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6月4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
专栏:

论人民民主制度条件下的商品生产和价值法则
罗马尼亚工人党中央委员会书记 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主席 米隆·康斯坦丁尼士库
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和价值法则问题,是马克思主义科学中的一个新问题。它在马克思和恩格斯面前是不存在的。这一问题是由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所提出的。斯大林同志的著作“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给予它以深刻地科学的解决。研究斯大林对这一问题的提法和所作的理论上的解决,以及由此而引伸出的实际结论,不仅对于胜利了的社会主义是重要的,而且对于那些走上社会主义道路较晚、现在正处于由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国家也是重要的。
商品生产很早就存在了。马克思指出:“……商品生产与商品流通这两种现象,是许多种生产方式所共有的,虽然在范围和重要性上是不等的”。
(资本论,人民出版社版,第一卷,第一○七页)凡商品生产存在的地方,价值法则就不会不发生作用。价值法则是商品生产的客观法则。它和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同时存在,并随着它们的消灭而消灭。这一经济法则在各种社会形态中所发生的作用是不同的,并且,它发生作用的范围依据商品生产发展的规模而扩大,以致包括了在资本主义社会下变成商品的劳动力。
价值法则在资本主义经济中具有最广阔的发生作用的范围。它起着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资本与劳动力在各生产部门的分配的调节者的作用。它的作用服从于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法则。
商品生产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也继续存在,这是因为有两种主要的社会主义生产形式——国家的(全民的)和合作社——集体农庄的——的缘故。然而,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是特种的商品生产:它基本上是与联合的社会主义生产者有关的,它的活动范围主要限于个人消费品。它不能引导到资本主义。它和它的“货币经济”一起共同为发展和巩固社会主义生产的事业服务。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法则发生作用的范围,首先是包括商品流通,在这里,价值法则在一定范围内保持着调节者的作用;价值法则也还影响生产,不过它对生产不起调节者的作用了。在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上,当只有单一的、无所不包的
一个生产部门存在时,也就不再有商品生产了,而价值法则也将停止发生作用。
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著作中,斯大林同志回答了关于商品生产和价值法则在由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作用是什么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是和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问题相联系的。
在阐明了列宁关于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条件和工人阶级与劳动农民结成联盟建设社会主义问题的论点以后,斯大林对于社会主义革命的主要的、纲领性的要求作出了一个经典性的规定。这些要求概括如下:
(甲)不要放过夺取政权的有利条件,无产阶级应该夺取政权,不要等待到资本主义使千百万中小个体生产者居民破产的时候;
(乙)剥夺工业中的生产资料,并把它们转归全民所有;
(丙)至于中小个体生产者,那就要逐渐地把他们联合到生产合作社中,即联合到大规模的农业企业、集体农庄中;
(丁)以一切方法发展工业,为集体农庄建立大规模生产的现代技术基础,并且不要剥夺集体农庄,相反地,要加紧供给它们头等拖拉机和其他机器;
(戊)为了城市和乡村、工业和农业的经济结合,要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商品生产(通过买卖的交换)这个为农民唯一可以接受的和城市进行经济联系的形式,并且要以全力展开苏维埃贸易,即国营贸易和合作社——集体农庄贸易,把所有一切资本家从商品流通中排挤出去。
对于一切存在着中小生产者阶级的资本主义国家,这一纲领都是必需的,只有彻底实现了这一纲领,才能保证它们取得社会主义的胜利。具有约三百万中小生产者的罗马尼亚属于这一类的国家。
只有彻底遵循着已在苏联光辉地实现了的、列宁—斯大林关于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纲领,才能在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建设社会主义。这就要求我们对于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城市和乡村间的经济结合问题予以最大的注意。
在罗马尼亚,没有等到资本主义使中小生产者破产的时候,无产阶级就把政权掌握到自己手中。一九四八年剥夺了工业中的主要生产资料,并转归全民所有,中小个体生产者逐渐合作化,联合在巨大的集体农庄经济中;迅速发展着的工业供给它们以现代的技术。农业已得到将近五万架拖拉机和其他机器。
马克思列宁主义教导说,为要建设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必须把社会主义工业和农业结合在一个完整的经济中,使农业服从社会主义工业的领导;应当调整和发展在交换基础上的城乡关系,堵塞一切产生剥削阶级的渠道。
社会主义经济改造不是一下子进行的。需要有一个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一个进行着互相斗争的旧经济成分和新经济成分并存的时期。这一个过渡时期,如列宁指出的,不可能不是
一个濒于死亡的资本主义和正在诞生的共产主义之间的斗争,或者,换句话说,战败的但还没有消灭的资本主义和正在诞生的但还十分微弱的共产主义之间的斗争。
罗马尼亚和其他人民民主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充分证实了列宁的这一原理: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存在着三种主要的社会经济成分:资本主义、小商品生产和共产主义——而且,存在着三种相应的主要社会力量: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主要是农民)和无产阶级。在主要的敌对力量之间,也就是在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开展着越来越尖锐的阶级斗争。这一斗争是在工人掌握政权并把农民吸引到自己方面来巩固了工农联盟的新条件下进行的。领导着劳动农民的工人阶级一方和城乡资本主义分子一方的日趋尖锐化的阶级斗争,是过渡经济的典型特征。
在主要生产资料国有化以后,随着国民经济中社会主义成分的创立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法则遂产生并为自己开辟道路。这个法则直接在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成分的范围内发生作用,同时间接影响小商品生产,因为后者的产品大量地同社会主义工业的产品进行交换。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法则的作用在人民民主国家里遇到衰朽阶级,特别是富农的激烈反抗。衰朽阶级的残余在其反人民、反革命的活动中,依靠着帝国主义分子的支持,依靠着在工人阶级夺取政权后还存在一个时期的国内资产阶级和外国资产阶级的政治和经济联系的整个体系。被推翻的剥削阶级组织反革命叛乱、怠工和反人民民主制度的间谍——侦察破坏活动,企图阻止历史的合乎规律的进程,干涉社会主义的强大力量的发展。然而,反动势力的一切努力是徒劳无益的。依据于新的经济法则、为人民群众所支持的人民民主国家,强有力地镇压了被推翻的剥削阶级的反抗,扫除道路上的一切障碍,不倦地为胜利的社会主义建设扫清道路。
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法则在人民民主国家里为自己开辟了日益广阔的道路,越来越有力地影响着这些国家的国民经济。人民民主国家经济发展的共同路线——这就是没有危机的、为劳动者的利益而发展着的和平经济的不断高涨的路线。
人民民主国家和苏联的经济联系,即新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国际经济关系,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法则在人民民主国家的作用范围的不断扩大上,起着最重要的作用。苏联以机器、装备、原料给予人民民主国家的无私援助加强了这些国家的社会主义成分,使社会主义成分,特别是工业中的国家社会主义部分迅速发展。所以,这些国家的社会主义成分在反资本主义成分斗争中得到了有力的支持,大大缩短了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
在过渡经济条件下,除了在社会主义成分的基础上产生的新经济法则以外,某些旧的经济法则还保存着(活动范围受到了限制)。价值法则就属于这后者。价值法则发生作用的范围包括全部三种社会经济成分:私人资本主义的、小商品的和社会主义的,而且这种范围的限制在各种成分中是不同的。价值法则发生作用的范围随着社会主义部分的发展和巩固而缩小。这之所以发生,首先是因为生产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重工业在迅速发展着,在这种条件下的生产资料已不再是商品。因而,商品生产的规模相对缩小,虽然它的绝对量在增加。国家社会主义部分的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法则和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法则的作用范围的不断扩大,以及人民民主国家的整个经济政策,都限制了过渡时期价值法则发生作用的范围。
我们在分析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现代经济条件下的商品生产时,涉及到不同种类的商品,即涉及到小生产者的商品和社会主义生产者(国家企业和合作社企业)的商品。在国家社会主义部分中所生产的商品和在集体——合作社部分中所生产的商品间也是存在着区别的。前者是属于全民的,在市场上按照国家计划价值出卖。集体部分生产的大部分产品,在交给国家义务供售以后,是按照在无组织的市场上形成的价格通过自由买卖而出卖的。
多种经济成分的复杂性也影响到社会主义部分的商品。因为,社会主义部分中的某些种商品一部分是由社会主义国家企业供给的原料制成的,而一部分则是由私人生产者,主要是中农和小农供给的原料制成的;例如,农民供给工业这些种原料,像棉花、亚麻、大麻、药材、谷物和马铃薯等。这一切因素自然不能不影响社会主义部分的商品生产,特别是工业商品的成本。
在人民民主制度条件下,资本主义部分和小商品部分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生产,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服从于市场的自发势力。劳动的社会性和人们间的生产联系不是直接表现出来,而是通过在市场上交换他们劳动的产品而形成的。一方面,社会主义部分中以社会所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生产的发展,服从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法则的要求:即在公有化的社会主义部分中,人们的生产关系是合作和互助的关系,它们不再为市场上的交换所歪曲,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在这里消灭了,生产和交换是按照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客观法则的要求而有计划地、合比例地发展的。
同时应当指出,在各种成分之间并没有紧封的墙壁。它们都存在于一个国民经济范围之内。它们紧密地互相交织在一起,然而一个和另一个并不溶合而为一。相反,过渡时期的经济是在各种成分斗争的过程中发展的。按照“谁战胜谁”的原则而进行的社会主义成分和资本主义成分间的斗争日趋尖锐化。在人民民主国家的计划化的、调节的倾向和资本主义及小商品生产的无政府倾向间进行着斗争。执行着无产阶级专政作用的人民民主国家,依靠于社会主义经济形式,展开了对资本主义成分的进攻。
在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在经济中起领导作用的社会主义部分包括了国有化的工业、运输业、银行、保险团体、国营贸易和合作社贸易、农业中的合作社集体企业等。在主要生产资料中没有国有化的是土地:国家占有耕地的百分之十三,集体农庄和农业共耕社约占百分之九点四,这就是说,国家和集体农庄的土地共占国家全部土地资产的五分之一以上。大部土地还是私人财产,私人资本主义的企业在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的农业中还保有相当大的比重(富农经济)。然而它们在工业中的比重是不大的。
农民经济在人民民主制度条件下在一定时期内仍然是小商品生产。而小商品生产,如列宁所教导的,不断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大量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所以,和社会主义经济迅速发展及资本主义经济相对缩小的同时,表现出资本主义成分的反抗的增长。这就是在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开展社会主义建设的条件(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现在的条件也属于此)的特点。
党和人民民主国家依靠于经济命脉,实行了限制城乡资本主义发展和逐渐排挤出它们一部分的政策。人民民主国家在实行这一政策时,采取了一切措施,以便一贯加强城市和乡村间的经济结合,巨大的社会主义工业和千百万中小农民经济间的经济结合。为了这个目的而利用了订购制,即通过合作社的商品交换,国家在中小农民联合为共同耕种土地的共耕社或集体农庄的事业中给他们以帮助。
在调整和发展城市和乡村间的经济联系中,土地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在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土地实际上已不再是买卖的对象,虽然大部分土地是小生产者——农民的私有财产。土地可以遗传,和可以在家庭的成员中分配,但是,它只在极稀有的场合下才被私人买卖。
一九四五年三月通过的实行土地改革的法令,已经在极大程度上限制了根据该法令而获得的土地的私有权。法令中规定:根据该法令而建立起来的农场,不论是全部或一部,不可分配、出卖、出租或典押。例外的情况下,新建立的农场也要根据农业部的意见才可出卖、出租、分配或典当。
这是走上限制土地私有权道路的第一步。然而,买卖的限制还只是对于农民由于剥夺地主而获得的土地。
一九四七年,根据罗马尼亚共产党的建议,实行了保证恢复国民经济和消灭通货膨胀的措施的广泛的纲领。制订了两个关于农业财产的制度的法令,土地买卖的可能受到更大的限制。一九四七年六月二十三日的法令大大地限制了私人的土地买卖,并刺激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建立。一九四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的法令补充了前一个法令,废除了贫农在旱灾年份里把土地出卖给富农的文书;依据这个法令,出卖的土地被贫农无代价收回。
显然,这些措施并不能代替土地国有化。可是,虽然在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土地还没有国有化,对土地私有制的限制却实际上取消了土地买卖的自由。这种情况无疑限制了我国商品流通的范围。
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的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还受着这一点的限制,即它已不再包括全部工业产品,因而不具有普遍性。首先是国营企业制造的生产资料、脱离了商品流通的范围。生产资料不卖给任何买主,而是由国家分配给自己的企业。生产资料所有者——国家,在把生产资料交给某一企业时,并不失去对它们的所有权。国营工业企业、国营农场和机器拖拉机站的领导者,只是受人民民主国家的委任,依照国家的计划,来使用这些生产资料的。所以,在人民民主制度条件下,已不能把生产资料(车床、联合机等)看作商品。它们仅仅保持着商品的外壳(估价、价格),并且超出价值法则发生作用的范围以外。它们只是在对外贸易中才具有商品的性质。社会主义企业和私人小商品及资本主义生产者制造的消费品,组成国内市场上的商品产品的主要部分。
人民民主国家利用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来建立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使商品生产及其“货币经济”更好服从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的利益。
研究价值法则在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条件下的作用,对于人民民主国家的共产党和工人党具有巨大的实践意义。只有深刻研究价值法则的具体作用,只有依靠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法则和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法则的知识,才能利用价值法则以利于社会主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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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民主制度条件下,不仅国家和合作社拥有商品,而且私人——小商品生产者和资本家也拥有商品。经济的多种成分自然使得在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条件下价值法则发生作用的范围要比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更广泛些。
价值法则在消费品(一大部分是农业生产出来的)的流通领域中具有特别广大的活动场所。价值法则在商品流通中起着调节者的作用。然而就是在这里,价值法则发生作用的范围也是受限制的。人民民主国家限制私人商业的自由和市场上价格的“自由涨跌”。人民民主国家现在的经济政策和苏联的新经济政策时期是相适应的;大家都知道,新经济政策是在保证国家在市场上起调节作用的条件下,私人商业在某种限度、某种范围内的自由。
斯大林同志曾强调指出新经济政策的意义,认为它是一切从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国家必经的阶段。工人阶级在夺取政权以后的年代里,在新经济政策的基础上巩固同劳动农民群众的联盟,并和农民一起建设社会主义。“新经济政策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政策,旨在利用市场和通过市场而不是通过直接的产品交换,不要市场、超越市场,来征服资本主义成分和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在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资本主义国家,纵令是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不要新经济政策可以吗?我想是不可以的。新经济政策及其市场联系以及对这种市场联系的利用,对于每一个资本主义国家在无产阶级专政时期都是在某种程度上绝对必需的。(斯大林全集,俄文本,第十一卷,第一四四——一四五页)
斯大林同志的这一指示具有特殊的意义;这就是说,价值的形式(即货币、价格),以及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都能够而且应当被人民民主国家利用来建设社会主义。
我们现在的经济政策是限制资本主义成分的政策,其目的在于准备在下一阶段消灭它们的必要条件。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一九五一——一九五五年的五年计划规定,通过尽力发展社会主义工业和农业中的社会主义部分的办法来建设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为了建立单一的社会主义经济,规定要广泛发展通过市场的城乡交换。这充分回答了斯大林的指示,依照这个指示,新经济政策就是国家从无产阶级专政观点和建设社会主义的利益出发而保留调整商业的权利和可能性的条件下的商品流转和允许资本主义存在。
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在实现经济政策时,依靠于迅速发展的社会主义部分,依靠于国家掌握的经济命脉。工人阶级允许资本主义在被限制的范围内存在,吸引小商品生产者通过合作社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工人阶级引导多种经济成分沿着这条久经考验的道路发展并和劳动农民结成牢固的同盟,于是工人阶级就保证了更大的优势,从而保证了社会主义成分对资本主义成分的彻底胜利,保证了消灭剥削阶级和建立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苏联给予人民民主国家的无私的、各方面的援助,是胜利实现这一政策的最重要的条件。这种援助使各人民民主国家可能迅速恢复它们的经济,并在一个相当短的时期内就着手建设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人民民主国家研究和运用了苏联在社会主义建设方面的经验,因而成功地利用商品生产及其
“货币经济”以利于社会主义。
在人民民主的罗马尼亚,商品流转的规模迅速增长,对乡村的贸易以特别高的速度扩展着。因此,其规模几乎增长到一九四八年的七倍。在同一时期内,通过私人商业的销售的规模从八十七亿列伊缩减到五十七亿(现时价格)。
城乡间的商品流转是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的主要渠道。大批主要商品沿此渠道运动,供应工业以原料,供应工人以粮食,供应劳动农民以工业商品。这是工人阶级和劳动农民的联盟的经济基础。
城乡间的商品流转是通过国营贸易和消费合作社实现的。国营贸易和消费合作社以它们的两种形式
(国家的和合作社的)组成国内贸易的社会主义部分。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的集体农庄贸易还处在萌芽中,但是它将随着农业中合作社部分的增长而不断发展。
除了社会主义贸易以外,还保留着私人资本主义贸易以及具有资本主义的、无政府主义倾向的小商品生产者的贸易。
社会主义贸易在社会主义生产的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着,与此同时,私人资本主义贸易则在资本主义的、小商品生产的基础上实现。在市场上开展着社会主义贸易和私人资本主义贸易间的斗争。
随着两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贸易的发展,私人的城市贸易在缩减着。然而除了在城市里有着商店的商人和富农的私人贸易以外,还存在着一种农民从事的广阔的贸易,他们把自己多余的产品在市场上和集市上出卖。这种贸易是我国私人商品流通的主要部分。
我国某些国营贸易机构的工作人员设想用一些行政措施取消私人贸易的企图不仅是错误而有害的,而且是毫无成效的;因为,既然小商品生产尚包括大部分的农业和小型企业,这就是说私人贸易的物质基础还存在着。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五年计划中所提出的任务,不是要消灭私人贸易,而是要进一步限制它。需要逐步地将小生产者引向社会主义贸易的领域,以便使他们向国家,因此也就是向工人阶级,提供更多的农产品来交换工业品。为此就需要广泛地运用消费合作社,采用订购方法以及其他在实践中已得到验证的城乡商品联系的形式。应该经常不断地遵循列宁、斯大林的原理,即在商品生产还存在的时候,买卖方式的交换是中小农民能够接受的、唯一的和城市发生经济联系的形式;必须用
一切方法发展国营与合作社的贸易,不断地将资本主义成分从商品流通中排挤出去。
任务就在于进一步全力扩展通过国营贸易及合作社,特别是通过合作社所进行的城乡间的商品流转。我们应该运用各种形式的合作社以社会主义贸易代替资本主义贸易。为此我们就必须实现列宁在“论合作制”一文中所给予的纲领性的指示:“现时我们所应当特别帮助的社会制度,就是合作社制度,对于这一点,我们现在应当认识和具体实行。可是,必须正确了解我们对于这种制度的帮助,就是说,要知道我们并不是帮助随便一种合作社周转,而只是帮助有真正民众切实参加的合作社周转。”
(“列宁文选”两卷集,中文版,二卷,一○○六页)
罗马尼亚的合作社虽然也包容了千百万劳动农民,但它还没有完全实现其作为积极组织者的作用,大多数的合作社都只是作为贸易企业,主要从事于国营企业所生产的工业品的分配工作。
为了发展城乡间的正常交换,必须改进最近几年来顺利发展起来的这种交换形式。例如,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在一九五二—一九五三年冬季曾规定了技术作物的新的订购原则及方法。禁止同富农经济签订技术作物订购合同:现在对富农规定了必须执行的任务;规定了各种不同技术植物及种子间的正确的价格关系;实行了奖励和鼓励制度以刺激技术作物的种植。
订购制不仅是扩大商品谷物资源的一种方法:订购制同时又是工人阶级和基本劳动农民结合的新形式。它联合了个体农民经济的力量,加强了国家与农民间相互关系的固定性,从而也就巩固了城乡间的结合。这种订购制使国家,工人阶级的利益和劳动农民、农产品的中小生产者的利益结合起来。
因此,人民民主国家依靠着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同过渡经济条件下价值法则作用的消极后果进行着一贯的斗争,运用商品生产及其“货币经济”的工具来反对资本主义成分,以便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城乡中的社会主义经济形式。
近几年来罗马尼亚实行的“对流”贸易方法已取得十分良好的效果。“对流”贸易已成为城乡间社会主义联系的重要因素。农民最需要的工业品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及固定的标准与最重要的农产品
(小麦、谷物、脂肪、肉、鸡蛋等)交换。“对流”贸易目前尚存在很多缺点。这一工作必须加以改进,特别是要扩增工业品的品类,使这一工作的组织更加完善。
由于“对流”贸易便产生了一个问题:这种贸易会不会引向货币购买力的降低?它会不会损害通货的稳定呢?这种消极后果不可能产生。经过一九五二年的币制改革后,我们的通货是大大巩固了,它拥有大量按固定价格进入流通的商品后备。由于“对流”贸易是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进行,因此它是充实国家消费品储备——特别是农产品——的补充来源。而国家手中商品储备的任何扩大,都会促进通货稳固性的提高的。
人民民主国家在规定义务供售制度时也考虑到价值法则的作用。义务供售规定时考虑到要使农民对扩大粮食产品的生产发生兴趣。由于差别的收购制度,及对各种生产者——集体农庄,小商品生产者及私人资本主义生产者采取了不同的态度,上述任务基本上达到了。最近几年又为中小农民规定了按国家规定价格实行义务供售的更正确的标准。对富农规定义务供售时是这样考虑的:即不允许他们致富,限制富农剥削,但同时也不让引起早期消灭富农,因为目前他们的产品尚为供应市场所需要。
发展同乡村的社会主义贸易,扩展订购制,采购及收购,国家便可在自己手中集中更多的农产品,这就使它能够更好地供应城市劳动人民粮食,供应社会主义工业以原料。人民民主国家以所有这些方法来影响价格,限制和排除价值法则作用在我们条件下所起的消极后果。
价值法则作用的消极后果表现在农产品价格增长的趋向。工业品的价格是稳定的,而小商品生产者输送到市场上的粮食品价格,却陷于经常摇摆不定和日趋高涨中。国家每年都在扩大自己的商品资源,因此也就更日益有效地调整着农产品的市场价格,日益充分地掌握价值法则的作用。随着农业中国家社会主义成分的增长和巩固,随着日益更多的农产品之集中在国家手里,有组织的市场的稳定价格对无组织的市场价格的作用便日益加强。这也直接影响到采购计划的完成。国家和合作社采购农民的产品,以及国家和合作社同劳动农民经济所签订的技术作物收购合同,都在不断地扩展着。
最近五年来罗马尼亚城乡间的社会主义贸易获得了大规模的发展。然而通过合作社所进行的商品流转却存在着许多缺点。从城市中发送出来的商品,有时长时期停留在途中。贸易组织对劳动农民的需求了解很差。工业品的生产者和农民合作社工作者还没有建立起应有的密切联系。所签订的商品交换合同还远不符合于为开展城乡商品流转的需求。国家经济机关及计划机关没有充分研究商品流转问题,特别是城乡的商品流转,没有研究价值法则在这方面的作用,而常常陷于形式地,官僚主义地解决贸易问题,这对开展商品流转事业带来不小的损害。只有认识和运用过渡经济条件下的价值法则,才能保证国家借助以下这些归自己支配的杠杆,如采购、收购、商品储备、税收(特别是农业税)、信贷等对商品流通起调节的作用。
在由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条件下,贸易和币制获得了新的内容。斯大林同志在联共(布)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上曾这样解释:“……社会主义成分是利用资产阶级的手段和武器来克服和消灭资本主义成分的。问题全不在于商业和货币制度是‘资本主义经济’的手段。问题在于我国经济中的社会主义成分在与资本主义成分作斗争时利用资产阶级的这种手段和武器来克服资本主义成分,问题是在于社会主义成分卓有成效地利用着这种手段和武器来反对资本主义,卓有成效地利用着这种手段和武器来建成我国经济的社会主义基础。因而也就是说,由于我国发展进程的辩证律,这些资产阶级工具底机能和用途已经在原则上有所变更,已根本有所变更,已变更得有利于社会主义而不利于资本主义了。”(“在联共(布)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上关于中央政治工作的总结报告”,莫斯科中文版第一○六—一○七页)
这一理论原则也完全适合于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今天的条件。在我们罗马尼亚,从资本主义旧的范畴所保留下来的,主要是其外貌和外表,而其实质却已有了根本的、原则的变化,因为这些经济范畴日益被用来反对资本主义,为社会主义谋利益。
罗马尼亚今天经济的特征即在于它具有由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一切特点,即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统一的社会主义经济尚处在建设过程中。这一特征也反映在币制、银行和贸易中,它们都具有由于新经济政策的两重性所决定的两重性和矛盾性。
为了消除货币流通,财政—银行系统和贸易中所发生的消极的、不健康的现象,罗马尼亚在一九四七—一九五二年曾实行了两次币制改革。这两次币制改革的共同特点是,它们都是为了工人阶级的利益,为了全体劳动者的利益,为了反对剥削阶级而用来消除价值法则作用在过渡时期条件下所产生的某些消极后果。
但这两次币制改革之间也存在着重大的区别。一九四七的币制改革是在这样的条件下进行的,当时刚刚实行工人对工业及银行的监督,其形式是“工业管理”和国家指派行政管理人员,而基本的生产资料还为资本家所私有。一九五二年的币制改革却是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当时已实行了工业和银行的基本生产资料国有化,经济中的社会主义成分已经建立并居于主导地位。
人民民主国家根据苏联的经验,日益更大限度地掌握贸易、货币流通、银行等这些经济杠杆,并在这个基础上巩固并开展城乡间的经济联系,保证排挤资本主义而使社会主义成分的比重日益增长,引导国家向开展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上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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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由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时期,价值法则不仅在流通领域中起作用,而且也影响到生产。但这种影响对于各种不同的经济成分也各不相同。价值法则对社会主义生产的影响和对小生产者及资本主义生产者的商品生产的影响之间有着原则的区别。
这种区别何在呢?区别首先是由于不同的生产目的发生的。社会主义生产追随的目的是满足人们,劳动者本身的需求,不是为了保证取得资本主义利润;因此价值法则便不能成为社会主义生产的调节者,也不能决定这一生产各不同部门间的相互关系和比例。
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如大家所知道的,是为了吸取利润;因此价值法则在这里便起着调节生产资料及劳动力在各不同生产部门间的分配的作用。过渡时期尚存在的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也是为了吸取利润。不过这一目的是被严格限制了范围并逐渐压缩着。在资本主义经济成分中,尚保留着资本家对雇佣劳动的剥削。不过国家所采取的经济政策大大地限制了资本主义成分剥削的趋向。国家对资本主义企业和雇佣农业劳动力的富农经济中的工作制度,进行严格的监督。职工会也在经常研究着这些问题。对资本主义成分的严格限制以及人民民主国家的整个经济政策就使这一经济部分中价值法则之作为生产调节者的作用被加以限制。至于小商品生产,价值法则对它的调节作用日益为社会主义的城
乡关系的主导作用,为与社会主义工业间的增长着的贸易及其他经济联系所限制。
在人民民主制度条件下,社会主义经济成分是多种成分经济发展中的主导和决定力量,价值法则丧失其在整个国民经济比例方面作为调节者的意义。国民经济比例日益更多地取决于在生产资料公有化的基础上发生的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法则。国家依靠这一客观法则,在各次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中规定了符合于社会主义建设任务的国民经济各不同部门间的比例。
如果价值法则决定不同生产部门间劳动力的分配及其比例,那么为什么在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不是首先发展比重工业赢利较多的轻工业。在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重工业以较快的速度发展着,保证着生产资料生产的优先增长。劳动力也因此而主要地投入重工业和建设部门。
如果价值法则在我们这里决定着国民经济的比例,那么就应该关闭许多重工业企业并开办许多新的轻工业企业,然而并没有这样作。价值法则在罗马尼亚已丧失了对社会主义生产的调节作用;人民民主制度下没有危机、失业、劳动者的贫困和破产等这些事实也都证实了这点。在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为不断提高城乡劳动者的物质福利和文化水平的牢固基础,正在奠定着。
在社会主义经济成分里不存在人剥削人的关系:劳动力不再是商品。工资这一范畴获得了新的内容:它成为实现按劳动的质和量的原则进行社会主义分配的经济形式。价值法则不决定工资水平的高低;它对生产的影响只限于这样一点,即为了抵偿生产过程中耗费的劳动力而必需的消费品,在我们这里是作为受价值法则支配的商品来生产和出售的。
社会主义企业中的按劳分配是通过货币来实现的;工人和职员以取得的货币工资购买消费品。商品流通只有借助于作为价值尺度和商品流通手段的货币才能实现。由于企业中的生产费包括劳动报酬,而这些费用以及其他用于取得农业原料等的费用是以货币形式计算的,这就引起一切开支以货币计算的必要性。因此,在我们经济中,成本及价格构成问题,企业的经济核算与赢利问题,便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在人民民主制度下,各种不同的、共存而又互相斗争着的多种经济成分都生产商品。这也反映在价格构成上:价格差别,以及同一种商品有多种价格。例如,社会主义企业中所生产的商品,有国家规定的两重价格:配售的和营业的。配给贸易在我们的条件下是用来保护职工的利益,使他们不受投机倒把和市场自发性的影响。随着社会主义部分中消费品生产的增长,将为由配给消费品的限制贸易过渡到取消配给的全面贸易创造条件。这样就会消除同一种商品几种价格的现象,为国营企业的产品规定统一的价格。
属于社会主义经济部分的还有合作社企业,它们的产品不是全民的财产,而是集团的财产。这里也存在着两种价格。集体农庄以义务供售形式交给国家的产品,其价格是由国家规定的。其余一部分商品产品则由集体农庄按照市场上所形成的价格自由出售。
在人民民主制度下两种价格的存在表现了在市场上所开展的社会主义成分和资本主义成分间的斗争。因此,认为似乎在无组织的市场上价格是“自由地”形成着,而且只是受供求关系的影响的某些见解,认为我们市场上似乎存在着“自由玩弄”价格的见解,都是错误的。社会主义经济形式的发展,国家手中商品资源的不断扩大,国民经济中计划原则的扩展和巩固,以及社会主义工业和小商品农民经济间的经济联合的发展和巩固,都引向国家在整个市场关系领域中,即在整个价值法则作用领域中调节作用的加强。在加强国家的调节作用中,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是城乡经济联系的发展,这种联系为使小商品生产者转向社会主义准备着必要的先决条件。
在社会主义部分中,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的法则已失掉效力;这里起作用的是经济有计划的、按比例发展的法则。人民民主国家依据于这一客观法则并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法则的要求出发,采取了有计划地、不断地降低社会主义企业中商品价格的政策。
但是,为了保证降低价格的经济前提,应该考虑并运用价值法则,达到有系统地降低社会主义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成本。产品的成本越低,它的价格也就能够降低,这就是说,随着货币购买力的提高,劳动者的实际收入也将增多。
贯彻实行节约制度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是降低成本的最重要方法。但是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不仅依赖于采用新技术和正确地组织劳动,而且也有赖于工人的社会主义觉悟程度,有赖于他们在发展社会主义生产中的积极性。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的劳动者效仿苏联在这方面的范例,学习并采用苏联为降低成本,为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及更好地使用技术的斗争经验。
完成降低成本和扩增产品品类的计划任务,是社会主义企业胜利的工作的重要条件。没有完成这些计划任务的社会主义企业便不能推销自己的产品,因为贸易网不会接受不合规格或品类不称的商品。所有这些都说明,社会主义企业为了要完成生产计划就应该考虑价值法则的作用,为了社会主义的利益研究并运用它们。
生产方法的完善,大胆采用先进经验,改善产品的质量和品类,遵守既定规格,应用先进工艺学,在企业中实行节约制度和贯彻经济核算制——所有这些都要求深入研究价值法则的各种具体表现,使我们的经济工作者能够在自己的活动中考虑到这些并达到不断改善企业的工作。
在农业方面,由于不断产生着资本主义成分的私人小商品生产占居优势,国家根据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法则所制定的计划,只能起间接的调节作用。小农生产的规模被考虑并计算在国家计划平衡表中。估计到小农经济中各种农作物的可期收成,及客观规定的栽培各种不同作物的比例,种子的需要量,小农经济所需要的产品数量,以及商品产品的规模,国家便在小商品生产中运用价值法则的作用,以便使农民对提高收成及扩大商品生产发生兴趣。掌握在国家手中的这些经济杠杆,如价格、信贷、订购制等,也都是为这个目的服务的。
在小商品生产中正确地估计和运用价值法则,对于社会主义工业,特别是对于那些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工业部门(轻工业和食品工业)具有重大的意义。纺织和食品工业国家计划的完成,大都取决于国家机关掌握价值法则的程度,取决于它们对现有的经济杠杆运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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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民主国家在过渡时期对商品生产及价值法则的运用,是在残酷的阶级斗争的条件下,即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间所进行的“谁战胜谁”的斗争中运用的。人民民主国家限制和排挤剥削分子,在巩固城乡经济联系,社会主义大工业和小商品经济的联系的原则下运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全面地引导这些小商品经济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准备条件。
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大部的农民阶层已开始走上集体化的道路,社会主义的道路。最近几年,一九五三年四月一日以前,差不多已组织了四千个集体农庄和共耕合作社。这些农庄和共耕社都达到了高度的生产指标,超额完成了它们对国家应履行的义务。
农业向集体化的道路,向社会主义道路的发展,永远使农民摆脱了贫困和分化。集体化为农民劳动生产率的有力高涨,为不断提高农民的物质福利和文化水平开辟了广阔的境地。
但农业的向社会主义发展并不是自流的:工人阶级对劳动农民群众的领导是农村社会主义改造的决定条件。
一分钟也不能忘记列宁的指示,他认为过渡时期的资本主义有着十分广泛的经济基础,初期甚至比社会主义的基础还广些。今天罗马尼亚的小商品生产已十分明显地暴露了资本主义的趋势。人民民主国家依据日益成长和巩固的社会主义成分,经常坚毅地努力于限制价值法则作用的范围,引导农村和社会主义城市一起向着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发展。
罗马尼亚工人阶级和社会主义城市给予劳动农民的巨大帮助,商品交换和生产联系(供给农业机器,拖拉机)的发展,都不断巩固着工农阶级间的结合。所有这些都证明了,在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胜利克服腐朽的社会力量反抗的一种社会力量已经形成和巩固起来,为新的经济法则开辟了自由的活动场所。
在阶级社会里利用经济法则都有阶级背景,而且利用经济法则为社会谋福利的旗手都是先进阶级,而衰朽的阶级则反抗这件事。这一原理已在我国,人民民主制度的条件下充分证实。为在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建设社会主义的利益而利用社会主义经济法则,以及价值法则的旗手,是工人阶级。它是工人阶级和劳动农民联盟的领导力量。这一联盟不可动摇的基础,是两个阶级的共同利益,即同样希望消灭人剥削人而建立新的生产关系——同志般的合作和摆脱了剥削的人们的社会主义互助的关系。
腐朽的反动力量进行着试图在罗马尼亚恢复资本主义秩序的绝望的挣扎,阻难我们国家向社会主义有规律的推进。罗马尼亚工人党的政策是用来镇压阶级敌人的反抗,使它离开农民群众而孤立,用来巩固工人阶级与劳动农民间的结合,用来建设社会主义。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是保证胜利实现这一政策的基本条件。
罗马尼亚工人党的路线是不断提高和平经济的路线,是和伟大的苏联永恒友好,和一切人民民主国家亲密合作的路线。遵循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法则的要求,罗马尼亚工人党认为自己主要的关怀是:全力发展为保证满足劳动者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及建设社会主义的国民经济。
(明澄译自苏联“共产党人”杂志第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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