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9月7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
(一九五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经政务院第二百二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七条的规定,为了惩
罚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并且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
成为新人,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改造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
一,是对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第三条 犯人的劳动改造,对已判决的犯人应当按照犯罪性质和罪刑
轻重,分设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给以不同的监管。
对没有判决的犯人应当设置看守所给以监管。
对少年犯应当设置少年犯管教所进行教育改造。第四条 劳动改造机关对于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所施行的劳
动改造,应当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
育相结合的方针。第五条 劳动改造机关对于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在监管期间
应当施行严格管制,不许麻痹松懈;严禁虐待、肉刑。第六条 劳动改造机关受人民公安机关的领导,受各级人民检察署的
监督,在有关司法业务上受各级人民法院的指导。第七条 劳动改造机关对于正在侦查、审判中的犯人的监管、教育工
作,应服从侦查、审判工作。
第二章 劳动改造机关
第一节 看守所第八条 看守所主要羁押未决犯。
判处徒刑在二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管教队执行的罪犯,可
以交由看守所监管。第九条 看守所应当负责了解未决犯的情况;对案情重大的未决犯,
应当单独羁押,同一案件或案情有关联的未决犯,应当进行隔离,
以便配合侦查、审判机关迅速结案。在不妨碍侦查、审判的条件下
,应当组织未决犯进行适当的劳动。
看守所代为监管的已决犯,应当同未决犯分别管押,并且强迫他
们劳动生产和对他们进行政治教育。第十条 看守所羁押的未决犯,如果已经判处管制或判处劳役而免予
监禁的时候,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确定的判决,送回原居住地或原工
作部门,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原工作部门执行。第十一条 看守所以中央、省、市、专区、县为单位设置,由各级人
民公安机关管辖。
在同一地点的各单位看守所,可以斟酌情况合并设置。
中央直辖市和省会所在地的市辖区的公安分局,有必要设置看守
所时,也可以设置。第十二条 看守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二人,下设干事和看守员
各若干人。
第二节 监狱第十三条 监狱主要监管不适宜在监外劳动的已判决死刑缓期执行、
无期徒刑的反革命犯和其他重要刑事犯。第十四条 监狱对犯人应当严格管制并严密警戒,在必要的时候可
以单独监禁。在严格管制的原则下,并且分别犯人的不同情况,
施行强迫的劳动和教育。第十五条 省、市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监狱,由省、市人民公安
机关管辖。第十六条 监狱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一至二人,
下设管教、生产、总务等工作机构。
第三节 劳动改造管教队第十七条 劳动改造管教队,监管已判决的适宜在监外劳动的反革
命犯和其他刑事犯。第十八条 劳动改造管教队,应当组织犯人有计划地从事农业、工
业、建设工程等生产,并且结合劳动生产,进行政治教育。第十九条 省、市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劳动改造管教队,由省
、市人民公安机关管辖。第二十条 劳动改造管教队,可以根据犯人多少和生产需要设置小
队、中队、大队、支队和总队。队设队长一人、副队长若干人,
可以按照管教和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工作机构。
第四节 少年犯管教所第二十一条 少年犯管教所,管教十三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少
年犯。第二十二条 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对少年犯着重进行政治教育、新
道德教育和基本的文化与生产技术教育,并且在照顾他们生理发
育的情况下,使他们从事轻微劳动。第二十三条 少年犯管教所,以省、市为单位根据需要设置,由省
、市人民公安机关管辖。第二十四条 少年犯管教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二人,可以
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管教人员若干人。
第三章 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第二十五条 劳动改造必须同政治思想教育相结合,使强迫劳动逐
渐接近于自愿劳动,从而达到改造犯人成为新人的目的。第二十六条 对犯人应当经常地有计划地采用集体上课、个别谈话
、指定学习文件、组织讨论等方式,进行认罪守法教育、政治时
事教育、劳动生产教育和文化教育,以揭发犯罪本质,消灭犯罪
思想,树立新的道德观念。
对犯人可以组织他们进行适当的体育和文化娱乐活动,并且组织
他们进行生活、劳动、学习的检讨。第二十七条 对犯人应当注意培养他们的生产技能和劳动习惯。对
有技术的犯人,在劳动改造中,应当注意充分利用他们的技术。第二十八条 在犯人中可以进行生产竞赛,以提高生产效率和促进
犯人劳动改造的积极性。第二十九条 为了考察犯人改造情况,应当建立犯人档案卡片制度
,并且设专人管理,随时把遵守纪律的情况,对劳动、学习的表
现进行记载,定期考核。
第四章 劳动改造生产第三十条 劳动改造生产,应当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应当列入国
家生产建设总计划之内。第三十一条 劳动改造生产,受有关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
的统一领导,并且分别接受农林、工业、财政、交通、水利、商
业等有关部门的具体指导。第三十二条 中央和省、市应当成立劳动改造生产管理委员会,领
导和监督劳动改造生产计划的实施。委员会由各级财政经济委员
会、各有关财政经济部门和公安、司法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第三十三条 劳动改造生产的发展方向是:由省、市集中经营,大
力推行农业生产;进行有发展前途的工、矿、窑业生产;组织水
利、筑路等建设工程的生产。
专、县(市)级主要组织看守所的所内生产,并且可以在专、
县(市)范围内进行所外生产。第三十四条 组织犯人生产,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的原则,建立必要
的安全设备和制度。如确因生产或者消灭灾害而造成残废或者死
亡的犯人,对他本人或者家属应当分别情况给以适当照顾。第三十五条 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可以按照各地区的犯人多少、生
产情况和国家建设的需要,拟定犯人劳动力的调遣计划,报请政
务院批准后,统一调遣;但是犯人数目较少,牵动地区不大的临
时性的调遣可以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批准进行。
第五章 管理犯人制度
第一节 收押第三十六条 收押犯人,应当凭判决书、执行书或押票,没有上述
文件,不许收押。如果发现上述文件的记载和实情不符或者不完
备的时候,应当由原送押机关说明或者补充。第三十七条 收押犯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除重大反革命犯和其
他罪刑重大的犯人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许收押:
(一)有精神病或者患有急性、恶性传染病的;
(二)有严重疾病在关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的;
(三)分娩未满六个月或怀孕的。
前项不许收押的犯人,应当由原送押机关斟酌情形,送往医院、
或者交给监护人或者安置到其他适当场所。第三十八条 收押犯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混合监、单人监、
女监、病监等分别监管。
女犯由女看守员监管。第三十九条 女犯不许携带幼儿入监,对她确实无法寄养的幼儿,
由当地国家行政机关的民政部门代托居民或者孤儿院、托儿所抚
养,所需经费在社会救济费项下开支。第四十条 收押犯人,应当进行严格检查。违禁品应当送请人民法
院没收。非日常用品,应当代为保管,并且发给收据,在释放的
时候发还;但是在有正当用途的时候,可以允许本人使用。如果
发现有供侦查、审判的参考材料,应当送交主管侦查、审判机关。
女犯由女看守员进行检查。第四十一条 收押犯人,应当将犯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籍贯、住址、出身、职业、文化程度、特长、罪名、刑期、健康
情况、家庭情况、确定判决的人民法院等,逐项记入犯人身分簿,
在必要的时候可粘附像片。第四十二条 未决犯被收押超过法定期限而侦查、审判还没有终结
的时候,看守所应当即时通知送押机关迅速处理。第四十三条 劳动改造机关,对于已决犯在监管过程中如果发现有
足以改变案情的确凿材料的时候,应当即时送请原审判机关或者
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重新审判的根据。
第二节 警戒第四十四条 对犯人的武装警戒,统一由人民公安部队担任,劳动
改造机关应当对执行警戒任务的武装实行业务领导。第四十五条 在监房外围,犯人作息场所的外围和解送途中,应当
严密警戒。除警戒部队和管教人员外,任何人进入监房和犯人作
息场所,都不准携带武器。第四十六条 犯人可能有逃跑、暴行和其他危险性行为的时候,经
侦查机关的特别指示或经劳动改造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戒
具。但是在上述情形消除的时候,应当立刻解除。第四十七条 劳动改造机关和警戒部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用尽
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时候,可以使用武器:
(一)犯人聚众暴动;
(二)犯人逃跑不听制止或者抗拒逮捕;
(三)犯人持有凶器或者危险物,正在行凶或破坏,不听制止或
进行违抗;
(四)劫夺犯人或者帮助犯人逃跑不听制止;
(五)犯人抢夺警卫武器。
关于每次使用武器的情形,应当详细报告主管人民公安机关和
人民检察机关审查。
劳动改造机关和警戒部队如果错误地使用武器而构成犯罪行为
的时候,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劳动改造机关和警戒部队遇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变的
时候,应当努力抢救犯人,并且加强警戒。第四十九条 劳动改造机关,对犯人和监房应当每日进行检查,每
周或每半月应当进行大检查一次。
第三节 生活第五十条 犯人的衣食标准,应当按统一规定执行,严格禁止克扣
、挪用。
管理犯人伙食,应当在供给标准以内,力求调剂改善,并且应
当照顾少数民族犯人的生活习惯。第五十一条 为了供给犯人副食品和日常用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在劳动改造场所内设供应站。第五十二条 犯人每日实际劳动时间,一般规定九小时到十小时,
季节性的生产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睡眠时间一般规定为八小时。
学习时间可以按照具体情况规定,但是平均每天不许少于一小
时。少年犯的睡眠和学习时间应当适当延长。不参加劳动的犯人
,每日要有一小时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
犯人的休息日,一般定为每半月一次,少年犯每周一次。第五十三条 劳动改造机关,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大小设置医务所、
医院等医疗机构,并且应当有必要的医疗设备;但是犯人不多的
县(市)看守所,可以委托县立医院代为医疗。
对犯人必须经常注意进行洗澡、理发、洗衣、消毒、防疫等清
洁卫生事宜。第五十四条 犯人死亡,应当作出医疗鉴定,经过
当地人民法院检验,并且通知犯人家属和送押机关。第五十五条 对犯人的医疗卫生、教育、体育和文化娱乐工具等费
用都应由劳动改造机关按照规定标准和实际需要供给。
第四节 接见和通讯第五十六条 犯人接见家属每月不许超过二次,每次不许超过三十
分钟;特殊情况,经过劳动改造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接见时禁止使用隐语或者外国语交谈。外国籍犯人接见家属的
时候,应当有翻译人员在场。
未决犯接见家属应当经过原送押机关或者审判机关批准。第五十七条 犯人家属送给犯人的日用品或者人民币,应当经过劳
动改造机关详细检查,凡非必要的物品,禁止送入;犯人家属送
来的人民币,劳动改造机关应当进行登记,代为保管,并且给犯
人开发收据,犯人有正当用途的时候,可以支付。第五十八条 犯人发受书信,应当经过劳动改造机关检查。未决犯
发受书信,由原送押机关或者审判机关检查,或者委托劳动改造
机关检查。如果发现有串通案情或者妨碍对犯人教育改造的情形
,应当扣留。第五十九条 犯人接见家属、接受家属送来物品和发受书信等,遇
有特殊情况,都可以加以限制或者停止。
第五节 取保第六十条 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时候,可以准许取保监外执行,
但是事前必须经过主管人民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并且通知犯人所
在地人民公安机关加以监督。犯人在监外期间,算入刑期以内。
(一)病势严重需要保外就医的;但罪大恶极的犯人除外。
(二)年龄在五十五岁以上或者身体残废、刑期五年以下,已
失去对社会危害可能的。
前项(一)款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未决犯,但是事前必须报
请送押机关批准,并且通知居住地人民公安机关加以监督。
第六节 释放第六十一条 释放犯人应根据下列情况:
(一)刑期满了的;
(二)侦查、审判机关通知应当释放的;
(三)假释的。
应当释放的犯人,由劳动改造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按期释放
。在释放前应当作出鉴定,把结论记入释放证明书内。
被释放犯人的回家旅费由劳动改造机关发给,如患重病,应当
事先通知他的家属来接。第六十二条 凡是犯人在刑期满了临释放的时候,自愿留队就业,
或者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或者在地广人稀地区可能就地安置的,
劳动改造机关就应当组织他们劳动就业,其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十三条 凡在偏僻地区、离省会较远、犯人总数达三千人以上
的劳动改造管教队,应当成立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十四条 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任务,是监督、检查和指导劳动改
造管教队对于犯人的劳动、教育工作、管理方法和奖惩制度的执
行。第六十五条 监督管理委员会设委员五人至七人,由省人民公安机
关、人民法院各派代表一人或二人和劳动改造管教队负责人组成。第六十六条 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向省人民公安机关、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署报告和请示工作。
第七章 奖惩第六十七条 对犯人应当实行立功赎罪、赏罚严明的奖惩制度。第六十八条 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根据不同表现,给以表扬
、物资奖励、记功、减刑或者假释等奖励。
(一)一贯遵守纪律,努力学习,对所犯罪过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劝阻其他犯人的不法行为或者检举监内、外反革命组织和
活动,经查明属实的;
(三)积极劳动,能完成或者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料,爱护公共财物有特殊成绩的;
(五)精研技术,有发明创造或者把自己技术教会别人有特殊表
现的;
(六)消灭灾害或者重大事故避免损失的;
(七)有其他有利于国家人民的行为的。第六十九条 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以警告
、记过或者禁闭等惩罚。
(一)有妨碍其他犯人改造的行为的;
(二)不爱惜和损坏生产工具的;
(三)在劳动中懒惰怠工的;
(四)有其他违反管理规则的行为的。第七十条 对于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惩罚,经过
劳动改造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宣布执行。但是减刑或者假释
,必须报请主管人民公安机关审核,并且送当地省、市人民法院
批准后,宣布执行。第七十一条 犯人在监管中犯有下列罪行之一,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由劳动改造机关报请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一)进行暴动或者行凶或者教唆他人行凶的;
(二)进行脱逃或者组织脱逃的;
(三)破坏建设工程或者重要公物的;
(四)公开抗拒劳动,屡教不改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第七十二条 重要反革命犯和惯盗、惯窃等犯,在执行劳动改造期
间,不积极劳动,屡犯监规,事实证明还没有得到改造,释放后
确有继续危害社会治安的可能的时候,在刑期届满前,可以由劳
动改造机关提出意见,报请主管人民公安机关审核,经当地人民
法院依法判处后,继续劳动改造。第七十三条 犯人受惩罚后,确有改悔的显著表现,按照他改悔程
度,可以减轻或者撤销对他的惩罚。
第八章 经费第七十四条 劳动改造机关的经费来源:
(一)国家预算内拨款;
(二)劳动改造机关的生产收入。第七十五条 劳动改造机关的经费开支,应当按中央人民政府公安
部和财政部联合规定的标准和制度执行。
劳动改造经费收支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章 附则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细则另行规定。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务会议通过后公布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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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九五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在政务院第二百二十二次政务会议上的报告)
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罗瑞卿总理、各位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草案,很久以前就着手起草,在起草过程中,得到了苏联法律专家的协助并进行过多次的讨论和修改,草案初稿曾经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第二十二次委员会议审查修改并作原则通过。为了使劳动改造罪犯工作进行得更好、更正确和更有成绩,我们认为有必要迅速公布这个条例。因此,特提请政务会议审查批准,以便公布执行。现在我仅就这个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以下几点:
一、几年来全国各级劳动改造机关,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遵照毛主席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的指示和共同纲领第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劳动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基本政策,贯彻执行了“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
“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正确方针,因而在劳动改造罪犯的工作上,取得了很大成绩。由于我们的劳动改造机关不是仅仅限于把大批犯罪分子监管起来,使他们不能在社会上继续作恶,而更重要的是在惩罚管制期间组织他们从事劳动生产,在劳动过程中对他们进行思想改造,同时并对他们进行文化教育和生产技能的训练,积极地争取他们转变成为新人。这就不仅在保障公共秩序的安定和国家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上起了极大作用,而且使绝大多数犯人能够很快地真正低头认罪,能够经过监管的时期在不同程度上,改造了思想,提高了文化,养成了劳动习惯。因此,有不少的犯人经过劳动改造之后,变成了在工业、农业和建筑工程等方面的熟练劳动者,有的在释放就业之后不久还当选为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事实证明对罪犯实行劳动改造的政策,是可能把这些犯罪分子在劳动过程中改造过来的,因此,也就是从根本上肃清反革命和消灭一切刑事犯罪的有效手段之一。不难想像,如果我们不采取这样的政策,不把这些人从思想上改变过来,不使他们养成劳动习惯并学到生产技能,就无法保证他们在刑满释放后不再继续犯罪,不再继续进行危害国家、危害人民的反革命破坏活动。就无法使他们在新的社会中通过自己的劳动去谋得正当的生活出路。因此,劳动改造罪犯的政策不仅为全国人民所拥护,就是许多犯人自己和他们的家属也对我们的劳动改造政策表示真诚的感激,把我们的劳动改造机关称之为“改造思想的医院,培养技术的学校”;有的说:“旧社会的监狱关押好人,新社会的监狱关押坏人并把坏人改造成为新人”;有的说:“我管不了的孩子,政府给管好啦。”许多来自资本主义国家的外国朋友们,在参观了我们的劳动改造机关之后都感到非常惊讶,纷纷赞叹我们在劳动改造罪犯的工作上,创造了他们想像不到的奇迹,认为:“这是极正确的和最人道的对待罪犯的政策”。
劳动改造罪犯工作成绩的另一个方面,是我们组织罪犯进行了相当大规模的生产。四年来建立了许多劳动改造的农场,其中有相当数目的拥有万亩以上土地的较大农场;也建立了相当数目的工业生产单位,还建立了不少的为国家修水利、筑铁路、采伐木材、建筑房屋的工程队。这些生产不但直接有利于国家各种建设事业的发展,而且为国家节省了大量的经费开支,创造了一定数量的财富。四年来各种劳动改造生产的收益,除去犯人的生活费用和劳动改造工作的其他必要开支,现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总额,已与国家所拨给的劳动改造经费总额大体相等。到一九五五年度内,全国综合收支即可接近平衡。劳动改造工业生产方面的不少产品,在供给国家基本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上均起了一定作用。例如;建筑材料业去年产砖二十万万余块,产瓦七万七千余万块,直接支援了国家的基本工程建设。北京市劳动改造织袜厂去年产袜七十一万四千余打,也直接帮助了国家对人民生活产品的供应。天津玛钢厂的暖气连接器,去年产一百七十余万具,因为产品的质量合乎规格,已与鞍钢订立了长期合同。现有的农场、工厂、矿山、窑业等生产单位,已为今后的劳动改造事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当然,我们的劳动改造罪犯的工作还不是没有缺点的,不仅过去发生过缺点,而且现在还存在有不少缺点。但是从总的方面看,我们的劳动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政策以及这项工作在四年来所得到的成效,确实是很显著的。
从以上的事实说明,对罪犯惩罚管制、强迫劳动生产和实施政治思想教育,三者必须密切结合,不可稍有偏废。这一方针政策,就是我们起草这个条例草案的基本依据,换句话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草案,主要地也就是几年来贯彻执行这一基本方针政策的经验总结,因此,几年来的实际经验都在条例中加以条理化并且用法律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了。
二、关于劳动改造机关的设置问题,根据几年来的实际经验,我们是按照罪犯的犯罪的性质、罪刑的轻重和已决犯、未决犯等不同情况,分别设置看守所、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和少年犯管教所,以便对各种不同罪犯给以不同的监管,而利于审判与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适宜于监外劳动的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应交由劳动改造管教队监管,集中地组织他们进行监外劳动,有计划地从事农业、工业等生产和参加水利、筑路等工程的建设事业,这是组织犯人劳动生产的主要方面和比较适宜的组织形式。对于不适宜从事监外劳动的重大反革命犯和其他的重要刑事犯,应交由监狱监管,组织他们在监内劳动。另外还有一些少年罪犯,数量虽不很多,但不能与成年罪犯监押一起,必须严格分开。因为在追究犯罪的责任上,对待少年罪犯一般地应不同于对待成年罪犯,对他们应该是教养为主,在管教中把他们教养好,同时,少年罪犯,是更容易通过教育的方法把他们改造成为好人的,而且,就少年罪犯的体力说,也不宜于从事较多较重的体力劳动。因此在一定的省、市,有设置少年犯管教所专门进行少年犯管教工作的必要。在管教工作中,着重对他们进行思想教育和基本的文化、技术教育,只辅之以适当的轻微的劳动锻炼,以便教育改造他们成为国家有用的人才。看守所是为了对未决犯进行侦查和审判工作而设置的场所,主要是羁押未决犯。它和监狱、劳动改造队有一定区别,但在性质上仍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的一部分,仍是我们对待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一种监管机关;同时,对于未决犯,凡是可能参加劳动的,也应使他们参加劳动;此外,在目前情况下有些看守所还要看管和改造一些判处徒刑二年以下的罪犯。为了这些理由,所以我们把看守所也包括在劳动改造机关之内,这是完全合乎人民民主法制的精神的。苏联的劳动改造法典的规定,也是如此。
上述关于劳动改造机关的设置、任务和工作范围,在条例草案的第二章中,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三、由于对于罪犯的惩罚和改造是强制施行的,这就必须用高度的革命警惕对所有罪犯加以严格的管制。因此,在第五章内对罪犯的收押、接见和通讯制度以及在各种情况下的警戒措施,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另一方面,根据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精神,对于罪犯身体的健康和必要的物质、文化生活,都给予应有的照顾。诸如对于罪犯的劳动时间和休息时间,对于罪犯的医疗设备和清洁卫生,对于罪犯的衣食供给和必要的文化娱乐,以及为了照顾少数民族罪犯的生活习惯和照顾女犯某些可能有的特殊困难,也都在条例草案的第二章到第五章内作了相应的和具体的规定。此外,为了加强对罪犯的改造效果,促进罪犯在劳动改造中的积极性,在第七章内还规定了对犯人的奖惩制度。
四、最后还需要特别说明一个问题,就是鉴于几年来经过劳动改造的罪犯在刑期满了的时候,自愿要求留队参加生产或要求劳动改造机关介绍职业的情况日益增多,因此条例草案第六十二条,就特别写上了“凡是犯人在刑期满了临释放的时候,自愿留队就业,或者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或者在地广人稀地区可能就地安置的,劳动改造机关就应当组织他们劳动就业”。写上这一条的理由,就是我们这样实行,不但解除了某些犯人刑满后谋求职业的顾虑,同时也减少国家解决失业问题的困难;并可避免刑满犯人找不到生活出路而可能重新发生犯罪的危险。这一措施不但满足了刑满后要求留队工作的犯人的迫切要求,而且完全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当然,对于刑期已满而留在劳动改造机关继续参加生产的人,在管理待遇上,是应该和对待罪犯有原则区别的,对于他们的劳动生产,必须给予合理和应得的工资报酬。有家属的人,只要有可能接来共同劳动生活的,都应准许他们在生产场地安家,并给予必要的便利和帮助,如果他们的收入还不可能维持家属生活的,则应逐步地帮助他们安家立业。事实上,几年来各地劳动改造机关有一些就已经这样做了,如北京市清河农场四年来经过劳动改造刑满释放的犯人,共五千三百八十四名,自愿留场继续劳动的有一千四百五十五名,占释放犯人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七强。在留场人员中,一般地都使他们参加了农场或附设工厂的工作,对于劳动改造期间已经培养成为拖拉机手、汽车司机、农业、水利、医务、电工、木工、瓦工等技术人员的,在参加工作中,也一般地按技术员工待遇。同时为了鼓励留场人员安家立业,对他们已接来的家属,也帮助与组织她们参加了织草袋、饲养牲畜等生产和保育、教育等工作,使他们逐步作到自食其力。因此,所有留场人员和他们的家属都万分感激人民政府,认为这是给他们“解决了一辈子的问题”。很多在押罪犯也都非常感动地表示:“刑满前积极劳动,刑满后争取留场”。清河农场以及其他劳改单位的经验都证明:草案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完全必要的。为了具体贯彻执行劳动改造条例草案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们还专门起草了一个对“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草案”,请一并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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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
(一九五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经政务院第二百二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批准)第一条 为了贯彻劳动改造政策,巩固社会治安,解决犯人刑期满了
以后的劳动就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六十二
条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犯人刑期已经满了,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由劳动改造机
关给以收留安置就业:
(一)自愿留队就业、而为劳动改造生产所需要的;
(二)无家可归、无业可就的;
(三)在地广人稀地区劳动改造的罪犯,刑期满了以后需要结合移
民就地安家立业的。第三条 凡是具有本办法第二条(二)、(三)两款规定条件之一的
,劳动改造机关应当在犯人刑期满了以前三个月提出意见,报请主
管人民公安机关审核批准,以便刑期满了以后收留安置就业。第四条 凡是经过收留安置就业的人,都应当在刑期满了的那一天,
履行释放手续,宣布释放,并且按照原判决恢复或继续剥夺政治权
利。第五条 犯人刑满释放的安置就业办法:
(一)劳动改造较好,有生产技能,为社会生产企业部门所需要的
,可鼓励他自行就业,或在可能条件下由劳动改造机关、劳
动部门给以介绍职业。
(二)在劳动改造管教队内安置就业,并且按照他的劳动条件或者
技能评定工资。
(三)由劳动改造农场划出部份土地或在劳动改造农场附近划出一
部份土地,组织集体生产,建立新村。第六条 新村的建立应当由省劳动改造机关和同级民政部门,共同筹
划。第七条 凡是刑期已经满了安置在地广人稀地区就业的,在他能生产
自给的时候,由民政部门用移民办法,协助他们把家属接来,就地
安家立业。第八条 工厂、矿山、企业、工程队和生产规模较小的劳动改造单位
,在犯人刑期已经满了以后,除了按照第五条(一)、(二)两款
所规定的办法在本单位处理外,如还有无法处理的,由省、市或中
央劳动改造机关统一调到被指定的其他劳动改造生产单位或新村安
置。第九条 本办法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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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山野的秋天
新华社记者 程在华 范眭
当四川省广阔的山野进入秋收季节时,我们来到了春天曾经访问过的遂宁专区。今年这里虽然遇到过十年来罕有的旱象,但是仍争得了丰硕的收成。到处可见农家门前的晒场上铺满了金黄的谷粒,棉田里朵朵雪白的花絮像繁星一样,甘薯地里绿色的藤叶密密地覆盖着。
我们在中共遂宁地方委员会的办公室里停留了一个多钟头。管理材料的干部一会儿接电话,一会儿拆信件,各地都在向办公室报告丰收喜讯。全专区受旱时间最久的射洪县平安乡,报告全乡水稻增产百分之七。红旗农业生产合作社是遂宁专区最大的一个社,报告全社一百六十多亩稻田共收了九万多斤谷。根据各地材料推算,整个专区水稻可比去年增产百分之六左右。
我们随即去射洪县平安乡。春天,我们曾向读者报道过:这个乡在去冬今春以一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及七十八个互助组的力量,打通一座淤塞百多年的“穿山大堰”,使灌溉条件大大改观。现在我们到达时,全乡水稻已收割完毕,家家谷满仓、草成塔。大片棉田里,棉桃不断吐出花絮,人们正忙着采摘棉花。较好一点的棉田,估计每亩可收皮棉五十多斤。我们访问了建设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们今年从“穿山大堰”里昼夜不停地车了一个半月的水,抗击了两个月不下透雨的干旱局面,最后得到丰收。经过试算,全社连开荒扩大耕地面积增产部分在内,比去年增加收入百分之九十八。全社三十六户社员,户户都增加收益。
遂宁专区各县去冬今春修筑的其他一百三十多座大堰和七百口“社会主义大塘”,在今年抗旱中所起的作用,也和“穿山大堰”相似。因此,农民们把今年丰收的主要原因说成是:在互助合作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的和较普遍的水利建设。
现在遂宁专区组织起来的农户已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农业生产合作社比春天增加了二十多倍,基本上乡乡有社了。秋收还未完全结束,我们已看见很多互助合作组织投入了比春天更大规模的水利建设。一种类似小型水库的“山弯大塘”,正在各地兴建。我们参观了遂宁县西眉乡第二村兴修的一口。它修筑在高山坳,像一个小湖泊,拦蓄山上的洪水,并把它有计划地放下山去,灌溉三百多亩稻田。在我们访问的当天上午,这个村开了一个三十多人的共产党员、青年团员和积极分子大会。会上决定今秋明春再修四口“山弯大塘”,完工后,全村的水利问题就可全部解决。当我们离开遂宁专区时,像这样的“山弯大塘”,全专区已修好八口,最大的一口可蓄水十一万立方公尺。遂宁专署计划从今秋到明春领导农民修筑“山弯大塘”二千二百多口,灌溉四十多万亩水田,为国家增产更多的粮食和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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