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联播 文字版 1955-11-12

1955-11-12新闻联播 文字版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3版()<br/>专栏:<br/><br/>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br/>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br/> 第一章总则<br/> 第一条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五节制定。<br/>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设立下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br/> (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br/> (二)盟、行政区、自治区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br/> (三)旗、县、市、自治区辖市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br/> (四)苏木、嘎查、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br/>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是内蒙古自治区的自治机关,是地方国家机关。<br/> 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br/> 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内其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五节的规定。<br/> 第二章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br/> 第六条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br/> 第七条自治区、盟、行政区、自治区辖市、旗、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自治区辖市的区、苏木、嘎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br/>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依照选举法规定。<br/>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各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br/>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盟、行政区、自治区辖市、旗、县、市、自治区辖市的区、苏木、嘎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br/> 第九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区内行使下列职权:<br/> (一)保证法律、法令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br/> (二)根据宪法规定的权限,依照自治区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br/> (三)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br/> (四)规划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事业、优抚工作和救济工作;<br/> (五)依照法律规定的自治区财政权限,审查和批准预算和决算;<br/> (六)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决定组织自治区的公安部队;<br/> (七)选举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br/> (八)选举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br/> (九)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br/> (十)听取和审查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br/>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br/>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盟、行政区、自治区辖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盟、行政区、自治区辖市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br/> (十三)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br/> (十四)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br/> 第十条旗、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br/> (一)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br/>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br/> (三)规划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事业、优抚工作和救济工作;<br/> (四)审查和批准预算和决算;<br/> (五)选举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br/> (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br/>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br/>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br/> (九)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br/> (十)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下一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br/> (十一)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br/> (十二)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br/> 第十一条 苏木、嘎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br/> (一)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br/>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br/> (三)批准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的生产计划,决定互助合作事业和其他经济工作的具体计划;<br/> (四)规划公共事业;<br/> (五)决定文化、教育、卫生、优抚和救济工作的实施计划;<br/> (六)审查财政收支;<br/> (七)选举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br/> (八)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br/> (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br/> (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br/> (十一)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br/> (十二)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br/>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可以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br/> 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br/> 第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委员会召集。<br/>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盟、行政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至两次;自治区辖市、旗、县、市、自治区辖市的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两次;牧业区的旗可以每年举行一次;苏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两次至三次;嘎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三个月或者四个月举行一次。<br/>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委员会如果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br/> 第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br/> 旗、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由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br/> 第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br/> 第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和主席团,本级人民委员会,都可以提出议案。<br/> 向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或者交付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br/> 第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br/> 第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合提名或者单独提名。<br/> 旗、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苏木、嘎查、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采用举手方式。<br/> 第二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使用通用的蒙、汉语言文字,并且为其他民族代表准备必要的翻译。<br/>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br/> 第二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本级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及主席团同意的其他人员可以列席。<br/> 第二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向本级人民委员会或者本级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提出的质问,经过主席团提交受质问的机关。受质问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br/> 第二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期间,非经主席团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主席团批准。<br/> 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期间,国家根据需要给以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br/> 第二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法令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委员会推行工作,并且向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br/> 求。<br/> 自治区、盟、行政区、自治区辖市、旗、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br/> 市、自治区辖市的区、苏木、嘎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协助本级人民委员会推行工作。<br/>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盟、行政区、自治区辖市、旗、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市、自治区辖市的区、苏木、嘎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br/>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撤换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原选区选民大会以出席选民的过半数通过。<br/> 第二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担任代表职务的时候,由原选举单位或者由原选区选民补选。<br/> 第三章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委员会<br/> 第二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是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br/> 第二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委员会都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br/>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委员会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br/> 第三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委员会分别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主席、盟长、行政区主任、市长、旗长、县长、区长、苏木长、嘎查长、乡长、镇长各一人,副主席、副盟长、行政区副主任、副市长、副旗长、副县长、副区长、副苏木长、副嘎查长、副乡长、副镇长各若干人和委员各若干人组成。<br/>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br/> (一)自治区四十三人至四十九人;<br/> (二)盟、行政区、自治区辖市十五人至三十一人;<br/> (三)旗、县、市九人至二十一人;<br/> (四)自治区辖市的区九人至十七人;<br/> (五)苏木五人至十三人;<br/> (六)嘎查、乡、民族乡、镇三人至十三人。<br/>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盟、行政区、自治区辖市、旗、县、市、自治区辖市的区、苏木、嘎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br/>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br/> 第三十二条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在自治区内行使下列职权:<br/> (一)根据法律、法令、国务院的决议和命令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br/> (二)主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br/> (三)召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br/> (四)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br/> (五)停止盟、行政区和自治区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br/> (六)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和指示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br/> (七)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有关行政区划事项;<br/> (八)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br/> (九)执行经济计划;<br/> (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财政,执行预算;<br/> (十一)管理市场,管理地方国营工矿企业和商业,领导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br/> (十二)领导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生产和互助合作事业;<br/> (十三)领导牧业区的建设工作,特别是牧业区经济中心地点的建设工作;<br/> (十四)领导森林经营、森林保护和植树造林等工作;<br/> (十五)管理水利事业;<br/> (十六)管理交通和公共事业;<br/> (十七)管理税收工作;<br/> (十八)管理文化、教育和卫生工作;<br/> (十九)管理优抚、救济和社会福利工作;<br/> (二十)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管理公安部队;<br/> (二十一)管理兵役工作;<br/> (二十二)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br/> (二十三)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帮助自治区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或者建立民族乡,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br/> (二十四)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br/> 第三十三条 盟、行政区、自治区辖市、旗、县、市、自治区辖市的区的人民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br/> (一)根据法律、法令、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br/> (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br/>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br/> (四)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br/> (五)停止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br/> (六)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和指示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br/> (七)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br/> (八)执行经济计划;<br/> (九)执行预算;<br/> (十)管理市场,管理地方国营工矿企业和商业,领导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br/> (十一)领导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生产和互助合作事业;<br/> (十二)领导牧业区的建设工作,特别是牧业区经济中心地点的建设工作;<br/> (十三)领导森林经营、森林保护和植树造林等工作;<br/> (十四)管理水利工作;<br/> (十五)管理交通和公共事业;<br/> (十六)管理税收工作;<br/> (十七)管理文化、教育和卫生工作;<br/> (十八)管理优抚、救济和社会福利工作;<br/> (十九)管理兵役工作;<br/> (二十)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br/> (二十一)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br/> (二十二)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br/> 第三十四条 苏木、嘎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br/> (一)根据法律、法令、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发布决议和命令;<br/> (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br/>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br/> (四)管理财政;<br/> (五)领导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生产,领导互助合作事业和其他经济工作;<br/> (六)管理森林经营、森林保护和植树造林等工作;<br/> (七)管理公共事业;<br/> (八)管理文化、教育、卫生、优抚和救济工作;<br/> (九)管理兵役工作;<br/> (十)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br/> (十一)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br/> (十二)办理上级人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br/>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会议每一个月举行一次,盟、行政区、自治区辖市、旗、县、市、自治区辖市的区、苏木的人民委员会会议每一个月或者两个月举行一次,嘎查、乡、民族乡、镇人民委员会会议每半个月或者一个月举行一次,在必要的时候都可以临时举行。<br/>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br/> 旗、县级以上的人民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br/> 第三十六条 主席、盟长、行政区主任、市长、旗长、县长、区长、苏木长、嘎查长、乡长、镇长分别主持各级人民委员会会议和人民委员会的工作。<br/> 副主席、副盟长、行政区副主任、副市长、副旗长、副县长、副区长、副苏木长、副嘎查长、副乡长、副镇长分别协助主席、盟长、行政区主任、市长、旗长、县长、区长、苏木长、嘎查长、乡长、镇长工作。<br/> 主席、盟长、行政区主任、市长、旗长、县长、区长为处理日常工作,可以召开行政会议。<br/>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委员会设立民政厅、公安厅、司法厅、监察厅、计划委员会、财政厅、粮食厅、工业厅、商业厅、交通厅、农牧厅、林业厅、水利厅、教育厅、卫生厅、体育运动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城市建设局、手工业管理局、对外贸易局、劳动局、文化局、统计局、物资供应局、人事局、气象局、机要交通局、宗教事务处、外事处,并且设立办公厅、参事室、蒙古文字改革委员会。<br/> 第三十八条 盟、行政区、自治区辖市的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可以设立民政、公安、司法、监察、计划、财政、粮食、税务、工业、商业、交通、农业、牧业、林业、水利、劳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运动、市政建设和公共事业等局、处、科或者委员会,并且可以设立办公室。民族事务较多的盟、行政区、自治区辖市按照需要可以设立管理民族事务的机构。自治区辖市人民委员会的公安、税务等局可以在市辖区内设立派出机关。<br/> 第三十九条 旗、县、市、自治区辖市的区的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可以设立民政、公安、财政、粮食、税务、工商、农牧、林业、水利、生产合作、交通、建设、劳动、文化教育、卫生、计划统计等科、股或者局,并且可以设立办公室。<br/> 第四十条 苏木人民委员会分工领导民政、治安、生产合作、财经、文化教育等工作,并且可以设秘书若干人。<br/> 嘎查、乡、民族乡、镇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可以设立民政、治安、武装、生产合作、财粮、文化教育、调解等工作委员会,吸收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其他适当的人员参加。<br/> 嘎查、乡、民族乡、镇人民委员会可以设文书一人。<br/> 人口和工商业较多的镇人民委员会,经旗、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设立工作部门。<br/>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的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人民委员会报请国务院批准。<br/> 盟、行政区、自治区辖市、旗、县、市、自治区辖市的区、苏木、嘎查、乡、民族乡、镇人民委员会的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人民委员会报请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br/> 第四十二条 各厅、局、处、委员会、科、股分别设厅长、局长、处长、委员会主任、科长、股长,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职。<br/> 办公厅、办公室设主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主任。<br/> 自治区、盟、行政区、自治区辖市的人民委员会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br/>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委员会设立若干办公机构,协助主席分别掌管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的工作。<br/> 自治区辖市可以设立必要的办公机构,协助市长分别掌管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的工作。<br/>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并且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领导。<br/> 盟、行政区、自治区辖市、旗、县、市、自治区辖市的区的人民委员会的各工作部门受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并且受上级人民委员会主管部门的领导。<br/>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盟、行政区、自治区辖市的人民委员会的各工作部门在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内,根据法律和法令,人民委员会的决议和命令,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主管部门的命令和指示,可以向下级人民委员会主管部门发布命令和指示。<br/>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盟、行政区、自治区辖市、旗、县、市、自治区辖市的区的人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进行工作,并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法令和政策,但是无权干涉它们的业务。<br/> 第四十七条 旗、县人民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努图克公所或者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br/> 市、自治区辖市的区的人民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br/> 第四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委员会和各工作部门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通用的蒙、汉语言文字。<br/> 民族乡的人民委员会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br/> 第四章附则<br/>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行。

天津、沈阳青年庆祝世界青联成立十周年

第3版()<br/>专栏:<br/><br/> 天津、沈阳青年庆祝世界青联成立十周年<br/>  天津市各界青年二千多人,十日举行了庆祝世界民主青年联盟成立十周年的晚会。在天津的朝鲜、越南、印度尼西亚三个国家的留学生也应邀出席了晚会。<br/> 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天津市委员会常务委员庞茂祥在会上号召天津市青年以努力生产、积极学习的实际行动,来支持世界民主青年联盟为争取和平而进行的斗争。参加第五届世界青年与学生和平友谊联欢节的中国青年代表、国营天津第六棉纺织厂的青年孙秀华在会上报告了参加联欢节的经过。<br/> 会后,天津市青年和外国的青年朋友们共同观看了电影“争取和平与友谊”。(新华社)<br/> 九日晚,沈阳市各界青年九百多人集会庆祝世界民主青年联盟成立十周年。在我国学习的越南和朝鲜的青年也参加了庆祝会。<br/> 青年团沈阳市委员会书记张鸿钧在会上讲话。他叙述了世界民主青年联盟十年来团结各国青年,为争取持久和平、民主、民族独立和青年的美好将来而斗争的情况。他号召全市各个工作岗位上的青年,要贡献出自己的力量,全面超额完成祖国所给予的光荣任务。<br/> 会上,曾到苏联实习和访问过的韩克栋、李华,分别介绍了苏联青年爱好和平、英勇建设共产主义社会的情况。参加过第五届世界青年与学生和平友谊联欢节的学生代表王其慧和王慧贞,都生动地叙述了联欢节的盛况及各国青年爱好和平的意志。东北第二工程公司第一木工青年突击队长李兴、东北工学院学生贾邦宁,也在会上表示了他们努力工作和学习的决心。<br/> 会后,放映了第四届世界青年联欢节的纪录片。(新华社)

武汉少年儿童集会献葵花子

第3版()<br/>专栏:<br/><br/>  武汉少年儿童集会献葵花子<br/> 武汉市一千多名少年先锋队员在五日下午举行“把葵花子献给祖国”的队会,他们在会上献给祖国的葵花子共有两千斤。武汉市副市长魏廷槐和青年团武汉市委员会等机关负责干部都参加了这一集会。<br/> 会上,一些学校的少年先锋队代表汇报了他们种植向日葵活动的情况。武汉市栏江堤小学的少年先锋队员种植向日葵的时候,主动地向有经验的老农民请教,学会了播种、移苗和施肥等技术。在大风雨的日子里,全体队员一起挖沟排水、修筑堤防,使向日葵没有受到损害。他们种植的向日葵长得又肥又壮。许多少年儿童在种植向日葵的活动中,因为能积极劳动和帮助别人,先后被吸收加入了少年先锋队。<br/> 武汉市副市长魏廷槐在会上祝贺少年先锋队员在今后种植向日葵的活动中取得更大的成绩。青年团武汉市委员会赠给孩子们一面锦旗,并且表扬了一些优秀队员和中队。<br/> 会后,少年先锋队员们表演了自己创作的“向日葵舞”和“掘地蚕”等音乐舞蹈节目。(新华社)

“工人”半月刊和“学文化”将合并改名为“中国工人”

第3版()<br/>专栏:<br/><br/>  “工人”半月刊和“学文化”将合并改名为“中国工人”<br/> 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两份机关刊物——“工人”半月刊和“学文化”将合刊改名“中国工人”出版。<br/> 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中国工人”是向广大工人群众进行思想教育的政治、文化综合性的通俗杂志。为了实现这个任务,“中国工人”将通过多种多样的形式,向工人宣传共产主义和共产党,宣传国内外时事和党和国家的政策,宣传国际工人运动,报道世界各国人民的斗争、生活和友谊,以提高工人群众的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和共产主义觉悟。其次是报道国家建设的新成就、新气象,介绍千百万劳动者在建设新生活中的事迹,鼓舞工人参加劳动竞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反映和报道工人的文化生活、物质生活、政治生活和工会生活。再次是针对各种非工人阶级思想作风开展群众性的批评和自我批评,通过思想漫谈、讨论会、大家谈、小品、漫画等形式进行群众性的自我教育。此外,还要介绍科学常识、社会知识、工会生活知识,解答工人的问题,帮助工人过有文化的健康的生活。<br/> “中国工人”将力求生动活泼,通俗易懂,图文并茂,避免死板、老套、空洞、缺乏生活气息的说教,使广大工人群众能够看懂它,并喜爱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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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版()<br/>专栏:<br/><br/> 建立在北京西山的亚洲学生疗养院开院一年以来,前后入院疗养的已有中国、朝鲜、越南、蒙古、伊拉克等国家的青年学生三百二十人。这是中国疗养员(中)同朝鲜疗养员(右)、越南疗养员(左)在花园里亲切地交谈。<br/> 新华社记者 喻惠如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