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3月2日人民日报 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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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我们伟大的祖国
随着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始,我国民用航空事业正稳步地向前发展。民航飞机每天装载着各种重要的建设物资运往各地。这是中国人民航空公司的运输机正准备起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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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命令
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公布施行。
主席 毛泽东
一九五三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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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一九五三年二月十一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省、县、乡(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和各民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均依现行行政区划选举之。
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省、县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由其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之。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之。
第四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依法尚未改变成份的地主阶级分子;
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
三、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四、精神病患者。
第六条 每一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七条 人民武装部队和国外华侨得单独进行选举。其选举办法另订之。
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之。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一节 乡、镇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在二千以下者,选代表十五人至二十人;人口超过二千者,选代表二十人至三十五人。
人口特少的乡、镇,代表名额得少于十五人,但最少不得少于七人;人口特多的乡、镇,代表名额得多于三十五人,但最多不得超过五十人。
第二节 县
第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在二十万以下者,选代表一百人至二百人;人口超过二十万者,选代表二百人至三百五十人。
人口和乡数特少的县,代表名额得少于一百人,但最少不得少于三十人;人口和乡数特多的县,代表名额得多于三百五十人,但最多不得超过四百五十人。
第十一条 各乡应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人口在二千以下者,选代表一人;人口超过二千至六千者,选代表二人;人口超过六千者,选代表三人。人口和乡数特少的县,其人口在二千以下的乡,亦得选代表二人。
县辖城、镇和县境内重要工矿区,按人口每五百人选代表一人,其人口不足五百人但满二百五十人者亦得选代表一人。县辖城、镇人口和镇数特多的县,所辖城镇得按人口每一千人选代表一人。
第十二条 人民武装部队应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一人至五人。
第三节 省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在二千万以下者,选代表一百人至四百人;人口超过二千万者,选代表四百人至五百人。
人口和县数特少的省,代表名额得少于一百人,但最少不得少于五十人;人口和县数特多的省,代表名额得多于五百人,但最多不得超过六百人。
第十四条 各县应选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人口在二十万以下者,选代表一人至三人;人口超过二十万至六十万者,选代表二人至四人;人口超过六十万者,选代表三人至五人。
省辖市、镇和省境内重要工矿区,按人口每二万人选代表一人,其人口不足二万人但满一万人者亦得选代表一人。
第十五条 人民武装部队应选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三人至十五人。
第四节 市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在十万以下者,每五百人至一千人选代表一人;人口超过十万至三十五万者,每一千人至二千人选代表一人;人口超过三十五万至七十五万者,每二千人至三千人选代表一人;人口超过七十五万至一百五十万者,每三千人至五千人选代表一人;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万者,每五千人至七千人选代表一人。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最少不得少于五十人,最多不得超过八百人。郊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十七条 人民武装部队应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二人至十人。
第十八条 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人口每五百人至二千人选代表一人。但代表总数最少不得少于三十五人,最多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中央直辖市和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省辖工业市人民代表大会、中央直辖少数民族行政单位、人民武装部队和国外华侨选举之。
第二十条 各省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八十万人选代表一人。人口特少的省,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人。
中央直辖市和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省辖工业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十万人选代表一人。
第二十一条 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百五十人。
第二十二条 人民武装部队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六十人。
第二十三条 国外华侨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
第四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二十四条 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百五十人的名额分配,由中央人民政府参酌国内各少数民族的人口和分布等情况规定之。在前款规定之外,少数民族选民有当选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者,不计入一百五十人名额之内。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中央直辖少数民族行政单位的代表,由各该行政单位选出;其他地区少数民族的代表,由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均包括在本法第二章各节规定的代表名额之内。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凡境内有少数民族聚居区者,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均应有代表出席。
一、凡聚居境内的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以上者,依本法第二章代表名额之规定,其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二、凡聚居境内的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及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者,其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得酌量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最少以不少于二分之一为原则。但人口特少者,亦应有代表一人。
三、因前款规定的需要,致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超过本法第二章各节之规定时,须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之。
第二十八条 各民族自治区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均依各该民族自治区的行政地位和人口数作适当规定,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之。
第二十九条 各民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聚居于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适用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各民族自治区和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聚居于境内的汉族人民代表的选举,同样适用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第三十条 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份,均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选代表名额以人口比例为基础,其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得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一般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各民族自治区和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散居于境内的汉族人民代表的选举,适用前款之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民族自治区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其相当于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其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均由其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之。
有少数民族聚居于境内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适用前款之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有少数民族居住于境内的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各少数民族选民得按当地民族关系和居住情况单独选举,亦得采用联合选举。
各民族自治区和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聚居或散居境内的汉族人民代表的选举,适用前款之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有关少数民族选举的其他事宜,均参照本法有关各条之规定办理之。
第三十四条 少数民族地区尚未具备实行普选条件者,其选举方法由上级人民政府另定之。
第五章 选举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在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下成立中央和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为办理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事宜之机关。
中央选举委员会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之。
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任命之。
第三十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的组织:
一、中央选举委员会:主席一人,委员二十八人;
二、省(市)选举委员会:主席一人,委员八人至二十人;
三、省辖市、市辖区和县的选举委员会:主席一人,委员六人至十二人;
四、乡(镇)选举委员会:主席一人,委员四人至八人。
中央和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的工作人员由各该选举委员会任命之。
第三十七条 中央选举委员会的任务:
一、在全国范围内指导和监督本法之确切执行,并得根据本法之规定发布指示和决定;
二、指导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三、规定选民登记表、选民证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当选证书之格式及各级选举委员会印章之型式;
四、受理对于选举中的违法行为之检举和控告,并作出最后处理之决定;
五、登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当选代表,公布代表名单,并发给当选证书。
第三十八条 省、县和设区的市选举委员会的任务:
一、在各该所属区域内监督本法之确切执行;
二、指导下级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三、受理各该所属区域内对于选举中的违法行为之检举和控告,并作出处理之决定;
四、登记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之当选代表,公布代表名单,并发给当选证书。
第三十九条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选举委员会的任务:
一、在各该所属区域内监督本法之确切执行;
二、登记、审查和公布选民名单;
三、受理各该所属区域内对于选民名单的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处理之决定;
四、登记和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按照选民居住情况划定选举区域;
六、规定选举日期和选举方法,召开并主持选举大会;
七、分发选民证;
八、计算票数,确定当选代表,公布代表名单,并发给当选证书。
第四十条 在选举后,各级选举委员会须将关于选举的全部文件,送交各该级人民政府保存,并应迅速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选举委员会作选举总结报告。
第四十一条 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全部完成后,选举委员会即行撤销。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四十二条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前办理选民登记并发给选民证。
第四十三条 每一选民只得进行一次登记。
第四十四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的三十天以前公布之。
第四十五条 对公布之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者,得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在五日内作出处理之决定;申诉人如对处理意见不服时,得向人民法庭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庭或人民法院的判决即为最后决定。
第四十六条 选民于选举期间变更住址者,在取得原地选举委员会之转移证明后,应即列入新居住地点之选民名单。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四十七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均按选举区域或选举单位提出之。
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不属于上述各党派、团体的选民或代表均得按选举区域或选举单位联合或单独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四十八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同一级的代表候选人,只得在一个选举单位或一个选举区域内应选。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
第五十条 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先期公布。
第五十一条 选举人可按代表候选人名单投票,亦可另选自己愿选的其他任何选民。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五十二条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之选举,应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定期举行之。
第五十三条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之选举,得按选民的居住情况划分若干区域,分别召开选举大会进行之。
第五十四条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之各选举大会,须有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出席始能举行。选举大会的主席团由三人组成之,选举委员会的代表为主席团的当然主席,其余二人由大会推选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之选举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之。
第五十五条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乡、镇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采用以举手代投票方法,亦得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
选举人如系文盲或因残疾而不能写票者,得请其他选举人代写。
第五十六条 选举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须有选民或代表过半数的出席,始得开会进行选举。如出席选民或代表不足过半数时,应由选举委员会或主席团定期召集第二次大会进行选举,但第二次如仍不足过半数时,应即进行选举。
第五十七条 投票结束后,由大会推选之计票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大会主席签字。
第五十八条 每次选举所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者无效,少于投票人数者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举之人数多于规定人数者作废,少于规定人数者有效。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获得出席选民或代表半数以上选票时,始得当选。如候选人所获选票不足半数时,应另行选举。
第六十条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宣布之。
第六十一条 代表在任期间,经其多数选民或其选举单位认为必须撤换者,得按法定手续撤回补选之。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六十二条 凡用暴力、威胁、欺诈、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阻碍选民自由行使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者,均属违法行为,应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给以二年以下之刑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选举委员会的人员,犯有伪造选举文件或虚报票数、隐瞒蒙混等违法行为者,应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给以三年以下之刑事处分。
第六十四条 对于选举中的违法行为,任何人均有向选举委员会或人民政府司法机关检举、控告之权;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有压制、报复行为,违者应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给以三年以下之刑事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省(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得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报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六条 本法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后公布施行。其解释权属于中央选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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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五三工厂充分发动职工讨论今年生产计划
【本报讯】据工人日报消息:全国的模范工厂——五三工厂,已深入地发动了全体职工讨论一九五三年生产计划。
五三工厂今年的生产计划,在产量方面比去年的实际完成量增加百分之四十三,成本要在去年已降低百分之八的基础上再降低百分之二。为了保证超额完成这个计划,该厂充分发动了全体职工讨论今年生产计划,并在第二、三、五三个主要车间进行重点试验取得成绩后,全面展开。
五三工厂在发动职工讨论生产计划前,首先深入、细致地进行思想教育,充分做好准备工作。
第一步是组织干部学习文件和上级的指示,及时批判学习中暴露出来的不正确思想。学习中,部分干部只看到去年的成绩,产生了盲目乐观情绪;大部分干部则认为几年来潜在力都挖尽了,今年是“荞麦皮挤油”。领导方面归纳、分析了这些思想情况后,就向大家作报告,从各方面指出本厂能制订好计划的有利条件,并列举苏联目前工业生产中的情况和本厂对比。这就大大提高了干部的信心。
接着,领导方面号召大家进一步挖掘生产的潜在力量,并事先经过充分的研究,指出过去找到的窍门不够广泛、深入,只是潜在力的一部分的情况。于是提出窍门的所在,发动职工找窍门;组织技术人员和职员下车间,帮助工人有计划地找窍门。同时分析研究了挖潜在力的情况:例如,去年虽经过改善劳动组织、挖潜力,但设备运用率与苏联相比,平均还差百分之四十,个别的竟相差一倍。如某种机床每分钟只达四十九转,苏联同样机床每分钟可转一百多转。工人根据这个分析进行挖掘潜在力,第二车间机床转速平均提高百分之二十,第三车间平均提高百分之三十。领导方面又检查了去年推广先进经验的情况,发现有的推广得不彻底,有的推广得不普遍。如多机头作业,这三个车间去年只有头道二道实行了,今年就有很多工序可以实行;去年全厂只有十几台机床实行了某种改进,今年仅这三个车间就有四十多台机床可以实行。经过初步分析,全厂在产量方面,能超过全年生产计划百分之十。在降低成本方面,经初步综合计算,总成本也能比计划降低百分之四。在提高产品质量方面,也找到了办法。
经过这种具体的思想教育工作后,干部心中有了数。然后他们回到车间发动职工讨论生产计划。办法是结合职工思想情况,系统地进行关于国家今年三大任务的时事政治教育,并举办展览会,用抗美援朝的胜利、祖国三年来的伟大建设成就、全厂三年来的建设、本车间职工几年来发明创造的成绩、苏联建设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伟大成就等等事实鼓舞职工,还组织职工看苏联影片“顿巴斯矿工”等,启发职工的创造性。职工在受到时事政治教育的启发后,普遍要求领导方面发布指标,并进行技术改进。有的工人自动作加快机器转速的试验。工人张明善主动地和技师汪贵结合,找出了一年可省煤油一万三千公斤的窍门。
在这个基础上,开始讨论和制订计划。步骤与方法如下:
第一、重点试验,训练骨干。以第二、三、五车间作为试验的重点,每个车间又选择了一个重点小组。重点试验车间首先训练车间干部和工长、组长,组织他们学习文件,并且帮助他们找出存在的问题和找窍门的方向。组织党员、团员训练时,布置也很具体,先由车间干部找出关键,提出具体问题,然后要求党员、团员带动群众,有步骤地加以解决。此外,还召开了活动分子会议。工会也召开了几次大会,如召开全厂工长、组长大会,交流第二车间九道小组制订计划的经验;召开先进生产者会议,介绍了先进人物张喜贺、孙维成制订计划的先进方法;召开全厂技术人员大会,讨论集中力量解决十大关键问题。这样,五三工厂在公布计划指标以前,就掀起了找窍门、挖潜力解决关键问题、酝酿订好计划的热潮。
第二、以车间为单位,把关键问题具体地向大家交代,工会提出“为解决关键问题而奋斗”的口号,并提出课题。这就能集中力量解决关键问题,不会像过去窍门提了一大堆,却没有抓住关键问题。如第二车间,根据车间的十一个关键问题,提出三十四个课题,经过职工讨论、研究,两天中就提出八十四个窍门。这些窍门经过审查,确定全部可用,而且创造的价值很大。仅头道小组节省某种料的窍门,全年就可以节省十二亿元。
第三、发动技术人员和职员深入车间。技术人员和职员下车间后,不只单纯帮助工人算细账,还要对工人进行经济知识的教育,帮助工人找窍门解决关键问题,订出计划,同时帮助工人改进或建立制度,改进工作。车间计划订完后,技术人员和职员再回到科室,订科室计划。全厂技术人员和职员共组成十九个专业小组下车间。这样就能集中车间关键问题作为科室计划的主要内容,使计划不致订得空洞。
第四、举行隆重仪式,发下生产指标。车间分别召开“接受国家新任务决心大会”,事先作好准备工作,让大家把已取得的解决关键问题的成绩向大会报捷、献礼。小组指标写在红纸上,发给大家。会上,工人互相挑战应战,表示完成计划的决心。
计划发下后,立即进行典型介绍,掀起订计划的热潮。各车间除拿出一个人和一个小组订计划的“样板”外,还找出学习别人先进经验订好计划的典型。为了迅速订好个人保证计划,采取了“道道(道就是小组)培养典型”的办法。指标发下后,各道马上拿出典型的个人保证计划来。这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小组普遍制订计划的时候,车间领导方面注意帮助薄弱环节。第二车间一般小组预计都能提前一个多月完成全年国家计划,八道小组却只能提前十六天。车间领导方面马上组织力量去具体帮助,明确指出潜力所在,动员工长依靠群众深挖细找,结果也能提前一个半月全面完成国家计划,使车间的生产能够均衡地进行。
订出计划后,及时层层审查:小组审查个人,车间审查小组。有不妥当的地方,及时指出讨论修正。最后采取层层批准的方法,批准计划。
计划制订出后,隆重举行了表示决心完成国家计划的大会,并发动工人修改小组公约、保证合同(车间合同)。最后,将劳动保护、福利和技术保安措施订入集体合同中,以保证计划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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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南日将军严重抗议美方近日不断杀害战俘
我联络官抗议美机侵入会场区并斥美方无耻的抵赖态度
【新华社开城一日电】近日来美方又不断地杀害我方被俘人员。二月二十一日美方在济州岛战俘营害死我方被俘人员一名,二月二十三日美方在巨济岛战俘营打死我方被俘人员一名,在蜂岩岛战俘营打伤我方被俘人员一名;二月二十五日美方在巨济岛上打死我方被俘人员一名,打伤两名,又在蜂岩岛上打伤我方被俘人员一名。朝鲜停战谈判我方代表团首席代表南日将军,在二月二十八日对这些层出不穷的美方虐害屠杀战俘的事件向对方提出严重抗议,并严正指出对方决不能逃脱对这些战争罪行的完全责任。
【新华社开城一日电】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一时二十分左右,美方军用飞机又违反朝鲜停战谈判会场区协议,侵入板门店会场区上空。会场区双方安全军官进行共同调查时,目击这一事件发生的证人证实了美方违反协议的责任,对方军事警察亦完全承认这一事实,并指出当时气候清朗,既无风又无云。二月二十八日我方首席联络官对美方这一违反协议的事件向对方提出抗议,并要求对方对此事件作出负责交代,以及采取有效措施使类似事件不再发生。当天双方联络官会议上对方无法抵赖其军用飞机飞越会场区的事实,但重弹其荒谬的滥调,笨拙地歪曲协议条文。诡称军用飞机飞越会场区并不违反协议,而是谅解中规定气候与技术条件无法控制下所许可的,企图借此逃脱责任。我方联络官当即严正质问对方:在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一时二十分左右,有什么气候与技术条件无法控制,对方支吾其辞,无言以对。我方联络官最后指出对方破坏协议、歪曲协议、以儿戏的态度对待协议,分明是在有计划地破坏停战谈判的一切行政基础,但对方永远不能逃脱破坏协议的完全责任,也永远不能逃脱全世界人民对其破坏协议的罪恶行动的斥责。
【新华社开城一日电】美方首席联络官今日无法否认美机二十六日又一次侵入板门店会场区,但采取了另一种抵赖责任的办法——厚颜的沉默。在一次联络官会议上,美方联络官卡洛克说:这次飞越事件“大概曾经发生”,不过是由于“气候和技术的困难”。我方联络官柴成文上校一再要求卡洛克具体说明,这次飞越发生时有什么“气候和技术的困难”。卡洛克只能说“我没有别的话要说”。事实是在飞越发生后双方共同进行的调查中,连美方自己的一名军事警察也承认目睹飞越,他并且当场画出了飞越的路线来。美方安全军官问他当时的能见度如何,他说“清晰”;问他有风没有,他说“没有”。其他证人更目击美机飞越会场区后,随即向附近的我方阵地轰炸、扫射。双方协议和谅解明白规定,“除在气候条件与技术条件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双方军用飞机均不得飞越板门店会场区上空”。美方在板门店的发言人虽能厚颜沉默,但这一点也不能在世界人民面前改变美机连续破坏协议这一铁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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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我国和越南明天起交换邮件
【新华社一日讯】根据一九五二年十一月六日签字的关于中越两国间交换邮件事项的会议纪要,我国和越南民主共和国从一九五三年三月三日起正式交换邮件。我国各地邮局从三月三日开始收寄寄往越南民主共和国的平信、明信片、印刷品和新闻纸(挂号邮件暂不收寄)。
越南民主共和国现在通邮的地区如下:
越北联区——老街(老开)、河江、高平、谅山、北?、安沛、富寿、宣光、太原、北江。
第三联区——和平、河南、宁平。
第四联区——清化、义安、河静。
第五联区——广南、广义、平定、富安。
为了使邮递工作更加迅速,寄往越南民主共和国邮件的封面上,最好用中越两国文字写收件人的姓名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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