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9月21日人民日报 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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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我们伟大的祖国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昨天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当天晚上首都人民以无限兴奋的心情聚集在天安门广场歌舞欢庆。这是北京市第二十八中学的同学们在狂欢歌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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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新华社二十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今天宣告诞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今天用无记名方式投票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今天的会议在下午三时举行。
会议在通过宪法之前,首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进行无记名方式投票办法”。会议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进行无记名方式投票时对发票、投票、计算票数执行监督的三十五位监票人人选,并宣布了今天用无记名方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的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名单。
接着,执行主席宣布在会议上宣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最后定本全文。这个最后定本宣读完毕后,执行主席问代表们对这个最后定本有无意见。代表们没有意见,全场热烈鼓掌。执行主席当即宣布将这个最后定本提付表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已报到的共一千二百十二人,今天出席会议的共一千一百九十七人,缺席的十五人。上述代表人数,经秘书处和各代表小组组长核对无误后,执行主席宣布开始发票。在浅红色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表决票”上面,印有汉、蒙、藏、维吾尔四种文字。不通晓这四种文字的代表,在写票时,有翻译人员替他说明。
四时四十五分,投票开始。为使投票顺利进行,代表席按照座位划分为八个投票区,每区设置票箱一个,代表们分区同时进行投票。执行主席、秘书长和监票人首先把表决票投入票箱。
四时五十五分,投票完毕。执行主席根据计票人和监票人的报告,向会议宣布点票结果:发票一千一百九十七张,投票一千一百九十七张,投票张数和发票张数相等,本次表决有效。这时,全场响起了热烈的掌声。
接着,执行主席宣布会议休息。由计票人和监票人计算票数。
五时五十五分复会。执行主席根据计票人和监票人的报告,宣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表决的结果:投票数共一千一百九十七张,同意票一千一百九十七张。这时,全场欢腾,全体起立,为这个伟大的文献的诞生而热烈欢呼,暴风雨般的鼓掌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岁”、“毛主席万岁”、“中国共产党万岁”、“万岁”的欢呼声持续了五分钟。
接着,执行主席根据投票表决的结果郑重地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日通过。”全场再次起立,暴风雨般的掌声和欢呼声经久不息。
至此,会议胜利完成它的首要任务——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新华社二十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二十日下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后,进入第二项议程,首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提交这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草案”,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并最后修正通过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五个组织法草案之一。本次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小组曾对这个组织法草案和其他几个组织法草案进行了多次的讨论。
会议在逐条宣读全文以后,全体一致地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会场上接着响起了一阵热烈的掌声。
今天的会议在开始第二项议程之前,宣读了会议所收到的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越南民主共和国国民大会常务委员会、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人民呼拉尔主席团、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人民议会主席团、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人民议院主席团的贺电。这些贺电受到全体代表的热烈欢迎。
今天的会议在下午六时四十分结束。会议将在二十一日继续举行。(附图片)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图为毛泽东同志在投票。 新华社记者 齐观山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致通过后,全体代表起立欢呼。
本报记者 朱 波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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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社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有力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着我国六万万人民的意志,于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日,庄严地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个宪法是中国人民一百多年来革命斗争胜利的产物,是中国人民从一九四九年建国以来的新胜利和新发展的产物。这个宪法确定了我国过渡时期的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保证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一定能够达到完全的胜利。
毛泽东同志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开幕词中说:“这次会议是标志着我国人民从一九四九年建国以来的新胜利和新发展的里程碑。这次会议所制定的宪法将大大地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有了这个宪法,我国人民就有了一个有力的武器,将更加充满信心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社会而奋斗,将要以更大的规模去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
中国人民渴望要有这样的宪法,今天终于有了。这样的宪法在我们的国家刚刚成立的时候不可能产生,只有在建国五年的今天才能够产生。按照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早已指出经过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是中国革命的必然的道路。这个宪法就是这条道路的具体标志。
共同纲领在过去五年间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但是在共同纲领中还没有把建设社会主义社会这一个目标规定下来。五年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共同纲领的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刚刚成立,人民革命战争还在大片的国土上继续进行,土地制度的改革在广大的新解放区还没有进行,革命的社会秩序还没有完全巩固,为战争所破坏的国民经济还没有恢复,国营经济即社会主义经济还不强大,它的领导地位和领导作用还没有巩固和发展起来。那时候,从我国历史发展的阶段上说,已经由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革命的阶段进入了社会主义革命即社会主义改造的阶段。但是,当时我国人民民主革命的任务还有许多没有完成,我们还必须在广大的农村中解决封建主义和民主主义即地主和农民之间的矛盾,还不能着手解决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矛盾;当时我们也还必须在城市和工商企业中进行民主改革,广大人民对于社会主义的认识和觉悟程度还很不够,我们领导国家建设事业的经验也还十分缺乏。因此,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共同纲领没有把建设社会主义这个目标用明文规定下来,这是符合于当时的历史情况的。
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成立五年了,我国大陆上的反革命残余势力已经肃清,土地制度的改革已经基本完成,革命的社会秩序已经巩固起来,国民经济已经恢复和发展了,强大的国营经济即社会主义经济已经建立起来,并且确立了自己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在国营经济领导下,个体的农业和手工业经济已经逐步走上合作化的道路,资本主义工商业已经逐步走上国家资本主义的道路,合作社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都已经有了相当的发展。这就是说,我们的国家在过去几年中,已经在实际上开始逐步地进行了社会主义的改造,开始逐步地按照社会主义的方向改变了社会经济的面貌。广大的人民群众通过几年来的切身经验,逐渐认识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大大提高了觉悟程度,他们已经不再满足于土地改革和一般民主改革所带给他们的利益,而要求以大规模的社会主义经济来为他们创造像苏联人民那样的幸福生活,要求逐步建立没有阶级剥削的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的目标已经成为我国人民所公认和努力追求的目标,已经成为我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了。过渡时期中仍然存在的资产阶级,也因为工人阶级和国营经济的领导地位的确立,承认社会主义是大势所趋;并且由于在思想上和生活上有了许多进步和改变,他们也已经能够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在这种新的社会情况和由此所产生的新的社会要求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在用明文规定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伟大目标就是完全必要的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完全切合我国的国家生活发展的需要;在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中已经充分证明,它是为全国广大人民所拥护的。刘少奇同志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说:“这个宪法既然是表达了人民群众的亲身经验和长期心愿,它就一定能够在我国的国家生活中起巨大的积极的作用,一定会鼓舞人民群众为保卫和发展我们的胜利成果而斗争,为粉碎一切企图破坏我国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敌人而斗争,为促进我国建设事业的健全发展和加速我国建设的进度而斗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把实现国家在过渡时期总任务的具体步骤用法律形式固定了下来,这就为我们国家摆好了走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前进轨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我们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这就是既便利于发扬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热情和积极性创造性,又便利于国家实行高度统一和集中领导来克服社会主义道路上一切障碍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国家的这种政治制度将有力地保证我国顺利地从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我们的宪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且明确地规定,在我们国家里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生产力的提高,目的都是“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宪法中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充分表明了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人地位。我们用宪法这样的国家根本法的形式把这一切事实固定了下来,毫无疑问,这就一定能够进一步地不断地提高广大人民为建成社会主义社会而斗争的积极性。
马克思列宁主义教导我们:社会的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所产生;但它在产生以后,就会反过来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推动这一基础向前发展。国家的宪法是一种重要的上层建筑,它将积极保护和发展已经建立了的经济基础。因此,我国的宪法今后将成为我国人民为建设社会主义而斗争、为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而斗争的最有力的武器,这也是毫无疑问的。
为了实现伟大的建设社会主义的目标,我国人民应该正确地掌握和充分地运用宪法这个有力的武器,努力遵守和维护宪法,如同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和幸福前途一样。每一个公民都应该按照宪法来检查自己的思想行为,正确地行使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积极参加国家的管理和建设工作,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进行严肃的批评,对一切应兴应革的事情提出积极的建议。同时,人人都应该自觉地严格遵守和履行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公民义务。积极履行义务,就是充分享受既得权利和不断地扩充这些权利的保证,也是建成社会主义社会、使自己享受更大幸福的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不可分的。没有权利的义务是不可想像的;同样,不尽义务的权利也是不可想像的。公民的权利固然是人人都愿意享受的,而公民的义务也是每一个以主人的态度对待国家的公民所乐尽的责任。如果有人希望只享权利而不尽义务,或者少尽义务而多享权利,那末,他就不是好的公民。那些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的思想行为是剥削阶级的可鄙的劣根性,我们必须用教育和自我教育即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去克服它。
为了实现伟大的建设社会主义的目标,我国人民还应该运用宪法这个有力的武器去和一切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作斗争,和利用私有财产来破坏国家经济秩序、阻挠社会主义改造的行为作斗争,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我国的宪法丝毫不容许一切反革命的破坏和一切犯罪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每一个公民都应该按照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积极保卫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检举和惩治各式各样的反革命的破坏行为和犯罪行为。
为了使这个宪法能够为全体人民所熟悉、遵守和掌握,我们必须在过去全民讨论宪法草案的基础上,把系统的经常的关于宪法的教育,当作今后的公民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使宪法的各项规定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人民一定要切实遵守宪法中的各项规定,用我们的努力工作,来使我国的宪法在国家生活的各方面,显示出无可比拟的巨大力量,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的伟大建设事业不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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