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7月28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
专栏:

关于军事分界线附图的说明
【新华社开城二十七日电】朝鲜停战谈判双方代表团已经按照双方实际接触线校正并最后批准了双方的军事分界线。
最后校正的军事分界线自东海岸高城东南六公里之江亭起,向西南至高城以南之德山里,沿南江东岸经白日浦、新岱里、九万里,然后沿南江向西南至新炭里,再继续向西南经杆城以西二十一公里半之獐项、长承里南一公里、西希里南一公里半、加七峰北半公里、沙汰里向西至文登里,然后经鱼隐山南三公里向西在磨石岩北一公里处入北汉江,向西北经科湖里以南近五公里处又向西,在登大里与金城川会合,沿金城川向西至细岘里东南一公里继续向西经金城以南九公里半,再稍向西南经桥田里以南三公里、上甘岭以南一公里半又向西经金谷里以南、平康以南十一公里半之沙器幕、铁原以北八公里之桧井里,再向西南经铁原以西十五公里之薪岘里、朔宁以东七公里之陶渊里,又以更大的角度向西南经桂湖洞入临津江,沿江至高阳岱以东半公里再向西转西南经九化里东六公里之基谷里,向南经青廷里东半公里,在高浪浦里西北两公里之桂堂村越过三八线以南向西南经板门店东南之板门桥,然后向南沿砂川河以东入临津江,然后入汉江直到西海岸。
朝鲜停战谈判双方第一次关于军事分界线问题达成协议是在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此后的十八个月又二十天中,由于双方实际接触线有了变化,双方又于一九五三年六月十七日通过了修正的军事分界线。这一修正说明:在十八个月又二十天中,朝鲜人民军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在全线九处地方都向南有了不同程度的推进,推进的总面积为一百五十平方公里。其中推进较大的是:在东海岸高城以南德山里至白日浦间三公里宽的地区推进了一公里,在金城东南十二公里半之龙虎洞至文登里以西九公里半之边岩洞以南的十三公里地区内推进了七公里,在朔宁东南五公里半至高阳岱之六公里地区内推进了近一公里,在九化里东南五公里半之下勿闲至临津江北岸约二十二公里的地区推进了一公里至三公里半,在板门店以南三公里至临津江北岸的十公里地区内推进了一公里至两公里。而在同一时期中,联合国军则仅在文登里以东、金化西北、铁原东北、涟川以西等地有小的推进,推进的总面积为五点三平方公里。由此表明:在这一时期中,双方实际接触线的变化,几乎都是向南推进的。
军事分界线第二次被确定下来以后,由于李承晚集团破坏协议反对停战,使朝鲜停战协定的签字推迟了一个多月。在这一个多月中,双方实际接触线又有了变化。因之,朝鲜停战谈判双方又在七月二十四日第三次校正了军事分界线。在这一个多月中,朝鲜人民军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又在全线八个地区向南推进了一百九十二点九平方公里,比第一次的军事分界线向南推进了三百三十二点六平方公里。其中主要的变化是在金城以南地区,在这里战线向南推进了九公里,使原来自金城东南十四公里至西南十六公里经过金城南半公里的一条弧形战线拉平,向前推进达一百六十九点二平方公里。此外,朝中人民部队在东海岸的推进使军事分界线的起点向南推动了四分之一公里,在高浪浦里西北地区的推进使军事分界线越过三八线的地点向东移动了一公里。在同一时期中,联合国军的阵地一点也没有能够向北推进。所以,在第二次修正军事分界线以后的一个多月中,军事分界线的变动全部是向南推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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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朝鲜停战协定中关于汉江口水面的使用及敌方从我方后方沿海岛屿撤退问题的说明
【新华社开城二十七日电】朝鲜停战协定中关于汉江口水面的使用及敌方从我方后方沿海岛屿撤退的两项规定,是两个比较特殊的问题,现特分别介绍如下:
一、朝鲜停战协定第五款规定:“汉江口的水面,其一岸受一方控制而另一岸受他方控制处,向双方民用航运开放。……各方民用航运在本方军事控制下的陆地靠岸不受限制。”
汉江发源于朝鲜东部五台山,经汉城、金浦北流与临津江汇合,然后由东向西流入黄海。汉江与临津江汇合口至入海处的汉江,长约七十公里,从一九五一年十一月起,我方与敌方即在这一地区形成隔江对峙的局势,我方控制汉江北岸地区,敌方控制汉江南岸地区。朝鲜停战协定规定,按双方实际接触线确定的军事分界线即在双方之间的汉江水面上。
汉江口两岸的居民在朝鲜战争爆发前多以航运和捕鱼为生,战争停止后应将汉江口水面向民用航运开放,并给予当地居民以恢复和平生活的条件。但在谈判过程中,敌方企图把汉江口水面用于军事航运,提出“向双方一切航运开放”的主张,不仅使停战的稳定无法得到保证,而且同样危及民用航运。在我方的反对及坚持努力下,双方终于达成了汉江口水面向双方民用航运开放的协议。使汉江口水面使用问题,得到了合理的解决。
二、朝鲜停战协定第十三款丑项规定:双方司令官在本停战协定生效后十天内自对方在朝鲜的后方与沿海岛屿及海面撤出其一切军事力量、供应与装备。沿海岛屿的撤退问题,在谈判过程中敌方曾提出许多无理要求,不愿在停战后以军事分界线为界从我方后方的沿海岛屿撤退,并强以某些岛屿在其控制下为理由,要求我方以开城的相当土地抵偿其应该撤退的岛屿。我方对敌方此种无理要求给予了坚决反对,坚持以军事分界线西端临津江口沿汉江中心和黄海、京畿两道道界的线延伸到海上为双方界线,凡位于军事分界线及此道界以北所有的岛屿,对方必须撤出。经我方的坚持和努力,最后双方达成了关于岛屿撤退的协议,即停战协定第十三款丑项规定:在黄海道与京畿道道界以北及以西的岛屿,除白翎岛、大青岛、小青岛、延坪岛及隅岛留置对方的控制下以外,其它的一切岛屿均由对方在停战协定生效后十天内撤出,置于我方的军事控制之下。位于上述界线以南的一切岛屿均留置对方的军事控制之下。朝鲜东海岸岛屿的撤退,在谈判中双方未有争执。停战后,敌方将按照停战协定十三款丑项的规定,在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四日为我方控制的岛屿,在协定生效后十天内撤退。
按照停战协定的规定,朝鲜停战后,敌方应自我方后方撤退的沿海主要岛屿,朝鲜西岸有椒岛、席岛、月乃岛、麒麟岛、昌麟岛等,朝鲜东岸有丽岛、熊岛、薪岛等。这些岛屿现在全部为李伪军和美李特务所盘据。停战协定规定:如此等军事力量在停战协定生效后十天内逾期不撤,又无双方同意的和有效的延期撤出
的理由,则对方为维持治安,有权采取任何其
所认为必要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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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朝鲜停战协定中关于后方口岸及主要交通线的地图附件的说明
【新华社开城二十七日电】朝鲜停战协定中关于后方口岸及主要交通线的地图附件的说明。
为保证军事停战的稳定,以利双方高一级的政治会议的进行,来达到朝鲜问题的和平解决,根据朝鲜停战协定第十三款寅项和卯项规定:停止自朝鲜境外进入增援的军事人员、作战飞机、装甲车辆、武器与弹药,但军事人员可在一人换一人的基础上轮换,在停战期间毁坏耗损的作战飞机、装甲车辆、武器与弹药,亦得在同样性能同样类型的一件换一件的基础上进行替换,这些人员和装备只能经由停战协定第四十三款所开列的口岸进入和撤出朝鲜,这些口岸双方各规定为五个。在我方的有:新义州(北纬四○度○六分东经一二四度二四分)。
清津(北纬四一度四六分东经一二九度四九分)。
兴南(北纬三九度五○分东经一二七度三七分)。
满浦(北纬四一度○九分东经一二六度一八分)。
新安州(北纬三九度三六分东经一二五度三
六分)。
新义州、满浦是靠近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的两个城市,是通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要道,交
通方便,有铁路、公路等通往朝鲜境内其他各大城市。新安州在朝鲜内地靠近西海岸清川江南岸,为交通要道。清津和兴南是东海岸的两个进出口岸。
对方的五个口岸是:仁川(北纬三七度二八分东经一二六度三八分)。
大邱(北纬三五度五二分东经一二八度三六分)。
釜山(北纬三五度○六分东经一二九度○二分)。
江陵(北纬三七度四五分东经一二八度五四分)。
群山(北纬三五度五九分东经一二六度四三分)。
仁川、釜山、群山都是军港,仁川和釜山是朝鲜最大的港口,交通方便,仁川、群山在西海岸,釜山在南海岸、江陵在东海岸,大邱在内地,是李伪军最大的兵站所在地。
关于交通线在停战协定第十三款午项规定:
“在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及其中立国视察小组经由双方协议的主要交通线往返于中立国监察委员会总部与本停战协定第四十三款所开列的口岸时,以及往返于中立国监察委员会总部与据报发生违反本停战协定事件的地点时,给予充分的通行便利。”这里所指的交通线,主要是便利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及其中立国视察小组为视察各特定后方口岸及非军事区以外的地区时通行的,每一个特定口岸都只有一条交通线,主要的一条交通线是一级公路,从釜山经大邱、汉城、开城、平壤、新安州到达新义州,交通线全系公路,以汽车为交通工具。
停战后敌对双方司令官有义务停止自朝鲜境外进入增援的军事人员和装备,在对这一点如何进行监督的问题上,对方在谈判会议上曾屡次提出干涉内政的无理要求如:以视察为名要求允许其军事人员自由地进入朝鲜全境等,因而为我方所坚决反对,后来才确定由中立国来执行监察的职务,并规定了特定的后方口岸为军事人员与装备出入朝鲜的通道,由中立国监察委员会派遣其中立国视察小组进行视察与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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