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7月28日人民日报 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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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我们伟大的祖国
向苏联学习的口号日益成为我国工人群众自觉的行动。济南第二机器厂职工试制苏联式九公尺的龙门刨床业已成功,现正继续制造苏联式四公尺的龙门刨床。这是工人们正在装配四公尺龙门刨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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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朝鲜停战协定昨日正式签字
签字后十二小时起双方武装力量停止敌对行为
【新华社开城二十七日电】朝鲜停战谈判朝中代表团七月二十七日发表公报如下:
朝鲜停战协定及其临时补充协议,已于七月二十七日朝鲜时间上午十时,在朝鲜板门店,由我方代表团首席代表南日大将与对方代表团首席代表哈利逊(海立胜)中将正式签字。各种文本现正分送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金日成元帅及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彭德怀将军与联合国军总司令克拉克上将签字中。根据双方的协议,双方控制下的一切武装力量,包括陆、海、空军的一切部队与人员,于双方代表团首席代表签订停战协定后十二小时起,亦即七月二十七日朝鲜时间下午十时起,完全停止一切敌对行为;而停战协定和附件及其临时补充协议的一切其他条款,亦一律于停火的同时开始生效。停战协定明白规定:双方司令官须分别在其指挥下的军队中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与办法,以保证其所有部属彻底遵守停战协定的全部规定。而停战协定各条款,在未为双方共同接受的修正与增补,或未为双方政治级和平解决的适当协定中的规定所明确代替前,将继续有效。
由于全世界爱好和平人民的共同努力与一贯支持,朝鲜停战谈判朝中代表团已胜利完成了它的任务。
停战协定及其附件和临时补充协议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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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金日成元帅和彭德怀将军发布停战命令
【新华社平壤二十七日电】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金日成元帅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彭德怀将军向朝鲜人民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发布停战命令。命令全文如下:朝鲜人民军全体同志们:中国人民志愿军全体同志们:
朝鲜人民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经过了三年抵抗侵略、保卫和平的英勇战争,坚持了两年争取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的停战谈判,现在已经获得了朝鲜停战的光荣胜利,与联合国军签订了朝鲜停战协定。
停战协定的签订是以和平方式解决朝鲜问题的第一步,因而是有利于远东及世界和平的。它获得了朝中两国人民的热烈拥护,使全世界爱好和平人民受到了莫大的鼓舞。但是,在联合国军方面尚有一部分好战分子尤其是李承晚集团对朝鲜停战的实现深感不满,因而对停战协定的签订极表反对。为此,朝鲜人民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全体同志必须提高警惕。
在停战协定开始生效之际,为了坚决保证朝鲜停战的实现和不遭破坏,并有利于政治会议的召开以便进一步和平解决朝鲜问题起见,我们发布命令如下:
一、朝鲜人民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的陆军、空军、海军、海防部队全体人员应坚决遵守停战协定,自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二十二时起,即停战协定签字后的十二小时起,全线完全停火;在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二十二时起的七十二小时内,即停战协定生效后的七十二小时内,全线一律自双方已经公布的军事分界线后撤二公里,并一律不得再进入非军事区一步。
二、朝鲜人民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的陆军、空军、海军、海防部队全体人员应保持高度戒备,坚守阵地,防止来自对方的任何侵袭和破坏行动。
三、凡为执行停战协定而进入我军控制地区的军事停战委员会及其联合观察小组所属人员、中立国委员会及其所属人员、以及联合红十字会小组所属人员,朝鲜人民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全体人员均应对之表示欢迎,负责保护其安全并在其工作上予以积极协助。
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元帅 金日成
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 彭德怀
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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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社论

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的第一步
历时两年零半个月的朝鲜停战谈判,由于朝中人民及其武装力量坚持奋斗和全世界爱好和平人民的巨大努力,在经过种种曲折之后,现在已经全部达成了协议。全世界所渴望的朝鲜停战协定于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在板门店签字了。正如金日成元帅和彭德怀将军发布的停战命令中所说的:“停战协定的签订是以和平方式解决朝鲜问题的第一步,因而是有利于远东及世界和平的。它获得了朝中两国人民的热烈拥护,使全世界爱好和平人民受到了莫大的鼓舞。”
朝中人民伟大的正义的反侵略战争和争取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的这个胜利,证明了亚洲觉醒了的人民英勇地抵抗侵略、保卫和平的正义斗争是不可战胜的;证明了以苏联为首的世界和平阵营是不可侵犯的;证明了世界和平民主力量是无限强大的。
三年以前,李承晚反动集团和美国好战分子相勾结,发动了朝鲜战争,严重地威胁着远东和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国际冒险家们妄想并吞整个朝鲜,进一步侵犯中国,挑起新的世界大战;即使不能如此,他们至少也可以保持世界的紧张局势,利用战争和准备战争的计划大发横财,拖延经济危机的爆发。但是他们决定自己的冒险行动的时候,过高估计了他们自己的力量,而过低估计了亚洲和世界人民的力量。他们不愿意看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中国革命胜利以后的深刻变化了的亚洲局势。然而,不愿意承认事实的人们照例是要碰壁的。英勇的朝中人民给了侵略者以迎头痛击,遏止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帝国主义阵营竭尽全力所进行的这一最大规模的和最疯狂的侵略行动,使国际冒险家们自己陷于混乱、狼狈和危险之中。他们发动新的世界大战的时间表不是加速了而是推迟了。站在李承晚方面的各国头脑比较冷静的政治领袖越来越看清楚:停止朝鲜战争,用和平方式来解决朝鲜问题,乃是他们面前唯一可以选择的出路。
朝鲜问题本来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悬而未决的国际问题之一。它和其他重大的国际问题一样,原是具有必要的基础可以用和平方式来求得解决的。一九四五年十二月莫斯科苏美英三国外长会议就曾对和平解决朝鲜问题达成了协议。如果这个协议能够得到尊重和履行,像苏联政府所忠实遵守的那样,那么,朝鲜人民早就可以获得祖国的统一独立和民主发展,朝鲜战争也不至于爆发。然而,战后美国政府在朝鲜执行的政策,是分裂南北朝鲜,扶植李承晚反动集团,并终于发动了侵朝战争,企图以武力统一朝鲜亦即推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在全朝鲜建立反人民的反动专制统治。不仅这样,美国政府在发动侵朝战争的同时,还侵占了我国的台湾,并且在不久以后命令它的侵朝军队越过三八线,向我国东北边境的鸭绿江和图们江进攻,直接造成了对我国安全的严重威胁。美国政府执行的这种冒险政策,直到它由于战争的失利而不得不接受朝鲜停战谈判以后,也并没有真正放弃。朝鲜停战谈判所以拖延达两年之久,原因就在这里。
和美国的外交政策相反,朝中人民一贯地主张和平解决朝鲜问题。我们被迫进行反侵略战争的目的,也是为了争取条件使朝鲜问题得以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获致和平解决。因此,朝中人民在两年来迂回曲折的谈判过程中,始终以极大的坚定性和忍让精神,为争取停战谈判获得协议而斗争。最近,由于朝中两国对解决唯一阻碍停战协议的战俘遣返问题和制止李承晚集团的破坏作了巨大的努力,朝鲜停战才得以最后实现,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同时,正如本年四月一日苏联外交部长莫洛托夫关于朝鲜问题的声明中所说的:“苏联政府一贯支持一切旨在达成公正的停战和结束朝鲜战争的步骤。”苏联和世界各国人民对于朝中人民坚持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的政策的支持,对于朝鲜停战的实现起了显著的作用。
朝鲜战争和停战谈判的过程清楚地证明:只要世界各国人民坚决地把和平事业担当起来,协商精神就能够战胜武力。在朝鲜战争中,美国出动了大部分的海陆空军,还纠集了十七个国家的军队,伤亡逾百万人,耗资达二百亿美元,仍然不能赢得战争;而朝中人民部队却越战越强,不断取得辉煌的胜利。最近半个多月我军的反击战,就打垮了敌人四个师的阵地,歼灭了敌人四万余名。由此可见,以武力解决国际问题的路是走不通的。反之,只要坚持协商的精神,多少次山穷水尽疑无路的朝鲜停战谈判,最后仍然可以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妥协的方案,那么,其他所有国际争端或悬案的和平解决,也就不是不可能的了。当然,这种可能性,一方面固然要取决于有关国家之间必须具有彼此协商的愿望和以平等对待的精神,另一方面还要取决于世界各国人民积极进行争取和平的斗争。
现在朝鲜停战协定虽然已经签字了,但是要使这个停战协定的全部条款被切实遵守和执行,还绝不是没有阻碍的。全世界人民还必须时刻警惕美国方面的一部分好战分子,特别是南朝鲜的李承晚,正在加紧叫嚣反对停战。这个美国金鱼缸里的“勇士”(世界上十几个国家的青年已经为这个顽固的独夫的野心而莫名其妙地流了大量的鲜血,仅仅因为华盛顿有人需要他)威胁着要“采取片面政策”来破坏停战。他看透了美国政策的两面性,于是他就放肆地耍起流氓手段,躺倒在停战的道路上,企图挡住朝鲜和平的车轮。因此现在的问题完全要看美国对于李承晚集团究竟是继续纵容下去呢,还是愿意改变这种纵容的态度?我方首席代表南日大将在七月十九日的声明中已经指出:“如果联合国军对南朝鲜政府及其军队的这种纵容政策继续下去,则不论在停战前后,朝鲜停战协定条款的实施均有继续遭受破坏的可能。这是全世界各国政府和各国人民、特别是朝鲜交战双方有关各国的政府和人民所必须严重注意的。我们认为,任何时候如果有这样的情况发生,联合国军方面必须依据军事停战委员会和中立国委员会的视察判断以及全世界爱好和平人民的公正要求来严格执行其自身已经提出的庄严保证。”
值得注意的就是美国一部分有权势的人物至今仍然公开支持李承晚破坏停战的活动。美国国务卿杜勒斯直到本月二十二日还发表声明,对于李承晚破坏朝鲜停战的疯狂叫嚣加以鼓励,说李承晚
“有权利这样做”。杜勒斯在声明中承认,李承晚并没有接受停战,“他一直保留着他的政府的主张”。杜勒斯所指的李承晚的这个什么主张,就是李承晚一直叫嚷的他仅仅在九十天之内不阻挠停战;如果美国在九十天之内不能使他达到“统一朝鲜”的目的,那么他就要“恢复战争”。杜勒斯认为李承晚“有权利这样做”,就是公开鼓励李承晚“恢复战争”。但是尽人皆知,美方谈判代表在七月十三日向我方保证“停战没有时间限制”。我们要问:到底是美方谈判代表的保证算数呢?还是杜勒斯的“声明”算数呢?杜勒斯在三年前亲自出马为李承晚策划发动朝鲜战争,使朝鲜血流成河;现在杜勒斯又公开鼓励李承晚破坏朝鲜停战的实施。对于杜勒斯这样的荒谬言行,作为对朝鲜停战负责一方的美国政府,完全有责任加以制止和澄清。
朝中方面对于朝鲜停战的态度是明确而坚定的。朝中方面坚决遵守和执行停战协定的一切条款,正如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金日成元帅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彭德怀将军向我方部队发布的停战命令中所规定的:“朝鲜人民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的陆军、空军、海军、海防部队全体人员应坚决遵守停战协定,自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二十二时起,即停战协定签字后的十二小时起,全线完全停火;在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二十二时起的七十二小时内,即停战协定生效后的七十二小时内,全线一律自双方已经公布的军事分界线后撤二公里,并一律不得再进入非军事区一步。”但是,命令中同时规定:“朝鲜人民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的陆军、空军、海军、海防部队全体人员应保持高度戒备,坚守阵地,防止来自对方的任何侵袭和破坏行动。”这充分表明了我方保障停战协定彻底实现的严肃态度。如果李承晚集团和南朝鲜军队敢于像它们所叫嚷的那样,采取行动来破坏停战协定的实现,那末,朝中人民部队就一定要根据停战协定以及美方在七月十一日和七月十三日先后所提供的保证,采取反侵略的自卫行动,以切实保障停战的实施。朝中人民绝对不愿意这样的事情竟会发生。朝中人民要求全世界认真监督美国方面严格控制它所完全有权力有能力控制的李承晚集团。
当然,为了使整个朝鲜问题进一步获得和平解决,还有待于高一级的政治会议的协商。关于这个问题,朝中方面一贯主张一切外国军队包括中国人民志愿军在内撤出朝鲜,朝鲜问题在朝鲜人自己处理自己问题的精神下和平解决,以利于一个统一、民主、和平、独立的新朝鲜的建立。这就是高一级政治会议的庄严任务。这个高一级的政治会议是朝鲜战争双方司令官建议各有关国家政府,在朝鲜停战协定生效后三个月内召开的。它必须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召开,才有可能得到良好的结果。朝中人民及全世界一切爱好和平人民,衷心希望这个高一级的政治会议能够顺利地召开,并且能够解决问题。我们一定要继续为和平解决朝鲜问题而奋斗到底。任何好战分子如果敢于利用政治会议来破坏停战并对政治会议加以破坏,他们必将遭受朝中人民以及全世界爱好和平人民的最坚决的反对而遭受更大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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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朝中方面向五中立国作两点声明
【新华社二十八日讯】南朝鲜李承晚政府曾发表声明称,它将不容许中立国遣返委员会成员印度、波兰及捷克斯洛伐克三国代表、印度武装力量、印度红十字会人员及朝中方面解释代表与观察代表进入南朝鲜境内,去执行朝中方面与联合国军方面业已协议并签字的“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所交付给他们的任务。对此,朝中方面已向印度、波兰、捷克斯洛伐克、瑞典与瑞士等五中立国提出如下的两点声明:(一)朝中方面对于南朝鲜李承晚政府所作的上述与双方协议完全违反的声明,绝不予以承认;(二)朝中方面坚决认为:按照“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的协议,中立国人员与朝中方面代表,为执行“职权范围”所规定的任务,完全有权进入和通过南朝鲜,并有权受到联合国军包括南朝鲜军队的保护;因此联合国军包括南朝鲜军队绝不能推卸其应负的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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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军事停战委员会成立
【新华社开城二十七日电】朝鲜停战谈判朝中代表团七月二十七日下午六时发表公报如下:
七月二十七日十时朝鲜停战协定签字后,谈判双方根据停战协定的规定成立军事停战委员会,并定于七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时举行军事停战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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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及中国人民志愿军
司令员一方与联合国军总司令另一方
关于朝鲜军事停战的协定
序言
下列签署人,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及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一方与联合国军总司令另一方,为停止造成双方巨大痛苦与流血的朝鲜冲突,并旨在确立足以保证在朝鲜的敌对行为与一切武装行动完全停止的停战,以待最后和平解决的达成,兹各自、共同、并相互同意接受下列条款中所载的停战条件与规定,并受其约束与管辖,此等条件与规定的用意纯属军事性质并仅适用于在朝鲜的交战双方。
第一条军事分界线与非军事区
一、确定一军事分界线,双方各由此线后退二公里,以便在敌对军队之间建立一非军事区。建立一非军事区作为缓冲区,以防止发生可能导致敌对行为复发的事件。
二、军事分界线的位置如附图所示(见附图一)。
三、非军事区以附图所示的北缘与南缘确定之
(见附图一)。
四、军事分界线按照后述设立的军事停战委员会的指示加以明白标志。敌对双方司令官在非军事区与其各自地区间的边界沿线树立适当标志物。军事停战委员会监督所有设置在军事分界线与非军事区两缘沿线的标志物的树立。
五、汉江口的水面,其一岸受一方控制而另一岸受他方控制处,向双方民用航运开放。附图(见附图二)所示部分汉江口的航运规则由军事停战委员会规定之。各方民用航运在本方军事控制下的陆地靠岸不受限制。
六、双方均不得在非军事区内,或自非军事区,或向非军事区进行任何敌对行为。
七、非经军事停战委员会特许,任何军人或平民不准越过军事分界线。
八、非军事区内的任何军人或平民,非经其所要求进入地区的司令官的特许,不准进入任何一方军事控制下的地区。
九、除与办理民政及救济有关的人员及经军事停战委员会特许进入的人员以外,任何军人或平民不准进入非军事区。
十、非军事区的军事分界线以北部分的民政与救济由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共同负责;非军事区的军事分界线以南部分的民政与救济由联合国军总司令负责。为办理民政与救济而被准许进入非军事区的军人或平民的人数分别由各方司令官决定之,但任何一方批准的总人数在任何时候不得超过一千。民政警察的人数及其所携带的武器由军事停战委员会规定之。其他人员非经军事停战委员会特许不得携带武器。
十一、本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妨碍军事停战委员会、其助理人员、其联合观察小组及小组助理人员,后述设立的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其助理人员、其中立国视察小组及小组助理人员,以及任何经军事停战委员会特许进入非军事区的其他人员、物资与装备出入非军事区与在非军事区内移动的完全自由。非军事区内的两地不能由全部在非军事区以内的通道相联接时,为往来于此两地之间所必经的通道而通过任何一方军事控制下的地区的移动便利应予准许。
第二条停火与停战的具体安排
甲、通则
十二、敌对双方司令官命令并保证其控制下的一切武装力量,包括陆、海、空军的一切部队与人员,完全停止在朝鲜的一切敌对行为,此项敌对行为的完全停止自本停战协定签字后十二小时起生效(本停战协定其余各项规定的生效日期与时间见本停战协定第六十三款。)
十三、为保证军事停战的稳定,以利双方高一级的政治会议的进行来达到和平解决,敌对双方司令官:
子、除本停战协定中另有规定外,在本停战协定生效后七十二小时内自非军事区撤出其一切军事力量、供应与装备。军事力量撤出非军事区后,所有知悉存在于非军事区内的爆破物、地雷阵地、铁丝网以及其他危及军事停战委员会或其联合观察小组人员安全通行的危险物,连同所有知悉并无此等危险物的通道,由设置此等危险物的军队的司令官报告军事停战委员会。嗣后,应清除出更多的安全通道;最后,在七十二小时的时期终止后的四十五天内,所有此等危险物须按照军事停战委员会的指示,并在其监督下自非军事区内撤除。在七十二小时的时期终止后,除在军事停战委员会监督下有权在四十五天的期间完成清除工作的非武装部队,由军事停战委员会所特别要求并经敌对双方司令官同意的警察性部队及本停战协定第十款与第十一款所批准的人员以外,双方任何人员均不准进入非军事区。
丑、在本停战协定生效后十天内自对方在朝鲜的后方与沿海岛屿及海面撤出其一切军事力量、供应与装备。如此等军事力量逾期不撤,又无双方同意的和有效的延期撤出的理由,则对方为维持治安,有权采取任何其所认为必要的行动。上述“沿海岛屿”一词系指在本停战协定生效时虽为一方所占领,而在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四日则为对方所控制的岛屿;但在黄海道与京畿道道界以北及以西的一切岛屿,则除白翎岛(北纬三七度五八分,东经一二四度四○分)、大青岛(北纬三七度五○分,东经一二四度四二分)、小青岛(北纬三七度四六分,东经一二四度四六分)、延坪岛(北纬三七度三八分,东经一二五度四○分)及隅岛(北纬三七度三六分,东经一二五度五八分)诸岛群留置联合国军总司令的军事控制下以外,均置于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的军事控制之下。朝鲜西岸位于上述界线以南的一切岛屿均留置联合国军总司令的军事控制之下(见附图三)。
寅、停止自朝鲜境外进入增援的军事人员;但在下述规定范围内的部队与人员的轮换,担任临时任务的人员的到达朝鲜,以及在朝鲜境外作短期休假或担任临时任务后的人员的返回朝鲜则予准许。
“轮换”的定义为部队或人员由开始在朝鲜服役的其他部队或人员所替换。轮换人员仅得经由本停战协定第四十三款所开列的口岸进入与撤离朝鲜。轮换须在一人换一人的基础上进行,但任何一方在任何一个月份内不得在轮换政策下自朝鲜境外进入三万五千名以上的军事人员。如一方军事人员的进入将造成该方自本停战协定生效之日以来所进入朝鲜的军事人员总数超过该方自同日以来离开朝鲜的军事人员的累积总数时,则该方的任何军事人员即不得进入朝鲜。关于军事人员的到达与离开朝鲜须每日向军事停战委员会及中立国监察委员会提出报告;此项报告须包括入境与离境的地点及每一地点入境与离境人员的数目。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经由其中立国视察小组须在本停战协定第四十三款所开列的口岸对上述批准的部队与人员的轮换进行监督与视察。
卯、停止自朝鲜境外进入增援的作战飞机、装甲车辆、武器与弹药;但停战期间毁坏耗损的作战飞机、装甲车辆、武器与弹药得在同样性能同样类型的一件换一件的基础上进行替换。此等作战飞机、装甲车辆、武器与弹药仅得经由本停战协定第四十三款所开列的口岸进入朝鲜。为确证为替换目的而输入朝鲜的作战飞机、装甲车辆、武器与弹药有其需要,关于此等物件的每批输入须向军事停战委员会及中立国监察委员会提出报告;此项报告中须说明被替换的物件的处置情况。撤出朝鲜的将被替换的物件仅得经由本停战协定第四十三款所开列的口岸撤出。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经由其中立国视察小组须在本停战协定第四十三款所开列的口岸对上述批准的作战飞机、装甲车辆、武器与弹药的替换进行监督与视察。
辰、保证对其各自指挥下的违反本停战协定中任何规定的人员予以适当的惩罚。
巳、在埋葬地点见于记载并查明坟墓确实存在的情况下,准许对方的墓地注册人员在本停战协定生效后的一定期限内进入其军事控制下的朝鲜地区,以便前往此等坟墓的所在地,掘出并运走该方已死的军事人员,包括已死的战俘的尸体。进行上述工作的具体办法与期限由军事停战委员会决定之。敌对双方司令官应供给对方以有关对方已死军事人员的埋葬地点的一切可能获得的材料。
午、在军事停战委员会及其联合观察小组与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及其中立国视察小组执行其后述指定的职司与任务时,给予充分保护及一切可能的协助与合作。在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及其中立国视察小组经由双方协议的主要交通线(见附图四)往返于中立国监察委员会总部与本停战协定第四十三款所开列的口岸时,以及往返于中立国监察委员会总部与据报发生违反本停战协定事件的地点时,给予充分的通行便利。为避免不必要的耽搁,当主要交通线被封闭或无法通行时,应准许使用替代的路线及交通工具。
未、供给军事停战委员会与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及其各自所属小组所需要的后勤支援,包括通讯与运输的便利。
申、在军事停战委员会总部附近非军事区内的本方地区,各自兴筑、管理并维持一适用的飞机场,其用途由军事停战委员会决定之。
酉、保证中立国监察委员会与后述成立的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的所有委员及其他人员均享有为适当执行其职司所必需的自由与便利,包括相当于被认可的外交人员按照国际惯例所通常享有的特权、待遇与豁免。
十四、本停战协定适用于双方军事控制下的一切敌对的地面军事力量,此等地面军事力量须尊重非军事区及对方军事控制下的朝鲜地区。
十五、本停战协定适用于一切敌对的海上军事力量。此等海上军事力量须尊重邻近非军事区及对方军事控制下的朝鲜陆地的海面,并不得对朝鲜进行任何种类的封锁。
十六、本停战协定适用于一切敌对的空中军事力量。此等空中军事力量须尊重非军事区与对方军事控制下的朝鲜地区,以及邻近此两地区的海面的上空。
十七、遵守并执行本停战协定条款与规定的责任属于本停战协定的签署人及其继任的司令官。敌对双方司令官须分别在其指挥下的军队中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与办法,以保证其所有部属彻底遵守本停战协定的全部规定。敌对双方司令官须相互积极合作,并与军事停战委员会及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积极合作,以求得对本停战协定全部规定的文字与精神的遵守。
十八、军事停战委员会与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及其各自所属小组的工作费用由敌对双方平均负担。
乙、军事停战委员会
(一)组成
十九、成立军事停战委员会。
二十、军事停战委员会由十名高级军官组成,其中五名由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共同指派,五名由联合国军总司令指派。委员十人中,双方各三人应属将级;其余双方各二人可为少将、准将、上校或其同级者。
二十一、军事停战委员会委员得依其需要使用参谋助理人员。
二十二、军事停战委员会配备必要的行政人员以设立秘书处,负责协助该委员会执行记录、文书、通译及该委员会所指定的其他职司。双方各在秘书处指派秘书长一人,助理秘书长一人及秘书处所需的文牍与专门技术人员。记录以朝文、中文与英文为之,三种文字同样有效。
二十三、子、军事停战委员会于开始时配备十个联合观察小组以为协助;小组数目可经军事停战委员会中双方首席委员协议予以减少。
丑、每一联合观察小组由四至六名校级军官组成,其中半数由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共同指派,半数由联合国军总司令指派。联合观察小组工作所需的附属人员如司机、文牍、译员等由双方供给之。
(二)职司与权力
二十四、军事停战委员会的总任务为监督本停战协定的实施及协商处理任何违反本停战协定的事件。
二十五、军事停战委员会:
子、设总部于板门店(北纬三七度五七分二九秒,东经一二六度四○分○○秒)附近。军事停战委员会得经该委员会中双方首席委员的协议移设其总部于非军事区内的另一地点。
丑、作为联合机构进行工作,不设主席。
寅、采用其本身随时认为必要的办事细则。
卯、监督本停战协定中关于非军事区与汉江口各规定的执行。
辰、指导联合观察小组的工作。
巳、协商处理任何违反本停战协定的事件。
午、将自中立国监察委员会所收到的一切关于违反本停战协定事件的调查报告及一切其他报告与会议记录立即转交敌对双方司令官。
未、对后述设立的战俘遣返委员会与协助失所平民返乡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总的督导。
申、担任敌对双方司令官间传递信息的中介;但上述规定不得解释为排除双方司令官采用其愿意使用的任何其他方法相互传递信息。
酉、制发其工作人员及其联合观察小组的证明文件与徽记,以及在执行其任务时所使用的一切车辆、飞机与船只的识别标志。
二十六、联合观察小组的任务为协助军事停战委员会监督本停战协定中关于非军事区与汉江口各规定的执行。
二十七、军事停战委员会或其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员有权派遣联合观察小组调查据报发生于非军事区或汉江口的违反本停战协定的事件;但该委员会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员在任何时候不得派遣尚未为军事停战委员会派出的联合观察小组的半数以上。
二十八、军事停战委员会或其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员有权请求中立国监察委员会至非军事区以外据报发生违反本停战协定事件的地点进行特别观察与视察。
二十九、军事停战委员会确定违反本停战协定的事件业已发生时,须立即将该违反协定事件报告敌对双方司令官。
三十、军事停战委员会确定某项违反本停战协定的事件业已获得满意纠正时,须向敌对双方司令官提出报告。
(三)通 则
三十一、军事停战委员会每日开会。双方首席委员得协议不超过七天的休会;但任何一方首席委员得以二十四小时以前的通知终止此项休会。
三十二、军事停战委员会一切会议记录的副本应在每次会议后尽速送交敌对双方司令官。
三十三、联合观察小组向军事停战委员会提出该委员会所要求的定期报告,并提出此等小组所认为必需或该委员会所要求的特别报告。
三十四、军事停战委员会保存本停战协定所规定的报告及会议记录的双份档案。该委员会有权保存为进行其工作所必需的其他报告、记录等的双份档案。该委员会最后解散时,将上述档案分交双方各一份。
三十五、军事停战委员会得向敌对双方司令官提出对于本停战协定的修正或增补的建议。此等修改建议一般地应以保证更有效的停战为目的。
丙、中立国监察委员会
(一)组 成
三十六、成立中立国监察委员会。
三十七、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由四名高级军官组成,其中两名由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所共同提名的中立国,即波兰与捷克斯洛伐克指派,两名由联合国军总司令所提名的中立国,即瑞典与瑞士指派。本停战协定所用“中立国”一词的定义为未有战斗部队参加在朝鲜的敌对行为的国家。被指派参加该委员会的委员得自指派国家的武装部队中派出。每一委员须指定一候补委员,以出席该正式委员因任何理由而不能出席的会议。此等候补委员须与其正式委员属于同一国籍。一方所提名的中立国委员出席的人数与另一方所提名的中立国委员出席的人数相等时,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即得采取行动。
三十八、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的委员得依其需要使用由各该中立国所供给的参谋助理人员。此等参谋助理人员得被指派为该委员会的候补委员。
三十九、中立国监察委员会所必需的行政人员须请由中立国供给,以设立秘书处,负责协助该委员会执行必要的记录、文书、通译及该委员会所指定的其他职司。
四十、子、中立国监察委员会于开始时配备二十个中立国视察小组以为协助;小组数目可经军事停战委员会中双方首席委员协议予以减少。中立国视察小组仅向中立国监察委员会负责,向其报告并受其指导。
丑、每一中立国视察小组由不少于四名的军官组成,该项军官以校级为宜,其中半数出自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所共同提名的中立国,半数出自联合国军总司令所提名的中立国。被指派参加中立国视察小组的组员得自指派国家的武装部队中派出。为便于各小组执行其职司,得视情况需要设立由不少于两名组员组成的分组,该两组员中一名出自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所共同提名的中立国,一名出自联合国军总司令所提名的中立国。附属人员如司机、文牍、译员、通讯人员,以及各小组为执行其任务所需的装具,由各方司令官按照需要在非军事区及本方军事控制地区内供给之。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得自行配备并供给中立国视察小组其所愿有的上述人员与装具;但此等人员须为组成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的中立国本国人员。
(二)职司与权力
四十一、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为执行本停战协定第十三款寅项、第十三款卯项及第二十八款所规定的监督、观察、视察与调查的职司,并将此等监督、观察、视察与调查的结果报告军事停战委员会。四十二、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子、设总部于军事停战委员会总部附近。丑、采用其本身随时认为必要的办事细则。寅、经由其委员及其中立国视察小组在本停战协定第四十三款所开列的口岸进行本停战协定第十三款寅项与第十三款卯项所规定的监督与视察,及在据报发生违反本停战协定事件的地点进行本停战协定第二十八款所规定的特别观察与视察。中立国视察小组对作战飞机、装甲车辆、武器与弹药的视察须使小组确能保证并无增援的作战飞机、装甲车辆、武器与弹药进入朝鲜;但此项规定不得解释为授权视察或检查任何作战飞机、装甲车辆、武器或弹药的任何机密设计或特点。
卯、指导并监督中立国视察小组的工作。
辰、在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的军事控制地区内本停战协定第四十三款所开列的口岸派驻五个中立国视察小组;在联合国军总司令的军事控制地区内本停战协定第四十三款所开列的口岸派驻五个中立国视察小组;于开始时另设十个机动中立国视察小组为后备,驻在中立国监察委员会总部附近,其数目可经军事停战委员会中双方首席委员协议予以减少。机动中立国视察小组中应军事停战委员会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员之请求而派出者在任何时候不得超过其半数。
巳、在前项规定的范围内,不迟延地进行对据报违反本停战协定事件的调查,包括军事停战委员会或该委员会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员所请求进行的对据报违反本停战协定事件的调查。
午、制发其工作人员及其中立国视察小组的证明文件与徽记,以及在执行其任务时所使用的一切车辆、飞机与船只的识别标志。四十三、中立国视察小组派驻下列各口岸:
朝鲜人民军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军事控制地区新义州(北纬四○度○六分,东经一二四度二四
分)清津(北纬四一度四六分,东经一二九度四九
分)兴南(北纬三九度五○分,东经一二七度三七
分)满浦(北纬四一度○九分,东经一二六度一八
分)新安州(北纬三九度三六分,东经一二五度三六
分)
联合国军军事控制地区仁川(北纬三七度二八分,东经一二六度三八
分)大邱(北纬三五度五二分,东经一二八度三六
分)釜山(北纬三五度○六分,东经一二九度○二
分)江陵(北纬三七度四五分,东经一二八度五四
分)群山(北纬三五度五九分,东经一二六度四三
分)
此等中立国视察小组须给予附图所示地区内及交通通道上的充分的通行便利(见附图五)。
(三)通 则
四十四、中立国监察委员会每日开会。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的委员得协议不超过七天的休会;但任何委员得以二十四小时以前的通知终止此项休会。
四十五、中立国监察委员会一切会议记录的副本应在每次会议后尽速送交军事停战委员会。记录以朝文、中文与英文为之。
四十六、中立国视察小组须就其监督、观察、视察与调查的结果向中立国监察委员会提出该委员会所要求的定期报告,并提出此等小组所认为必需或该委员会所要求的特别报告。报告由小组全体提出,但该组的个别组员一人或数人亦得提出之;个别组员一人或数人提出的报告仅视为参考报告。
四十七、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应将中立国视察小组所提出的报告的副本,依其收到的报告所使用的文字,不迟延地送交军事停战委员会。此等报告不得以翻译或审定的手续加以延搁。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应按实际可能尽早审定此等报告,并将其判语尽先送交军事停战委员会。在收到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的有关审定以前,军事停战委员会不得对任何此种报告采取最后行动。军事停战委员会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员提出请求时,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的委员及其小组的组员即须列席军事停战委员会,以说明任何提出的报告。
四十八、中立国监察委员会保存本停战协定所规定的报告及会议记录的双份档案。该委员会有权保存为进行其工作所必需的其他报告、记录等的双份档案。该委员会最后解散时,将上述档案分交双方各一份。
四十九、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得向军事停战委员会提出对于本停战协定的修正或增补的建议。此等修改建议一般地应以保证更有效的停战为目的。
五十、中立国监察委员会或该委员会的任何委员有权与军事停战委员会任何委员通讯联络。第三条 关于战俘的
安排
五十一、本停战协定生效时各方所收容的全部战俘的释放与遣返须按照本停战协定签字前双方所协议的下列规定执行之。
子、在本停战协定生效后六十天内,各方应将其收容下的一切坚持遣返的战俘分批直接遣返,交给他们被俘时所属的一方,不得加以任何阻难。遣返应依照本条的各项有关规定予以完成。为了加速此等人员的遣返过程,各方应在停战协定签字以前,交换应予直接遣返的人员的按国籍分类的总数。送交对方的每一批战俘应附带按国籍编制的名单,其中包括姓名、级别(如有)和拘留编号或军号。
丑、各方应将未予直接遣返的其余战俘,从其军事控制与收容下释放出来统交中立国遣返委员会,按照本停战协定附件“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各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寅、为避免因并用三种文字可能产生的误解,兹规定为本停战协定之用,一方将战俘交与对方的行动在朝文中称为“??”,在中文中称为“遣返”,在英文中称为“REPATRIATION”,不论该战俘的国籍或居住地为何。
五十二、各方保证不将任何因本停战协定之生效而被释放与遣返的战俘用于朝鲜冲突中的战争行动。
五十三、凡一切坚持遣返的病伤战俘须予优先遣返。在可能范围内应有被俘的医务人员与病伤战俘同时遣返,以便在途中提供医疗与照顾。
五十四、本停战协定第五十一款子项所规定的全部战俘的遣返须在本停战协定生效后六十天的期限内完成。在此期限内各方负责在可能范围内尽早完成其收容下的上述战俘的遣返。
五十五、定板门店为双方交接战俘的地点。必要时战俘遣返委员会可在非军事区内增设其他战俘交接地点(或若干交接地点)。
五十六、子、成立战俘遣返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六名校级军官组成,其中三名由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共同指派,三名由联合国军总司令指派。该委员会在军事停战委员会总的督导下,负责协调双方有关遣返战俘的具体计划,并监督双方实施本停战协定中有关遣返战俘的
一切规定。该委员会的任务为:协调战俘自双方战俘营到达战俘交接地点(或若干交接地点)的时间;必要时制订有关病伤战俘的运送及福利所需的特殊安排;调配本停战协定第五十七款所设立的联合红十字会小组协助遣返战俘的工作;监督本停战协定第五十三款与第五十四款所规定的实际遣返战俘的安排的实施;必要时选定增设的战俘交接地点(或若干交接地点);安排战俘交接地点(或若干交接地点)的安全事宜;以及执行为遣返战俘所需的其他有关职司。
丑、战俘遣返委员会对与其任务有关的任何事项不能达成协议时,须立即将此等事项提交军事停战委员会决定之。战俘遣返委员会在军事停战委员会总部附近设置其总部。
寅、战俘遣返委员会于遣返战俘计划完成时即由军事停战委员会解散之。
五十七、子、在本停战协定生效后,即成立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代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代表为一方,以及向联合国军提供其军队的各国的红十字会代表为另一方,所组成的联合红十字会小组。此等联合红十字会小组以战俘福利所需求的人道主义的服务协助双方执行本停战协定中有关遣返第五十一款子项所指的一切坚持遣返的战俘的规定。为完成此任务,联合红十字会小组在战俘交接地点(或若干交接地点)对双方交接战俘工作进行协助,并访问双方战俘营以进行慰问及携入与分发慰问战俘及为战俘福利之用的餽赠品。联合红十字会小组并得对从战俘营至战俘交接地点途中的战俘提供服务。
丑、联合红十字会小组应按下列规定组成:
(一)一组由各方的本国红十字会各出代表十名,双方共二十名组成,在战俘交接地点(或若干交接地点)协助双方交接战俘。该小组的主席由双方红十字会代表按日轮流担任。该小组的工作与服务由战俘遣返委员会调配之。
(二)一组由各方的本国红十字会各出代表三十名,双方共六十名组成,访问朝鲜人民军与中国人民志愿军管理下的战俘营,并得对从战俘营至战俘交接地点途中的战俘提供服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的代表担任该小组的主席。
(三)一组由各方的本国红十字会各出代表三十名,双方共六十名组成,访问联合国军管理下的战俘营,并得对从战俘营至战俘交接地点途中的战俘提供服务。以军队提供联合国军的一国的红十字会的代表担任该小组的主席。
(四)为便利每一联合红十字会小组执行其任务,在情况需要时,得成立至少由小组组员二人所组成的分组,分组中各方须有同等数目的代表。
(五)各方司令官供给在其军事控制地区内工作的联合红十字会小组以附属人员如司机、文牍与译员,以及各小组为执行其任务所需的装具。
(六)任何联合红十字会小组的人数,经该小组中双方代表协议后,得予增加或减少,但须经战俘遣返委员会认可。
寅、联合红十字会小组执行其职司时,各方司令官须与之充分合作,并负责在其军事控制地区内保证联合红十字会小组人员的安全。各方司令官给予在其军事控制地区内工作的小组以其所需要的后勤、行政与通讯的便利。
卯、联合红十字会小组于本停战协定第五十一款子项所规定的一切坚持遣返的战俘的遣返计划完成时即行解散。
五十八、子、各方司令官应在可能范围内尽速,但不得迟于本停战协定生效后十天,供给对方司令官以下列有关战俘的材料:
(一)关于最近一次交换的资料截止日期后逃亡的战俘的完整资料。
(二)在实际可能办到的范围内,关于在被收容期间死亡的战俘姓名、国籍、级别暨其他识别资料,以及死亡日期、原因与埋葬地点的材料。
丑、如在上述规定的补充材料截止日期以后有任何逃亡的或死亡的战俘,收容一方须按照本条第五十八款子项的规定将有关资料经由战俘遣返委员会供给对方。此等资料每十天提供一次,直至战俘交接计划完成时为止。
寅、在战俘交接计划完成后回到原收容一方的任何逃亡战俘须送交军事停战委员会处置。
五十九、子、所有在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四日居住于本停战协定所确定的军事分界线以北,而在本停战协定生效时系在联合国军总司令军事控制地区内的平民,凡愿返乡者,由联合国军总司令准许并协助其返回军事分界线以北地区;所有在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四日居住于本停战协定所确定的军事分界线以南,而在本停战协定生效时系在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军事控制地区内的平民,凡愿返乡者,由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准许并协助其返回军事分界线以南地区。各方司令官负责在其军事控制地区内广为宣布本项规定的内容,并责令适当的民政当局对所有此类愿意返乡的平民给予必要的指导与协助。
丑、在本停战协定生效时,在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军事控制地区内的一切外籍平民,凡愿前往联合国军总司令军事控制地区者,须准许并协助其前往联合国军总司令军事控制的地区。在本停战协定生效时,在联合国军总司令军事控制地区内的一切外籍平民,凡愿前往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军事控制地区者,须准许并协助其前往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军事控制的地区。各方司令官负责在其军事控制地区内广为宣布本项规定的内容,并责令适当的民政当局对所有此类愿意前往对方司令官军事控制地区的外籍平民给予必要的指导与协助。
寅、双方协助本条第五十九款子项中所规定的平民返乡及本条第五十九款丑项中所规定的平民移动的措施,应于本停战协定生效后尽速开始。
卯、(一)成立协助失所平民返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四名校级军官组成,其中二名由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共同指派,二名由联合国军总司令指派。该委员会在军事停战委员会总的督导下,负责协调双方有关协助上述平民返乡的具体计划,并监督双方实施本停战协定中有关上述平民返乡的一切规定。该委员会的任务为:进行必要的安排,包括运输的安排,以加速并协调上述平民的移动;选定上述平民越过军事分界线的越界地点(或若干越界地点);安排越界地点(或若干越界地点)的安全事宜;以及执行为完成上述平民返乡所需的其他职司。
(二)协助失所平民返乡委员会对与其任务有关的任何事项不能达成协议时,须立即将此等事项提交军事停战委员会决定之。协助失所平民返乡委员会在军事停战委员会总部附近设置其总部。
(三)协助失所平民返乡委员会于完成其任务时即由军事停战委员会解散之。
第四条 向双方有关
政府的建议
六十、为保证朝鲜问题的和平解决,双方军事司令官兹向双方有关各国政府建议在停战协定签字并生效后的三个月内,分派代表召开双方高一级的政治会议,协商从朝鲜撤退一切外国军队及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等问题。
第五条 附则
六十一、对本停战协定的修正与增补必须经敌对双方司令官相互协议。
六十二、本停战协定各条款,在未为双方共同接受的修正与增补,或未为双方政治级和平解决的适当协定中的规定所明确代替以前,继续有效。
六十三、除第十二款外,本停战协定的一切规定于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二十二时生效。
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十时以朝文、中文与英文三种文字订于朝鲜板门店,各文本同样有效。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元帅金日成(签字)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 彭德怀(签字)联合国军总司令美国陆军上将马克·克拉克(签字)出席者:朝鲜人民军与中国人民志愿军代表团首席代表朝鲜人民军大将南日(签字)联合国军代表团首席代表美国陆军中将威廉·凯·海立胜(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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