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11月11日人民日报 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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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我们伟大的祖国
即将投入生产的国营包头糖厂是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帮助我国建设的一座高度机械化、半自动化的工厂,每天能处理甜菜一千吨,产糖二十六万斤。这是糖厂的主要设备之一——糖蜜结晶罐在进行试运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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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社论

  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规范
中共七届六中全会(扩大)基本上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已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决议由国务院发布,在全国范围内广泛讨论并试用。现在,全国各地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正在蓬蓬勃勃地发展着,广大农村工作人员和农民群众迫切要求有一个示范章程,作为办社的规范,作为自己在这个伟大的社会变革时代工作和生活的准则。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的公布,对于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巩固,都将发生重大的作用。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按照它的内容和意义来说,可以说是在农村中建设新社会的最高法律、根本法律。苏联的农业劳动组合章程,被苏联的党、政府和人民看作是“集体农庄生活中的现行的宪法”;我们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在将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以后,也将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因此,对于这一草案必须认真地加以讨论。同时,由于这个草案是我国多年来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总结,它的主要内容都是比较有成绩的合作社所已经实行了的,并且是中共中央历次关于农业合作化决议特别是今年十月的决议中所已经确定了的,因此,在讨论期间,全国的愿意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农民就可以按照它的规定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而已经成立的一切合作社,也就可以利用这个草案来作为整顿和巩固合作社的武器,按照草案所规定的各项原则改进社内的经营管理工作。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中规定了办社的最根本的原则:“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劳动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目的,是要逐步地消灭农村中的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克服小农经济的落后性,发展社会主义的农业经济,适应社会主义工业化的需要”;“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原则是依靠贫农,巩固地联合中农”。示范章程草案中的许多条文,都是这些原则的具体化。
办合作社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在我国的宪法中已经规定了:“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农民增加生产,并且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在中共中央历次关于农业合作化的决议中都强调指出,发展互助合作组织,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根据农民自愿这一个根本的原则。在示范章程草案中又明确地规定了:只可以
“用劝说的方法,并且作出榜样,使没有入社的农民认识到入社只有好处,不会吃亏,因而自愿地入社”。在第二章中规定了社员有退社的自由,并且规定了保障退社的农民的经济利益的合理办法。这样就可以确实保证自愿原则的贯彻执行。在规定处理土地和别的生产资料的办法的许多条款中,也都作了应该经过合作社和本主双方同意的规定;这也是为了贯彻执行自愿原则。
在处理合作社内部的任何问题的时候,还有一条原则是同自愿原则分不开的,那就是互利原则。毛泽东同志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指出:因为现在我们建立起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一般地还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所以,对于社员私有的耕畜、农具如何处理,土地报酬和劳动报酬的比例如何确定,合作社的资金如何筹集,社员个人的副业生产如何经营等问题,必须注意解决得恰当。这样,才不至于违反贫农和中农之间的互利原则;只有在互利的基础之上才能实现自愿。这些问题,是社内社外农民都最为关心的问题,同合作社的发展和巩固有最密切的关系。示范章程草案对于处理这些问题的办法作了比较详细、明确的规定。
怎样确定土地报酬和劳动报酬的比例,是过去在办社工作中时常发生争论的一个问题。究竟怎样确定才是正确的呢?示范章程草案指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收入是由社员的劳动创造出来的,不是由社员的土地所有权创造出来的,因此,土地报酬必须低于农业劳动报酬,以便鼓励全体社员积极地参加合作社的劳动。”同时,草案也照顾到了土地较多较好和缺少劳力的社员的情况,规定在社内生产提高得不是很多的时候,土地报酬也不能规定得过低;并且照顾到了土地特别多、人口特别少或者土地特别少、人口特别多的地方的特殊情况,规定土地报酬可少给、不给或者暂时相当于劳动报酬。章程草案还规定了:土地报酬确定以后,在一般情况下不随着生产的发展而增加,在一定的时期内也不降低。这样,既可以鼓励社员的劳动积极性,便于增加合作社扩大生产的力量,又可以适当照顾农民目前对于土地的私有观念。现在,在一些增产较多而仍然采用按地四劳六等比例分配办法的合作社,劳动积极的社员表示不满的情形已经发生了;在一些过急地过早地降低土地报酬的地方,也发生了土地较好较多的社员不满、社外农民不安的情形。实行示范章程草案规定的办法,就可以避免和纠正这些偏差。
怎样评定土地产量、计算土地报酬,也是过去办社时社员中间争论最多的问题之一。只按土质或过去评定的交纳农业税的产量计算,就会使经营较好、加工施肥较多因而实产量比同等土质的土地产量高的农民(主要是中农)吃亏;只按实际产量计算,就会使占有同等质量的土地但因原来无力经营而实产量较低的农民(主要是贫农)不满。示范章程草案中对这作了公平合理的规定:既要根据土地的质量,也要根据土地的实际产量。这样,既可以使土地的质量较好入社以后产量就能提高的农民不感到吃亏,又可以鼓励社外农民增加投资提高土地的生产率。
示范章程草案对于处理社员的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具体政策和办法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耕畜究竟是收归公有好还是仍归社员私有好?示范章程草案规定,这个问题可以按几类不同的情况处理。初办的合作社一般地可采取私有私养公用的办法,以免负债过多或者使耕畜受损失。在合作社有力量收买和喂养的时候,就应该实行公有,以便根本解决私有和公用的矛盾,发挥统一经营的效力。对于大型农具和车船,宜于集体经营的副业所用的工具和设备,示范章程草案中也规定了类似的或相同的处理办法。对于林木的处理,按照数量大小、费工多少、已经成材或是幼林,作了不同的规定。对土地上附属的水利建设的处理,按照灌溉效益的大小和社员入社前收益的大小作了不同的规定。总之,对于社员入社前所费的劳动和投资应得的利益,都作了合理的照顾。按照这些规定办理,就可以避免用笼统的过分简单的办法处理这些问题所可能发生的错误,就可以有助于消除社内社外农民对于增添生产资料的顾虑,还可以改变一些农民因为怕在这些问题上吃亏而不愿入社的思想。
正确地分摊股份基金,也是有关坚持互利原则的一项重要工作。示范章程草案上规定了社员分摊股份基金的办法。股份基金一般地应当按入社的土地分摊。这是不是会不利于中农呢?应当了解:分摊股份基金是为了筹集合作社的生产费和收买社员私有的生产资料;需要生产费和生产资料多少,基本上决定于土地的多少。再说,本来一切收获物都是劳动创造出来的,让土地所有权把劳动果实分去不少一部分以后,还要按劳动多少分摊股份基金,那就不合理了。有些地方土地报酬很低,或者没有报酬,怎么办?示范章程草案注意到了这种情况,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按照土地报酬和劳动报酬各占几成分摊,或者完全按劳动力分摊。有些副业生产费同土地根本无关,怎么办?那可以按照这些生产费的用途另行规定分摊法。有些贫农出不起股份基金,是不是就不能入社?示范章程草案也规定了:贫苦社员确实不能交清股份基金的,可以向银行申请贫农合作基金贷款来交清。这样,既可以克服贫农的困难,又不至于侵犯中农的利益。
示范章程草案充分表现出了把集体利益和社员个人利益正确地结合起来的精神。在第一章中就规定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处理社内一切经济问题的时候,应该遵守公私兼顾的原则,使国家的利益、全社的利益和社员个人的利益得到正确的结合。”在第三和第四章中规定:社员的土地和合作社所需要的别的主要生产资料,必须交给合作社统一使用或者统一经营;合作社要给社员以适当的报酬,并且允许社员有小块的自留地。在第八章中规定:每个社员为了多得收入,就要积极劳动,多得劳动日;同时又要努力促使全社的收入增加,使每个劳动日能分到的东西跟着增加。在第六和第九章中规定:社内的生产计划要同国家要求相适应;同时也要适合当地和本社的具体条件。进行分配时原则上应该首先履行对国家的义务,留下合作社的生产费、公积金、公益金,同时也要保证社员应得的报酬,并且要让社员预分一部分报酬。在别的许多事项上,例如:在不妨碍合作社生产的条件下,鼓励和适当帮助社员经营宜于分散经营的家庭副业;社内资金不够的时候社员应当积极投资,而合作社要给以适当的利息;合作社租用社员的耕畜,在合作社不需用的时候,本主可以自己使用,出租或出借;随着合作社收入的增加,逐步地发展福利事业;等等,都体现了这个原则。在其他许多地方,示范章程草案也都仔细地照顾到了社员个人应有的利益和方便。
示范章程草案充分表现出了同剥削制度和资本主义思想作斗争的精神。在第一章中除了指出发展合作社的目的是逐步地消灭农村中的资本主义剥削制度以外,还规定了:“农业生产合作社不许进行任何剥削”;“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开展对于富农和别的剥削分子的斗争,使农村中的资本主义剥削受到限制,逐步消灭”。在第二章中规定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初成立的几年之内,坚决地不接受地主分子和富农分子加入合作社;社员有同一切破坏合作社的活动作坚决斗争的义务。第十章中规定:要提高社员的革命警惕性,加强合作社的保卫工作。巩固和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过程,也就是同资本主义剥削作斗争的过程;只有按照这些规定,坚决地不懈地扩大社会主义的阵地,逐步缩小资本主义的阵地,才能争取到社会主义在农村的完全胜利。
农业生产合作社能够增加生产,主要原因是实行了统一经营、集体劳动。可是,并不是随便什么样的统一经营和集体劳动都能得到增产的效果。应该有正确的经营方针和生产计划,还要有合理的劳动管理和财务管理。示范章程草案的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等章,指出了做好这些工作的正确的途径。过去,有些农业生产合作社想要增加生产、增加收入,但不知道正确的方向。有的盲目增加投资;有的把不应缺少的投资也节省了。有的只顾搞副业,放松了农业;有的把生产活动只限于土地上的经营,不注意发展多种经济。有的社由社主任直接指挥全社的生产劳动,手忙脚乱;有的社劳动组织层次过多,责任不明。有的社各个生产队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评工记分标准,各队之间互相猜疑;有的社为了评工记分每天晚上熬到大半夜,为了分工每天早上吵到半晌午。因为缺少经验,合作社刚成立的时候,难免发生这些现象。许多合作社在这方面经历了痛苦的摸索的过程,终于取得了比较好的经验。在示范章程草案中,已经根据我国各地的实际经验,参照苏联的先进经验,规定出来了做好这些工作的办法。按照这些规定去做,就可以少走许多冤枉路,就可能使合作社建立起来之后比较快地走上集体生产的正确轨道。
为了坚持自愿互利原则,做好经营管理工作,在合作社内应该充分发扬民主。示范章程草案在总则第八条和第十一章规定了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和具体办法;在第二章中列举了社员的民主权利;在第八条和第六十九条中又把发扬社内民主、反对滥用职权、压制民主作为社内政治生活的原则之一。应该使每个农民在入社的时候都了解:合作社的社务应当由全体社员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来管理。这样,既可以打破“入了社什么都是听人家管”的顾虑,又可以使社员们树立起来主人翁思想,还可以使社内骨干分子树立依靠群众办好合作社的观念。
示范章程草案具体地表现了党的农业合作化政策,集中地表现了农民在党的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意志,总结了过去几年办社的宝贵经验,向办社工作人员、社内骨干分子和社员群众提供了今后行动的规范。它可以使农村工作人员比较容易地掌握合作化的政策和办法,可以使广大农民了解入社以后自己的切身利益有可靠的保证,可以粉碎破坏分子对合作化运动的种种谣言,可以使已经建立起来的合作社有所遵循,可以使一些不妥当的做法便于得到纠正,可以使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得既迅速又健康。农村工作人员应当充分运用这个有力的武器,提高群众的觉悟和自己的能力,推进农业合作化运动,积极地有计划地引导全体劳动人民走上这一条“永远地摆脱贫穷和剥削的唯一的光明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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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一九五六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十日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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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一九五六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加速国家经济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促进人民节约储蓄,特发行一九五六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第二条 本公债的募集和还本付息,一律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三条 本公债发行总额定为人民币六亿元,于一九五六年一月开始发行,一九五六年十月一日起计息。提前交款的,按照规定利率贴息。
第四条 本公债债券面额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和壹百元六种。
第五条 本公债利率定为年息四厘,自一九五七年起,每年九月三十日付息一次。
第六条 本公债本金分十年作十次偿还,自一九五七年起,每年九月三十日抽签还本一次,第一、二、三、四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五,第五、六、七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十,第八、九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其余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于第十次还清。
第七条 本公债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指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
第八条 本公债债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向国家银行和公私合营银行抵押。
第九条 伪造本公债债券或破坏本公债的信用者,依法惩处。
第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五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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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
通过明年国家建设公债条例等项
新华社十日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十一月十日下午举行第二十六次会议。
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国务院提出的“一九五六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
会议还通过了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农作物检疫和防治病虫害的协定的决议。
会议还通过了“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否兼任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问题的决定”。
会议最后通过了任命和决定任免的事项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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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否兼任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问题的决定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十日第二十六次会议讨论了福建省人民委员会、湖北省人民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否可以兼任各级人民委员会的委员的问题,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概不能在各级人民委员会兼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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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任命名单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黄火星
  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黄火星
  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水上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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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委会
  联合举行会议决定秋后视察工作
新华社十日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在十一月十日上午联合举行。会议讨论了关于一九五五年秋收后视察工作的有关事项,决定就这些事项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发出联合通知。
会议决定,这次视察工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委员会委员组织起来共同进行。
会议还决定,这次视察工作的内容,在农村主要是视察农业合作化运动,粮食的生产、消费和统购统销,落后乡的改造,肃清反革命分子的斗争等方面的情况;在城市主要是视察工业,商业(包括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手工业合作社,街道工作,肃清反革命分子的斗争等方面的情况。
关于视察工作的地区范围,会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到原选举单位的地区或者其他地区视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到原选举单位的地区或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其他地区视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可以选择一个地区视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委员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视察。到同一地区、同一单位视察的代表和政协委员,尽可能组织起来集体视察。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和政协委员可以共同听当地负责人的报告,然后分组进行视察。如果分批到达或者集中,可以分批听报告。
会议所通过的联合通知中指出:这次视察工作的对象应该包括比较好的、比较坏的和中等的三种情况,应该找各方面有代表性的人谈话,以便做到全面了解。视察工作前要有准备,回来要有报告,要实事求是,对所视察的工作要尽可能作出全面的分析和估计。
会议决定这次视察时间为一个月,十一月十五日左右开始,十二月十五日左右结束。
出席会议的委员们还对视察工作的有关问题交换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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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国务院关于发布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现在把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发布到全国,希望全国县以上的各级人民委员会都对这一草案加以讨论,提出修正意见,并且征求区乡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同时希望全国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都加以试用,一方面用来推动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和提高。另一方面在试用的过程中对这一草案提出修正意见。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是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的,是多年来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经验总结。它曾经由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扩大)讨论和基本通过,又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组织了所有在北京的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讨论,又经过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次会议讨论和一致通过,最后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讨论和一致通过,并且决议交由国务院发布全国讨论和试用。在每一次讨论中,都曾经对草案作过许多修正,使它更趋完善。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而且,它把宪法中关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规定具体化了,它将成为全国五亿农民的行动指针,影响到他们的生产和生活的方式。因此,各级人民委员会必须认真地组织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各界人士,进行对于这一草案的讨论,并且认真地组织力量,向区乡全体工作人员和当地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讲解这一草案,指导各合作社加以试用。
目前,全国各地农民正在纷纷按照毛泽东主席在本年七月间的指示和本年十月间中国共产党七届六中全会的决议,组织和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合作化运动已经进入高潮。现在公布的这个示范章程草案,正是目前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所迫切需要的。各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经过全体社员认真地详细地讨论之后,都可以试用这个章程草案做为自己的社章,并且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要对于这个草案中所没有规定或者没有具体规定的事情,做出补充的规定。任何一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在讨论这个示范章程草案并且决定试用它做为自己的社章的时候,都必须同解决合作社本身所存在各种问题结合起来,使示范章程草案作为整社工作的一项武器。同时,各级人民委员会还应该采取适当办法,向没有入社的农民讲解这一示范章程草案,以便向他们进行有系统的关于农业合作化的宣传教育,并且听取他们对这一草案的意见。
各地农民群众、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各界人士对这一示范章程草案所提出的各种意见,都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在一九五六年三月底以前汇总,报告国务院,以便根据这些意见,对这个草案再作必要的修正,然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讨论通过。
总理周恩来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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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新建或扩建附属工厂(车间)的时候应充分利用原有地方工业生产能力的指示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七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国营企业为了合理地按照设计保证生产任务的完成,建立自己的附属工厂(车间)或修理厂(车间),是完全必要的。建立这样的附属工厂(车间)的原则,应该是:(一)尽量地利用当地原有的工业企业,或对原有工业企业加以改建或扩建,并且充分考虑到几个工厂共同利用的情况;(二)新建时应尽量地做到几个同类性质的工厂或一个工业区共同使用一个附属工厂(车间)。但根据最近各地反映有些国营企业在新建或扩建附属工厂(车间)或修理厂(车间)以前,考虑共同使用一个附属工厂或充分利用和改造本地原有工业企业十分不够,结果,不仅浪费了国家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而且造成了新建附属工厂(车间)和原有工业企业之间的许多矛盾,既违背工业布局的原则,又增加了在安排生产当中的困难。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继续发生,中央各部门今后新建或扩建附属工厂(车间)或修理厂(车间)在提出计划任务书和初步设计的时候,即应严格执行下列原则:
一、首先应尽量利用本地区的原有工业的生产能力。即便是条件较差但稍加整理、提高,或经过改组改造就可担负此项任务的,也应积极加以利用。有的可以与其建立固定的加工订货及技术指导关系,成为自己的协作企业,有的可以变成自己的附属工厂。这样既可节省国家投资,又便于按照统筹兼顾的政策统一安排生产,以及对于私营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二、只有在本地区原有工业基础太差,无法利用的时候,才可由别处迁工厂去,或者新建、扩建。
三、各企业必须新建或扩建附属工厂(车间)和修理厂(车间)的规模,一般应该以满足本企业或本地区几个企业需要为原则。切忌不照顾原有工业企业,而盲目地向外承揽任务,以致打乱或挤掉地方原有企业的生产任务。
四、国营企业在新建或扩建附属工厂的时候,除执行充分利用原有地方工业生产能力的原则外,还应该特别注意在同一地区各个企业之间的协作工作,以避免重复建设。
五、国营各厂需要向外发包的修理任务,应该以地方平衡为主,组织地区性的生产协作,只有在本地区无力承担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主管部门拨给外地企业。这样,既有利于地方统筹安排生产,又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运输费用。
六、为了保证上述原则的实施,地方人民委员会负有监督执行之权。今后中央各部门所属企业必须建立附属工厂(车间)和修理厂(车间)的时候,应该先征求当地人民委员会的意见。以便统盘考虑是否需要建立,建立多大规模为宜等问题。
七、各地现存悬而未决的此类问题,可以按以上原则,由地方人民委员会与各有关单位进行具体研究解决。
总理 周恩来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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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成都到阿埧公路修筑完工全线通车
本报刷经寺十日电 贯穿四川省藏族自治区境内的成(都)阿(埧)公路已在十日全线通车。四川省藏族自治区首府刷经寺同日举行庆祝全线通车典礼大会。参加大会的有四川省副省长余际唐、成都军区代表李学厚以及中共茂县地委、四川省藏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茂县军分区的负责人和刷经寺各族各界人士二千多人。筑路军工、民工及模范功臣数十人也应邀出席了大会。
大会首先向在修筑成阿公路中牺牲的烈士致哀,并向筑路中有功人员发奖。接着,四川省成阿公路工程处副处长罗振海报告了成阿公路修筑经过。
四川省副省长余际唐在会上讲话,他代表四川省人民委员会向筑路人员表示祝贺,并勉励自治区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的领导下,为建设繁荣幸福的藏族自治区而努力。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索观瀛也讲了话,他代表自治区各族人民向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对自治区各族人民的关怀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对筑路人员表示慰问。大会最后通过了给毛主席的致敬电。
大会结束后即举行了通车剪彩仪式,由四川省副省长余际唐剪落彩绸后,满载布匹、茶叶、盐巴、粮食的货车及大小汽车共三十多辆,在鞭炮声和各族人民欢呼声中离开刷经寺向草地开去。
成阿公路在一九五一年开始修筑,全长五百多公里,其中除成都到灌县的五十多公里是早建的以外,新建路线有四百多公里。新建线路工程是非常艰巨的,它要通过拔海四千公尺以上的鹧鸪山、阿依拉山等山岭,跨过湍急奔流的岷江、杂谷脑等河流,最后还要穿过辽阔的草地。这一带是二十年前红军长征经过的雪山草地。担任筑路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们和民工们,在川西北各族人民的积极支援下,在苏联专家的指导下,经过四年来的艰苦奋斗,终于把公路修到川、甘、青边境草地中心的重镇阿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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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美大使级会谈继续举行
新华社日内瓦十日电 中美两国大使级会谈十日上午十时在国联大厦举行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在十二时十分休会。下次会议将在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时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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