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10月12日人民日报 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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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我们伟大的祖国
为向农民进行农业集体化的教育,四川省温江县的一个文化站,有计划地在“展览窗”里展出苏联农业建设的图片。这是一期介绍“苏联西伯利亚的一个集体农庄”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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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关于中苏举行会谈的公报
应中国政府的邀请前来参加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周年纪念日的,由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第一书记、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委员尼·谢·赫鲁晓夫,苏联部长会议第一副主席尼·亚·布尔加宁,苏联部长会议副主席阿·伊·米高扬,全苏工会中央理事会主席尼·米·什维尔尼克,苏联文化部部长格·费·亚历山德罗夫,“真理报”总编辑德·特·谢皮洛夫,苏联共产党莫斯科市委员会书记叶·阿·福尔采娃,乌兹别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建筑材料工业部部长叶·斯·纳斯里金诺娃,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负责工作人员维·普·斯捷潘诺夫,苏联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普·弗·尤金所组成的苏联政府代表团从九月二十九日到十月十二日访问了中国。
在苏联政府代表团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部长周恩来,副总理陈云、彭德怀、邓小平、邓子恢、李富春为一方和苏联代表团成员为另一方,就中苏关系和国际形势的问题举行了会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副主席朱德,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书记处书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刘少奇参加了会谈。双方会谈是在真诚友好和互相谅解的空气中进行的。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联政府关于中苏关系和国际形势各项问题的联合宣言、关于对日本关系问题的联合宣言、关于旅顺口海军根据地问题的联合公报、关于现有的中苏合办股份公司问题的联合公报、关于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联合公报和关于修建兰州—乌鲁木齐—阿拉木图铁路的联合公报公布于后。
除此以外,还签订了关于苏联政府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五亿二千万卢布长期贷款的协定和关于苏联政府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新建十五项中国工业企业和扩大原有协定规定的一百四十一项企业设备的供应范围(苏联补充供应的设备总值在四亿卢布以上)的议定书。一九五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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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联合宣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确认,在两国间日益发展的全面合作方面和对于国际形势的各项问题上,两国的观点是完全一致的。
在中国人民取得历史性的胜利并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后,五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联建立了完全符合于一九五零年二月十四日的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密切合作的关系。
这一条约是以中苏两国人民的真诚愿望为基础的,这种愿望是互相援助,促进两国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促进两国间的兄弟友谊的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从而促进符合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远东及世界和平和安全的巩固。
经验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联的合作是具有伟大生命力的,这种合作是远东和平和安全的可靠保证,是维护世界和平事业的重要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联政府声明,中苏之间已经建立起来的友好关系是两国根据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而进一步密切合作的基础。两国政府具有一致的愿望,将继续参加一切旨在巩固和平的国际活动,并对有关中苏两国共同利益的问题,彼此进行协商,以便在保卫两国安全和维护远东和世界和平方面,取得行动的一致。日内瓦会议促成了印度支那军事行动的停止,它使得根据印度支那各国人民的合法的民族权利来调整这一地区的局势成为可能;它显示了根据联合国宪章对维护国际和平负有主要责任的各大国参加讨论迫切的国际问题,对和平事业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它也显示了阻挠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中取得合法地位的美国领导集团所奉行的政策是完全没有根据的。美国的这种政策和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进行的直接侵略行为,特别是它对中国领土台湾的继续侵占以及它对中国人民公敌蒋介石集团的军事和财政的援助——所有这一切,都是同维护远东和平和缓和国际紧张局势的任务不相容的。两国政府认为,朝鲜至今仍然分裂成为两部份,是违反了朝鲜人民要求建立一个统一的、爱好和平的、民主的朝鲜国家的自然愿望的,这种情况,是不正常的。鉴于朝鲜的统一是重要任务之一,而这一任务的解决对巩固远东和平具有巨大意义,两国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最近的将来召开讨论朝鲜问题的会议,由有关各国广泛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联坚决谴责东南亚侵略军事集团的建立,因为这个集团是以其发起人的帝国主义的目的为基础的,这一目的首先在于反对亚洲国家的安全和民族独立,同时也在于反对亚洲和太平洋区域的和平利益。两国政府认为有必要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联将继续把它们同亚洲和太平洋区域的各个国家以及其他国家的关系建立在严格遵守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各项原则的基础之上,这样就为发展有成果的国际合作开辟了广泛的可能。两国政府深信,这种政策是符合各国人民包括亚洲人民在内的根本利益的。各国人民的安全和幸福,只有在各国共同致力于保卫和平事业的条件下,才能得到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联政府在自己方面,将尽一切力量促进各项悬而未决的国际问题的解决,其中包括有关亚洲的各项问题的解决。一九五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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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对日本关系的联合宣言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根据波茨坦协定的规定,日本应当得到完全的民族独立,建立自己的民主制度,发展自己独立的和平经济和民族文化。
但是,对波茨坦决定的执行负有主要责任的美国——日本的主要占领国,却粗暴地破坏了这些决定,践踏了日本人民的利益,把同上述的各大国协定相违背的旧金山“和约”和其他协定强加于日本身上。
战争结束后,九年来,日本仍然没有得到独立,继续处于半被占领国的地位。它的领土满布了美国的军事基地,建立这些基地的目的,同维护和平的任务和保障日本和平、独立发展的任务毫无共同之处。日本的工业和财政依附于美国的军事订货,日本在自己的对外贸易方面受到了限制,这些都致命地影响了它的经济,主要地影响了它的和平的工业部门。
所有这些不能不伤害日本人民的民族自尊心,造成使日本人丧失信心的气氛,束缚日本人民的各种才能。
目前日本的局势在亚洲和远东各国人民中间造成了一种理所当然的不安情绪,他们担心日本会被利用来执行既与日本人民利益相违背,也与维护远东和平的任务相违背的侵略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和苏联人民对于因签订服从外国利益的上述各项“条约”和协定而陷于困难境地的日本和日本人民表示深切的同情。他们相信,日本人民会从自己身上找到足够的力量,踏上摆脱依附外国的地位和复兴自己祖国的道路,踏上同其他国家首先是同自己的邻国建立正常关系,并进行广泛的经济合作和文化联系的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联政府对日关系的政策,是根据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可以和平共处的原则,并且相信,这是符合各国人民的切身利益的。它们主张同日本按照互利的条件发展广泛的贸易关系,并同日本建立密切的文化联系。
同时,两国政府表示愿意采取步骤,使它们自己同日本的关系正常化,并声明,日本在致力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联建立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方面,将会得到中苏方面完全的支持,同样地,日本方面为保障它的和平和独立发展的条件所采取的一切步骤也将会得到中苏方面完全的支持。
一九五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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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苏关于苏联军队自共同使用的中国旅顺口海军根据地撤退并将该根据地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完全支配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联政府鉴于朝鲜战争停止和印度支那和平恢复以来远东国际形势所起的变化,并且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力量的巩固和根据两国间已经建立的日趋巩固的友好合作关系,现议定苏联军队自共同使用的旅顺口海军根据地撤退,并将该地区的设备无偿地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有关苏联军队撤退并将旅顺口海军根据地地区的设备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措施的进行,双方议定交由根据一九五零年二月十四日的协定而组成的旅顺口中苏联合委员会负责。苏联军队的撤退和旅顺口海军根据地地区的设备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于一九五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一九五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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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苏关于将各股份公司中的苏联股份移交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联合公报
在一九五○年和一九五一年,依照中国政府和苏联政府间所达成的协议,根据平等的原则创办了四个中苏股份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省开采有色及稀有金属的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省开采和提炼石油的公司;
大连建造和修理轮船公司;
组织和经营民用航空路线的公司。
当时是年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面临着恢复国民经济任务的时期。各中苏股份公司的建立,由于利用苏联经济建设的先进经验,在短期内为整顿这些公司所属各企业的工作、为大大扩大它们的生产能力和为提高一般技术水平提供了可能性。因此,各股份公司在恢复和发展中国经济的事业中,已起了积极的作用,并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现在,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了自己的经济以后,正在顺利地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时候,中国的经济部门已积累了必要的经验,并且能够自己管理属于各股份公司的企业的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联政府已就各中苏股份公司中的苏联股份自一九五五年一月一日起完全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事达成了协议。苏联股份的价值,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供应苏联通常出口货物的办法,在数年之内偿还。
因此,现在属于各中苏股份公司的企业,将完全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营企业。
两国政府一致认为,双方的这一决定符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联之间已经建立起来的友好关系,并将在平等、互助、互相尊重利益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合作的进一步巩固。 一九五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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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苏关于签订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之间,在莫斯科和北京两地,举行了有关中苏科学技术合作的谈判。谈判是在友好诚挚的空气中进行的,并以十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联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协定而告结束。该项协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国务院副总理李富春同志和苏联政府代表、苏联部长会议副主席阿·伊·米高扬同志签字。
根据协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同意通过交流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经验来实现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
双方将互相供应技术资料,交换有关情报,并派遣专家,以进行技术援助和介绍两国在科学技术方面的成就。
双方互相供应技术资料,不付代价,仅支付用于复制各项资料的副本所需的实际费用。
为制定实现合作事宜的措施和便于向双方政府提出适当建议,成立中苏委员会,由中苏双方各委派委员七人组成。委员会的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轮流在北京和莫斯科举行。
协定的有效期为五年。如在上述有效期满前一年,签订协定之任何一方未提出声明愿废止该协定时,则该协定将继续有效五年。
中苏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签订,对于进一步巩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间的合作事业,是一项新的重大贡献,这是符合两国的利益和巩固和平的利益的。一九五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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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苏关于修建兰州—乌鲁木齐—阿拉木图铁路并组织联运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为了加强相互间的经济和文化的联系,商定在最近期间修建从中国兰州经乌鲁木齐到苏联阿拉木图的铁路。这条铁路在中国境内由中国政府负责修建,在苏联境内由苏联政府负责修建。这条铁路在中国境内修建时,苏联政府将给予中国政府全面的技术援助。上述铁路在中国境内的兰州玉门段已于一九五三年开始动工。一九五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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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修建从集宁到乌兰巴托的铁路并组织联运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三国相互间的经济和文化的联系,曾经在一九五二年九月十五日签订协定,修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宁到蒙古人民共和国乌兰巴托的铁路。这条铁路将同从乌兰巴托到苏联的铁路接通。从集宁经二连到中国国境的铁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负责修建,从乌兰巴托经扎木乌得到蒙古人民共和国国境的铁路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共同负责修建。三国政府将在一九五五年内全部完成上述铁路的修建工程并组织联运。一九五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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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国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右)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代表、苏联政府代表团团员、苏联部长会议副主席阿·伊·米高扬(左)在签字。参加签字仪式的有:前排左第四人起:格·费·亚历山德罗夫、叶·阿·福尔采娃、维·普·斯捷潘诺夫、德·特·谢皮洛夫、叶·斯·纳斯里金诺娃、尼·米·什维尔尼克、尼·亚·布尔加宁、普·弗·尤金、尼·谢·赫鲁晓夫、毛泽东、朱德、刘少奇、奥其尔巴特(蒙古人民共和国驻华大使)、陈云、邓小平、邓子恢、彭德怀、李富春、习仲勋、李克农、伍修权。新华社记者齐观山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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