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2月15日人民日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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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通知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的决议,现在将修正了的草案印发,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应即进行讨论和征求人民意见,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负责将讨论和征求的意见集中整理,在本年四月底以前报送国务院,以便汇总修正,提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对这一草案再加审议,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讨论通过。国务院一九五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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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草案)
(一九五五年二月七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三条“保卫祖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第三条 反革命分子和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和其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各军种组成。
第五条 兵役分现役和预备役。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军人。
第六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军人分军官、军士和兵。
第七条 军士和兵的现役期限规定如下:
(一)陆军、公安军的军士和兵服现役三年;
(二)空军、海岸守备部队、公安军舰艇中的军士和兵服现役四年;
(三)海军舰艇部队的军士和兵服现役五年。现役期限从征集年度下一年的三月一日算起。
第八条 根据军队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延长军士和兵的现役期限,但不得超过四个月;国防部有权将现役军人从这一军种调往另一军种,并随着改变他们服现役的期限。
第九条 服现役期满的军士,根据军队的需要和本人的自愿,可以超期服现役;超期服现役的期限,至少一年。
第十条 军士和兵服预备役的期限到年满四十岁为止,期满后退役。
第十一条 国防部有权对受过医务、兽医和其他专门技术训练的妇女进行预备役登记、统计,必要时可以组织她们参加集训。在战时可以征集受过上述训练的妇女到军队中服役,也可以对条件适合的妇女加以专门技术训练。
第十二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国家行政机关都设立兵役委员会领导兵役工作。兵役委员会的组织和任务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都设立兵役局。兵役局是办理兵役工作的军事机构。市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根据直辖市、县、自治县、市兵役局的规定,办理兵役工作。
第十四条 在本法公布前自愿参军的军士和兵,应当根据国防部的命令,分期复员,转入预备役或者退役。国家按照他们服现役时间的长短,发给不同数量的生产资助金,并由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妥善安置,使他们各得其所。
第二章 征集
第十五条 自每年三月一日起到下一年二月底止,为征集年度。在征集年度的六月三十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六条 在征集年度的六月三十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七月一日以前按照直辖市、县、自治县、市兵役局的通知,进行兵役登记和初步体格检查。经兵役登记和初步体格检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兵役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全国每年需要征集服现役的人数、办法和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数,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分配给各县、自治县、市的人数,由省、自治区、自治州的人民委员会规定。
第十八条 全国的定期征集,在每年十一月一日到下一年二月底的时间内,按照国防部的命令进行。各地征集的日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役局规定。
第十九条 为了便于进行征集,全国以直辖市、县、自治县、市为征集区,在征集区内可以按照需要设立若干征集站。
第二十条 宣布征集后,每一应征公民都须按照兵役局所规定的日期,在登记的征集区报到。应征公民如果需要改变征集区,应当在征集年度的八月一日以前办妥转移登记手续;八月一日以后,只限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才可以改变征集区:
(一)应征公民因公被调往另一征集区;
(二)应征公民随同全家迁往另一征集区。
第二十一条 在征集时,由兵役委员会组织该地区的国家卫生机关,根据国防部规定的体格检查标准,对应征公民进行入伍体格检查。
第二十二条 应征公民因患病经检查证明不能服现役时,可以缓征。
第二十三条 应征公民如果是维持他的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独子,经直辖市、县、自治县、市兵役委员会审查批准,在平时可以免服现役,但上述免服现役的条件改变时,自应征时起的五年内,仍应当被征集服现役。
第二十四条 正在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就学的年满十八岁的学生,按照国务院的命令征集或者缓征。正在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缓征。
第二十五条 应征公民如果在被逮捕、被判处徒刑或者被管制期间,不得征集。
第三章 军士和兵的预备役
第二十六条 军士和兵的预备役,分为第一类预备役和第二类预备役。
第二十七条 军士和兵服现役期满后转入第一类预备役。
第二十八条 在征集年度内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平时免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和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了预备役登记的年满十八岁到四十岁的妇女,都编入第二类预备役。在征集年度内未被征集服现役而被编入第二类预备役的预备役军人,自编入预备役时起的五年内,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第二十九条 第一类预备役和第二类预备役,都按年龄分为一、二两等:
(一)三十岁以下为第一等;
(二)四十岁以下为第二等。
第三十条 预备役军士和兵,在服预备役期间,都应当按照国防部的命令参加集训。
第三十一条 第一类第一等预备役兵,被挑选准备担任军士职务时,应当按照国防部的命令参加集训;集训期满后转入军士预备役。
第三十二条 第一类第一等预备役军士,被挑选准备授予少尉军衔时,应当按照国防部的命令参加集训。集训期满,经考试及格取得少尉军衔的转入军官预备役;考试不及格的继续服军士预备役。
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三十三条 服现役期满的退伍军官或者未服满现役即已退伍的军官,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取得预备役尉官军衔的军官,和在非军事系统的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中服务的适合担任军官职务并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的人员,都编入军官预备役。军官预备役按年龄分为一、二两等。
第三十四条 军官服现役和预备役的最高年龄规定如下:
(一)陆军、空军和公安军的军官:
少尉:现役三十岁  一等预备役四十岁  二等预备役四十五岁
中尉:现役三十岁  一等预备役四十岁  二等预备役四十五岁
上尉:现役三十五岁 一等预备役四十五岁 二等预备役五十岁
大尉:现役三十五岁 一等预备役四十五岁 二等预备役五十岁
少校:现役四十岁  一等预备役五十岁  二等预备役五十五岁
中校:现役四十五岁 一等预备役五十五岁 二等预备役六十岁
上校:现役五十岁  一等预备役五十五岁 二等预备役六十岁
大校:现役五十岁  一等预备役五十五岁 二等预备役六十岁
少将:现役五十五岁 一等预备役六十岁  二等预备役六十五岁
中将:现役六十岁  一等预备役六十岁  二等预备役六十五岁
上将以上按具体情况决定。
(二)海军和公安军舰艇中的军官:
少尉:现役三十五岁,一等预备役四十岁  二等预备役四十五岁
中尉:现役三十五岁 一等预备役四十岁  二等预备役四十五岁
上尉:现役四十岁  一等预备役四十五岁 二等预备役五十岁
大尉:现役四十岁  一等预备役四十五岁 二等预备役五十岁
少校:现役四十五岁 一等预备役五十岁  二等预备役五十五岁
中校:现役五十岁  一等预备役五十五岁 二等预备役六十岁
上校:现役五十五岁 一等预备役五十五岁 二等预备役六十岁
大校:现役五十五岁 一等预备役五十五岁 二等预备役六十岁
少将:现役五十五岁 一等预备役六十岁  二等预备役六十五岁
中将:现役六十岁  一等预备役六十岁  二等预备役六十五岁
上将以上按具体情况决定。
第三十五条 预备役军官服预备役期满后退役。
第三十六条 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按照国防部的命令参加集训。
第三十七条 军官服役条例另定。
第五章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军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军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现役军人根据军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除本法已有的规定外,另由军事条令规定。
第三十九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军人建立功勋,应当授予国家的勋章、奖章或荣誉称号。
第四十条 预备役军人在集训期间的生活费用和往返路费,由国家供给。
第四十一条 工人和职员在进行兵役登记和应征事宜时,原工作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假期,并照发工资。
第四十二条 工人和职员中的预备役军人,在参加预备役集训期间,仍保留原工作职位,并由原工作单位发给一定的工资。工资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农民、手工业者和其他劳动者参加预备役集训期间的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三条 预备役军官在集训期间,按照国防部规定的标准,从集训机关领取补助金。
第四十四条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他们的家属应当受国家的抚恤和优待。因公残废的现役军人应当受国家的抚恤和优待。抚恤和优待条例另定。
第四十五条 现役军人和他们的家属,应当受国家的优待。优待条例另定。
第四十六条 预备役军人在集训期间,必须遵守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
第六章 预备役军人的登记和统计
第四十七条 预备役军人应当在居住地区的兵役局指定的地点进行兵役登记。
第四十八条 预备役军人如果迁居,在办理户口转移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兵役转移手续。
第四十九条 预备役军人的登记和统计,由直辖市、县、自治县、市兵役局办理。
第五十条 预备役军人的登记和统计办法,由国防部规定。
第七章 战时的征集
第五十一条 战时的征集,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由国防部根据国务院的决议下令进行。
第五十二条 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全体人员应当继续执行职务,直到国防部命令解除服现役时为止;
(二)所有预备役军人应当准备应征,在接到直辖市、县、自治县、市兵役局的命令后,应当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第八章 高级中学以上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五十三条 高级中学的学生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生,应当在学校内受征集前的军事训练。训练的时间和科目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在学校内受军事训练,并且准备取得预备役尉官军衔和准备担任尉官职务。高等学校军事训练的时间和科目,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五条 高级中学以上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由学校编制内的军事教员进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未满十八岁的青年,自愿投考军事学校,不受本法现役征集年龄的限制。
第五十七条 在本法施行以后,民兵应当继续执行维持地方治安、保护生产建设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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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的说明(摘要)
聂荣臻
第一、实行义务兵役制符合于我国国防建设的需要和广大人民的要求。
随着国防建设的发展,中国人民解放军将由志愿兵制改变为义务兵役制,这是我们国家在军事制度上的一个重大的改革。这一改革是以人民民主革命在全国的胜利、全国人民普遍提高的爱国主义热情和现代化的国防建设的需要为根据的。这是关系着祖国的安全和全国人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
中国人民解放军从一九二七年八月一日诞生以来,长期地都是实行志愿兵制。中国人民军队的志愿兵制是与资本主义国家和国民党反动派的雇佣兵制根本不同的。我们的志愿兵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号召和领导下,有着高度政治觉悟,为了中国人民革命的事业,不计较个人的待遇,不怕牺牲而英勇奋斗的中国人民的优秀儿女。中国人民军队具备着这样一种政治素质,它的一切成员,无论是士兵和干部,从他们自愿参军的一天起,就下定了决心为人民革命事业奋斗到底,把在人民军队中服务看成是革命的职业,愿意在军队中一直服务到他们不能继续服务的时候为止。许多先烈在革命战争中付出了他们的生命,他们不朽的功勋永远记载在人民的历史上;许多同志在长期的战争中身体受到了损伤和折磨,但他们今天仍然同青年们一样受着中国人民革命胜利的鼓舞,仍然是竭尽他们所有的精力兢兢业业地继续为把我们伟大的祖国建设成社会主义国家而努力奋斗。我们人民的志愿兵把个人的利益、个人的前途完全服从于人民革命事业的整体的利益和伟大的前途。他们这种忘我的牺牲精神是十分可贵的,这是中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革命需要和革命意志的体现,因此,他们就得到了广大人民的支持和爱护,人民称颂他们的光荣,人民把他们看成是自己最可爱的人,这完全不是偶然的。
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在频繁的战斗环境中,处在被敌人分割包围的情况下,没有全国范围的人民政权,如果不采取人民的志愿兵制来建立、巩固和发展人民革命的军队,那么,要坚持革命战争一直到取得全国的胜利,就是完全不可想像的。这就证明在过去采用人民的志愿兵制是完全必要的和正确的。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时候,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三条中规定了“……准备在适当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这个规定表明,中国人民在开始建立全国性的政权的时候,就已经对于实行义务兵役制的问题给予了充分的重视;但是当时因为主观和客观的条件都还不够成熟,所以还不可能实行。
现在的情况和过去不同了。实行义务兵役制不仅是国防建设上的需要,而且也是可能的。第一、我们现在已经建立了全国范围的、巩固的人民政权。这不但使全国人民都有了安定的生活和进行和平生产的条件;而且使我们有了按照一定的计划实行征兵的条件。第二、定期征集一定数额的义务兵,减少常备兵额,就能够更多地抽出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强国家的经济建设工作。第三、更重要的理由是:由于美帝国主义还不甘心它在我国的失败,还继续采取着与中国人民为敌的侵略政策,侵占我国的领土台湾,在我国的周围建立了很多的军事基地,不断地对我国进行军事挑衅,时刻企图颠覆我们的国家,威胁我国的安全。因此,我们必须收复我国的领土——台湾,保卫我国的安全。这就要求我们有足够的预备兵员,随时都可以动员起来,胜利地粉碎帝国主义的武装侵略。如果继续实行志愿兵制,虽然常备兵额保持很大,平时感到兵多,但是由于没有预备兵员的储备,到了帝国主义者向我国发动侵略战争的时候,就一定会感到兵员过少。第四、从人民群众方面来说,我国宪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全国广大人民都以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祖国为无上光荣,要求给他们履行这一公民义务的机会。同时,男性公民按照年龄和其他条件平均地担负几年兵役义务,不像过去那样把兵役的义务集中到一部分人民身上,也是公平合理的。因此,为了适应全国胜利以后的新的情况,也为了适应国防建设的需要和全国人民的要求,将志愿兵制改变为义务兵役制是完全必要的。
我国的义务兵役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义务兵役制也是根本不相同的。因为我们的国家是人民民主国家,我国宪法第二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保卫人民革命和国家建设的成果,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我国人民是为了保卫自己的国家,保卫人民自己的利益而到人民自己的军队中轮流担任兵役义务的。所以在我们的国家服兵役是十分光荣的,这就根本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义务兵役制是为了保护资产阶级的统治和少数人的利益而去给资产阶级当工具了。
实行义务兵役制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制上重大的改革,它将有义务兵役的士兵和职业军官的分别,也将有现役军人和预备役军人的分别。原来的志愿兵制的士兵在几年内将有大部分陆续分批复员,转入预备役;同时将有一部分培养成为职业军官,继续在军队中长期服务。政府对于复员的志愿兵制的军人,将按照他们在军队中服务的年龄发给不同数目的生产资助金,并由地方政府帮助他们解决就业的问题,使他们各安其业,各得其所,这是很适当的措施。由于这些志愿的士兵有着高度的政治觉悟而参加人民军队,由于他们受过中国共产党的长期的教育,由于他们有长期与反革命进行斗争的丰富经验,他们会更深刻地体会到革命事业的艰巨、他们会十分珍惜他们同人民群众一起与反革命势力搏斗所取得的人民胜利的果实。因此,他们在复员转到各个岗位上的时候,也会努力保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光荣传统和作风,贡献出他们最大的力量,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工作。同时他们也将随时准备着一旦帝国主义发动侵略战争的时候,立即响应祖国的召唤回到军队中服务。培养成为军官继续留在军队中服务的人,将继续保持和发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光荣传统成为今后军队中的骨干,使服现役的士兵受到优良的传统的教育和陶冶,转入预备役的老的志愿兵将成为预备役军人的骨干,在预备役军人中传播中国人民解放军优良的传统和作风,这样中国人民解放军优良的传统就会更加发扬光大。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是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并参照了苏联的先进经验来拟定的。
对于实行义务兵役制,我们还缺乏实际的经验。在我国历史上,虽然从汉朝起就有过征兵制度,但那是古老的东西,在今天已经失去参考价值了。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也曾颁布过兵役法,但是并没有真正地实行,在国民党反动政权下也不可能实行。国民党反动派实行的只是抓兵制度,在全国人民中留下了极深极坏的影响。
我们现在提出的兵役法草案,基本上是参照苏联的先进经验来拟定的。苏联的普遍义务兵役法对于我们来说基本上是适用的。但是,由于我国的情况和苏联不完全相同,所以,在若干具体问题上又有不同的规定。随着我们国家建设的继续发展,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不断提高,我们的兵役制度也将会进一步地趋于完善。
第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中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兵役义务问题
按兵役法草案第二条的规定,只有男性公民才有服兵役的义务,这就是说,女性公民一般地没有服兵役的义务。为什么?因为我们考虑到,执行现代战争的作战任务是极其艰苦和繁重的,每一个革命军人都需要有强壮的身体和持久的精神,而女性公民由于生理上的原因是难以胜任这样的任务的。在过去时期,妇女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事实确是存在的,这也是中国妇女在中国革命战争中的光荣贡献,但她们主要是作政治工作、文化工作、医务工作和其他技术性质的工作,而不是编入连队,直接进行战斗。因此,在确定兵役义务时,根据当前的建军要求和照顾女性公民的生理特点,免除女性公民的一般兵役义务。至于在战时,军队中需要大量增加各种各类的技术人员,而有些技术性的工作是妇女所能担任、而且也会做得很好的。因此,在兵役法草案第十一条中规定:“国防部有权对受过医务、兽医和其他专门技术训练的妇女进行预备役登记、统计,必要时可以组织她们参加集训。在战时可以征集受过上述训练的妇女到军队中服务,也可以对条件适合的妇女加以专门技术训练。”所谓其他专门技术训练是指着通信、气象、翻译等技术来说的。这样的规定是比较合适的。
二、关于平时起征年龄和服役期限问题
关于现役的征集年龄,兵役法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在征集年度的六月三十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现役征集年龄所以要规定为年满十八岁,是因为到达这个年龄的人,身体发育已经基本成熟,并已开始享有公民选举权利,同时,从年满十八岁起就服兵役,到现役期满后,还很年青,回家就业或者就学还不晚。因此,起征年龄规定为年满十八岁是适宜的。实际上在兵役登记时列为十八岁的到正式入伍起算役龄的时候已经是十八年零八个月到十九年零七个月的年龄了。
关于军士和兵的现役期限,兵役法草案第七条规定:陆军、公安军的军士和兵服现役三年;空军、海岸守备部队、公安军舰艇中的军士和兵服现役四年;海军舰艇部队的军士和兵服现役五年。这个时间是否长了一些?回答是不算长的。因为现代军队的兵员必须有较充分的训练时间,才能够较好地掌握现代的军事技术,而我国人民的文化和技术水平现在还较低,训练时间就需要稍长一点;如果现役期限规定太短,不仅不能达到训练的要求,而且每年征集和退伍的数字必然加大,同时要把现有的志愿兵转换复员而以新的义务兵接替,也需要几年时间,才不致使新兵的比重过大,影响到军队的战斗力。因此,现役期限规定为三、四、五年是适合我国目前情况的。至于为什么要有三、四、五年的区别,这又因为海、空军的技术复杂,训练不易,故其现役期限应比陆军长一些。
兵役法草案第十条规定:“军士和兵服预备役的期限到年满四十岁为止,期满后退役。”这是根据我国人口和人民的健康情况来确定的,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限,规定到四十岁为止是适当的,不必再高;但为了积蓄预备兵员,以备战时的需要,服预备役的年限如果规定过低,也是不适宜的。
三、关于军种间的调动计算役龄的问题
兵役法草案第八条规定士兵作军种间的调动应按国防部的命令执行,其服役年限按后一军种的服役年限为准,并将在前一军种已服役的时间连续地计算进去。例如在陆军已服役一年的士兵调到空军,空军士兵的服役期限是四年,这样他在空军再服役三年就期满了。
四、关于兵役委员会和兵役局的分工问题
各级兵役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务院的命令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的决定,计划征集兵员的分配数目,组织宣传动员,审查和批准平时免服现役的事项,筹划对转入预备役和退役军人的安置和就业等工作。兵役局是办理兵役工作的军事机构,它的主要职责是办理兵役登记和统计,办理征集的具体事项,管理预备役军人的组织和训练工作等等。因此,这两个机构都是需要的。
五、关于征集的时间、地点等问题
兵役法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全国的定期征集,在每年十一月一日到下一年二月底的时间内按照国防部的命令进行。所以要规定在这个时间内进行,是由于这个时间正是农闲季节,不致因征集工作影响到农业生产。所以要规定有四个月的征集时间,是由于我国地区辽阔,气候不一,进入农闲时间前后不齐,因此,时间规定得长一些,才便于各地因地制宜地安排具体征集时间。所以要规定定期征集时间,是为了便于部队的统一补充和退伍,也便于部队统一地进行训练。至于国家在战时的征集,就不受这个时间的限制了。
为了完成现役的定期征集,在征集以前必须进行兵役登记。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了解应征公民的数量和质量,了解应征公民的家庭情况,作为征集的依据。
兵役法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为了便于进行征集,全国以直辖市、县、自治县、市为征集区,在征集区内可以按照需要设立若干征集站。这样划分征集区,是为了与行政区划相结合,便于地方国家行政机关领导征集工作,同时,也便于应征公民就地应征。
兵役法草案第二十条规定:应征公民如果需要改变征集区,应当在征集年度的八月一日以前办妥转移登记手续。这是因为在八月一日以后,已接近征集时间,如果应征公民随便改变征集区,不仅由于应征公民的变动,会使直辖市、县、自治县、市的征集计划无法拟定,影响整个征集工作;而且使直辖市、县、自治县、市兵役局对于新迁来的应征公民,也来不及作充分地调查,这样就很难确定这些应征公民究竟应服现役或平时应免服现役了。因此,对应征公民更改征集区的时间,提出一个限制是必要的。但是,如果应征公民因全家迁居或因在国家机关服务和调动工作而改变了征集区的,就可以不受这个时间的限制。
六、关于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和独子在平时免服现役的问题
我们现在还不可能具体地提出一个关于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的统一的解释。我国各地的情况不一样,很难作出具体规定,所以在兵役法草案第二十三条中规定,凡遇此种情形,可由直辖市、县、自治县、市兵役委员会审查批准,在平时免服现役。至于独子免服现役的规定,是照顾到中国社会的习惯,从广大人民对家庭的认识和关系上来考虑的,在目前来说,这样的规定比较适当。这里的独子是指亲生的唯一儿子,至于过继的儿子和入赘的女婿,就不能算作独子。免服现役只限于平时,到了战时全国将动员一切必要的力量争取战争的胜利,平时的办法就不能适用了。
七、军士和兵的预备役问题
军士和兵的预备役,按军事素养分为两类:服满现役的军士和兵转入第一类预备役;在征集年度内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平时免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和依照兵役法草案第十一条规定进行了预备役登记的年满十八岁到四十岁的妇女,都编入第二类预备役。在这两类预备役中,又各按年龄分为两等:三十岁以下的是第一等,四十岁以下的是第二等。第二等就是包括从年满三十岁起到四十岁的人。
预备役分类分等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全面了解所有预备役军人不同的军事素养和年龄,以便在平时根据不同的军事素养和不同的年龄,进行不同程度的训练,并为战时的征集工作作好准备。
预备役军士和兵都必须受一定的军事训练。因为如果平时没有必要的训练,就不能适应战时的需要。具体实施的办法还须另外拟定,并且试行一个时期以后,由国防部根据所得的经验再作具体规定。八、军官服现役和预备役的年龄问题
兵役法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军官服现役和预备役的最高年龄。按一般的情形是服满现役即转入第一等预备役,服满第一等预备役即转入第二等预备役,服满第二等预备役即行退役。但也有一些没有服现役经过考试合格而取得预备役尉官军衔的人,因此预备役军官的起役年龄不是完全一致的。同样地现役军官开始担任军官职务时的年龄也不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只规定了最高年龄,而不规定起始的年龄。
军衔等级低的军官服役的最高年龄较低,军衔等级高的军官服役的最高年龄就较高,除了因为一般地取得较高级的军衔需要更多的年限外,更由于较低级的军官所担任的职务一般地需要更精壮的身体,年龄不应当太高,而较高级的军官就需要更丰富的经验和军事学术的知识,年龄就必然高一些。
海军和公安军舰艇中的军官服役的最高年龄都比陆军、空军和公安军的军官多五年,这是由于海军的技术比较复杂,学习的时间需要长一些,而且海军的士兵服现役的年限就比陆军和空军长,因此开始担任军官职务的时候,一般的年龄也比陆军和空军大。同时海军的指挥人员在身体上的主要要求是习惯于海上生活,除了少数高速度的舰艇上的人员外,体力的消耗不如空军那样大,因此年龄可以高一些。
其中有几项现役的最高年龄和第一等预备役的最高年龄是一样的,如第三十四条中陆军、空军和公安军的中将和海军和公安军舰艇中的上校、大校和中将都是如此。这是因为有些军官由于身体情况或国家的需要等原因没有服满现役就转入到预备役了,所以第一等预备役军官的年龄,有些并没有超出现役的最高年龄,而到战时征召回军队中服役的预备役军官,一般是先征召比较精壮的第一等,必要时再征召第二等。因此第一等预备役军官的年龄就不应递增过高,而规定第一等预备役的中将到六十岁为止。按照一般人的身体情况六十五岁以上继续担任中将以下军官职务是有困难的,因此第二等预备役中将的最高年龄到六十五岁为止。但是对于少数的上将、大将,由于他们有着更丰富的经验,就根据他们的身体情况来决定是否继续服役,可以不限定年龄。
九、高级中学以上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问题
为了国防建设的需要,每年都须征集一定数量的高级中学毕业生入各种军事技术学校培养,同时为了加强青年学生的国防观念,增强青年学生的体质,使青年学生在征集前打下一定的军事基础,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的学生进行军事训练是必要的。兵役法草案第五十三条规定:“高级中学的学生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生,应当在学校内受征集前的军事训练。”这种训练应当是普通的军事训练,它的内容和时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为了在高等学校中培养一部分预备役军官,以适应国防建设的需要,兵役法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在学校内受军事训练,并且准备取得预备役尉官军衔和准备担任尉官职务。”高等学校的军事训练,应按培养一个尉官的需要来进行,以便准备在他们从高等学校毕业后编为预备役军官或预备役技术军官,或分配到军事系统担任军官职务。高等学校军事训练的时间和科目由国务院根据军队的需要和学校的性质来做具体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几个要点的简单说明。
最后,希望各级人民委员会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后,认真地进行讨论并广泛地征求人民的意见,同时希望各人民团体采取各种可行的方式如组织集会和文艺性的活动将兵役法草案的精神对广大人民进行有力的宣传和教育。这种宣传教育工作是非常必要的。特别是由于过去国民党反动统治集团为了进行反共反人民的反革命战争,长期采取了抓兵的办法,在中国的人民群众中留下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人民所深恶痛绝,广大人民从来没有实行义务兵役制的实际经验,如果不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就不能打破群众可能发生的疑虑。同时,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反革命分子必将百般地进行破坏,对兵役法进行各种歪曲,造作各种谣言,甚至采取各种阴谋手段,企图造成群众的误解,所以对群众进行深入的宣传教育就更加重要。我们应该号召全国人民,对于反革命分子的破坏行为百倍提高警惕,及时地揭破反革命分子的阴谋,给予严重的打击,使全国人民一致支持义务兵役制的实行,以适应我们伟大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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