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11月24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军事审判庭
对美国间谍唐奈等偷入我国国境危害我国安全案判决书
(54)军审字第二号
  公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员姚伦
  被告:约翰·托马斯·唐奈(JOHN THO-MAS DOWNEY)、化名贾克·杜诺万(JACK DOHOVAH),男,现年二十四岁,美国康涅狄格州人,美国间谍。在押。理查德·乔治·费克图(RICHARDGEORGE FECTAU),男,现年二十七岁,美国马萨诸塞州人,美国间谍。在押。以上两人辩护人赵希伦公设辩护人。
  被告:张载文(化名文世杰),男,现年二十八岁,吉林省九台县人,美国间谍“文队”队长。在押。
许广智(化名斯学深),男,现年三十二岁,吉林省长春市人,美国间谍“文队”副队长。在押。
于冠洲(化名蒋大志),男,现年三十四岁,辽宁省宽甸县人,美国间谍“文队”队员。在押。
  以上三人辩护人刘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员。
  被告:栾衡山(化名沈衡年),男,现年三十五岁,辽宁省开原县人,美国间谍“沈队”队长。在押。
王维藩(化名李木清),男,现年三十二岁,辽宁省沈阳市人,美国间谍“沈队”副队长。在押。
王金声(化名金宏明),男,现年二十七岁、辽宁省岫岩县人,美国间谍“沈队”队员。在押。
  以上三人辩护人吴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员。
  被告:牛松林(化名陈崇佩),男,现年四十七岁,辽宁省庄河县大孤山人,美国间谍“文队”报务员。在押。
钟殿馨(化名张治安),男,现年三十八岁,山东省单县人,美国间谍“沈队”报务员。在押。
李军英(化名卜经武),男,现年四十四岁,辽宁省辽阳县人,美国间谍。在押。
  以上三人辩护人马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员。
上列十一名被告因乘用飞机偷入中国国境进行特务活动危害我国安全和背叛祖国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员姚伦提起公诉。本庭根据审理材料,查明:
被告约翰·托马斯·唐奈于一九五一年六月参加美国间谍机关中央情报局,同年十二月被美国中央情报局派至该局驻日本厚木间谍机关工作。被告理查德·乔治·费克图于一九五二年六月参加美国间谍机关中央情报局,同年十月被美国中央情报局派到该局驻日本厚木间谍机关工作。他们都先后受过对苏联和人民民主国家进行恐怖破坏、武装暴乱的专门训练。约翰·托马斯·唐奈于一九五二年春与另一美国间谍分子,受该厚木间谍机关负责人之命,从美国中央情报局的塞班岛间谍训练机构中挑选了被告李军英、张载文、许广智、于冠洲、栾衡山、王金声等特务分子,带到日本厚木间谍机关在茅崎市所设的秘密训练营加以训练,并从美国中央情报局的其他间谍技术训练机构中调来王维藩和电台人员牛松林、钟殿馨等,将被告张载文、许广智、于冠洲和牛松林等编为“文队”,于一九五二年七月以C—47型美国飞机秘密降落于我国东北吉林省;另将栾衡山、王维藩、王金声和钟殿馨等编为“沈队”,于同年九月以B—17型美国飞机秘密降落在我国东北辽宁省。此外,又派李军英于同年十月乘美国飞机秘密降落我吉林省,进行联络和破坏活动。约翰·托马斯·唐奈并曾亲自于一九五二年八月乘美国飞机潜入我吉林省,给降落于吉林省的“文队”特务分子空投粮食和物资,最后又与被告理查德·乔治·费克图于一九五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晚乘C—47型美国飞机潜入我国东北领空,再次联络和接济降落在我国境内的特务分子,并企图将特务分子李军英从空中取回以便汇报工作情况,借以继续对中国降落大批特务分子。当晚该机被我部队击落,被告约翰·托马斯·唐奈和理查德·乔治·费克图当时被我逮捕。
被告张载文、许广智、于冠洲、牛松林、栾衡山、王维藩、王金声、钟殿馨、李军英等九人原都是蒋贼军官,曾参加反人民的内战,蒋贼军溃散后,逃往香港,于一九五一年先后为美国在香港的间谍组织“自由中国运动”所搜罗,以“远东垦业公司”雇用到关岛作工为掩护,将他们分批以飞机送到日本神奈川县茅崎市和塞班岛的美国中央情报局间谍训练机构,受秘密训练。训练内容主要是如何在中国国内进行暗杀、爆破、武装暴乱、刺探情报和秘密通讯等间谍特务技术。他们受了这些训练之后,即经被告约翰·托马斯·唐奈和另一美国间谍分子挑选,在被告唐奈主持下进行训练,分别编队,先后乘美国飞机降落在我国东北吉林省和辽宁省境内,任务是在我国东北境内建立武装特务的“根据地”、掩护特务的“安全处所”、接受补给和空降特务的“空投场”、和从“根据地”到沈阳的秘密交通线,搜集我国国防设备、工业地区目标和气象情报;救护入侵的美国空军被击落人员和搜罗蒋介石卖国集团残余分子进行武装暴乱。李军英的任务是视察“文队”降落后的活动情况,并进行联络和破坏工作。以上被告等亦被我先后捕获。
各被告经逮捕后,对前开事实均供认不讳,并有获案的各种武器、弹药、电台、地图、降落伞、空投特务的器材和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护照、负伤纪念证、通行证以及供进行特务活动使用的各种工具和黄金、纸币等为证。因此,被告等为了实现美国侵略者对中国扩大侵略、破坏中国人民民主事业的阴谋,乘用飞机空降中国境内,进行特务活动,严重地危害了中国国家安全,罪证确凿,已无疑义。
被告约翰·托马斯·唐奈积极搜罗、训练和派遣特务分子乘用飞机秘密空投中国境内进行破坏活动,并且亲自乘飞机潜入中国实施罪恶活动,为本案首要罪犯,应从重惩处。被告理查德·乔治·费克图协助约翰·托马斯·唐奈侵入中国境内,进行间谍特务活动,亦应严惩。被告许广智、王维藩、王金声、于冠洲等背叛祖国,参加美国间谍组织,受美国间谍组织指使,乘用飞机,降落中国境内,进行特务破坏等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罪情严重,均应依法严惩。被告张载文、栾衡山、钟殿馨、李军英、牛松林等罪行与以上被告同样严重,但被告张载文、栾衡山、钟殿馨、李军英等在审讯中有悔过表现,酌予较轻判处,被告牛松林在审讯中,尚能真诚悔过,因而予以从轻处罚。现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六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约翰·托马斯·唐奈(JOHN THOMASDOWNEY)判处无期徒刑。
  二、被告理查德·乔治·费克图(RICHARD GE-ORGE FECTEAU)判处徒刑二十年。
  三、被告许广智、于冠洲、王维藩、王金声均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被告张载文、栾衡山、钟殿馨、李军英均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被告牛松林判处徒刑十五年;并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六、获案的各种武器、弹药、电台、地图、降落伞及空降器材等均予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军事审判庭审判长 贾潜
审判员 朱耀堂
审判员 张向前
  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新华社)


第3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对美国间谍唐奈等危害我国安全案起诉书
(54)军检字第○一一号
我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驻东北某部于一九五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夜,击落偷入我国东北吉林省的C—47型故意不涂标帜的美国飞机一架,当时击毙机上的驾驶人员诺姆·史瓦兹(NORMSCHWARTZ)和鲍布·斯诺地(BOB SNODDY)二人,捕获了美国籍的约翰·托马斯·唐奈(JOHNTHOMAS DOWNEY)、理查德·乔治·费克图(RI-CHARD GEORGE FECTEAU)二人。我东北人民公安机关和公安部队在东北地区另先后捕获了唐奈等以前空投于我东北境内的张载文等中国籍的美国特务九名,击毙了满志辉、王华东二名,在捕歼时并缴获了全部罪证。以上这些被告经我东北公安机关侦讯后连同证物一并移送本院,经本院军事检察员检查证实:约翰·托马斯·唐奈、理查德·乔治·费克图等是美国间谍机关美国中央情报局的间谍分子,偷入我国,进行破坏活动,犯了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重大罪行。张载文等九名系美国中央情报局驻日本厚木间谍机关空投于我国境内进行恐怖破坏、组织武装暴乱等活动的间谍分子,犯有背叛祖国进行反革命活动的重大罪行,证据确凿。
一、被告约翰·托马斯·唐奈(JOHN THO-MAS DOWNEY),化名贾克·杜诺万(JACKDONOVAN),男,现年二十四岁,美国康涅狄格州人,为美国间谍机关美国中央情报局间谍分子,曾受过对苏联和人民民主国家进行恐怖破坏、武装暴乱的专门训练,后被美国中央情报局调往该局驻日本厚木间谍机关,担任训练特务和对我国进行空投和派遣间谍的活动。
二、被告理查德·乔治·费克图(RICHARDGEORGE FECTEAU),男,现年二十七岁,美国马萨诸塞州人,为美国间谍机关美国中央情报局间谍分子,曾受过对苏联和人民民主国家进行恐怖破坏、武装暴乱等专门训练,一九五二年十月被美国中央情报局派往该局驻日本厚木间谍机关工作。
三、被告张载文,化名文世杰,男,现年二十八岁,吉林省九台县人。曾充任蒋贼军连长、副营长等职,后在香港参加美国间谍组织。为美国中央情报局日本厚木间谍机关空投在我国东北吉林省境内的“文队”队长。
四、被告许广智,化名斯学深,男,现年三十二岁,吉林省长春市人。曾充任蒋贼军连长、副营长等职,后在香港参加美国间谍组织。为美国中央情报局日本厚木间谍机关空投在我国东北吉林省境内的“文队”副队长。
五、被告于冠洲,化名蒋大志,男,现年三十四岁,辽宁省宽甸县人。曾充任蒋贼国防部军官突击总队上尉分队副。后在香港参加美国间谍组织。为美国中央情报局日本厚木间谍机关空投在我国东北吉林省境内的“文队”队员。
六、被告牛松林,化名陈崇佩,男,现年四十七岁,辽宁省庄河县大孤山人。曾充任蒋贼国防部第二厅通讯总台少校技士,后在香港参加美国间谍组织。为美国中央情报局日本厚木间谍机关空投在我国东北吉林省境内的“文队”报务员。
七、被告栾衡山,化名沈衡年,男,现年三十五岁,辽宁省开原县人。曾充任蒋贼军营长及副团长等职,后在香港参加美国间谍组织。为美国中央情报局日本厚木间谍机关空投在我国东北辽宁省境内的“沈队”队长。
八、被告王维藩,化名李木清,男,现年三十二岁,辽宁省沈阳市人。曾充任蒋贼军排、连长等职,后在香港参加美国间谍组织。为美国中央情报局日本厚木间谍机关空投在我国东北辽宁省境内的
“沈队”副队长。
九、被告王金声,化名金宏明,男,现年二十七岁,辽宁省岫岩县人。曾充任蒋贼军铁甲列车总队参谋,后在香港参加美国间谍组织。为美国中央情报局日本厚木间谍机关空投在我国东北辽宁省境内的“沈队”队员。
十、被告钟殿馨,化名张治安,男,现年三十八岁,山东省单县人。曾充任蒋贼军第一战区长官部上尉通讯员,后在香港参加美国间谍组织。为美国中央情报局日本厚木间谍机关空投在我国东北辽宁省境内的“沈队”报务员。
十一、被告李军英,化名卜经武,男,现年四十四岁,辽宁省辽阳县人。曾充任蒋贼军营长、副团长等职,后在香港参加美国间谍组织。为美国中央情报局日本厚木间谍机关空投在我国东北境内的间谍。
兹将右列各被告的犯罪事实,列述如下:
一、被告约翰·托马斯·唐奈(JOHN THO-MAS DOWNEY)及理查德·乔治·费克图(RI-CHARD GEORGE FECTEAU)于一九五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夜,乘C—47型故意不涂标帜的美国飞机偷入我国吉林省境内,联络和接济已空投在我国东北的特务分子,并拟将空投下的特务分子李军英取走汇报情况,以便继续对我国大陆大批空投特务。该机被我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驻东北某部发觉击落,人犯被我捕获,并缴获其所携带的手枪、电讯器材、地图、降落伞及空取特务的器材等罪证。
被告约翰·托马斯·唐奈(JOHN THOMASDOWNEY)不但来我国空投特务,并担负训练和派遣特务来我国的任务。唐奈于一九五二年春季曾与另一美国间谍分子受美国中央情报局日本厚木间谍机关负责人的指使,从美国中央情报局的塞班岛间谍训练机构中,挑选了李军英、张载文、许广智、于冠洲、满志辉、栾衡山、王金声和王东华八名特务分子,将他们带到日本茅崎市所设立的秘密训练营,由被告唐奈负责从事空投训练,此外,又从美国中央情报局的其他间谍技术训练机构调来王维藩和报务员牛松林及钟殿馨,然后将张载文、许广智、于冠洲、满志辉和牛松林等五人编为“文队”,于一九五二年七月以C—47型美国飞机秘密投在我国东北吉林省境内;将栾衡山、王维藩、王金声、王东华和钟殿馨等五人编为“沈队”,于同年九月以B—47型美国飞机投在我国东北辽宁省境内;另又将李军英于同年十月投在吉林省境内。被告并于一九五二年八月亲自乘美国飞机偷入我国东北吉林省境内,给空投在吉林省的“文队”空投粮食和物品。
二、被告张载文等原都是蒋贼军官,曾参加反人民的内战,蒋贼军溃散后,逃往香港,先后为美国在香港的间谍组织“自由中国运动”所搜罗,以“远东垦业公司”名义雇用到关岛作工为掩护,将被告等分批以飞机送到日本神奈川县茅崎市和塞班岛的美国中央情报局间谍训练机构,受秘密训练,训练内容主要是对我国进行暗杀、爆破、武装暴乱、刺探情报以及秘密通讯等间谍特务技术,又经唐奈挑选送往茅崎秘密训练营进行空投训练,然后发给电台、武器等,分别编为“文队”、“沈队”,于一九五二年七月和九月秘密空投在我国东北吉林省安图县老岭山区和吉林省靖宇县龙湾附近山区;被告李军英于同年十月被空投在吉林省安图县老岭山区。被告等先后被我东北公安机关及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捕获,并缴获各种武器、弹药、电台、地图、降落伞、伪造的我人民解放军护照、负伤纪念证、通行证等各种证件,以及供其进行间谍活动使用的各种工具和黄金、纸币等大批罪证。
被告张载文等被美国间谍机关派来我国的任务是:在我国东北境内建立武装间谍的“根据地”、掩藏间谍的“安全处所”、“空投场”和从“根据地”到沈阳的秘密交通线;搜集我国国防设施、工业地区目标及气象情报;救护入侵的美国空军被击落人员及搜罗蒋介石卖国集团残余分子进行武装暴乱。被告李军英的任务是视察“文队”降落后的活动情况。被告张载文等并供称:美国间谍训练他们和派他们到我国大陆来活动的阴谋目的,是为了“策应美国发动第三次世界大战”。
根据以上事实,充分证明被告唐奈及费克图为了实现美国侵略者对我国扩大武装侵略和破坏我国人民民主事业的阴谋,积极地搜罗、训练和派遣特务来我国进行破坏活动,并亲自乘用飞机偷入我国直接进行特务活动,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被告张载文、许广智、于冠洲、牛松林、栾衡山、王维藩、王金声、钟殿馨、李军英等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充当美国间谍,破坏祖国人民民主事业,实属罪恶重大。本案各被告,对上开罪行,由于罪证确凿,均已供认。特对被告约翰·托马斯·唐奈等十一人提起公诉,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的规定,严加惩处。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军事审判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军事检察员 姚 伦
一九五四年十月九日
(新华社)(附图片)
美国间谍携带的武器、电台等各种罪证。 新华社记者 曹兴华摄


第3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军事审判庭
对乘飞机偷越中国国境的美国间谍案判决书
(54)军审字第一号
  公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员姚伦
  被告:约翰·诺克斯·阿诺德(JOHN KNOXARNOLD JR.),男,现年四十一岁,美国华盛顿城人,美国“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上校司令官。在押。
威廉·赫尔·包莫(WILLIAM HU-RL BAUMER),男,现年三十二岁,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人,美国远东空军“九一战略侦察中队”少校作战官。在押。以上二人辩护人王厚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员被告:尤金·约翰·维地(EUGENE JOHN VAADI),男,现年三十三岁,美国纽约州人,美国“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上尉机长。在押。
华莱斯·拉马尔·布朗(WALLACELAMER BROWN),男,现年二十八岁,美国亚拉巴马州人,美国“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少尉副驾驶员。在押。
埃尔默·弗雷德·刘维林(ELMERFRED LLEWELLYN),男,现年二十九岁,美国蒙大拿州人,美国“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上尉领航员。在押。
  以上三人辩护人赵希伦公设辩护人
  被告:约翰·伍德罗·布克(JOHN WOODR-OW BUCK),男,现年三十五岁,美国田纳西州人,美国“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中尉投弹员。在押。
  霍华德·威廉·布朗(HOWARD WILLIAM BROWN),男,现年三十二岁,美国威斯康星州人,美国“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上士机械士。在押。
  斯蒂夫·爱德华·齐巴(STEVE EDWARD KIBA),男,现年二十二岁,美国弗吉尼亚州人,美国“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中士无线电员。在押。
  以上三人辩护人黄文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员被告:哈里·马丁·彭介民(HARRY MAR-TIN BENJAMIN JR),男,现年二十二岁,美国明尼苏达州人,美国“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下士左观察员兼跳伞长。在押。
丹尼尔·柯里斯·施密特(DANIEL CHRIS SCHMIDT),男,现年二十二岁,美国南达科他州人,美国“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下士中心观察员。在押。
约翰·瓦尔克·汤普逊(JOHN WALKER THOMPSON),男,现年二十三岁,美国弗吉尼亚州人,美国“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下士右观察员。在押。
  以上三人辩护人陈士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员
上列十一名被告因乘用飞机偷越中国国境进行间谍活动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员姚伦提起公诉。本庭根据审理材料,查明:
美国侵略者为了扩大武装侵略、破坏世界和平、加强对苏联和人民民主国家进行间谍特务破坏活动,由美国空军专门建立了进行空投间谍分子的空军联队,为美国中央情报局服务。其中“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就是进行这种活动的联队之一。它的任务就是向苏联和人民民主国家空投间谍分子和接济、接回、联络地面的间谍分子。这个联队于一九五一年七月在美国爱达荷州山家空军基地成立。经过一年的关于收容、空投、补给、联络地面间谍分子的专门技术训练后,为了便于向中国和苏联远东的滨海部分进行活动,特于一九五二年七月调驻菲律宾克拉克空军基地。以后该联队所属维地与查波尔两个机组,又被派参加专以中国和苏联为侦察目标的美国远东空军轰炸机司令部所属“九一战略侦察中队”的活动。维地机组属于“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的“空中补给中队”。该机组所驾驶的飞机,是能够作长距离飞行专为空投间谍分子而改装的B—29型飞机,机号为四四—六二二一七号。该机机组人员被告尤金·约翰·维地为美国
“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的上尉机长;埃尔默·弗雷德·刘维林为美国“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的上尉领航员;约翰·伍德罗·布克为美国“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的中尉投弹员;华莱斯·拉马尔·布朗为美国“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的少尉副驾驶员;霍华德·威廉·布朗为美国“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的上士机械士;斯蒂夫·爱德华·齐巴为美国“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的中士无线电员;哈里·马丁·彭介民为美国“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的下士左观察员兼跳伞长;丹尼尔·柯里斯·施密特为美国“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的下士中心观察员;约翰·瓦尔克·汤普逊为美国“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的下士右观察员。
约翰·诺克斯·阿诺德是美国“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的上校司令官。威廉·赫尔·包莫是美国远东空军“九一战略侦察中队”之少校作战官,并曾乘用飞机多次对我国进行过刺探我国防设施的侦察活动。一九五三年一月十二日约翰·诺克斯·阿诺德在威廉·赫尔·包莫的协助下率领维地机组人员侵入中国东北辽宁省境内,被我防空部队击落于安东市五龙背以西荒湾村的西面;并在五龙背新康村和老古沟等地全部被我捕获。同被告等同机的万·弗尔斯、阿尔文·德·哈特和亨利·德·威斯三名在该机被击落时毙命。被告等所携带的地面用的轻便无线电收发报机一架和各种武器证件、野外用的求生用具等均被我缴获。
“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系供美国中央情报局对中国和苏联进行空投、接济、联络和接回地下间谍分子等罪恶活动所使用,已经为被告约翰·诺克斯·阿诺德所供认;其所属维地机组配属于美国远东轰炸机司令部“九一战略侦察中队”进行工作,该中队是以中国和苏联为战略侦察目标的。同机内的被告威廉·赫尔·包莫是“九一战略侦察中队”的作战官,并曾乘用飞机多次对我国进行刺探我国防设施的侦察活动,此种事实亦经威廉·赫尔·包莫所供认。该机系在侵入中国境内后被击落,现有获案之飞机残骸及其所携带的地面用的轻便收发报机一架和各种武器、证件、野外用的求生用具等为证。据此,被告等为了执行美国侵略者扩大对中国武装侵略、破坏中国人民民主事业的阴谋,乘用飞机偷越中国国境,进行间谍侦察活动,并企图进行接济和联络美国间谍分子等罪恶活动,这就严重地危害了中国国家安全。证据确凿,已无疑义。
被告约翰·诺克斯·阿诺德为本案犯罪的指挥者,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最为重大,应负主要的刑事责任。被告威廉·赫尔·包莫屡次对中国进行侦察活动,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本应从严惩处,但该被告在审讯过程中尚有悔过表现,酌予从轻处刑。被告尤金·约翰·维地系该机机长,罪责较重,应依法严惩。被告华莱斯·拉马尔·布朗、埃尔默·弗雷德·刘维林、约翰·伍德罗·布克、霍华德·威廉·布朗、斯蒂夫·爱德华·齐巴、哈里·马丁·彭介民、丹尼尔·柯里斯·施密特、约翰·瓦尔克·汤普逊八名情节较轻,均予从轻处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六条、第十一条及第十六条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约翰·诺克斯·阿诺德(JOHN KNOX ARNOLD JR.)判处徒刑十年。
  二、被告威廉·赫尔·包莫(WILLIAM HURL BAUMER)判处徒刑八年。
  三、被告尤金·约翰·维地(EUGENE JOHN VAADI)判处徒刑六年。
  四、被告埃尔默·弗雷德·刘维林(ELMER FRED LLEWELLYN)、华莱斯·拉马尔·布朗(WALLACE LAMER BROWN)二名,各判处徒刑五年。
  五、被告约翰·伍德罗·布克(JOHN WOODROW BUCK)、霍华德·威廉·布朗(HOWARD WILLIAM BROWN)、斯蒂夫·爱德华·齐巴(STEVE EDWARD KIBA)、哈里·马丁·彭介民(HARRY MARTIN BENJAMIN JR.)、约翰·瓦尔克·汤普逊(JOHN WALKER THOMPSON)、丹尼尔·柯里斯·施密特(DANIEL CHRIS SCHMIDT)六名,各判处徒刑四年。
  六、所缴获飞机残骸、地面用的轻便无线电收发报机一架和各种武器、证件、野外用的求生用具等均予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军事审判庭
审判长 贾 潜
审判员 朱耀堂
审判员 张向前
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新华社)


第3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对美国间谍阿诺德等乘坐飞机侵入我国领空进行国防设施侦察案起诉书
(54)军检字第○一二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东北某防空部队,于一九五三年一月十二日晚在辽宁省境内上空,击落偷入我国境内的美国B—29型进行间谍侦察活动的美国飞机一架;该机残骸坠落在安东市五龙背以西荒湾村的西面;并在五龙背区新康村、老古沟村等地捕获乘坐该机实施犯罪行为的阿诺德、包莫等十一名美国人;缴获地面使用的轻便无线电收发报机一架和野外用的求生用具、武器、降落伞等犯罪用具。被告人阿诺德等经我东北公安机关侦讯后连同罪证及供词移交本检察院。经本军事检察员检察证实:这架偷入我国国境的飞机和机组人员,是属于美国“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的,捕获的阿诺德就是这个联队的上校司令官。美国“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是一个执行特殊任务的联队。它是为美国中央情报局服务的,专门用来对苏联和人民民主国家进行间谍破坏活动的空军联队之一。它的任务,就是向苏联和人民民主国家空投间谍分子和供给使用的补给物资,并和地面间谍分子保持通讯联络。这个联队于一九五一年七月在美国爱达荷州山家空军基地成立,于一九五二年七月调驻菲律宾克拉克空军基地。这个联队的调驻远东,主要就是为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联远东滨海地区进行间谍特务破坏活动。
一、约翰·诺克斯·阿诺德(JOHN KNOXARNOLD JR.),美国华盛顿城人,男,现年四十一岁。他是美国“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的上校司令官。他所领导的这个联队,就是给美国中央情报局服务的专门对中国和苏联进行空投接济、联络和接回地面特务间谍分子等罪恶活动的空军联队,驻于菲律宾克拉克基地,以空军名义和执行“心理作战”任务作为对外的掩护。一九五三年一月十二日,阿诺德率领其他被告人乘坐B—29型机号四四—六二二一七经过改装的飞机,偷入我国境内,进行间谍侦察并企图进行接济和联络美国间谍分子等罪恶活动,终于被我捕获。
二、威廉·赫尔·包莫(WILLIAM HURLBAUMER),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人,男,现年三十二岁。他是美国远东空军“九一战略侦察中队”的少校作战官。曾多次乘用飞机进行刺探我国防设施的侦察活动。一九五三年一月十二日又伙同阿诺德等偷入我国境内进行间谍侦察等犯罪行为,终于被我捕获。
三、尤金·约翰·维地(EUGENE JOHNVAADI),美国纽约州人,男,现年三十三岁。他是美国“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的上尉机长。一九五三年一月十二日亲自驾驶飞机,伙同阿诺德等偷入我国境内进行间谍侦察等犯罪行为,终于被我捕获。
四、华莱斯·拉马尔·布朗(WALLACE LA-MER BROWN),美国亚拉巴马州人,男,现年二十八岁,他是美国“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的少尉副驾驶员;埃尔默·弗雷德·刘维林(ELMER FRED LLEWELLYN),美国蒙大拿州人,男,现年二十九岁,他是美国“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的上尉领航员;约翰·伍德罗·布克(JOHN WOODROW BUCK),美国田纳西州人,男,现年三十五岁,他是美国“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的中尉投弹员;霍华德·威廉·布朗(HOWARD WILLIAM BROWN),美国威斯康星州人,男,现年三十二岁,他是美国“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的上士机械士;斯蒂夫·爱德华·齐巴(STEVE EDWARD KIBA),美国弗吉尼亚州人,男,现年二十二岁,他是美国“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的中士报务员;哈里·马丁·彭介民(HARRY MARTIN BENJA-MIN JR.)美国明尼苏达州人,男,现年二十二岁,他是美国“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的下士左观察员兼跳伞长;丹尼尔·柯里斯·施密特(DANIEL CHRIS SCHMIDT),美国南达科他州人,男,现年二十二岁,他是美国“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的下士中心观察员;约翰·瓦尔克·汤普逊(JOHN WALKER THOMPSON),美国弗吉尼亚州人,男,现年二十三岁,他是美国“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的下士右观察员。以上八名被告人,都是B—29型机号四四—六二二一七美国飞机的维地机组人员,因为驾驶该机,随同阿诺德等偷入我国国境进行间谍侦察等犯罪行为,终于被我捕获。
综合上述事实证明:美国“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是美国中央情报局用来直接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联的一个特务空军联队。这个偷入我国境内的美国飞机和机组人员,在击落捕获前,由“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配属给日本横田空军基地的美国远东空军轰炸机司令部所属的“九一战略侦察中队”;该中队专以中国和苏联为侦察目标。阿诺德与包莫亲率维地机组偷入我国境内进行罪恶的间谍侦察活动,并企图进行接济和联络美国间谍分子等罪恶活动,直接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破坏我国人民民主事业和和平生活。特此提起公诉,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严加惩处。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军事审判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军事检察员 姚伦
一九五四年十月九日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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