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10月16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
专栏:

我国人民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王怀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法院组织和活动作了专门的规定。这些规定表明我们国家正在进一步加强革命法制,同时也反映了我国人民司法制度的民主性和优越性。
法院,是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组成部分之一,它的使命是给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即帮助新的经济基础形成起来和巩固起来,并彻底消灭旧的经济基础。现在我国已由国家经济恢复时期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宪法已经制定,因此加强人民法院,进一步巩固革命法制,以保障国家的经济建设和人民民主权利,就更有其重要的意义。列宁在一九一八年曾指出:“当政权底基本任务已逐渐由军事镇压转为管理工作时,镇压和强迫手段底标本表现,也会逐渐由法庭审判来代替就地枪决。”
(苏维埃政权底当前任务)斯大林在一九二六年也指出:“在国内战争时期最明显的是专政的暴力方面。……反之,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最明显的是专政的和平工作、组织工作、文化工作、革命法制等等。”(论列宁主义的几个问题)这说明了国家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后,革命法制便更具有重要意义了。毛主席远在一九四九年就指示我们,要强化人民的国家机器,这主要是指人民的军队,人民的警察和人民的法庭。
这次公布的我国宪法标志着我国革命法制的新阶段。宪法对人民法院作了极其完善的原则规定,这些规定总结和提高了我国人民法院的丰富经验,并将促使我国人民司法制度进一步民主化。
首先,关于审判职权行使的原则。宪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这就是说,中国人民把直接关系国家人民利益的审判职权,只赋予各级人民法院和依照法律设立的专门法院,由它们统一行使。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这说明,我们国家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和审判,都是极其严肃和慎重的,并用宪法来加以严格的控制,以确保公民的民主权利。
审判权行使的原则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保证了我国公民不受任何机关的非法审判,即令有了犯法行为,也只受人民法院(包括专门法院)的合法审判;另一方面也指明了任何公民如果犯了法,就没有任何特权可以规避人民法院的合法审判。在美国,私设公堂,人权被蹂躏的事件层出不穷。如任意毒打甚至处死黑人,以及臭名昭彰的
“非美活动调查委员会”对进步人士横加迫害,这些都是极其野蛮的法外惩治。无罪的人们常受审讯和迫害,而战争贩子和窃国大盗却逍遥法外。资产阶级当反对中世纪封建暴政的时候,在历史上曾一度举起过人权自由的旗帜,高唱过要建立法制——当然是资产阶级惬意的法制;可是当进入帝国主义时期,特别是实行法西斯统治的时候,如当年的希特勒德国和今天的美国帝国主义,就再不讲什么人民的自由平等,连自己原来建立的法制也蓄意加以破坏,以便为所欲为了。事实十分显然,只有在人民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社会里,才能建立严格的法制,也才能有真正的人民的自由平等。
第二,关于审判独立的原则。宪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这项原则也正是反映了中国人民正在从事建立严格法制的事实和愿望。我国法律是全国人民利益和意旨的体现,不容许任何人破坏。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确切地遵行法律,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大公无私,敢于同一切破坏法律的行为坚决斗争。如果没有司法机关铁面无私的公正审判作保证,要在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是不可能的。旧中国和美国的情形就是证明。恩格斯曾揭露在资产阶级国家里,“穷人不是受同他平等的人裁判的,——而是永远受他的天生来的敌人裁判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俄文版第二卷第三八三页)过去群众中流行的“衙门向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这句话,就是旧中国反动法院的写照。
审判独立原则的实质所在,是“只服从法律”。因此,首先要反对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对具体案件的审判进行干涉。各级人民法院只服从法律,执法从公,不屈从于任何非法的干涉。但是,这是不是说人民法院既然“独立进行审判”,就可以为所欲为呢?就可以像资产阶级法院那样骑在人民的头上呢?当然不是的。人民法院本身同样必须严格“服从法律”,服从人民的意旨,接受人民的监督,接受检察机关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宪法第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人民法院决不能向人民闹
“独立”,决不能脱离人民,更不能骑在人民的头上。人民民主制度下的审判独立包含着两重意义,即:一方面不受外力的非法干涉;另一方面人民法院本身又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这两方面都是贯彻“只服从法律”的原则。它同资产阶级所谓的“审判独立”根本不同。资产阶级所谓“审判独立”是虚伪的。去年美国反动法院在华尔街老板、战争贩子指使下判处无罪的和平战士罗森堡夫妇死刑,这难道不是“审判独立”的绝大讽刺吗?这种所谓“审判独立”是对人民的“独立”,至于对大资产阶级是不独立的。
第三,审判公开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宪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这就是说,人民法院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生活隐私,对社会有不良影响的极少数案件外,对其它案件一律公开审判。由于我们人民法院的审判是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最大利益,因而也就是代表着真理与正义的。正义的审判就没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地方,它就敢于公开进行。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历来是公开的。
公开审判的意义在于:(一)可以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广大群众监督之下,从而更加保证审判的正确性;(二)可以发挥人民法院对人民群众的教育作用。列宁曾说:“法庭是训练人民遵守纪律的工具。”(苏维埃政权底当前任务)我国经验证明:人民法院的审判不仅在镇压敌人、制裁犯罪分子上显示了它的威力,而且在教育人民遵守法纪上也发挥了巨大作用。正因为如此,人民法院不仅在审判时容许和欢迎群众来旁听,而且遇着同广大群众利益有关的、富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还特别选择最便利于群众参加的地点和时间,以吸引更广泛的群众来旁听。
宪法第七十六条又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是在审判上的一项重要民主原则。根据这项原则,被告人可以对检察长或他人所提起的诉讼为自己进行充分的辩护,并可按照法律的规定委托旁人为他辩护。这样,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罪重还是罪轻,人民法院都可以根据两方面的意见来加以分析判断。所谓“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只有从正反两方面来客观地看问题,才能保证审判的全面和公正。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历来是执行这项民主原则的。
应当指出:旧中国的腐化的律师制度已和整个国民党反动司法制度一同被废除了。由于一时条件的限制,现在培养出来的人民律师还不多,因而人民的律师制度目前还只在少数城市中试建,尚未普遍推行。目前,人民法院除允许律师担任辩护外,还规定被告人可请他的亲属、监护人或人民团体为他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担任辩护。过去在土地改革、“三反”“五反”、普选运动中,许多案件除被告本人辩护外,还有被告的家属、亲友以及群众团体推荐的代表为被告人辩护,这就帮助了法院弄清案情,保证了审判的公正和被告人的民主权利。如果认为我国目前专业律师人数还少,就说被告人在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没有辩护权,这显然是不合事实的。当然,我们不能满足于目前这种群众性的辩护,而要积极培养专业律师,逐步地普遍地建立人民律师制度。
第四,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宪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是人民民主国家吸引广大群众直接参加国家管理活动的一项重要的民主制度,也是司法民主化的一个显著特点。列宁在谈到苏维埃国家的审判活动时曾指出:“我们要自行审判。人民应当人人参加审判工作和国家管理工作。吸收一切劳动者都来管理国家,对于我们来说,这是重要的。”(在俄国共产党(布)第七次代表大会上关于修改党纲的报告)我国各地人民法院试行人民陪审员制的经验证明:(一)人民群众对于参加陪审是欢迎的,认为自己过去在旧社会里是反动法院压迫的对象,而今参加了国家的审判活动,真正做到了“当家作主”,从而更加热爱人民民主制度。(二)这项制度大大密切了人民法院同群众的联系。人民陪审员不但可以把他们的生活经验和群众意见带到法院里来,而且也可以把法庭的法权意识带到群众中去。(三)人民法院的活动更借此直接获得了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支持。人民陪审员制已在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显示了良好的作用。
从各地目前实行人民陪审员制的特点,更可看出它对资产阶级的陪审制的优越性。首先,从陪审员的组成上看,我们的民主基础是极其广泛的,陪审员中有工人、农民、个体劳动者、知识分子,也有工商界人士。而担任资产阶级国家的陪审官,一般则有财产等条件的限制,结果实际上取消了劳动人民充当陪审官的可能,能够参加陪审的只是地主和资产阶级的代表。其次,我们的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理案件时完全享有和审判员同等的权利,他不仅对被告有罪无罪和认定案件的事实,可以有权发表意见,而且对判罪科刑和如何判决也有权发表意见。至于资产阶级国家陪审官只有权对被告是否有罪和认定事实发表意见,至于对判罪科刑和如何判决则无权发表意见,全由法官来决定。结果他们的陪审制也只是徒具形式而已。
第五,关于法院选举和对选民负责制。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七款、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四年。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人民法院的院长是由人民的权力机关来挑选的。宪法第八十条还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法院的主要组成成员如果不称职,人民就可以经过国家权力机关来罢免他。人民法院的工作要向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受其监督。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官一般是任命的,同时还有所谓“法官终身职”,来标榜和维系法官的“职位稳固性”。但事实上,如果一个法官敢于稍稍损害垄断资本家的利益,那末他就不会有什么“职位稳固性”的。如最近美国反动派策动推翻危地马拉民主政府后,民主法官罗穆拉·雷叶斯·弗洛雷斯就因为曾作过不利于美国垄断资本家的“联合果品公司”的判决,便被“联合果品公司”雇用的走狗——阿马斯和蒙松军政府解除职务并残暴地屠杀了。十分明显,在美国能有所谓“终身职”的,只是忠顺于华尔街老板们的反动法官。这种“终身职”只是对司法工作的把持,只是一种不合理的特权。列宁在批评资产阶级所谓法官终身职时曾经写道:“实际上审判员底终身职是不能完全实行的,并且对于不合用的、怠慢的、恶劣的审判员而保持终身职是荒诞的。”
第六,民族平等原则。由于我国执行了中国共产党、中央人民政府的民族政策,“我国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整个宪法都反映了这一事实,而在有关法院的组织和活动的各项规定中,也充分贯彻了民族平等互助的精神。各民族自治地区可以组织自己的人民法院,不少的民族干部又正在自己的人民法院中为本民族人民服务。宪法第七十七条又特别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这些正是我国民族平等原则在人民法院组织和活动中的具体反映。
 总之,宪法关于人民法院组织和活动的这些规定,清楚地表明我们人民法院的民主性和优越性。人民法院必须进一步贯彻这些原则,加强人民司法工作,借以巩固革命法制,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任务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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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把罪犯改造成了新人
吉人
最近几年来,全国劳动改造罪犯的工作已经获得了显著的成效。罪犯经过劳动改造,大都逐步认识到他们的罪恶,愿意悔过自新。没有劳动习惯的已开始养成了劳动习惯;没有生产技能的已学到了一定的技能;文盲也学到了文化。现在大部分的劳动改造单位已经做到了自给,节省了国家的财政开支,有的劳动改造生产单位还积累了资金,扩大了生产,为国家创造了一定的财富。
劳动改造的生产从小到大,从分散到集中,现在已经有了相当的规模,在配合国家经济建设上起了一定的作用。
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改造单位已经建立了一些大型农场,其中有的已实行了半机械化的耕作。有的农场获得了较高额的产量。如北京市清河农场种植的水稻,每亩平均产量达七百四十一斤,超过当地农民产量的百分之五十四;四川省广汉农场的丰产田每亩平均产小麦八百五十一斤。有的农场还结合农业发展了饲养猪、羊、牛等畜牧业。全国各地劳动改造农场,对支援国家工业建设起了一定的作用。
劳动改造生产不仅经营农业,而且还从事部分工、矿、窑业生产,在一定程度上配合了国家的基本建设,供应了人民部分生活资料。某地劳动改造单位生产的空心砖,供应了都市的建设需用。北京监狱袜厂,一九五三年生产的袜子,占华北区产量的百分之三十二。沈阳某劳动改造工厂生产的再生胶、钢锭模的质量都比较好。各种劳动改造工程队,如参加治淮的工程队、参加天兰铁路的筑路工程队,因为兴修的工程合乎标准,因而有的劳动改造工程队曾数次获得工程局的表扬。
在劳动生产中,劳动改造机关根据惩办和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抓紧对犯人进行了一系列的政治、思想教育,除少数怙恶不悛、屡教不改、继续进行破坏活动的分子已被从严惩处外,已使绝大多数犯人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改造。他们不仅劳动生产情绪逐渐提高,而且不少人还继续坦白供认了审讯期间隐瞒的罪恶,主动提供了一些有价值的材料,使人民公安机关得以顺利地破获了一些犯罪案件。根据陕西、江西、山东、河北、前辽西等九个省的不完全统计,这些地方的劳动改造犯人在一九五三年冬训中就坦白和检举出藏匿长短枪二千五百零三支、子弹三万四千二百七十六发的线索,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三万三千一百八十二份。这些线索经过调查后绝大部分得到证实,配合了各种社会改革运动。特别是去冬今春组织犯人学习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后,进一步启发了犯人重新作人的自觉性。不少犯人主动写信动员家属参加社会主义建设。浙江乔司农场犯人苏长岳给家里写信,动员家人把三千六百斤余粮卖给国家。从劳动态度上看,一般犯人都已从强迫的劳动变成了自愿的劳动,并且学会了一定的生产技术。根据沈阳市第一监狱的考核统计,犯人中劳动态度较好的占百分之九十,生产技术达到基本工标准的有百分之七十四点三。不少犯人的生产积极性不断提高,并且有了不少发明创造。天津市监狱的劳动改造生产企业在去年五月竞赛中,犯人提出了九百三十四件合理化建议,经研究综合成为二十多项切实可行的操作规程,多为国家增产价值八亿元的财富。前辽西省去年劳动改造生产中的发明创造有六十七件,每个月为国家增加财富二十一亿九千余万元。河北省的劳动改造砖瓦厂创造了“稀码长烧砖法”,由日产八万块砖提高到十五万五千块,一年可为国家增加财富四十七亿元,推广全省后可达二百三十亿元。
劳动改造机关还在罪犯中进行了扫盲工作,不少原来是文盲的犯人已经能写普通信了。在河北省直属第一劳动改造大队中的文盲,有三分之一已学会了一千五百个字,其余的犯人也都能认识九百字左右。山西省某劳动改造队犯人刘常山在写给他哥哥的信中说:“政府对我们不光是劳动改造,还教文化,我过去没有进过学校,现在已识两千多字,可以记账,可以写信了。”许多原来患有慢性病的犯人,劳动改造机关为他们医治好了病。上海市犯人朱士启写给劳动改造机关的信上说:“我患了胃穿孔,历来从未治愈,人民政府不仅改造了我的思想,而且治好了我的胃病,救了我全家性命。”
罪犯经过劳动改造刑期届满后,纷纷要求留队生产。各地劳动改造机关多根据刑满犯人的自愿申请,批准他们继续留队生产。愿意回乡生产的就准许他回乡生产。这些刑满释放的犯人中,绝大部分都能够遵守法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江西省刑事犯李喜丰被释放后,生产很积极,当选为劳动模范。山东省胶州犯人王万顺被释放后,回家参加了互助组,劳动很积极。群众反映:“政府真有办法,把不劳动的人改造成劳动的好手了!”湖南省直属第一大队犯人王长生被释放后在长沙卖菜时,遇见逃犯李和生,他立即将李犯捉住,送交人民公安机关。途中,李犯向他贿赂十几万元,遭到他的拒绝。不少犯人的家属写信感谢政府。上海市犯人陶洁的妻子周薇仙写信说:“人民政府改造好了我的丈夫,给我全家带来了幸福。”许多外国来的朋友在参观我国监狱的劳动改造生产后,都称赞新中国对犯人的人道主义精神。日本日中贸易委员会主席参观北京监狱后说:“今天使我深深体会到新旧监狱的根本不同,认识到你们对罪犯是改造教育的方针。”瑞典来的一位代表说:“在资本主义国家里,这样对待犯人是没有的,这是极正确的和最人道的对待犯人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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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国民主同盟等民主党派分别号召成员
学习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文件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常务委员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常务理事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执行局和九三学社中央常务委员会,分别向所属地方组织发出指示,号召全体成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文件,并向所联系的群众进行广泛宣传。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常务委员会的指示中说: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刘少奇委员长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时,应着重了解我们国家的性质,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步骤,我们优越的人民民主政治制度。应推动盟员及所联系的群众,运用自己的民主权利,积极参加并且监督国家各方面的工作;同时推动他们自觉地履行自己对国家担负的义务,恪守宪法、法律、劳动纪律、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保卫祖国,以保证我国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完成。在学习周恩来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时,应着重五年来我国各方面的建设成就及报告中指出的当前各方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鼓舞盟员及所联系的群众的建设祖国的热情,并动员他们发挥积极性创造性,共同努力解决国家当前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尤其是对于为保卫我国领土完整,保卫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亚洲及世界和平而提出的解放台湾任务,更应积极的参加和热烈的支援。在学习上述文件时还应联系本盟的任务,讨论如何更进一步团结中上层知识分子,共同进行思想改造及发挥他们的能力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使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作用能够在文教事业上更充分的发挥。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常务理事会在十月三日举行第八十一次(扩大)会议。出席会议的有中央常务理事、在京中央理事和当选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民主促进会地方组织的负责同志等。会上着重讨论了民主促进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刘少奇委员长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今后应如何加强工作、加强组织的问题。会议一致认为当前首要工作是号召会员学习宪法,深入领会宪法的精神实质,进而贯彻到行动中去,以模范的守法行为,带动所联系的群众提高工作质量,做好工作,为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伟大事业而努力。最后会议决定向各地方组织发出学习贯彻宪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文件的通知,号召全体会员认真地学习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毛泽东主席的开幕词、刘少奇委员长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和周恩来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深入体会宪法和这些重要报告的精神实质,正确理解宪法所规定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任务,进一步发挥民主促进会在国家过渡时期中应发挥的作用;在学习中要密切联系自己的思想、工作、生活实际,适当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进一步划清社会主义同非社会主义的思想界限,加强社会主义改造,把学习的过程作为思想改造的过程。全体会员都应该积极参加并监督国家各方面的工作,推动各方面的工作加速前进。同时也要自觉地、严肃地遵守宪法、法律,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保证做好工作。每一个会员都应注意对群众进行广泛的宣传工作,并用自己的积极行动去带动和影响所联系的群众,使他们更加坚定地团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社会主义事业而贡献出自己的一切力量。
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执行局在十月三日举行第十次(扩大)会议。出席这次会议的共有三十二人。中央执行局主席章伯钧在会上指出:今后中国农工民主党的任务就是紧密团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一步加强思想改造,积极发挥组织作用,坚决贯彻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精神和决议,努力宣传、遵守、维护宪法,并为宪法的彻底实现而奋斗。会议对当前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议。最后会议决议向所属地方组织发出通知,号召全党成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刘少奇委员长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周恩来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争取作一个爱国守法的模范,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没有剥削的富裕幸福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
九三学社在十月三日举行第十八次中央常务委员会扩大会议。出席这次会议的有四十余人,会议由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许德珩主持,讨论了如何贯彻和组织社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几个重要文件。会议最后决定:由总社指示各地分社和直属小组组织社员深入地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毛主席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开幕词、刘少奇委员长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和周恩来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等文件,要求每一社员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的精神和实质,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全体社员在学习中要紧密地联系实际,结合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解放台湾等政治任务,要强调严格地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要适当地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以加强思想改造,提高社会主义觉悟,使每一个社员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更好地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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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尔克兹族文字字母编成
新疆省克兹勒苏柯尔克兹族自治区柯族文字研究委员会,根据自治区各地人民的语言情况,并参考苏联吉尔吉斯族的文字,已研究编成了二十七个柯尔克兹族文字字母,写成了第一本关于柯尔克兹文字的材料。这个材料现已印发各地,广泛征求柯尔克兹族人民群众的意见,然后再正式制定柯尔克兹族的文字。
柯尔克兹族人民原来有自己的文字,但在解放前,他们在反动统治的长期压迫下,没有使用本民族文字的权利和机会,广大的柯尔克兹族人民都忘记了本民族的文字,不得不用俄文字母和维吾尔文字母拼音。今年七月间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后,为了实现自治机关的民族化和发展自治区的文化教育事业,随即成立了柯族文字研究委员会,由三十多人从事研究工作。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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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苏联展览会看苏联的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部副部长 曾昭抡
参观过苏联经济及文化建设成就展览会的人,都忘不了莫斯科大学新校舍的宏伟建筑。一进高等教育馆,马上就看到在馆的中心摆着的莫斯科大学主要建筑物的模型,它是那样地引人入胜。这个全世界规模最大、设备最完善的大学,单单教室和作教学及研究用的实验室就有一千多间,远远超过任何资本主义国家的大学。在这些实验室里,装有各种最新式的科学设备,使学生能在最好的环境里学习。
从学习苏联先进经验的角度来看,我们不应停止在景仰莫斯科大学那吸引人的新建筑,而应进一步了解苏联高等教育的宏大规模及其发展过程,以之作为我国的借镜。在高等教育馆的正面墙上,有几行简单的、但富有意义的统计数字。由这些数字,我们知道,在革命前的一九一三年,沙皇俄国在十九个城市只设立九十六所高等学校,当时大学教授和教员总数不过六千七百人,学生十二万二千人;一九五三年,苏联在二百七十个城市共设立了八百二十七所高等学校,大学教授及教员增至八万二千人,学生人数达到一百五十三万人,比一九一三年时约增加了十二倍。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苏联对于教学人员的使用,比我们要经济得多;教师的数目固然增加得很快,但是充分发挥每个教师的潜力,乃是高等教育得以迅速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学校分布地区之广、以及特别照顾少数民族地区,也是我们所必须努力学习的一个重要方面。墙上统计数字下面,有一幅很大的苏联地图,上面像布棋一般地缀着耀眼的红星,表明二百七十个城市设有高等学校。这些虽然主要地密集在欧洲部分,但也包括一些远东和中亚细亚地方的城市。少数民族也有了自己的大学,而且水准都相当高。这是苏联共产党民族政策的伟大成功,它体现了俄罗斯民族对国内少数民族的无私帮助。
难能可贵的是,同一九四○年相比,苏联的高等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墙上的另一行数字指出,一九五四年苏联国家预算为普及教育、培养干部、发展科学和艺术以及其他教育措施所拨出的经费共达六百七十一亿卢布,约三倍于一九四○年用于同一目的的经费。在同一时期,高等学校的学生人数几乎增加了一倍(在一九四○年时为八十一万二千人)。在这期间,苏联经过卫国战争,国民经济一度受到很大的破坏,而社会主义国家力量之伟大,恢复之迅速,真是出人意料之外。同时这种情形,也足以证明苏联人民是在以全力进行和平建设。从这些数字,人们还可以看到,一九四○年以前苏联高等教育是以稳步前进的姿态发展的;以后随着经济的高涨,苏联高等教育有了更迅速的发展。我们必须掌握这点,方能避免高等教育事业建设中可能发生的急躁冒进的偏向。
在苏联建设共产主义事业的进程中,无疑地将有更多的类似莫斯科大学的新建筑建立起来;但在目前,一般高等学校还不是这样。在苏联的高等教育事业中,贯穿着一种节约的精神。因为只有通过各方面的增产节约,才能积累资金,使国家迅速地工业化起来,这样也就为盖起莫斯科大学这样的新建筑创造先决条件。这和我们有些同志一讲到办学校就要盖许多房子那种好大喜功的想法是不同的。但是苏联的节约,同一般人所了解的因陋就简,又有所不同。他们是争取少用钱、多办事、办好事;当省的钱尽量省,不当省的钱则不省。这正是我们应当努力学习的地方。在我国教育部门工作的苏联专家也经常提醒我们这件事,而我们则至今在这方面注意得还不够。比方说,我国的高等学校,在解放后修建了大量的校舍,但其中许多不是设计不好,就是盖得不好。与此相对比,图片中一些有名的苏联高等学校(列宁格勒大学、基辅大学、喀山大学和一些工学院、医学院等)的校舍,虽然并不显得太大,但是建筑大都是艺术化的,成为一个优美的学习环境。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图片充分表现出苏联高等学校及中等技术学校的科学实验设备非常充实;实验室和实习工厂里设备摆得很紧凑,以节省地方,同时保持得很清洁,并有一切必要的安全措施。这些都是我们所必须加紧学习的。
利用模型来提高教学效果,在苏联受到重视。在列宁格勒兽医学院的牛种实验里,一条条牛的小模型,放在学生面前的书桌上,学生们可以一面听教师讲课、一面研究。在库兹湼茨斯大林冶金联合工厂附设的轧钢技师学校,上课时学生围着轧钢设备模型进行观察。在列宁格勒水运工程学院的港湾研究室,有一只船的模型。生产实习,在苏联高等教育中占有极重要的地位。从图片可以看到基辅工学院的学生在列宁格勒斯大林工厂实习的时候,像工人一般在车床上操作;也看到农学院的学生驾着联合收割机在田中收割谷物。
苏联学生不但学习好,生活得也很好。从图片中,我们可以看到他们在滑雪,在莫斯科河畔散步,在演出歌舞剧,还看到一班女同学在进行体育锻炼。
苏联展览会中的高等教育馆,规模虽然并不很大,内容却非常丰富,有很多东西值得我们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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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天津区水运沿线专门法院
公判“临城轮”触礁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案件
天津区水运沿线专门法院,十月五日在新港公判前“临城轮”船长金知人违反操作规程,致使船只触礁搁浅,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出席公判法庭旁听的有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署和天津区港务管理局的领导同志以及新港的工人、船员、水手共七百余人。
在公判法庭上,审判长、陪审员、检察长代表、辩护人等,对案件的具体情节,反复地审讯和询问了被告、关系人及证人,随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六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由公诉人检察长代表和被告辩护人进行了辩论。辩论终结,审判人员暂时退庭评议。评议后,审判长宣读了判决。判决中指出:“临城轮”于一九五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由烟台开往秦皇岛,因被告金知人玩忽职守,在航行中不看航程日志,对航行中发现的问题盲然不知;在遇雾的时候,也不遵照雾中航行规则每隔两分钟拉一次雾号;在发现水花有异,已经知道船已航行在不安全地带的时候,也不测水,仍贸然以全速前进,以致该轮于三月一日在金山咀附近触礁,触礁后,被告金知人又未采取有效措施立即下尾锚,以致船货遭到第二次更严重的损失。据统计,货损、船损等共计一百一十亿余元。判决中继续指出:为了保障水上运输的顺利进行,并教育广大海事员工加强工作责任心,避免海事事件发生,本应依法严惩;但鉴于被告人过去表现尚属积极,这次事故的发生,大副陈修复、二副方玉涛也负有一定责任,为此特从宽处理。依法判处金知人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以观后效。对其他有关失职人员,检察署已建议“临城轮”的领导机关予以适当处分,不予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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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一定要把五星红旗插遍台湾
(宣传画)哈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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