赛福鼎、陈嘉庚、章伯钧、马寅初、李烛尘、廖承志等八人为副主席,吴克坚为秘书长,王芸生、史良、朱学范、吴玉章、吴贻芳、宋庆龄、李一氓、李四光、李纯青、李雪峰、李维汉、李德全、李济深、沈钧儒、沈雁冰、邢西萍、周建人、周鲠生、屈武、林伯渠、邵力子、侯德榜、胡愈之、胡耀邦、乌兰夫、马叙伦、高崇民、区棠亮、张治中、张闻天、张难先、章蕴、许广平、许德珩、郭沫若、陈劭先、陈其尤、陈叔通、陈其瑗、陈绍宽、傅作义、喜饶嘉错、彭泽民、黄炎培、黄绍竑、黄琪翔、达浦生、荣毅仁、熊克武、赵朴初、刘长胜、刘宁一、潘菽、蔡畅、蒋光鼐、蒋南翔、邓颖超、赖若愚、钱端升、鲍尔汉、罗隆基等六十一人(按姓名笔划排列)为执行委员会委员。<br/> 按:各国议会联盟是各国议会议员之间的国际组织。一八八九年成立。今年六月二十九日和七月二日,苏联和乌克兰、白俄罗斯先后决定参加各国议会联盟。七月二十四日,即在联盟第四十四届大会将在八月二十五日举行的一个月前,我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秘书长彭真曾分别致电各国议会联盟主席斯坦斯盖特子爵、秘书长布隆内先生和各国议会联盟第四十四届大会组织委员会主席法格霍姆先生,通知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将组成人民代表团,参加各国议会联盟,并将选派代表出席联盟第四十四届大会。(新华社)

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各国议会联盟的人民代表团的决议(一九五五年七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各国议会联盟的人民代表团全体会议通过)

第2版()<br/>专栏:<br/><br/> 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各国议会联盟的人民代表团的决议<br/> (一九五五年七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各国议会联盟的人民代表团全体会议通过)<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曾在一九五五年二月十二日决议中指出:各国议会应该担负起维护和巩固世界和平的重大责任,采取具体步骤发展各国人民的友好合作关系,并互派代表团进行访问,为加强国际和平而努力。<br/> 我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千零九十人研究了各国议会联盟的章程,认为它的宗旨是有利于增进世界各国议会议员间的广泛接触,发展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促进世界各国的和平共处,巩固和发展民主事业的。因此,一致决议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各国议会联盟的人民代表团”,加入各国议会联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各国议会联盟的人民代表团章程(一九五五年七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各国议会联盟的人民代表团全体会议通过)

第2版()<br/>专栏:<br/><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各国议会联盟的人民代表团章程<br/> (一九五五年七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各国议会联盟的人民代表团全体会议通过)<br/> 第一条 为了同世界各国议会议员进行广泛的接触,发展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促进世界各国的和平共处,巩固和发展民主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赞同各国议会联盟章程的宗旨,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各国议会联盟的人民代表团(以下简称人民代表团),参加各国议会联盟。<br/>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自愿的原则参加人民代表团。<br/> 第三条 人民代表团每年召开全体会议一次,由执行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br/> 第四条 人民代表团全体会议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执行委员;听取和讨论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br/> 第五条 人民代表团执行委员会就各国议会联盟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根据必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分别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提出建议。<br/> 人民代表团参加各国议会联盟各种会议的代表应向人民代表团全体会议或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br/> 第六条 人民代表团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执行委员组成。执行委员会制订工作计划,领导日常工作;同各国议会联盟和各国议员团进行联系;选派代表参加各国议会联盟大会、理事会和联盟的各常设委员会;向各国议会联盟缴纳会费。<br/> 人民代表团执行委员会的任期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相同。<br/> 第七条 参加人民代表团的人民代表,每月缴纳会费两元。<br/> 第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人民代表团全体会议多数通过。<br/>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各国议会联盟的人民代表团设在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